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夏晓宇[1](2021)在《论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者保护路径》文中指出受传统医疗关系理论影响,医疗美容纠纷采用消费者保护路径存在理论障碍,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裁判结果冲突、法律适用分歧、获赔范围不一的情形。相较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行为在性质、目的、对象、定价、宣传、服务者能力、就医者自主权等方面有显着差异,应当反映在法律适用上,不宜与一般的医疗行为相同对待。医疗美容服务是生活消费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医疗美容就医者处于弱者地位,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契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此外,传统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过错认定、损害认定、赔偿范围、主体资格规则上不利于就医者。基于利益平衡,以及保护医疗美容就医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医疗美容纠纷存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空间。
衡敬之[2](2020)在《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过度医疗是“看病贵”的常见原因之一,也是引发医患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也可能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为有效预防过度医疗的发生,及时、正确地维护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文章运用理论研究、案例研究、社会调研的综合分析方法,对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文章借助社会学、哲学、医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对过度医疗的定义,并结合对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非理性医疗等相近概念的辨析,重新界定了过度医疗的概念。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要为了达到经济目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其他诊疗规范或诊疗告知义务,实施超过患者病情实际需要的诊疗,故意或过失给患者或其近亲属造成财产损害或非财产损害并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违法诊疗行为。以此为基础,文章归纳了过度医疗在目的、违法、损害、过错四个方面的双重性特征。通过从成因、目的、具体医疗行为三个角度对过度医疗的类型化分析,将部分基于患者原因产生的或特殊医疗目的医疗行为排除出过度医疗民事责任规制的范围。第二部分,文章明确了过度医疗具备违约与侵权双重民事法律属性,提出在部分情况下存在侵权救济路径与违约救济路径的竞合。随后,从过度医疗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两个方面梳理了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内部构造,包括法律依据、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情形。第三部分,文章通过对114件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司法案件和部分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明确了现阶段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司法运行实际情况,并首次针对涉及关联性案件的过度医疗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文章通过对社会公众、医务人员、法律从业者三个群体的问卷调查以及对个别专家的访谈,了解了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运行情况,发现现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司法认定困难,鉴定制度不完善,预防与救济手段单一等问题。同时,文章还采集了社会各方对于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意见。第五部分,基于前述研究,文章提出从四个方面逐步完善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建议。在规范层面上,推进医疗合同立法,完善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规定。在司法适用上,强化过度医疗审判组织,完善过度医疗司法认定程序,树立综合判定的理念。在社会运行上,加强过度医疗法律制度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此外,还应重视加强与非诉讼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组织的衔接,拓宽过度医疗预防与救济的道路。
唐颖[3](2019)在《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李某某案为例》文中提出对于公立医院科室的医生在医疗过程中通过处方收受药品销售方回扣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几种争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中都曾出现,受贿罪说、非罪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说、单位受贿说等众说纷纭。因非罪说失于宽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说的犯罪主体不准确,单位受贿说看似公允却不能揭示医生凭借科室名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本质,故应当将此行为定性为受贿罪。将此行为定性为受贿罪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本罪实施的主体为公立医院的医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观方面具有收受回扣的故意,客体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而整个科室人员的行为应定性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在行为之初,是由科室的主要领导共谋要通过开处方行为收取回扣,然后由科室的医生来实施这个行为,该科室所有医生对收受非法回扣的行为均具有明知的主观心理,且存在着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来收取回扣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意思联络,由此,可认定是科室的医生共同实施了受贿罪。
买托合提·居来提[4](2019)在《和田维吾尔医疗的地方实践 ——以医疗、疾病与文化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民族医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亦是传统文化的瑰宝。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和交流,和田地区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民族医药,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和田地区的医疗事业取得了瞩目的成就,维吾尔医疗更是如此。本文从民族学和人类学的视角,对和田地区的部分维吾尔医院、私人诊所和医务人员进行了调研同时,探究了丝绸之路的繁荣对维吾尔医学形成和发展的影响、医疗空间的变化、医学知识的传承模式、医疗实践中的信任逻辑以及医疗实践中形成的医患关系等问题,并从医疗、疾病和文化角度对和田维吾尔医的地方实践进行了研究。本文共分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和田维吾尔医的医疗和文化。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主题展开:第一,维吾尔医药学产生的历史渊源、类型和特点,根据相关文献和田野调查资料,进一步探讨和田民间医疗文化的类型和特点,对民间医疗的社会认知和地位,丝绸之路的繁荣在维吾尔医药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进行了探讨。第二,从文化视角看维吾尔民间医疗,对疾病分类、民间医疗中的符号以及疾病与治疗的逻辑进行了研究。第二章:和田维吾尔医的整体格局及现代发展。主要围绕以下四个主题展开:第一,作为医疗空间的家,系统地介绍了和田维吾尔医的形式和类型,具有多种身份的提维普(Tivip)和医师在社会上的地位;第二,医疗空间的转移,以此为切入,系统阐述从家庭到街头,逐步走向专业化和商业化的医疗实践。同时,介绍了此过程的主要途径、特点和实际存在的问题;第三,维吾尔“医院”的诞生历程,从而阐述维吾尔医学的重要发展阶段;第四,医疗管理体制和政策,本节系统的介绍了民族医药政策法规评价体系、民族医药政策在新疆民族医药中的作用以及民族医药制度改革对维吾尔医学的影响。第三章:和田维吾尔医的知识生产与延续。本章论述了传统医学知识继承模式的发展过程、教育模式下医学知识继承的状况、传统维吾尔医学和医学知识继承模式作为知识体系和医疗实践信任的逻辑。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主题展开:第一,作为知识体系的传统维吾尔医学及其传承模式;第二,知识传承的现代转型;第三,医疗实践中的信任逻辑。第四章:和田维吾尔族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关系。本章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研究。第一,医患双方对疾病的认知和培养,主要阐述不同身份的医患双方对疾病的理解以及在医疗实践中的博弈;第二,道德:维吾尔族制约医患关系的文化规则,论证了医德在整个治疗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三,现代医学的制度逻辑及其对传统医学的影响,主要阐述了信任和医患沟通在整个治疗过程中的重要性;最后,维吾尔医疗场域中的医患关系,解释了不同领域的医者和患者之间的关系。维吾尔医学作为中华民族医药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族医学的范畴,地域和文化的差异使其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作为维吾尔医药的发祥地之一,和田维吾尔医形成了具有和田地域特色的医疗文化,并已融入和田人民的日常生活。笔者作为和田人,在长期观察和田野调查中发现了很多实际问题。目前,维吾尔医学领域最大的问题是忽视了中医药学与维吾尔医学的关系。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维吾尔医学与佛教医学的关系。必须明确的是,维吾尔医学绝对不能等同于伊斯兰医学,维吾尔医学不是一个单一的文化圈,是以中华医药文化为基础形成和发展的医学文化;此外,执业医师综合素质较低,对传统医学知识和医疗实践的认识和理解不足,部分执业医师存在一定的医德问题。一些公立维吾尔医院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落后,跟不上社会的发展,与西方医疗机构相比,二者之间差距更大。江湖医生仍然存在,庸医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医疗事业的发展;沟通观察能力差影响医患关系;医学知识的继承与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张娟[5](2019)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文中提出冲突遍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各项权利也不例外,呈矛盾共生关系,有相容也有冲突。在以权利话语构筑的法律世界中,同样存在作为法律现象出现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一个同权利现象相伴随的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权利理论为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无疑能为化解当下的中国医患权利冲突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为指导,分析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以及探求化解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以法治路径为主导的多维路径。论文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立场、实践理性及人文意蕴这三个维度,阐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并着重解读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基本内涵。接着转入描述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并指出权利冲突在权利实践中难以避免这一困境。通过已有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系统梳理,从中挖掘出其对当代中国权利冲突化解的理论启示,包括对权利冲突的成因、化解路径以及人文目标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当然,作为发生在医患关系领域的权利冲突,这三个方面的启示,同样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有重大理论价值。论文以此为铺垫,选取了当下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探讨了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本质。接着,在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对中国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包括主体因素、法治因素、社会因素及经济因素这四个方面。接着文章开始探讨如何化解医患权利冲突。文章首先确立我国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包括患者利益优先原则、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并围绕“医患权利合作”这一核心原则,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具体制度路径。对应已经揭示的医患权利冲突成因,对这一冲突化解的路径包括法治路径,以及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指导下的主体路径、社会路径以及经济路径的多维路径。最后,文章在结语中点出,我国医患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折射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改革所经历的成功和挫折,以及所昭示的愿景和前途。在中国波澜壮阔的时代变迁的过程中,医患权利冲突的化解不仅需要制度革新,更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合作与温暖关爱。
吴坤[6](2019)在《论患者知情同意权》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人民对健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去医院就诊的人数也逐年增加,这使得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抑制这种状况继续发展,完善医疗领域的立法现状迫在眉睫。只有从根本上弥补缺陷,才能在实践中尽快落实,以便更好地解决现阶段的医患矛盾。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虽在法条规定上对以往的模糊定义给予了明确,但是还有很多争议问题存在缺陷和空白。本文从众多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例中,选择两个案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我国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在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和缺陷,然后参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几个国家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阎婷[7](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指出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孙国强[8](2019)在《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文中认为在患者权益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的今天,专断医疗行为从形式上看是对知情同意原则的违反,实质上是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侵犯,甚至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的损害。我国法律只是在行政法和民法领域对单纯侵害患者自我决定权行为进行规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专断医疗行为大多数都被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处理,罕有刑法介入,过于强调医生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显然这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相背离。无论是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还是医疗法益保护层面,亦或是专断医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分析,专断医疗行为都存在刑事归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且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本文共5万余字,主要从四部分为专断医疗行为划定刑事归责的边界,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本文研究对象进行圈定、确定研究范围。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医疗行为的内涵和性质进行概括;第二部分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界定,同时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具体类型划分;第三部分介绍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二章主要论述当前我国专断医疗行为的处理现状。具体分为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主要介绍涉及专断医疗行为的代表性案例,阐述司法实践中处理专断医疗行为的裁判要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第三部分指出解决专断医疗行为的关键点所在,并引出自己对于专断医疗行为性质的看法。第三章主要论证专断医疗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问题。主要围绕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从医疗法益保护、社会危害性以及自我决定权保护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刑法谦抑性、患者利益、医疗安全三维度论证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具有可行性。第四章主要讨论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问题。具体分为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指出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探讨专断医疗行为在我国刑法领域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并对具体类型的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从患者推定同意和但书适用两个维度阐述对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如何抑制问题。
夏菲菲[9](2019)在《当代中美医学人文教育比较研究 ——基于伦理学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社会和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医学人文教育已成为当前医学人才培养的重点所在,因此,医学院校开始加大对医学人文教育的投入力度。培养医术精湛和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医学人才,已经成为我国高等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和艰巨任务。如何发展构建医学人文教育体系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全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技术路线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医学人文教育发展的现状。首先,基于丰富的文献资料分析总结当代美国医学教育发展情况,即美国学生医学人文基础扎实、人文教学与医学教学结合紧密、方式灵活多样;其次,根据文献尤其是近10年国内文献资料分析整理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我国在课程设置、考评机制和课程体系确立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为中美国两国医学人文教育差异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医学人文教育方面存在的差异。提出了若干对比的不同之处:培养定位上,美国注重毛坯型医学人才的培养,中国注重复合型医学精英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上,美国课程模式主要是自主选择和整合课程,中国主要是学科式课程模块;教学方法上,美国以课堂讨论、课外活动、期末考试、教师评价等多方面共同考核学生综合能力;中国主要是课堂教授小组见习方法;考核方式上,美国在考核上方式多样,而我国主要以学期末书面考试为主;在师资培养方面,美国具有相当完整的师资培养体系,而我国目前让处于探索阶段。中美两国间在医学人文教育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借鉴美国医学人文教育的成功之处,因此在第四部分提出改进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的对策建议。从改革医学院校人文教育机制、改革医学院校人文教育的课程体系、重视临床阶段的人文教育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综合以上分析,本文以科学的研究方法,在充分的文献基础上,结合中美两国当前医学人文教育现状,对两国在医学人文教育培养定位、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师资培养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探索新形势下当代中国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培养策略,提出进一步完善医学生人文教育的对策建议,为提高医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塑造医学人文情怀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陈志方[10](2018)在《“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聚众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公布,成为我国有效推动医疗矛盾纠纷化解步入法治化轨道的开端。“医闹”这一社会失范行为不为现代人所独有而在不同社会形态中就已存在。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来看,“医闹”行为是患者、亲属或职业医闹团体、闲杂人员采取和平或暴力手段围攻医疗机构,侵扰正常医疗秩序而尚未达到以刑事强制法制裁的行为,然而“医闹型”聚众行为是患者、亲属或职业医闹群体、闲杂人员共同集聚成众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刑事违法行为。从行为入罪的刑法阶层理论来看,一个“医闹”行为能否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追究,应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维度进行把握,“医闹”行为与“医闹型”聚众行为的两个行为之间不能完全划等号。从大量“医闹型”聚众行为案例来看,“医闹型”聚众行为至少包括六个方面的显着特征即“医闹型”聚众行为的产生多因性、有意煽动性、实施公然性、暴力侵害性、短暂突发性、行为违法性。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理解好“医闹型”聚众行为的“聚”与“众”是认定“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键,“聚”包括行为人事前预谋的聚众,也包括行为人临时起意的聚众,同时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继而实施具体危害行为而为的“聚”才成立“医闹型”聚众犯罪;“众”应解释为三人以上且包括三人,该“众”的人员范围应包括纠集者本人,如此才能凸显我国刑法典严厉打击该类聚众犯罪的刑罚设置目的。实行行为要求既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要求,又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的实质要求,而“医闹型”聚众行为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百九十条的具体罪状中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表述,同时从行为罪质来看,该行为一开始就让刑法保护的医疗秩序法益面临着破坏的紧迫危险性,由此“医闹型”聚众行为乃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如此便能理解为何刑法典将“医闹型”聚众行为作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实行行为进行规制的刑法生成动力。
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论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者保护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问题的提出 |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的司法现状——基于98起涉医疗美容案件的数据分析 |
(一) 就医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之诉提起诉讼的案件 |
1.将医疗美容服务者的过错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 |
2.将医疗美容服务者的过错行为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
3.将医疗美容服务者的过错行为认定为“缔约过失” |
4.将医疗美容服务者的过错行为认定为“消费欺诈” |
(二)就医者基于侵权损害责任之诉提起诉讼的案件 |
(三)就医者基于生命、健康、身体权之诉提起的诉讼的案件 |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医疗美容纠纷的裁判分析 |
(一)对选择适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分歧严重 |
(二)对过错行为的性质认定分歧严重 |
(三)获赔范围和数额差距较大 |
三、医疗美容纠纷采用消费者保护路径的理论障碍 |
(一)从法律关系主体看,我国医疗机构不属于经营者〔23〕 |
1.我国医疗机构具有公益性特征 |
2.医疗收费并非完全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
(二)从法律关系内容看,医疗消费不是纯粹的生活消费〔24〕 |
1.医疗服务的宗旨是治病救人而非纯粹的交易行为 |
2.医疗服务的给付义务是过程义务而非结果义务 |
3.医患关系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无法被单一的消费关系所包容 |
(三)从法律效果看,医疗纠纷不宜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25〕 |
1.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必要 |
2.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妥当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某些救济权利难以用于医疗纠纷 |
四、医疗美容行为与一般医疗行为的区辨 |
(一)医疗美容行为的内涵界定 |
1.医学视角 |
2.法律视角 |
3.小结 |
(二)医疗美容行为的特殊性 |
1.服务目的和对象不同 |
2.就医者自主权程度不同 |
3.执业人员能力要求不同 |
4.服务性质和定价不同 |
5.宣传方式和力度不同 |
6.过错认定方式不同 |
五、医疗美容纠纷采用消费者保护路径的正当性 |
(一)医疗美容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合理性分析 |
1.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
(二)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符合其立法宗旨 |
1.医疗美容行业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就医者处于弱者地位 |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3.保护弱者利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核心和原则 |
(三)保护医疗美容就医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
1.现有的过错认定规则对医疗美容就医者不利 |
2.现有的损害结果认定规则对医疗美容就医者不利 |
3.其他规则也对医疗美容就医者不利 |
结 语 |
(2)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过度医疗的概念界定 |
(一)多种视角下的过度医疗 |
(二)过度医疗相关概念辨析 |
(三)过度医疗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理论概况 |
(一)关于过度医疗民事法律性质的探讨 |
(二)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
(三)我国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内部构造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 |
(一)过度医疗司法案件样本选取与研究方法 |
(二)过度医疗司法案件实证分析结果的展示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司法适用情况的总结 |
四、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运行 |
(一)关于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社会调查 |
(二)关于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专家访谈 |
五、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完善路径 |
(一)过度医疗民事责任规范层面的完善 |
(二)过度医疗民事责任司法适用的完善 |
(三)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社会运行的完善 |
(四)加强与相关制度、相关组织的衔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李某某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和内容 |
第2章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回扣行为的概述 |
2.1 基本案情 |
2.2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相关概念 |
2.2.1 公立医院科室 |
2.2.2 医疗回扣 |
2.3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基本特征 |
2.3.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2.3.2 行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
2.3.3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 |
2.3.4 行为目的出于私利 |
2.3.5 整个科室的整体参与性 |
第3章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争议与相关观点之否定 |
3.1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定性之争议 |
3.1.1 罪与非罪之争议 |
3.1.2 本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3.1.3 本案构成单位贿赂罪 |
3.1.4 本案构成受贿罪 |
3.2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定性相关观点之否定 |
3.2.1 “非罪说”之否定 |
3.2.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否定 |
3.2.3 “单位贿赂罪”之否定 |
第4章 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之我见 |
4.1 定性为受贿罪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
4.1.1 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 |
4.1.2 主观上具有收受贿赂的故意 |
4.2 定性为受贿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4.3 定性为受贿罪可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和田维吾尔医疗的地方实践 ——以医疗、疾病与文化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概念界定 |
四、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一) 田野调查 |
(二) 文献资料研究 |
六、田野点概况 |
七、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 研究重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和田维吾尔医的医疗与医疗文化 |
第一节 维吾尔医药学的历史渊源、类型及特点 |
一、丝路文化交流与维吾尔医学形成与发展 |
二、和田民间医疗文化的类型和特点 |
三、民间医疗的社会认知及地位 |
第二节 作为文化体系的维吾尔民间医疗 |
一、疾病的文化解读 |
二、民间医疗中的象征符号 |
三、疾病与治疗的文化逻辑 |
第二章 和田维吾尔医的整体格局及其现代发展 |
第一节 作为医疗空间的家 |
一、医疗形式及其类型 |
二、拥有多重身份的民间郎中(提维普Tivip) |
三、医师的社会文化定位及权威 |
第二节 医疗空间的变迁:从家庭到街头 |
一、走向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医疗实践 |
二、职业化和商业化医疗实践的过程及特点 |
三、职业化转化的路径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维吾尔“医院”的诞生 |
一、医院的建立:门诊发展为医院 |
二、私立医院与公立医院 |
三、现阶段维吾尔医医院的发展状况 |
第四节 医疗管理体制与政策 |
一、民族医药相关政策法规的评价 |
二、国家民族医药政策在新疆民族医药事业中的作用 |
三、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对维吾尔医学发展的意义 |
第三章 和田维吾尔医的知识生产与延续 |
第一节 作为知识体系的传统维吾尔医学及其传承模式 |
一、知识传承模式 |
二、习得与传承的基本模式 |
三、维吾尔医学中的知识观 |
第二节 知识传承的现代转型 |
一、师徒关系与师生关系 |
二、权威的维护与传递 |
三、从传统道德走向职业道德---传统的转型 |
第三节 医疗实践中的信任逻辑 |
一、传统医疗实践中的人际关系与权威 |
二、新时期医疗实践与社会信任 |
第四章 和田维吾尔医疗实践中的医患关系 |
第一节 医患双方的疾病认知 |
一、医师的知识体系 |
二、患者对疾病的认知 |
三、医疗实践中的博弈 |
第二节 道德:约束维吾尔医患关系的文化规则 |
一、基于道德的医患关系:来自田野的本土经验之一 |
二、医疗实践中的性别:来自田野的本土经验之二 |
三、“维医”或“伪医”:市场、权利、信任 |
四、传统医患关系中的信任规则及其调试 |
第三节 现代医学的制度逻辑及其对传统医学的冲击 |
一、道德约束缺失与信任危机 |
二、“医德”还是“异”德 |
三、信息不对称:医患沟通中的话语特征 |
第四节 维吾尔医疗场域中的医患关系:三甲医院的事例 |
一、病房中的医患关系:认知差异的实践形态 |
二、医师与患者不同的心理需求:相互理解的出发点 |
三、交流方式与信息交换:医患沟通中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基本内容 |
五、创新点及有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权利观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理论维度 |
一、理论的基本前提:科学的权利观 |
二、理论的基本立场: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利观 |
三、理论的思维方法:唯物辩证法的权利观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实践理性 |
一、权利规范的形成根植于物质基础所决定的社会秩序 |
二、权利关系的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对权利正当性的决定作用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权利观的人文意蕴 |
一、权利是“人赋”的,并且是人之为人的确证 |
二、权利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 |
三、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 |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及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当代中国发展 |
一、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二、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三、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发展 |
第二节 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观内涵解读 |
一、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主体地位 |
二、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权利的基本路径 |
四、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权利实践的根本目标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在当代中国实践的现实图景 |
一、权利观念革新:从服从权力到争取权利的观念进步 |
二、权利领域拓展:从民事权利到社会权利的不断推进 |
三、权利诉求多元:从基本人权到新兴权利的类型丰富 |
四、权利冲突产生:从个人主义到合作主义的困境突出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对权利冲突的启示 |
一、提供权利冲突发生原因的理论解释 |
二、确立权利冲突化解路径的实践指向 |
三、树立权利冲突得以化解的人文目标 |
第三章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性与成因 |
第一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及规范梳理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 |
二、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规范梳理 |
三、医患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相关启示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特殊性质 |
一、医患权利冲突的真伪之辩 |
二、医患权利冲突的特征概括 |
三、医患权利冲突的本质分析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的成因 |
一、主体因素:医患双方权利观的非理性运用 |
二、法治因素:医患权利保护的法律运行失灵 |
三、社会因素:医患权利运行的保障制度不足 |
四、经济因素: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制约 |
第四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患者利益优先原则 |
一、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确立患者权利主体的首要地位 |
二、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内涵辨析 |
三、患者利益优先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二节 医患利益平衡原则 |
一、医患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医患权利内容的动态实现 |
二、提出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现实迫切性 |
三、医患利益平衡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合作原则 |
一、医患权利合作原则促进医患权利关系的良性互动 |
二、坚持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必要性 |
三、医患权利合作原则的若干具体运用 |
第五章 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医患权利配置的立法表达 |
一、制订医患权利保护的统一法律 |
二、确立医患权利内容的明确边界 |
三、明确医患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
第二节 医患权利协商的行政执法 |
一、增强医师个人行政责任的承担 |
二、发挥行政机关预防医患权利冲突的执法功能 |
三、完善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行政调解程序 |
第三节 医患权利平衡的司法裁量 |
一、强化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诉讼功能 |
二、改进医患利益冲突衡量的法学方法 |
三、确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指导性案例 |
第四节 医患权利冲突的多元化解机制 |
一、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多元化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加强医患权利冲突当事人间的和解制度 |
三、构建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医事仲裁制度 |
四、突出化解医患权利冲突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 |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医患权利冲突化解的多维路径 |
第一节 培育医患权利共同体的理性权利观 |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必要性 |
二、医患信任与沟通是构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关键因素 |
三、重建医患权利共同体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完善医患权利运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推进医方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二、优化普通患者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
三、健全贫困患者的医疗救助制度 |
第三节 巩固医患权利实现的物质经济基础 |
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患者权利均衡实现 |
二、公立医院改革坚持患者利益优先的公益本位 |
三、规范社会办医行为减少发生医患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论患者知情同意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案例介绍及问题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1.案例一陈吉祥诉上海市同仁医院医疗责任损害纠纷案 |
2.案例二朱小峰诉佛山市妇幼保健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案 |
(二)问题的提出 |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规定不明 |
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履行内容及标准不清 |
3.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模式不完善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说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
1.患者知情权的性质 |
2.患者同意权的性质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
1.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立法规定 |
2.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立法缺陷 |
3.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完善之我见 |
(二)权利主体同意能力的判定 |
1.权利主体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2.权利主体同意能力判断标准的立法缺陷 |
3.权利主体同意能力判定标准完善之我见——识别能力说 |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履行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履行标准 |
1.理性医生标准 |
2.理性患者标准 |
3.具体患者标准 |
(二)我国现行法对于履行标准规定的立法缺陷 |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标准之我见——双重标准说 |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责任认定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侵权行为 |
1.完全未履行告知义务 |
2.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3.错误告知 |
4.迟延告知 |
(三)损害结果 |
1.损害结果理论分类 |
2.现行法对损害结果内容规定的缺陷 |
3.关于损害结果的实践选择之我见 |
(四)因果关系 |
1.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及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应用 |
2.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及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应用 |
3.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之我见 |
(五)主观过错 |
1.故意心态 |
2.过失心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断医疗行为概述 |
(一)医疗行为与专断医疗行为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分类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专断医疗行为处理方式之考察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现状透视 |
(一)专断医疗行为的实践样态 |
(二)专断医疗行为属性理论争讼 |
(三)专断医疗行为属性之我见 |
三、专断医疗行为入刑的正当性考察 |
(一)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 |
(二)专断医疗行为入刑具有可行性 |
四、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厘定 |
(一)专断医疗行为刑事归责原则 |
(二)专断医疗行为的可归责罪名辨析 |
(三)专断医疗行为的刑事归责抑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当代中美医学人文教育比较研究 ——基于伦理学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技术路线 |
第2章 当代中美医学人文教育现状 |
2.1 当代美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 |
2.1.1 医学生具备宽泛扎实的人文学习基础 |
2.1.2 医学教学与人文教学交融渗透互为促进 |
2.1.3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人文教育 |
2.2 当代中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 |
2.2.1 我国医学人文教育越来越受重视 |
2.2.2 人文教育课程设置不足 |
2.2.3 人文教育考评机制缺失 |
2.2.4 人文教育缺乏系统性,完整性 |
第3章 中美医学人文教育比较 |
3.1 中美医学人文教育培养目标与定位比较 |
3.1.1 美国医学人文教育培养目标与定位 |
3.1.2 我国医学人文教育培养目标与定位 |
3.1.3 中美培养目标与定位的差异 |
3.2 中美医学人文教育课程设置比较 |
3.2.1 美国医学人文课程设置情况 |
3.2.2 我国医学人文课程设置情况 |
3.2.3 中美课程设置的差异 |
3.3 中美医学人文教育教学考核方法比较 |
3.3.1 美国医学人文教育教学考核方法 |
3.3.2 我国医学人文教育教学、考核方法 |
3.3.3 中美教育教学、考核方法的差异 |
3.4 中美师资队伍建设比较 |
3.4.1 美国师资队伍建设 |
3.4.2 我国师资队伍建设 |
3.4.3 中美国师资队伍建设差异 |
第4章 改进我国医学人文教育对策 |
4.1 探索人文教育与医学教育结合的有效途径 |
4.1.1 根据实际需求,因时施教 |
4.1.2 在医学教育中融入人文教育 |
4.1.3 在人文教育中融合医学教育 |
4.2 增设人文教育课程,提升课程设置的科学性 |
4.2.1 基础教育阶段:培养基本素养 |
4.2.2 临床学习阶段:关注职业素质教育 |
4.3 增强人文教育师资力量 |
4.3.1 完善医学院校教师队伍 |
4.3.2 建构教师人文素质考核制度 |
4.3.3 提升专业教师综合素质 |
4.3.4 增加培训交流机会 |
4.4 改革人文教育方式方法 |
4.4.1 优化人文教育教学方法 |
4.4.2 增强人文教育实效性 |
结束语 |
本论文创新性的自我评价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聚众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论文总体结构 |
第2章 “医闹型”聚众行为概述 |
2.1 “医闹”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医闹型”聚众行为的概念 |
2.1.1 “医闹”行为的概念 |
2.1.2 刑法意义上的“医闹型”聚众行为的概念 |
2.1.3 “医闹”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医闹型”聚众行为关系 |
2.2 “医闹型”聚众行为特征 |
2.2.1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产生多因性 |
2.2.2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有意煽动性 |
2.2.3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实施公然性 |
2.2.4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暴力侵害性 |
2.2.5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短暂突发性 |
2.2.6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行为违法性 |
第3章 “医闹型”聚众行为中的“聚众”解析 |
3.1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国内外立法考察 |
3.1.1 国内“聚众”行为立法考察 |
3.1.2 国外“聚众”行为立法考察 |
3.2 “医闹型”聚众行为之“聚”与“众”的解读 |
3.2.1 “聚”之解析 |
3.2.2 “众”之解析 |
第4章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刑法性质 |
4.1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刑法性质争议观点 |
4.2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刑法性质争议观点评析 |
4.3 “医闹型”聚众行为的刑法性质之我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医患关系法律性质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者保护路径[J]. 夏晓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2)
- [2]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研究[D]. 衡敬之. 西南医科大学, 2020(11)
- [3]公立医院科室收受医疗回扣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李某某案为例[D]. 唐颖. 湘潭大学, 2019(12)
- [4]和田维吾尔医疗的地方实践 ——以医疗、疾病与文化为中心[D]. 买托合提·居来提.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5]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下的医患权利冲突及化解研究[D]. 张娟.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论患者知情同意权[D]. 吴坤.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D]. 孙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当代中美医学人文教育比较研究 ——基于伦理学视角[D]. 夏菲菲. 中国医科大学, 2019(04)
- [10]“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之聚众行为研究[D]. 陈志方. 湘潭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