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强[1](2021)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
王影[2](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文中指出市场中将“知名形象”“虚拟角色”用于促销商品或服务的现象剧增,在这类商品化促销活动中,商人发明了许多新的手段无偿利用人物和虚拟角色的名声或商誉,导致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传统的法律手段难以充分规制商品化中的侵权行为。司法曾尝试创设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规制这类侵权,但又因商品化权益无法被准确定义作罢。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益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未竞的课题。从学理角度出发,解读商品化权益客体、主体、性质,认为“商品化权益客体是知名形象”的观点混淆了人格权、知识产权与商品化权益之间的区别,商品化权益的客体应当为知名形象之上附着的商誉。商誉本身的特殊性与商誉主体的复杂性致使商品化权益难以上升为法定权利,所以商品化权益适宜以原则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弥补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保护的空白,也印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下最合适的保护商品化权益的方式。但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凌乱而且存在局限性。因此,可以结合WIPO国际局于1996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性条款》,将实践中的商品化侵权细分为多种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以不同的反不正当竞争理论进行保护。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能够克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缺陷,为商品化权益提供完整且充分的保护。
熊振宇[3](2021)在《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是市场主体的重要权益。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上述几部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的保护规定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作出的,《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对名称进行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尽管上述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名称进行了规定,以期能够为企业名称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但其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是否能够达成逻辑上的协调一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对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存在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和商事人格权说等不同的学说。究竟哪种学说最为合理,最能反映企业名称权的本质特征,需要分析。(2)企业名称的保护方式,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和行为规制的保护方式二者谁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更为有利,适用上述两种保护方式对企业名称进行保护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需要分析。(3)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扩大了对名称权的保护范围的背景下,企业名称权是局限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范围,还是应该适当扩大,对企业名称扩大保护的理由是什么,需要分析。为了更好地研究企业名称权,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研究的方法、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和司法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和企业名称权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或为学界提出有益的思考。在篇章体例上,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我国的企业名称保护现状的评析,分为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评析和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评析。前者主要是对我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和企业名称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解释其含义;后者则是对和企业名称相关的《公报》案例的梳理与分析,从中研究分析我国司法裁判立场的变迁。第二章是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分析,主要分为企业名称权的概念、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以及企业名称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比较三个部分。本章中,笔者对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相关的学说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采纳了其中的最优者。第三章是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分析,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企业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分析两部分。其中,对企业名称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是本章的重点。
邢小浩[4](2021)在《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虚拟角色商品化作为现代一种重要的促销方式慢慢被社会公众所熟知。在虚拟角色商品化过程中,商家会将虚拟角色作为一种标识应用到商品或服务中,利用消费者对虚拟角色本身的喜爱来促使其产生购买欲望和购买行为,最终为商家带来不菲的经济收益。巨额利益的驱使使得该种促销方式迅速地被全球的商家所追捧,但是获得授权的过程却并非易事,一方面商家要获得虚拟角色创作者的授权,另一方面该商家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资质,确保经过授权的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合格。毫无疑问,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商家并不多,所以该权益在经济活动中时常被侵犯,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侵权方式也变得五花八门,不仅权益人遭遇维权困境,甚至于消费者也时常混淆误认,亟须法律层面的保护来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国际上,受WIPO的影响,域外基本形成了引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进行保护的共识,但是还没有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设立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在我国,对于该权益的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有的学者建议设立一种新型权利如“商品化权”来对其进行保护,有的则反对此种做法。本文基本赞同通过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进行保护的做法。但是,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并不是很完善,实践中在处理相关权益纠纷时,也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判决存在争议或者不予保护的情况,虽然还未达到需要设立一种新型权利的境地,但是对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亟须提上日程。针对这种情况,当下最佳的方案是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与实际中的情况,在保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原有的特性、避免较大的法律变动的同时借鉴域外可行的做法,为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提供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保护。
王淑清[5](202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的理解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马玉[6](2021)在《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同人作品是创作者基于已有作品的部分元素进行再创作的成果。事实上,同人作品并非新的作品类型,只是其创作取材于已有作品中的元素,这并不影响同人作品依其本身的表现形式被归类于现有的作品类型,如文字、美术作品等,因此同人作品的相关权利、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可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解决。同人作品作为一种再创作,其主流形式是利用已有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创作出不同于原作情节的新作品。一方面,按照原作品类型来分,同人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文字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和利用美术、视听作品中的角色图象再创作两种。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实践中对于后者构成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已经达成一致,故本文重点讨论的是仅利用文字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另一方面,按照对原作品的利用程度来分,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类与非演绎类。其中,演绎类同人作品已经超出了同人作品的应有之义,其在原作情节基础上续写或改写,或是仅改变原作品类型,这基本上触及到了原作者的改编权范畴。经过实证研究可知,对此类案件的着作权侵权认定同样基本无争议。因此,本文第三、四章所探讨的法律适用争议仅针对“只利用原作角色名称、脱离于原作情节、形成全新作品”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最主要的创作形式就是利用原作角色名称发展出全新情节,因此本文探讨的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利用角色名称的行为是否受着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因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而无法单独受到着作权保护,此时便应归属于公有领域,供公众自由模仿借鉴。然而实践中却对这些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另外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同人作品利用角色名称既不侵犯着作权、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时,任意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这种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上述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有违法理且论证不足,实际上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兜底法”属性标签不适当地扩张了着作权的权利范围,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本身的适用条件。因此,同人作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适用条件。本文论证了对借用文字作品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予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主张不应再对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元素提供一般性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除导言与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定义发展与特征分类两方面对同人作品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全面梳理了同人作品相关案例,归纳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引发争议的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认定模式,主要是着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形,其中还梳理了注册商标纠纷中将角色名称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司法认定意见,借以进一步理解实践中对同人作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逻辑;进而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提出实践中对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分析了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问题,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与区别展开,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念,认为不应过度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法属性,而应重视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具体到同人作品中利用的角色名称,其既不受着作权保护,也不当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而应该归于公有领域。第四部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问题,首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和价值追求,结合一典型判决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并据此分析了对同人作品适用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最后,本文认为,只要同人作品乃适当地借用已有作品中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元素如角色名称,且作品独立情节架构并未与原作实质性相似,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就应该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姚森[7](2021)在《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认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虽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是,其和《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功能相似,都具有承载商品的声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随着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同业竞争者通过模仿和仿冒等不正当的手段攀附他人的商誉,淡化他人商品的知名度。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在先商品装潢生产者的利益,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原有条文中“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替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降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门槛,扩大对商品装潢生产者的保护范围。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实施至今才三年时间,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的司法认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修改之前,用以保护“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各项司法解释和若干规定该何去何从也无定论。在没有完善立法的情况下,对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也存在多方争论。该使用《商标法》还是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品装潢权益冲突案件进行规制,法律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首先对于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侵权要件进行界定,明确商品装潢侵权案件中各要素的标准。其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后,我国关于侵害商品装潢案件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了考察。通过对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侵权要件进行分析,明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再次,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商品装潢的保护制度,为完善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寻求域外经验。最后,本文认为,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有一定影响”和“混淆”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在处理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案件时,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侵权认定问题。程序问题以适用《商标法》为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补充。
张世明[8](2021)在《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在鳄鱼商标案的判决中,论证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不构成混淆时,着重从国际和中国市场上的共存现状进行阐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一种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切入财产制度的内核,而是通过划定他人的不作为义务来界定利益受保护之人免于侵犯的法益空间。长久以来,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通常移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而不是从竞争法对经营者法益进行制度保护的法律思维出发进行分析。脱离商品而单纯地比较商品的标识是否知名,无异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商业标识混淆的认定既可能涉及商品相关市场分析,也可能涉及地域相关市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不可能彻底摆脱竞争法的共性而构成独立王国。
刘振[9](2021)在《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重要修订,与修订之前相比,其重要变化之一即以“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取代“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一表述由于目前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颇具争议。本文由此入手,梳理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在竞争法语境下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相关问题,笔者尝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例——“茶π”案、“韩束”案,两案所涉均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但法院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认定思路,这引发了笔者的思考。第二部分介绍了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提供法律保护主要是基于不法经营者通过不劳而获等方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进而攫取非法利益,这不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做出了梳理,将其概括为四点:“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关系混乱、包装装潢法律属性不明、司法认定的裁判思路割裂以及混淆后果要件不清晰。就此问题,笔者针对性提出了完善建议:厘清“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明确包装装潢应为法律权益、统一司法裁判思路、明确主观故意为混淆后果要件。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有一定影响”一词予以探讨。笔者认为,“有一定影响”是对“知名特有”的实质性降低,首先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即其内在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风尚和积极社会评价;其次,虽无法明确“一定影响”的具体含义,但可以将这一弹性表达限缩在合理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含义下限应当具有识别性;“有一定影响”的保护范围在原则上应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也应允许例外的存在;“有一定影响”的含义上限在知名度方面不应予以限制。在“有一定影响”的认定中,笔者建议增加重视实证研究即重视相关公众在场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原则并且要注意考虑某一或某几种认定因素予以认定。
周围,文静[10](2020)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萌芽与起步、发展与探索、完善与繁荣等多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丰富的竞争样态和违法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具体规范的合理适用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研究,有力地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应当进一步突出多元的立法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二、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商品化权益解析 |
(一)商品化权益的提出 |
(二)商品化权益的法律分析 |
1.商品化对象与商品化权益客体 |
2.商品化权益的性质 |
(三)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1.客体的无形性 |
2.主体的复合性 |
三、我国商品化权益保护现状 |
(一)民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民法对姓名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民法对肖像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3.民法对声音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二)知识产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1.着作权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2.商标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不足 |
(三)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尝试 |
1.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试水” |
2.独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限缩”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性保护 |
2.商品化侵权中对“经营者”的扩大解释 |
四、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整体保护模式 |
(一)商品化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选择 |
1.构建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2.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商品化权益的复杂性 |
3.独立保护模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 |
1.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补充性保护 |
2.第二条对商品化权益的原则性保护 |
(三)类型化商品化侵权的特别规制 |
1.对商品化中混淆侵权的规制 |
2.对商品化中弱化侵权的规制 |
3.对商品化中其他形式侵权的规制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写作目的及意义 |
2 文献综述 |
3 本文研究方法 |
3.1 文献研究法 |
3.2 法解释学的方法 |
3.3 司法实证的研究方法 |
第1章 企业名称法律保护现状评析 |
1.1 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评析 |
1.1.1 《民法典》规定的名称权 |
1.1.2 《企业名称管理规定》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3 《商标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4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
1.1.5 本章小结 |
1.2 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评析——《公报》案例的梳理与分析 |
第2章 企业名称权的理论分析 |
2.1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 |
2.2 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属性 |
2.3 企业名称权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之比较 |
2.4 企业名称权的特点 |
第3章 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分析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入 |
3.2 企业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要件分析 |
3.2.1 一定影响 |
3.2.2 擅自使用 |
3.2.3 混淆误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受保护的理论基础 |
2.1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的概念 |
2.2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的历史发展 |
2.3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受保护的理由 |
2.3.1 新型知识产权权益 |
2.3.2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
2.3.3 保护消费者 |
第三章 域外法律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现状分析 |
3.1 美国——起源于形象权的多元保护 |
3.2 德国——与人格权相结合的多维度保护 |
3.3 日本——逐渐成熟的综合保护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法律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的保护探究 |
4.1 着作权法保护探究 |
4.1.1 虚拟角色认定作品标准缺失 |
4.1.2 虚拟角色名称难获保护 |
4.2 商标法保护探究 |
4.2.1 整套虚拟角色商标注册不易 |
4.2.2 商标抢注行为难制止 |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探究 |
第五章 我国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
5.1 引入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综合保护模式 |
5.1.1 对不同的虚拟角色采用不同的保护标准 |
5.1.2 适当简化虚拟角色商标注册程序 |
5.1.3 明确侵权认定及其赔偿标准 |
5.2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同人作品的界定 |
第一节 同人作品的定义与发展 |
一、同人作品的定义 |
二、同人作品的发展 |
第二节 同人作品的特征与分类 |
一、同人作品的特征 |
二、同人作品的分类 |
第二章 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构成着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事实及争议焦点 |
二、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 |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三、从角色名称的商标法保护实践理解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逻辑 |
第三节 同人作品纠纷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认识不清 |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 |
第三章 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为例外”的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 |
一、“公有领域为原则,知识产权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作用 |
三、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思考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予以适用的反思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
一、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 |
二、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 |
三、同人作品纠纷不应适用一般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界定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界定 |
一、“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界定 |
二、“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商品装潢的界定 |
一、商品装潢的含义 |
二、商品装潢的界定标准 |
第三节 注册商标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界定 |
一、注册商标与商品装潢之间的关系 |
二、擅自使用的界定 |
三、混淆的界定标准 |
第二章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法律规制 |
一、《商标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 |
第二节 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实践考察 |
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侵权的司法认定现状 |
二、“有一定影响”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三、“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现状 |
四、“混淆”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三章 域外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品装潢保护制度考察 |
一、美国对于商品装潢的保护 |
二、英美法系对于商品装潢保护的优缺点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品装潢保护制度考察 |
一、日本对于商品装潢保护 |
二、德国和法国对于商品装潢的保护 |
三、大陆法系对于商品装潢保护的优缺点 |
第四章 完善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认定标准 |
一、完善“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
二、完善混淆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完善注册商标侵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相关立法 |
一、增加相关的司法解释 |
二、增加反淡化原则 |
三、增加对“有一定影响”在先的时间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鳄鱼商标案的启迪:市场格局不容置之度外 |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与分殊 |
三、如何破题:司法实践中市场混淆行为的市场分析 |
四、符号、空间与法律:竞争法的理论贯通性 |
结语 |
(9)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1.“茶π”案 |
2.“韩束”案 |
(二)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包装装潢应受竞争法保护 |
(一)包装装潢的界定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三、“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 |
(一)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1.“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混乱 |
2.包装装潢法律属性不明确 |
3.裁判思路割裂 |
4.混淆后果要件不清晰 |
(二)完善建议 |
1.厘清“有一定影响”与“知名特有”的关系 |
2.明确包装装潢的法律属性 |
3.统一裁判思路 |
4.明确主观故意为混淆后果要件 |
四、“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
(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 |
1.“有一定影响”的价值取向问题 |
2.“有一定影响”含义不清、标准不明 |
(二)完善建议 |
1.“有一定影响”应取积极价值取向 |
2.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含义范围 |
3.梳理“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历程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与起步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探索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繁荣 |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与探索 |
(一)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三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商业诋毁行为 |
(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一)进一步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化立法价值体系 |
(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 |
(三)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
四、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D]. 张国强. 内蒙古财经大学, 2021
-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益的保护[D]. 王影. 烟台大学, 2021(12)
- [3]论企业名称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熊振宇.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4]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邢小浩.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同人作品的理解与适用[D]. 王淑清. 新疆大学, 2021
- [6]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D]. 马玉.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7]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司法认定研究[D]. 姚森. 兰州大学, 2021(02)
- [8]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J]. 张世明.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9]不正当竞争中“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认定研究[D]. 刘振.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10]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J]. 周围,文静.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