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与香港廉政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蒋伟[1](2019)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香港廉政公署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对社会公众和社会各阶层的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与执法、预防并重的一种战略,并得以长期坚持与有效贯彻。反腐倡廉教育在廉政公署的“三管齐下”战略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廉政公署通过致力于宣扬肃贪倡廉的信息,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教育公众认识贪污腐败的祸害,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对肃贪倡廉公众的支持,逐步使廉洁的理念深入人心,从而有力推动了廉署以及全香港的肃贪倡廉工作。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宣传廉政公署的反贪污职能,利用大众传播手段开展反贪教育,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开展反贪教育,建立广泛的社区联络。廉政公署的反腐倡廉教育策略提高了全民的反贪意识,很大程度上重构了香港社会的诚信廉洁文化及道德体系,营造了对贪腐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对促进香港社会由腐败到廉洁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注重”: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反贪意识,注重培育全社会的诚信文化和公民意识,注重对青少年的品德教育和廉洁教育,注重动员各方力量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反贪教育网络。廉政公署的反腐倡廉教育策略对中国内地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中国内地应借其成功经验,将反腐倡廉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重视,并制定长远的具体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来推行,将教育与惩治、预防相结合,针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群体制定相适应的教育策略,培育全社会的廉洁文化,构建新型的反腐倡廉教育体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林鹏[2](2019)在《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之监督 ——以香港廉政公署为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整合了大量的关于反腐败的调查职权,这也是监委会的基础权力,可对所有公职人员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涉及的职权极为广泛,也有着更加严格的监管力度。权力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督与制约,逐渐演变为公众探讨的焦点问题,与之存在联系的学术评论的数量也快速增长,随之而形成了很多可靠的监督建议,但是大部分的分析成果都未能将打击犯罪与和保障人权的两大机制整合到监督的考量体系中,从而令有关的建议可以具备良好的片面性。目前,监察委员会调查权面临着对调查措施的程序限制不充分、权力机关监督滞后性等问题。针对监委会这一新的事物,相较于仅仅基于应然性的视角开展评述、判定后续的演变趋势,或许选定类似的机构为参考开展分析更加理想,而在各类反腐机构中,廉政公署是较为理想的研究样本,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曾为很多国家的反贪腐机制提供了可参考的模式,作为专门反腐败机构的廉政公署,其调查权承载的价值也从最初以犯罪控制为主导转变为日益注重正当程序。在平衡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过程中,香港廉政公署的监督机制依靠多种机制之间互相配合、协调,对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的行使起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衡。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多层次、多主体的联动监督机制对于监委会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姜云惠[3](2018)在《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模式研究》文中指出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彻底根治腐败这一恶习,因为从根本而言,腐败滋生于贪腐者的内心。但是,完善的制度设计可以增加贪腐者的心理成本,约束他们的行为,最大限度地打击贪污腐败。上个世纪70年代之前一段时期,香港曾经贪腐之风盛行,从公职人员到小摊小贩,几乎达到了无人不贪的地步,民众苦不堪言。在这样的背景下,独立的反腐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应运而生,成立之初就实行执法、预防、教育相结合的“三管齐下”的肃贪倡廉模式,分别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会关系处三大部门分工负责,实现了标本兼治。廉署完善的制度设计加之严格的法律、完善的监督以及开放的制度环境,使得香港在短短的10年间就从普遍贪腐上升为亚洲第二大清廉地区。内地与香港在人文和历史上有很多共性,香港反腐的成功经验更值得我们借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实行高压反腐政策,400多位省部级以上官员的相继落马,既说明反腐败成效卓着,又反映出形势依然严峻,反腐败任重道远。另一方面,推进党内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率先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三地组建地方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决定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从中央到地方组建各级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形成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研究法。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模式的深入研究,分析其成功的原因,通过与内地反腐制度的比较分析,借鉴有益经验,探讨内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潘春玲[4](2017)在《内地在港青年对香港廉政体系适应现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内地与香港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导致内地人士在融入香港社会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适应性,对香港廉政体系的不适应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对927名内地在港青年问卷发现,大多数内地在港青年认识到内地与香港廉政体系存在差异,总体上比较适应香港廉政体系,对腐败行为违法情况的判断与香港市民存在差异。但也有内地在港青年不了解廉政公署的举报途径、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腐败行为的举报意愿不强烈等。内地在港青年尽快适应香港廉政体系非常重要,需香港政府、内地在港青年、内地政府三个主体形成推进合力。
苗雨[5](2016)在《中国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提出打击腐败犯罪是内地与香港司法机关的共同目标。两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打击跨区域腐败犯罪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两地开展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三十年来,通过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个案协查机制的不断改进,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合作经验,为司法协助工作的进一步成熟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建章立法是内地与香港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本保障。当前,两地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主要以个案协查的方式进行,而开展个案协查的法律依据又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司法协助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都无法明确,实践积累的个案协查经验也难以全面推广,这严重制约着两地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开展,影响着打击腐败犯罪的效果。签署协议建章立法已然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鉴于两地分属不同法域,法律文化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时间内很难签订系统完备的《个案协助工作安排》,可以在实践基础较好,经验积累较为丰富,现实需要又最为迫切的领域,在达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先行签订分项协议,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个案协助工作安排》,最终达到建章立法的目的。由于两地法律规则、法律理念的不同,香港特区较内地而言,在询问证人、调取书证资料、抓捕犯罪嫌疑人、查扣移交涉案款物等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这就给个案协查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现实困难。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差距较大,专业技术和沟通能力的欠缺,也影响着个案协查工作的效果。在个案协查工作中,两地司法机关应当摒弃“以我为主”的错误观念,坚持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吸收现有国际司法协助和国际条约的先进经验,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简化审批权限、适当放宽审批方式,将宝贵的司法资源从繁琐的行政审批中解放出来,同时充分利用广东检察机关司法协助工作的先进经验,将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协助能力与水平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进而推动两地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王雅慧[6](2016)在《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启示》文中认为贪污腐败自古以来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角落及政府各机构中,面对这个长期困扰各国(地区)政府的难题,当政者只有不断探索治理腐败的方法才能求得政权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至今三十多年,已基本实现了工业化,目前正朝着现代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方向大踏步前进。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所面临的世情、党情及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腐败行为也随之出现新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年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发展不断趋向多元化,腐败行为也以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的形式出现,并且愈演愈烈,逐渐蔓延到非公职人员及普通民众当中,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反观我国目前的反腐倡廉建设,由于新时期腐败手段花样叠出,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的反腐廉政建设仍然举步维艰,并存在诸多缺陷。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之一,素有“廉洁之都”的美誉,其享誉世界的“清廉”之名与其特有的反腐倡廉机构——廉政公署密不可分。尽管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但其反腐运行模式中超然的独立性、“三管齐下”的反腐模式及“里应外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广受认可,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建设有大有裨益。本文旨在对香港廉政公署的制度规范、运作机制和组织架构等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从四个方面为完善我国反腐廉政建设提出建议:完善内地反腐廉政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廉政公署;以廉政机构工作为目标,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突出教育预防地位,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号召民众广泛参与,共建“清廉社会”;力求为我国内地的反腐倡廉建设建言献策、添砖加瓦。
冯杰[7](2016)在《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研究 ——以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香港、澳门回归将近二十年来,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三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也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人员物资的往来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内地与港澳之间的跨境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洗钱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在内地与港澳地区都呈现出多发的态势,并且此类跨境犯罪向智能化、网络化的发展,给三地打击跨境犯罪带来更大的挑战。由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均属不同法域和法系,法律制度的不同使犯罪分子抱以侥幸心理的同时给涉港澳跨境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造成极大的障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背景下,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联手侦破跨境犯罪案件和跨境调查取证等方面就开始了有益的尝试,经过不断的实践、完善、提高,现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个案协查机制,并且也取得了积极有益的成果。然而,个案协查作为以三地司法机关的默契和合作传统所推动的机制,缺乏一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具体实践中检察机关依然面临程序繁琐、周期长、取证难、证据运用难等问题。本文对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历史沿革、实践运行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最后提出解决困境的建议,以期完善检察机关就个案协查机制的运用,在内地与港澳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前,为内地检察机关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提供积极有效的合作方式。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运用的基本状况。从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历史考察和现状两方面展开论述。检察机关的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只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合作发展到当前的不限于某一类犯罪而展开的协查合作机制,经历了实验合作阶段、探索阶段和发展深化阶段。经过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多年的合作协查经验积累,检察机关涉港澳个案协查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电信诈骗犯罪、走私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跨境型案件。并且结合各个时期内所面临的问题,内地检察机关与港澳在具体案件的协查内容上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共识,所开展个案协查的内容主要有:情报动向信息的交流和转介、追捕逃犯、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等。个案协查机制在内地检察机关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起到了十分积极明显的作用。第二部分为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实践中个案协查机制在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这一机制的非系统性和非制度性等原因,如内地与港澳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三地法律理念的不同,导致协查程序的开展不是十分顺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缺位,使个案协查缺乏制度化和常规化的保障。面临着调查取证审批程序繁琐、证人配合度低、犯罪主体信息获取难的困境,并且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存在一定障碍,如辨认笔录的转化运用以及证人自述的合法性证明,都给内地检察机关带来一定的困惑,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港澳跨境犯罪的需求,给应对复杂化、多样化、增量化发展的涉港澳跨境犯罪造成障碍。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要努力推进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签订,将个案协查机制各项内容规范化、法治化;以简化请示审批程序、注重调查取证的技巧与策略和采取变通的调取证人证言的方法,明确言词证据的调取程序;通过变通金融资料的调取方法和建立互通犯罪信息和情报网络,简化相关信息的查询;根据内地与港澳的刑事法律规定以及工作习惯,统一境外取证所获得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最后加强内地与港澳之间的交流与互信,继续深化内地检察机关与港澳之间的个案协查会谈机制,加深对各法域法律制度的认知,就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在理论上达成共识,在三地之间开展执法机构的考察和培训,为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积累实践素材。
毕伟强[8](2016)在《香港廉政制度对内地反腐建设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的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但由此带来的腐败现象也越发严重,蔓延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造成民众对国家公共权利认同感的动摇,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政治危机也面临严重挑战。从本质上看,腐败无疑是公共权力掌握在为谋求自我利益而弃人民利益于不顾,与他人进行不正当交易的人的手中,这是权力异化的典型表现。腐败人员或为追求经济利益,或为自身享乐满足自己狭隘的价值观,或为实现权力最大化以及自身欲望的膨胀,将公共权力进行践踏,成为满足自身利益的工具,这显然与社会资源配置所要求的高效化与公平化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重视腐败问题,加大反腐治贪力度,大规模的开展反腐活动,重新建立政府与人民的信赖关系是当前各国政府应该采取的一大工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合理的经济制度,同时需要政府高度的前瞻性,积极解决潜在的消极因素,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在经济危险到来之前,政府的前瞻性显得尤为重要。上世纪70年代末,香港当局就意识到腐败现象的大肆蔓延不仅在对经济的平稳发展构成新威胁的同时,也将损害政府多年与民众建立的信赖关系,因此惩治腐败刻不容缓,着手创建廉政公署制度、大力开展反贪工作、组织反贪活动等一系列举措坚决惩治腐败现象。经过长期努力,香港地区的腐败现象逐渐减少,公职人员的越轨行为得以抑制,道德规范再次深入人心,从而带来的政治清廉、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使香港一跃成为东亚的金融中心与贸易中心。腐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一种共性,鉴于香港地区廉政反腐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在我国“打虎拍蝇”新的反腐形势下,研究香港地区廉政反腐的经验对于内地的反腐工作是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对香港廉政制度与内地反腐建设的比较,吸取香港在反腐建设领域所取得的经验,完善我国内地的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社会和谐发展。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归纳演义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香港的廉政制度进行分析,尤其是对香港廉政公署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通过对比香港廉政制度与内地的反腐建设,提出对我国反腐建设的启示。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其主要介绍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结构;第二部分是对廉政及廉政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理论性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总结廉政公署在相关组织结构、运行模式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第四部分从分析我国内地的腐败特点入手,结合我国目前反腐建设取得的成就,提出我国内地反腐建设需借鉴香港反腐败经验的必要性分析;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内地的实际情况,提出香港廉政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建设的启示。
袁柏顺[9](2015)在《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腐败预防的重要举措,香港自1970年代开始探索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大陆则从1998年开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对两地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异同。将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的廉洁诚信纳入责任制的首要内容,并适当限制或削减责任主体在腐败行为调查与惩处方面的责任,可以使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地发挥效能。
张静[10](2015)在《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功效,已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验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此项制度已经实施有很长一段时间,从国际透明组织公布的清廉指数的数据可以看出,这三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已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中国内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建立此项制度的建议,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此项制度的试点地区队伍在不断扩大,但全国性财产申报制度至今仍未建立起来。香港、澳门、台湾和我国内地文化同根同源。内地要真正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文化的相通和交往的密切为纽带,借鉴港澳台的有益成果。鉴于两岸四地的政治法律制度又有很多不同,分析四地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脉络、比较其差异和优劣,是政治法律文化交流和传承的绝佳样本。2009年我国内地试点开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效果却不是很理想。如何克服试点地区此项制度实施的弱点和缺陷、如何有效地发挥此项制度的效果成为学者们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笔者在分析港澳台此项制度的优劣基础上,力图找到适合中国内地国情的财产申报制度。本文从港澳台财产申报制度的具体法律条文和相关规定出发,比较四地区相同和不同方面,着重分析港澳台此项制度的优势,对内地试点此项制度主要是指出其不足,力图借鉴港澳台此项制度完善和优势的地方来为内地真正建立此项制度服务。一般而言对不同地区同一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大致包括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即发展路径、制度内容比较、制度争议焦点比较和制度实施的效果与原因比较等这四个方面。本文行文就是从这四个基本方面出发将港澳台地区和内地四地此项制度作比较研究的。主要进行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发展路径比较方面,笔者认为香港地区是政府主导结合民意的财产申报制度发展路径,澳门地区走的是政府主导的发展路径,台湾地区走民意主导,民意与政党利益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内地该制度走的是党内和试点先行的发展路径。二是制度内容比较方面,本文笔者从申报主体、申报方式与范围、申报受理与审查方式、申报公示方式和申报问责与监督机制五个方面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指出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在这五个方面的优缺点。对于内地地区则倾向于主要指出不足之处。三是申报制度争议焦点比较。主要根据申报内容的不同,引出申报主体范围、申报范围、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灰色收入的界定与处理、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公示的透明性和监督与问责的有效性等焦点,并对内地财产申报制度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制度实施效果与原因比较,了解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探究实施效果背后的深层原因,对原因的把握,是对两岸四地该制度更深层次的剖析,同时也为我国内地此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确立做借鉴。
二、内地与香港廉政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内地与香港廉政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香港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提出 |
2.1 反腐倡廉教育概念综述 |
2.1.1 反腐倡廉教育的内涵 |
2.1.2 反腐倡廉教育的对象 |
2.1.3 教育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
2.2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提出的背景 |
2.2.1 廉政公署的成立背景 |
2.2.2 廉政公署的组织机构 |
2.2.3 廉政公署“三管齐下”的肃贪倡廉策略 |
第3章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主要内容 |
3.1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的实施机构 |
3.1.1 社区关系处的构架与职责 |
3.1.2 社区关系处的工作方式 |
3.1.3 社区关系处的工作对象 |
3.2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具体内容 |
3.2.1 宣传廉政公署的反贪污职能 |
3.2.2 利用大众传播手段开展反贪教育 |
3.2.3 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开展反贪教育 |
3.2.4 建立广泛的社区联络 |
第4章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实施效果 |
4.1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取得的成效 |
4.1.1 激发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行动 |
4.1.2 重构香港社会的诚信廉洁文化及道德体系 |
4.1.3 营造对贪腐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 |
4.2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
4.2.1 市民对反腐机构的不信任 |
4.2.2 严正执法与社会习俗的冲突 |
第5章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经验、启示与借鉴 |
5.1 廉政公署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的成功经验 |
5.1.1 注重提高社会公众的反贪意识 |
5.1.2 注重培育全社会的诚信文化和公民意识 |
5.1.3 注重对青少年的品德教育和廉洁教育 |
5.1.4 注重动员各方力量构筑覆盖全社会的反贪教育网络 |
5.2 对中国内地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
5.2.1 将反腐倡廉教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
5.2.2 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参与反腐败工作 |
5.2.3 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群体制定相适应的教育策略 |
5.2.4 抓好青少年群体的廉洁教育 |
5.2.5 大力培育全社会的廉洁文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之监督 ——以香港廉政公署为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概述 |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内容 |
一、调查权的含义与性质 |
二、调查权的对象与措施 |
三、调查权的特点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内容 |
一、调查权监督的含义 |
二、调查权监督的主体 |
三、调查权监督的特点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现状 |
一、对调查措施的程序限制不充分 |
二、权力机关对调查权监督的滞后 |
三、司法机关对调查权监督的乏力 |
四、被调查人对调查权制约的失衡 |
第二章 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监督的启示 |
第一节 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的发展历程 |
一、初创阶段:犯罪控制主导 |
二、成长阶段: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冲突 |
三、成熟阶段: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衡平 |
第二节 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的监督机制 |
一、廉政公署的内部监督 |
二、检控权的监督 |
三、审判权的监督 |
四、犯罪嫌疑人的监督 |
五、其他机构的监督 |
第三节 香港廉政公署调查权监督的主要经验 |
一、确立犯罪控权与正当程序平衡的理念 |
二、制定系统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 |
三、建立完善的调查权监督制约机制 |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的完善 |
第一节 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可行性分析 |
一、两地反腐败制度的交流 |
二、权力制约现代化的尝试 |
三、专门反腐机构调查模式 |
四、犯罪为主导的初创阶段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二、立法机关监督 |
三、司法机关监督 |
四、被调查人监督 |
五、社会舆论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 |
(3)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研究综述 |
1.1 国内研究现状 |
1.2 国外研究现状 第二章 廉政公署的成立 |
2.1 香港严重的贪腐情形 |
2.2 “葛柏案”——廉署成立的导火索 |
2.3 调查委员会的成立 |
2.4 百里渠报告 |
2.5 廉署破获“葛柏案” 第三章 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及法律依据 |
3.1 组织架构 |
3.1.1 廉政专员 |
3.1.2 行政总部 |
3.1.3 执行处 |
3.1.4 防止贪污处 |
3.1.5 社区关系处 |
3.2 法律依据 |
3.2.1 《廉政公署条例》 |
3.2.2 《防止贿赂条例》 |
3.2.3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
3.3 监督与制衡机制 |
3.3.1 内部监督 |
3.3.2 外部监督 |
3.4 制度环境 |
3.4.1 公务员制度 |
3.4.2 自由开放的新闻制度 第四章 “三管齐下”的肃贪倡廉模式 |
4.1 执法 |
4.1.1 负责部门及职责 |
4.1.2 工作内容 |
4.1.3 特点 |
4.2 预防 |
4.2.1 负责部门及职责 |
4.2.2 工作内容 |
4.2.3 特点 |
4.3 教育 |
4.3.1 负责部门及职责 |
4.3.2 工作内容 |
4.3.3 特点 |
4.4 “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三管齐下”的肃贪倡廉模式取得的成效 |
5.1 打击了贪污腐败 |
5.2 促进了经济发展 |
5.3 得到了国际认同 |
5.4 廉洁政府的实现 |
5.5 廉政文化的养成 第六章 廉政公署“三管齐下”模式对内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
6.1 改革之前的反腐败体制 |
6.2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6.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 |
6.3.1 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
6.3.2 构建了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
6.3.3 提升了反腐败的法治化 |
6.3.4 提高了反腐败效率 |
6.4 反腐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
(4)内地在港青年对香港廉政体系适应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理论探讨和文献综述 |
三、结果与分析 |
(一) 内地在港青年对香港廉政体系的适应状况 |
1. 内地在港青年对内地与香港廉政体系的认知 |
2. 内地在港青年对香港廉政体系的适应性 |
3. 内地在港青年对腐败行为的适应性 |
(二) 内地在港青年不适应香港廉政体系的原因 |
1. 尚未形成对腐败“零容忍”的理念 |
2. 对香港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不够了解 |
3. 内地社会风气的影响 |
四、对策及建议 |
(一) 香港政府应加大廉洁理念宣传, 加强廉洁教育 |
(二) 内地在港青年强化自身廉洁理念 |
(三) 内地政府应进一步营造更加廉洁的社会风气 |
(5)中国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概念和基本原则 |
1.1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
1.2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
1.2.1“一国两制”原则 |
1.2.2 平等互利原则 |
1.2.3 效率保障原则 |
1.2.4 尊重对方法律制度的原则 |
1.2.5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第2章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历史沿革和构建基础 |
2.1 历史沿革 |
2.1.1 探索阶段 |
2.1.2 发展阶段 |
2.1.3 深化阶段 |
2.2 内地与香港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的构建基础 |
2.2.1 法律基础 |
2.2.2 利益基础 |
2.2.3 实践基础 第3章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
3.1 腐败犯罪情报的交换 |
3.2 协助调查取证 |
3.3 协助查获并移交涉案款物 |
3.4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 |
3.5 协助移送犯罪嫌疑人 |
3.6 协助送达法律文书 |
3.7 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第4章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
4.1 缺乏统一规范的立法保障 |
4.2“三难”问题突出 |
4.2.1 证人的证明义务不同,关键证言往往无法获取 |
4.2.2 查询相关单位账目及其他证据材料阻力大 |
4.2.3 追逃和追赃渠道不畅通 |
4.3 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 |
4.3.1 办理出入境手续繁琐,周期较长 |
4.3.2 内部审批流程复杂,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办理 |
4.3.3 签证限制太多,制约办案工作进展 |
4.3.4 办案风险伴随左右 |
4.4 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亟待提高 |
4.4.1 法律知识仍需加强 |
4.4.2 工作技巧急需提高 |
4.4.3 沟通能力差距明显 |
4.4.4 语言能力有待提升 |
4.5 不规范的民间协助大量存在 第5章 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完善 |
5.1 推进内地与香港刑事司法协助立法 |
5.1.1 吸收现有区际、国际司法协助的成功经验 |
5.1.2 发挥好已有国际条约、公约的作用 |
5.1.3 先分后总,先易后难 |
5.1.4 严格在法律框架下推进立法 |
5.2 规范侦查取证程序 |
5.3 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案能力 |
5.4 加大逃犯追捕和涉案款物的追缴力度 |
5.5 丰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
5.6 放宽审批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6)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
导论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及方法 三、既往研究综述 四、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第二章 |
香港廉政公署职能与运行机制 一、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形成背景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能 三、香港廉政公署制度的特点 四、香港廉政公署制度运行机制 第三章 |
我国内地现行反腐倡廉建设的困境与挑战 一、现阶段我国内地反腐机制组织架构及职能 二、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四章 |
完善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制的构想 一、完善内地反腐倡廉机制,建立中国特色廉政公署 二、形成全方位监督体系,确保反腐机构自身廉洁 三、更加突出教育预防地位,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 四、大力号召民众广泛参与,共同建设“廉洁社会”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7)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研究 ——以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的适用状况 (一)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的历史考察 (二)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现状 二、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调查取证审批程序繁琐 (二)调取证人证言主客观阻力大 (三)境外犯罪主体信息获取难 (四)境外证据的转化运用无统一标准 三、检察机关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的完善 (一)签订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 (二)简化个案协查的请示审批程序 (三)采用替代性措施调取证人证言 (四)简化犯罪主体信息的查询方法 (五)统一境外取得证据的运用及认定 (六)加强内地与港澳的交流与互信 参考文献 |
(8)香港廉政制度对内地反腐建设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2 香港廉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概述 |
2.1 廉政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1 廉政制度的概念 |
2.1.2 廉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 香港廉政制度的“心脏”——廉政公署 |
2.2.1 香港廉政公署设立的社会背景 |
2.2.2 香港廉政公署的发展历程 3 香港廉政制度的成功经验 |
3.1 机构设立的独立性和超然性 |
3.1.1 反腐机构——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 |
3.1.2 香港廉政公署的运作模式 |
3.2 严格缜密的制度保障 |
3.2.1 高度透明的公开制度 |
3.2.2 廉洁高效的公务员制度 |
3.2.3 防止腐败的利益冲突制度 |
3.2.4 全面的反腐监督体系 |
3.2.5 健全的法律体系 |
3.3 反腐信念和教育并存 |
3.3.1 坚定的反腐信念 |
3.3.2 全面的反腐教育 4 我国内地腐败现状分析及反腐建设的缺陷 |
4.1 我国内地腐败现状的特点分析 |
4.1.1 腐败问题的普遍性 |
4.1.2 腐败问题的公开性 |
4.1.3 腐败问题的多样性 |
4.1.4 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
4.1.5 侦破案件的困难性 |
4.2 我国内地反腐建设的现状 |
4.2.1 我国内地反腐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
4.2.2 我国内地反腐取得的成就 |
4.3 我国内地反腐建设的缺陷 |
4.3.1 我国内地尚未确立独立的反腐机构 |
4.3.2 我国内地的反腐败制度保障缺失 |
4.3.3 我国内地的反腐深度及廉政教育存在不足 5 完善内地廉政反腐建设的若干建议 |
5.1 建立专职、独立的反腐机构 |
5.1.1 整合现有的反腐机构 |
5.1.2 赋予反腐机构更大的权力 |
5.2 加快反腐法规的建设 |
5.2.1 加强对反腐建设的立法工作 |
5.2.2 完善配套的反腐廉政法律体系 |
5.2.3 规范立法中对腐败问题的惩戒力度 |
5.3 建立与完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
5.3.1 官员财产公开的必要性 |
5.3.2 官员财产公开的困难性 |
5.3.3 官员财产公开的可行性 |
5.3.4 官员财产申报的设想 |
5.4 健全和完善监督体系 |
5.4.1 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 |
5.4.2 规范网络反腐的监督模式 |
5.4.3 倡导全民参与监督 |
5.5 坚持长期推进廉政反腐工作 |
5.5.1 长期反腐的必要性 |
5.5.2 影响长期反腐工作的因素 |
5.6 全面普及廉政反腐教育 |
5.6.1 增强全民的反腐败意识 |
5.6.2 加强对官员廉政文化的建设 |
5.6.3 侧重普及青少年的廉政思想教育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9)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廉政建设责任制: 香港的探索 |
二、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内容 |
( 一) 责任主体有廉洁诚信、以身作则的责任 |
( 二) 责任主体有腐败预防的责任 |
( 三) 责任主体有加强监督的责任 |
( 四) 责任主体有廉洁教育与廉洁文化建设的 责任 |
( 五) 责任主体对惩处腐败负有责任 |
( 六) 责任主体的其他责任 |
三、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 责任内容的同异 |
四、责任内容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有效性 |
五、结 论 |
(10)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路径比较 (一) |
香港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路径 (二) |
澳门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路径 (三) |
台湾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路径 (四) |
内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路径 (五) |
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发展路径比较 二、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比较 (一) |
财产申报主体比较 (二) |
财产申报方式与范围比较 (三) |
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方式比较 (四) |
财产申报公示方式比较 (五) |
财产申报问责机制与监督机制比较 三、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争议焦点比较 (一) |
申报主体范围 (二) |
公众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 (三) |
申报的财产范围 (四) |
灰色收入的界定与处理 (五)审查机关权威性 (六) |
财产申报透明性 (七) |
问责与监督的有效性 四、制度的实施效果比较与原因分析 (一) |
制度实施效果比较 (二) |
制度实施效果的原因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内地与香港廉政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腐倡廉教育策略研究[D]. 蒋伟. 湖南大学, 2019(02)
- [2]论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之监督 ——以香港廉政公署为借鉴[D]. 林鹏. 华侨大学, 2019(01)
- [3]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模式研究[D]. 姜云惠. 北方工业大学, 2018(11)
- [4]内地在港青年对香港廉政体系适应现状[J]. 潘春玲. 当代青年研究, 2017(05)
- [5]中国内地与香港腐败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 苗雨. 河北大学, 2016(02)
- [6]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对我国内地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启示[D]. 王雅慧. 安庆师范大学, 2016(05)
- [7]涉港澳刑事个案协查机制研究 ——以检察机关个案协查机制为视角[D]. 冯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香港廉政制度对内地反腐建设的启示[D]. 毕伟强. 河北经贸大学, 2016(01)
- [9]内地与香港廉政建设责任制比较研究[J]. 袁柏顺.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 [10]两岸四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D]. 张静. 安徽大学,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