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我国证券公司保险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刘丹冰,许青伟[1](2021)在《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文中指出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思的直接成果就是建立国际统一流动性监管标准,将流动性监管置于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地位。回顾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转变中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利于发现问题、更好前行。我国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从无到有,是一个后发国家制度模仿与创新的过程,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坚持与努力。我国现行流动性监管制度体系,主要以较低层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存在政策依据过多、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适应当下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等问题。为此,从进一步改革现行监管体制、使其更好适应我国金融市场深度融合、综合经营改革需求的角度,制定、修订相关金融法律,规定流动性监管统一规则与指标。
邹昌波[2](2021)在《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及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金融领域大力推进去杠杆、强监管等力度,引发了人们对金融创新利弊的深入讨论。支持者认为,金融创新能有效降低机构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金融脆弱性论者则认为,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业务创新产生的过度信用扩张是金融危机的根源。因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银行、企业和经济带来了怎样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监管降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仍然值得深入研究。在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仍是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国内市场融资渠道也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占比相对较小,商业银行依然是经营信用活动的核心主体。因此,以商业银行为对象来考察我国金融创新具有现实价值。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遵循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这一基本过程,因而研究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必须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原来只从事国家指定金融活动的商业银行,也开始开展大量的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的交叉金融业务、同业业务、金融市场业务等金融业务创新活动,已引起银行界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本文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为主要研究对象,紧扣金融创新过程以及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博弈过程,通过梳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脉络,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金融创新的特征以及对银行经营绩效、银行风险、企业经营绩效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而提出针对性业务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金融创新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聚焦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以及与金融创新相关并影响着金融业务创新效率的外部监管、公司治理、机制、有利条件等。本文所指的金融创新,包括交叉金融业务等新型业务,以及批发金融业务、机构金融业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改进。同时,与金融创新关联的制度,如商业银行的治理目标、组织方式、组织架构等,本文也纳入了研究范围。论文按照“金融创新理论→金融创新动因→金融创新内容与特征→金融创新评价→金融创新效应”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文共分为九章:第一章:导论。本章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金融创新的国内外研究总体现状、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进行了分析和介绍,最后给出了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本章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首先,在严格界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等相关概念基础上,剖析了金融创新与金融业务创新与影子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其次,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分类进行了分析;最后,重点讨论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和效应的相关理论观点,包括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理论、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理论等。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内容与特征。本章首先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为节约资本耗用、突破信贷规模限制等而进行的监管套利,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因;其次,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领域之一,即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历程、模式与特征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我国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业务的创新内容、特征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约束条件。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评价体系构建与现状评价。首先构建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评价体系,进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作为样本,运用因子分子法对其综合能力进行了评价。其次,以我国37家上市银行非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作为衡量指标,分析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并以非利息收入占总资产比重这一指标作为创新能力替代指标,对其进行稳健性检验。研究发现,在样本期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第五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银行自身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本章首先基于我国2008—2019年37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采用面板门槛回归模型分析了金融创新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认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有利于提升银行经营绩效,但依赖于银行自身对风险承担水平的把控;其次,根据实证结果,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关系进行进一步探讨。第六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分析。本章利用我国2008—2019年37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第一,以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刻画的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具有正向促进作用,并且在引入金融风险滞后项以后,所得到的实证结果依然稳健;第二,提高商业银行存贷比、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率和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风险;第三,商业银行资产报酬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对金融风险具有正相关关系。第七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本章利用我国A股2004—2019年上市企业的非面板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第一,以委托贷款刻画的金融创新对企业绩效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且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样本来说,这一结论依然稳健;第二,企业经营活动净现金流、营业销售收入比率、资产负债率、无形资产规模、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对企业绩效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三,企业资产规模对金融风险具有负向阻碍作用,而企业成立年限兼具正负两种效应。第八章: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本章通过DSGE模型阐释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并通过设计相关的实证模型和变量指标,利用我国37家商业银行以及宏观层面2008—2019年非平衡面板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研究表明:第一,商业银行在进行交叉金融创新业务的时候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第二,以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刻画的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不显着;第三,整体上,商业银行存贷比、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居民消费、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支出、对外开放、产业结构升级、人力资本和城镇化对宏观经济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本章首先总结了研究结论,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与监管的关系,认为金融业务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其次,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务创新监管需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资本监管不足、表外与同业监管不足、监管协调不够以及对系统性重要监管机构监管不足等方面;最后,从完善监管制度、完善资本监管和堵住监管套利三大方面提出了改进金融创新监管的方向和建议。论文的创新点:第一,对以商业银行交叉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前沿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交叉金融业务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前沿领域,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尤其是交叉金融业务作为研究对象,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和特征,及其宏微观影响,具有较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二,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特征以及效应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从国内外研究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内容与特征,并采用理论建模、博弈分析、实证检验等多种手段分别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对银行经营绩效、银行风险、企业经营绩效以及宏观经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多角度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宏微观影响。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对银行自身的经营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微观金融业务创新提高资本利用效率从而提升商业银行金融规模,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这种创新又会增加自身风险承担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金融风险的形成。对于企业而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企业经营绩效整体上具有正向促进作用,而且对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样本来说,这一结论依然稳健。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本文认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会增加对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但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明显。第三,构建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本文构建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的两个评价指标体系,同时,与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现状特征进行联系,分别从创新的综合能力和中间业务收入两个角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进行定量分析。本文认为,规模小的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方面表现出不稳定的特征,但是在风险管理创新能力方面表现比规模大的商业银行要稳定。同时,在样本期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能力在不断提升。第四,构建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DSGE模型,并对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从理论上看,当金融创新的收益为正时,商业银行有动机将资金从传统借贷转移到金融创新业务中,从而逃避金融监管要求,进一步增加经济体的总产出与总消费。
沈延翠[3](2021)在《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事件在我国证券市场频繁发生,这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的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秩序。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主要有:“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先行赔付在实践中的应用使得先行赔付制度的出台迫在眉睫。因此新《证券法》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在第93条中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即在证监会等机构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之前,由相关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迅速稳定证券市场,而后再由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追偿。但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保荐机构承担责任过重、赔付主体在赔付后缺乏具体的追偿机制、赔付主体缺乏先行赔付的积极性等等,以上问题使得先行赔付制度在实务中难以被广泛适用。本文以三例既有的先行赔付案例和新《证券法》第93条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为切入点,介绍了先行赔付在制度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着重探讨了先行赔付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制度存在的价值意义等,以期对我国对先行赔付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问题概述中,主要介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以及实务现状,梳理了当前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在实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界定了先行赔付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时,引出新《证券法》第93条在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基于此,在第二章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实务适用问题剖析中,主要从既有实践案例、新《证券法》第93条以及先行赔付在具体适用上三方面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此探寻问题根源,从而有针对性的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在第三章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理论探索中,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先行赔付的制度价值,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的效力以及性质,探究了新《证券法》在先行赔付制度适用主体方面存在的争议。最后,在第四章先行赔付制度实务适用的完善路径中,在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对先行赔付相关理论问题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针对先行赔付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如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细则规定、明确先行赔付主体的后续追偿问题、构建多元化先行赔付制度机制、补充先行赔付等。
李婷[4](2021)在《我国金融安全状态及预警研究》文中认为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在新冠疫情蔓延全球的新形势下,在我国继续推进扩大开放的新背景下,维护一个国家经济安全就显得非常重要。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乃至整个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背景下维护好我国金融安全是一个重大课题。为此,本研究将以扩大开放为背景,研究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好我国金融安全。首先,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提出本研究的研究主题及其重要研究意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我国扩大金融开放的实际,研究扩大开放背景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及其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研究汇率市场化改革(货币安全)、对外债务市场(债务安全)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利用月度数据,采用VAR模型及逐步回归等研究方法研究银行业安全、货币安全、证券业安全、对外债务安全、保险业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其次,在上述研究的基础,选取相应的指标,并采用月度数据,测算近些年我国金融安全水平及其变化趋势。研究我国金融安全水平与现实金融业运行现实表现的吻合情况,对我国金融安全水平进行评价,并进行金融安全预警研究。最后,提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相关对策建议。在模型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得出了以下八个方面创新性的研究结论。一是外汇汇率显着影响金融安全。研究发现,外汇汇率的变化显着影响我国对外债务安全,且证券市场对汇率的变化敏感。因此,我国外汇汇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我国货币安全、对外债务安全乃至整个金融安全。研究发现,市场因素对汇率波动有着明显的影响,但目前这些市场因素对汇率波动的影响都是短期的,表明我国汇率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化,人民币汇率会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市场因素对汇率波动的冲击也会加大。因此,加速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改革是防范汇率巨幅波动进而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且必要措施。二是银行业安全的影响因素较多。模型研究发现,对外债务余额、保险业保费收入、外商直接投资水平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对银行业安全影响较为显着。也显示银行业在整个金融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维护银行业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三是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汇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VAR模型研究发现,对外开放度在短期内对汇率的波动有负向冲击,并在第二期达到最小值。然后随着冲击期数的增加,这种响应强度逐渐减弱,并最终趋近于零响应。这表明长期来看,对外开放程度越高,汇率的波动反而更小,从而有利于维护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也就是说继续坚持扩大金融业开放总体有利于我国维护汇率稳定乃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四是市场因素对证券业安全的影响尚不显着。研究发现货币供应量、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利率、上证A股平均市盈率等指标对证券市场的波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总体来说影响尚不显着。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尽管经济总体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仍然不成熟,市场运行机制仍然不够完善,使得上述重要市场化因素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目前依然不显着。五是保险业安全受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研究发现影响我国保险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居民储蓄水平和宏观经济景气指数,且居民储蓄水平和宏观经济景气指数都对保险业安全有显着的影响。但金融开放程度对我国保险业安全的影响并不明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度还不够,保险业的竞争活力不足,发展潜力还很大。六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金融安全影响巨大。模型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银行业安全水平、证券业安全水平、对外债务安全水平和保险业安全水平均具有显着影响。经济发展是所有产业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直接构成了银行业安全和证券业安全的基本面因素,对银行业安全和证券业安全具有显着的影响。七是诸多关键因素指标拖累着我国金融安全水平。研究发现目前拖累我国金融安全水平的影响因素众多。这些指标因素既包括宏观环境层面的指标,如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居民消费者价格指数、外商直接投资水平、银行对外开放度、经济对外开放度、外汇储备结构和房地产指数;也包括中观金融市场状况层面的指标,如即期汇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等。为此,我国要针对上述指标对我国金融安全早期预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有利于我国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八是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安全指数走势波动并有望逐渐转好。研究表明,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指数上升;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指数下降;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指数上升;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指数下降;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指数上升;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指数下降。金融安全预警研究表明,未来两年我国金融安全水平将会逐渐转好。可见,虽然我国金融安全形势总体可控,但较小幅度的波动还是存在的,且其波动趋势总体向下,值得我们警惕。金融安全预警研究的结果也显示,未来两年我国金融安全水平有望逐渐好转。在上述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研究进而提出了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相关对策建议。这些建议主要有:努力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维护我国金融业安全、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继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完善金融安全预警机制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继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等等。
张文[5](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陆海天[6](2020)在《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文中指出
张帆[7](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许高庆[8](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现代证券市场证券结算系统的核心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介入市场已成交合约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并据此确保合约的正常履行。中央对手方的安全与效率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运行带来重要影响,如果缺乏适当管理,其可能成为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源头。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始于美国次级贷款人对于房屋抵押贷款的大面积违约,危机在金融体系内的蔓延则主要是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次贷违约风波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进而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枯竭。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混乱状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得益于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场内衍生品市场在危机发生期间一直保持安全平稳运行。危机过后,监管机构与学界迅速研究与总结结算系统在应对此次危机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G20集团在2009年美国匹兹堡峰会共同提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明确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纳入中央对手方清算”。虽然此次危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有限,但是内在的经验教训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基于上述考虑,论文试图从中央对手方的视角,对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论文主要探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实践中,中央对手方的作用发挥存在哪些问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产生哪些影响?第二,中央对手方在管理结算风险中发挥哪些作用,通过何种途径施加管理,作用机理如何?第三,为更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中央对手方在结算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发挥,应作哪些改革与优化?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全文研究的原因与目的,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的延续,第三个问题则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针对第一个问题,论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展开梳理,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演进,重点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探讨形成现有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历史原因。针对第二个问题,论文运用金融风险管理理论、金融稳定理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于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出中央对手方基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条直接管理结算风险的作用路径,以及通过提升市场流动性、缩小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间接降低结算风险的两条间接影响渠道。并基于直接作用路径分析结论,分别从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测度以及事后处置等环节入手,分析我国中央对手方管理结算风险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其中,在风险的事前预防环节,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结算风险预防机制的实践情况进行概述,对通过交易制度预防结算风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展开分析,通过开展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比较研究,提出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改进方向;在风险的事中测度环节,从现有证券市场静态结算保证金制度弊端着手,梳理关于结算保证金制度有效性的评判标准,探索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设计思路,并运用GARCH族模型以及历史模拟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测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在风险的事后处置环节,总结中央对手方处置结算风险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具有风险共担性质的结算违约基金问题进行实证探讨。对境外主要国家(地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进行梳理,并对其中涉及强化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改革措施的共性特征进行提炼。试图通过多维度分析,寻求有关第一个问题的解题答案。针对第三个问题,论文基于前两个问题的研究结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提出强化结算风险管理的建议。所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在金融制度改革层面,建议强化行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发挥,加强对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明确中央银行对于中央对手方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加强对于中央对手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支持;在证券行业层面,建议全面推进货银对付制度改革,推动交易机制优化以回归交易属性,推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以及建立证券市场合格中央对手方(QCCP)认证制度;在证券结算机构层面,建议构建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建立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以及建立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结算违约处置机制。但是,论文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上均有不足。而随着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行业不断产生变革性影响,还需进一步考虑金融科技对于证券结算风险的作用与影响,这也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方向。
李雯[9](2020)在《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要素,金融的“活”、“稳”、“兴”、“强”决定着经济的“活”、“稳”、“兴”、“强”,凸显了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对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也是在逐渐加大,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如此。2012年,党的十八大指出,要通过提升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并在随后各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提及。2017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综上可见,无论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是发展普惠金融,亦或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对金融竞争力提升的最有力反映。而区域金融竞争力,则是金融竞争力在区域层面的表现,同时也是一个区域在与其他区域的竞争中,通过对金融资源吸纳、控制、利用、拥有以及配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优势和综合能力。所以,一个区域金融竞争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该区域金融资源是否得到有效配置,进而影响该区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此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故此,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精准把握我国四大经济板块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发展状况、明确各金融主体的金融竞争力存在的差异以及厘清调整方向,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经济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围绕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展开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尝试通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测算来准确评价我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现状,并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来研判我国四大经济板块的区域金融竞争力演变特征以及各金融主体的竞争力差异性。同时,通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多维度影响因素实证分析,探讨提升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有效路径。具体地,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部分。首先,是对本文研究背景及意义的介绍,并明确抛出所要展开的研究问题。其次,是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的介绍,厘清对研究问题的具体安排。最后,是总结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是国内外文献综述。首先,是对国外相关文献的回顾,包括对金融竞争力的界定、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以及金融竞争力多视角讨论与梳理。其次,是对国内相关文献的回顾,包括对金融竞争力的界定、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金融机构竞争力以及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回顾。最后,是对以上国内外相关文献的评述,在总结现有研究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进行完善,突出本文所阐释的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的重要性。第三章是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理论分析。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内涵的介绍,包括对区域金融的概念界定、竞争力的概念界定、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概念界定以及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特征的阐释。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相关理论的介绍,包括金融发展理论、区域金融理论、金融资源理论、金融地理学理论等区域金融相关理论的阐释,以及马克思主义竞争力理论、西方古典竞争力理论、现代竞争力理论等竞争力相关理论的阐释。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的理论阐述,包括影响因素识别和影响机理分析,具体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产业结构、开放程度、人力资本质量、科技创新以及信息化等七个方面对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部分。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的介绍,包括对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原则、具体维度(银行、保险、证券及财务公司)指标选择以及数据样本说明的相关阐释。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方法选择的介绍,包括对测算方法的选择(欧式空间距离法)以及权重的确立(变异系数法)。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结果分析,包括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整体测算的结果分析以及对分维度下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测算的结果分析。第五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比较分析部分。首先,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横向比较分析,包括对综合测算结果和分维度测算结果进行全国和四大经济板块(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的金融竞争力变化趋势、增长率以及动态演进的比较分析。其次,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纵向比较分析,包括对全国和四大经济板块(东部、中部、西部以及东北)的区域金融竞争力、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的变化趋势和增长率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是对区域金融竞争力横向与纵向比较分析结果的具体总结。第六章是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部分。首先,是对影响因素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以及数据来源介绍,包括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综合维度和分维度影响因素的具体模型构建、合适的变量选取以及相关数据说明。其次,是对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包括对综合测算结果的实证检验和分维度测算结果的实证检验。第七章是结论与政策建议部分。通过前文对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测算、横向与纵向比较分析以及影响因素探讨进行结论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我国高质量发展下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明确努力方向。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标构建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大多数学者从经济、社会和金融三个方面来进行考虑的。但是针对这种指标体系构建并不能有效的体现出金融竞争力,确切的讲,更像是区域竞争力或地区竞争力指标体系的构建。因此,本文在指标体系构建时,并没有将经济环境类指标纳入到体系构建当中,而是以各金融主体为切入点,从银行竞争力、保险竞争力、证券竞争力以及财务公司竞争力四个维度来构建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指标体系。第二,测度方法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测度方法的选择,大多数学者主要采用因子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以及层次分析法。虽然这些方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评分来测度金融竞争力的强弱,但是并没有将指标构成过程中各地区间的空间关系考虑在内。众所周知,区域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区位特征,位于不同区位特征下的金融竞争力强度也会有所不同,故在测度区域金融竞争力时,也应从多维空间视角来进行考虑。因此,本文在测度方法选择时,采用欧式空间距离法对区域金融竞争力进行测度。欧式空间距离法通过计算不同点之间的空间距离均值来衡量主变量,可以很好地从多维度立体视角来反映金融竞争力的内涵,且不存在层级子指标或维度子指标的剔除,并能够更好地保留指标的全面性和丰富性,以此来更加准确、真实和有效地测算区域金融竞争力水平。第三,研究视角的创新。对于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研究,大多数学者会将经济环境类指标作为构建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子指标。但是,本文认为经济环境类指标仅是区域金融竞争力强弱的影响因素,并不应放在指标体系构建中。故本文另辟蹊径,探寻各经济环境类指标对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影响,即进行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以期为区域金融竞争力提升的外部路径培养实现精准定位。
郑雪[10](2020)在《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综合经营是世界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是综合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对于促进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稳健经营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经验和中国国情,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发展现状与路径选择,开展风险分析与实证研究,并基于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特征,构建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本文试图为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建立较为系统的分析框架。作为一项金融实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本文从历史、法律和市场三重视角,深刻剖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涵与联系。利用不同理论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理论解释,进而围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风险这一焦点问题,探究适用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内部风险管理理论与外部监管理论。从理论角度完成了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产生、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理论重构。通过比较分析发达国家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背景、特征、利弊与立法路径,简要回顾中国商业银行40年来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与发展历程,总结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未来发展可以借鉴之处。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及组织形式,以及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内部经营与外部竞争方面依然面临诸多问题,在行业发展、业务深度、组织形式、收入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症结亟待解决。风险及其有效防范是银行业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核心议题,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前提是对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与组织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从分析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具备的一般性风险来源入手,着力研究三大类投资银行业务的典型合规风险表现,探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利益冲突、风险传递与风险集中等特殊风险的成因与传导路径,据此得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重点与难点。从国内外相关实证文献来看,理论界对于投资银行业务是否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率,以及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影响银行个体风险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等问题尚无定论,从实证角度研究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2009-2018年19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波动性风险分析理论、资产组合原理相关性分析框架及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投资银行收入无明显周期性趋势,波动性明显高于利息净收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会加剧银行业收入的不确定性,但由于收入占比较小,投资银行业务并非造成我国银行业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多数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收入与利息净收入表现为正相关性,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实现分散收入波动风险的目的。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结果较为显着,随着投资银行收入在银行收入结构中的权重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多元化收入程度随之加深,银行利润损失风险随之下降。基于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与实证研究结论,论文构建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结合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这一体系的构建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战略管理的统一和结合,明确指出各类型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并设计了由公司治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流程共同构成的风险防范体系与风险管理实施平台。在银行组织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之相适应、相补充,这一框架的设计包含监管目标与原则、市场结构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等基本要素。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特定组织形式的风险隐患,以及给外部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等问题展开讨论。并从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认识、增强银行组织对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提高应对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以及提升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二、构建我国证券公司保险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构建我国证券公司保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出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回顾 |
二、微观审慎监管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设与演进 |
(一)我国金融监管从微观管理到微观审慎监管的转变 |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下流动性管理的零星规范 |
(三)分业监管体制确立过程中流动性管理的特点与演进 |
1.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确立中流动性管理的分工与监管机关 |
2.对银行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3.对证券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4.对保险市场及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下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一)2008年之前的检讨与创新背景 |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专门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三)证券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四)保险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 |
四、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演进的总结 |
五、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一)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创新与演进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 |
(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及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金融创新研究现状 |
1.2.2 金融创新与商业银行发展 |
1.2.3 金融创新与企业经营绩效 |
1.2.4 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发展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1.5 本文不足之处 |
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金融创新与金融业务创新 |
2.1.2 交叉金融业务与影子银行业务 |
2.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分类 |
2.2.1 融资金融创新与非融资金融创新 |
2.2.2 有效金融创新与无效金融创新 |
2.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理论 |
2.3.1 追逐利润的动因 |
2.3.2 顺应供给的动因 |
2.3.3 规避管制的动因 |
2.3.4 完善市场的动因 |
2.4 金融发展理论 |
2.4.1 金融发展理论 |
2.4.2 金融深化理论 |
2.5 金融创新理论与金融风险理论 |
2.5.1 金融创新理论 |
2.5.2 金融风险理论 |
2.6 金融监管理论 |
2.7 本章小结 |
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内容与特征 |
3.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因分析 |
3.1.1 监管套利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因 |
3.1.2 顺应需求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内部动力 |
3.1.3 增强竞争是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 |
3.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
3.2.1 我国商业银行交叉金融业务创新 |
3.2.2 我国商业银行传统金融业务创新 |
3.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特征分析 |
3.3.1 交叉金融业务创新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
3.3.2 传统金融业务创新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
3.4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环境条件 |
3.4.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不足 |
3.4.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运行机制 |
3.4.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利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4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评价体系构建与现状分析 |
4.1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评价体系构建 |
4.2 基于综合能力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评价 |
4.2.1 评价方法与模型 |
4.2.2 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
4.2.3 评价结果与现状分析 |
4.3 基于中间业务收入的商业银行创新能力评价 |
4.3.1 指标选择 |
4.3.2 样本与数据 |
4.3.3 测算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5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银行自身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
5.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自身经营绩效的理论分析 |
5.2 模型设计与变量指标 |
5.2.1 模型设定 |
5.2.2 变量选择 |
5.2.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5.3.1 模型检验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3.3 面板门槛回归分析 |
5.4 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6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分析 |
6.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银行风险的理论分析 |
6.1.1 基本假设 |
6.1.2 博弈过程 |
6.1.3 融资市场 |
6.1.4 金融创新对博弈均衡的影响 |
6.2 研究假说 |
6.3 实证模型、变量与数据 |
6.3.1 模型设定 |
6.3.2 变量选择 |
6.3.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模型检验 |
6.4.2 实证结果与讨论 |
6.5 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6.6 本章小结 |
7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
7.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企业绩效的理论分析 |
7.2 研究假说 |
7.3 模型、变量与数据 |
7.3.1 模型设定 |
7.3.2 变量选择 |
7.3.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模型检验 |
7.4.2 实证结果与讨论 |
7.5 本章小结 |
8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 |
8.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宏观经济的理论分析 |
8.1.1 基本模型 |
8.1.2 参数校准 |
8.1.3 传导机制分析 |
8.2 加入企业创新的进一步分析 |
8.2.1 基本模型 |
8.2.2 创新与经济增长 |
8.3 实证模型、变量与数据 |
8.3.1 实证模型设定 |
8.3.2 变量选择 |
8.3.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8.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8.4.1 模型检验 |
8.4.2 实证结果与讨论 |
8.5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完善监管制度 |
9.2.2 完善资本监管 |
9.2.3 减少监管套利 |
9.2.4 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四、思路与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及问题概述 |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与立法现状 |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引入 |
二、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实务现状及问题概述 |
一、我国先行赔付制度的实务现状 |
二、从实务现状看我国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新《证券法》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及适用问题概述 |
一、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的自愿性特征 |
二、从新《证券法》第93 条看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适用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既有实践案例中存在的适用问题剖析 |
一、保荐机构承担责任过重问题 |
二、先行赔付人的追偿权问题 |
三、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与民事诉讼的协调困境 |
第二节 新《证券法》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剖析 |
一、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缺乏统一的细则规定 |
二、第93 条明确的非强制性与《格式准则1 号》强制性间的协调困境 |
第三节 先行赔付中具体适用问题剖析 |
一、先行赔付的赔付对象 |
二、先行赔付的赔付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制度价值 |
一、保障证券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证券资本市场稳定 |
三、增加中介机构违法成本 |
第二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效力及性质探究 |
一、先行赔付赔付协议本质上是诉讼外和解协议 |
二、先行赔付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的主体探究 |
一、先行赔付中赔付主体的取舍 |
二、“发行人”应否纳入赔付主体 |
第四节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重要性探究 |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界定 |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先行赔付细则规定机制 |
一、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规制 |
二、先行赔付制度与司法审判的有机衔接机制 |
第二节 完善先行赔付主体的后续追偿机制 |
一、明确先行赔付主体优先受偿权利 |
二、制定实施细则保障追偿程序 |
第三节 构建多元化先行赔付制度机制 |
一、完善先行赔付责任保险机制 |
二、引入示范判决规范实施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金融安全状态及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金融业扩大开放进入新阶段 |
1.1.2 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风险 |
1.1.3 大国博弈带来的金融风险日益升高 |
1.2 研究意义 |
1.2.1 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整体安全的重要内容 |
1.2.2 维护金融安全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需要 |
1.2.3 维护金融安全是促进我国深化改革的需要 |
1.2.4 维护金融安全是应对复杂金融形势的需要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文章组织与创新 |
1.4.1 文章组织 |
1.4.2 创新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
2.1 相关概念 |
2.1.1 金融风险 |
2.1.2 金融危机 |
2.1.3 金融安全 |
2.2 金融安全的相关理论 |
2.2.1 金融脆弱性理论 |
2.2.2 金融危机理论 |
2.2.3 金融预警理论 |
2.2.4 产业安全理论 |
2.3 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1 银行业安全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2 货币安全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3 债务安全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4 证券业安全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5 保险业安全文献回顾与机理分析 |
2.3.6 金融安全及其预警的研究 |
3 银行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3.1 银行业安全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1 银行业安全程度的衡量 |
3.1.2 影响银行业安全的主要变量 |
3.1.3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3.2 模型构建与检验 |
3.2.1 模型构建 |
3.2.2 模型检验 |
3.3 模型分析 |
3.3.1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
3.3.2 方差分解分析 |
3.4 研究结论 |
3.4.1 长期看对外债务规模影响银行业安全 |
3.4.2 房地产价格波动不利于银行业安全 |
3.4.3 保险业发展有利于维护银行业安全 |
3.4.4 长期看资本账户扩大开放有利于银行业安全 |
4 货币及对外债务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4.1 货币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4.1.1 影响货币安全的主要变量 |
4.1.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4.1.3 模型构建与检验 |
4.1.4 模型分析 |
4.2 对外债务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4.2.1 影响对外债务安全的主要变量 |
4.2.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4.2.3 模型构建与检验 |
4.2.4 模型分析 |
4.3 研究结论 |
4.3.1 人民币汇率变化受我国汇率制度的影响很大 |
4.3.2 市场因素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日益增强 |
4.3.3 对外开放度与美元指数短期显着影响汇率波动 |
4.3.4 外汇汇率的变化显着影响我国对外债务安全 |
4.3.5 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显着影响对外债务安全 |
5 证券及保险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5.1 证券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5.1.1 影响证券业安全的主要变量 |
5.1.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5.1.3 模型构建与检验 |
5.1.4 模型分析 |
5.2 保险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5.2.1 影响保险业安全的主要变量 |
5.2.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5.2.3 模型分析与检验 |
5.3 研究结论 |
5.3.1 经济发展水平对证券及保险业安全影响显着 |
5.3.2 对外开放背景下证券市场对汇率变化敏感 |
5.3.3 货币供应量等变量对证券业安全影响不显着 |
5.3.4 居民储蓄水平是影响保险业安全的重要因素 |
5.3.5 扩大金融业开放有助于为保险业注入发展动力 |
5.3.6 适当降低利率可为保险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
6 我国金融安全状态评估及预警研究 |
6.1 我国金融安全状态的评估 |
6.1.1 金融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6.1.2 模型选择与指标权重的确定 |
6.1.3 模型分析 |
6.1.4 金融安全状态水平的测算 |
6.1.5 测算结果分析 |
6.2 我国金融安全水平的预警研究 |
6.2.1 模型推导及设定 |
6.2.2 模型的求解与分析 |
6.2.3 金融安全预警分析 |
6.3 研究结论 |
6.3.1 我国金融安全指数波动较为频繁 |
6.3.2 我国金融安全指数呈波动向下走势 |
6.3.3 未来两年我国金融安全状态将会改善 |
7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外汇汇率显着影响我国金融安全水平 |
7.1.2 银行业安全受对外债务余额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
7.1.3 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汇率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
7.1.4 市场因素对证券业安全的影响尚不显着 |
7.1.5 保险业安全受居民收入和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 |
7.1.6 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对金融安全影响巨大 |
7.1.7 诸多关键因素指标拖累着我国金融安全水平 |
7.1.8 我国金融安全水平走势波动并有望逐渐转好 |
7.2 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对策建议 |
7.2.1 努力构建现代金融体系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
7.2.2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
7.2.3 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
7.2.4 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
7.2.5 继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以维护金融安全 |
7.2.6 完善金融安全预警机制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
7.2.7 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以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
7.2.8 继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
7.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8)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不足与展望 |
1.3.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3.2 研究不足 |
1.3.3 研究展望 |
第2章 文献综述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1.1 结算风险的内涵 |
2.1.2 结算制度的演进 |
2.1.3 中央对手方管理结算风险的制度优势与负面争议 |
2.1.4 保证金制度与结算风险测度 |
2.1.5 文献述评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2.2.2 金融稳定理论 |
2.2.3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我国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现存问题与作用机理分析 |
3.1 我国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 |
3.1.1 独立存在的伴生模式 |
3.1.2 无独立存在形态的内部功能模式 |
3.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及影响 |
3.2.1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梳理 |
3.2.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
3.2.3 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
3.3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分析 |
3.3.1 结算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 |
3.3.2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直接路径 |
3.3.3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间接效应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 |
4.1 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1 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主流做法 |
4.1.2 借鉴与启示 |
4.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实践 |
4.2.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反思 |
4.3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改进 |
4.3.1 调整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策略 |
4.3.2 完善结算会员管理制度以强化结算风险事前预防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中测度 |
5.1 构建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理论探索 |
5.1.1 结算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的制度比较 |
5.1.2 结算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5.1.3 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设计思路 |
5.2 结算风险测度的模型设计与样本数据选取 |
5.2.1 分析方法的选择 |
5.2.2 模型设计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5.3 基于VaR方法测度结算风险的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于GARCH族模型的VaR计算 |
5.3.2 基于历史模拟法的VaR计算 |
5.3.3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后违约处置 |
6.1 结算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代位履责原则 |
6.1.3 风险共担原则 |
6.2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结算违约基金的实证研究 |
6.2.1 结算违约基金算法概述与评价 |
6.2.2 基于上海证券市场的结算违约基金实证研究 |
6.2.3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强化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建议 |
7.1 金融制度改革层面 |
7.1.1 强化行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发挥 |
7.1.2 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
7.1.3 明确中央银行对于中央对手方的“最后贷款人”角色 |
7.1.4 加强对于中央对手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支持 |
7.2 证券行业层面 |
7.2.1 全面推进货银对付制度改革 |
7.2.2 推动交易机制优化以回归交易属性 |
7.2.3 推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 |
7.2.4 建立证券市场合格中央对手方认证制度 |
7.3 证券结算机构层面 |
7.3.1 构建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
7.3.2 建立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 |
7.3.3 建立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结算违约处置机制 |
附录 国际组织对于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意见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主要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1.5 本文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金融竞争力的界定 |
2.1.2 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2.1.3 金融竞争力多角度研究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金融竞争力的界定 |
2.2.2 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2.2.3 金融机构竞争力 |
2.2.4 区域金融竞争力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理论分析 |
3.1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内涵 |
3.1.1 区域金融与竞争力的概念界定 |
3.1.2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概念界定 |
3.1.3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特征 |
3.2 区域金融竞争力相关理论 |
3.2.1 区域金融相关理论 |
3.2.2 竞争力相关理论 |
3.3 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影响因素 |
3.3.1 影响因素识别 |
3.3.2 影响因素机理分析 |
第4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 |
4.1 区域金融竞争力指标体系构建 |
4.1.1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及原则 |
4.1.2 指标体系构建选择 |
4.1.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4.2 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方法选择 |
4.2.1 测算方法的选择 |
4.2.2 权重的确立 |
4.3 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结果分析 |
4.3.1 区域金融竞争力整体测算结果 |
4.3.2 银行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3 保险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4 证券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3.5 财务公司竞争力维度测算结果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比较分析 |
5.1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横向比较分析 |
5.1.1 综合测算结果比较 |
5.1.2 分维度测算结果比较 |
5.2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纵向比较分析 |
5.2.1 全国测算结果比较 |
5.2.2 东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3 中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4 西部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2.5 东北经济板块测算结果比较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6.1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6.1.1 模型构建 |
6.1.2 变量选取 |
6.1.3 数据来源 |
6.2 实证检验 |
6.2.1 综合测算结果实证检验 |
6.2.2 分维度测算结果实证检验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做好区域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 |
7.2.2 提升区域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需要的匹配度 |
7.2.3 实现区域金融发展各主体的精准定位 |
7.2.4 加强区域金融发展的软硬环境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成本与效率的影响 |
1.2.2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 |
1.2.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与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关系 |
1.2.4 论文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及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相关概念剖析 |
2.1.1 商业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2 投资银行及其业务的理论内涵 |
2.1.3 三种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 |
2.1.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组织形式辨析 |
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济学解释 |
2.2.1 金融中介功能观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融合的启示 |
2.2.2 金融创新理论对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上的阐释 |
2.2.3 资产专用性假说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要素配置的解释 |
2.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所隐含的制度变迁供求关系探析 |
2.3 综合经营风险管理理论研究 |
2.3.1 从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 |
2.3.2 从风险控制向风险管理转变 |
2.3.3 从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化 |
2.4 后危机时代综合经营监管理论探究 |
2.4.1 更为严格的综合经营市场准入监管 |
2.4.2 综合经营监管的宏观审慎原则 |
2.4.3 综合经营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历史与现状分析 |
3.1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现状分析 |
3.1.1 德国全能银行发展的历史沿革与特征 |
3.1.2 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演进与立法设计 |
3.1.3 英国银行母公司发展的背景与利弊 |
3.1.4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国际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
3.2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3.2.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 |
3.2.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
3.2.3 主要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 |
3.2.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政策演进 |
3.3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问题分析 |
3.3.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承担的内部经营压力 |
3.3.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外部竞争压力 |
3.3.3 牌照资质差异导致经营局限性与业务深度不够 |
3.3.4 组织形式不一致,行业发展不平衡 |
3.3.5 收入结构不均衡,利润贡献度低 |
3.3.6 现有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投资银行业务深入发展的需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来源、成因与传导路径 |
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一般来源与特征 |
4.1.1 信用风险的来源 |
4.1.2 市场风险的成因 |
4.1.3 操作风险的来源与表现 |
4.1.4 流动性风险的来源与差异 |
4.1.5 声誉风险的传导路径 |
4.2 投资银行业务合规风险的表现形式 |
4.2.1 代理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2 委托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2.3 自营类业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
4.3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面临的特殊风险成因与传导路径 |
4.3.1 利益冲突风险的生成途径 |
4.3.2 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与运行机制 |
4.3.3 资本重复计算的动因与实现路径 |
4.3.4 透明度风险的表现与特征 |
4.3.5 内部交易造成风险集中的基础与传导路径 |
4.4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
4.4.1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对系统性风险的分解分析 |
4.4.2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差异 |
4.4.3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关联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目的与样本选取 |
5.1.1 研究目的与假设 |
5.1.2 数据来源与说明 |
5.2 基于波动性风险理论的银行业收入构成波动性分析 |
5.2.1 银行业收入构成与波动状况 |
5.2.2 银行业收入波动性分析设计 |
5.2.3 样本总体收入波动性分析结果 |
5.3 资产组合理论框架下的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 |
5.3.1 银行收入构成相关性分析设计 |
5.3.2 样本个体收入相关性分析结果 |
5.4 投资银行业务对银行风险影响的回归分析 |
5.4.1 研究设计 |
5.4.2 变量选取 |
5.4.3 模型设定 |
5.4.4 实证结果与影响机制分析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体系构建 |
6.1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1.1 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
6.1.2 导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重要性 |
6.2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定位与路径选择 |
6.2.1 大型国有银行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规模效应的发展路径 |
6.2.2 股份制商业银行发挥投资银行业务协同效应的主要路径 |
6.2.3 中小商业银行适度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 |
6.2.4 区域性、农村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
6.3 公司治理框架与组织结构的优化 |
6.3.1 强化董事会职能与利益制衡机制 |
6.3.2 确立风险管理层级和运行流程 |
6.3.3 导入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管理文化 |
6.4 内部控制机制与合规管理流程的设计与构建 |
6.4.1 以风险防范为目的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
6.4.2 建立会计并表与风险并表双重管理机制 |
6.4.3 设置差异化的“防火墙”制度 |
6.5 风险管理流程再造与实施步骤 |
6.5.1 确立组织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 |
6.5.2 开发风险识别与监测工具 |
6.5.3 设计风险度量与评估程序 |
6.5.4 规范风险控制与报告路径 |
6.6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6.1 确立监管架构与监管主体 |
6.6.2 设定监管目标与原则 |
6.6.3 明确市场准入与股东标准 |
6.6.4 设置业务资格与范围限制 |
6.6.5 确立市场化退出要求 |
6.7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
7.1 补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 |
7.1.1 风险防范理念与风险管理文化方面的欠缺 |
7.1.2 风险管理体系与组织发展战略相脱节 |
7.1.3 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匹配 |
7.1.4 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存在局限性 |
7.1.5 风险防范自律机制发挥不足 |
7.2 应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监管挑战 |
7.2.1 强化金融监管的迫切性 |
7.2.2 多头监管与监管规则不一致 |
7.2.3 信息协调与并表监管机制不完备 |
7.2.4 对金融集团控股股东存在监管缺位 |
7.3 强化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的全面认识 |
7.3.1 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影响的重新认识 |
7.3.2 对不同组织形式风险差异的辨识 |
7.3.3 提高对银行集团风险隐患的重视程度 |
7.4 增强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特殊风险的防范能力 |
7.4.1 建立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的“中国墙”制度 |
7.4.2 控制内部交易造成的风险集中 |
7.4.3 强化自律性质的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 |
7.5 提高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冲击的抵御能力 |
7.5.1 保持资本充足水平与补充能力 |
7.5.2 以并表管理为基础防范资本重复计算风险 |
7.5.3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
7.6 提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有效性 |
7.6.1 夯实立法基础与监管标准 |
7.6.2 持续革新监管工具 |
7.6.3 利用市场力量约束利益冲突的发生 |
7.6.4 建立法人防火墙与业务防火墙“双墙制度” |
7.7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构建我国证券公司保险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说起[J]. 刘丹冰,许青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及影响研究[D]. 邹昌波. 四川大学, 2021(12)
- [3]证券违法行为先行赔付制度的适用研究[D]. 沈延翠. 兰州大学, 2021(02)
- [4]我国金融安全状态及预警研究[D]. 李婷.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法治构造[D]. 陆海天.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7]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D]. 许高庆.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9]中国区域金融竞争力测算及影响因素研究[D]. 李雯. 辽宁大学, 2020(08)
- [10]中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风险防范研究[D]. 郑雪. 辽宁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