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论文文献综述)
郑琳[1](2021)在《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文中研究表明下放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理论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课题,而深圳的制度实践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行政审批下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内在本质是授权与委托,背后运行的制度逻辑是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下放过程中承接机关缺乏主体资格,需要通过规章授权和修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补强;事项范围和层级的混乱,亟待合比例地统一标准和条件;正当程序的缺失,则要通过内部程序、公众与专家的有效参与以及完整的信息公开等程序设计予以填补。行政审批下放要求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监管的重点是确定下放审批机关和现实施审批机关为监管主体,标准化的评价模式主要围绕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构建。这一切都旨在促进行政审批下放的合法、高效与便民。
普洱市人民政府[2](2020)在《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普政发[2020]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4](2019)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并更名为山西省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晋政发[201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晋政发[2015]60号),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018年1月22日以晋政发[2016]36号、晋政发[2018]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
叶胜眉[5](2019)在《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文中指出缘起于经济转型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之一,被称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在攘除对外开放的制度障碍、为市场主体释放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双创势头强劲,需要深入推进以改革促发展战略。厘清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历程,总结改革经验与教训,是将改革推向纵深、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由之路。本文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发展沿革为主线,第一章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出发,概述该制度改革的背景,分析计划经济以来在政府管理中的被广泛使用的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进而阐明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第二章以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与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建设等政府自我革新为起点,概括梳理前期改革成效;以2013年新一届政府的改革为侧重点,从各阶段的改革背景、改革成效以及改革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问题来研究、分析该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从2013年进入新时代以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经历了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政府内部建设阶段,到以监管方式改革、构建“互联网+服务平台”与推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来推动的行政许可制度自身完善阶段。改革成效显着,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进行解决。本文第三章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进行展望,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以及改革内在一致性建设方面提出改革建议。
吴家倩[6](2019)在《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自身的改革从理念到规划再到行动进一步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央地各级政府纷纷开始探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管服”改革以清单建设明确部门职责权限,以流程再造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市场发展桎梏,以一门式办理、网上办理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湖南省是华中地区的重要省份,浏阳市是由长沙市代管的县级市,是湖南省重点建设的县级城市之一,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县。浏阳市政治地位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改革根基深厚,本文选取浏阳市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县级政府为研究对象,以整体政府理论为视角研究其“放管服”改革,为湖南省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意见与思考,为中国政府未来的治理变革提供一个基层样板。近年来,在中央倡导与地方主动相结合的改革背景下,浏阳市政府在改革中以整体形态回应公民需求,以集中机构、再造流程、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等手段推进改革,其在改革中的跨层级跨部门合作与整体政府理论所蕴含的跨界合作理念是相适应的。作为基层政府,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着部门合作程度有限、信息共享难、业务梳理难、服务提质难等问题,地方政府治理困境亟待突破。通过对比浙江省、江苏省的改革实践,浏阳市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建立横向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纵向层级协调机制、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着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2018)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审查的通知》文中认为镇政办发[2018]13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杜绝违法变相设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李伟伟[8](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改革层层深入,经历了从强调“放”到主张“放管结合”再到当前强调的“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发展过程。在五年多时间里,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主抓手的简政放权改革全面推进,原有改革目标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取得的积极成效也是有目共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释放了市场主体的活力,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培育了经济发展动力,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推进经济发展迈向双中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任何改革都不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研究以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级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为研究对象,运用Nvivo 10质性分析软件与Ucinet 6软件对这些改革政策文件进行了文本研究,总体研究结果表明,国务院与各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本在形式上与内容上都存在的较显着差异,特别是单词相似性聚类分析的结果显示,北京、甘肃、贵州、海南、宁夏、新疆、重庆7个省级政府的改革政府文本,与国务院以及其他省级政府改革政策文本差异最明显,并且仅有河北、安徽、江西三个省级政府改革政策文本与国务院改革政策文本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这表明在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步调不一致,改革的非标准化问题突出,而这一问题也导致了诸如中央改革措施难落实,地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搞“文字游戏”、“数字游戏”等具体问题。为解决改革的非标准化,需要将标准化引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中,加强中央政府主导权,构建起科学统一的标准化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地方政府改革措施的监督指导评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非标准化也反映出了我国在有效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国家基础制度建设以及地方政府能力建设这四个方面的滞后与欠缺,因此,需要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标准化乃至整个改革实践,而且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也能推进这四个方面建设,提高政府实效,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何雷[9](2018)在《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共资源是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治理既是解决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必然要求。在国内外公共资源治理实践改革中,合作治理逐渐成为公共资源治理的主流模式从而得到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首先,本文以归纳界定“公共资源”的广义概念为逻辑起点,认为公共资源是指国家与社会共享,且由公共部门代为治理或者提供的涉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生产要素集合,它可以分为“原生性公共资源”和“衍生性公共资源”两个层面,原生性公共资源主要涉及有关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自然资源层面,衍生性公共资源主要涉及公共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及准公共物品层面。公共资源本身正是合作治理的直接治理对象,合作治理的追求目标在于通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行动对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进而增进人民公共利益和社会共同福祉。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的重心不在于研究单个公共资源合作治理问题,而是关注点在于研究公共资源合作治理的“机制设计”问题。其次,在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构了统领全文的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分析框架,其中主体关系、工具选择、制度安排、运行机理、风险剖析、实践案例共同组成了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有机整体。主体关系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的首要前提,也是进行机制设计的出发点;工具选择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媒介,治理工具的匹配程度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制度安排作为机制的支撑使其成为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运行机理是探究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运作原理;风险剖析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实践案例则是对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分析框架理论建构的对比检验。再次,公共资源合作治理分析框架所包含的六个层次之间形成的是逐层递进的关系。第一层次:主体关系,主要阐释的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主体的具体划分,主体采取合作策略的行为假设,主体间权力的边界以及如何通过合作博弈促使公共资源治理中合作行为的达成。第二层次:工具选择,主要探讨的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工具选择的类别,工具选择受到政治决策、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合作治理项目以及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工具选择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市场化工具与大数据工具的优化组合。第三层次:制度安排,是在前两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具体阐释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执行制度三种不同形式制度的设立和功能发挥的有机整合;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公共资源产权制度、合作得益分配制度、利益冲突协调制度和过程监督激励制度,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组织文化、信任关系、合作惯例和隐性契约,执行制度安排包括信息反馈制度、程序规范制度、执行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种制度安排共同作用于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进而发挥了硬约束、软约束和矫正的功能。第四层次:运行机理,主要探讨了公共资源合作治理安排运行的条件、环节、方式与平台。第五层次:风险剖析,主要阐释的是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中所蕴含的风险表现、影响、诱因与规制路径。第六层次:实践案例,通过对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典型案例与理论分析框架进行解析与比较,探索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实践改进启示。最后,本文研究的落脚点在于探究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理论分析框架对实践的引导和改进。笔者通过在厦门和北京的实地调研,分别对负责和参与公共资源合作治理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负责人进行深度访谈,并且跟踪调查了北京市某林地改造项目的合作治理全程,以案例形式完整描述了该项公共资源合作治理的开展过程。进而根据公共资源合作治理分析框架分层次对该实践案例进行剖析和比较研究,找出二者存在的差异,最终归纳出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理论分析框架对实践改进的有益启示。
山西省人民政府[10](2018)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晋政发[2018]5号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了《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晋政发[2015]60号),于2016年7月1日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公布(晋政发[2016]36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论文提纲范文)
(1)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内在本质:授权和委托 |
三、制度逻辑: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 |
(一)前提基础:地方是最有效的信息层次 |
(二)具体手段: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事权 |
(三)内在机理:通过辅助性原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理顺治理结构 |
(四)价值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
四、下放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法治破解之道 |
(一)合法补强承接机关主体资格的缺位 |
(二)合比例地统一下放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
(三)填补正当程序步骤的缺失 |
五、完善下放后的实施、监管与评价 |
(一)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 |
(二)监管的重点在于确定监管主体 |
(三)构建标准化评价模式 |
1.评价主体 |
2.评价内容 |
3.评价程序 |
六、结论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 |
第二节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目标 |
一、基本思路 |
二、目标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与成效 |
第一节 政府的体制内自我革新阶段(2004 年-2012 年) |
一、行政许可取消、下放与调整 |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
三、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二节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入新时代(2013-2015 年) |
一、“新时代”的内涵 |
二、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与铺开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彻底终结 |
四、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三节 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阶段(2016 年至今) |
一、“双随机、一公开”全面推行 |
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构建 |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
四、对改革的推动作用与对后续改革提出的要求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完善改革相关配套制度体系 |
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清理机制和评价机制 |
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
三、健全问责机制 |
第二节 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质量 |
一、建设互联互通的政务服务系统 |
二、构建电子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内在一致性建设 |
一、推动许可权实施“标准化” |
二、加大分类审批力度 |
三、加强部门权力整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行政体制改革 |
2.1.3 政务服务中心 |
2.2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及进程 |
2.2.1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 |
2.2.2 “放管服”改革的目标 |
2.2.3 “放管服”改革的进程 |
2.3 相关基础理论 |
2.3.1 整体政府理论 |
2.3.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4 以整体政府理论指导“放管服”改革的意义 |
2.4.1 引导基层政府以整体形态回应公众需求 |
2.4.2 以跨界合作为核心理念来提高行政效率 |
2.4.3 通过整合与协调来消除“碎片化”状态 |
2.4.4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一站式”服务 |
第3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现状分析 |
3.1 浏阳市及其“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情况 |
3.1.1 浏阳市的基本情况 |
3.1.2 浏阳市改革的基本情况 |
3.2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
3.2.1 跨层级协同实现省市县乡联动放权 |
3.2.2 跨部门协调合作推进部门联合审批 |
3.2.3 以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2.4 集中审批职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
3.2.5 整合公共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 |
3.3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经验总结 |
3.3.1 增强协作意识形成“整体政府”理念 |
3.3.2 以标准化为指引优化基层政务服务 |
3.3.3 引进大数据整合本级信息数据资源 |
3.3.4 综合全方位服务渠道实现简政便民 |
3.4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
3.4.1 改革协调机构跨界运行不畅 |
3.4.2 事项审批程序琐碎材料繁杂 |
3.4.3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
3.4.4 各部门系统存在着信息孤岛 |
3.4.5 新型公共服务方式成效不佳 |
3.5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 |
3.5.1 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3.5.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程度较低 |
3.5.3 事中事后监管缺乏顶层设计 |
3.5.4 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理念缺失 |
3.5.5 服务方式与消费能力不匹配 |
第4章 典型“放管服”改革案例及其对浏阳改革的启示 |
4.1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 |
4.1.1 共享公共数据实现数据协同 |
4.1.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再造流程 |
4.1.3 跨界协调合作推进联合审查 |
4.1.4 “互联网+”助推体制改革 |
4.2 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改革 |
4.2.1 省市县乡村政务“一网通办” |
4.2.2 统一各级标准“只进一扇门” |
4.2.3 整合资源构建数据共享体系 |
4.3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与典型改革案例的比较分析 |
4.3.1 典型改革案例与浏阳市的异同 |
4.3.2 典型改革案例对浏阳市的启示 |
第5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放管服”改革的完善建议 |
5.1 构建整体式政府实现简政放权 |
5.1.1 湖南省自上而下完善顶层设计 |
5.1.2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
5.2 推动跨界合作以促进放管结合 |
5.2.1 完善跨部门改革协同治理机制 |
5.2.2 实施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模式 |
5.3 以“一站式”为目标优化服务 |
5.3.1 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共享互通 |
5.3.2 提供与消费能力相匹配的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社会调查及相关文件 |
B.1 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 |
B.2 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 |
B.3 浏阳市各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 |
致谢 |
(8)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相关概念 |
(1)行政审批 |
(2)行政许可 |
(3)非行政许可审批 |
(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
三、文献综述 |
(1)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纵向历史回顾 |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横向探究 |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个案研究 |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比研究 |
(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思考 |
四、理论基础 |
(1)马克思主义政府理论 |
(2)西方政府职能理论 |
(3)管制经济学 |
五、研究对象 |
六、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文本分析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共现网络图 |
三、聚类分析 |
第三章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确立建设有效政府理念 |
(1)政府有效性是公共管理研究的核心主题 |
(2)政府有效性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要求 |
(3)政府有效性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
二、重视国家基础制度建设 |
三、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
四、加强地方政府能力建设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9)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进展与研究评述 |
1.2.1 “公共资源”内涵的研究进展与评述 |
1.2.2 公共资源治理模式的研究进展与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 |
2.1 治理、合作治理与治理机制的阐释 |
2.1.1 治理的阐释 |
2.1.2 合作治理的阐释 |
2.1.3 治理机制的阐释 |
2.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内在要求 |
2.2.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社会结构相协调 |
2.2.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行政环境相适应 |
2.2.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政策导向相结合 |
2.2.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要与公共利益相统一 |
2.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设计思路 |
2.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 |
第3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主体关系 |
3.1 主体类别与行为假设 |
3.1.1 主体类别 |
3.1.2 行为假设 |
3.2 主体间的“权力边界” |
3.2.1 公共部门的“权力边界” |
3.2.2 私营部门的“权力边界” |
3.3 主体间的“合作博弈” |
3.3.1 “合作博弈”理论解析 |
3.3.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中的“合作博弈” |
3.4 主体间的“激励相容” |
3.4.1 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 |
3.4.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中的“激励相容” |
第4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工具选择 |
4.1 工具选择的类别 |
4.1.1 传统时代的合作治理工具 |
4.1.2 大数据时代的合作治理工具 |
4.2 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4.2.1 政治决策 |
4.2.2 治理工具自身功能 |
4.2.3 合作治理项目 |
4.2.4 技术条件 |
4.3 工具选择的价值导向 |
4.3.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中的多元价值向度 |
4.3.2 合作治理工具选择的价值协调与均衡 |
4.4 工具选择的优化组合 |
4.4.1 合作治理工具的内在属性 |
4.4.2 合作治理工具的耦合关系 |
4.4.3 合作治理工具的优化组合 |
第5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制度安排 |
5.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正式制度 |
5.1.1 公共资源产权制度 |
5.1.2 合作得益分配制度 |
5.1.3 利益冲突协调制度 |
5.1.4 过程监督激励制度 |
5.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非正式制度 |
5.2.1 组织文化 |
5.2.2 信任关系 |
5.2.3 合作惯例 |
5.2.4 隐性契约 |
5.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执行制度 |
5.3.1 信息反馈制度 |
5.3.2 程序规范制度 |
5.3.3 执行考核制度 |
5.3.4 责任追究制度 |
5.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制度整合 |
5.4.1 功能上的整合 |
5.4.2 结构上的整合 |
第6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运行机理 |
6.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条件 |
6.1.1 政策环境的支持 |
6.1.2 趋于完善的市场机制 |
6.1.3 公共部门的合作需求 |
6.1.4 私营部门的合作能力 |
6.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环节 |
6.2.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准备环节 |
6.2.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达成环节 |
6.2.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执行环节 |
6.2.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终止环节 |
6.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方式 |
6.3.1 准备环节中的主体角色定位 |
6.3.2 达成环节中的治理工具选择 |
6.3.3 执行环节中的制度约束规范 |
6.3.4 终止环节中的治理模式改进 |
6.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平台 |
6.4.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实体平台 |
6.4.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运行的虚拟平台 |
第7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风险剖析 |
7.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风险的表现 |
7.1.1 主体关系中的位置混淆 |
7.1.2 工具选择中的寻租腐败 |
7.1.3 制度安排中的规制俘获 |
7.1.4 机制运行中的围标串标 |
7.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风险的影响 |
7.2.1 限制私营部门优势发挥 |
7.2.2 降低公共部门信任程度 |
7.2.3 损害公共利益价值目标 |
7.2.4 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
7.3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风险的诱因 |
7.3.1 有限理性经济人行为 |
7.3.2 信息不对称 |
7.3.3 不确定性 |
7.3.4 公务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欠缺 |
7.4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风险的规制 |
7.4.1 明晰风险责任分担 |
7.4.2 打破信息不对称壁垒 |
7.4.3 全面推行风险管理 |
7.4.4 培养公务人员专业能力 |
第8章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实践案例 |
8.1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案例阐释 |
8.1.1 案例背景 |
8.1.2 合作立项 |
8.1.3 合作达成 |
8.1.4 合作执行 |
8.1.5 合作终结 |
8.2 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的案例解析 |
8.2.1 主体关系解析 |
8.2.2 工具选择解析 |
8.2.3 制度安排解析 |
8.2.4 机制运行解析 |
8.2.5 风险规制解析 |
8.3 实践案例与理论分析框架存在的差异 |
8.3.1 主体关系上的差异 |
8.3.2 工具选择上的差异 |
8.3.3 制度安排上的差异 |
8.3.4 机制运行上的差异 |
8.3.5 风险规制上的差异 |
8.4 理论分析框架对实践改进存在的启示 |
8.4.1 主体关系上的启示 |
8.4.2 工具选择上的启示 |
8.4.3 制度安排上的启示 |
8.4.4 机制运行上的启示 |
8.4.5 风险规制上的启示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问卷A |
附录2: 访谈问卷B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论文参考文献)
- [1]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J]. 郑琳. 交大法学, 2021(03)
- [2]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57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普洱市人民政府.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1)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并更名为山西省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8)
- [5]新时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缘起与发展[D]. 叶胜眉.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6]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D]. 吴家倩. 湖南大学, 2019(07)
- [7]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审查的通知[J].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05)
- [8]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文本研究[D]. 李伟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公共资源合作治理机制研究[D]. 何雷. 厦门大学, 2018(07)
-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山西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J].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