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一瞥(论文文献综述)
麦买提·乌斯曼,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1](2022)在《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智能社会,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以个人信息权入法为基础,将信息的私权保障与利用作为基本原则,导致了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的错位和提前。当人工智能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分析,一方面,信息主体拥有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应当拥有信息用益权。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必须从权利说出发并超越权利说,重新回到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共同拥有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轨道。然而,刑法尚未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应考虑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对个人信息各自拥有的利益,从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的进路出发,对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和刑法规制。
向徐芳[2](2020)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公共视频监控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广泛建设和深度应用已然成为不可逆转的事实,并且在未来还会继续加强。实践中,我国已经建成覆盖城乡的庞大视频监控系统,在社会治安防控特别是犯罪侦查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广泛设置的公共视频监控对于隐私等公民权利的侵害也是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同时,在政府主导的建设、监管与利用模式下,有关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的妥当行使与有效制约也成为普遍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之下推进公共视频监控立法极具时代意义,具体表现为可以借此来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和利用,进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同时规范公共视频监控之下警察权的运行,保障和提升警察的公信力。公共视频监控立法具有来自规范上和理论上两方面的基础支撑。在规范基础层面,《宪法》第33条人权条款、38条人格尊严条款是对公共视频监控下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证成的重要规范渊源,也是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重要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条款,也可以调整部分警察机关利用公共视频监控的行为,但是尚难以形成全面有效规制。在理论基础层面,公共视频监控将会给隐私、个人信息等公民基本权利造成限制,并带来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权的再度扩张,但是个人权利不应因安全而被全然牺牲,二者理应并重,公共视频监控必须受到相应规制。因此,加强对公共视频监控的立法规范将是十分必要的。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中,地方立法走在前列,率先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公共视频监控地方政府专门规章为主立法格局,同时在技防管理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亦有所体现。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地方立法构筑起了以隐私保护为主的基本框架,也部分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利用、信息的保管与销毁、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等方面尚存在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现状及问题的梳理及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体系还是从文本内容上都尚不完善,对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可行的完善路径和建议。一方面,着力健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体系,完善《警察法》等关联立法,强化公共视频监控设置、利用的授权基础;同时,继续完善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体系,加强立法特色,为实践提供充足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还需从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利用、信息的保管与销毁、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等方面着手,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设。
胡雪华[3](2019)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信息交互、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智能服务日益走进千家万户,数据呈现指数型的增长态势,并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数据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带领我们进入了人机互动、精细解析的新时代,各国开始面临数字化治理的新难题。而数据跨境流动的高频次、异地存储的普遍性、全球范围内数据提取的便捷化使国家数据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由此催生出的数据主权概念成为各国政府对数据产业进行有效管辖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各国为保障本国国家安全、维护内国公民个人权利,引发了数据保护域外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张,形成了各国间多重管辖权的矛盾冲突,以及数据产业的无序管理状态。近些年来,关于数据保护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外有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公司在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盟区国家因为使用该国国民的个人敏感信息,而被诉诸法庭,欧洲法院宣布自2000年以来建立的“安全港协议”无效;内有新浪微博起诉脉脉抓取使用微博用户数据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案,顺丰与菜鸟裹裹因获取用户隐私数据范围的矛盾冲突被国家邮政局点名关闭互通数据接口。数据保护开始与商业贸易、经济发展挂钩,数据背后所蕴含的经济价值被企业、政府、个人等多方主体竞相争夺,如何保护数据安全成为国际社会十分重视的问题。而数据所拥有的非客体性、非财产性特征决定了其无法在传统法律体系中得到有效规制。发展现有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使其在数据领域重新焕发生命力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保护问题无非关乎数据的使用与规制、数据保护法律的管辖权问题、数据保护的国际协调机制等方面。欧美等信息技术强国对于数据保护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规制体系。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正式开始施行,将欧盟区域内各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统一化。美国2018年快速出台的《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将调取国内数据服务商存储于境外服务器数据的指令合法化,其数据主权战略得以窥见。而我国不甘落后,2019年初开始施行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调整了以数据电文为手段的商事交易关系。此外,印度、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采取数据本地化政策,严格控制数据跨境流动以维护本国数据安全。各个主权国家都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数据保护的规则制定,但是这些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域外管辖权冲突问题,传统涉外管辖权理论在新领域的适用面临挑战重重。传统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作为法院等司法机关审理具有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的理论基础,在面对模糊国界与地域的数据时如何正确发挥其作用值得深思。如何合理界定各国就数据保护问题的管辖范围,将管辖权原则进一步发展从而将之运用到数据保护领域,最终减少各国域外管辖冲突成为关键目标。就属地管辖而言,数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用户所在地、数据存储地、加工地、传输地等涉及到的地域数量远超以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无界性特征又使得网上行为的精准线下空间定位困难重重。技术和法律的双重障碍导致传统属地管辖原则在数据保护领域水土不服。属人管辖仅依据国籍确定管辖法院难免过于片面和狭窄,信息大国采取以数据服务提供者国籍为连结因素的属人管辖原则实质上将全球范围内大部分的数据都纳入管辖范围之中,扩张本国数据霸权的企图十分明显。协议管辖虽然具有可预见性和管辖法院确定性等优势,但当事人主体地位差距悬殊导致的条款中,是否能够完全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依旧需要在实际案件中多加考量,由此可能引发的择地行诉问题也无法忽视。诸如以上种种,都是传统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原则在大数据时代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各国为了解决数据保护的域外管辖问题各显身手,从立法、司法、政策出台等进行了一定的有益尝试。例如美国在微软境外数据调取案中所采用的“数据控制者”标准,将数据控制者所在地公权力机关作为数据控制者所掌握数据的监管机关。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多伊兹诉脸书公司案中,针对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问题确立了两步法判断标准。而在欧洲法院就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的隐私权一案,则因为谷歌搜索引擎的全球适用性将其判决的效力扩展到了全球范围。各国司法机关针对数据保护域外管辖权问题的裁判文书中都通过说理论证其裁判的合理性,但毕竟是一案一说理,从总体而言缺乏系统性、体系化的域外管辖制度安排。要从根本破解以上管辖权困境,还需要国际社会呼吁号召各主权国家的合作与协商,对共有共管虚拟空间并形成数据保护领域统一长效的法律机制。但在此之前,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数据保护立法体系从而维护我国数据主权,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以数据主体国籍为连结因素的属人管辖作为主要管辖权原则,符合我国数据用户主体人数众多、数据产业飞速发展阶段的现状,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护我国国民的个人数据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也能减少对外国公民数据进行管辖的成本负担,体现对其他国家的主权尊重。此外,将协议管辖制度作为辅助补充原则,对于如何判断协议管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制定详细标准,明确协议管辖应当具备的形式与实质要求,从而促使其真正发挥出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升法律可预见性的制度优势。此外,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还需要明确数据主权的优先地位,以维护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隐私权利保护为前提和基础。并将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分层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以减轻监管负担、提高数据流动效率。此外,重视在国际社会层面加强合作,输出中国智慧,通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五国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机会与各国进行交流,早日形成数据保护的统一规范管理体系。
马苏敏[4](2019)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个人信用问题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能否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和深入改革。由于我国的信用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不可避免将会面临的众多的问题,因此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导向,通过政府责任的履行,协调和调动各方资源,统筹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从2015年起,青岛市作为“信用中国”试点城市,着手从信用文化宣传、重点领域信用档案、联合奖惩机制、信用修复工作、信用查询网点、信用信息共享六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青岛市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阶段性成果。但通过调查走访发现,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包括个人信用体系管理混乱无序、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信用构建环境不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五个方面。随后,文章总结出青岛市出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问题是由于青岛市政府在法律法规供给、信用监管和惩戒、信用信息垄断利益分配、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五个方面未履行政府责任。文章还介绍了美国、德国、韩国三个国家的个人信用建设情况,力求为青岛市乃至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提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文章最后从青岛市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原因着手,试图归纳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主要表现在政府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供给、净化信用构建环境、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引导五个大方面,力图通过解决青岛市区域性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问题,为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试点经验。
徐彦辉[5](2019)在《税务信息系统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J省税务系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初,政务信息化的萌芽开始出现。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开始推广普及计算机在政务事务中的使用、开展办公自动化工程(OA)、建立内部办公信息网络,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开始。自此,经历了30几年的发展,我国政务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起步阶段迈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税务部门作为政府主要的职能部门之一,紧紧跟随政务信息化发展的浪潮,起步早、发展快、成效显着,成为了政务信息化领域的排头兵之一。税务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化发展的主要核心内容,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从早期的计会软件发展到CTAIS,再到如今的“金税三期”,极大地提高了征收工作效率,降低了业务成本,改善了征纳双方关系。但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税收信息化工作中的大胆尝试、创新应用,加之国地税的机构合并,税务信息系统的构成愈加复杂,高歌猛进的发展与管理手段的落后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本文将以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为依据,学习了解国内外研究成果,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状,以及J省税务部门的实际经验和案例,深入剖析当前税务部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不足,着重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文章最后给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加快征管改革、提高信息化征管水平、推进减税降赋等便民利民政策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税收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管理的含义、作用和本文的研究范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税务部门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并结合作者的实际工作经历和对税收部门的信息化管理方面的整体调查与了解,指出在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安全隐患、“信息孤岛”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从观念、制度流程、人力资源等多角度做深入的分析,得到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根据分析得出的原因,对改进税务信息系统管理提出几点对策建议,包括提高信息化重视程度、加强科学统筹管理、加强信息化安全保障机制等等。
朱必成[6](2019)在《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政府数据开放是世界各国政府积极推广的政府行为,通过政府的该项行为,个人、私营机构以及其他有需求的主体,可以充分挖掘政府开放的原始数据中蕴含的信息,并且对这些信息进一步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题。本文拟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首先理清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区别,接着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再接着在分析我国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和我国地方已有的经验,制定适合于我国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在讨论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之前,我们要理清一些术语的概念以及相关术语的区别。作为文章讨论的中心名词,政府数据开放、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及其特征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开放对象、开放内容、开放态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政府建设的第一阶段、政府数据开放是阳光政府建设的第二阶段;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虽有重合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原有隐私权不能完全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急需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被保护;政府数据与大数据的来源不同、权威性不同,政府数据本身就是大数据的一部分,大数据技术的进步奠定了政府数据开放的基础。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在紧迫性方面,政府巨型数据库对个人信息广泛的占有和控制,如果政府各部门之间不协调开放自己掌握的政府数据,将对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不利的影响;政府数据开放不仅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而且还会通过个人信息影响个人的财产权甚至是个人未来发展的权利,政府数据开放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巨大的潜在威胁。个人信息保护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说都有保护的必要性。从实践上来说,为了加强地区合作、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应当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被称为现代社会的“石油”,其中蕴含的信息可以被进一步利用和开发,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机遇和市场,带来了市场的升级和转型;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屡禁不止,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需求,也促使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有必要;个人信息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大量聚集的个人信息同时也涉及到国家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同时也是保护数据主权。个人信息与隐私有重合部分,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突出,我国现有人格权体系已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在现有人格权体系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我国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我国政府在开放数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践中,政府没有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就进行开放,实践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规模大、时间长,而且侵犯个人信息的成本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①保护意识淡薄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缺乏专门机构、法律、政策③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后,在借鉴国外和我国地方的政府数据开放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要明确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专门的保护政策、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加强政府部门的保护责任。
胡盼盼[7](2019)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介技术对隐私观念的影响》文中提出互联网时代,新媒介技术融入到人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文章认为,隐私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隐私的本质在于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当收集、存储、传播、利用信息的方式发生改变时,人们对隐私的观念也会随之改变。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对隐私观念产生了较大影响。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预言人类社会将进入一种数字化生存状态,即每个人都以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凸显,而互联网的实名制、网络化生存导致了个人信息的滥用,增加了个人信息暴露的途径,互联网技术的信息记录、存储、传播特性使得个人信息隐私更容易被泄露。与之共同起作用的是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挖掘与分析技术将个人信息用于精准营销,从而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个人信息隐私的属性从人格属性拓展到财产属性,个人信息隐私在人们思想观念里的地位更加重要,而个人信息隐私所包含的商业利益驱使个人、企业不遗余力地去收集、贩卖个人信息隐私,从而导致了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由此倒逼人们提高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意识,个人信息隐私观念由此强化。回顾媒介技术发展史,从精英控制的传统媒介到人人都有话筒的自媒体,媒介平权化进程中个人隐私的袒露欲望得到了释放,在自媒体塑造的媒介化交往过程中,隐私分享作为维持社交关系的一种重要途径,在信息冗杂的自媒体环境下,公开隐私有利于获得关注,而自媒体的运营机制也在鼓励人们不断进行隐私公开,因此人们疯狂地在朋友圈等自媒体上自曝,个人活动隐私观念逐渐弱化。传统观念认为隐私仅存在于私人空间,公共空间并无隐私,而电子摄像头等新媒介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物理空间的消失,人们失去了对场景信息的控制,人们呼吁公共空间内的隐私保护,公共空间隐私观念在新媒介技术的影响下开始萌芽。互联网时代各项新媒介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对隐私侵犯也不断加剧,人们隐私保护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在媒介落后时期,人们通过消极的隐就能实现对隐私的保护,而新媒介技术突破了时空限制,人们的隐私再也无处可隐藏,面对新技术对个人隐私的自动性、普遍性侵犯,人们呼吁通过私来实现对个人隐私信息的控制权,隐私保护观念的核心由隐开始转向私。
邱文琦[8](2019)在《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进入21世纪以后,行政审批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已经融入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不仅能为社会大众提供便利,还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改善审批服务水平,应大力推动其发展。本文以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为出发点,结合集中行政审批相关概念,分析我国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现状,研究现阶段实现共享的三种模式:政府机关之间交换共享、审批内部合作共享、面向公众开放共享,总结了在这几种模式下呈现出的具体问题。然后,对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创新实践案例进行分析学习。最后,在现有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对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发展面临的困境,从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法律制度、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审批信息资源存储和传输技术、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高秦伟[9](2019)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企业隐私政策及政府规制》文中指出为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企业利用隐私政策的方式告知用户网站如何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是否分享给第三方等内容,进而由用户选择是否继续从事网络行为。然而,由于企业隐私政策标识不明显、条款晦涩难懂,用户很少阅读;有时甚至存在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其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隐私政策是贯彻告知与选择机制的重要措施,兼具合同与规制工具特性。一方面,企业要发挥自我规制的功能,通过企业商业实践,不断完善隐私政策的实现机制,进而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准;另一方面,政府须加强对企业隐私政策的规制,确保其具有可执行性。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合作规制将能更加充分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在合作规制上加大力度,并在学理上进一步加强体系化的思考,使各方主体真正发挥作用。
王艺霖[10](2019)在《社交网络管理的新维度—文化政策中的三种话语》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web2.0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公众逐渐建立起使用社交网络的习惯。当下,以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等为主的社交软件不仅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交模式,还对国内的社会以及政治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交网络在为人们提供信息分享、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网络流言、网络犯罪、隐私权被侵犯等社会问题。2018年2月2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当前热门社交软件进行了规范化管理。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强调将数据保护从“属地”转变为“属人”,产生了跨地区、跨国家的社交网络管理新趋势。这些我们看到了国内外对于社交网络管理的重视与努力。但是目前对于社交网络的管理机制全球尚在探索中,存在技术先行,理论滞后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社交网络管理政策法规的梳理发现,当下我国对社交网络的管理大多从技术角度、经济角度和舆论角度出发,片面关注技术的更新迭代、看重经济效益和关注短期的舆论效果。如今社交网络对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它俨然已经成为大众文化的生产和传播场域。因此,本文想从文化政策的角度系统地探究如何进行社交网络管理,从而使我国社交网络管理的研究路径更加多样化。本文基于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范式,如传播学、文化政策学和行政管理学。在收集了大量国内外社交网络管理和研究的资料后,总结概括出用文化政策研究的视角去管理社交网络,并以三种文化政策话语为框架阐述我国社交网络管理中的三种话语。本文首先简要概述了社交网络的定义和发展;其次用Citespace软件对国内外社交网络管理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可视化分析,并指出当前研究视角的缺失;接着通过收集来的资料对国内外社交网络管理的现状和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最后阐述社交网络与文化的关系,并以以吉姆·麦圭根的三种文化政策话语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社交网络管理中的国家话语、市场话语和市民话语进行一一剖析。
二、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一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一瞥(论文提纲范文)
(1)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工智能算法应用表征:法益增长与危机 |
(一)人工智能算法应用的价值剖析与法益的增长 |
(二)人工智能算法应用的危机与刑法关切 |
1.个人信息整合后的不当利用造成隐私风险 |
2.信息主体的控制力减弱 |
二、问题的提出:个人信息利用与刑法保护再平衡 |
(一)信息私权化使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错位 |
(二)信息私权化使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提前 |
三、新型法益的证成: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法益 |
(一)信息用益权是人工智能算法信息使用者利益的基础 |
(二)个人信息安全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保护的法益 |
1.刑法应从局部特殊保护到整体同等保护 |
2.刑法应从权利保护转变为信息安全法益的保护 |
四、场景化行为主义规制: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与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 |
(一)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行为主义保护 |
(二)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的刑法行为主义规制 |
五、结 语 |
(2)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公共视频监控及其立法的时代意义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 |
一、公共视频监控的概念 |
二、公共视频监控的功能 |
三、公共视频监控的建设实践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引发的风险 |
一、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冲击 |
二、公共视频监控对警察权力规范的挑战 |
第三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时代意义 |
一、规范公共视频监控的设置和利用 |
二、强化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
三、促进警察权的规范与公信力提升 |
第二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基础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一、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宪法依据 |
二、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刑事诉讼法依据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视频监控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
二、公共视频监控下警察权的扩张与规范需求 |
第三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地方实践 |
第一节 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现状 |
一、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制定以及修改状况 |
二、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中个人权利保护状况 |
三、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公共视频监控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公共视频监控设置的主体、范围及程序尚不明确 |
二、公共视频监控利用的主体、条件及程序有待完善 |
三、公共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保管及销毁制度不健全 |
四、公共视频监控的权力监督以及权利保障机制缺位 |
第四章 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的体系 |
一、制定公共视频监控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地方立法 |
第二节 完善公共视频监控的具体法律制度建设 |
一、明确公共视频监控设置的主体、范围及程序规定 |
二、完善公共视频监控利用的主体、目的及程序规定 |
三、建立健全公共视频监控信息的储存与销毁制度 |
四、构建公共视频监控的权力监控与权利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五、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侵权问题概述 |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概述 |
(一)数据的定义与特征 |
(二)互联网环境下的数据发展现状 |
二、互联网环境下潜藏的数据侵权风险 |
(一)公权力部门对数据的采集与监控限度 |
(二)个人数据的隐私维权困境 |
(三)企业对数据的管理责任 |
三、界定跨境数据侵权纠纷管辖权的重要性 |
(一)保障国家与社会安全 |
(二)维护个人数据权利 |
(三)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 数据保护纠纷对传统管辖权带来的挑战 |
一、传统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理论 |
(一)属地管辖理论 |
(二)属人管辖理论 |
(三)协议管辖理论 |
二、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侵权纠纷导致的民事管辖权困惑 |
(一)属地管辖中的“地域”问题 |
(二)属人管辖中的“国籍”问题 |
(三)协议管辖中的当事人择地行诉问题 |
第三章 数据管辖权冲突下的各国实践 |
一、数据主权下的各国立法活动 |
(一)美国:确立“数据控制者”标准 |
(二)欧盟:向“属人主义”扩展 |
(三)其他国家的立法活动 |
二、实践案例对于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启示 |
(一)判决效力的全球化:谷歌西班牙公司案 |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多伊兹诉脸书公司案 |
第四章 互联网环境下数据管辖权问题的中国应对 |
一、管辖权适用原则的国内立法选择 |
(一)以属人管辖为主 |
(二)协议管辖作为有效补充 |
二、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事务参与 |
(一)坚持数据主权优先原则 |
(二)分级分类管理跨境流动数据 |
(三)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个人信用的概念界定 |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概念界定 |
三、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三节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
二、基于政府责任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建设情况分析 |
第一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
一、加强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
二、建立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八大领域人群信用档案 |
三、推进信用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机制 |
四、推进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建设 |
五、建立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自助查询网点 |
六、进一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
第二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环境不佳 |
二、信用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缓慢 |
四、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不统一 |
五、个人信用管理混乱无序 |
第三节 青岛市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位 |
二、信用信息的垄断利益分配不均 |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不足 |
四、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的建设不到位 |
五、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和失信惩戒力度不够 |
第三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美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完全市场化 |
二、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二节 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政府主导制 |
二、德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三节 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
一、韩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两级行业架构 |
二、韩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启示 |
第四章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 |
第一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 |
一、健全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 |
二、改革配套的社会经济制度 |
三、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
第二节 政府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数据库建设标准 |
二、整合政府、银行、企业所掌握的信用信息 |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的协调和补偿机制 |
第三节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一、扶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
二、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第三方评估地位 |
三、积极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第四节 政府应加强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建设 |
一、制定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 |
二、加强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技术支持 |
三、加强对信用管理评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
第五节 政府要净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环境 |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 |
二、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严格执法 |
三、确立统一、明确的信用监管部门 |
四、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文化和意识宣传教育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致谢 |
(5)税务信息系统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J省税务系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理论概述 |
(一)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概念 |
(二)税务信息系统管理基本流程 |
(三)本文的研究范围 |
二、J省税务部门信息系统发展现状及问题表现 |
(一)我国税务信息系统发展历程 |
(二)J省税务信息系统发展现状 |
(三)J省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的问题表现 |
三、税务信息系统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
(一)制度缺位、政绩误区导致重复开发立项 |
(二)观念落后、人才缺乏带来信息安全隐患 |
(三)系统标准、数据质量阻碍信息共享利用 |
四、优化税务信息系统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
(一)提高重视程度,深刻理解信息系统管理的意义 |
(二)科学组织管理,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的顶层设计 |
(三)重视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化安全保障机制 |
(四)关注人才培养,打造税务系统自己的技术团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及辨析 |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特征 |
1. 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及特征 |
2. 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
(二) 相关概念的辨析 |
1. 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
2. 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关系 |
3. 政府数据与大数据的关系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一) 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 |
1. 政府巨型数据库对个人信息的广泛占有和控制 |
2. 政府数据开放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潜在威胁 |
(二) 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
1. 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
2. 应对经济转型升级需要 |
3. 保护数据主权的需要 |
4. 顺应新型权利发展的客观需要 |
5. 保护个人信息免受侵害需要 |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1. 个人敏感信息没有被脱敏处理 |
2. 个人信息被泄露数量大、时间长 |
3. 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低 |
(二)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 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
2. 缺乏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机构 |
3. 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
4. 缺乏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5. 缺乏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
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
(一)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 |
1. 保护与利用并重原则 |
2. 鼓励公众参与原则 |
(二)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 |
1. 制定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
2.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3.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
4.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 |
5. 加强政府部门的保护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互联网时代新媒介技术对隐私观念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隐私 |
1.2.2 隐私观念 |
1.2.3 隐私权 |
1.2.4 隐私、隐私观念、隐私权三者的关系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外关于媒介技术与隐私观念的研究综述 |
1.3.2 国内关于媒介技术与隐私观念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互联网时代隐私观念变化与新媒介技术相关 |
2.1 互联网时代隐私问题突现 |
2.1.1 个人信息隐私事件 |
2.1.2 隐私自曝事件 |
2.1.3 空间隐私事件 |
2.2 互联网时代隐私观念发生巨变 |
2.3 隐私观念变化与媒介技术直接关联 |
第3章 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对个人信息隐私观念产生影响 |
3.1 个人信息隐私重要性增强 |
3.1.1 互联网环境中个人以信息化形式存在 |
3.1.2 大数据技术赋予个人信息隐私财产价值 |
3.2 个人信息隐私泄露问题剧增 |
3.2.1 互联网技术增大了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几率 |
3.2.2 大数据技术加剧了对个人信息隐私的窃取 |
3.3 个人信息隐私泄露后果加重 |
3.3.1 精神伤害与私生活安宁被扰 |
3.3.2 财产损失与生命健康威胁 |
3.4 个人信息隐私观念强化 |
3.4.1 个人在态度与行为上的表现 |
3.4.2 企业在技术与管理上的改进 |
3.4.3 政府在法律与监管上的跟进 |
第4章 自媒体技术对个人活动隐私观念产生影响 |
4.1 隐私自曝与自媒体技术肇因 |
4.1.1 媒介平权化释放了个人隐私袒露欲望 |
4.1.2 隐私分享作为媒介化交往的重要内容 |
4.1.3 袒露隐私成为获取关注的便捷途径 |
4.1.4 自媒体运营机制鼓励隐私公开 |
4.2 个人活动隐私观念弱化 |
第5章 电子摄像技术对公共空间隐私观念产生影响 |
5.1 电子摄像技术冲破传统空间隐私观念 |
5.1.1 传统隐私观念认为隐私止于屋门前 |
5.1.2 电子摄像的“眼睛”无处不在与场景失控 |
5.2 公共空间隐私观念萌芽 |
5.2.1 个人对公共空间隐私的态度和保护行为 |
5.2.2 政府在公共空间隐私保护上的表现 |
第6章 互联网时代隐私保护观念核心发生转变 |
6.1 新媒介技术打破传统的隐私保护观念 |
6.1.1 传统隐私保护观念以隐为核心 |
6.1.2 新媒介技术侵入导致隐私无处可藏 |
6.1.3 隐私保护从消极抵抗到主动控制 |
6.2 隐私保护观念核心由隐变为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隐私事件整理 |
致谢 |
(8)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文章创新点 |
第二章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政府行政审批 |
2.1.2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 |
2.2 集中行政审批的发展分析 |
2.2.1 分立审批 |
2.2.2 物理集中 |
2.2.3 化学融合 |
2.3 集中行政审批发展对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影响 |
第三章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发展现状 |
3.1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范围与实践应用 |
3.1.1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 |
3.1.2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实践应用 |
3.2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
3.2.1 政府机关之间交换共享模式 |
3.2.2 不同层次审批部门合作共享模式 |
3.2.3 面向社会大众的开放共享模式 |
3.2.4 三种模式之间的关系 |
3.3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存在的问题 |
3.3.1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缺乏立法保障 |
3.3.2 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应用落后于实际需求 |
3.3.3 政府部门之间审批信息资源标准不统一 |
3.3.4 社会整体的共享意识薄弱 |
3.3.5 安全措施缺失 |
第四章 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案例分析: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 |
4.1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概述 |
4.1.1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的特色 |
4.1.2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的业务审批流程 |
4.2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实施方案 |
4.2.1 打造审批“一站式”服务网络平台 |
4.2.2 推出园区智慧社区信息平台 |
4.2.3 开通政务微信公众号:E站式审批服务 |
4.3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成效 |
4.3.1 促进审批流程优化、体制机制创新 |
4.3.2 办理时限得到压缩、审批效率得到提高 |
4.3.3 让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得到利用 |
4.4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的不足 |
4.4.1 部门利益冲突阻碍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 |
4.4.2 缺乏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 |
4.4.3 缺乏完善的共享培训体系、共享意识淡薄 |
4.5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案例的经验启示 |
第五章 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策略 |
5.1 建立合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1 完善政府集中行政审批相关法律制度 |
5.1.2 构建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法律制度 |
5.1.3 强化法律制度执行力度,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 |
5.2 建立不同层次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
5.2.1 制定省级目录体系的总体框架 |
5.2.2 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打造地市级目录体系 |
5.2.3 打造统一的基层审批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
5.3 提高信息技术建设能力 |
5.3.1 大面积建设高速通信网络 |
5.3.2 优化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 |
5.4 强化安全保障机制 |
5.4.1 建立审批信息资源安全保障机制 |
5.4.2 加强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建设 |
5.5 提高信息素养 |
5.5.1 增强公众参与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意识 |
5.5.2 加强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企业隐私政策及政府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企业隐私政策的性质及实践 |
(一) 概念与形态 |
(二) 定性与学说 |
1.合同说 |
2.规制工具说 |
(三) 实践与不足 |
三、内部修正:告知与选择机制的存废和改进 |
(一) 告知与选择机制的存废 |
(二) 告知与选择机制的改进 |
1.侧重于企业隐私政策本身的改进 |
2.基于技术的解决方案 |
(三) 我国的探索 |
四、外部规制:企业隐私政策的效力实现与学理反思 |
(一) 对企业自我规制的政府规制 |
(二) 学理反思:合作规制的思路及其未来课题 |
1.规制主体多元化。 |
2.规范结构的原则化。 |
3.规制方式的多元化。 |
(10)社交网络管理的新维度—文化政策中的三种话语(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交网络管理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一节 国内社交网络管理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社交网络的研究热点与发展变迁 |
二 国内社交网络研究的核心作者、机构与学科 |
三 国内社交网络研究的特点与结论 |
第二节 国外社交网络管理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社交网络研究的热点前沿 |
二 国外社交网络研究的主要国家与学科 |
三 国外社交网络研究的特点与结论 |
第三章 国内外社交网络管理的分析 |
第一节 国内社交网络管理现状 |
一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 |
二 企业层面的规定公告 |
三 社交网络管理的三个角度 |
第二节 国外社交网络管理现状 |
一 国外社交网络管理概述 |
二 国外社交网络管理特点 |
第四章 文化政策视域下的社交网络 |
第一节 社交网络是大众文化的生产场域 |
第二节 社交网络是大众文化的传播场域 |
第三节 文化政策理论中的三种话语 |
一 国内外文化政策研究现状 |
二 麦圭根:三种文化政策话语 |
第五章 文化政策视域下社交网络管理的三种话语 |
第一节 话语的概念与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社交网络管理中的三种话语 |
一 国家话语:占据主导地位 |
二 市场话语:经济利益至上,遵从国家话语 |
三 市民话语:拥有知晓权和生产传播权 |
第三节 社交网络政策中三种话语的关系 |
一 国家话语与市民话语 |
二 国家话语与市场话语 |
三 市场话语与市民话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致谢 |
四、个人信息安全市场一瞥(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工智能算法个人信息利用刑法规制与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从新型权利转向新型法益谈起[J]. 麦买提·乌斯曼,阿不都米吉提·吾买尔.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公共视频监控立法研究[D]. 向徐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据侵权的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D]. 胡雪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研究 ——以青岛市为例[D]. 马苏敏. 青岛大学, 2019(02)
- [5]税务信息系统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J省税务系统为例[D]. 徐彦辉. 吉林大学, 2019(12)
- [6]政府数据开放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D]. 朱必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7]互联网时代新媒介技术对隐私观念的影响[D]. 胡盼盼. 湖南大学, 2019(07)
- [8]政府集中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研究[D]. 邱文琦. 苏州大学, 2019(04)
- [9]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企业隐私政策及政府规制[J]. 高秦伟. 法商研究, 2019(02)
- [10]社交网络管理的新维度—文化政策中的三种话语[D]. 王艺霖.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标签:信息安全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论文; 社会信用体系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个人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