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商标的显着特征及与相邻工业产权的协调(论文文献综述)
叶朦朦[1](2021)在《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
舒欣[2](2020)在《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文中指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的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向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持续的技术创新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而专利作为重要的创新战略资源,其增长也必然要由“快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自2000年后开始“爆炸式”增长,在2011年中国已然成为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然而对于中国专利的增长和质量的研究多基于宏观层面,鲜有从微观层面剖析企业专利行为的研究。本文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跨期微观创新调查,首次在国际可比框架下,对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的微观机制、专利申请的动机以及专利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本文立足于国际比较的视角,从专利制度、宏观专利行为和微观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进行全方位比较。主要的结论有:中国的专利制度经历了从主动借鉴到外部驱动,再到内部驱动不断创新的过程,现行的专利体制仍需在专利保护强度、审查力度和效率以及专利实施和运用方面做出改进;中国与美国企业相似,都最重视采取商标或保密来保护创新产出而不是申请专利,而日本企业则最偏好采用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国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动机低于发达国家,而防止专利诉讼的策略性动机高于欧洲与美国。其次,本文采取了混合截面的定序logit回归实证分析企业专利的选择机制,回答制造业企业是否更偏好选择专利来保护创新成果的问题,并且对这一选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中国企业最偏好商标机制来来保护创新;我国企业对创新保护机制的选择在这十多年间由偏好保密等非正式机制转向了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尤其对专利机制的使用意愿大幅增加,这一意愿的转变从微观角度部分解释了中国专利激增的事实,即企业自身申请专利的意愿增强;企业对不同机制的偏好与企业规模、创新类型及行业有关。进一步,通过分样本回归,我们指出引进工艺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在2002年不存在策略性专利行为,而在2014年出现明显的策略性专利行为。进一步地,本文依旧采用混合截面的定序logit回归实证分析企业的专利申请动机,然后进一步将企业专利申请动机划分为策略性动机和实质性动机,并对影响企业选择这两类动机而申请专利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1)中国制造业企业出于多元动机申请专利,以实质性动机为主,辅以策略性动机;(2)企业出于不同动机申请专利受到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企业家教育程度、政府扶持政策与专利有效性的影响;(3)专利有效性会显着降低企业的策略性创新行为;(4)政府补贴显着降低企业策略性产品创新行为,但对工艺创新的专利申请动机影响不明显。再者,本文还对企业专利行为带来的结果进行分析,关注企业专利行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通过构建三阶段CDM模型,对企业选择专利等正式机制和选择保密等非正式机制带来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二是探讨申请专利的动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采取保密等非正式保护机制会显着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绩效,而采取专利等正式保护机制对企业绩效没有显着影响;企业专利申请动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因创新类型而有所差异,在2002年两类创新的专利申请动机对企业绩效没有明显影响,2014年策略性工艺创新动机会显着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绩效,而策略性产品创新动机会显着提升企业短期利润。最后,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政策建议与未来研究方向。专利的数量型增长到质量型增长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政策上可以通过构建专利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精准助推“实质性创新”的企业发展、健全创新补贴机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可以效仿日本、韩国主动弱化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明确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之间的相互转化机制,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效率和服务意识。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我国企业高质量、实质性专利的内在研发动力,促使企业专利申请实现由“高增速”转向“高质量”的转变。本文的研究和结论为制定有效全面的保障企业创新产出的政策拓宽了思路,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重要意义。
李尔康[3](2020)在《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意大利拥有悠久的地理标志保护历史。通过漫长的实践,意大利建立了完善、合理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其法律渊源包括意大利国内法、欧盟条例和国际条约。因为国际层面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尚未统一,尚缺乏有效的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所以本文的研究重点为意大利国内法和欧盟法构成的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意大利国内法对地理标志采取专门保护,制定了保护葡萄酒、奶酪、火腿和橄榄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其规范内容涵盖了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可操作性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明晰,中央设有地理标志专门委员会,对全国范围内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有效实现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风味的管控,充分发挥了地理标志的品牌资信作用,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行业协会在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包含对其成员生产的监管,对仿冒行为的打击,对特色产品的推广,在维护地理标志声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也存在两个弊端:一是规模较大的行业协会的监管较为宽松,其管控下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二是协会成员的利益有时存在冲突,导致行业协会作出有效决议的难度增加。作为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重要法律渊源,欧盟法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专门法和商标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欧盟现行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是1151/2012号条例,该条例建立了由PDO和PGI构成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质量保证和品牌资信作用,使欧盟的特色农产品在全球市场中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欧盟在2006年开始利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可以选择注册成为欧盟集体商标获得保护。在欧盟法的框架下,意大利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与欧盟规定保持协调。在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并行的情况下,往往产生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原因在于对同一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进行双重保护,可能导致将同一权利授予不同主体的结果,引发不同主体的权利相互排斥,具体表现为: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冲突;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意大利与欧盟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方法:首先,区分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功能;其次,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最后,明确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从而构建了以专门保护为主、商标保护为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意两国在地理标志的本土资源、政策导向等方面的情况非常接近。与意大利相比,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成熟的地方,意大利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中意两国的贸易往来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有利于中意双方经济贸易的顺利开展,同时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张李宁[4](2019)在《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收购是知识产权从私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转化过程风险众多,因此,将其置于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系统识别,以期构建知识产权收购风险的法律防控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对于有效平衡收购各方的权属和利益,保护和激励持续创新,优化全社会知识产品的配置,并最终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总体目标助力,意义重大。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以利益平衡理论、三元资本理论和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其中,利益平衡理论是核心,三元资本论用来保障利益平衡理论得以实现,战略管理理论则进一步提升利益平衡理论的位阶,给法律保护赋予更大的适用空间。基于此,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是广义的概念,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使法律风险在知识产权购买过程中不再孤立和游离,法律保护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并贯穿始终。关于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和防控问题,国内外都没有建立与制订专门的法律制度。但是,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均已经形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和严格又不失灵活的司法程序,并且能顺应科技发展与时俱进地弥补法律空缺,对于知识产权收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法律防控已经渗透到各项既有法律法规之中。本文将通过收购实证梳理出我国广义知识产权收购法律保护存在的几大类问题,例如:立法体系不完备,造成老问题久拖未决,新问题反应滞后;司法程序、行政管理冗长,交叉重复,效率低下;行政法规缺失,评估市场混乱等等。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健全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制度,建立广义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收购专项法律制度,最低到国务院行政管理级别,使知识产权购买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司法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应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知识产权交易的法制化进程,助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设。
朱元华[5](2018)在《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运用研究》文中提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地理标志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协定之一。在该协定中,地理标志是与专利、商标等并列的知识产权。我国对地理标志开展广泛研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迄今不过二十年时间,在保护制度建设和运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论文以互联网环境为视角研究了 WTO管理下的《TRIPS协定》所定义的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保护和运用。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选择了本文所采用的定义。接着采用案例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多头管理引发权利冲突、未能完全满足《TRIPS协定》要求、浪费保护成本、忽视消费者利益等诸多问题。为了学习国际经验,论文选择了欧盟和美国这两个世界上最发达的两个经济体,比较研究了其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并剖析原因,所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我国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地理标志也概莫能外。在分析了互联网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影响之后,从法律和政策两个角度提出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多个原因表明我国应该采用专门法模式;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政府应结合互联网环境出台办法,从获权支持、质量控制、权利维护、文化建设等方面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随着地理标志产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国际保护也日益显得重要,文章论述了我国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一些措施。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我国地理标志的价值,本文提出了对我国有较高价值的特别地理标志进行特殊保护的构想,并从概念、遴选办法及保护措施方面进行了论述。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其价值,这种价值要通过运用来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下,政府、中间组织和企业应各司其职为地理标志的运用做出贡献。对于政府来说,主要是为地理标志运用互联网发展创造条件,如消除城乡数字鸿沟、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等;对于中间组织来说,应积极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履行发挥自己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其核心问题是实现地理标志的品牌化问题,包括品牌符号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的互联网传播等。
曹佳音[6](2017)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法领域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一直饱受争论,虽然经过多年研究和探索,已经形成了相当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但是在很多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上仍不无疑问。我国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时要考察“混淆可能性”,在法律层面上为“混淆可能性”正名,但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以往关于“混淆可能性”理论的理解和做法带来了一些冲击,特别是,在“混淆可能性”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关系、二者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时的考察顺序,以及“混淆可能性”在不同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地位等方面进一步引发了理论界的热议。本文以侵害商标权中的“混淆可能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着重从商标法基础理论角度入手,克服从实践规范层面研究问题所产生的局限性,有利于找准研究的根基和方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首先对“混淆可能性”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历史发展进行了概括和梳理,为分析和了解“混淆可能性”相关制度的设置原因和理论依据提供历史演化证据,增强论证的说服力。该章以“混淆可能性”理论伴随着“欺诈之诉”而出现,随着“商标财产权”观念的深入人心而扩张的总体发展脉络为核心,指出早期的“混淆可能性”指的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及是否来自同一提供者的混淆,随着“商标财产权”观念的出现和发展,商标权的绝对性增强,权利的保护范围及成立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范围也随之扩大,由此,作为侵害商标权行为的重要检验标准,“混淆可能性”的概念和范围自然也会出现扩张,具体表现为从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扩张到对附属、关联或者支持关系的混淆;从正向的混淆扩张到反向混淆;从购买时发生的混淆扩张到购买前或购买售后发生的混淆;从已经实际发生的混淆到混淆的可能性;从实际购买者的混淆到其他相关公众的混淆。文章的第二章利用比较法的方式对“混淆可能性”进行研究,通过对部分国家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的梳理,为理论研究提供现实依据。该章首先选取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国家的商标法以及TRIPs协议关于商标权保护的规定,对目前存在的侵害商标权领域“混淆可能性”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了列举,然后,又对这些模式各自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得以存续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发展过程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提高探讨国外相关制度借鉴意义的针对性。文章的前两章分别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内涵、历史发展、立法模式等基本问题做了梳理和分析,阐明“混淆可能性”的“前世”和“今生”,为后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奠定基础。第三章是文章的重点章,对“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地位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该章的总体思路是:从明确商标权的性质入手,分析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着重论述该行为的侵害对象和具体内容;然后,再考察“混淆可能性”与侵害商标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关系,由此分析“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发挥的作用;最后,再分析“混淆可能性”在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中的地位,主要讨论侵害商标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按照上述思路,该章第一节首先指出了现实中存在的有关侵害商标权领域“混淆可能性”问题的争论和困惑,包括关于“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观点,以及反对以“混淆可能性”作为侵害商标权行为判定标准的质疑,为下文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标靶。第二节主要探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并由此分析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该节着重分析了商标权性质,从历史和法哲学的角度分析商标权属性的转变过程和权利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商标权的支配权属性进行研究,阐明商标权支配性不同于一般支配权的特殊性。根据该节的观点,商标权是私权,但同时也具有社会属性,其中,私权属性占有决定性地位,保护商标权的实质在于保护商标财产权,在权利类型上,这种财产权应当是支配权,与一般的支配权相比,商标权的支配性在行使和保护方面均存在诸多限制,这种限制与商标权的社会属性存在密切联系,但是商标权的社会属性并不妨碍其支配权的定位,该社会属性构成商标权支配权的应有之义。接着第二节的话题,第三节继续探讨“混淆可能性”与侵害商标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关系,逐一分析侵害商标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借此阐明“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作用和地位。通过本节的论述,笔者欲指出,商标权的支配性表现为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所蕴含的来源意义具有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在商标权保护中占有主导地位,同时也构成商标权救济机制的发动基础。在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判定中,应当以商标权的支配性受到侵害作为最终的判定依据,“混淆可能性”是商标权支配性受到侵害的判断依据及表现形式;同时,保证消费者不受混淆,又是为了确保商标与商品及商品提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不被破坏,从而为商标权人的支配力提供保护,构成保护商标权人支配权的必然结果及必要手段。通过上文的研究,第三章开头提出的争论和困惑也都迎刃而解,第四节结合“混淆可能性”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关系、“混淆可能性”在不同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的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作用方式,以及“混淆可能性”与驰名商标淡化保护的关系等问题,对现实中存在的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质疑一一作出回答,进一步肯定了“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重要性。前三章从多个方面对侵害商标权领域的“混淆可能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所解答的问题实质上可以概括为:何为侵害商标权领域的“混淆可能性”,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究竟如何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还没有被涉及。第四、五章对上述问题做了解答,分两步对“混淆可能性”的具体认定方式进行了分析和明确,第一步为明确“混淆可能性”的适用情形,即在何种情形下需要考察“混淆可能性”,此为第四章的主要内容;第二步为明确认定“混淆可能性”的具体考量因素,即在需要考察“混淆可能性”的情形中,如何判断其是否存在,此为第五章的主要内容。关于第一步,第四章首先从常规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出发,从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人的行为表现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考察“混淆可能性”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即被控侵权标识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标识及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同时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其次,为了保证研究的全面性,本章还对商标侵权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侵权抗辩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反面角度分析“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作用。该部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的,按照抗辩事由来源的不同,将商标侵权抗辩分为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抗辩和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合理性的抗辩,前者又具体分为权利自始无效的抗辩和权利嗣后被撤销的抗辩;后者则具体分为合理使用抗辩、在先使用抗辩、权利用尽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结合各种侵权抗辩事由在成立条件和设置目的方面存在的差异,该章着重对“混淆可能性”在各种商标侵权抗辩事由中的作用方式及其对认定抗辩事由成立与否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指出,对于权利基础存在瑕疵的抗辩,在权利基础已经确定不存在的情况下,无需对“混淆可能性”进行考察,而在权利基础尚处于待定状态的情况下,需要考察“混淆可能性”;在合理使用抗辩、在先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形中,均无需考察“混淆可能性”;在权利用尽抗辩中,则有考察“混淆可能性”的必要。关于第二步,第五章对“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及判断方法作出了分析和明确,在前文对其他国家现存的“混淆可能性”考量因素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混淆可能性”存在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了列举和归类。该章按照侵害商标权领域存在的被控侵权人、权利人和消费者三方主体,将“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分类,来自被控侵权人方面的因素主要体现在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行为上,包括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程度、被控侵权标识所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程度和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等,由于被控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启动商标侵权保护制度的起因,因此,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时首先应当考量被控侵权人方面的因素;来自权利人方面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主张权利的商标上,包括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等,由于权利人的商标是启动侵权保护的权利基础,因此,这些因素构成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必备因素;而来自消费者方面的因素则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注意程度上,由于消费者是市场上对商标进行认知和评价最终主体,消费者是判断“混淆可能性”存在与否的考察视角,因此,这些因素始终贯穿于其他考量因素之中。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该章又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各个因素逐一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确保本文的实践意义和操作性。
高阳[7](2016)在《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功能性排除研究》文中提出工业品设计以产品功能性为基础,追求多元化美学性设计。然而,工业品功能性设计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功能性技术发明与工业品设计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泾渭分明。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业品设计的功能性问题都没有受到普遍关注和深入研究。从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基本理论进行的研究注意到了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完善的必要性,而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在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适用。本文认为,功能性是工业品设计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其本质是在知识产权法视角下认定工业品设计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可获得知识产权不同单行法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工业品设计功能性进行比较法研究,归纳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之处,分析总结出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的适用。当下正是知识产权修改之热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公布,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并且专利法的修改也提上日程,亟需系统的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研究来指导立法的完善。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中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功能性禁止要件,但由于工业品设计功能理论研究不够,不同单行法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从知识产权视野下完善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理论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工业品设计的功能性排除理论探析”。本章界定了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本质,梳理了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的法律渊源,提出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区分决定了其是否可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及获得何种保护的关键。本章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比较现有研究中关于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本质定义和不同称谓的基础上,指出工业品设计功能性认定不仅是事实问题,更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事实上,物理层面上判断工业品设计是否具有功能性并不重要,而从法律层面认定该设计是否落入不可保护的功能性设计之范围才有意义。第二,现有对工业品设计保护的研究多是针对工业品设计满足何种要件时可获得何种单行法保护,本文则从工业品设计本身的属性出发,分析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设计区分之必要,并指出以知识产权保护工业品设计之根本在于其具有的装饰性,而装饰性的设计与产品功能实现间的关系决定了其能否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该装饰性设计在满足不同单行法要件时又可获得不同单行法的交叉保护。第三,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区分之目的在于确保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功能性技术发明是真正有价值的技术。未达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性要求之设计,不可获得其他专有权保护,需留在公有领域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由此,维护创新者、竞争者与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第二章“工业品设计实用功能性排除的产生与延伸”。本章结合工业品设计发展初期的“功能决定形式”的设计理念,对工业品外观造型及结构的选择多依附于产品实用功能。为避免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冲突,此时,工业品设计排除了实用功能性设计可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商标法中认定实用功能性以“四因素判断法”为标准,替代性设计为考量因素之一具有非决定性,需综合四因素整体衡量。外观设计专利实用功能性排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与商业外观相同还是不同的标准,曾经引起不少争议。最终,外观设计专利中认定实用功能性时仅排除完全由产品功能决定之设计,替代性设计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非完全由产品功能决定。而在着作权法中则是需要判断美学性设计是否可以与工业品物理性分离,作为装饰部分的美学性设计,如果物理性上可脱离实用性工业品独立作为作品存在,可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第三章“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理论差异的产生”。基于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工业品设计可以很容易地实现产品功能。设计师为了掩饰粗卓的机器构造或外观,开始追求美学性设计形成的产品区分,满足消费者视觉美感的追求。由于美学设计融入了工业品实用功能性之中,对于美学性设计是否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产生了分歧。以维护标识的显着性和正当竞争秩序为宗旨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若非实用性美学设计是竞争者竞争必需之设计时,对其保护将使竞争者陷于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故拒绝为其提供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在侵权认定时,排除对实用功能性设计的保护,仅保护运用于工业品之上的美学性设计。而由于工业品设计追求美学性设计与产品功能性的融合,着作权法中适用物理性分离标准已经不能将美学性设计与工业品实用功能性物理分离,此时,工业品美学性设计在概念上与工业品功能性分离并作为作品单独存在时,可获得着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工业品设计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唯一要件为该标识可以指示来源,而非实用美学性设计可能是竞争必需之设计,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明确规定对其排除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和着作权法除审查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外,还需审查工业品设计的创造性或独创性,因此,竞争必需性之设计一般情况下会因为不具有创造性或独创性而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着作权法的保护。第四章“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理论的适用”。本章分析了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下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的适用问题。近年来,随着商标权的扩张,可获得商标保护的要素逐渐增多,工业品设计功能性要件不仅可适用于工业品设计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他非传统标识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时,也需认定是否具有实用功能性或美学功能性,满足任一类型功能性的非传统标识均不能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此时,功能性条款作为商业标识获得保护的禁止要件,目的是为了防止以显着性为授权要件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标识保护的无限扩张。外观设计专利仅排除保护完全由产品功能性决定之设计,同时包含功能性与美学性的设计,仅保护使用于工业品之上的美学性设计。而着作权法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物理性分离或概念上分离的重点不在于“分离”二字的字面含义,而是在思想与表达混合原则的基础上,考察工业品不使用该设计是否会影响产品功能的实现或批量生产,以此保证实用艺术作品中使用的设计需是与产品功能无关的表达形式。第五章“我国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的法律规制及其适用”。本章分析了我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着作权权法中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规定,提出了在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适用与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第一,明确功能性要件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位,功能性条款是标识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禁止性要件。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功能性条款,适用于商品包装、装潢,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在司法认定功能性时,实用功能性的判断需以“四因素”综合考虑,替代性设计存在只是证据链中的一环。非实用功能性美学性设计是工业品竞争必需之设计时不可获得保护,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其并非竞争必需之设计。第二,在专利法中针对外观设计引入功能性条款,增加功能性设计排除保护的禁止要件,明确工业品外观完全由产品功能决定之设计为功能性设计,不可获得保护。司法实践中,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设计并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非完全由功能性决定之设计是指功能性与美学性同时存在的设计,仅保护设计中美学性特征。第三,着作权法中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客体地位,增加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应用于实用性工业品之上的美学性作品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认定实用艺术作品不应局限于物理性分离或概念上分离所追求的“分离”的字面含义,而是认定应用于实用性工业品之上美学性作品是否影响工业品功能或批量生产的实现,即该美学性作品应是与工业品实用功能性无关的任意性设计。虽然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可低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但是实用艺术作品需达到一定的独创性要求。
李晶[8](2015)在《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途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冲突是指两种权利合法并存,一种权利的合法行使限制或者禁止另一种权利的合法行使,但法律并未能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而明确的界定,由此导致两种权利之间发生矛盾和不和谐的状态。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某企业抢注与知名企业相同的名称作为其商标,或者将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权利冲突通常呈现出在先商号权与他人在后的商标权的发生冲突,或者在后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商标权的冲突的形态,同时还出现了许可使用商标但未许可使用商号、被授权人使用未经许可的商号、因在先商号权使用不规范与在后驰名商标权发生权利冲突等新情形。造成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的相似性、商标与商号的无形性和地域性、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位以及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造成两种权利冲突多发的原因。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的相似性是冲突发生的直接诱因,商标与商号的无形性和地域性是冲突发生的内在诱因,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位是冲突发生的催化助剂,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借鉴国际公约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保护在先权利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商标和商号保护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将保护在先权利、相关部门法贯通协调、利益平衡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原则,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一体化保护,建立全国范围内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引入权利通约理论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通过民法上的添附制度形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确权机制、企业实行商标和商号的一体化保护等对策。笔者认为本文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可以称之为创新性的成果:第一点,笔者主张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商标和商号的实质性审查权,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行政管理机关对某些商标或者商号授权不当、授予审查不严造成,发生的对同一商业标识对多个市场主体重复授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质性审查权将有助于这一检索系统功能的发挥。第二点,笔者认为可以将“权利通约理论”引入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中来,以实现商标权和商号权双方的利益平衡。两个均属于“合法”的知识产权,无论是商标权还是商号权的取得一般都是需要经过法定形式进行授予,权利冲突的发生大多是基于在后权利对在先权利的侵权而产生。但“侵权”在后的权利已经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利益,而且这种独立的利益并不能被在先的权利所全部包容,此时如果再以纯粹的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去解决纠纷,则在实际上可能会构成对在后权利的严重不公平,在先权利享有者将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获得不当利益,法律成为该种不当利益的帮凶。另一方面,在先权利从其字面意义上来理解自然包含着其本身早于在后权利产生并且独立于在后的权利这样一层意思,忽视早已存在的在先权利或者让遭受侵权的前一权利去包容和接纳在后产生的权利也并不公平。第三点,笔者主张可以通过民法上的添附制度形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确权机制,虽然原告登记注册了商标,但经过被告长期努力或投入较大使得原告的注册商标或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业标识,再或者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共同培育和努力而使该商业标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了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承载了较大的商业价值,而商业标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已经无法具体划分原被告所作努力的份额及其价值时,可以考虑适用民法上的添附制度,遵循诚信、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促使纠纷双方先行达成许可协议。倘若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添附制度划分商业标识的使用权,从而使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得以兼顾。
朱兰春[9](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陈秋君[10](2014)在《气味商标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今精明的商家不再只满足于普通商标对其产品的标识作用,而是倾向于诱导消费者利用多方位的身体器官感受其产品,并留下独特而深刻的印象。气味正是借由其独特的自然属性和给人的深刻印象而逐渐以商业标识的身份走进我们的视野。当然,也由于气味的特殊性,对它的保护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困难。我国商标法迟迟没有确立对气味商标的注册保护,部分原因是对气味商标的研究较少,但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气味商标保护的难度较高。文章从气味商标的概念特征入手,详细论述了我国保护气味商标将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本文分五部分对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对气味商标含义的解读。研究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气味商标的基本含义及其具备的特征。气味商标可以被定义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仅通过嗅觉既能识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各种气味标识。该含义囊括了气味商标的自然属性、商标识别功能等方面。基于这一定义,可以试着对气味商标的特征予以概括,所谓特征是指所有气味商标都具备的但又与其他种类商标所不同的特性。本文梳理的气味商标的特征包括:其一,非可视性。传统的商标基本属于可视性标识,但气味是由气态分子构成,不能通过眼睛观察,气味可能通过对人的刺激而使人产生其与相关产品的关联,因此存在商标的功能。其二,消费者识别差异。指的是气味商标作用于不同的对象所产生的效果不尽一致,统一描述标准的缺乏也导致消费者对气味商标的识别程度存在差异。这种识别性一方面体现在消费者对同一气味商标产生不同的看法,另一方面表现在因气味商标的特殊程度不同而使消费者的识别程度高低存在两极分化的可能。后一方面具体来说表现为某些气味商标的特殊性不强,显着性较弱不能使消费者产生气味与商品关系的联想,亦或是因其极特别的气味使消费者一旦接触到与之类似的气味也会联想到相关的产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气味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这部分从三个层面说明应予气味商标保护的合理依据。其一,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商标立法意在保护商标权,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而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气味商标可以规范商标市场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在选购过程中通过气味识别商品来源等信息的合理方式,同时也是对视力残疾人群的人文关怀的需要;可以保护生产经营者因其创造性劳动所得的收益;还能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扰乱市场的不公平行为,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现行商标法可以对气味商标的保护予以规范。其二,气味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或其正当性,可以从劳动财产理论和正义学说获得支持。劳动财产理论的核心是在给他人留有足够多、同样好的东西的前提下,自己即对其从事的劳动所得享有权利。商标权极大部分的作用是保护商标权利人,气味商标的享有者对商标的产生、使用和推广都投入了劳动,因此依该理论应当享有权利。以罗尔斯的正义学说来看,正义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气味商标可以给其生产者带来利益,若部分市场主体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和代价即可享有该气味商标带来的利益时,将不符合正义对利益的划分。保护气味商标的本质是要求法律根据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来分配权利,这也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其三,适应商标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背景下,不同的商标法律制度易导致国际交易的不平衡,借鉴并吸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保护制度成为必要。第三部分集中展开气味商标保护模式的探讨,并分析了气味商标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应对建议。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商标法注册商标的范围;明确气味商标审查的要求和对气味商标的侵权保护。其中,以气味商标的审查标准为重点,具体包括显着性要求,气味样本或承载该气味的实物的提交、详细的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化学式的要求,以及在自主意愿选择下提供的图样说明。基于上述的保护模式,论证了气味商标应当具备显着性和非功能性要求才具备可注册性。在确立保护气味商标的条件下还存在诸多的实践困难,如气味极易产生混淆和消散的特性使气味商标稳定性不足;文字描述的不清晰导致权利范围边界难以确定;在侵权判定问题上参照何种标准等问题都是这部分探讨的重点。第四部分论述了美国、欧盟对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总结了其经验对我国商标制度完善带来的影响。美国的气味商标保护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从影响深远的Clarke案引发了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其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气味应当具备第二含义的显着性要求,此外还有非功能性要求和详细的文字说明的要求。就欧盟而言,其保护与美国有所差异,实践中,除以上要件外,还要求气味商标能通过图文得以表示。Sieckmann案和Eden Sarl案的列举意在说明图文表示要件在欧盟商标申请中的重要性。我国对气味商标的保护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考虑到气味商标的自然属性,结合行之有效的审查标准,如详细准确的文字描述,适当摒弃欧盟对图文表述的要求,鼓励气味商标的注册。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本文通过对气味商标的探讨,试图发现更多制度保护存在的困难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日后的制度完善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当然本文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待改进,也期待有更多的学者能参与到气味商标保护的研究中,共同推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步。
二、论商标的显着特征及与相邻工业产权的协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商标的显着特征及与相邻工业产权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专利行为定义 |
2.2 企业专利行为的选择机制 |
2.3 企业微观创新调查 |
2.4 企业专利选择与动机:基于微观调查的研究 |
2.5 企业专利行为与企业绩效 |
2.6 评述 |
第三章 企业专利行为:国际比较 |
3.1 专利制度比较 |
3.2 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宏观比较 |
3.3 企业专利行为的特征事实:微观比较 |
3.4 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企业专利的选择行为 |
4.1 引言 |
4.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5 研究结论 |
第五章 企业专利申请的动机 |
5.1 引言 |
5.2 企业专利动机的影响因素: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4 实证分析 |
5.5 研究结论与启示 |
第六章 企业专利行为与企业绩效 |
6.1 引言 |
6.2 理论基础与模型拓展 |
6.3 研究设计 |
6.4 实证分析 |
6.5 研究结论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Sommario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研究 |
第一节 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概述 |
一、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
二、国内法和欧盟法是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 |
三、意大利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为专门保护为主、商标保护为辅 |
四、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的协调是意大利地理标志制度的关键问题 |
第二节 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研究——以葡萄酒专门法为视角 |
一、葡萄酒专门法在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中具有代表性 |
二、葡萄酒专门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细致规定 |
三、意大利国内地理标志专门法的可取之处 |
第三节 注重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是意大利的特色 |
一、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保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 |
二、地理标志产品的差异决定了行业协会模式的不同 |
三、利用行业协会保护地理标志存在两个弊端 |
第二章 欧盟法框架下的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
一、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推动了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 |
二、欧盟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各成员国妥协的结果 |
第二节 欧盟采取专门法和商标法相结合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一、欧盟采用PDO/PGI制度为地理标志提供专门保护 |
二、欧盟采用集体商标制度为地理标志提供商标保护 |
三、欧盟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相较商标保护的优缺点 |
第三节 意大利在欧盟法框架下对国内制度进行调整 |
一、意大利修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
二、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申请需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核 |
三、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扩大 |
第三章 欧盟和意大利处理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关系的经验 |
第一节 地理标志和集体商标的功能不同 |
一、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的生产者而非地理来源 |
二、商标保护对专门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
第二节 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 |
一、对地名注册成为商标的一般限制 |
二、对地名注册成为商标的例外规定 |
第三节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有明确的处理规则 |
一、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地理标志冲突的处理 |
二、在先注册地理标志和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
第四章 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借鉴意大利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理由 |
一、中意两国在地理标志的本土资源、政策导向等方面情况类似 |
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 |
第三节 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立以专门法为主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
二、增强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作用 |
三、协调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的关系 |
四、积极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的概念 |
2.1 知识产权收购概念的界定及其内涵与外延 |
2.1.1 知识产权收购概念的界定 |
2.1.2 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的基本概念 |
2.2 知识产权收购的主要理论基础 |
2.2.1 利益平衡理论 |
2.2.2 三元资本理论 |
2.2.3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理论 |
2.3 知识产权收购法律风险防控的社会价值 |
2.3.1 激励持续创新发展 |
2.3.2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2.3.3 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知识产权收购法律风险防控特点和启示 |
3.1 国外立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特点 |
3.1.1 美国:单行法补充专门法不足 |
3.1.2 德国:国内法和欧盟法并重 |
3.1.3 日本:种类多样且精细见长 |
3.2 国外司法层面的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特点 |
3.2.1 美国:诉前和解为主 |
3.2.2 德国:由自觉监督向自治的转变 |
3.2.3 日本:严格高效兼具灵活 |
3.2.4 法国:制度严密程序繁多 |
3.3 国外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特点 |
3.3.1 美国:与经济发展需要保持同步 |
3.3.2 法国:二层保护体系 |
3.3.3 德国:“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 |
3.4 对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启示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
4.1 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的案例分析 |
4.1.1 建立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评价体系 |
4.1.2 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综合评价 |
4.1.3 在此次知识产权收购法律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4.2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 |
4.2.1 收购主体的法律定位不明晰 |
4.2.2 收购主体的风险意识淡薄 |
4.3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客体存在的法律风险 |
4.3.1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客体的范围界定模糊 |
4.3.2 收购客体的所有权归属复杂 |
4.3.3 收购客体潜存多重法律风险 |
4.4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
4.4.1 收购主体规避最低出资额的限制 |
4.4.2 收购前法律风险调查内容多 |
4.4.3 收购前价值评估工作量巨大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控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知识产权收购主体法律制度 |
5.1.1 明确知识产权收购主体的范围 |
5.1.2 完善确权制度及程序 |
5.2 健全知识产权收购客体法律制度 |
5.2.1 扩大知识产权购买客体范围 |
5.2.2 构建多维度的知识产权收购制度 |
5.3 明晰知识产权收购过程中的法律制度 |
5.3.1 明确权属和交易市场要件 |
5.3.2 对高新技术收购作出特殊规定 |
5.3.3 构建规避抽逃资金的法律制度 |
5.3.4 建立广义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术语与文献综述 |
1.2.1 相关术语辨析与选择 |
1.2.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2.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
2.1.1 商标法 |
2.1.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2.1.3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2.1.4 其它法律 |
2.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
2.2.1 立法体系混乱导致权利冲突时有发生 |
2.2.2 与《TRIPS协定》的保护尚有差距 |
2.2.3 增加保护成本 |
2.2.4 致使消费者认知混乱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欧盟和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 |
3.1 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3.1.1 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 |
3.1.2 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 |
3.1.3 欧盟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征 |
3.2 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3.2.1 《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3.2.2 普通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3.2.3 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
3.3 欧、美地理标志保护的比较分析 |
3.3.1 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强于美国 |
3.3.2 欧盟和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价值取向不同 |
3.3.3 欧、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
4.1 互联网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影响 |
4.1.1 地理标志侵权更加复杂 |
4.1.2 地理标志保护手段更加丰富 |
4.1.3 地理标志立法更加必要 |
4.1.4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日益重要 |
4.2 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
4.2.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选择 |
4.2.2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需解决的问题 |
4.3 我国地理标志的政策保护 |
4.3.1 获权支持政策 |
4.3.2 质量控制政策 |
4.3.3 权利维护政策 |
4.3.4 政府采购政策 |
4.3.5 文化建设政策 |
4.4 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
4.4.1 直接在目标市场国申请保护 |
4.4.2 双边协定保护 |
4.4.3 区域协定保护 |
4.4.4 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体系保护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特别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 |
5.1 国内外对特别地理标志的保护 |
5.1.1 我国对特别地理标志的保护 |
5.1.2 国外对特别地理标志的保护 |
5.2 我国特别地理标志的遴选 |
5.2.1 我国特别地理标志的价值评价 |
5.2.2 我国特别地理标志的遴选 |
5.3 我国特别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措施 |
5.3.1 商标注册方面的保护 |
5.3.2 商号登记方面的保护 |
5.3.3 域名注册方面的保护 |
5.3.4 权利侵害方面的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地理标志的运用 |
6.1 互联网视角的地理标志运用环境分析 |
6.1.1 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
6.1.2 消费者购物方式发生变化 |
6.1.3 中等收入群体消费升级 |
6.1.4 农村电子商务开始兴起 |
6.2 政府角度:创造条件 |
6.2.1 采取措施消除城乡数字鸿沟 |
6.2.2 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
6.2.3 创新农村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
6.2.4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 |
6.2.5 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标准 |
6.3 中间组织角度:积极转型 |
6.3.1 地理标志行业协会 |
6.3.2 地理标志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
6.3.3 地理标志产品经纪人组织 |
6.4 企业角度:基于互联网的品牌传播 |
6.4.1 地理标志品牌符号系统 |
6.4.2 地理标志品牌定位 |
6.4.3 地理标志品牌的互联网传播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本文的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43个WTO成员和欧盟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情况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6)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问题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五、研究创新和特色 |
第一章 混淆可能性概述 |
第一节 混淆可能性内涵 |
一、“混淆”的概念 |
二、“混淆可能性”的概念 |
第二节 混淆可能性的起源和发展 |
一、“混淆可能性”的起源 |
二、“混淆可能性”的扩张 |
第二章 混淆可能性的比较法研究 |
第一节 混淆可能性主要立法模式 |
一、“混淆可能性”的美国模式 |
二、“混淆可能性”的欧洲模式 |
三、“混淆可能性”的日本模式 |
四、TRIPs协议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规定 |
第二节 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选择分析 |
一、“混淆可能性”立法模式原因分析 |
二、我国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混淆可能性”的立法现状 |
第三章 混淆可能性地位研究 |
第一节 争论及质疑 |
一、关于“混淆可能性”地位的不同观点 |
二、关于“混淆可能性”地位的质疑 |
第二节 从侵害对象看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 |
一、侵害商标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商标权性质的探讨 |
二、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本质 |
第三节 从与侵害商标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关系看“混淆可能性”在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地位 |
一、从商标权财产利益的损害看“混淆可能性” |
二、从商标权功能利益的损害看“混淆可能性” |
三、从商标权的社会属性看“混淆可能性” |
第四节 对质疑的回答 |
一、“混淆可能性”与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关系 |
二、“双同”情形下的“混淆可能性” |
三、“混淆可能性”与商标权保护目标的关系 |
四、“混淆可能性”与驰名商标保护方式的关系 |
第四章 混淆可能性的具体认定研究——适用情形 |
第一节 侵害商标权中的适用情形 |
一、需要适用“混淆可能性”的被控侵权标识情况 |
二、需要适用“混淆可能性”的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情况 |
第二节 商标侵权抗辩中的适用情形 |
一、商标侵权抗辩的内涵及类型 |
二、需要适用“混淆可能性”的商标侵权抗辩事由 |
第五章 混淆可能性的具体认定研究——考量因素 |
第一节 被控侵权人因素 |
一、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 |
二、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
第二节 权利人因素 |
一、商标显着性 |
二、商标知名度 |
三、商标显着性和知名度对混淆可能性认定的作用方式 |
第三节 消费者因素 |
一、“混淆可能性”语境下的“消费者”——理性的相关公众 |
二、判断理性相关公众注意程度的考量因素 |
三、消费者注意程度对“混淆可能性”认定的作用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功能性排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现有文献综述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工业品设计的功能性排除理论探析 |
一、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含义 |
(一)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的学理界定 |
(二)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的法条表述 |
二、工业品设计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 |
(一)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决定因子 |
(二)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设计的区别保护 |
三、功能性与非功能性设计区分之理论基础 |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激励创新之要求 |
(二)自由模仿的公共利益维护之追求 |
(三)创新者、竞争者与公众利益平衡之必然 |
第二章 工业品设计实用功能性排除的产生与延伸 |
一、工业品设计实用功能性排除之形成 |
(一)“功能决定形式”的设计理念 |
(二)避免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生冲突 |
二、工业品商业外观中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
(一)功能性排除条款之目的 |
(二)传统或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
三、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实用功能性的排除 |
(一)功能性排除要件之地位 |
(二)法定要件中功能性的排除 |
四、实用艺术品中实用功能的分离排除 |
(一)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与“实用性” |
(二)实用性艺术品“实用性”的分离 |
第三章 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理论差异的产生 |
一、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含义差异之背景 |
(一)工业品设计理念的转变 |
(二)美学思潮的崛起 |
二、商业外观中美学性设计的排除保护 |
(一)美学功能性概述 |
(二)美学功能性排除的兴起 |
(三)美学功能性排除的延伸适用 |
三、外观设计专利中美学性设计的保护 |
(一)美学理念影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 |
(二)侵权认定中美学性设计的保护 |
四、实用艺术品中美学性设计的分离保护 |
(一)混合原则 |
(二)实用艺术品的概念分离原则 |
(三)概念上分离标准的质疑 |
第四章 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理论的适用 |
一、商业外观中的功能性排除 |
(一)功能性类型分析 |
(二)功能性排除要件之地位 |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功能性排除 |
(一)功能性的应有之义 |
(二)功能性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地位 |
三、实用艺术品中功能性排除 |
(一)功能性排除适用客体 |
(二)混合原则视角下的功能性排除 |
第五章 我国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的法律规制及其适用 |
一、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之立法现状审视 |
(一)商标法中功能性形状的认定 |
(二)外观设计专利中“富有美感”的规定 |
(三)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缺失 |
二、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之司法现状审视 |
(一)立体商标功能性形状的认定 |
(二)外观设计专利功能性认定 |
(三)实用性艺术作品的美术作品保护 |
三、工业品设计功能性排除要件之重新定位 |
(一)商标法中功能性排除条款之地位重塑 |
(二)外观专利法中“装饰性”与“非功能性”条款之选择 |
(三)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保护 |
四、工业品设计功能性认定标准的司法适用 |
(一)商业外观功能性司法认定标准 |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功能性特征的判断 |
(三)实用艺术作品中分离标准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方法 |
1.3.2 实证分析的方法 |
1.3.3 比较分析的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态 |
2.1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定义 |
2.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表现形态 |
2.2.1 权利冲突的通常形态 |
2.2.2 权利冲突的新型形态 |
第3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3.1 商标与商号构成要素的相似性是冲突发生的直接诱因 |
3.2 商标与商号的无形性和地域性是冲突发生的内在诱因 |
3.3 相关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位是冲突发生的催化助剂 |
3.4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冲突发生的根本原因 |
第4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借鉴 |
4.1 保护在先权利 |
4.1.1 美国《联邦商标法》的规定 |
4.1.2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规定 |
4.1.3 国际公约中有关两者冲突的规定 |
4.2 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
4.2.1 加拿大的有关规定 |
4.2.2 日本将商标商号规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为一体 |
第5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构想 |
5.1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适用的法律原则 |
5.1.1 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 |
5.1.2 相关部门法贯通协调的法律原则 |
5.1.3 利益平衡的法律原则 |
5.2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具体路径 |
5.2.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一体化保护 |
5.2.2 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 |
5.2.3 引入权利通约理论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
5.2.4 通过添附制度形成对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确权机制 |
5.2.5 企业实行商标和商号的一体化保护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气味商标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的回溯与解读 |
(一) 气味商标的定义探寻 |
(二) 气味商标的特征概括 |
二、气味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
(一) 商标法保护的必要 |
(二) 气味商标保护的法理基础 |
(三) 适应商标保护国际化的需要 |
三、气味商标的保护模式 |
(一) 保护模式 |
(二) 保护模式的存在基础 |
四、气味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 美国对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 |
(二) 欧盟对气味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三) 对我国气味商标保护的借鉴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商标的显着特征及与相邻工业产权的协调(论文参考文献)
- [1]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认定[D]. 叶朦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行为研究[D]. 舒欣. 南京大学, 2020(12)
- [3]意大利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研究[D]. 李尔康.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1)
- [4]我国知识产权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研究[D]. 张李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5]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及运用研究[D]. 朱元华.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8(01)
- [6]侵害商标权行为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研究[D]. 曹佳音.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7)
- [7]工业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功能性排除研究[D]. 高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论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解决途径[D]. 李晶. 山西财经大学, 2015(09)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10]气味商标法律保护研究[D]. 陈秋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