一、台湾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陈凯麟[1](2018)在《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1世纪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为证券公司传统证券业务带来了挑战与机遇。尤其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证券行业的迅速渗透与融合,使得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出现得到了快速发展,其灵活便捷的服务与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也拓展了传统证券业务的深度与广度,缩短了人们在时空上的差距,减少信息了信息不对称性,并成为各证券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当然,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也如同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其风险的复杂性及扩散性也不容小觑,从近几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屡屡公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案例事件就可见一斑。互联网证券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这种特点使得证券公司无法再继续沿用传统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其进行风险管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法再沿用现有对传统证券业务的监管模式对其进行监管。因此,互联网证券业务给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公司自身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其风险管理研究也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与殷切的希望。本研究首先通过大量的阅读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梳理,通过文献综述梳理清了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现状。由于互联网证券业务属于快速发展的创新业务,其受传统证券的路径依赖,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行业层面的监管政策、以及证券公司自身层面的风险防范措施问题也尤为突出。为避免上述问题,如何能有效地做好我国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这就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也是本研究的内容与目的所在。然后,本研究通过介绍风险理论、风险管理理论、证券风险管理理论以及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理论等基础理论内容,对本研究所使用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下文的撰写做好理论铺垫;通过对比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各自的特点,阐明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内涵、特征及其特殊性。通过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现状的详述,重点介绍了互联网证券业务目前采用的COSO-ERM整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随后通过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地区)先进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经验,分析并揭示了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互联网证券业务方面的风险管理问题与现状。其次,本研究就对我国证券公司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其目的在于如何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首先,通过对美国COSO内部控制理论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框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发布的一些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分析,在充分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初步尝试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提炼,这也是本研究最核心及最关键的内容,本人从中提炼出了影响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六大关键影响因素。而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影响提出了十三项假设。通过调查问卷的设计、样本的收集和整理,经信度与效度分析后剔除不适用的测度指标后,运用相关分析方法对本研究所提出的十三项假设相关性检验。经过检验,相应变量及量表的信度与效度检验,满足要求,且假设条件均存在正相关关系。由此本研究中的六个关键影响因素均已全部找到并通过检验。随后,为研究六大关键影响因素是以何种方式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进行影响的问题,本研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与线性回归模型分析等方法,对关键影响因素对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模型进行了构建和检验,通过得出的回归系数来揭示关键影响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影响程度。本研究运用上述两种分析法,就关键影响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模型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根据实证的研究结果显示,金融市场监管、风险管理理念、公司高层监督、技术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这六项因素组成了影响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关键影响因素,其中公司高层监督、技术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这四项因素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起到直接的助推作用,而金融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理念这两项因素通过上述四项因素间接作用于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此外,本研究创新性地以互联网证券业务交易量为监控对象,根据交易量的异常情况来判断互联网证券业务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此构建了贝叶斯风险决策推断模型。同时,以无锡地区国联证券的互联网证券交易量为研究对象进行举例模拟分析,判断其交易量是否落在正常的变化区间内。如发现有异常的,应尽快查找相关风险原因,且应适当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控。最后,本研究认为应针对互联网证券业务来积极建立双维度风险预警系统;同时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证券公司自身层面提出了构建宏观风险管理立体框架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政策建议,并提出从高层管理手段、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声誉手段等微观层面的措施建议来加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此外,通过先前的研究发现,技术管理控制为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中影响程度最大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就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构建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与建议,以期能为之后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做好指导效用。
陈洁[2](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提出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楼俊超[3](2017)在《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是一个真实的、重要的、尚未解决的现实问题。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是指在一个或多个股票市场中,股票资产的价格在一个连续过程中整体不断上涨,在存在股市泡沫的前提下,这种初始价格上涨使投资者产生了价格还会继续上涨的预期,于是更多投资者加入到推动价格上涨的投机行列,随后股票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在整体股票市场中引起狂热,以至于投资者完全不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而在投机性需求的驱使下继续通过买卖推高股票价格牟取利润并造成股票市场的非理性繁荣。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无法长期持续发展,总有一天会破灭。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会造成股票价格的整体暴跌,这种价格暴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者可能会形成金融危机。当前,对于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防范与治理方法。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系统研究,提出防范与治理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主题是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论文共分为十章:第一章是导言,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第二章是泡沫经济的理论阐释,第三章是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与现实机制,这两章对股市泡沫经济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阐述;第四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衡量与界定,第五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与运行规律,这两章在探讨衡量界定股市泡沫经济方法的基础上,对A股市场自建立以来的两次泡沫经济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得出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表现特征与运行规律;第六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影响,第七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及其危害,分别论述了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形成影响、破灭原因、破灭危害等内容;第八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哲学解读,从社会形态、社会心理、金融异化等方面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进行哲学分析;第九章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研究及其启示,分析了日本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美国20世纪末21世纪初纳斯达克泡沫经济、中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三个典型案例中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和治理措施,并得出治理我国股市泡沫经济的启示;第十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防范与治理的政策建议,提出股市泡沫经济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很难避免,应根据股市泡沫经济所处的阶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并且在政策逻辑上防范大于治理。本文的核心观点可概括为: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和破灭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都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然而,股市泡沫经济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很难避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股市泡沫经济加以防范,并研究形成治理股市泡沫经济的政策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选题创新,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未来防范和治理股市泡沫经济的政策建议;二是研究方法与框架的创新,采用以整体市场情绪为核心并辅以其他市场估值指标的方法,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进行了衡量与界定,并从股市泡沫经济的表现特征、运行规律、形成原因及其影响、破灭原因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三是研究视角创新,从哲学角度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股市泡沫经济的产生有深层次基础,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难以避免;四是政策建议创新,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并结合国内实际,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防范与治理提出了政策建议,其中含有建立股市泡沫经济的监控预警机制等新建议;五是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比如重新界定了泡沫经济的内涵,提出泡沫经济应当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简单的只是一种经济现象、经济过程或者经济后果,再比如认为股市泡沫经济的产生具有社会形态基础,也具有社会心理基础,并且其本质是一种金融异化,等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鉴别和整理文献,从文献研究出发,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近期国内外学者在泡沫经济研究方面的理论与观点,形成了对于泡沫经济问题的一般性规律与特征的科学认识;二是历史考察法,对A股市场自成立以来发生的较为明显的泡沫经济事件进行了考察,叙述了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同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发生的几个较为典型的泡沫经济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三是比较分析法,通过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形态与股市泡沫经济的标准模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其形成、发展、破灭与回归的整个过程,同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经典案例的比较分析研究,得出防范与治理中国股市泡沫经济问题的相关启示;四是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实证分析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性的政策建议。
吴建忠[4](2013)在《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文中研究指明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规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规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会计审计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同时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但是,如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施行有效监管,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在成熟市场的欧美国家也难免问题频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相关法律规则制度尚不成熟、不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社会诚信度不高等因素,导致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更多,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也更为棘手。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和论着颇多,主要是从经济学、会计学、制度理论、行政监管等角度进行研究,却鲜见有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导致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和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本文试着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入手,以法学为视角,在比较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亟待完善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期填补相关空白。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20余万字。第一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章首先分析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指出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和条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和资源管理方式相联系,并且促进其变革和进步。作为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提供公开交易的基础和设施;促进交易公平;实施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交易公正。文章接着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文章指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分别是互助化和非互助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是“非互助化”,即从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挂牌上市,实施交易所集团化的跨国兼并重组。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二是外部的激烈竞争和监管机构鼓励竞争,三是会员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和集体决策效率低下,四是会员制交易所较公司制交易所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文章还指出,沪深证券交易所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它们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改革的方向是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这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提高监管效率,参与全球交易所竞争,顺应世界交易所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并且目前沪深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该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经济理论基础、法理基础也作了分析。文章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法理基础是“三公原则”及投资者保护原则。该章还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及法律特点等,并指出我国交易所的监管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强化上市公司监管,需先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第二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该章首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三是对会员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暨法理基础也包括三方面:一是契约(上市协议),二是立法授权,三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接着文章指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既不是单纯的民事管理,也不是单纯的行政监管,而是兼具民事管理和行政监管两种性质,具有综合性。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是服务关系,在申请上市既签订上市协议阶段是审查与批准关系,在挂牌上市后阶段是服务和监管关系。最后,该章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可诉性问题。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应当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不仅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和民事管理并非泾渭分明,导致针对其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诉讼难以简单定性。文章还认为,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并在分析美国对证券交易所诉讼阻隔机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诉讼阻隔机制提出了构想。第三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该章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介绍与对比。在此基础上指出,交易所自律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关系模式,与促使其形成发展的特定历史环境和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美国NYSE与SEC数十年来“恩怨纠缠”的监管权力之争便是例证。不管采取何种关系模式,都应该当重视交易所监管的重要作用。文章还对主要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标准(重大性标准)、时间标准、披露渠道、法律责任等作了介绍、对比与简要点评,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该章首先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真实典型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在五个正面典型案例中,文章对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好做法进行了点评,并分析了其实践意义。文章还着重分析了八类常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权限案、披露时间和方式违规案、披露内容违规案、违反公开承诺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公告内容与格式的统一案、利用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传播证券信息案、其他常见违规信息披露案。通过对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思考与对策。除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点上的分析外,文章还对近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面上的总体分析和比较。接着文章从监管边界暨权限、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监管的内容、审核方式、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文章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监管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交易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文章还详细列举了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核准、信息披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等三个方面的具体权限配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分阶段原则,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则采取“二元规则并存”的做法,即在发行阶段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在挂牌上市后采取“双重标准”——定期报告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临时报告采取“证券价格敏感性标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核、公告格式指引的制订与适用以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考核。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方式是“以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披露渠道方面尚未实现全程电子化,通过指定的付费纸质报刊和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口头警告、监管关注、监管谈话、暂不受理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纪律处分。第五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该章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从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监管权限配置、监管具体执行等三大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理念上,存在以规范上市公司为中心,非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中心的问题;在停牌制度上,存在停牌频率过高、时间过长、警示性不够、不及时、停牌形式重于实质等问题;在退市制度上,存在退市难和维稳压力大、退市环节多、退市程序冗长、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欠缺等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权限配置上,行政监管过多,自律监管不足,二者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在监管具体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监管方式上,大部分临时报告仍采取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责任不清;二是在监管公开上,透明度仍存不足;三是在信息披露渠道上,通过传统付费纸质媒体和交易所网站披露,未能实现即时披露,影响披露效率;四是在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处分手段相对缺乏、力度不够、程序尚需进一步优化。第六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文章认为,应转变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从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为目标,转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文章还分别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司法解释等角度,对制定或完善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和退市制度等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监管权限配置方面,文章指出,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完善和强化自律监管,已成为证监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必将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应该以国家关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作为指导方针,妥善处理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重新配置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监管权限,以期实现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监管权限配置上,应当顺应我国行政机关减少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大潮,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更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能,扩大监管权限,增强监管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优势。第七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该章提出,应当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转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核为辅。应当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包括监管标准公开、监管过程公开、监管结果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应当完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取消需通过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作为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的安全可靠。在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方面,文章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尝试进行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加强对重点公司的重点监管。最后,在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方面,文章提出,应当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综合协调体系方面,文章指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证券交易所一方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包括:一是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内部达成统一;二是自律监管要与司法有限介入相结合,取得司法解释等的支持,发挥司法介入的威慑作用;三是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四是充分调动投资者等民间力量、社会力量帮助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针对性地建立起对多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傅圣君[5](2013)在《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存在,使得不掌握信息的善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处于天然不利的境地。追究内幕交易者的侵权责任,可以保护受害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同时提高了内幕交易者的私人经济成本,对其形成足够的惩戒、阻遏和威慑。我国《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规定极为简略,在实务中难以适用,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进一步探讨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增强禁止内幕交易制度的实施效果,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论述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第一章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基本理论。首先是界定内幕交易的内涵,并对内幕交易三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进而阐述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最后分析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二章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介绍归责原则的内涵,进而通过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介绍,并对相关归责原则进行评析,得出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第三章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成基本架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接着分析了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相关抗辩事由,进而对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剖析。第四章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立法现状及完善。该章首先介绍我国目前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立法现状。接着分析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关于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受害的投资者救济的途径和保障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都不是很明确。接着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阐述了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可采用的立法模式,如制定专门的《证券交易法》、在《侵权责任法》中设专章规定证券侵权行为责任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最后本文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郝爽[6](2010)在《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网络化风潮席卷全球金融业的时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网络证券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它不仅给广大证券投资者带来交易便利和较多的经济收益,而且还催生了一个新型的证券交易系统—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简单的说,另类证券交易系统是一个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虚拟场所,由于其技术上的优势,使其可以通过交易成本低、交易品种丰富、开展闭市后交易、匿名交易等优势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另类证券交易系统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由于另类证券交易系统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完全是通过网络完成证券交易的全过程,因此,其本身具有独特的风险。如果不能有效防范这些风险,不仅会影响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发展,还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及影响证券市场原有的稳定性。因此,如何对另类证券交易系统进行有效监管,规范其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监管当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首先分析了传统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的不足,指出另类证券交易系统具有的优势,可以有效弥补这一不足。如果另类证券交易系统这一新兴证券交易系统在我国建立,不仅可以促进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还可以使广大的投资者从中受益。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也已经具备了建立其的可行性。但是,另类证券交易系统也存在风险,如市场分割风险、技术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如果引入这一新兴的证券交易系统,必然也会引进这些风险,并且对传统证券监管带来挑战,增加监管的复杂性。所以,另类证券交易系统在我国建立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以有效的防范其风险,减少其对传统证券监管的冲击,将会成为我国证券监管机关面临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学习欧美等国家成熟的监管经验,构建起我国的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对另类证券交易系统在我国的建立和我国证券监管机关依法监管至关重要。
武俊桥[7](2010)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并改变着证券市场的结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市场迎来了后纸质时代的深刻变革。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具有低成本性、广泛性、迅捷性、开放性等优势,给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使证券市场面临着诸多监管问题。首要的是信息披露公平性问题,监管机构在是否允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公开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时,要充分考量投资者是否具备接入网络和通过网络获取证券信息的能力,是否能够公平的阅读并理解网络披露信息内容,特别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不发达、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要充分考量中小投资者对网络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程度;其次,电子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着易篡改的特征,增加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再次,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投资者面对的是“浩如烟海”的网上证券信息,投资者如何能够方便的的阅读并汲取作为投资依据的证券信息,给监管机构提出了挑战;最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也充分利用了网络技术的匿名性、迅捷性、超链性等特征,大肆进行网络的证券欺诈,如网络黑客等新的行为主体就给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监管带来了挑战。为了充分应对网络给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我们有必要从监管理念、披露原则、披露方式以及披露制度等方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做全方位的反思与重构。一、重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理念:从“类推监管”走向“网络导向监管”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挑战时采用了“类推监管”的理念。所谓“类推监管”,即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类推或者比照现行的证券监管规则来处理,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遵守现行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适用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或者对现行纸质时代的信息披露规则做些微改动,并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所以会以“类推监管”为理念,其原因有三:监管惯性,坚守信息披露公平性原则和对电子文档的易篡改性及非权威性的担忧。监管机构的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将会随着信息披露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消失,证券监管机构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也随之需要重塑。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建构一种直接面向网络的信息披露理念,充分注意和挖掘网络信息时代证券信息披露的特点,特别是要注意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传统纸质披露的不同,建构一种基于网路、面向网络并顺应和利用网络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理念,并以该理念为指引,构建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种理念我们称之为“网络导向监管”。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时代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资本市场将逐步进入网络时代也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类推监管”终将为“网络导向监管”所代替,这是技术创新和有效监管平衡的必然结果。二、在充分体现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进行调适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披露义务时首要遵守的义务,也是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进行监管的基本依据之一,是证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基于纸质信息披露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原则带来了冲击,证券立法和监管机构有必要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做出调适。(1)真实性原则是证券信息披露首要遵循的基本要求,网络时代对证券信息是否真实的判断更加复杂,网路披露的易篡改性、瞬间性、方式的多样性等特征都影响着对证券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因此要充分估量网络信息披露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在判断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的独特功能,可谓是信息披露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2)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拓展了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途径和范围,在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遵守了完整性原则时,要充分确认网络在传递消息层面上的意义,对于历史消息和即时消息所组成的完整消息都要求披露义务人及时的进行披露,以确保形成证券的“有效市场”价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3)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原则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了履行准确性原则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披露成本较低的特点,将与公司有关的除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披露,并且使用专业性的商业、会计、法律语言,使证券信息披露文件变得拖沓冗长、晦涩难懂,信息披露文件成为了“鸿篇巨着”式的“天书”,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有必要突出强调准确性原则对信息披露通俗易懂、简洁明快的要求,即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时代要充分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规则,其具体要求有三:其一,要使用简单语言,包括使用简短的句型和句式,不使用多重复杂句式,在英语国家还包括要使用主动语态;其二,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律的或者高难度的商业术语,多使用日常用语,为了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通俗易懂,信息披露文件中要避免依赖专业术语或者被定义的术语作为解释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基本方式,只在相关内容依照信息披露文件上下文的环境不能确定时才能对本章或者其他章节中出现的术语进行定义,定义术语的目的也在于更容易的理解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其三,信息披露文件切忌冗长拖沓,要使用简洁的结构、图形和语句,甚至可以使用视频、音频等多媒体方式来说明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要限制面向普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篇幅。(4)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履行及时性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的向证券投资者公开证券信息,能够将重大事件的发生和信息公开之间的间隔做到最短,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因此,证券信息的实时披露是及时性原则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5)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为证券市场主体进行选择性披露提供了新的通讯方式,例如通过网络便捷的信息传递功能,发行人可以迅速而不留痕迹的将某些内幕信息传送给某些市场主体,为了对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护,网络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必要确立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三、建设以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为中心的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确保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法定化和权威化,构筑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物质基础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是各国监管机构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有效监管的手段和物质基础。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颁布立法保障其建设,其运行有两种模式:监管运营一体化和监管运营分离化。在我国构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具有诸多意义:(1)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2)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3)有助于投资者对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4)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5)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利益;(6)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基于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我国要构建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初步设想如下:(1)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2)分离化——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3)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4)简明化——以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简称XBRL)语言为架构。中国证监会网站在2009年11月6日完成改版正式上线,改版后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栏目,在该栏目中包含着预披露、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所披露内容一律采用PDF格式,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美国SEC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同时在首页建立了发行人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通道,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证券信息在发行人——监管机构——投资者之间的“流动”。但该系统还存着诸多缺陷,例如披露格式简化,内容尚未具有法定性,投资者不能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比较和分析,发行人在提交了信息披露文件经批准后,仍然需要向法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仍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提交的时间也不统一等,因此该系统还不能称之为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我国证券信息电子化披露系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建设。四、以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为中心构建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证券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发行人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邮件等各种网络途径获得证券发行信息,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子公开说明书和网上路演。证券监管机构为了保障发行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要充分注意到投资者是否具备获取并阅读电子公开说明书的能力,应该考虑到投资者在接受或者获取信息披露文件上的能力差异,以确保投资者都能公平的获取证券发行信息。监管机构对发行人通过自设网站公开发行信息要予以鼓励,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符合证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要求。第三方网站披露有关证券的发行信息时,要履行消极信息披露义务,即网站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传播的证券市场信息进行审查并负善良管理之义务,以确保证券信息的真实、客观,其内容包括包括刊载前前的审查义务、刊载后的善良管理义务和对于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公开说明书是发行人披露发行信息的法定文件,电子公开说明书是传统纸质公开说明书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和发展,但电子公开说明书在编写语言、显示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其中尤其需要监管机构妥当处理的是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对超链接和多媒体内容的使用。展望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电子公开说明书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所有文件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内,不能把其中的某一部分放到不同网页内部要求网上证券投资者依据该指示去网页上寻找;(2)电子公开说明书可以使用内部超链接和文件超链接,但不能使用外部超链接,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券商或者投资顾问的网页进行超级链接,防止投资者对该信息产生误会,对于其中的超链接内容,一定要做出声明性的陈述;(3)电子公开说明书不能与同一网站的其他资料混合,要独立存在于网页上的特定区域内;(4)电子公开说明书中可以使用多媒体,但应提供包含多媒体和不含多媒体的两种格式的公开说明书,并且对于多媒体中披露的内容要用相等和准确的语言以及图表等在不含有多媒体的公开说明书中进行详尽的披露,其次序应该与多媒体放置的次序相同,这两种文本都必须至少保存五年;(5)在网上发布的电子公开说明书应该容易为投资者获取,如果需要特殊软件阅读,发行人要提供该软件,例如PDF格式,就要提供阅读器。网上路演是网络时代证券发行的有效推介方式,网上路演有证券推介和发行询价双重功能,网上路演监管的核心是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对象和范围监管。无论是网上路演或者现场路演信息披露应该面对的是全体投资者而不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我国现场路演中承销商的证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会造成信息披露的不公平,应该废止,以证券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代替之,网上路演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招股意向书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也包括自愿性信息,发行人在网上路演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都要受《证券法》虚假陈述条款的规范。五、通过在定期报告监管中引入XBRL.在临时报告中实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我国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制度网络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影响是深远的,其拓宽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增加了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但也带来了诸如信息增加而投资者可理解的信息却相对减少等问题,监管机构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的主动信息披露义务,其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和保证产品网络宣传真实客观的义务。为了加强对网络时代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监管机构在“网络导向监管”理念的指导下,对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进行了创新,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引入了XBRL语言,在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引入了实时信息披露制度。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中引入XBRL语言可以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使其披露语言更加简明易懂,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一经出现就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新宠。以美国SEC为首的证券监管机构纷纷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中使用,我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此也积极响应并迅速推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设立XBRL基金等方式推动XBRL在定期报告网络披露中的应用,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确立XBRL语言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地位,通过适时修改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报送XBRL格式的定期报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实时披露提供了技术条件,也推动了临时报告实时披露的发展,有助于解决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信息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着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制约,因此在推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时要改变信息披露审查模式,将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将信息是否披露以及何时披露交给上市公司的商业判断,同时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于实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避免针对上市公司商业判断的滥诉,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安全港”制度。此外,为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实时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要对上市公司违反实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六、充分关注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实现对网络时代内幕交易的有效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网络交流方式多样化、匿名性、便捷性、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发生的可能。证券信息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但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也给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诸多挑战: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难题;黑客、网站及其工作人员等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也提出了挑战等。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将极大的影响监管机构对内幕信息的判定。传统上,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其核心在于“未公开”和“重大性”。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给判断信息未公开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一条新闻消息是否等于公开披露?在网上获得信息是否可以视为“公开披露”?监管机构的态度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在发生变化。美国SEC起初不承认单纯地在一个网站上发布信息本身并不构成公开披露,为了使披露有效,仍然需要一个传统的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会议。随着技术的发展以及更多的投资者访问和使用因特网,美国SEC开始逐步改变这一立场,指出虽然在发行人网站发布信息现在还不是一个公开披露的充分手段,但是我们同意发行人的网站可以成为有效披露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2008年SEC在《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对公司通过网站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即以“事实和环境(facts-and-circumstances)"考量来确定是否构成禁止内幕交易上的“信息公开”。我国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发行人等仅仅通过网站等方式披露相关的证券信息还不构成信息公开。信息披露义务人先于其他媒体在网站上公开有关的证券信息,这些信息不构成信息公开,仍应作为内幕信息存在,内幕人员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证券交易的,将构成内幕交易,要承担相应的内幕交易责任。随着网络在证券市场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网络向证券市场披露相关信息将成为投资者获取证券信息的主要途径,我国证券证券监管机构应该适度承认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披露的公开性。对网络披露的信息“重大性”的判断取决于该信息的披露是否实质上大大改变可能获得信息的“总合”(total mix),对投资者所获信息“总和”是否发生改变的考量,要限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信息披露的时间。证券信息的网络披露大大拓展了投资者所获信息的范围,缩短了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时间,因此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从根本上影响对信息“重大性”的判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将会拓展内幕交易监管对象的范围,基于网络而出现的黑客、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有成为内幕人员的可能。依照美国法院判例对内幕人员判定的信赖关系理论和私取理论,黑客不构成内幕人员,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不能追求其责任,黑客成了证券法所“不愿面对的真相”。但事实上,黑客的行为违反市场公平之原则,可以依照健全市场理论,将黑客盗取内幕信息并利用的行为归为内幕交易,黑客可以认定为内幕人员。我国《证券法》上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的规定,可以据此追究黑客盗取内幕信息的责任,也因此可以将黑客归属为广义内幕人员的范围。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雇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时,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在一定意义上,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成为内幕人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披露服务的过程中有保障其数据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违法了这一义务,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雇员利用其职责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超出了工作职责的授权范围,不属于雇主责任的范围,对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李睿[8](2009)在《信用卡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为顾客提供更为简便、安全、迅速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货币形式。它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简洁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此类犯罪而努力进行着司法探索。尽管信用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由于经济成长较快,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也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1997年《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以第196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对控制信用卡犯罪的最重要的尝试,《刑法修正案(五)》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国大陆刑法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比较领先。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对信用卡犯罪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未能深挖细掘,新的信用卡犯罪手段、犯罪形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些疑难问题远未能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对信用卡犯罪的深入研究。本文对信用卡及信用卡犯罪的发展历程、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行为方式、发展趋势和司法实务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一体化的研究,在分析信用卡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信用卡的刑法内涵、信用卡犯罪的罪质、主体及主观要件;对信用卡犯罪的几种主要的行为方式和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探索了信用卡犯罪的新趋向;论证分析了司法实务中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并提出一己之见;最后对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和前瞻。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立法上分属不同的章节、因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而从信用卡犯罪中信息——成卡——流转——使用这一过程来看,它们同属于信用卡犯罪链。当前,信用卡犯罪呈现出集团化、专业化、分工化和跨国化的发展特征,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进程也体现了从财产利益保护到信用工具制度保护再到卡身份信息保护的过程,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在表现形式上实现了从结果规制向行为链规制的转变,这一转变顺应信用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也是经济刑法学研究的科学之路。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本文对整个信用卡犯罪链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开篇对信用卡的发展和起源作了必要的考察,介绍了信用卡的分类和功能。对国际及我国有关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史源进行了系统梳理,明晰了信用卡犯罪的历史演进。通过对国外立法与我国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比较,从中借鉴某些对我们有启发的经验。犯罪的成立要件,是要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就是要为信用卡犯罪的认定提供一种法律模型。本文按照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来解释信用卡犯罪的成立要件。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对信用卡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在刑法领域信用卡应当涵盖借记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但从信用卡犯罪性法规之发展的角度来说,应引进“银行卡”概念,并根据其不同的犯罪特征重新构建银行卡犯罪。罪质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信用卡犯罪的罪质以其罪名的不同而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客体是信用管理制度。本文在分析犯罪主体问题时重点讨论了单位的主体法律地位,认为单位应当成为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同责任,区别从轻对待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责任。在主观要素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同样有着区别,前者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而后者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出发,均应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素。在对信用卡犯罪的构成作总体概述后,本文在此后的三个章节中重点对信用卡犯罪的几种行为方式作了详细地阐述。其中,第三章着重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几个难点争议问题进行了甄别,第四章将恶意透支这一原本归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予以独立化,第五章结合《刑法修正案(五)》的修改,集中讨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手段及司法适用。在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中,笔者以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研究为起点,分析了POS机消费和ATM机取款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认为二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POS机、ATM机都是根据人类设定的程序、部分或全部取代人类工作的电子代理人,行为对象的不同,不能成为犯罪区别认定的关键,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的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侵犯的社会关系上看都是一致的,因而应当以同样的罪名予以评价。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论是在POS机上消费,抑或是在ATM机上取款转账,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有与其前行为“盗”的危害性不大,而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关键在于后行为“骗”,因而其本质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将其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引发广泛争议的许霆案,是近年来信用卡犯罪社会影响最大的一起案件,这其中不仅涉及信用卡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如ATM机的电子代理人问题、银行的错误与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等;还涉及到不当得利的判断、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期待可能性与量刑的公允度等诸多民法、刑法以及法律基础和社会伦理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进行了定的探讨,并期待这一案件为我国的法律发展和公众的法律意识培育起到积极的作用。关于恶意透支,笔者从信用卡所独具的透支功能出发,通过阐释该功能以过渡到恶意透支的内涵,将犯罪性的恶意透支行为凸现出来;接着在比较国内外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性;进而详细论述该罪的犯罪构成,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该罪进行了深入地解剖,以确定其内涵;同时在横向上分析该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学界争议的问题;最后站在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回顾前文,得出应设立滥用信用卡罪的结论,以契合目前中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现状。妨害信用卡管理是《刑法修正案(五)》规定的一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它将本应作为信用卡诈骗罪预备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实现了结果犯立法向行为犯立法的转变。对于刑法第177条之确定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构成两罪,但笔者认为妨害信用卡管理是本条各犯罪行为的高度概括,无论第1款、第2款,甚至还包括刑法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都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规定中的“明知”要素属于法律的注意规定。客观方面笔者着重对“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等内涵作出界定以及对伪造信用卡与变造信用卡行为进行了分析。该章还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跨国化等新趋向。笔者主要选择了当前已经引发一定的社会危害、并且即将成为信用卡犯罪未来发展导向的一些犯罪手法和形式,提出了问题和应对。本文主要讨论了网络信用卡犯罪及刑事立法,身份信息犯罪的法律问题、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刑法规制、移动支付的安全问题等四个问题加以阐述,以期抛砖引玉,引起信用卡犯罪研究的新思考。笔者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多年,深感理论探讨和实际运用过程之间,尚有一定的鸿沟需要磨合。因而在本文的最后,对信用卡犯罪刑事司法实务中,实体和程序法律适用时遭遇的困惑和障碍逐一论述,以期为信用卡犯罪的司法实务明晰界限、找寻出路。因为法律终究是实践的,这也是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所在。
李方[9](2008)在《论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以计算机和因特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业的信息环境、运作模式和竞争格局,并极大的提高了金融市场效率。其中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尤为深远,使证券向无纸化和电子化发展,即证券的表现形式由纸质形式转变为电子形式。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券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传递和交易即是我们所称的网络证券。网络证券交易是顺应“新时代经济”的发展趋势对传统证券市场交易方式的一种延伸和创新。由于其便利性和高效性,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面临着新技术的挑战。网络证券交易的产生对证券市场各个主体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改变了投资者、券商和交易所之间的代理关系,使证券市场面临着非中介化的挑战。互联网介入证券市场,一方面便利了投资者进行投资,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而面对着各种各样的网络证券风险,投资者往往觉得束手无策。而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还比较散乱,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对网络形式下的证券交易的一些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投资者对于网络证券交易这一新兴事物比较陌生,缺乏专业知识,这些将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阻碍网络证券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因此本文围绕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核心问题,着重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网络安全和投资者教育角度进行详细的论述。针对这些问题,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三个章节进行了探讨:第一章阐述了网络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并详述了网络证券交易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程,同时对目前网络证券交易发展较好的美国、韩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希望对我国的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起到一个借鉴的作用。第二章集中论述了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影响,这主要是从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结构的影响、对证券监管的影响以及网络证券交易所带来的特殊的风险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章首先在第一节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网络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其不足之处。这主要是从总体的立法现状、具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投资者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为下面的完善部分作了铺垫。第二节则论述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完善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主要对网络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行了专题分析;同时对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和网上投资者教育也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此外,对目前探讨甚为激烈的纠纷管辖权的界定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点薄见。
侯贝贝[10](2007)在《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是网上证券交易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关于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规定庞大而详尽,现已形成一套日益完善的制度。本文拟对美国的网上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并以此为蓝本提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从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现状出发,首先从宏观角度切入,分析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渊源体系;进而从微观角度切入,从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两方面分别介绍美国网上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其中主体监管包括对网上经纪商、网上证券交易系统、证券类网站的监管,行为监管包括对网上证券发行、网上信息披露和网上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最后在分析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建立完善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网上证券交易监控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及加强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等四方面的完善建议。
二、台湾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1.5.1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 |
1.5.2 本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 |
2.1.1 风险的定义 |
2.1.2 风险的要素 |
2.1.3 风险管理的定义 |
2.1.4 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
2.1.5 风险评估的原理与主要方法 |
2.1.6 证券公司主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与风险评估方法 |
2.2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 |
2.2.1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定义、分类 |
2.2.2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流程 |
2.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 |
2.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的定义 |
2.3.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分类 |
2.3.3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相比的新特点 |
2.3.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流程 |
2.4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模式结构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
3.1 国内外权威机构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框架 |
3.1.1 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 |
3.1.2 美国COSO委员会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框架 |
3.1.3 中国证券业协会(SAC)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构建要素 |
3.1.4 基于ICOSO、COSO与SAC提炼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框架 |
3.2 国外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经验 |
3.2.1 国外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发展历程 |
3.2.2 国外证券公司监管环境 |
3.3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
3.3.1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的发展现状 |
3.3.2 国家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的法律规范发布情况 |
3.3.3 行业监管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监管现状 |
3.3.4 证券公司自身层面对互联网证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现状 |
3.3.5 我国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识别 |
4.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区别 |
4.1.1 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特征 |
4.1.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特征 |
4.1.3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的特点不同 |
4.1.4 互联网证券业务与传统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不同 |
4.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架构分析 |
4.2.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识别 |
4.2.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计量 |
4.2.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控制 |
4.2.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监测 |
4.2.5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 |
4.2.6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文化 |
4.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影响因素 |
4.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的识别方法 |
4.3.2 基于内部控制理论与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内容的识别 |
4.3.3 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规范文件的识别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模型构建 |
5.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机理模型构建 |
5.1.1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的释义 |
5.1.2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假设条件提出 |
5.1.3 互联网证券业务关键影响因素模型构建 |
5.2 量表的设计 |
5.2.1 金融市场监管测度量表 |
5.2.2 风险管理理念测度最表 |
5.2.3 互联网证券业务公司高层监督测度量表 |
5.2.4 互联网证券业务技术管理控制测度量表 |
5.2.5 互联网证券业务法律风险管理测度量表 |
5.2.6 互联网证券业务声誉风险管理测度量表 |
5.2.7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识别测度量表 |
5.2.8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计量测度量表 |
5.2.9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控制测度量表 |
5.2.10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监测测度量表 |
5.2.1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测度量表 |
5.2.1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文化测度量表 |
5.3 问卷的设计 |
5.3.1 问卷内容设计 |
5.3.2 问卷预试与调整 |
5.4 数据分析工具及方法 |
5.4.1 信度分析法 |
5.4.2 效度分析法 |
5.4.3 相关分析法 |
5.4.4 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5.4.5 线性回归模型分析法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实证检验 |
6.1 指标选取与数据收集 |
6.1.1 样本抽样对象及方法 |
6.1.2 调研的实施 |
6.1.3 问卷的回收和确认 |
6.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量表检验 |
6.2.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信度分析 |
6.2.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效度分析 |
6.3 研究变量基本情况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
6.3.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动力源整体描述 |
6.3.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变量整体描述 |
6.3.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变量整体描述 |
6.3.4 互联网证券业务变量间的相关分析 |
6.4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6.4.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建立 |
6.4.2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结构方程模型检验 |
6.5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线性回归模型检验 |
6.5.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线性回归模型建立 |
6.5.2 JRJG&FXLN线性回归模型 |
6.5.3 JRJG&FXLN&KIF线性回归模型 |
6.5.4 JRJG&FXLN&KIF&RM线性回归模型 |
6.5.5 线性回归模型变量关系讨论 |
6.6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理检验总结 |
6.6.1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各量表题项说明 |
6.6.2 主要研究变量具体情况描述 |
6.6.3 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受关键影响因素的影响 |
6.7 基于贝叶斯决策推断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 |
6.7.1 贝叶斯决策的理论原理 |
6.7.2 贝叶斯决策风险推断模型 |
6.7.3 贝叶斯决策风险预警实际举例 |
6.8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对策与建议 |
7.1 构建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体系 |
7.1.1 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情况 |
7.1.2 建立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预警体系 |
7.2 构建宏观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立体框架 |
7.2.1 国家层面政策措施 |
7.2.2 行业层面政策措施 |
7.2.3 证券公司自身层面措施 |
7.3 运用微观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手段 |
7.3.1 基于高管层管理手段的管理 |
7.3.2 基于技术手段的管理 |
7.3.3 基于法律手段的管理 |
7.3.4 基于声誉手段的管理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全文总结与展望 |
8.1 研究总结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附录二: 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三: 抽样范围与抽样对象情况统计 |
致谢 |
(2)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本框架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泡沫经济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经济泡沫的内涵和外延 |
一、经济泡沫的定义与载体 |
二、经济泡沫的形成条件 |
三、经济泡沫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
第二节 泡沫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
一、泡沫经济的定义 |
二、泡沫经济与经济泡沫的关系 |
三、泡沫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 |
四、泡沫经济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
五、泡沫经济与经济周期的关系 |
第三节 泡沫经济的载体及其特性 |
一、资产价值的难以确定性 |
二、各种资产的供求特性 |
三、易成为泡沫经济载体的资产及其特性 |
第三章 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与现实机制 |
第一节 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 |
一、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 |
三、有效市场假说与证券价格波动 |
第二节 股市泡沫存在的现实机制 |
一、非有效市场 |
二、不完全信息 |
三、政府干预的影响 |
四、市场主体的行为决策 |
第四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衡量与界定 |
第一节 股市泡沫经济衡量界定的困难 |
一、股票内在价值难以确定 |
二、股市泡沫经济不存在数值上的严格界限 |
三、非市场因素造成的衡量界定困难 |
第二节 衡量界定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方法 |
一、市盈率 |
二、市净率 |
三、换手率 |
四、巴菲特指标 |
五、对市场情绪的观测 |
第三节 似是而非的股市泡沫经济的几种情况 |
一、单只股票的异常状态 |
二、某个板块股票的异常状态 |
三、股市整体短期内连续暴涨 |
第五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与运行规律 |
第一节 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事件 |
一、2007年非典型泡沫经济事件 |
二、2015年典型泡沫经济事件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表现 |
一、估值指标暴涨 |
二、总市值飙升 |
三、成交额和换手率激增 |
四、市场情绪狂热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运行规律 |
一、形成: 逐渐积累 |
二、发展: 迅猛膨胀 |
三、破灭: 突然崩溃 |
四、回归:缓慢恢复 |
第六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股票市场泡沫向泡沫经济转化的可能途径 |
一、股市泡沫转化为泡沫经济的一般条件 |
二、经济周期波动 |
三、股市泡沫加速实体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反作用 |
四、金融因素变化 |
五、国际资本流动 |
六、技术革命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的成因 |
一、对于未来经济高增长的预期 |
二、超额货币供给与低利率的市场环境 |
三、实体经济回报率较低 |
四、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 |
五、金融监管的缺陷 |
六、投资者结构问题突出 |
七、部分企业助推股市泡沫 |
八、政府行为有利于股市泡沫的发展 |
九、媒体言论成为泡沫经济的助推器 |
十、泡沫膨胀预期的自我实现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形成时期的影响 |
一、微观层面影响 |
二、宏观层面影响 |
第七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及其危害 |
第一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 |
一、泡沫经济破灭的逻辑必然性 |
二、对经济高增长预期的逆转 |
三、资金持续流入的状态发生逆转 |
四、政府为控制风险而加强干预 |
五、投资主体的行为转变 |
六、全球金融风险的影响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破灭的危害 |
一、微观层面危害 |
二、宏观层面危害 |
第八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哲学解读 |
第一节 存在泡沫经济的社会形态 |
一、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基本含义 |
二、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存在泡沫经济 |
三、A股市场泡沫经济具有社会形态基础 |
第二节 产生泡沫经济的社会心理 |
一、欲望支配世界 |
二、理性与非理性 |
三、单向度思想 |
四、集体无意识 |
第三节 股市泡沫经济的本质是金融异化 |
一、异化概念的内涵与沿革 |
二、金融异化的含义、表现及原因 |
三、金融异化导致股市泡沫经济的机制 |
第九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研究及其启示 |
第一节 日本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 |
一、日本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日本股市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二节 美国世纪之交纳斯达克泡沫经济 |
一、美国纳斯达克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美国纳斯达克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三节 中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 |
一、台湾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台湾股市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四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案例对我国的启示 |
第十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防范与治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防范 |
一、正确认识股市泡沫经济 |
二、虚拟经济应当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
三、倡导理性投资与价值投资 |
四、加强金融监管 |
五、完善股市相关制度 |
六、建立股市泡沫经济的监控预警机制 |
七、建立股市平准基金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发展时期的治理 |
一、控制资金流入股市 |
二、抑制投机性交易 |
三、冷却投机狂热情绪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的治理 |
一、及时应对股市泡沫经济破灭 |
二、有效进行不良资产管理 |
三、逐步刺激股市复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写作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一、 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 |
二、 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 |
三、 我国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四、 我国交易所的改革方向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
二、 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 |
三、 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 |
一、 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 |
二、 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 |
三、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 |
四、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特点 |
五、 交易所与行政部门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分工与配合 |
六、 加强我国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 |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权源 |
一、 授权自律与法定自律 |
二、 监管权源之一:契约——上市协议 |
三、 监管权源之二:立法授权 |
四、 监管权源之三: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具有混合性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 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服务关系 |
二、 申请上市阶段:审查与批准关系 |
三、 挂牌上市后阶段:服务和监管关系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可诉性分析 |
一、 是否具有可诉性 |
二、 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
三、 有限的可诉性:诉讼阻隔机制 |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模式介绍与对比 |
一、 国际上三类主要的证券监管模式及其演变 |
二、 交易所在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三、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协作 |
四、 简要评述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内容标准比较:重大性标准 |
一、 兼采股价敏感性标准和投资者决策标准 |
二、 以股价敏感性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三、 以投资者决策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四、 简要评述 |
第三节 信息披露时间标准及披露渠道比较 |
一、 信息披露时点:以实时披露为趋势 |
二、 信息披露渠道:以电子化披露为趋势 |
三、 简要评述 |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
一、 刑事责任比较 |
二、 行政责任比较 |
三、 民事责任比较 |
四、 交易所的处分比较 |
五、 简要评述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实证分析 |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面典型案例分析 |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分析 |
三、 近年信息披露违规及交易所查处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一、 监管边界暨权限: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分工 |
二、 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 |
三、 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四、 信息披露审核方式 |
五、 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 |
六、 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上的问题 |
一、 监管理念上的问题 |
二、 停牌制度上的问题 |
三、 退市制度上的问题 |
第二节 监管权限配置上的问题 |
一、 行政监管幅度过宽,监管目标多而全 |
二、 行政监管过度,交易所监管不足 |
三、 行政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 |
第三节 监管具体执行上的问题 |
一、 监管方式上的问题:事前形式审核为主 |
二、 监管公开上的问题:透明度仍存不足 |
三、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问题:传统付费报纸,未能实时披露 |
四、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的问题:手段缺乏,力度不够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 |
第一节 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 |
一、 转变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 制定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 |
三、 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 |
四、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 |
第二节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权限的再配置 |
一、 妥善处理好交易所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 |
二、 实现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 |
三、 证监会负责初始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行政处罚 |
四、 交易所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 |
第一节 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 |
一、 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 |
二、 实行事后监管模式的相关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 |
一、 监管标准公开 |
二、 监管过程公开 |
三、 监管结果公开 |
第三节 完善法定披露渠道,实行披露全程电子化 |
一、 取消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
二、 将交易所官方网站作为法定披露渠道 |
三、 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 |
四、 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披露安全 |
第四节 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 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的有效性 |
二、 尝试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 |
一、 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 |
二、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
三、 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程序 |
四、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基本理论 |
一、内幕交易的界定 |
(一) 内幕交易的内涵 |
(二)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 |
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
(一)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概念 |
(二)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特征 |
三、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功能分析 |
第二章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 |
一、归责及归责原则 |
(一) 归责 |
(二) 归责原则 |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功能分析 |
(一) 体现立法政策的考量 |
(二) 司法实务工作的指南 |
(三) 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
三、我国学术界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上的认识 |
(一) 二元说 |
(二) 三元说 |
(三) 四元说 |
四、相关归责原则之评析 |
(一) 过错责任原则 |
(二)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三)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五、内幕交易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一)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
(二) 化解因果关系判断的困境 |
(三) 体现公平与正义 |
第三章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基本架构 |
一、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 |
(一)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歧 |
(二) 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归责原则的关系 |
二、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分析 |
(一) 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违法性 |
(二) 损害事实 |
(三) 因果关系 |
(四) 主观过错 |
三、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抗辩 |
(一) 抗辩及抗辩事由的概念 |
(二) 抗辩事由的成立要件 |
(三) 抗辩事由的分类 |
(四)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内幕交易侵权责任之抗辩规定 |
(五) 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之剖析 |
第四章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立法现状及完善 |
一、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二、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 必要性分析 |
(二) 可行性分析 |
三、完善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构想 |
(一) 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之立法模式 |
(二) 完善我国内幕交易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6)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构建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意义 |
1.2.2 建立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实践价值 |
1.3 研究现状 |
1.3.1 立法现状 |
1.3.2 理论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优势与建立 |
2.1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优势 |
2.1.1 传统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的不足 |
2.1.2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优势 |
2.2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 |
2.2.1 符合国家政策精神 |
2.2.2 法律法规提供基础 |
2.2.3 网络应用和安全技术快速发展 |
2.2.4 券商发展网上证券交易意识增强 |
2.2.5 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 |
2.2.6 扩大场外证券交易市场规模的需要 |
第三章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的必要性和复杂性 |
3.1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的必要性 |
3.1.1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风险的种类 |
3.1.2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风险的特征 |
3.2 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的复杂性 |
3.2.1 监管机关核查业务难度增大 |
3.2.2 监管机关实施监管无法可依 |
3.2.3 监管机关监管协调难度增强 |
3.2.4 对监管机关监管手段提出更高要求 |
3.2.5 监管机关把握监管力度的难度增加 |
第四章 构建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 |
4.1 国外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实践与法律制度 |
4.1.1 美国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实践与法律制度 |
4.1.2 欧盟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实践与法律制度 |
4.1.3 加拿大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实践与法律制度 |
4.1.4 国外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实践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 构建我国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 |
4.2.1 构建我国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立法体系 |
4.2.2 确立我国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3 明确我国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 |
4.2.4 设立专门的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机构 |
4.2.5 加强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的国际监管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1. 信息公开原则之确立 |
2. 网络技术与信息披露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挑战 |
第一节 多样的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及其优势 |
一、多样的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方式 |
(一) 万维网 |
(二) 网络讨论站点 |
(三) 电子邮件 |
(四) 即时通讯技术 |
(五) 文件传输协议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优势 |
(一)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低成本性 |
(二)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广泛性 |
(三)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迅捷性 |
(四)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丰富性 |
(五)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超链性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所面临的挑战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的公平性问题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文件的易篡改性问题 |
三、丰富的网络证券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甄别和选择问题 |
四、基于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产生的证券欺诈问题 |
五、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所引起的证据搜集和认定问题 |
六、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理念之重塑 |
第一节 "类推监管"的理论与实践 |
一、何谓"类推监管"? |
二、国外"类推监管"的实践 |
三、我国"类推监管"的实践 |
第二节 "类推监管"的反思——困境、成因及展望 |
一、"类推监管"所面临的困境——以"超链接"为例 |
二、我国"类推监管"的困境 |
三、"类推监管"的成因及展望 |
第三节 采用一种新的理念:"网络导向监管" |
一、"网络导向监管"下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二、"网络导向监管"下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变化与调适 |
第一节 IOSCO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的提示和说明 |
一、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一次报告 |
二、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二次报告 |
三、IOSCO有关证券网上行为的第三次报告 |
四、IOSCO报告对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原则的启示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基本原则反思与重述 |
一、真实性原则的调适——真实性判断标准的网络化 |
二、完整性原则的拓展——应公开信息范围的拓展 |
三、准确性原则的细化——简明性规则 |
(一) 简明性规则确立的背景——证券信息网络披露 |
(二) 何为信息披露简明规则? |
(三) 信息披露简明规则在国外确立的实践 |
(四) 信息披露简明规则背后的利益平衡问题 |
四、及时性原则的发展——实时信息披露 |
五、公平性原则的确立——网络披露的公平性与选择性 |
小结 |
第四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之物质基础-电子化披露系统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电子化是证券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 |
一、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是各国证券信息披露发展的趋势 |
二、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重要意义 |
三、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监管和运营存在两种模式 |
四、各国一般以法案的形式保障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建设 |
第二节 世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电子化之例证 |
一、美国的电子信息搜集、分析和检索系统 |
(一) EDGAR历史及其发展 |
(二) EDGAR系统的运行 |
(三) EDGAR系统文档的创建、传送、接受、公开和公众获取 |
二、加拿大的电子文件分析和检索系统 |
(一) SEDAR系统的建立 |
(二) SEDAR系统的运营 |
(三) 对SEDAR系统的批评 |
三、欧盟在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上的发展 |
四、韩国数据分析、检索和传输系统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构建之必要性 |
一、有助于确立"网络导向监管"的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散而乱的现状 |
三、有助于投资者对所披露证券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 |
四、有助于实现证券信息的畅通流动,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
五、有利于证据收集、保存和举证,防止证券欺诈 |
六、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治理 |
第四节 构建我国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初步设想 |
一、统一化—构建统一的证券信息存储和检索系统 |
二、分离化——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结算负责运营 |
三、法定化——由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相应的行政规章保障其建设 |
四、简明化——以XBRL语言为架构 |
小结 |
第五章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之影响 |
(一)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形式 |
(二)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途径 |
二、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之监管变革 |
(一) 证券发行信息网络披露公平性考量 |
(二) 证券发行信息网站披露之监管 |
第二节 电子公开说明书法律监管 |
一、公开说明书与电子公开说明书 |
(一) 公开说明书 |
(二) 电子公开说明书 |
二、对电子公开说明书形式的监管 |
(一) 电子公开说明书编写语言监管 |
(二) 电子公开说明书显示方式监管 |
三、对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的监管 |
(一) 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的"类推监管" |
(二) 对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内容监管的建议 |
四、对电子公开说明书超链接的监管 |
(一) 分类监管是对电子公开说明书超链接的有效监管 |
(二) 我国监管机构应该以务实的态度对超链接进行监管 |
五、电子公开说明书多媒体监管 |
(一) 各国电子公开说明书多媒体监管实践 |
(二) 我国监管机构应有条件的逐步允许使用多媒体 |
六、对我国电子公开说明书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网上路演法律监管 |
一、网上路演及其发展 |
二、网上路演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 |
(一) 网上路演对象监管 |
(二) 网上路演信息披露范围监管和欺诈防范 |
小结 |
第六章 证券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证券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对持续信息披露之影响 |
(一) 网络拓宽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途径 |
(二) 网络增加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 |
(三) 网络提高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效率 |
二、持续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之基础——上市公司主动信息披露义务 |
(一) 对网上谣传的澄清义务 |
(二) 对网上公开内容的更新义务 |
(三) 确保产品网络宣传客观真实的义务 |
第二节 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以XBRL为中心 |
一、XBRL在国外证券定期报告网上披露监管制度中的引入和发展 |
二、XBRL在我国证券定期报告网络披露领域发展的现状 |
三、XBRL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功能 |
(一) 使定期报告更加透明和更具有可比性 |
(二) 使定期报告的语言更加简明易懂 |
(三) 防止强制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 |
(四) 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目标的实现 |
四、对证券定期报告网络披露监管引入XBRL质疑的回应 |
五、推动XBRL在我国定期报告网络信息披露监管中发展的建议 |
(一) 加强对XBRL的宣传和教育 |
(二) 成立证券行业XBRL专家委员会 |
(三) 加大对XBRL语言开发的投入,设立XBRL项目基金 |
(四) 实现XBRL定期报中使用的的法定化和强制化 |
第三节 临时报告网络披露监管——以实时信息披露为中心 |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促成了临时报告披露的实时性 |
二、实时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的主要挑战 |
(一) 实时信息披露制度会产生更多的证券诉讼吗? |
(二) 实时信息披露制度会给股东增加额外的成本吗? |
(三) 当下的信息技术是否可以实现实时信息披露系统的运行? |
三、对我国实时信息披露制度的初步建议 |
小结 |
第七章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交易监管 |
第一节 网络对内幕交易及其监管的影响 |
一、网络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
(一) 网络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增加证券内幕的可能 |
(二) 网络匿名性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 |
(三) 网络的便捷性加剧了内幕交易 |
(四) 网络的开放性加剧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对内幕交易监管提出的挑战 |
(一)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为内幕信息的判定提出了挑战 |
(二) 证券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内幕交易监管对象提出了挑战 |
(三) 信息交流方式的多样化对内幕交易监管提出了挑战 |
(四) 网络内幕交易对跨国监管提出了挑战 |
第二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信息界定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构成信息公开? |
(一) 证券信息是否公开的传统标准 |
(二) 网络披露对内幕信息是否公开判断的影响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是否影响信息的重大性? |
第三节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与内幕交易监管对象 |
一、证券信息网络披露下的黑客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一) 黑客对内幕信息的盗取和使用 |
(二) 黑客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三) 黑客在我国是否构成内幕人员? |
二、证券信息披露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工作人员是否是内幕人员? |
(一) 信息披露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内幕交易 |
(二)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属于内幕人员? |
(三)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需要对他人内幕交易承担民事责任? |
小结 |
结语 |
一、以"网络导向监管"理念有效监管网络时代资本市场 |
(一) 网络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入的,不限于信息披露制度 |
(二) "网络导向监管"理念同样应该为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所秉承 |
二、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与形式审查监管机制 |
(一) 信息披露将成为网络时代证券监管的基础 |
(二) 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有助于形式审查监管机制的建立 |
三、加强对证券市场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信用卡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概说 |
第一节 信用卡概说 |
一、信用卡的概念 |
二、信用卡的历史发展 |
三、信用卡的分类和功能 |
第二节 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规制 |
一、信用卡犯罪概念及现状 |
二、信用卡犯罪之立法模式 |
三、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之比较研究 |
第二章 信用卡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信用卡的刑法内涵 |
一、刑法解释位阶视域中信用卡涵义的追问 |
二、不同语境下"信用卡"内涵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信用卡犯罪的罪质 |
一、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客体 |
二、信用卡犯罪客体的机能 |
第三节 信用卡犯罪的主体——兼论单位信用卡犯罪的主体法律地位 |
一、单位信用卡犯罪的现实状况 |
二、单位信用卡犯罪的学界争讼 |
三、单位信用卡犯罪的学说评述 |
四、单位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四节 信用卡犯罪的主观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探析 |
一、非法占有目的与信用卡犯罪 |
二、信用卡犯罪立法模式对金融欺诈犯罪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信用卡诈骗罪之一——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的基础法律关系 |
一、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二、三角诈骗理论的初步研究 |
第二节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探析 |
一、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上提现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存在的争议 |
二、ATM能否成为诈骗的对象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
第四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分析 |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之定性争议 |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不构成盗窃罪之论证 |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四、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应改拟制规定为注意规定 |
第五节 利用ATM机故障非法提款行为的性质分析——许霆案再思考 |
第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
第二、犯罪对象的属性 |
第三、"秘密窃取"的实质内涵 |
第四、自动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
第五、利用ATM机错误提款的性质分析 |
第六、量刑的公允问题 |
第七、犯罪引诱与期待可能性 |
第四章 信用卡诈骗罪之二——滥用信用卡犯罪 |
第一节 恶意透支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
一、有关恶意透支的国内立法、解释及规定 |
二、恶意透支的国外立法 |
第二节 恶意透支的法理界定 |
一、透支的分类 |
二、恶意透支的理论界定 |
三、恶意透支的行为界定 |
第三节 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解读 |
一、"持卡人"的含义 |
二、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 |
第四节 恶意透支客观方面的理解 |
一、客观条件之一-"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 |
二、客观条件之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
三、客观条件之三-数额较大的 |
第五节 恶意透支型犯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
一、恶意透支出入罪 |
二、协议透支行为的定性 |
三、恶意透支犯罪形态 |
第六节 滥用信用卡罪罪名独立问题 |
一、恶意透支不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三种情形 |
二、恶意透支犯罪不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
第五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一节 概述 |
一、立法背景 |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 |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观方面的理解 |
一、本罪中"明知" |
二、本罪是否要求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
第三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客观方面的理解 |
一、关于"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关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关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关于"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五、关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
第四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既遂与未遂 |
一、本罪未遂犯的有无 |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所列几种行为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区分 |
第五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 |
一、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盗窃、诈骗、捡拾的信用卡的定性 |
二、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
三、盗窃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
第六章 信用卡犯罪的新趋向 |
第一节 网络信用卡犯罪及刑事立法 |
一、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基本情况 |
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 |
三、网络信用卡犯罪的法律问题 |
四、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
第二节 身份信息犯罪的法律问题 |
一、身份信息犯罪独立成罪的意义 |
二、信用卡犯罪与身份信息犯罪 |
三、现行身份信息犯罪的有关规定及借鉴 |
四、身份信息犯罪刑法规范的构建 |
第三节 信用卡非法套现及刑法规范 |
一、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
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原因及风险分析 |
三、信用卡非法套现的刑法规制 |
四、信用卡非法套现的风险防范 |
第四节 移动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
一、移动支付在我国的应用 |
二、移动商务安全性支付问题 |
三、移动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
四、移动支付安全方案 |
第七章 信用卡犯罪刑事司法中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信用卡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利用伪造国际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中着手的认定标准 |
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提取现金的既、未遂问题 |
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既、未遂问题 |
四、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既、未遂问题 |
五、关于利用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中止、未遂的认定标准 |
六、对信用卡犯罪司法介入是否需要提前 |
第二节 涉信用卡信息资料类犯罪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 |
第三节 信用卡犯罪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伪卡灭失后行为人性质的认定 |
二、关于信用卡真伪的鉴定以及采信 |
三、关于被害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 |
第四节 网络信用卡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
结语 |
附录一:信用卡的形制和运行规则 |
附录二:我国信用卡发展大事记 |
附录三:信用卡犯罪国际法例——中外信用卡犯罪法律规定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论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范围与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互联网证券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网络证券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
一、网络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
二、网络证券交易的特征 |
第二节 国外及部分地区互联网证券市场发展及立法现状 |
一、美国互联网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相关立法 |
二、韩国互联网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三、台湾地区互联网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证券市场的发展及不利因素 |
第二章 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第一节 网络证券交易对投资者的影响 |
一、网络证券交易对投资者的总体影响 |
二、网络证券交易给投资者带来特殊的风险 |
第二节 网络证券交易对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影响 |
一、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交易所的影响 |
二、网络证券交易对券商的影响 |
第三节 网络证券交易对证券监管的影响 |
一、对监管理念的影响 |
二、对监管手段地影响 |
第三章 我国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网络证券交易有关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对网络证券交易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定 |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网络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网络证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二、加强网络证券交易安全保障 |
三、建立网上投资者教育制度 |
四、网络证券交易纠纷管辖权的界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前言 |
1.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现状 |
1.1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 |
1.2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主要类型 |
2.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的法律渊源体系分析 |
2.1 司法判例 |
2.2 基本法律 |
2.3 美国SEC制定的条例、规则 |
2.4 自律组织内部守则 |
3.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具体制度分析 |
3.1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
3.2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主体监管制度 |
3.3 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行为监管制度 |
4.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2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台湾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及其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证券公司的互联网证券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 陈凯麟.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1)
- [2]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3]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D]. 楼俊超.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4]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D]. 吴建忠. 华东政法大学, 2013(12)
- [5]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 傅圣君. 福州大学, 2013(09)
- [6]另类证券交易系统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郝爽. 西北大学, 2010(09)
- [7]证券信息网络披露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武俊桥. 武汉大学, 2010(09)
- [8]信用卡犯罪研究[D]. 李睿.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2)
- [9]论我国网络证券交易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D]. 李方.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10]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侯贝贝. 暨南大学,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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