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上市保险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陈宁[1](2020)在《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随着市场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在跨越式增速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国家先后出台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诸多政策指导性文件,其作用于不同背景之下,但归根结底是为了改革我国保险业的弊端,加深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夯实发展成果,同时也为了吸引广大投资者对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关注,最大程度的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此时,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作为沟通公司内外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就显得越发重要。那么,如何能够更好地客观评价保险公司的实际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将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对于投资者及监管部门较为真实利用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将起到关键作用。目前,通过对相关领域的文献研读会发现对于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水平的研究还更多停留在定性理论研究层面,实际涉及到指标数据模型的应用相对还比较缺乏,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实际定量测评研究还有许多需要去弥补的地方。定量测评方法通常较为客观,比较于定性理论研究其研究结论受人为主观因素干扰较少,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能全面反映公司问题。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指标体系构建,通过定量测评进行相关研究分析。本文以我国M保险公司为典型研究对象,分析其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对于其所呈现出来的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进行分析,发掘其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引入熵理论,选取包括M保险公司在内的多家国内大型险企为可比样本,通过构建相关评价指标体系,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外部影响三大维度进行相关指标数据选取,然后运用熵权结果进行质量排名。通过横向对比分析,实证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措施,并最后得出相关结论。
占晓杰[2](2020)在《“偿二代”下中国人寿举牌对其偿付能力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15年爆发险资举牌浪潮后,经过银保监会的进一步约束,近几年来险资举牌事件明显减少,但险资每次举牌依然会引发社会热议。2016年第一季度我国正式启动“偿二代”监管体系,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也将偿付能力作为公司持续经营的重点考核指标。由于“偿二代”体系在我国正式实施的时间较短,数据较为局限,鲜少有学者对险资举牌引起的偿付能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但是,险资举牌行为不仅关乎被举牌方上市企业股价、股权和经营等问题,也与举牌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莫大关系,而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偿付能力水平,这也是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险资举牌行为引发的偿付能力变化问题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偿二代”的监管环境,选取在保险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且近期举牌较为频繁的公司中国人寿为例,研究险资举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问题。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通过阅读大量历史文献,梳理和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第二章举牌影响偿付能力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部分,介绍了险资举牌和偿付能力的有关概念,以及羊群效应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企业持续经营理论等,同时分析了险资举牌对偿付能力影响的两种作用机制,理论分析为后文实证研究做好铺垫。第三章中国人寿举牌双方经营特征分析部分,对中国人寿公司情况、财务状况和举牌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再对举牌双方主体分别进行研究。第四章举牌对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分析部分,通过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中国人寿偿付能力相关问题做了实证研究和财务数据分析,纵向利用熵值法研究举牌后公司内部因素对其偿付能力影响,横向对比四家险资举牌公司,分析举牌反映的经营模式和流动性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第五章结论及建议,继前文理论和实证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经营和资本结构与负债情况是影响偿付能力主要方面;二是险资举牌资金来源单一,偿付能力相对较高;三是险资举牌占用资金越少,流动性相对较好。最后针对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严格管理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本文研究结论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利用保险资金进行举牌增资行为时,能够平衡未来的投资效益和风险挑战,险资的合理运用将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要求。本文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保险公司在战略投资和自身经营方面提供参考。
陈新立[3](2020)在《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偿一代及偿一代下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保险行业监督监管体系已无法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也远落后于世界先进国家。2016年,风险导向的偿二代正式实施,给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深刻影响。本文将介绍和分析中国偿付能力发展的历程,偿二代及其下阶段的完善,偿二代与其它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比较,偿二代的影响及保险公司的转型,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着重研究了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和实务,以及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不足管理。研究发现在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在资产端的风险管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重点在于管理资产配置、降低资本需求、有效管理利率和市场风险、充分与负债端联动、优化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率;负债端的风险管理则是充分优化利润、资本和增长三者之间的关系,重点着力于优化并调整产品结构,平衡投资能力和风险,提高股东的资本效率;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则应该加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和治理结构,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实现更效率的资本利用效率。在偿二代下风险管理已经完全不同于偿一代,其大大提高了在治理架构、风险偏好、风险限额、风险流程、内部控制、自有偿付能力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偿二代的实施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影响也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需要更加差异化的保险公司经营,包括差异化的行销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资本管理能力、投资能力等,特别是过去处于事后的风险管理,更应走向事前、事中,包括深入到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预算等领域,更具体的是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和流程、流动性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研究同样发现偿二代的实施不是一个孤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性的管理,本文也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就偿付能力管理与中国的会计准则等有效结合以提高监管效率。
范艳艳[4](2020)在《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三大支柱之一,是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与助推器,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中产阶级崛起,我国的保险业也有了较快发展,保险公司的规模逐渐扩大。如何提升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管理能力,是各个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只有对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诊断,才能帮助企业感知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发展能力。本文运用哈佛分析框架,对TB保险公司的整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诊断。首先,对财务诊断的研究文献进行回顾,明确论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其次,在对TB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从战略分析、会计分析、财务分析和前景分析角度对TB保险公司进行全面诊断。第三,通过财务诊断发现TB保险公司的问题有,风险应对能力较弱,经营规划水平需提高、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问题严重、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核算中风险较高、盈利能力较弱,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不高、偿付能力的精细化管理欠缺等。最后,提出解决TB公司问题的对策,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经营战略规划、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员工留存率、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会计核算工作、完善资产配置,加强资产负债的动态匹配管理、设置赔付机制,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调整寿险结构,促进产险均衡发展。
葛忱[5](2020)在《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南玻集团和久远银海的双案例分析》文中提出自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保险资金入股事件不断引发大众关注,特别是从2014年起,险资举牌事件频发,与此同时带来的是股价的涨跌、股权的争夺、产业的重组等结果。在经历2017年的金融严监管之后,2018年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已经趋于理性,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资金进行战略性投资已经具备条件。那么,保险资金入股上市公司究竟起到了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若险企真是“野蛮人”,那么政府为何提倡其进行权益投资?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对保险资金入股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研究,以期判断这一行为的影响路径及经济后果。目前已有学者分析了险资入股涉及的相关问题,但其研究大都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或者实证分析。而本文通过理论分析认为险资入股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单一的,因此,不同于以往的研究形式,本文采用双案例分析的方式研究其带来的经济后果,选取宝能系入股南玻集团和平安系入股久远银海两个案例进行对比研究,以期从中寻求规律,为我国保险资金入股行为提供建议。本文站在被入股上市公司的视角来分析保险资金入股引发的经济后果,主要从四个角度分析:公司治理、经营决策、财务绩效与市场反应。公司治理从股权结构、公司章程、管理层人员变动三个角度考虑;经营决策从经营政策、投资政策和筹资政策三个层面考虑;财务绩效则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分析。本文研究表明,由于保险资金入股的目的、方式和资金来源等都有所不同,导致险资入股上市公司会引发消极和积极两种不同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度分散、缺少实际控制人、存在章程上的缺陷,导致其易被保险资本获得控制权,从而致使公司管理人员变更、经营活动和发展战略发生改变,进一步损害了其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的入股行为是基于战略合作或财务投资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以监督为主而非主导控制,再辅以其投资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能够有效发挥保险资金的特性,为实体经济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一方面可以减少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压力,另一方面也能引导广大投资者进行价值投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市场资产荒的困局。
陈召林[6](2020)在《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4月1日,保监会最新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该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利用自有资金参股上市公司或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控股式股权投资。同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上市公司进行分级监管,确保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此外,国务院近几年多次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长期稳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运用自身风险管理经验帮助部分企业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在保证自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参股方式对战略型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帮助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提升,保险行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保险已不单单是事后补偿或给付工具,其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金融性功能日益突出。由于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通过保险公司参股的方式既可以给被参股公司带来长期资金支持,又可以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本文基于2008-2018年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季度数据,根据企业网络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保险公司参股的视角,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产权异质性、保险公司持有A股限售与否以及公司治理水平差异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从而为更客观地认识保险公司参股行为提供实证支撑,为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理论依据。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参股能够显着提高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率,即保险公司参股能够显着提升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认可度,该结论通过了带有工具变量的固定效应方法的解释变量内生性检验,且与多种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相一致。从基准回归结果还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率和成长性与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之间显着为负,而资产报酬率和现金净流量比率与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之间显着正相关,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广大投资者更注重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短期表现,而忽视了其长期发展所带来的潜在收益。进一步研究产权异质性、流通股受限与否和公司治理水平差异发现,资本市场上的普通投资者对保险公司参股非国有上市公司更为敏感,保险公司参股可以明显提高非国有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影响却微乎其微;保险公司以非限售流通方式持股对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几乎没有影响,保险公司以限售流通方式参股则能够明显提升被参股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有别于治理水平高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参股对治理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提升作用更明显。本文的贡献在于:从保险公司参股的视角进行研究,扩展了影响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关注度的因素,为客观认识保险公司参股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对不同产权性质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样本研究,为产权性质异质性条件下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提升提供了经验证据;从区分是否为受限流通股这两种不同保险公司参股形式出发,探究其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不同影响,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参股形式提供了政策支撑;通过对不同管理水平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样本研究,为管理水平异质性条件下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提升提供了经验证据。
李立[7](2020)在《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文中认为市场约束这一概念再次受到学者的关注是源于《巴塞尔协议Ⅱ》中银行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因为《巴塞尔协议Ⅱ》最先把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列为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至于大家认为市场约束属于银行监管的专业术语,仅限于银行领域的研究。所以,国内外学者针对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研究非常多,而对金融业其他领域的研究非常少。本文认为市场约束同样可应用于保险领域。欧盟SolvencyⅡ和C-ROSS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们都将市场约束列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之一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以C-ROSS为例,其确立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主要包括了两项内容:一是要求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政府监管机构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要求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已经注意到政府监管机构以外的市场力量可以对保险公司产生约束作用,并且认为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完善市场约束机制能有效地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约束作用。这就使得本文在保险领域研究市场约束问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研究保险市场约束问题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都不能避开对市场约束有效性的检验,否则针对保险市场约束问题的研究就无法落到实处。以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主线,再围绕这一主线展开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就不会出现研究中心偏移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直接以“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为题的原因。本文以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为切入点,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保险市场约束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全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围绕保险市场约束“是什么”进行理论研究,接着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然后从消费者市场约束的角度对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用以回答保险市场约束现状“怎么样”的问题,最后就政府监管机构“该如何”提高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政策建议。全文划分为五大部分,包括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及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全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对研究范围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梳理和回顾了市场约束研究的相关文献,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为保险市场约束的理论分析,包含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保险市场约束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梳理西方经济学中“自由市场”和“国家干预”之争的演化历程介绍了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基础,然后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内涵进行了系统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分类、有效性和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最后研究了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以及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和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首先指出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运行包括“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接着对这两个阶段的关键环节进行了分析,设计了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轨迹。然后通过数理方法推导出最优的市场约束水平,并对市场约束水平与保险公司外部性价值、经营失败概率、经营效益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市场约束成本、社会效益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为本文第三章。第三章从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等三个方面对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环境进行了分析,为研究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供了现实基础。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市场虽然规模巨大且增速较快,但并不强大。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世界的排名都较为靠后,同时还发现我国保险市场存有明显供需失衡的不良现象。通过对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实践分析,尤其是“偿二代”监管制度的推行,可以发现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力量的关注和重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完善,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为产生保险市场约束提供了较好的实施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分析,发现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内部控制水平仍有待进一步的提升。第四部分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和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实证研究。包含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四章和第五章是针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六章是针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研究。第四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是否存在的实证研究。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消费者会基于自身利益对高风险承担的保险公司采取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因此,第四章从消费者是否会基于保险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这一角度进行实证研究,用以检验“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对不同险别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变化而调整的消费行为,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对中资、外资公司的高风险承担进行消费行为调整的差异性。第五章是对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的实证研究。“市场影响”阶段是市场约束的第二阶段,根据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如果保险公司针对“市场监督”阶段产生的约束信号降低了公司的风险承担,则说明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影响”机制有效。所以,检验“市场影响”机制是否有效可以用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是否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产生了影响来验证。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六章是以消费者的投诉为切入点对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消费者的投诉与本文第四章中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不同,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和数量约束能直接体现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上,但消费者投诉更多的是借助其他力量对保险公司产生某种影响。所以,本文认为消费者投诉是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一种表现手段。因消费者投诉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且投诉的最终处理结果与政府监管机构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消费者投诉的持续关注有着紧密关联。所以在第六章的实证设计中,本文考虑了消费者投诉与政府监管的协同作用。实证研究的思路是先将我国的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不同类别保险公司风险承担的影响,然后将保险公司按其资本结构进行分类,进一步分析消费者投诉行为对中资、外资公司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性。第五部分是结论与政策建议。主要内容是对本文的研究结论进行总结,并就政府监管机构如何提高消费者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提出了两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二是建议政府监管机构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通过全文的论述,本文得出了以下两项结论:第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无效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的“市场监督”阶段仅在部分领域存在,对于不同类别的保险公司和不同资本结构的保险公司,“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存有差异。具体体现为:(1)对于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它们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的保费收入增长率之间都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出现了差异:中资财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存在“市场监督”阶段,而对于外资财险公司的价格约束则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2)对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数量约束都不存在“市场监督”阶段。但消费者的价格约束却与此不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上一年度风险承担的变化与本年度成本支出之间都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的价格约束都存在“市场监督”阶段。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并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财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消费者的综合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第二,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也仅在部分领域有效。具体体现为:(1)对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财务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正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和中资、外资寿险公司都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2)对于财险公司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财险公司本年度理赔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财险公司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但对外资财险公司没有产生“市场影响”作用。(3)对于寿险公司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在政府监管机构的介入下,消费者上一年度投诉量的变化与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本年度承保方面的风险承担之间存在显着的负相关,因此消费者的间接市场约束对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都产生了“市场影响”作用。本文与之前的研究相比,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选题创新。目前针对银行市场约束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较为系统和全面地针对保险市场约束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所以,本文以此作为选题,有利于促进该领域的研究。2.指标选取上有创新。以消费者的投诉量作为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衡量指标,符合客观实践,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研究结论的说服力。3.对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有拓展。已有文献较多的是对市场约束“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进行检验并以此认定消费者是否产生了市场约束。本文认为仅凭“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并不能证明消费者产生了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有效运行的关键不仅在于“市场监督”,而且还在于其“市场影响”,只有“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阶段都存在,才能称之为有效的市场约束。因此,本文不仅对“市场监督”阶段的存在性进行了实证检验,而且对“市场影响”机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从“市场监督”和“市场影响”两个阶段深入剖析消费者的市场约束,拓展了市场约束的研究范围。但由于能力和篇幅所限,以及数据可得性的制约,本文仅从消费者这一方面寻找证据,这与更深入、更全面的研究目标还有一定差距,这也构成了作者后续的研究方向。
阮昊[8](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郝芳静[9](2020)在《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的风险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自2009年银保监会(原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转入门槛以及投资限额放松后,险资在股票市场上不断活跃,尤其是近几年险资的频繁举牌上市公司使得险资在市场上的热度不降且升,成为不可小觑的市场力量。然而作为现代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中心,资本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中国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股价异象问题更加明显,股价异常波动的表面影响是引起资本市场的动荡,实质上则体现的是市场整体的不成熟、参与主体的投机心理以及信息配置效率的低下。在各个层面市场主体的利益博弈下,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会给市场风险带来怎样的影响。在此研究背景下,本文试图从不同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对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影响展开分析。本文的研究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的治理效应拓展到资本市场上股价的极端现象,研究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对股价崩盘风险、股价同步性以及投资-股价敏感性的影响,丰富了保险公司治理效应以及险资参股与市场风险方面的相关文献;第二,本文从控股股东、投资者行为以及公司内部信息透明度三个角度出发分析探讨了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票市场的风险影响,丰富了资本市场风险方面的研究;第三,本文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以及其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刻剖析,着重分析了在不同情境下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对不同利益主体心理与行为的影响,并就作用机理及具体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与剖析,为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风险管理提供了可行性建议。具体的实证研究工作如下:第四章,首先对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特征进行案例分析,对其持股偏好、持股数量与比例、险资交易策略以及将险资持股与全体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发现险资持股的特性;然后基于险资举牌热潮前后的样本数据建立双重差分模型对险资举牌与市场风险之间的关系建立准自然实验展开研究,通过描述性统计、平行趋势检验、PSM检验等发现险资举牌与市场风险之间的关系。研究得出:“险资举牌”能够降低个股收益率的波动幅度。此外,换手率作为体现股票流通强弱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换手率越高的上市公司在险资介入后个股收益的波动率更小,但是通过异质性分析没有发现显着差异。第五章,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首先从控股股东层面角度出发的股权质押行为展开分析,并就其与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检验,接下来将险资参股、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置于统一情境中展开论述,从而发现险资参股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以及股价崩盘风险的中介效应。研究得出:(1)股权质押下企业的股价崩盘风险低,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为了能够获得股权质押资格以及高的杠杆率,会加强内部治理和盈余管理,公司市值管理提升、业绩上升,投资者认可度提高会大量购买股票,同时由于股权质押的股票在市场上暂时处于冻结状态,所以市场上可流通股本相应减少,股价上升;(2)进一步研究发现保险公司投资可以进一步降低股权质押带来的股价崩盘风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投资首先能够加强公司治理监督,防止股价下行;同时能够增强市场信心,在公司股权质押流动性不足时提供资金保障,一旦触及平仓线出现爆仓风险时提供资金支持,起着一种中介效应,尤其是对于私企和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效应更明显;(3)当核心变量都取较大组或者都取较小组时,股权质押的组相对于无股权质押的组,股价崩盘风险降低0.009,有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无险资参股的组,股价崩盘风险降低0.059,有股权质押和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无股权质押和无险资参股的组,股价崩盘风险降低0.837。第六章,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首先从市场层面角度出发的投资者情绪展开分析,并就其与股价同步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检验,接下来将保险公司投资、投资者情绪与股价同步性放在一个特定情境中展开论述,从而发现险资参股对市场投资者情绪的影响以及股价同步性的中介效应。研究得出:(1)股吧论坛的投资者情绪短期内会加大股价同步性,二者呈正向关系;(2)险资参股有效降低了投资者情绪带给股价同步性的冲击,起了一定的中介效应,并且险资持股比例越高,效应越明显,因为当险资参股后会通过公司治理对资本市场起到利好消息的作用,在网络论坛的信息效应下有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减少羊群效应从而降低股价同涨同跌效应,这种降低股价同步性的效应在国企样本中更明显;(3)当核心变量都取较大组或者都取较小组时,投资者情绪高的组相对于投资者情绪低的组,股价同步性降低0.139,有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无险资参股的组,股价同步性降低0.212,投资者情绪高和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投资者情绪低和无险资参股的组,股价同步性降低4.031。第七章,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投资-股价敏感性的影响。首先从公司层面角度出发的信息透明度着手分析,并就其与投资-股价敏感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接下来将险资参股、信息透明度与投资-股价敏感性放于一个统一情境中展开论述,从而发现险资参股对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影响以及在其实际经济决策中对投资-股价敏感性的中介效应。研究得出:(1)信息透明度越高,其对公司的投资-股价敏感性的反馈效应越明显;(2)险资参股后,通过加强外部监督会使得信息透明度对投资-股价敏感性的反馈效应更加明显,起了一定的中介效应,并且险资持股比例越高,效应越明显,这种效应在两权分离程度大和高杠杆率的组中效果更明显;(3)当核心变量都取较大组或者都取较小组时,信息透明度高的组相对于信息透明度低的组,投资-股价敏感性提高0.024,有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无险资参股的组,投资-股价敏感性提高0.007,信息透明度高和险资参股的组相对于信息透明度低和无险资参股的组,投资-股价敏感性提高0.47。综上所述,实证研究的结果整体上验证了保险公司投资对市场上风险整体起到一个降低效应,并且能够通过对不同利益主体(控股股东、投资者以及公司内部信息)的心理和行为影响从而起到降低市场不同层面风险的作用。最后,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首先对全文的基本研究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其次针对具体的实证研究结果提出系统性的政策建议:保险公司要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尤其是在股权投资问题上,要深入挖掘被举牌公司的市场潜力和价值,并充分考虑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加强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完善公司的资金配置结构;上市公司要对保险公司的介入进行有效的门槛限制,提高识别能力,力争引入质量优良的保险公司,在其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改善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国家要从整体上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并对其进行健康引导与监管,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股东方面,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预防其机会主义的投机行为;在投资者方面,要加强对其教育,并且国家要对市场信息进行整肃,建立正确的投资情绪导向;中国作为新兴资本市场,要加强上市公司信息监管以及培育优秀的分析师队伍,从而提高信息含量。总之,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市场力量,国家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应该为其提供发展支持及引导,以充分发挥险资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
温洁[10](2020)在《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基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所导致的融资约束对企业的成长与发展会产生极大的阻碍,因此部分国内外学者已对融资约束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已有文献集中讨论了上市公司高管特征、机构投资者对融资约束的影响,以及信息披露、资源配置、捐赠、投资、会计信息、企业生命周期和税收征管等与融资约束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鲜有学者分析与研究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是否会受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影响。一方面,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实际诉讼风险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信息属于自愿披露信息,相关数据需要手工收集、整理,因此以中国为背景研究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文献相对较少,并且相关文献大多集中在公司投资、企业价值、债务筹资等方面。那么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基于“监督效应”缓解融资约束,还是会基于“管理层自利”而加剧融资约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构成了本文的核心主题。本文首先梳理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领域和融资约束领域的相关文献,之后基于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这一研究视角分析其对融资约束的影响。选取并整理2007-2018年12年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并剔除金融保险类企业、ST和ST*企业以及数据缺失企业,采用投资—现金流模型、现金—现金流模型、SA指数衡量融资约束,并运用PSM—DID回归这一方法。进一步区分独立董事占比高低、股权集中度高低,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融资约束的关系进行分析比较。相关研究结论如下:(1)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会加剧企业融资约束。(2)独立董事占比较低的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融资约束会产生显着正向影响。(3)股权集中度较高的企业,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融资约束会产生显着正向影响。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结果,本文从政府角度、保险公司、企业自身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政策与建议。政府方面要加强司法建设以及推动建立有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持续披露制度。保险公司方面首先要保证保险条款的规范化,其次适当扩大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上市公司方面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并积极进行相关披露。本文以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是发挥监督效应还是道德风险效应为切入点,研究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一方面丰富了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我国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起步较晚,相关研究较少,本文的研究丰富了中国背景下上市公司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研究。同时,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PSM—DID,避免了内生性问题,分离出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融资约束的净影响。
二、浅析上市保险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上市保险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论文提纲范文)
(1)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评述 |
1.3 本文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 |
2.1 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原则 |
2.1.1 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
2.1.2 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
2.2 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会计信息供需理论 |
2.3 保险会计信息披露特点 |
2.3.1 特殊会计内容的披露 |
2.3.2 特殊财务指标信息的披露 |
2.3.3 信息披露的双重监管 |
2.4 保险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特征 |
2.4.1 信息的可靠性 |
2.4.2 信息的相关性 |
2.4.3 信息的可比性 |
2.4.4 信息的实质重于形式 |
2.5 保险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 |
2.5.1 信息披露数量衡量法 |
2.5.2 专家测评法 |
2.5.3 信息披露指数法 |
2.5.4 其他方法 |
第三章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现状 |
3.1 M保险公司基本简介 |
3.1.1 公司基本概况 |
3.1.2 公司治理结构 |
3.2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概况 |
3.2.1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环境 |
3.2.2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形式 |
3.2.3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 |
3.3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分析 |
3.3.1 会计报表分析 |
3.3.2 会计报表附注分析 |
3.4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
3.4.1 重点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 |
3.4.2 财务信息预测性不强 |
3.4.3 非财务信息披露质量需完善 |
3.5 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1 内部成因分析 |
3.5.2 外部成因分析 |
第四章 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1.1 代表性原则 |
4.1.2 全面性原则 |
4.1.3 可比性原则 |
4.1.4 相关性原则 |
4.2 质量评价指标的来源 |
4.2.1 公司治理维度 |
4.2.2 财务信息维度 |
4.2.3 外部影响维度 |
4.3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第五章 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 |
5.1 模型构建 |
5.1.1 熵值法的原理 |
5.1.2 熵理论的构建步骤 |
5.2 样本及数据选取 |
5.2.1 样本选择 |
5.2.2 数据来源 |
5.3 实证过程及结果分析 |
5.3.1 计算指标权重 |
5.3.2 指标权重分析 |
5.3.3 综合结果得分 |
5.3.4 综合结果分析 |
第六章 提升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建议 |
6.1 增强披露意识并完善披露内容 |
6.1.1 增强信息规范化披露意识 |
6.1.2 完善相关财务信息内容 |
6.1.3 完善相关非财务信息内容 |
6.2 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及合规风险意识 |
6.2.1 完善内控管理水平 |
6.2.2 提高企业合规风险意识 |
6.2.3 构建合规监督机制 |
6.3 重视专业人才培养与部门合作 |
6.3.1 打造保险专业化财会人才队伍 |
6.3.2 提高会计部门与保险精算部门合作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2)“偿二代”下中国人寿举牌对其偿付能力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偿二代”监管体系下险资举牌相关文献 |
二、“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相关文献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本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举牌影响偿付能力的理论基础和作用机制 |
第一节 险资举牌概述 |
一、险资举牌概念 |
二、险资举牌主体特征 |
三、险资举牌市场概况 |
第二节 偿付能力概述 |
一、偿付能力概念 |
二、偿付能力评价内容 |
三、“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
四、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现状 |
第三节 举牌影响偿付能力的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羊群效应理论 |
三、企业持续经营理论 |
第四节 举牌影响偿付能力的作用机制 |
一、保险公司举牌后其信息披露对偿付能力的作用机制 |
二、保险公司举牌后其经营情况对偿付能力的作用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人寿举牌双方经营特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概况 |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简介 |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财务数据分析 |
三、中国人寿保险举牌资金来源 |
第二节 中国人寿举牌的宏观环境特征分析 |
一、经济增速下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涨 |
二、“偿二代”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趋严 |
三、市场低利率表现,央行增加货币供应量 |
四、国家政策利好,激发保险业活力 |
第三节 中国人寿举牌的上市企业特征分析 |
一、上市企业所处行业分布特征 |
二、上市企业资产规模特征 |
三、险资举牌后上市企业股价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举牌对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影响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偿付能力影响纵向分析 |
一、模型选择 |
二、熵值法介绍 |
三、数据来源及指标选取 |
四、模型估计结果 |
五、综合评估结果分析 |
第二节 偿付能力影响因素横向分析 |
一、险资举牌反映的经营模式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二、险资举牌流动性风险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经营和资本结构与负债情况是影响偿付能力主要方面 |
二、险资举牌资金来源单一,偿付能力相对较高 |
三、险资举牌占用资金越少,流动性相对较好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加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管理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严格管理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一、文献综述 |
二、相关理论 |
第二章 偿二代及风险管理监管体系发展 |
第一节 偿付能力监管的历史和发展 |
第二节 偿二代的介绍 |
一、偿二代体系整体框架 |
二、偿二代下的各项主要监管指标 |
三、偿二代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偿二代与国外监管体系的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市场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
一、资本制度的总览 |
二、技术规格比较 |
第二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偿二代对公司的影响和最新发展 |
第一节 偿一代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偿二代对行业的影响 |
一、偿二代对寿险产品的影响和预期 |
二、偿二代对渠道发展的影响和预期 |
三、偿二代对财产险和再保险的影响 |
四、偿二代对资产配置的影响和预期 |
五、偿二代下对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
六、偿二代下对保险公司资产流动性管理 |
第三节 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偿二代下的资本和资本收益优化 |
第一节 资本管理框架和方法 |
一、构建全面的资本管理框架 |
二、保险资金优化方法 |
三、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监管如何做到和保险会计准则之间的协同 |
四、偿二代下资本占用最低和收益率目标的结构调整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分位数回归 |
二、实证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偿二代下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一、风险管理策略和框架 |
二、公司风险偏好及考虑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偿付能力不足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 |
第一节 偿付能力不足的管理 |
一、自有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ORSA)最佳实践 |
二、资产负债管理的最佳实践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第八章 论文总结及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财务诊断的定义 |
二、财务诊断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哈佛分析框架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财务风险预警理论 |
二、战略管理理论 |
第三章 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 |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业务 |
第二节 战略分析 |
一、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
二、公司战略 |
三、战略分析小结 |
第二节 TB保险公司会计分析 |
一、识别重要会计项目 |
二、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分析 |
三、评价信息披露 |
四、会计分析小结 |
第三节 TB保险公司财务分析 |
一、偿债能力分析 |
二、盈利能力分析 |
三、营运能力分析 |
四、成长能力分析 |
五、杜邦分析 |
六、会计分析小结 |
第五节 TB保险公司前景分析 |
一、TB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 |
二、TB保险公司发展前景预测 |
三、前景分析小结 |
第四章 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结果 |
第一节 战略方面 |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经营战略规划 |
二、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问题严重 |
第二节 会计方面 |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核算中风险较高 |
二、政策更新速度快,会计、精算融合度低 |
第三节 财务方面 |
一、盈利能力较弱,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不高 |
二、偿付能力的精细化管理欠缺,成本管理水平较弱 |
第五章 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战略方面 |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经营战略规划 |
二、优化人才结构,提高员工留存率 |
第二节 会计方面 |
一、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会计核算工作 |
二、增加培训力度,促进会计与精算的融合。 |
第三节 财务方面 |
一、完善资产配置,加强资产负债的动态匹配管理 |
二、改进赔付机制,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
第四节 未来发展方向 |
一、调整寿险产品结构,促进产险均衡发展 |
二、紧跟市场,抓住农险、健康险发展机会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Ⅰ 2014-2018年TB公司资产负债表 |
附录 Ⅱ 2014-2018年TB公司利润表 |
附录 Ⅲ 2014-2018年TB公司现金流量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南玻集团和久远银海的双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本文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险资金入股概念 |
2.1.2 经济后果范围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恶性循环理论 |
2.2.3 协同效应理论 |
2.2.4 信息传递理论 |
2.2.5 羊群效应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保险资金运作特点研究相关文献 |
2.3.2 保险资金入股动因相关文献 |
2.3.3 保险资金入股经济后果相关文献 |
2.3.4 文献评述 |
3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后果理论分析 |
3.1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的影响 |
3.2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 |
3.2.1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政策的影响 |
3.2.2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政策的影响 |
3.2.3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筹资政策的影响 |
3.3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 |
3.4 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市场反应的影响 |
3.5 保险资金入股引发的风险 |
3.5.1 资产负债金额错配风险 |
3.5.2 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风险 |
3.5.3 资金来源不明增加杠杆风险 |
3.6 本章小结 |
4 宝能系入股南玻集团案例分析 |
4.1 案例介绍 |
4.1.1 投资方——宝能集团 |
4.1.2 被投资方——南玻集团 |
4.1.3 入股历程 |
4.2 宝能系入股南玻集团的动因分析 |
4.2.1 宏观层面动因 |
4.2.2 微观层面动因 |
4.3 宝能系入股南玻集团的经济后果分析 |
4.3.1 公司治理分析 |
4.3.2 经营决策分析 |
4.3.3 财务绩效分析 |
4.3.4 市场反应分析 |
4.4 案例小结 |
5 平安系入股久远银海案例分析 |
5.1 案例介绍 |
5.1.1 投资方——中国平安 |
5.1.2 被投资方——久远银海 |
5.1.3 入股历程 |
5.1.4 战略合作内容 |
5.2 平安系入股久远银海的动因分析 |
5.2.1 发展健康险业务 |
5.2.2 完善PPP生态布局 |
5.2.3 研发能力相匹配 |
5.2.4 投资利润回报高 |
5.3 平安系入股久远银海的经济后果分析 |
5.3.1 公司治理分析 |
5.3.2 经营决策分析 |
5.3.3 财务绩效分析 |
5.3.4 市场反应分析 |
5.4 案例小结 |
6 结论与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与建议 |
6.2.1 上市公司 |
6.2.2 监管部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保险公司参股对所参股公司的影响 |
(一)保险公司参股与公司投融资 |
(二)保险公司参股与公司盈余管理 |
(三)机构投资者参股对所参股公司行为的影响 |
二、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因素 |
(一)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认可度 |
(二)媒体报道与资本市场认可度 |
(三)其他因素对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 |
三、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评述 |
第三章 中国保险公司参股和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现状 |
一、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现状和重要性 |
(一)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现状 |
(二)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重要性 |
二、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现状 |
第四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理论基础与假说提出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理论基础 |
(一)企业网络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机制分析与假说提出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机制分析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假说提出 |
第五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设计和实证分析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二)保险公司参股对资本市场认可度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三)保险公司参股对资本市场认可度影响的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主要结论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参股的监管力度 |
(二)鼓励保险公司参股民营企业 |
(三)倡导保险公司以限售流通股方式参股 |
(四)适当降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 |
三、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范围及基础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及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
一、斯密革命与穆勒综合 |
二、凯恩斯革命和萨缪尔森综合 |
第二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界定 |
一、保险市场约束的定义 |
二、保险市场约束的分类 |
三、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
四、保险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的联系 |
第四节 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关系 |
一、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区别 |
二、市场约束与公司内部控制的联系 |
第二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及数理推导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约束的运行 |
一、市场监督阶段 |
二、市场影响阶段 |
第二节 最优市场约束水平的数理推导 |
一、基本假设 |
二、数理推导及分析 |
第三章 保险市场约束的现实环境分析 |
第一节 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
一、“大而不强”的保险市场 |
二、“供需失衡”的保险市场 |
第二节 我国政府的保险监管 |
一、保险监管的历史演进 |
二、当前的保险监管政策 |
三、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四、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
一、政府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 |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 |
三、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升 |
第四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存在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不同险别下消费者综合市场约束的结果分析 |
三、不同险别下消费者价格约束的结果分析 |
四、不同险别下消费者数量约束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监督阶段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直接市场约束影响机制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检验 |
第一节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二、主要变量定义及说明 |
三、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结果分析 |
三、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财险公司赔付风险的结果分析 |
四、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影响寿险公司退保风险的结果分析 |
五、不同资本结构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有效性的差异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消费者的直接市场约束无效 |
二、监管机构介入下消费者间接市场约束在部分领域有效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为消费者的市场约束创造更好的基础条件 |
二、积极引导保险公司重视消费者的市场约束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的风险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理论意义 |
1.1.3 选题实践意义 |
1.2 研究对象界定 |
1.2.1 保险公司投资 |
1.2.2 市场风险 |
1.3 研究内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样本实证研究方法 |
1.4.3 案例研究方法 |
1.5 结构安排与技术路线图 |
1.6 研究创新与贡献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市场风险的影响研究 |
2.2 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 |
2.2.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与股价崩盘风险 |
2.2.2 投资者情绪与股价同步性 |
2.2.3 公司信息透明度与投资-股价敏感性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理论基础和机制分析 |
3.1 理论基础 |
3.1.1 金融经济学理论 |
3.1.2 行为经济学理论 |
3.1.3 制度经济学理论 |
3.1.4 信息经济学理论 |
3.1.5 博弈论 |
3.1.6 政治经济学理论 |
3.1.7 投资学理论 |
3.2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市场风险的影响机制 |
3.2.1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市场风险的正向影响机制 |
3.2.2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市场风险的负向影响机制 |
3.3 各利益相关者对市场风险的影响机制 |
3.3.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与股价崩盘风险 |
3.3.2 投资者情绪与股价同步性 |
3.3.3 公司信息透明度与投资-股价敏感性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险资举牌”的市场风险影响 |
4.1 引言 |
4.2 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概念界定与特征 |
4.2.1 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概念界定 |
4.2.2 险资持股偏好 |
4.2.3 险资持股数量与持股比例 |
4.2.4 险资交易策略 |
4.2.5 险资持股公司与全部上市公司的比较 |
4.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4 研究设计 |
4.4.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4.4.2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4.5 险资举牌与市场风险的实证结果 |
4.5.1 描述性统计 |
4.5.2 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前是否具有平行趋势 |
4.5.3 实证结果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5.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主要假设验证 |
5.4.3 进一步检验 |
5.4.4 内生性检验 |
5.4.5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6.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主要假设验证 |
6.4.3 内生性问题 |
6.4.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对投资-股价敏感性的影响 |
7.1 引言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 研究设计 |
7.3.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7.3.2 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 |
7.4.2 主要假设验证 |
7.4.3 内生性问题 |
7.4.4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文献综述 |
1.2.2 融资约束文献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2.1 理论基础 |
2.1.1 MM理论 |
2.1.2 优序融资理论 |
2.1.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4 委托代理理论 |
2.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2.2.1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缓解融资约束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2.2.2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加剧融资约束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2 关键变量界定 |
3.2.1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变量定义 |
3.2.2 融资约束的度量 |
3.3 模型设定 |
第4章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1 PSM及检验 |
4.1.1 PSM匹配变量 |
4.1.2 PSM匹配样本 |
4.1.3 PSM平衡性检验 |
4.2 描述性统计 |
4.3 DID回归结果及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4.1 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度量融资约束进行稳健性检验 |
4.4.2 SA指数度量融资约束进行稳健性检验 |
4.4.3 改变PSM匹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
4.4.4 安慰剂检验 |
第5章 进一步研究 |
5.1 基于企业独立董事占比的分组检验 |
5.2 基于企业股权集中度的分组检验 |
第6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研究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浅析上市保险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 [1]M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宁. 西安石油大学, 2020(04)
- [2]“偿二代”下中国人寿举牌对其偿付能力影响研究[D]. 占晓杰.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0)
- [3]关于保险公司偿二代下风险管理的研究[D]. 陈新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0)
- [4]基于哈佛分析框架的TB保险公司财务诊断研究[D]. 范艳艳. 河南科技大学, 2020(07)
- [5]保险资金入股对被投资公司的经济后果研究 ——基于南玻集团和久远银海的双案例分析[D]. 葛忱. 苏州大学, 2020(03)
- [6]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D]. 陈召林. 河南大学, 2020(02)
- [7]中国保险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研究 ——基于消费者的证据[D]. 李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9]保险公司投资中国股市的风险影响研究[D]. 郝芳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10]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D]. 温洁.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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