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理由不在中国大作为(论文文献综述)
张起梁[1](2021)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唯物辩证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撰写的“主要着作”,亦是把辩证方法应用于政治经济学的光辉典范。在当代,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文本依据,而对马克思哲学进行的理论研究,不仅使马克思哲学研究再次成为一门“显学”,而且还开拓出了一些新的、有利于推进马克思哲学研究的当代化和民族化的研究视角。但《资本论》的学科性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是经济学批判的着作;另一方面,它又是哲学批判的着作。从经济学批判看,《资本论》是资本批判、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三位一体”;从哲学批判看,《资本论》则是作为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发达机体”而对一切旧哲学的彻底扬弃。因而,《资本论》就是经济学—哲学批判的二位一体和辩证统一。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发生,特别是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创立,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马克思哲学的经济学转向即政治经济学批判,则是引发这一事件的重要前提。因而,这本质上就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事件。从中,马克思从异化劳动批判转向了生产劳动批判,实现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草创”到“再创”再到“成熟”为节点判断和理论标识的哲学革命。循此革命逻辑,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应被确立为“生成论”的生产劳动本体论。无论在认识论层面将马克思哲学从历史观维度表述为“唯物主义历史观”,还是从世界观维度表述为“历史唯物主义”,亦或在方法论层面表述为“唯物辩证法”,但在本体论层面,这些表述方式都有着共同的“本体承诺”。其所唯之“物”,既不是传统哲学所固守的“自在之物”或“直观之物”,也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膜拜的“抽象之物”或“单纯之物”,而是在马克思哲学本体论的基础上,统统上升为表征社会人的存在之基和生活之本的哲学范畴,即“人格化”了的物。马克思主义的“正统性”关键在于方法。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所用方法的研究,既是正确理解《资本论》及其手稿的一把钥匙,也是《资本论》及其手稿研究的中心任务之一。马克思曾致信恩格斯,“不论我的着作有什么缺点,它们却有一个长处,即它们是一个艺术的整体;但是要达到这一点,只有用我的方法”。马克思在另一封信中提示,《资本论》是他“把辩证方法应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第一次尝试”。更确切地说,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辩证法,俨然已不再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概念辩证法,更不是古希腊时期的直观辩证法,而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一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历史科学的批判性开展中,对以往辩证法进行革命批判或革命“颠倒”之后而确立的辩证法的科学形态,即唯物辩证法。如果说《政治经济学批判》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初篇”,那么,《资本论》则是“续篇”。“初篇”是在宏观层面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宏大叙事,“续篇”则是微观层面的微观表达。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初篇”与“续篇”在理论上又构成了一种正向指导与反向建构的创生关系。而且,伴随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理论开展中,马克思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从而形成了一些表征唯物辩证法的具体的、特殊的方法形态,如“科学抽象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法”“从后思索法”等。但问题在于,如何对《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唯物辩证法及其发展形态作出科学的、不偏不倚的读解。遵循学术界关于《资本论》方法研究的理论进路,针对该领域的研究争论和意见冲突,有必要寻求新的理论视角并把这个问题的探讨放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加以考察。政治经济学批判,不仅是马克思哲学即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出场逻辑,而且是其言说方式和言说语境。聚焦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并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文本依据,从而在这一原初的、生成的言说语境中,对唯物辩证法及其发展形态进行不偏不倚的解读,应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研究范式。在深耕文本的基础上,以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为言说语境,借鉴方法论与认识论的“视域融合”,从整体上对《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贯穿、运用和发展的唯物辩证法,进行抽绎、去蔽和解读,深入对唯物辩证法的认识、领悟和理解。从而赋予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以新的解释力,使其具有更加普遍和一般的方法论意义。这一基础理论研究在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发展的趋势上具有重要意义。
杨学科[2](2020)在《数字宪治主义研究》文中认为数字社会是我们正在经历且未来样态还不明确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对传统的“土地”资源为主的农业社会、“化石”资源为支撑的工业社会,数字社会的资源基础变成了非消耗性、非实体性的数据和算法,数据和算法成为新的生产力,也成为新社会的问题之根。一般而言,算法问题主要体现在算法歧视、算法权力两方面。其中,算法歧视是指算法在编码、收集、选择或使用数据训练时,会出现直接或间接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的区别、排斥或特惠的偏见现象。算法歧视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内置性编码凝视,有限、不相关或不正确的训练数据,算法黑箱建模方法的歧视或三者的不同组合。在数字社会,算法权力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理解算法权力的中心不是在算法技术系统的力量,而是作为技术系统的算法映射到社会系统中的权力转化过程:决策算法化、算法法律化、权力微粒化,这对理解作为技术的算法系统如何具有社会权力(力量)更具实质性意义。对于数据问题而言,数据的内部问题主要是数据海量、数据安全、数据隐私、数据污染,外部问题主要是政治上的数据老大哥、经济上的数据殖民主义、文化上的数据达尔文主义。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价值和私权力崛起上。宪法价值体系的三位一体公式“人权、法治和民主”,在数字科技发展的影响下,也面临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可能、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和民主新可能的问题。在私权力崛起方面,数字平台为首的私权力,所具有的支配优势和资源、准监管角色、准国家状态,对宪法理论的公私二分法、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民族国家理论都有破坏性影响。因此,宪法的内涵面临着解体的可能。不能不说,数字社会的宪法时刻已然到来。因此,研究数字科技对宪法的影响,是一个重大宪法性问题,也会有助于此问题的宪法性规范生成并被纳入新的宪治秩序当中。对数字科技所造成的宪法时刻的回馈反应,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制度设计的重大现实课题。在理论上,预测、想象未来法理状况的法理学研究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理论逻辑起点,没有对未来法理的想象和预测,宪法难有见时知几之变,很难应对数字科技迅猛发展所造成未可预知的宪法挑战。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这些都是可供甄选的制度设计策略。在这些制度设计策略中,又分为权利保护模式和权力规制模式。一方面,保护模式充当权利的保护罩。数据权利纳入第四代人权框架,这种基于人权的数字技术发展战略可以回应数字社会的数据发展现实。数字科学福利权的惠益数字科技福祉策略,可解决第四代人权对弱势群体等普惠不足的问题。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享有是数字科学福利的体现,数字科学福利是第四代人权数字人权的旨归,这也符合罗尔斯正义二原则:数字社会的人们应当完全平等的自由享有数字权利,但对于数字科技领域科学福利最小受惠者应用科学福利权去兼顾平等,实现符合公平的正义。另一方面,规制模式常作为约束权力的利剑。算法问题治理的元规制方案:算法自我规制治理、平台自我规制治理和政府规制,在宪法框架中存有正当性,是回应数字社会的算法治理问题的可行方案。弹性宪法的构建,有利于在数字技术风险世界中不损害宪法的核心价值的情况下,重新审视宪法的适应性,为思考宪法的挑战和危机应对并最终为应对真正危机提供一个新视角。一般而言,宪法弹性是宪法应对挑战并最终应对真正危机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宪法复原、宪法韧性和弹性红利三方面,将风险最小化,或者将风险转化为机会。综上而言,以上这些都是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中可供甄选的分散策略。除了上述的分散策略,数字社会还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理论框架、战略“数字宪治主义”去面对当下数字社会、未来数字社会的宪治以及数字社会的宪治可持续性。宪治主义并没有停滞不前,也在创造性适应数字环境萌发新的生命力,数字宪治主义是继自由宪治主义、社会宪治主义后的宪治主义3.0阶段。数字宪治的前提是数字立宪,数字立宪事关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涉及个人、企业和政府三大主体,更要重点关注大数据和算法的法律影响。最适宜的数字立宪,是整体性的立法,专门的数字立宪是最合乎宪法体系融贯性考量的。一个数字宪法就好,最好不要再区隔为互联网宪法、大数据宪法、人工智能宪法,甚至区块链宪法。数字宪治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理方式,主要是依照数字宪制来进行治理。数字化是数字宪制的媒介,数字化不仅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中的监管对象,还能作为法律本身的工具和参数行使着监管主体的职责。形式宪治相当给数字宪治确立了形式上的宪治规则,如果想让宪治公平合理的践行,必须赋予宪治实质性的理想要素:限制宪治各方的权力扩张,保障个人基本权利。除此以外,对于数字宪治的价值观广泛论辩,可能更有利于深入理解数字宪治。文明不只是品味上的进步:始终接受美好的事物,拒绝讨厌的事物。同样也是同理心文明的进步:不仅只使那些圈内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圈外人也受益。故而,数字文明意味着拥抱美好、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不仅应使那些熟悉和有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而且还应使那些不熟悉或没能力负担数字科技的人受益。文明其表,制度其里,这就需要制度上的应对措施,宪治是人类文明的最高体现,自然而言,数字宪治就是新的数字文明的制度愿景。数字宪治文明的内涵集中于两方面,即数字文明时代的国家文明一方面是通过实现的数字化程度来衡量,这主要体现在以数字技术为中心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程度。另一方面是通过宪治文明水平来衡量。理论上的数字宪治主义是需要发展的东西,需要通过实实在在的数字宪治作业才能完成,但实践中,我们不应高估数字宪治,这不是灵丹妙药。
张新昕[3](2020)在《“坚持到底”抑或“半途而废” ——关于儿童钢琴艺术教育中母亲两难选择行动的叙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新时代人们生活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长开始逐步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子女教育中,这在艺术特长学习中表现尤为突出,大量儿童或主动或被动地开始学习除了学校以外的艺术特长课。钢琴作为音乐器乐中的基础,在走入中国的一百年时间里也逐渐成为了家庭教育选择的热点项目。很多母亲疯狂地对子女展开钢琴艺术教育,使这项原本应该是陶冶性情的、带给儿童轻松愉悦之感的艺术,非但未给儿童带来快乐,却由于选择权的缺失以及枯燥的训练方式反而使大部分的儿童丧失了学习艺术的兴趣,甚至从最初的喜爱发展到到厌恶,排斥弹钢琴,最终和艺术学习渐行渐远。本研究以“质”的研究方法,选取八组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其进行深入探究展现关于家长特别是母亲关于儿童钢琴艺术教育的行为决策过程。母亲的思想来自于成长背景、受教育程度、家庭自然状况、夫妻关系以及社会对于儿童各项特长的考量等等。母亲对于儿童学习过程的态度、参与儿童学习过程的行动对于儿童学习效果的关联与影响,母亲的教育行动对儿童成长所产生的反应、效果等,这些都是本研究要着重关注的问题。虽为众多个体的决策行为却往往能显现出共同趋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凸显不仅受到母亲行动复杂心理的影响,也受到社会人才需求、母亲文化、家庭经济、等众多的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影响着母亲的教育决策、教育行动以及儿童学习效果,深入探究之正是本研究的着力之处,而这些也恰恰是通过量化研究方式不易获取的信息。由于质化研究方法所限,本研究不奢求推广性,仅尽量还原几位母亲和儿童在钢琴艺术教育过程中的真实状态与矛盾冲突。本研究结果倘若使琴童的家长们能稍稍停下脚步,整理对照反思一下镜像内的自己,能够认识自己教育决策行为对于儿童钢琴学习效果的种种影响;能够引起对母亲文化之于儿童学习过程的影响的关注,本研究就求之不得矣。本论文主要由绪论、正文一章——五章、反思和结语组成。引言包括选题缘由、本研究关注研究的问题、对相应文献的梳理、本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意义。第一章包括本研究的研究设计、研究过程以及对研究者的反思。第二章主要是对八名儿童以及他们的家庭、家庭成员进行背景性介绍以及该研究问题的背景介绍。第三章主要是对儿童钢琴艺术教育过程中母亲的行动生成“坚持到底”抑或“半途而废”的两种样态形式进行探究,其中包括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定义的探究以及形成决策形成中两种样态放任背景因素梳理;从母亲教育行动的背景以及决策的意识根源入手,对其社会身份和自我身份进行定位分析解读。第四章侧重通过对于行动者们进行观察,描述关于生成“坚持到底”样态的家庭教育中母亲的行动以及其心理导向,挖掘出行动者的真实想法;以儿童的角度,呈现其被动行动之后的行动语言反应,折射儿童对于钢琴学习过程的心理活动及其成长。第五章侧重通过描述关于生成“半途而废”样态的家庭教育中母亲的行动以及其心理导向,透视其最本原的观念和心理样态;通过对短期型家庭教育的阻力进行分析,呈现此样态下儿童的心路历程。反思部分则是通过反思八组家庭的母亲在儿童钢琴艺术教育过程如何决策和心理变化,分析并挖掘两种样态下教育行动结果的深层根因。无论是对于想要子女学习学习钢琴的家长还是家中子女正在学习的家长起到照镜子的作用,警醒教育者深入思考家庭教育中成年思想和行动导向下产生的教育决策及其影响。结语部分通过正文的深描和分析,归纳出本研究的几点发现,一是母亲在家庭教育决策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影响;二是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的潜在影响不容小觑;三是母亲文化作用被质疑。同时再次对研究过程中存在的对照系统相对缺失、研究对象的异源忽视、收集和分析资料需要更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等方面的不足进行反思,以便在后续的研究中得到改善。
王萌[4](2020)在《面向韩·中口语机器翻译的韩国语‘(?)’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机器翻译领域的作用也变得日益重要。机器翻译作为语言学的一个分支的同时也是人工智能的最终目标之一。机器翻译有很多优势如:可以非常高速地处理翻译原文中的许多信息,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局限性如:无法准确地传达电影台词中的文化背景信息,在翻译的过程中无法生动形象地体现人物的状态、情感、思想以及教育水平,目前来看针对以上存在的局限性是无法用机器翻译技术来解决的。因此,想要完整并且准确地传达原始语言的信息的话,应在基于机器翻译的基础上再根据译文进行人工处理。因此,我们认识到在人工处理译文的过程中,要根据人物性格进行前后文的推测,根据前一节的语境做出正确的判断进行翻译。韩国语‘(?)’在实际日常生活中的使用频率很高,对于‘(?)’词典义前人已有一些研究,主要围绕了韩国语‘(?)’的词性问题,和韩国语‘(?)’放在一起研究二者的共同点、差异以及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而对于‘(?)’在口语中主要包含哪几种意思,‘(?)’句法性的制约条件以及对应汉语哪种形式的问题的研究并不多,因此本论文以在韩·中平行语料库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卢星华韩国语教育用语料库7-韩中平行语料库’中包含‘(?)’的5162个文本,对‘(?)’的词典意义的概括总结、前一语节的分类、词性分析以及与汉语中的对应形式等方面进行研究。本论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叙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对前人研究的分析以及研究材料,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查找了韩国语‘(?)’在三个韩国语词典<(?)(?)>,<(?)>,<(?)>中的词语注释及例句,将其制成表格进行初步统计后将韩国语‘(?)’的义项一共总结为19项;第二步分析了韩国语‘(?)’在口语语料库中的使用状况,通过对‘(?)’在语料库中的5162个例句中的使用状况的分析,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第三章分析了‘(?)’句法性的制约条件,以前一语节为制约条件根据每个义项来总结集合,并分析集合中前一语节元素的词性和出现频率。然后,根据前一语节相同分为两种分类情况,即属于同一义项和不同义项的辨别方式,当属于不同义项时总结了两种判定方法。第四章将韩国语‘(?)’应用于机器辅助翻译,总结出韩国语‘(?)’在表示不同义项时候与哪些汉语词汇相对应,和“没有,无,不”对应的情况最多。第五章为结论部分,对以上进行了总结。
黄金龙[5](2020)在《崑曲曲牌源流研究》文中认为“崑曲曲牌源流研究”课题的展开,是基於目前对崑曲曲牌源流演变中存在的问题,所做的系统回顾和整理研究,是对戏剧本体的深入探索和考证。曲牌研究是曲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对南北曲曲谱的整理与研究、对自上古时期到近代相关音乐文学文献的整理与研究、对各体音乐文学体裁文学的整理与研究等等,进而从整个中国“音乐文学“和“腔词关系”的宏观与微观视域考察崑曲曲牌的演进逻辑。本课题以通代研究角度切入,具体考察各代音乐文学与崑曲曲牌之间的源流互渗情况。第一章为“唐前古曲曲牌与崑曲曲牌之关系”。本课题对於崑曲曲牌源流的考察不仅仅把曲牌产生和发展限定为唐以後,而是力图在“前曲学时代”勾勒出一个曲牌音乐的酝酿和准备阶段,探索《诗经》、乐府等音乐文学在格律和音乐形式方面,对曲牌的产生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这也初步奠定了曲牌的文学和音乐基础。第二章为“大曲与崑曲曲牌关系论”。该章以大曲为主要考察对象,具体整理大曲源出崑曲曲牌的大致数量和基本演进方式,从而认为大曲的音乐管理方式和音乐体式,为崑曲曲牌提供了规范性和变异性的基本理念,同时也为崑曲曲牌的音乐文学来源提供了雅俗两方面的积累和雅俗融合的基本理念。第三章为“词牌与崑曲关系论”。作为崑曲曲牌的重要来源,该章主要考察“词曲递变”的文学逻辑和音乐逻辑,从而得见词与曲在宫调和格律的转化上,均有不同;其次,词法为度曲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基础,为崑曲曲牌提供了丰富的文学和音乐素材。第四章为“北曲崑化论”。北曲和南曲始终存在着诸多文学与音乐特质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宋元明清以来,以交通和地域转移流变,在东西南北之间进行了多次深入的学习、交流和渗透,构成了南北曲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文化景观。该章也在意图证明南北曲的交流互渗,是南北曲自我曲学规范建立的基础。第五章为“南戏曲牌与崑曲曲牌关系论”。本章以南戏与崑曲内部声腔的转化入手,探讨南戏与崑曲的源流问题。南戏为崑曲初步奠定了“腔格理论”和“曲牌声情论”,课题通过对南曲谱谱系的重新梳理和反思,确立了南戏和崑曲在音乐和文学倾向的雅俗倾向和曲律转变,这也进一步揭示了崑曲曲牌风格的独立发展与演变过程。第六章为“崑曲曲牌中的民间俗曲”。该章是基於曲牌源流多样性所作出的考察,具体从民间音乐、宗教音乐、边地音乐、琴曲、琴歌等角度,来全面考察崑曲与其他音乐品类之间的交流互渗状况。总体来说,本课题通过对崑曲曲牌源流的梳理可以看到:曲牌是曲牌体戏曲的重要特质,曲牌提供了戏曲的“诗、乐、演”的重要维度,具有重要的规约性和适应性。本课题对崑曲曲牌源流的考察,不仅仅是对崑曲曲牌的演唱和理论的揭櫫和指导,更重要的是力图发掘曲牌这一具体音乐形式其背後所蕴含的音乐演变逻辑,曲牌是整个中国音乐文学发展的一个缩影,充分展现了中国戏曲的独特魅力。
王嘉铭[6](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禹剑[7](2020)在《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语言文字综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以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以下简称“花东甲骨刻辞”)语言文字方面的研究成果为研究对象,采用综述的方法,全面系统地整理、分析各类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为今后花东甲骨刻辞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一章文例研究。整理分析了花东甲骨刻辞行款、段落结构、卜辞之间的相互关系、特殊契刻现象和记事刻辞文例5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关于行款。分析了目前行款分类存在的问题,认为主要是受到卜辞读法、甲骨缀合、语法理解和文意理解4种因素的影响;分析了行款的成因,总结为守兆原则、契刻空间、契刻习惯和刻手失误4个方面;分析了行款研究对旧有刻辞和花东甲骨刻辞的重要意义。关于段落结构。讨论了各段落结构的本质属性、形式、位置和语义指向等问题,认为段落结构名称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卜辞中可以相互转化,需要根据其所处的位置和卜辞文意具体分析,这也是各家对段落结构理解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关于卜辞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字词考释、释文校勘的最新成果以及我们对相关概念的认识,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对贞卜辞、同版成套卜辞和同文卜辞辞例重新进行了整理,形成了本文的“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根据对贞卜辞和同版成套卜辞的实际情况,认为“先右后左”的辞序规律不明显,但整体呈现出向“先右后左”辞序过渡的趋势;根据同文卜辞的实际情况,认为其省略较少、契刻时没有经过特殊规划,与对贞卜辞、成套卜辞等明显不同;分析了各家排谱的成果,认为目前排谱的原则有待完善,主要问题是很可能把较长时间的活动压缩在了较短的时间内;重新梳理了各家的缀合成果,形成了本文的“附录四”,并总结了缀合对花东甲骨刻辞研究的实用价值。关于特殊契刻现象,分析了合文、重文、漏刻、补刻、倒书、横书、误刻、衍文和刮削现象,重点讨论了一些合文的认定以及刮削的原因。关于记事刻辞文例,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整理了记事刻辞辞例,形成了本文的“附录五”;认为记事刻辞中的“三”有可能当释为“气(乞)”,但目前不能确定;对记事刻辞的分类、格式和特点进行了补充论述。第二章文字研究。整理分析了花东甲骨刻辞字形和字词考释2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关于字形,讨论了字形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包括字形的收录和编排、字频和字量的统计、字形的分类整理、字形的结构分析等问题,重点辨析了新见字、新见字形和新字形3个概念,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重新梳理了新见字形,形成了本文的“附录六”;讨论了字体的特点,重点分析了字形的原始性和早晚期字形并存的现象,认为真正反映原始性的例字并不多,而且字形的原始性与时代早晚没有必然联系。早晚期字形并存的现象确实存在,也见于子组卜辞,所谓“晚期字形”其实属于“早期字形”,这种现象可能与类组差异有关,提示我们在利用字形进行分类断代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关于字词考释,简要总结了字词考释的大致情况;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字词考释的成果进行了重新梳理,选取了166条争议较大、对刻辞整体理解有较大影响和可以印证、修订以往看法的字词,以综览的形式,收录具有代表性的考释成果,形成了本文的“附录七”;从“花东甲骨刻辞旧字词的考释”和“花东甲骨刻辞新字词的考释”2个方面,举例分析了30个字词的考释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第三章词汇研究。整理和分析了花东甲骨刻辞词汇的整理与分类、字与词的对应关系、词与词的关系3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关于词汇的整理与分类,简要介绍了相关研究的大致情况,分析了在词语认定和词类划分2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字词考释的研究成果,对词汇进行了重新整理与分类,并对大部分词义和用法作出了简要说明,形成了本文的“附录八”,初步建立了花东甲骨刻辞的词汇系统。关于字与词的对应关系,主要讨论了字与词的数量对应关系、字与词的意义对应关系。认为前者有4种类型,即一字一词、一字多词、一词多字和数字数词,并作了简要统计;把后者分为字与词义的对应关系、字与义项的对应关系、字与新见词以及新见义项的对应关系3个方面,重点分析了第3种关系。关于词与词的关系,简要介绍了相关研究的大致情况,认为词与词的关系有同义词和反义词2种,有学者划分的类义词意义不大;以“给予”义动词为例,详细讨论了字词考释和辞意理解对同义词研究的影响。第四章语法研究。整理分析了词法研究和句法研究2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关于词法研究,讨论了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数词、副词、介词、连词的语法功能,并与旧有刻辞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对比,对个别词类的语法功能进行了补充,对“亦”、“又”和“于”字结构等语法功能进行了辨析。关于句法研究,讨论了句型的系统描述、双宾语句、三宾语句、句法成分的顺序、句法成分的省略等问题。重新对能够带双宾语或三宾语句的相关祭祀动词和非祭祀动词进行了认定和分类,对全部双宾语和三宾语句型进行了统计,对相关例句进行了穷尽性的整理和归类;辨析了受事主语句和名词宾语前置句;重新划分了省略句的类型,确定了判断省略情况尤其是省略复句之后句的一些方法。
常璇璇[8](2019)在《《德华日报》视角下的中国形象(1930-1933)》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1930年10月到1933年12月的《德华日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采用MAXQDA作为辅助分析软件,对998期报纸中的中国报道进行定量和定性研究,在此基础上确定报纸在政治、社会、经济和交通四个议题领域的中国形象,并从跨文化认知的视角探究其形成原因。论文由七章组成,第一章为绪论,其中阐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梳理了研究现状,并论述了研究的资料范围、研究问题、论文结构和研究的创新点。第二章包括理论基础和分析设计两部分。理论基础部分首先阐述了国家形象的概念,接下来从跨文化认知的视角论述了国家形象的跨文化特征,然后介绍了内容分析的研究方法和质性分析软件MAXQDA。在理论阐释的基础上,分析设计部分描述并解释了本文的研究过程和步骤。第三章介绍了《德华日报》的在华发展历程及其受众和发行范围、版面内容设置等方面的特点,为中国形象研究提供相关和必要的背景信息。第四章通过对所研究时间范围内报纸中涉华报道的定量内容分析,从报道数量、报道议题、通讯社消息和中国报刊摘译四个方面确定了中国报道的特点,为建构中国形象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本文发现,从1930年10月到1933年12月,报纸中的中国报道总量达到11873篇,其中1930年报纸对中国报道的频率最低,1931年达到最高,之后两年逐渐降低。在报道议题上,报纸全面报道了中国政治、社会、经济、交通、地区、文化、教育、国民、法律等领域的动态,其中政治、社会、经济和交通构成了报纸的主要议题领域,相关报道占报道总量的九成以上。在刊登的通讯社消息中,超过一半的涉华报道来自中国的通讯社。此外,报纸从中国报刊中摘译的文章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中国报道的这四方面特征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发展、德国政府的外交及宣传政策、中德关系、德国报业传统和报馆经营状况等多种复杂因素交织作用下形成的。第五章基于定性内容分析从政治、社会、经济和交通这四个主要议题方面建构报纸中的中国形象。研究表明,从创刊到1933年底,《德华日报》呈现出复杂多样的中国形象,包括内忧外患、无法统一的政治形象,天灾人祸、民不聊生的社会形象,衰退落后的经济形象和努力建设的交通形象。这样的中国形象兼具了正面和负面两种特性,其背后隐藏着报纸对中国既友好又敌视的矛盾情感。报纸对中国进行报道的同时也塑造了德国的自我形象,在政治报道中展现出德国作为中国的“友邦”和“命运共同体”的形象,在社会报道中突出在华德侨的“救助者”形象,在经济和交通报道中将德国塑造成中国的“援助者”和“合作者”。报纸展现的这些正面的德国形象无疑是德国在华宣传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改善在一战中受损的国家形象。第六章从跨文化认知的视角分析了《德华日报》中的中国形象成因。报纸基于德国本我视角,将中国纳入本我理解体系中,对中国进行了观察、描述和评价,塑造出一种主观中国形象,其中也包含着对德国本国的审视和思考,反映出德国在中国形象中的投射。在这种跨文化理解过程中,《德华日报》对中国的报道受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主观影响因素分为集体层面、媒体层面和个体层面:集体层面的主观因素包括德国对华政策和国家利益、德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控制、德国经济利益、欧洲中心主义和西方新闻理念。媒体层面和个体层面的主观因素分别涉及报纸的商业利益和主编个人的态度及价值观。此外,由于《德华日报》在中国发行,它对中国的报道又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中国新闻管制这一客观因素的制约。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着《德华日报》视角下中国形象和德国形象的互动建构。第七章为结语,该部分对论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并指出论文的局限性和后续研究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本文以《德华日报》为例对德国媒体中的近代中国形象进行了探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这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媒体塑造和呈现的近代中国形象不仅是西方中国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可以为解读德国当代媒体中的涉华报道提供有益的历史参考。
张家豪[9](2019)在《“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深入,近代大学作为重要的学术共同体,也是晚清民国生产知识、思想的重要载体,日益受到学界关注。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的提出,也促使大学史研究不断升温。中国近代大学有国立、省立、私立、教会等多种形式,其中国立大学是高等教育的主体。然而各个国立大学的规模建制及教研水平差距甚大,位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学拥有各种资源优势,但也有一些校史较短、与中央关系疏远的国立大学历经坎坷,教学成就有限。若欲全面了解民国高等教育的多般面相,应对此类带有地方性、边缘性的国立大学抉隐索微,探讨其困境成因,借此透视不同地区政府、社会与大学的互动以及民国高等教育的不平衡性。在这方面,国立山东大学便是一个恰当的样本。作为传统文化大省,近代山东在文教事业方面的成就并不突出。虽然当地政府曾借清末新政之机第一时间成立了新式大学堂,但教学成绩有限。而且在其后近30年时间里,山东陷于内乱、灾荒和政争,省内社会环境混乱,亦无法得到中央政府的有力支持,教育资源稀缺,因而高等教育发展缓慢。除教会大学外,1927年前山东各类高校从未培养出合格的本科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内环境暂时趋于和平稳定。在蔡元培、何思源、傅斯年等官员学者的提议下,行政院批准在山东创设国立大学。1930年,国立青岛大学(1932年更名为国立山东大学)在青岛成立。作为中央平衡全国教育布局的计划之一,国立山东大学是近代山东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国立大学,却带有浓厚的“地方性”:该校虽然位于经济大市,但其自身基础不固,与中枢较为疏远,在当时13所国立大学中相对边缘化。山大自中央所得拨款极其有限,多数时间依赖省府“协款”及其他零碎款项勉力维持,师资设备得以不断添置,但由此也造成学校自身发展计划时常受到省府干预;学校周边环境安谧、商业发达,是教学研究的福地,也使学校在发展海洋生物等学科方面具有先天地理优势;山大员生数量稀少而关系融洽,大部分师生很少介入政治或社会运动,学风朴实而不流于浮躁。经多年勠力经营,至1937年前山大已成为具有3院8系,文、理、工科均衡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并顺利培养出200余名合格的本科生,对省内文教事业贡献颇着。不过在此期间,部分学生受国难的刺激而发起数次学潮,虽然规模有限,亦表现出学生强烈的民族情感,但也使得杨振声、赵太侔两任校长及部分教员离职,造成了师资流失。高等教育的良好发展态势因中日战争全面爆发而中断。卢沟桥事变后,沿海战区大学大多在日寇侵逼下陆续迁徙至西南、西北地区办学,民族文化命脉在战时得以赓续,而山大则没有这么幸运。因韩复榘应战不力,日军很快沿津浦线侵入山东,山大本来历史浅短,设备未周,校方对战事应变迟缓、准备仓促,且与教育部联络不畅,师生西迁数千里后,校产已丢弃大半,人员流失严重。由于学校仅成立数年,规模有限,经此一役实已耗尽办学资本,不得不接受教育部停办的指令,并入中央大学,成为唯一一所因战争解散的国立大学。剩余校产也被其他教育机构“借用”。重庆政府时期,山大校友多次向中央政府呼吁恢复母校,但学校在战时复员并不易实施,直至1945年秋日本投降后不久,该建议方得到教育部批准。经过近一年的接洽校舍、添购设备、招徕师资、招收新生等繁杂工作,山大于1946年底成功在青岛复员开学。此时全校为5院14系建制,师生人数较之前倍增。而且学校真正实现“国立”的名义,校款全由教育部提供;但另一方面,战争对山大以及山东本省环境的摧残却一时不易恢复,学校解散时“借用”给各机关的校产也难以索回或损毁,原校区亦被强占。1946年的复校工作无异于“新创”:适龄学生人数大增,学校科系相应增加,但校舍需重新争取;图书仪器多为现购,教员须多方接洽;以周边环境而言,山东自战后便不断爆发国共两党的武装冲突,交通路线时常瘫痪,内战阴影笼罩青岛,导致市内难民云集,物价高过平沪,山大师生教学、生活大受影响,离职退学者亦所在多有。直到1949年6月青岛解放前,山大有不少课程仍无法顺利开出,日常教学工作也不时因罢课罢教和课外活动而中断,复校之初即筹划的两个研究所亦徒具空壳,未培养出研究生。在1927-1937年间的13所国立大学中,多数学校能借助自身政治背景、文化环境、办学基础方面的优势或特殊情形下的机遇取得较为出色的教学成绩,除个别特例外,各校在战争中尚能延续办学,并循序扩大规模。相比之下,山大的发展轨迹却相当曲折,洵属罕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校在地域环境、文化积淀、教育基础和政治背景方面的劣势。山东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资源配置不佳,省内政局混乱,缺乏有远见的政治家和民间社团来扶助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发展缓慢,造成山大建校基础薄弱;国民党政权自两广起家,政府内鲁籍乃至北方人士较少,缺乏话语权,加之山东地方政府与中央不睦,导致山大不受南京政府重视;国立大学的经济实力一般与其政治地位相关,因此山大在战前难以获得教育部的拨款以及其他基金会等团体的支持,大多数时间依赖省政府“协款”维持办学,学校规模有限,在和平环境中尚有发展之机,而一旦遭遇战争则不堪侵毁;在1946年复员后,山大得以获教育部供款,且成功聘到一些知名学者,不过由于山东政治经济形势恶劣,这种变化成效一时未能彰显,直至青岛解放前学校一直处于恢复整顿的状态。总之,虽然山大在全校师生的筹划运作下,教学成绩尚属中规中矩,且还能在战后重整旗鼓,扩大规模,但由于办学根基不固、缺乏优势资源,导致山大在民国时期教学成就有限。梳理国立山东大学在民国年间的办学历程,了解地方性、边缘化的国立大学的运作经验,有助于还原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曲折性和不平衡性,为今日大学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一定参考。
万娟娟[10](2018)在《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原则不仅是经典的理论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原则理论体系已趋近成熟,原则的司法裁判也成为常态。但学理上“应然”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中“实然”的法律原则并不完全吻合,时常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落差。从法律传统的视角考察,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中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原则。虽然原则的表现形态不同,但本质相同,都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高度一般化、抽象化和集约化的产物。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条文化形式表达,经由立法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规则同属法律规范体系;不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法官释法或司法判例中的说理来表达。无论何种形式,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借抽象集约的表达方式承载了巨大的法律价值,保有法律中的独特地位。为解析法律原则深厚的内涵,从思想史进路明晰原则理论的来源及发展历程甚为必要。原则问题伴随自然法发展始终,而与实证法、方法论也有着重要关联。原则所承载的法律价值还原到自然法中,就是正义、衡平等理念。在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中,道德和政治构成原则的内容与材料,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则成为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在漫长的法律发展史中,法律原则逐渐构建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它不仅是“原则”,也是“法律”;不仅是“形而上”的价值依托,还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由此而形成的原则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法律原则通过扩张或限缩适用范围,分化出不同的适用方式,以较强的弹性与广泛的涵盖力,向社会投射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与法律价值。传统研究主要聚焦在原则的理论体系建构和司法适用路径。本文试图在更加细微之处做一些理论分解。从原则的来源和生成问题切入,循着思想史和法律史的演进,发掘原则的本质与特性。立足于中国语境,在描摹原则裁判的现状基础之上,利用原则裁判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原则裁判的基本样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既有的原则理论进行梳理与剖析,特别是对有代表性的原则理论及观点展开简要评述,归结出理论的成就与不足。本文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导论,对本文研究的基本交代。主要谈及法律原则问题的研究缘起。直接促使笔者开展本研究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原则与规则一直是法理学说中的经典问题。规则之治以外,应如何看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其二,纵览各国司法对法律原则的普遍采信,有必要对原则裁判的理论与实践做深度挖掘。第一章,为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法律原则不仅是一个法学论题,也是一个历史论题。对法律原则的法哲学演进基础进行阐释,按照思想史、法学史发展流变梳理自然法、实证法、方法论三个视角中的法律原则,就一些理论要旨如“自然法”、“自然权利”、“衡平”等作出解析,厘清两大法系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为法律原则找到思想渊源所在。深厚的历史积淀造就了原则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以及包容与开放的特质。第二章,为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不同形态的法律原则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存在并作用于法律运行的诸环节。总体而言,构成原则的内容和材料主要依赖道德转化、政治考量,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则表现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第三章,为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深厚的思想渊源及多维的生成基础使法律原则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法律原则兼具“原则”与“法律”双重属性,既是法律“形而上”的价值依托,也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在与规则的相互区分之中,原则彰显了其力量所在。第四章,为法律原则的中国实践。对原则是否可诉、原则的司法功能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引出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问题。通过大量的司法数据和裁判实例,从时间、空间、类型、特征、适用方式等多角度对我国原则裁判的现状进行解析。原则裁判十分普遍,意味着其司法价值被充分肯定;但原则裁判又异常复杂,应对其加以价值评判和方法指引的双重限定。第五章,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尽可能全面而客观地陈述我国法律原则理论发展流变。着重从时序和范畴两个角度呈现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并对理论发展的特征做出评述。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法律原则理论的反思。结论,强调本文力求实现的目的。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着重从更为基础和细微的层面剖析原则理论,而无意对原则裁判的方法路径进行构建。集中探究的是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及发展流变,剖析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渊源,对原则裁判的实践进行样态描摹与分析,以证成原则裁判的基础,从而在整体上获取对法律原则的理性认知。
二、没理由不在中国大作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没理由不在中国大作为(论文提纲范文)
(1)《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唯物辩证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四、研究重点与创新 |
五、研究不足与展望 |
第一章 从希腊到德国的演变:唯物辩证法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古代希腊哲学:辩证法的精神家园 |
一、探寻本源:古希腊自然哲学中素朴直观的辩证法思想 |
二、化一为多:古希腊形而上学体系建构中的辩证法思想 |
三、伦理转向:古希腊走向衰退期的哲学及其辩证法思想 |
第二节 德国古典哲学:辩证法的思辩王国 |
一、康德的“批判哲学”及其辩证法思想 |
二、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知识学”及其辩证法思想 |
三、谢林的客观唯心主义“同一哲学”及其辩证法思想 |
四、黑格尔的“逻辑学”及其辩证法思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从规律到范畴的进展:唯物辩证法的深刻体现 |
第一节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特征: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联系与发展总特征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历史的联系与发展 |
三、《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阶级的联系与发展 |
四、《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逻辑的联系与发展 |
五、《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规律的运动与发展 |
第二节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矛盾分析方法的精髓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辩证法的量变质变规律 |
三、《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辩证法的肯定否定规律 |
第三节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本质与现象的辩证法范畴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法范畴 |
三、《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原因与结果的辩证法范畴 |
四、《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必然与偶然的辩证法范畴 |
五、《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体现的现实与可能的辩证法范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一般到特殊的转变:唯物辩证法的深化发展 |
第一节 科学抽象法:唯物辩证法的具体实施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科学抽象法的内涵澄明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科学抽象法的具体实施 |
第二节 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法: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则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法的真实内涵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法的运用发展 |
第三节 从后思索法:唯物辩证法的独特视角 |
一、《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从后思索法的内涵界定 |
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从后思索法的具体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宏观到微观的推进:作为辩证法的唯物史观 |
第一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与唯物史观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一、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 |
二、关于这一问题的重新理解 |
三、理解中解释学方法的引入 |
第二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唯物史观微观基础的奠定 |
一、经济范畴人格化:破解人的存在之谜的钥匙 |
二、科学劳动范畴: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的元理论 |
三、经济的社会形态:走向历史深处的科学范畴 |
四、三形态学说:划分社会历史演进的科学形态 |
五、社会有机体:把握社会历史运动的总体范畴 |
六、资本逻辑:主宰现代社会运行的总体性原则 |
第三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唯物史观微观表达的开创 |
一、实践观:人类社会在实践活动中辩证发展 |
二、自然观:自然人化与人化自然的辩证统一 |
三、动力观:社会基本矛盾推动人类社会发展 |
四、结构观:人类社会三个维度形成三种结构 |
五、演化观: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曲折前进 |
六、主体观:人民群众位居社会历史主体地位 |
七、价值观:人类文明不断在更高层次上复归 |
第四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唯物史观辩证原理的贯穿 |
一、唯物史观关于客体向度与主体向度辩证关系原理 |
二、唯物史观关于真理与价值对立统一辩证关系原理 |
三、唯物史观关于历史创造者原理即人民主体性原理 |
四、唯物史观关于物质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推动力原理 |
五、唯物史观关于手段与目的内在结合辩证关系原理 |
六、唯物史观关于合规律性与合价值性辩证统一原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从文本到当代的开显:唯物辩证法的理论贡献 |
第一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品格 |
一、唯物辩证法是宏观的但也是微观的理论体系 |
二、唯物辩证法是历史的但也是开放的理论体系 |
三、唯物辩证法是具体的但也是发展的理论体系 |
四、唯物辩证法是当代的但也是民族的理论体系 |
第二节 《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启迪 |
一、辩证看待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 |
二、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理念 |
三、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关键举措 |
四、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战略性抉择 |
五、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趋利避害 |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道路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数字宪治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数字宪治主义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数字宪治主义相关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预期创新、难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预期创新 |
1.3.2 研究预期难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新”数字社会与“新”数字问题 |
2.1 何谓数字社会 |
2.1.1 数字社会的由来 |
2.1.2 信息社会、数字社会、智慧社会的概念厘正 |
2.1.3 数字社会新形态 |
2.2 “新”数字问题(一):算法问题 |
2.2.1 算法歧视 |
2.2.2 算法权力 |
2.3 “新”数字问题(二):数据问题 |
2.3.1 数据的内部问题 |
2.3.2 数据的外部问题 |
第3章 宪法时刻:数字科技的宪法影响 |
3.1 数字科技对宪法价值的影响 |
3.1.1 人权风险和人权新发展 |
3.1.2 法治系统的权力失衡 |
3.1.3 数字民主新可能 |
3.2 数字私权力及其宪法影响 |
3.2.1 私权力的崛起 |
3.2.2 数字平台私权力表征 |
3.2.3 数字私权力对宪法理论的影响 |
第4章 数字社会宪法时刻的回应策略 |
4.1 回应基点: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1.1 未来法理登场的语境 |
4.1.2 未来法理登场的路径 |
4.1.3 未来法理视野中的宪法想象力 |
4.2 权利维度(一):第四代人权框架中普适的数字权利 |
4.2.1 三代人权谱系 |
4.2.2 数字科技与权利纠葛中的第四代人权 |
4.2.3 数字人权清单 |
4.2.4 数字人权的风险预防:数字科技权力的规制 |
4.2.5 第五代权利的可能 |
4.3 权利维度(二):普惠的科学福利权 |
4.3.1 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
4.3.2 科学福利权的权利困境 |
4.3.3 科学福利权之义务 |
4.3.4 科学福利权的中国考察 |
4.3.5 数字时代一个拥有美好未来的权利 |
4.4 权力维度:算法元规制论及宪法阐释 |
4.4.1 算法问题解决方案的选择 |
4.4.2 宪法视野中的算法元规制策略 |
4.4.3 算法元规制:三元空间的治理新思维 |
4.5 回应韧性:弹性宪法 |
4.5.1 宪法复原 |
4.5.2 宪法韧性 |
4.5.3 弹性红利 |
第5章 总体战略:数字宪治主义 |
5.1 宪治主义的理想演进类型 |
5.1.1 宪治主义1.0:自由宪治主义 |
5.1.2 宪治主义2.0:社会宪治主义 |
5.1.3 宪治主义3.0:数字宪治主义 |
5.2 数字立宪 |
5.3 形式数字宪治主义 |
5.3.1 基于数字化的宪法治理 |
5.3.2 数字化宪法治理 |
5.4 实质数字宪治主义 |
5.4.1 数字权力制约 |
5.4.2 数字人权保障 |
5.5 数字宪治价值 |
第6章 迈向数字宪治文明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坚持到底”抑或“半途而废” ——关于儿童钢琴艺术教育中母亲两难选择行动的叙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儿童艺术教育在国家教育导向中地位的提升 |
(二)我国儿童钢琴艺术教育发展的原生困境 |
(三)对家庭教育行动主导者(母亲)的关注与反思 |
(四)个人兴趣和从教经历 |
二、研究问题域 |
(一) 家庭教育中的行动者及其效能 |
(二) 家长教育决策及行动与儿童学习动力关联影响 |
(三)“母亲文化”的失语及其教育意蕴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三)研究的创新之处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一)母亲文化 |
(二)家庭教育 |
(三)家庭教育行动 |
(四)儿童钢琴艺术教育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一、理论基础 |
(一)行为决策理论 |
(二)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 |
(三)人格发展心理学 |
二、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伦理 |
(五)研究者的反思 |
第二章 叙述的背后 |
一、八名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缩写 |
(一)八组家庭生活的地方:历史文化城 |
(二)八名儿童及其家庭素描 |
二、“他们”所在的境遇 |
(一)琴童的日常上学生活:以时间之维 |
(二)琴童的课余生活:以空间之维 |
(三)琴童的家庭生活:以家庭关系之维度 |
第三章 作为行动者母亲的两难局面 |
一、“坚持到底”与“半途而废”:两种样态的现实存在 |
(一)“坚持到底”与“半途而废”:两种样态的定义 |
(二)“坚持到底”样态的家庭关照 |
(三)“半途而废”样态的家庭关照 |
二、自我关照:母亲的自我定位 |
(一)子女教育规划:母亲的家长权威意识 |
(二)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母亲的忧患意识 |
(三)为母则刚:母亲的母性意识复苏 |
三、左右为难:母亲行动的意识根源 |
(一)“一切为了孩子”:社会赋予母亲角色的定位 |
(二)“我是为了你好”:母亲在家庭中的管理功能的凸显 |
(三)“将来不要埋怨我”:母亲的责任感来源 |
(四)“陪吃陪睡还要陪学习”:母亲的多重身份角色 |
(五)“你这个妈是怎么当的”:母亲的职责远远超过个体情感诉求 |
第四章“坚持到底”样态家庭中的坚守与变革 |
一、希冀:“坚持到底”样态家庭中的母亲教育 |
(一)“他得比我有出息”:母亲教育的心理导向 |
(二)“以后兴许会用得上”:母亲教育的外界引导 |
(三)“有开始也要有结束”:母亲教育的隐性动因 |
(四)“怕吃亏”:多样文化背景下的共同心声 |
二、迷茫:“坚持到底”样态家庭中的儿童之惑 |
(一)“我为什么一定要学钢琴”:儿童心底的大问号 |
(二)“我都没有玩的时间了”:儿童心里的委屈 |
(三)美滋滋的笑容背后:儿童学琴之路暂短的幸福呈现 |
三、省思:“坚持到底”样态家庭中的教育行动 |
(一)钢琴艺术教育中家庭的坚持到底 |
(二)童年影像的人生意义与钢琴艺术教育 |
(三)指向儿童潜能充分挖掘的钢琴艺术教育 |
第五章“半途而废”样态家庭的无奈与失望 |
一、恨铁不成钢:“半途而废”样态下家庭中的母亲教育 |
(一)“我也不能替他弹”:母亲教育的内在心理导向 |
(二)“一切都可能成为绊脚石”:母亲教育的外界引导 |
(三)“咱们也成不了音乐家”:母亲教育的隐性动因 |
(四)“特别有天赋”或“不是这块料”源于行动者个体认知的不同阶段 |
二、喜忧参半:“半途而废”样态家庭中的儿童之感 |
(一)“不用练琴真实太好啦”:儿童眼中的轻松 |
(二)“你为啥不能坚持到最后”:儿童嘴里的抱怨 |
三 “半途而废”样态家庭中行动者的阻力分析 |
(一)成年人的行为阻碍着儿童的自然发展 |
(二)子女成为家长的终极目标 |
(三)家长的非专业性制约钢琴学习效果 |
(四)男权与女权的博弈 |
(五)家庭经济因素 |
反思 |
一、母亲在家庭钢琴艺术教育中的主导效用 |
二 钢琴艺术教育中社会资源专业性稍显乏力 |
三 家庭教育行动与社会专业性衡量结合簇生良性钢琴艺术教育 |
(一)我国钢琴艺术教育如何在异域文化样态下成长 |
(二)儿童钢琴演奏艺术作为非系统性学科教育的困境 |
(三)非系统性儿童学科教育中家庭如何参与有效引导 |
结语 |
一、研究发现 |
(一)母亲在家庭教育行动中的主导地位 |
(二)父亲在家庭教育中对子女的潜在影响不容小觑 |
(三)母亲文化效用被质疑 |
二、研究的局限性 |
(一)家庭成员对照的相对缺失 |
(二)研究对象的地域忽视 |
(三)收集和分析资料需要更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 |
三、后续研究的构想 |
(一)引进有音乐艺术学习背景家长的决策行为对照维度 |
(二)增加其他地域的研究对象 |
(三)研究对象的追踪时间扩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4)面向韩·中口语机器翻译的韩国语‘(?)’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正文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崑曲曲牌源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标号说明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曲牌的历史演变与分期 |
三、研究缘起与意义 |
四、研究史回顾 |
五、研究创新点、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唐前古曲与崑曲曲牌之关系 |
第一节 古曲崑化曲牌之考索 |
一、古曲曲牌崑化之数量统计与演变考 |
二、古曲曲牌演变略论 |
第二节 古曲与崑曲曲牌关系论 |
一、《诗经》篇章结构与曲牌音乐体制 |
二、“乐府”与曲牌音乐 |
三、南、北民歌交流与曲牌音乐 |
第二章 大曲与崑曲曲牌 |
第一节 大曲—曲牌崑化之考索 |
一、大曲-曲牌转化之总体统计 |
二、大曲曲名-崑化曲牌分类考 |
第二节 大曲与崑曲曲牌关系辨正 |
一、大曲节拍与崑曲曲牌节拍之演变 |
二、大曲“遍数”与崑曲曲牌 |
三、唐宋大曲与崑曲曲牌之关系 |
第三章 词牌与崑曲关系论 |
第一节 词牌崑化曲牌之考索 |
一、词牌崑化之数量统计 |
二、词牌崑化曲牌分类考 |
第二节 词牌格律与崑曲曲牌关系辨正 |
一、词牌与崑曲曲牌格律、结构 |
二、词牌与崑曲曲牌音乐体制论 |
三、宋词与崑曲曲牌关系反思 |
第四章 北曲崑化论 |
第一节 北曲曲牌崑化之考索 |
一、北曲曲牌崑化之概括 |
二、南北曲曲牌分类考 |
第二节北曲崑化逻辑论 |
一、北曲与崑曲曲牌音乐体制 |
二、北曲曲牌、崑曲曲牌格律关系论 |
三、南、北曲牌界说 |
第五章 南戏曲牌与崑曲曲牌关系论 |
第一节 南戏崑化曲牌之考索 |
一、南戏崑化之数量统计 |
二、南戏崑化分类考 |
第二节 南戏曲牌与崑曲曲牌关系辨正 |
一、南戏与崑曲演唱方式之差异 |
二、南戏与崑曲曲牌格律之分歧 |
三、南戏与崑曲曲牌关系反思 |
第六章 崑曲曲牌中的民间俗曲与其他源流 |
第一节 民间俗曲与其他曲目崑化曲牌之考索 |
一、民间俗曲崑化之数量统计 |
二、民间俗曲崑化之主要方式——[节节高]源流个案研究 |
第二节民间俗曲与崑曲曲牌关系 |
一、民间小调与崑曲 |
二、民间宗教音乐与崑曲 |
三、边地音乐与崑曲 |
四、“琴曲”“琴歌”与崑曲曲牌 |
余论:曲牌论 |
一、将文体学概念的“曲”迁移到音乐文学领域 |
二、音乐文学的角度要坚决摒弃“乐文优劣论” |
三、曲谱的刊刻为曲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 |
四、地域流动是曲牌演变的重要因素 |
五、曲牌研究的构型和拓展——叠压 |
参考文献 |
附录编制说明 |
附录A: 《集成曲谱》曲牌检索 |
附录B: 《六十种曲》曲牌检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後记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语言文字综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引书简称 |
前言 |
第一章 花东甲骨刻辞文例研究 |
第一节 花东甲骨卜辞的行款 |
一、花东甲骨卜辞行款的分类研究 |
二、“定位法”在花东甲骨卜辞行款分布研究中的运用 |
三、花东甲骨卜辞行款的特点及其成因 |
四、花东甲骨卜辞行款研究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花东甲骨卜辞的段落结构 |
一、花东甲骨卜辞的叙辞 |
二、花东甲骨卜辞的占辞 |
三、花东甲骨卜辞的用辞 |
四、花东甲骨卜辞的验辞 |
五、花东甲骨卜辞的孚辞 |
六、花东甲骨卜辞段落结构的组合形式 |
第三节 花东甲骨卜辞之间的相互关系 |
一、花东甲骨的对贞卜辞 |
二、花东甲骨的成套卜辞 |
三、花东甲骨的成批卜辞 |
四、花东甲骨的同文卜辞 |
五、花东甲骨卜辞的排谱 |
六、花东甲骨卜辞的缀合 |
第四节 花东甲骨卜辞的特殊契刻现象 |
一、花东甲骨卜辞的合文 |
二、花东甲骨卜辞的重文 |
三、花东甲骨卜辞的漏刻 |
四、花东甲骨卜辞的补刻 |
五、花东甲骨卜辞的倒书 |
六、花东甲骨卜辞的横书 |
七、花东甲骨卜辞的误刻 |
八、花东甲骨卜辞的衍文 |
九、花东甲骨卜辞的刮削 |
第五节 花东甲骨记事刻辞的文例 |
一、花东甲骨记事刻辞的辞例 |
二、花东甲骨记事刻辞的分类 |
三、花东甲骨记事刻辞的格式 |
四、花东甲骨记事刻辞的契刻特点 |
第二章 花东甲骨刻辞文字研究 |
第一节 花东甲骨刻辞的字形研究 |
一、字形系统的初步建立 |
二、字形系统的不断完善 |
三、花东甲骨刻辞字体的特点 |
第二节 花东甲骨刻辞字词考释概况 |
一、花东甲骨刻辞字词考释情况简介 |
二、对花东甲骨刻辞字词考释成果的整理 |
第三节 花东甲骨刻辞字词考释类举 |
一、花东甲骨刻辞旧字词的考释 |
二、花东甲骨刻辞新字词的考释 |
第三章 花东甲骨刻辞词汇研究 |
第一节 花东甲骨刻辞词汇的整理与分类 |
一、花东甲骨刻辞词汇整理与分类情况简介 |
二、花东甲骨刻辞词汇整理与分类存在的问题 |
三、对花东甲骨刻辞词汇的重新整理与分类 |
第二节 花东甲骨刻辞字与词的对应关系 |
一、花东甲骨刻辞字与词的数量对应关系 |
二、花东甲骨刻辞字与词的意义对应关系 |
第三节 花东甲骨刻辞词与词的关系 |
第四章 花东甲骨刻辞语法研究 |
第一节 花东甲骨刻辞的词法研究 |
一、名词 |
二、动词 |
三、形容词 |
四、代词 |
五、数词和量词 |
六、副词 |
七、介词 |
八、连词 |
第二节 花东甲骨刻辞的句法研究 |
一、花东甲骨刻辞句型的系统研究 |
二、花东甲骨刻辞个别句型的研究 |
结语 |
附录一 :花东甲骨对贞卜辞辞例 |
附录二 :花东甲骨同版成套卜辞辞例 |
附录三 :花东甲骨同文卜辞辞例 |
附录四 :花东甲骨卜辞缀合一览表 |
附录五 :花东甲骨记事刻辞辞例 |
附录六 :花东甲骨刻辞新见字形表 |
附录七 :花东甲骨刻辞重要字词考释综览 |
附录八 :花东甲骨刻辞词汇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德华日报》视角下的中国形象(1930-1933)(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德国媒体中的中国形象研究现状 |
1.2.1.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1.2 德国的研究现状 |
1.2.2 《德华日报》的研究现状 |
1.3 资料范围与研究问题 |
1.4 论文结构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设计 |
2.1 国家形象概念的解释及界定 |
2.1.1 形象 |
2.1.2 国家形象 |
2.2 跨文化认知与国家形象 |
2.3 内容分析方法 |
2.3.1 定义 |
2.3.2 目标 |
2.3.2.1 描述报道 |
2.3.2.2 推断社会现实 |
2.3.3 研究步骤 |
2.4 质性分析软件MAXQDA |
2.5 分析设计 |
第3章 《德华日报》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
3.1 《德华日报》的前身:《德文满洲日报》(1929.12-1930.8) |
3.1.1 艰难的创刊 |
3.1.2 办报宗旨 |
3.1.3 版面内容设置 |
3.1.4 停刊原因 |
3.2 《德华日报》(1930.10-1939.9) |
3.2.1 创办及发展 |
3.2.2 受众和发行范围 |
3.2.3 版面内容设置 |
3.2.4 洪涛生和《德华日报》 |
3.3 更名后的《德华日报》:《德文日报》(1939.10-1945.6) |
3.3.1 更名后的发展 |
3.3.2 受众和发行范围 |
3.3.3 版面内容设置 |
第4章 中国报道的定量分析 |
4.1 报道总量与频率 |
4.2 报道议题分布 |
4.3 通讯社消息 |
4.4 中国报刊摘译 |
第5章 中国形象建构 |
5.1 政治形象:内忧外患、无法统一 |
5.1.1 内战纷争 |
5.1.1.1 持续的军阀混战与地方叛乱 |
5.1.1.2 严重的派系斗争 |
5.1.1.3 “危险”的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围剿” |
5.1.2 国际争端 |
5.1.2.1 废除治外法权的斗争 |
5.1.2.2 中日冲突 |
5.2 社会形象:天灾人祸、民不聊生 |
5.2.1 自然灾害 |
5.2.2 鸦片问题 |
5.2.3 猖獗的匪患 |
5.2.4 苦难的民众 |
5.3 经济形象:衰退落后 |
5.3.1 受战乱破坏的产业 |
5.3.2 苛捐杂税 |
5.3.3 失业问题 |
5.3.4 受质疑的工业计划 |
5.3.5 中德贸易 |
5.4 交通形象:努力建设 |
5.4.1 公路 |
5.4.2 铁路 |
5.4.3 航空 |
第6章 中国形象成因探析 |
6.1 主观因素 |
6.1.1 德国对华政策和国家利益 |
6.1.2 德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控制 |
6.1.3 德国经济利益 |
6.1.4 欧洲中心主义 |
6.1.5 西方新闻理念 |
6.1.6 报纸的商业利益 |
6.1.7 个人因素 |
6.2 客观因素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引用的《德华日报》中国报道列表 |
附录二:引用的《德华日报》/《德文日报》其他文章列表 |
附录三:引用的《德文满洲日报》文章列表 |
附录四:引用的德国外交部政治档案名录 |
(9)“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关于中国近代大学的通论性研究 |
(二) 大学个案及专题研究 |
(三) 关于国立山东大学的研究 |
(四) 对已有成果的检讨及本选题努力的方向 |
三、写作视角和方法 |
(一) 选题的概念界定 |
(二)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山东高等教育发展历程及国立山东大学的源起 |
一、近代山东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 |
(一) 近代山东高等教育的变迁—以济南、青岛两地为例 |
(二) 近代山东高等教育发展现象之成因 |
二、国立青岛大学的建立及更名国立山东大学 |
(一) 筹备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 |
(二) 具体建校工作 |
(三) 国立山东大学的定名 |
三、山东大学起源考辩 |
(一) 山大校史的阐释史 |
(二) 编写校史的争议与山东大学校史起点的考订 |
小结 |
第二章 战前的国立山东大学(1930-1937) |
一、山大与中央及地方政府关于经费及科系设置问题的博弈 |
(一) 杨振声掌校时期的山大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
(二) 1932年后政府与校方的合作与分歧 |
(三) 学校经费的争取 |
二、办学方针与学校建设 |
(一) 办学方针 |
(二) 营建方面 |
(三) 设备方面 |
(四) 院系建制 |
(五) 师资延聘 |
(六) 校务行政 |
三、战前山大的教学与日常生活 |
(一) 战前山大招生与教研工作 |
(二) 青岛环境与山大学生日常生活 |
(三) 对于“新月派”和“大同盟派”几个问题的澄清兼谈山大教员群体之交往 |
四、战前山大的学生运动 |
(一) 反甄别运动的波澜 |
(二) “九·一八”后的赴京请愿 |
(三) 1932年的“六月风波”与杨振声的黯然下台 |
(四) 学运低潮期的活动(1932-1936) |
(五) 山大学生响应北平“反对华北自治化”学运及其解决 |
(六) 山大的风潮之特殊性与得失 |
小结 |
第三章 全面抗战与国立山东大学的停办及复校 |
一、鲁青地区的沦陷 |
二、国立山东大学的西迁与停办 |
三、鲁殿重光——艰难复校的历程 |
(一) 山大解散后争取复校的工作与复员政策的确立 |
(二) 复校工作的具体开展 |
小结 |
第四章 战后山大的恢复与重整(1946-1949) |
一、“祸乱边缘的都市”——内战中的鲁青地区 |
(一) 国民党接收青岛后的内外局势 |
(二) 美国势力在青岛 |
(三) “难民城”和“乞丐市” |
(四) 经济问题 |
(五) 青岛市政府甄审政策的失误 |
二、经费与学校的恢复建设 |
(一) 校舍与设备的扩充 |
(二) 教员的招聘与薪资 |
(三) 行政组织的完善 |
(四) 院系建制的扩充 |
三、战后山大的教学与师生的日常生活 |
(一) 学生的招收与救济 |
(二) 日常教学与测验 |
(三) 校内的社团及课余活动 |
(四) 社会服务工作 |
四、战后山大的学生运动 |
(一) 复员初期的预备工作及“六·二”运动 |
(二) “六·二”运动后的蓄势待发(1947年6月-1948年秋) |
(三) 特刑庭事件及教师第二次罢教 |
(四) 护校运动 |
小结 |
第五章 国立山东大学发展的困境 |
一、“中心”地区国立大学的发展优势 |
(一) 政治中心及次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二) 经济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三) 文化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二、另一所地方性国立大学——国立四川大学的机遇 |
三、国立山东大学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 |
(一) 演变态势与发展困境 |
(二) 成因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致谢 |
(10)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方法进路 |
第一章 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
一、法律原则与自然法 |
二、法律原则与实证法 |
三、法律原则与方法论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理论要旨 |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
二、衡平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 |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基于道德的法律原则 |
一、法律与道德:分化而不分离 |
二、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生成基础与来源 |
三、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差异化下的联结 |
第二节 基于政治的法律原则 |
一、政治的法律表达 |
二、嵌入法律原则的政治考量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实践需要 |
一、法律条文的限制 |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限制 |
三、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原则 |
第三章 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语义阐释 |
一、作为“原则”的法律原则 |
二、作为“法律”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特征 |
一、法律原则的“形而上”特征 |
二、法律原则的“形而下”特征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 |
一、规范属性差异 |
二、确定性差异 |
三、实定性差异 |
四、适用性差异 |
第四章 法律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论争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及限定 |
一、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 |
二、法律原则司法功能的限定 |
第三节 法律原则裁判的实证分析 |
一、学理认识和实践路径的偏差 |
二、原则裁判的数据采集与分析 |
三、原则裁判的类型化分析 |
四、原则裁判的个性化分析 |
第五章 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 |
一、时序 |
二、范畴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特征 |
一、法律原则理论由简至繁 |
二、法律原则理论精细化 |
三、法律原则理论视阈拓展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原则理论之反思 |
一、学理的继受性 |
二、适用的矛盾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没理由不在中国大作为(论文参考文献)
- [1]《资本论》及其手稿中的唯物辩证法研究[D]. 张起梁. 兰州大学, 2021(09)
- [2]数字宪治主义研究[D]. 杨学科. 吉林大学, 2020(08)
- [3]“坚持到底”抑或“半途而废” ——关于儿童钢琴艺术教育中母亲两难选择行动的叙事研究[D]. 张新昕.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4]面向韩·中口语机器翻译的韩国语‘(?)’在汉语中的对应形式研究[D]. 王萌. 延边大学, 2020(05)
- [5]崑曲曲牌源流研究[D]. 黄金龙. 苏州大学, 2020(06)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刻辞语言文字综考[D]. 禹剑.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德华日报》视角下的中国形象(1930-1933)[D]. 常璇璇.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9]“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D]. 张家豪.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10]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D]. 万娟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