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图书馆管理创新(论文文献综述)
鹿海洋[1](2020)在《中国行政管理40年学术研究主题评析(1978—2018)》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正值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对40年来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进行客观的梳理和评析,有助于我们把握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热点主题和基本规律,并为行政管理实践提供指导,以此来加快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本文将按照问题线索为主,时间线索为辅的思路进行。首先对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的形成进行量化分析。其次,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78-199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92-2002)、经济全球化与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02-2012)、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12-2018),这四个阶段里每个研究主题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价值和缺失进行深入的挖掘。最后,对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演变的规律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把握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热点主题和基本规律,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薄弱环节,探索未来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发展方向。
孙铭壕[2](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研究说明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李静怡[3](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钱海峰[4](2018)在《印度专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印度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之一,与中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与我国具有相似的国情。在文化方面,中国和印度同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具体到印度的法律制度而言,其主要沿承英美法系,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又以其符合印度国情的且起步较早的专利制度对其技术进步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为世人所瞩目。梳理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印度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及其哲学基础,对于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以及指导企业在印度投资都具有重要意义。印度的专利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其发展过程反映了印度近现代历史的进程,反映了印度从殖民地到民族独立再到全球化的历程。印度独立以来,先后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两次改革。1970年,印度颁布了首部独立自主制定的《1970年专利法》,之后又颁布了《2005年修正案》,并一直沿用至今。印度的专利制度整体上与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目标相一致,但同时又受到了国大党的资产阶级思想、印度人民党的新自由主义精神、种姓制度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直接和/或间接影响。印度的执政党始终将世俗主义放在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将专利制度作为一种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工具,认为,在使用得当的前提下,专利制度不但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借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别对印度专利制度的两次变革进行说明,进而分析影响专利立法的经济背景,剖析专利变革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研究认为,专利制度的设置应结合具体国情,特定技术领域发明的保护力度应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的技术实力相适应,并随着国家经济环境变化而修正,从而使其能够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印度现行的专利制度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在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又对专利权的获取和实施进行了限制。研究认为,印度现行的专利制度受到功利和正义两种价值的指引,体现出了一种复杂交织的二元哲学思想。印度专利制度在平衡私人权益与社会公益冲突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印度专利法活用TRIPs协议,其设置的非专利保护客体、强制许可、专利实施报告等规定为就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滥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显着成效。众所周知的是,这些条款帮助印度在发展仿制药、降低药价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保护印度传统知识方面,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图书馆和全球专利监控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高新技术领域,印度采用了与仿制药产业不同的保护策略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分析认为,鉴于印度专利制度复杂性的特点,我国企业在印度投资前,应当对印度的知识产权环境以及行业专利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充分控制知识产权风险,并在不慎卷入侵权诉讼时,善用印度法律规定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樊婧[5](2016)在《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法视野下,对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探讨可以分别从文化领域、贸易领域和人权领域展开。本文研究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主要着眼于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具体问题,第一是前置问题——文化产品的定性,其次是核心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条件,再次是例外问题——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最后是宏观上的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问题。本文第一章对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予以阐释。至今,理论和实践中对“文化产业”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具体包括哪些门类亦存在差异。由于“文化”和“创意”原本丰富的内涵,再加上“产业化”,因而更难界定,并且这一概念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因此本文首先对“文化产业”和“补贴”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理论依据,这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其次,从文化、贸易、人权三个角度系统总结了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国际法渊源,文化领域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中成员方实施文化政策措施权利的规范;贸易领域的渊源,主要包括贸易规范中的一般贸易原则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以及其中的补贴规范对文化产业补贴的规制;人权领域的渊源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文化权利。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这些内容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二章分析了文化产品的定性问题,即对文化产品是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由于贸易领域货物与服务补贴规则的不一致,并且界分货物和服务是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前置问题,因而有必要对文化产品的货物和服务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尽管货物与服务的定性问题不是文化产品独有,但是此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文化产品定性问题较之一般产品的分类更为复杂:文化产品通常具有货物和服务的双重属性,货物和服务的融合现象在文化产品领域更加明显。因而适用一般分类标准即有形性标准,对文化产品来说有失公平。本文提出了现有法律规则框架下的应对策略,并提出了日后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的统一这一可能的发展趋势下的建议。第三章研究了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主要包括三节的内容,由于补贴更多的与贸易相关,因此前两节的内容分别讨论了贸易法视域下货物贸易规则与服务贸易规则与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第三节对文化、贸易、人权规则下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进行总结。在文化法视域下,《文化多样性公约》赋予了成员国采取一种相对宽泛的文化补贴的权利,其标准是“直接文化影响标准”,不论这些补贴是给予货物还是服务,给予商品还是生产者,给予国内的还是国外的文化产品。贸易法视域下,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及合法的条件问题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GATT中,需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3.8条例外的条件和《SCM协定》的条件;在GATS中,虽然缺乏如货物贸易领域那样明确的补贴规则,但是应当符合一国在GATS中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考察是否做出了有关文化产品补贴的最惠国待遇豁免的例外。以直接补贴的形式仅仅给予其国内文化产业生产者的补贴,尽管可能对外国同等的生产者造成歧视,可以基于GATT第3.8(b)条的规定而被免责;以间接形式进行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则需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能对国内文化产品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措施而造成对外国同类产品的歧视。在人权法视野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文化产业补贴具有一定的间接规范作用。其中的“表达自由”要求对一国对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提出了限制,具体而言,一国在实施文化产业补贴措施时,应当基于相对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不得通过该措施间接干预公民的表达自由。第四章探讨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是从例外角度看待文化产业补贴问题,按照范围的从大到小,具体包括三种例外形式:一是文化产业的总体例外(cultural industry exception, CIE),二是一般例外规则的例外,三是补贴规则的例外。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作为文化产业补贴问题的抗辩理由。本章通过分析,发现了尽管“文化例外”失败,但是“文化产业例外”产生萌芽并在FTAs中发展。指出贸易规则的一般例外规则中与文化产业相关的包括公共道德例外和国家珍宝例外。其中,“公共道德”的适用关键在于“必要性”的认定;而“国家珍宝”例外的新发展表明其适用于文化产业核心部门的可能性。第五章论述了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规则之间冲突及其解决问题。面对这些可能的冲突,本研究有必要对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做出阐释。就冲突的内容来看,包括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规则的冲突。而在这些冲突的背后,究其本质,是立法目标的冲突以及不同国家在文化产业领域利益的冲突。本章通过研究发现,对于《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人权领域相关公约的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公约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公约与人权的关系。对于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考察可以发现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成为当事方最有可能选择的机制;而由于公约第20条规定的模糊性,使得二者的关系不甚明朗,因而文化产业补贴最好的办法依然是遵守贸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最后着眼于中国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与国际法的相符性问题。本章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定义、范围,《《SCM协议》框架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类型,我国文化产品的货物或服务属性,以及我国在GATS中与文化产业补贴有关的承诺及保留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政策措施的现存问题,部分措施具有构成专向性和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甚至构成禁止性补贴。并结合本文的研究成果,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为我国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发展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从国内法角度应当依据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对相关规则进行清理,分阶段、有步骤地废、改、立;从国际法角度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视野,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和我国的教训,争取文化产业例外和文化产业补贴的保留,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适合的国际法环境。
陈瑶[6](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认为“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张蹇[7](2010)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论文的选题和本人对相关领域已有成果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的目的是:在理论上超越已有的研究成果,开拓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理论,填补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理论空白;在对现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国际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参与WTO和UNE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未来谈判提供法理参考;试着为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想要实现以下目标:1、厘清相关概念和基本原理;2、试图清理出一套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3、设计一套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方案。无论是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对相关国内规则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还应该是在于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尽管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具体实施这些规则的过程中,目标会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但研究国际和他国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建立和运行,其最终的目标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本人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路径的选择,在体例安排方面除了引言外,将论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是对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及角度路径等进行描述,统领全文。第一章主要是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所涉及的文化、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细致的划分,并阐述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语义、原则、渊源和价值理念等基本原理进行辨析溯源,从而厘清本文研究的内涵与外延,为接下去的研究界定研究范围;第三章是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考察,认为,一方面WTO规则当中存在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规则,但不够全面和细致,有的还可能会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产生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其他国际公约有会充实和发展WTO相关规则的内涵。第四章在考证相关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制度基础上,论述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和文化产品保护之争以及这两者争议的解决路径选择;第五章主要论述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现状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在WTO和UNESCO等相关国际谈判中,中国应坚持的立场和策略;如何在建构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以应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挑战,促进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的有好又快增长,这些问题都是本章论证的重点。
肖远文[8](2006)在《WTO与高校图书馆——入世对我国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加入WTO为我国图书馆界带来了一系列的机遇和挑战,高校图书馆的改革势在必行,唯有开展多方面的创新工作,才能促进其持续发展。而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快数字化建设步伐,引进灵活的运行机制以及加强图书馆法制建设,则是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章毓群[9](2006)在《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文中认为在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了信息时代,网际网络的应用已成为信息时代的推手。随着信息科技与网际网络的革命性发展,知识及信息的获得、传播、储存及应用更加便捷,因此整个人类生活及经济型态也伴随着科技与创新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了新风貌。由于多数的着作本身即属于信息的一种,因此,以数字方式创造及利用着作,是二十世纪以来最重要的趋势之一,而以网际网络的应用与利用,颠覆了传统着作的使用,致使着作权法有必要因应网际网络数字化科技发展而作调整。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伯尔尼公约(The Berne Convention),是国际间最早而且是最重要的着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自1886年签署以来历经了7次修正,而历次修正案都是为因应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的提升着作权保护标准。例如目前国际间对着作何时受到着作权法保护,采创作保护主义与注册主义两种制度。创作保护主义规定在着作完成时,着作人即取得着作权,不须要完成任何程序,注册主义的规定是创作完成后必须向特定的机关注册或登记,才能取得着作权。伯尔尼公约,早期是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但是自伯尔尼公约于1908年修正改采创作保护主义后,世界各国受它的影响,大多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目前虽然还有少数国家采取注册保护主义,例如美国,但是这些国家的注册或登记程序大多只具有存证或初步证据的效力。由于科技的发展,着作的表现方式在二十世纪已不再局限于平面媒体,以多媒体方式呈现者日益增加,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在文学、艺术上的原创性虽然次于着作人的原创性,但此类创作人的经济利益实在也有保护的必要性。在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的推动下,国际间国家于1960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署“保护表演人、录音物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国际公约(The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简称为罗马公约(The Rome Convention),赋予表演人、录音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创作类似着作权但次于着作权的邻接权权利。罗马公约则是第一个世界性保护邻接权的公约,规定只有加入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着作权公约的会员国才能加入。除了上述两个与着作权关系紧密的国际公约,另有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tradeOrganizatiohn)架构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ade Related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TRIPs),主要是整合和补足其它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财产权(包括商标和专利)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着作权),罗马
周立实[10](2006)在《论加入WTO后的我国图书馆建设》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论述了加入WTO后我国图书馆所面临的机遇、挑战,我国当前图书馆的立法问题,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人才的重视和培养。
二、加入WTO与图书馆管理创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图书馆管理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行政管理40年学术研究主题评析(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Citespace可视化分析法 |
(二)统计分析方法 |
(三)历史研究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形成的量化分析 |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的涵义 |
一、行政管理的涵义 |
二、学术研究主题的涵义 |
第二节 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阶段的划分依据 |
一、党的政策 |
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
三、中国行政管理自身的发展规律 |
第三节 期刊样本分析 |
一、各期刊文章占总样本比例 |
二、发文作者分析 |
三、关键词分析 |
第四节 着作样本分析 |
第五节 研究主题汇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78-1992) |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 |
一、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背景 |
二、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评析 |
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 |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背景 |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评析 |
第三节 行政效率的研究 |
一、行政效率研究的背景 |
二、行政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行政效率研究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92-2002)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 |
一、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背景 |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评析 |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研究 |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背景 |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全球化与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02-2012) |
第一节 WTO对政府运行方式的影响研究 |
一、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背景 |
二、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评析 |
第二节 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
一、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背景 |
二、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评析 |
第三节 政府绩效管理研究 |
一、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背景 |
二、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12-2018)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背景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评析 |
第二节 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
一、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背景 |
二、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三、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演变的规律探寻 |
第一节 研究主题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
一、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研究 |
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 |
三、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
第二节 研究主题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为主线 |
一、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 |
二、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主题形成引进-消化-构建-创新的研究路径 |
一、研究主题的引进(1978-1992) |
二、研究主题的消化(1992-2002) |
三、研究主题的构建(2002-2012) |
四、研究主题的创新(2012-2018) |
第四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主题贯穿改革过程始终 |
一、以经济职能为重心的机构改革研究 |
二、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心的机构改革研究 |
第五节 研究主题演变中的缺失和发展趋势展望 |
一、研究主题演变中的缺失 |
二、研究主题演变中的发展趋势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3)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印度专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贡献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发展史 |
2.1 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专利制度 |
2.1.1 印度专利制度的起源 |
2.1.2 印度专利制度的形成:《1911年专利与设计法》 |
2.2 印度独立后的专利制度 |
2.2.1 印度专利制度的“独立”:《1970年专利法》 |
2.2.2 印度专利制度的转折:签署TRIPs协议 |
2.2.3 第一次修正:《1999年修正案》 |
2.2.4 第二次修正:《2002年修正案》 |
2.2.5 第三次修正:《2005年修正案》 |
第3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
3.1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因素 |
3.1.1 印度的宪法精神 |
3.1.2 印度的政治体制 |
3.1.3 尼赫鲁家族的阶级属性与政治理想 |
3.1.4 拉奥政府的改革开放 |
3.1.5 印度人民党的新自由主义 |
3.2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经济因素 |
3.2.1 专利制度的经济学逻辑 |
3.2.2 聚焦国内市场的专利弱保护 |
3.2.3 印度仿制药产业的崛起 |
3.2.4 拓展国际市场的专利强保护 |
3.2.5 加强专利保护的弊与利 |
3.2.6 印度原研药产业案例介绍 |
3.3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文化因素 |
3.3.1 宗教社会 |
3.3.2 种姓制度 |
3.4 政治经济文化对专利案件审判的影响 |
3.4.1 格列卫案经过 |
3.4.2 案件判决影响因素及分析 |
第4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思想基础、内容和特色 |
4.1 印度现行专利制度的思想基础 |
4.1.1 强调公平 |
4.1.2 兼顾效率 |
4.2 印度专利保护法规、管理机构与司法体系 |
4.3 印度《1970年专利法》与现行专利法之显着差异 |
4.3.1 非专利保护客体 |
4.3.2 涉及专利发明应用的一般性条款 |
4.3.3 强制许可与权利许可相关条款 |
4.4 印度现行专利法特色条款与案例 |
4.4.1 创造性标准 |
4.4.2 已知物质的新形态与格列卫案 |
4.4.3 强制许可与多吉美案 |
4.4.4 平行进口 |
4.4.5 实验使用侵权豁免 |
第5章 印度专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5.1 精准把握TRIPs协议的实质 |
5.1.1 设置专利保护客体与授权标准 |
5.1.2 调整公共健康权与专利权的冲突 |
5.1.3 界定专利应用之意义 |
5.2 保护传统知识 |
5.2.1 成功的实践经验 |
5.2.2 数字图书馆 |
5.2.3 全球专利监控机制 |
5.2.4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现状 |
5.2.5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
5.2.6 加强中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建议 |
5.3 对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执行不同的原则 |
5.4 对中国专利制度发展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印度《1970年专利法》相关条款原文 |
附录2 印度现行专利法相关条款原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补贴界定 |
一、文化产业 |
二、补贴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原因 |
第二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渊源 |
一、国际文化法渊源 |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
三、国际人权法渊源 |
第三节 文化产业补贴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
一、文化产品的定性 |
二、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四、文化产业补贴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化产品的定性 |
第一节 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提出 |
一、文化产品定性的争议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一、定性的一般标准 |
二、文化产品定性的标准 |
三、文化产品定性适用一般标准的评述 |
第三节 文化产品定性对规则适用的影响 |
一、GATT与GATS的重叠适用 |
二、重叠适用引发的解释问题 |
三、对重叠适用的评述 |
第四节 文化产品定性的反思 |
一、文化产品定性争议的分析 |
二、文化产品定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 |
第一节 文化产业货物贸易补贴 |
一、文化产业补贴的认定 |
二、补贴的类型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T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四、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服务贸易补贴 |
一、服务贸易补贴规范与文化产业 |
二、GATS国民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三、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与文化产业补贴 |
第三节 文化产业合法补贴的条件 |
一、符合《文化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文化产业补贴 |
二、符合WTO规则的文化产业补贴条件 |
三、符合人权法要求的文化产业补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一节 文化产业例外 |
一、WTO规则中“文化例外”的提出和失败 |
二、USCFTA和NAFTA规则中的“文化产业例外” |
三、RTAs和FTAs中关于文化产业例外的新发展 |
第二节 贸易规则中的一般例外条款 |
一、文化产业与一般例外条款 |
二、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可适用性 |
三、国家珍宝例外的可适用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文化产业补贴相关规则的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冲突的表现和实质 |
一、冲突的表现 |
二、冲突的实质及原因 |
三、冲突解决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争端解决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 |
一、国际争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二、RTAS与WTO规则中的管辖权条款 |
三、WTO规则与《文化多样性公约》中的管辖权条款 |
第三节 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解决 |
一、冲突条款的方法 |
二、后法原则 |
三、特别法优先 |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 |
五、协调合作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现状 |
二、文化产业补贴措施的定性问题 |
三、文化产业补贴的合法性问题 |
四、文化产业补贴的例外规则 |
第二节 我国文化产业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国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二、国内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表:我国文化产业补贴相关政策汇总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 |
二、英文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7)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论文研究目的 |
二、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三、本论文研究的重点和所持的基本观点 |
四、论文研究的基本进路和视角 |
第一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导论 |
第一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文化、文化产业 |
一、“文化”的解读 |
二、文化产业 |
三、文化产业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二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内涵及其对象的分类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内涵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对象的分类 |
第三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相关国际贸易之关系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关系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渊源、价值、原则 |
第一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论要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语义分析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渊源 |
三、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特点 |
四、普遍与多元: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贸易基础和文化基础的理论探析 |
五、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规制对象 |
第二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价值理念 |
一、当代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价值理念 |
二、未来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价值理念之构建 |
第三节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基本原则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公共利益保障原则 |
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
三、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比例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规范 |
第一节 GATT/WTO 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GATT1947 |
二、WTO 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规则 |
三、GATT/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争端 |
四、小结 |
第二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 年海牙公约》和《1970 年公约》 |
二、《佛罗伦萨协定》及其《内罗毕议定书》 |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多样性公约》 |
四、小结 |
第三节 双边/区域协议对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之规范 |
一、美加自由贸易协定 |
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三、欧共体/欧盟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 |
四、小结 |
第四节 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 |
一、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
二、多边投资协议(MAI)草案 |
三、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文化多样性公约和WTO 规则之冲突与调和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 规则冲突之分析 |
一、认定条约冲突之规则 |
二、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 规范的可能冲突之处 |
第二节 在文化多样性公约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一、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规则 |
二、在文化多样性公约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第三节 在WTO 框架内寻求调和之方法 |
一、DSB 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争端的管辖权 |
二、非WTO 协定在DSB 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 |
三、文化多样性公约在DSB 解决文化产品贸易争端中的援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文化产品贸易管制法体系之完善 |
第一节 中国文化产品贸易管制法之现状 |
一、中国现行文化立法 |
二、加入WTO 对中国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冲击与挑战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政策和规则的经验与启示 |
一、美国的经验和启示 |
二、加拿大的经验和启示 |
三、法国的经验和启示 |
四、日本的经验和启示 |
五、韩国的经验和启示 |
六、可供中国借鉴的国外文化产品贸易管制之成功经验 |
第三节 建立完备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法律体系 |
一、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目标定位 |
二、我国对外文化产品贸易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三、构成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体系的各系统与要素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WTO与高校图书馆——入世对我国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 加入WTO对我国高校图书馆的影响 |
1、入世对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冲击 |
(1) 来自思想观念、服务模式方面的挑战 |
(2) 来自文献信息资源方面的挑战 |
(3) 来自国外同行方面的挑战 |
(4) 来自人力资源方面的挑战 |
(5) 来自信息服务技术手段方面的挑战 |
(6) 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 |
2、入世给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带来的机遇 |
二、改革创新, 促进高校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
1、 WTO环境下, 我国高校图书馆的改革势在必行 |
2、创新是促进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抉择 |
(1) 目标创新 |
(2) 观念创新 |
(3) 服务创新 |
(4) 技术创新 |
(5) 人力资源建设创新 |
三、入世后我国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考 |
1、贯彻以人为本思想,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为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蓄势 |
2、加快数字化建设步伐, 促进高校图书馆的跨越式发展 |
3、引进灵活的运行机制,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体系, 全面适应WTO环境 |
4、充分掌握、利用 |
(9)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主要论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及途径 |
五、研究架构 |
第二章 科技与着作权发展的关系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着作的本质 |
一、着作权的法律定位与特质 |
二、国际公约的保护规定 |
第三节 印刷技术的发明 |
一、印刷术在中国的历程 |
二、印刷术在欧美的影响 |
第四节 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的技术发展与着作权 |
一、照相与电影相关技术年代 |
二、复印机的发明与影响 |
三、与家用录音、录像机发展有关的争议 |
四、计算机程序与着作权 |
第五节 网际网络科技对着作的影响 |
一、容易大量重制着作 |
二、快速及全面性的散布着作 |
第六节 网络新科技引发的着作权争议 |
一、网络传输着作的相关议题 |
二、数字内容传播相关议题 |
第七节 小结 |
第三章 与着作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 |
一、伯尔尼公约的缘起 |
二、伯尔尼公约的重点 |
第三节 罗马公约 |
一、罗马公约的缘起 |
二、罗马公约的重点 |
第四节 WTO 架构下TRIPs 协议的简介 |
一、TRIPs 协议的缘起 |
二、TRIPs 协议架构的简介 |
三、TRIPs 协议规范的基本精神 |
四、TRIPs 协议保护的范围 |
五、TRIPs 协议对于着作权保护的架构 |
第五节 WIPO 及与着作权有关条约的概论 |
一、WIPO 的缘起 |
二、WIPO 的主要任务 |
三、WCT 的重点 |
三、WPPT 的重点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条约的发展和几个国家着作权法制的调整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WTO/TRIPs |
一、WIPO 与WTO 合作协议(WIPO-WTO Agreement) |
二、对开发中国家与低度开发国家的法律技术援助 |
第三节 WIPO |
一、WCT 与WPPT 两项条约的成立与会员现状 |
二、WCT 与WPPT 的基本规范事项 |
第四节 因应WCT 与WPPT 两项条约首先修法的国家-美国 |
一、美国着作权法因应复印机发明的发展 |
二、美国家庭录音法案 |
三、数字千禧年着作权法案 |
第五节 欧盟对WCT 与WPPT 两项条约的应对 |
一、前言 |
二、欧盟有关科技保护措施的法制概况 |
三、目前各会员国转化的情形 |
四、结语 |
第六节 亚洲科技国家-日本-的应对 |
一、日本着作权法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修法发展 |
二、日本着作权法的本质 |
三、平成9年(1997 年)修正概要 |
四、平成11 年(1999 年)修正概要 |
五、平成12 年(2000 年)修正概要 |
六、平成14 年(2002 年)修正概要 |
七、平成15 年(2003 年)修正概要 |
八、平成16 年(2004 年)修正概要 |
九、P2P 案例案例探讨和分析 |
十、结语 |
第七节 亚洲开发中国家-韩国-的调整 |
一、前言 |
二、韩国着作权法修正案 |
三、加强着作权人权利的趋势 |
四、信息共享活动的问题 |
五、信息共享合理使用需求的目的 |
六、信息共享活动主张的观点和着作权加强论 |
七、案例探讨-Soribada 公司韩国最大P2P 服务业 |
八、结语 |
第八节 小结 |
第五章 信息时代有关着作合理使用的讨论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 |
一、合理使用的意义 |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 |
第三节 国际着作权法制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
一、伯尔尼公约 |
二、罗马公约 |
三、TRIPs、WCT、WPPT |
四、结语 |
第四节 案例探讨-以美国为例 |
一、前言 |
二、美国史上合理使用第一案—Folsom v. Marsh |
三、美国有关科技与合理使用的案例介绍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感 谢 词 |
四、加入WTO与图书馆管理创新(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行政管理40年学术研究主题评析(1978—2018)[D]. 鹿海洋.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2]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D]. 孙铭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3]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4]印度专利制度研究[D]. 钱海峰.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5]文化产业补贴的国际法问题研究[D]. 樊婧. 武汉大学, 2016(01)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
- [7]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D]. 张蹇. 苏州大学, 2010(10)
- [8]WTO与高校图书馆——入世对我国高校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及对策[J]. 肖远文. 毕节学院学报(综合版), 2006(03)
- [9]论信息时代着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D]. 章毓群.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0)
- [10]论加入WTO后的我国图书馆建设[J]. 周立实. 甘肃农业,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