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郑志鹏[2](2020)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如火如荼的进行公益诉讼试点和实践反馈的情况下,为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便成为检察机关目前实践的重点。如何在实践与制度构建中相辅相成、不断完善,成了这项制度能否成为为国为民的好制度的最基本的考量标准。在理论与实证的研究中,本文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出发点,从理论上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梳理,在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中提出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以及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概况论述。首先对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以及理论界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反对声音,来引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其次剖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共利益、体现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三个价值;再次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分别进行比较,分析其异同点概括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最后论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和正式确立,得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巨大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在域外没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需要了解域外公益诉讼的渊源和主要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对域外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的分析和借鉴,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中36个具体案例、实习经历、对域外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三个方面,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启动、程序运行和程序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剖析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无规定或规定笼统化、检察机关无败诉风险、域外经验借鉴有限三个方面。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分别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启动、程序运行和程序适用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逐一解决,并且提出在域外程序中对激励机制和和解制度的中国化借鉴,对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马明明[3](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文中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利受到立法层面、解释层面和实践层面的三重限缩,因而招致批评和质疑。立法层面表现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未纳入法定赔偿范围;解释层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不能对在逃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层面表现为财产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反诉被严格限制,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很难另行起诉。尽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但鉴于我国不具备刑民分诉所需的制度土壤,故废止并不可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和法院的程序选择权可以成为突破被害人权利限缩的有效进路,其中后者构成对前者的有效制约。为对被害人实现充分救济,还需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制度衔接:一是做好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二是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
高嘉怡[4](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禁止刑事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赔与不赔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与此相反,民事领域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却呈现出不断完善的趋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允许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或者刑事和解程序,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并达成协议,这是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即首次在法律条文中间接认可了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但是仍然存在调解、和解率偏低等问题,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精神抚慰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本文围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的三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的排除,不光使得民刑两大部门法产生了冲突,也违背基本法律理念,背离国际立法趋势。第二部分是实践检视,笔者以“强奸罪”为例,分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和解”三个不同程序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实证分析。之所以选择“强奸罪”中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为例,主要因为强奸罪在现实中具有多发性,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高于物质损失,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抚平,对妇女性权的保障具有优先性,强奸案例具有代表性。实证数据显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面临着刑事和解受到限制、调解赔偿率偏低、裁判标准不一等诸多问题,我国亟需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改革具有紧迫性。第三部分是必要性分析,笔者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克服刑事和解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统一司法实践五个角度出发,论述确立精神精神损害赔偿不光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更能解决立法冲突、裁判冲突,满足被害人生活所需。第四部分是制度构建,我国应从基本原则、成立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赔偿标准以及运行程序等几个方面出发,全面细致的作出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式写入立法,并确保该项制度切实可行。第五部分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具体从协调刑事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两项制度、设立先予执行以及完善执行保障措施、完善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三个方面出发,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配合,作为补充,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周钊[5](2020)在《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文中指出回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其中公益诉讼的悄然兴起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亮点,特别是在2017年年中,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型的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2017年6月27日,我国“关于修正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提议”获得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得到立法的正式确立。虽然仅在两部诉讼法中增加了一个条文,但此次两部诉讼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即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的试点工作进行实证考察后,正式成为了我国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从此踏上了全面发展的新征程。我国改革开放已走过了四十余年的艰辛路程,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历史的转折点,不同利益冲突愈演愈烈,社会矛盾不断地涌现,如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药品公共安全层面等一些社会生活重大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了社会危机,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受害者的权益无从得到救济。虽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但是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而言并不尽如人意,故迫切需要创设新型诉讼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此,“两高”于2018年3月2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首次提出了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即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需要,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职能改革的重要体现。借此契机,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大批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受制于立法的滞后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匮乏等原因,检察机关在提起该新型诉讼类型案件时遇到了诸多困难。因此,对该新型诉讼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具有深层次的意义。作为一项新型的诉讼制度,该制度只有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在深入了解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制度演变、特点、基本理论、实践价值的基础上,从现实层面通过相关数据分析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该新型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该类新型诉讼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角色定位模糊不清、承担责任方式和赔偿主体不明确、是否履行公告义务存在争议、是否可以调解及诉讼模式问题不清以及是否可以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等问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从完善诉讼模式、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告程序、完善调解制度、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对象、设立专家陪审员制度上着手,以此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肖世芳[6](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在刑民交叉的司法实践中,从立案到执行各个步骤中,民事诉讼均可能受到刑事部分的影响,出现被害人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和全面保护的现象。从理论层面看,被害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天然具有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中当事人的两种角色,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当事人化的进程,被害人身份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容易出现矛盾乃至对立的局面,意味着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让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在解决程序冲突过程中长期受到“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落后于刑事诉讼程序追诉犯罪目的。要解决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困境,可以建立预审制度,将救济模式区分成为并列式与附带式程序两大类型,除了完善两种模式下的具体规范外,还要逐步确立部分案件中“先民后刑”原则的适用。另外细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规则以衔接刑民两大程序,并强调以检察监督作用辅助刑民交叉案件办理制度的合理化,实现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相平衡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内容又分为三章。首先,引言部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特色,主要介绍了刑民交叉案件研究成为热点的背景,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与理论分类做出初步研究,认为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价值最强,并以此为基础概括了刑民交叉关系的基本模式,指出在这些模式中,容易出现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不足的现象,进而引申出正文部分的具体内容。第一章是对刑民交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困境进行微观梳理,从立案、审判、执行等程序入手,既包括民事诉讼受到刑事犯罪影响导致被害人民事诉权、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赔偿权救济被侵犯的情形,也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局限和刑事追缴、退赔制度的执行度过低现象。由此可知,在刑民交叉法律实践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不到位是刑民程序冲突的一个表现。第二章是从理论角度分析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困境的制度渊源,主要以“被害人”身份与程序冲突时“先刑后民”原则弊端两个维度入手。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作用和角色不同甚至出现冲突,以及受到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影响,导致被害人民事权益与刑事追诉犯罪出现天然的冲突。但是目前去被害人当事人化与刑事诉讼发展趋势相悖,短期内这种冲突和矛盾会一直存在。而刑民交叉案件中,解决程序办理冲突长期受到“先刑后民”原则的影响,甚至出现了“先刑观念”的错误导向,导致被害人民事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第三章是对完善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可行路径进行分析。首先可以探索建立我国的预审制度,并将被害人保护救济路径分为并列式与附带式模式,其中并列式模式中由于刑事与民事诉讼呈现并列关系,“先民后刑”原则的确立有合理性,其可以矫正原有“先刑后民”原则带来的不利影响,让被害人保护压制重刑主义,但是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要明确前提,只有可刑可民与必须民事优先的案件可以适用;而附带式模式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追缴、退赔制度均有完善和规范化的余地,另外可以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补充共同落实民事权益在刑事程序中的实现。同时,细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制度以衔接刑民两大程序,并且发挥检察院在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作用,以此共同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机制。在文章的结语部分,提出了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发展趋势的展望,对理论与司法实践互相推动的进一步期待,也分析了文章存在的不足之处。
刘树寒[7](2020)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而正式确立。多年来附带民事诉讼为被害人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供了较为快捷的法律途径,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但在赔偿范围这一问题上却一直没有向普通民事诉讼靠拢,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在诉讼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但这不能否认其本质依然是民事诉讼。一直以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框定在“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2013年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更是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从“经济损失”与“物质损失”之中剔除,进一步压缩了赔偿范围。在《民法典》即将通过的新时代,此种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交错地带的冲突与矛盾在可预见的未来必定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尖锐。如何协调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侵权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不统一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文章围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境外相关制度的考察、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等四个方面分四章展开论述。具体而言,文章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基本内涵与责任基础出发,得出由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与普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之后考察了境外立法例的相关规定得出了相同结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为未来我国扩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提出完善建议与路径。与以往研究相比,文章较为全面的统计了近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及省会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赔范围方面的差异,并进行了分类与评述,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建议中提出“分步走”等构想并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时如何应对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财产保全、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有机结合、建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等应对措施,为扩大赔偿范围后的裁判执行保驾护航。
苏野[8](2020)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依现行法,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禁止之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领域却不能得到救济,难言合理。是否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亟待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四章: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外现状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第一章,阐述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范围。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具有附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精神损害事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其范围受到结构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的限制。第二章,分析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这一制度,于保障人权、彰显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和打击、预防犯罪,均有其价值。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有确立的必要性。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且在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可克服的障碍,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章,分析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包括: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合理标准。立法问题导致司法问题,包括: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第四章,探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构建这一制度,须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遵循罪责刑与赔偿相区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白帅锋[9](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对于最大程度实现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赔偿范围的逐渐成熟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已产生“去留存废”之争并愈演愈烈。对其性质之争、如何适用法律及实现刑民诉讼间的协调统一等问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导致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往往在解决矛盾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问题且越来越凸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视而不见,继而导致上访、申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单纯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而导致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而因犯罪导致的更严重的侵权却不能提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而附带民事诉讼却对其适用作出种种限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仍很暧昧,其前后作出的司法解释与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却标准不一,无形中放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理解适用的混乱。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原因入手并分析其价值,进而阐述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不足与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张雨[10](2020)在《被害人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刑事犯罪行为的发生,对被害人而言往往是最为严重的侵权,因此刑事审判过程中既要主张被告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又要注重被害人的刑事保护,注重刑法报应主义的实现,使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被害人保护根本上是要做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上对判决公正性得到认同,同时经济上能够获适度的赔偿,使被害人不因加害行为陷入贫困。本文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实体法参与、程序参与及事后补救角度出发研究被害人的刑事保护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被边缘化,仅仅作为嫌疑人犯罪成立的要件来考量,虽有被害人教义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思,但最终却落脚在犯罪人的可保护性上,演变为通过被害人过错等违法阻却事由为犯罪嫌疑人出罪,对被害人的保护并无帮助。在量刑环节量刑轻缓化的信号传递到基层法院,容易造成量刑出现与社会公众对刑罚的预期不相符的过分轻缓化趋势,使被害人心理上不愿接受。而在程序法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出现,加之精神损害赔偿尚未得到认可,赔偿有限;被害人谅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益补充,但仍旧存在漫天要价影响和解的达成或犯罪嫌疑人承诺后反悔的问题。在社会法层面,我国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透过这一名称可以看到这一制度背后反映的理念可以更进一步,同时该制度在启动方式、救助对象、资金来源及救助方式上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及线上访谈的方式,通过对刑法理论中被害人保护进行文献研究、对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及谅解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对法院及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就被害人谅解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进行线上访谈。通过研究我国当前被害人保护的现状提出建议即:重视恢复性司法观念,完善被害人谅解制度使被害人保护与量刑轻缓化相结合,借鉴国外假释缓刑中的被害人听证制度,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等。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界定 |
(一)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 |
(一)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讼累 |
(二)明晰被告人责任,及时维护公共利益 |
(三)恢复性司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
四、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一)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
第二章 域外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
一、域外公益诉讼制度的渊源 |
(一)现代公益诉讼的渊源及产生原因 |
(二)基于对扩散性权益的保护理论 |
二、域外主要公益诉讼制度 |
(一)基于检察总长制度的告发人诉讼 |
(二)公民诉讼及其配套制度 |
(三)美国的集团诉讼中的和解程序 |
(四)德国的团体诉讼 |
(五)域外公益诉讼制度分析与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程序启动问题 |
(一)受案范围局限 |
(二)起诉主体单一 |
二、程序运行问题 |
(一)是否设立庭前程序问题 |
(二)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问题 |
(三)赔礼道歉的媒体级别问题 |
三、程序适用混乱 |
(一)诉前履行公告程序问题 |
(二)鉴定费用的缴纳与赔偿损失的归属问题 |
四、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无规定或规定笼统化 |
(二)检察机关无败诉风险 |
(三)域外经验借鉴有限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措施 |
一、程序启动完善 |
(一)扩宽受案范围 |
(二)完善主体资格规定 |
二、程序运行完善 |
(一)设立庭前程序基本要求 |
(二)扩大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
(三)建立公益诉讼专门的赔礼道歉媒体 |
三、程序适用完善 |
(一)切勿省略诉前公告程序 |
(二)建立诉讼费用的归属和合理使用机制 |
四、域外程序中国化借鉴 |
(一)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多种激励机制 |
(二)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三重限缩 |
一、立法层面 |
(一)排除精神损失 |
(二)过分担心“空判” |
二、解释层面 |
(一)救济渠道狭窄 |
(二)在逃犯不能起诉 |
三、实践层面 |
(一)毁坏与非法占有、处置难以区分 |
(二)限制提起反诉 |
(三)追缴退赔不足时,被害人难以另行起诉 |
第二章 三重限缩引发的质疑 |
一、关于“空判”与“执行难”的质疑 |
二、关于刑民双轨制的质疑 |
三、关于花钱减刑与刑民责任相互吸收的质疑 |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不被认真对待的质疑 |
第三章 刑民分诉的路径探讨 |
一、制度衔接是关键 |
二、制度成果来之不易 |
三、缺乏配套制度与环境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调整 |
一、调整的原则与方向 |
(一)合于制度初衷 |
(二)合于制度属性 |
二、程序选择权的进路 |
(一)选择权的内涵与外延 |
(二)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 |
(三)法院的程序选择权 |
三、做好制度的衔接 |
(一)与罪犯劳动报酬的衔接 |
(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检视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不支持 |
(二)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 |
(三) 刑事和解受限 |
三、我国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实现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
(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克服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统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
(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四)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
(五)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六) 精神损害赔偿的运行程序 |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一) 协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的关系 |
(二) 增设先予执行的规定,并完善执行保障措施 |
(三) 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原理和价值 |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制度沿革 |
(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
1、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监督者的角色 |
2、检察机关相较其他国家机关及组织、个人而言具备自身优势 |
3、有公益诉讼法理作支撑 |
4、符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 |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 |
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证考察 |
(一)我国各地区案件的分布现状及类型分析 |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分析 |
1、处理模式 |
2、诉讼地位 |
3、诉讼请求类型 |
4、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5、公告程序 |
6、调解问题 |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定位不明确 |
(二)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尚不统一 |
1、诉前的公告程序 |
2、案件调解后的公告程序 |
(三)承担责任方式和赔偿对象不明确 |
(四)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有待明确 |
(五)存在“以钱赎刑”的现象 |
四、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
(一)案件处理模式的完善 |
(二)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 |
1、检察机关在一审诉讼中宜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 |
2、检察机关在二审诉讼中宜作为上诉人 |
(三)规范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公告程序 |
(四)完善调解制度 |
(五)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对象 |
(六)设立专家陪审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实践困境 |
(一)民事诉讼程序进程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 |
1.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民事立案难问题 |
2.民事诉讼中不合理的“一刀切式”中止审理 |
3.在先刑事诉讼判决书对民事审判的渗透力过于强大 |
4.刑事、民事责任聚合下的冲突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用的局限性 |
(三)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诉讼的冲突 |
1.追缴、退赔判决书成被害人手中“白条” |
2.阻却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3.与民事执行产生竞合 |
二、刑民交叉下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困境的理论分析 |
(一)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研究 |
1.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界定 |
2.刑事、民事程序中双重身份的天然冲突 |
3.刑事诉讼被害人当事人化的不利影响 |
(二)“先刑后民”原则的弊端 |
1.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原则梳理 |
2.“先刑观念”的错误导向 |
3.“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 |
4.刑、民实体法法域冲突的破解困境 |
三、刑民交叉程序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困境破解路径 |
(一)具体路径设计 |
1.设立预审制度的合理性 |
2.不同程序下被害人民事权益的类型化 |
(二)构建并列式程序中“先民后刑”原则 |
1.确立“先民后刑”原则的办案理念 |
2.明确“先民后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 |
(三)优化附带式程序的救济途径 |
1.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2.规范化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 |
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为补充 |
(四)细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 |
(五)强化检察监督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概述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
一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与责任基础 |
一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内涵 |
二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责任基础 |
第二章 境外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范围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赔偿范围 |
一 法国 |
二 德国 |
三 俄罗斯 |
四 我国台湾地区 |
五 日本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赔偿范围 |
一 英国 |
二 美国 |
第三节 境外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结与启示 |
一 赔偿范围的总结 |
二 赔偿范围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立法历程与现状 |
一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二 刑法的有关规定 |
三 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现状 |
一 残疾与死亡赔偿金 |
二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三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一 精神损害赔偿缺失 |
二 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不统一 |
三 因裁判执行困难而限制赔偿范围 |
第四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完善 |
第一节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必要性 |
二 可行性 |
第二节 避免司法实践中判赔范围的混乱 |
一 逐渐统一刑、民诉讼赔偿范围 |
二 继续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和解 |
第三节 通过提高裁判执行率促进赔偿范围的扩大 |
一 完善财产保全 |
二 履行民事赔偿与减刑、假释相结合 |
三 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补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8)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逻辑构架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本文的逻辑构架 |
第一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
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二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人权 |
二、彰显公平正义 |
三、弥补法律缺陷 |
四、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争议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争议 |
二、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 |
二、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 |
第二节 司法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判决结果执行困难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 |
二、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金额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价值 |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价值 |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及分析 |
(一)我国现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立法现状 |
(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分析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赔偿原则 |
(二)具体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被害人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概述 |
(一)被害人保护概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二、刑法中被害人保护的缺失 |
(一)刑法理论中被害人地位的边缘化 |
(二)被害人责任加重被害人保护的负担 |
(三)量刑过分轻缓化对被害人心理产生不良影响 |
三、程序法上被害人保护的缺失 |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侵权责任的处理模式及困境 |
(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足 |
(三)被害人谅解的现实困境 |
(四)执行难制约赔偿的实现 |
四、社会法层面被害人保护的不足 |
(一)我国的救助模式 |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范围与流程尚待统一 |
五、建议 |
(一)重视被害人保护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
(二)重视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被害人谅解制度 |
(三)解决赔付不足问题 |
(四)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 |
(五)推动行刑社会化的发展并建立被害人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郑志鹏. 青岛大学, 2020(02)
-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限缩问题与制度调整[D]. 马明明. 烟台大学, 2020(06)
-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实证研究[D]. 高嘉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5]试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D]. 周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2)
- [6]刑民交叉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D]. 肖世芳. 南京大学, 2020(04)
- [7]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研究[D]. 刘树寒. 郑州大学, 2020(03)
- [8]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苏野.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9]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研究[D]. 白帅锋. 西南大学, 2020(01)
- [10]被害人保护研究[D]. 张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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