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曲江县人民政府召开纪念《审计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李涛[2](2019)在《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文中认为历史总是在一些特殊的年份给予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1978年是改革开放起步之年,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1978”、“2018”,两个普通的阿拉伯数字,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非凡的象征意义,它们连接起了 40年中国前进的脚步。在40年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存在两条既彼此互相关联,但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的建设。这种复线交织的变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独特的制度变迁模式息息相关,也与我国经历的特殊历史时期和特殊的社会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观念、思维方式和行动指南。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和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最鲜明的两个主题,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法治和改革也是新时代中国发展的主题和关键。其中,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法律制定是追寻法治的起点,也是考察法治与改革关系演变的理想观察视角。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内容,是解决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路径。改革开放40年来,法治与改革同时起步,共同发展,法律制定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法律制定的难点也常常是改革的难点。我国法律的制定,既是改革在法律上的投射,又是法律本身对新时期发展的自觉回应,其制定的变迁和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改革开放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对法治的影响。本论文分为导论、结论以及五章。第一章对法治、改革、法律的制定以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进行了相关概念释义和界定,明确了研究的主体和范围。第二章回顾了1978—1992年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基本情况。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在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法治建设可以概括为以恢复秩序并且突出经济为中心的社会秩序法治观。第三章对1992—2012年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分析和回顾。这一时期是改革开放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阶段。围绕党的十四大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方向以及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决定了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体现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法治观。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服务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第四章对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的法律制定进行了全面理解和总结。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律制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这一时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法治观念升华为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建设方针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章对改革开放40年我国法治的转向进行了归纳总结,强调中国的法治必然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法治与改革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并且统一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之中。新时代,法律的制定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法律制定的客观规律,坚持人民利益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坚持依法、科学、民主法律创制。“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跟不上的人必将成为落伍者,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强调: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新的历史方位。历史阶段是不可超越的;但超越历史阶段的愿望又产生于历史发展过程所形成的内因和外因之中,这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矛盾。中国正在经历巨大的经济社会转型,新时代的实践需要理论的解释提升,从而构建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话语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在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时,通过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定的方式来完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与体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一论断的深刻内涵和思想光芒。纵观社会转型成功的国家,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都坚持把法律的制定放在首位。改革开放40年也是我国法律制定不断摸索规律的40年,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就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立法者必须正确认识法律的功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法律的制定工作。但我们也需要注意,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成,大规模进行法律制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法制发展已经由侧重法律制定、搭建法律体系框架,转变为对于具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的“精耕细作”。
郭常顺[3](2018)在《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文中研究表明湖北位于华中腹地,素有“九省通衢”的美誉,战略位置极为重要,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近代以来,武汉成为中国仅次于上海的经济中心,国民党仅次于南京的第二大政治中心,也是国共两党的重要活动区域,其战略地位得以进一步凸显。抗日战争爆发后,湖北,尤其是武汉,成为中日两军浴血奋战、重兵对峙的区域,历时7年之久。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展开对全国各地沦陷区的分区受降。依照国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湖北省政府开始了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与重建。抗战期间,随着日军的不断进攻,国统区日渐萎缩。湖北省政府最终退守恩施,鄂西国统区开始形成,肩负起拱卫陪都、屏障西南的重任。在省主席陈诚的坚强领导与努力推动下,以“增加生产”、“征购实物”、“物物交换”和“凭证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新湖北建设运动”在鄂西全面展开,当地的工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及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闻名全国,鄂西国统区逐渐得以巩固,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中共抗日武装深入敌后开展武装斗争,逐步在沦陷区站稳脚跟,开辟了鄂豫边区,成为鄂省境内与鄂西后方相比肩的两大抗日力量。在此期间,湖北沦陷区被战火覆盖,民众的生命与财产遭到毁灭性打击,损失惨重,鄂省经济元气大伤,已有成果几乎毁于一旦,“百废待兴”成为这一危局的真实写照。1944年后,随着抗战局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共、日三方都开始积极布局,日军发动老河口、芷江战役,被国军所击败,中共则派出南下支队经略华中与华南。三方的战略态势出现了有利于中共方面的变化,这对于国民政府而言,鄂省的形势确实不容乐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民政府开始了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蒋介石出于阻止中共方面接收的目的,积极笼络鄂省境内的伪军头目。在其有力配合下,国军第五与第六战区的部队迅即向湖北沦陷区开进,相继挺进武汉、沙市、宜昌等地,很快便与各地日伪军完成换防。与此同时,湖北省党政军等机构陆续“还治”武汉,隆重举行受降仪式,各县市政府纷纷返回各自辖区,中统、军统也在鄂省积极扩张势力,国民政府在湖北的统治地位得以重新确立。随着“还治”过程接近尾声,湖北省政府开办日军官兵与侨民管理处,对在鄂日俘与日侨展开集中收容与教育,妥善安排其日常生活,并在中央政府与武汉行营的配合下,积极组织运力,顺利将在鄂日俘与日侨遣返回国。面对数量庞大的日伪财产与公产,第六战区相继成立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等一系列机构,力求消解战后初期“四大金刚”等无序接收的乱象。经过半年多的努力,鄂省境内多数日伪财产与公产被省府所掌握,其经济实力得以迅速提升。在此之后,省府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分别予以标卖、发还和充实教育基金,总体过程还算顺利。但是,接收过程中弊案迭出、贪腐横行,财产损失不少,对政府形象与民众观感产生了较大影响。沦陷区经过敌伪7年的蹂躏,各种社会关系亟待调整。大批军民在战时迁往后方,许多日本战犯与汉奸在战后被捕,如何对上述迁返的军民加以妥善安置并给予优抚,对上述战犯与汉奸加以惩治与审判,就成为摆在省府面前的重要课题。省府通过修祠、立碑等方式,对阵亡将士予以褒扬;积极筹措物资,开展优抚活动,给予军烈属物资关怀;办理青年军等退伍军人的复员转业事宜,力求使其各得其所;对过境的外省军民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其顺利还乡;积极改善公教人员的待遇,意在使其安心工作。囿于财力短缺,上述行动未能持续下去。武汉行营设置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以治其罪,收到一定效果,但是在种种因素的干扰下,许多战犯得以逃避审判与惩处。与此同时,战时西迁的学校与企业纷纷返回原址,谋求复校与复业,这一过程较为顺利,但因财力与物力所限,难以正常运作。出于扩大统治基础、加强社会控制的目的,省府采取措施,迅速恢复并发展一系列社团组织。面对战后社会风气的颓势,省府积极开展卫生与防疫工作,以安定人心,消除不稳定因素。在接收开展的同时,收复区的战后重建也陆续步入实施阶段。省府主要着眼于如下领域:(一)通过推进土地陈报复查工作、田赋与营业税划归地方、禁止摊派并举办捐献、合并机构与裁减冗员、市价征粮与禁征民夫、减购军粮与清发粮款等方式,谋求财粮问题的解决(二)积极推进工厂复工与农村复耕,聚焦重点工程,发展特色农业;着力于水利工程与水陆交通的恢复与发展,谋求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三)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邮政与通信网络,沟通各地的联系,以适应战后重建的客观需要(四)在万耀煌“教而后富”思想的引导下,大力发展各类教育事业,举办运动会及童子军运动,为鄂省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五)出台“大武汉”建设等一批市政规划,积极开展市政建设,谋求鄂省城市的复兴。上述这些领域受限于人、财、物力的短缺,虽然取得一定进展,对后世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但是最终都没能完全实现,着实令人扼腕。总而言之,经过战后四年的努力,湖北收复区的接收大体顺利完成,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统治得以重新确立,此后的战后重建虽然取得了部分成效,但其成效很不明显,逐渐无疾而终,未获成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国民政府而言,主观方面,一系列短板束缚其手脚,包括胜利突降,准备不足,手忙脚乱;贪腐横行,行政效率低下;时紧而事繁,短期内难以完成重建等原因;客观方面,则在于国共内战的持续扩大,与战后重建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换言之,即内战与重建矛盾重重,难以兼顾。就在国民政府举步维艰之际,中共实现了对湖北收复区的成功接管。
徐纯[4](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认为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樊养才[5](2017)在《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极端复杂和艰苦的战争条件下,始终如一地进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不懈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从政教育,使党领导下的边区成为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成为党中央指挥全国革命的大本营,成为全国人民向往的地方,并为赢得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的胜利,最终建立全国政权打下了坚实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主要依据相关的历史文献和资料,运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文献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专门地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总结了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启示。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导论,简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缘起、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与创新点等。第二章对本文涉及的几个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集中地梳理和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列宁的廉政思想和毛泽东的廉政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些廉政思想一再表明,廉政建设是一个历史与现实性的难题,必须予以高度地重视与警惕。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思想先行,预防为主,通过持续而有效的廉政教育,使党员干部牢固地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时刻牢记党的基本宗旨和历史使命,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防腐拒变的坚固防线,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做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第三章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渊源与社会背景。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源于建党初期的干部廉政教育与苏维埃时期的干部廉政教育。建党初期、井冈山时期到中央苏区时期的干部廉政教育实践,为陕甘宁边区的干部廉政教育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历史依据。就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社会背景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1.相对和平环境为干部廉政教育提供了契机;2.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政治动因;3.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经济动因。第四章研究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基本目标。从史料的角度分析,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的完成;2.建设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3.旨在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第五章着重探讨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民主思想教育,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和以史为鉴教育等方面。而理想信念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是干部廉政教育的核心,民主思想教育,艰苦奋斗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和以史为鉴教育均是建立在理想信念与为人民服务教育的基础之上。第六章探讨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多层次的组织培训、不间断的理论学习、廉政法律法规学习与人民群众监督是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主要途径。而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方法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为指导,因地制宜,从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与客观现实出发,实事求是、并按照分层分类教育理论,确定了典型教育法、理论灌输法、案件审判警示法等具体的教育方法。第七章探讨了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经验主要有:1.党和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干部的廉政教育;2.廉政教育中突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3.廉政教育重在培养其艰苦奋斗的精神;4.廉政教育密切结合干部的思想实际;5.干部廉政教育始终围绕廉政建设的工作中心;6.干部廉政教育依赖于相关制度保障。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现实启示主要有:1.廉政教育是干部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工程;2.廉政教育应有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追求;3.廉政教育的关键是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4.廉政教育机制创新是廉政建设的不竭动力;5.廉政制度建设是廉政教育的重要基础和保障;6.廉政教育重在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总之,陕甘宁边区廉政建设过程中的干部廉政教育,是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如何防止共产党人腐化变质,保证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实践。这一时期党中央在边区所进行的干部廉政教育为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奉公的干部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新中国建设储备了大批优秀的人才。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所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对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值得专门深入地研究。
田自勇[6](2014)在《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和最高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这都为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我们通常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四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立法权是较大的市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都享有的法定职权。在多年的实践中,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人大行使比较多的职权,相对行使的比较到位,也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目前条件下,人事任免权在法律程序上的意义更大一些。唯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普遍行使的较弱、不充分、不到位。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看,仅行使了宪法列举规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很少。从地方人大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加缺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体育等领域广泛的决定权,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就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以及法定的程序性事项,行使了决定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他方面的实体性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数量十分有限,比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共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仅37项,平均一年不到2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对实体性问题作出决定的数量平均每年在2项左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国家或本区域重大事务的一项基本职权、重要职权,是直接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和作用的一项职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其代表人民意志对本地区一些重大事务进行决断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然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与其实际行使状况形成较大反差。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不到位、不充分,其一,意味着原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被侵蚀;其二,造成应以人民和国家的名义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而没有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降低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并且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存在短板,又制约了国家权力机关整体作用的发挥;其三,反映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以及国家决策体制方面还没有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总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争议最大、问题最多、最难实施的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制度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以及党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新要求,本文展开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阐述。论文的基本脉络为:阐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考察制度的实施状况,揭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相关国外制度的启示,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框架,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结论总体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性质、意义,以及改革与完善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目的在于阐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使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一个基本概念认识,这部分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法理特征、主要理论渊源、法律关系、种类,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本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是化解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等,以上内容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的认识。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按照历史发展进程,简要考察了革命年代党领导建立的不同政权形式下,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包括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原型的俄国苏维埃制度的形成及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的概况,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议会民主制、参议会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然后,考察了新中国宪法与相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规定及演变,整体呈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历史原貌,形成对这一制度的全面深刻认识,为在新时期更好地改进、完善、用好这一制度提供了认识论前提,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从初步实施、实施变化、废置、恢复、不断完善五个阶段考察了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之后,以H省人大常委会为例,考察了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了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简述了市县乡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分析了地方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的基本情况。根据上述实证考察,分析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包括:传统体制的延续与法治观念的缺失、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的启动程序、人大自身建设的不足,等等。特别是实证分析了H省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考察对象,阐明了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德国议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程序及有益启示。然后,从立法、实施程序、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与人大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理论构想与具体措施。在立法方面,分为两个层面作了阐述,一是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权的立法,原因在于,对政府财权的控制和监督是人大最为重大的决定事项之一,通过控制财权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对政府部分其他重大行为的控制和监督,因此,需要通过财政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加强人大财政权的行使。此外,目前我国的财税立法授权过渡,财税法律体系混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回国家的财税立法权,规范财政立法,形成统一的财政立法体系,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财政审批权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二是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提出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建议。在实施程序方面,提出七个程序方面的改革建议:完善启动程序,引入辩论制度,部分实行“三审制”,完善听证制度,改进特别调查制度,完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改革与完善预算决定制度。在国家决策权力的运行机制方面,重点提出执政党的权力要回归法治坐标,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更多地通过人大实现党的领导,最终形成“党发起动议、人大作出决策、政府加以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后提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内容,如: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等等。
朱兰春[7](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赵峰[8](2013)在《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文中提出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安排,蕴含着深刻的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政治理念,对于推动中国政治转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兼取宪法学与政治学的视角,通过对问责制基本理论的探讨,考察了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有益经验和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面临的主要困境,探求应对策略,构建适应中国党委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实际、符合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的问责理论体系,力求对促进党委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所启发。除导论外,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理论。问责制是关于问责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也就是关于谁来问责、问谁的责、问什么责、怎样问责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问责具有应答性和惩罚性两个根本特质。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问责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所谓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指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对自身和主管范围的人员或事务出现不当行为或状况,造成特定后果时,应当根据权力影响的范围,向党内有关组织或者向党外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公众等作出交代、解释、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在当代中国有着深厚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根源。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应当遵循依法问责原则、平等问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其责任体系大致包括政治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四种类型。其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民主政治、防治权力腐败、改善政治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第二部分,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考察与启示。综观当代西方各法治国家,无不通过完备的问责制度,加强对执政党、政府及其领导者的监督、制约。从民主思想的发展看,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建立既与17世纪兴起的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论、人民主权论、代议制政府理论等息息相关,也与20世纪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主要类型包括代议机关问责、政府内部问责、司法问责、政党问责和选民问责等。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具有法制化程度较高、问责主体多元化和全方位、问责范围广泛、责任形式丰富等特点。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是:第一,建立问责制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第二,坚持依法问责,建立健全一整套关于问责的法律制度;第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是保持问责活力的必要条件;第四,培养深入人心的责任文化,这是问责常态化的重要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在中国的兴起,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从毛泽东到胡锦涛,中共领导人关于问责的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创新。他们都高度重视党委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注重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努力发展全方位的问责体系。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框架由党内同体问责和党外异体问责两个方面构成。党内同体问责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问责和巡视问责。党外异体问责包括人大问责、人民政协问责、参政党问责、审计问责和社会问责。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共中央文件和地方性规定。第四部分,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实证分析。从问责主体上看,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发展严重失衡,同体问责的公正性存疑;异体问责先天发育不良。从问责对象上看,党委权力边界模糊导致责任难以分清。表现为党强政弱,给责任转嫁提供了可乘之机;集体决策机制不完善导致责任畸重畸轻;“下级服从上级”导致责任体系扭曲。从问责事项上看,覆盖范围亟待拓展。表现为“有错”问责多,“无为”问责少;具体落实问责多,抽象决策问责少;事后应急问责多,事前事中常态问责少。从问责立法看,现有的问责规定欠缺可操作性、公正性和统一性。表现为用语细化不足;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主义色彩;执行中反差巨大。从问责程序上看,问责启动机制不健全,过程和结果透明度不够。表现为依申请启动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依职权启动问责的程序不健全,问责的过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从影响的持久力看,不规范复出泛滥,软化了问责制的刚性。第五部分,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完善路径。一是加快党委领导干部问责立法,实现问责的法制化;二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权责归属。包括改革权力结构模式,明确党委权能与政府权能的界限;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明确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改善上下层级关系,明确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的界限。三是构建内外并重、上下联动的问责机制。包括创新人大问责、司法问责、审计问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问责、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问责等异体问责机制;改进党的权力机关问责、巡视问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问责、党内民主问责等同体问责机制。四是科学设定问责事由的范围。包括报告未获通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五是规范启动、调查、听取意见、决定和救济等问责程序。六是健全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体系,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被问责党委领导干部的复出作出规制。
龚霄侠[9](2011)在《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三大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三大民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自治行政,即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自治行政权,对民族地区和民族内部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本论文以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政治系统分析、国家结构形式、制度主义、结构——功能分析等方面的理论,运用历史分析、田野调查、质性研究等方法,对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设立依据和过程、自治行政权及其变迁、自治行政权的运行和政府绩效、自治行政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以期增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过程的理解。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共分六章。引言。介绍了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评述了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说明了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方法选择及可能的创新。第一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依据大量的历史文献,回溯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过程及其发展轨迹。第二章,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设立。从1949年10月到1957年底,是我国全面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时期。本章基于历史文献、档案文件等第一手资料,研究了临夏回族自治州设立的依据。第三章,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变迁。基于临夏回族自治州志、大事记等文献,研究了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等四个时期,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内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变迁过程。第四章,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运行。本章分析了临夏州政府的基本职能、特殊职能和行政领导体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系统研究了临夏州政府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过程,探讨了上级国家机关的保障机制及其实现程度。第五章,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绩效评估。运用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与方法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从人口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对临夏州的政府绩效进行历时性和共时性评估,并作出了总体性评价。第六章,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的发展。基于行政发展理论分析了临夏州自治行政发展的深刻意义,阐释了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选择。结合临夏州的行政环境和行政文化,探讨了临夏州自治行政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取向。结论。总结了本论文的基本结论,从理论上解释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行政的“三位一体”特征。结合本论文存在的不足,对今后的研究提出了力所能及的展望。
孟鸿志[10](2010)在《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行政规划是现代政府行为中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日显突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法治化问题尚未形成富有成效的系统理论。行政规划具有单方性、裁量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它作为政府的重要干预手段,广泛作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然而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规划还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规划权的滥用以致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损害。因此,全面系统研究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及其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国外尤其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和法制实践,运用比较、分析等社会科学基本方法,系统梳理、抽象和分析了行政规划的基本范畴、制度现状、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规划裁量和法律规制模式,并以事前的立法规制和事后的监督救济视角,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体系作了进一步拓展性阐述和论证。论文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行政规划的范畴分析。本章系统梳理并界定了行政规划的基本概念,全面分析了行政规划所具有的单一性、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强制性和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对复杂的行政规划类型及其性质作了梳理和判断,并对行政规划的历史背景及其功能进行了阐释,强调行政规划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有拘束和引导的功能。第二章: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比较考察。本章着重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梳理和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法治化的基本经验,包括行政规划的立法模式、制定程序、法律效果、规划实施、变更与废止以及法律救济等制度内容和主要经验,进而对我国行政规划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缺少一部规划基本法的指引和规制、行政规划制定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机制、规划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救济保障等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分析了我国行政规划涉及的基本问题,即行政规划为什么要法治化、能不能法治化、哪些方面可以法治化以及如何法治化等问题,从而揭示了当代行政规划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趋向。第三章: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理念、原则与模式。本章系统阐述了行政规划应确立的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法治理念以及适用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深刻分析了行政规划裁量与法律规制的模式及其制度选择,认为行政规划存在着广泛的创造空间。规划裁量与一般裁量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划裁量一方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对社会发挥广泛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规划权又易于滥用而产生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现实中,行政规划裁量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表现为立法上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程序上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裁量过程缺乏监督审查机制。行政规划裁量的治理模式可以采用硬法与软法并举的混合规制模式。其中,硬法规制的模式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的组织法、制定行政规划法和行政程序法、完善相关的监督与救济制度;软法治理的模式主要包括软法上的原则之治、制定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和建立一整套行政自我约束机制等。从而为后续内容的论证和阐述提供了理论铺垫。第四章:行政规划的立法规制。本章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分别提出并阐述了行政规划的组织法规制、规划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三种基本控制模式,分析并指出行政组织法在行政规划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其所具有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功能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行政组织法规制的原则可以集中理解为规划组织法定原则,即行政规划权的行使必须有组织法的授权并受其约束;系统分析了行政规划法的两种结构模式,并指出统一的行政规划法典应确立依法规划、民主参与原则、科学规划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同时,对行政规划法规制的范围作了原则上的划分,包括合理划分行政规划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制规划裁量权的边界及其行使职权的目的和条件等;最后对行政规划最核心的规制环节即行政规划的程序法规制进行了系统的拓展性论证,包括我国行政规划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之利弊分析、行政规划程序法治化之重要性,对行政规划程序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以及引进规划确定程序的理论作了探讨。第五章:行政规划的监督与救济。本章从事后监控的角度,系统梳理和论证了行政规划中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构成的主要形式,包括规划确定前的建议权、知情权、提出异议权和参与听证权以及规划确定后的请求权等权利。在行政规划监督与救济机制中,概括梳理了行政规划监控机制的形式和内容,论证了权力机关监控、行政层级监控、司法救济的制度模式和发展趋向,并结合国外法律救济和我国国情的现状,对我国行政规划监督与救济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二、曲江县人民政府召开纪念《审计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曲江县人民政府召开纪念《审计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及相关述评 |
(一) 国外学者的研究 |
(二)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法治与改革及法律制定释义 |
第一节 法治与改革的意义阐释 |
一、法治的内涵 |
二、改革的内涵 |
三、法治、改革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一、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
二、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张力 |
三、法治与改革的对立统一 |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释义 |
一、法律制定概念的界定 |
二、法律制定的法理价值 |
三、法律制定与立法及法律创制、制订、拟走的关系 |
第二章 1978—1992年: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 |
一、改革开放的开启 |
二、法律制定:改革为先导 |
第二节 制定的法律:改革开放的保障 |
一、制定的主要法律 |
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制定的特点和成就 |
三、法律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社会秩序法治观 |
一、社会秩序法治观:以社会秩序为中心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先行,法治保障 |
第三章 1992—2012年: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
第一节 改革的重新启动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 |
一、法律制定的改革背景:发展布局由“三位一体”转向“四位一体” |
二、法律制定的法治建设背景:从“法制”到“法治” |
三、深入推进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目标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制定的法律 |
一、制定的法律:为改革的推进保驾护航 |
二、改革深入推进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成就 |
三、法律制定需要改进的方向: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第三节 经济法治观 |
一、经济法治观:法治在于指导和保障经济建设 |
二、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为主,法治指引 |
第四章 2012年以后: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律制定 |
第一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法治与改革 |
一、法律的制定迎来历史的转折点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使命和历史任务 |
三、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 |
第二节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定 |
一、制定的法律:良法善治的根基 |
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特点与成就 |
第三节 新时代的治国方略法治观 |
一、新时代的法治观: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二、治国方略法治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
三、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 |
第五章 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良性互动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二、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的转向 |
三、新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时代任务 |
第二节 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新时代进路 |
一、正确处理新时代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
二、在法治引领下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
三、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法治 |
第三节 新时代法律制定的面向 |
一、新时代法律制定应处理好三对关系 |
二、新时代法律制定的价值目标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抗战胜利前后的湖北概况 |
一、鄂西国统区的形成与巩固 |
二、湖北境内中共力量的增长 |
三、沦陷区的百废待兴 |
四、胜利前夕的湖北军事态势 |
小结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沦陷区的接收 |
一、国军挺进沦陷区与日伪军换防 |
二、湖北党政军等机构的陆续“还治” |
三、对日俘与日侨的遣返与处置 |
四、对日伪财产与公产的接收与处理 |
小结 |
第三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重建(上) |
一、对敌后迁回军民的安置与优抚 |
二、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与惩处 |
三、西迁学校及企业的复校与复业 |
四、一系列社团组织的恢复 |
五、卫生与防疫工作的开展 |
第四章 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重建(下) |
一、财政与粮政问题的解决 |
二、工农业、水利与交通的恢复与发展 |
三、邮政与通信网络的构建 |
四、教育领域的恢复工作 |
五、新市政规划的出台与实施 |
小结 |
第五章 湖北收复区接收与重建之评估 |
一、接收与重建之成效评估 |
二、成效不显着之肇因所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缘起、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缘起 |
1.1.2 研究的背景 |
1.1.3 本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的重点、难点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陕甘宁边区与边区的干部概念 |
2.1.2 廉政与廉政教育 |
2.2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指导思想 |
2.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思想 |
2.2.2 列宁的廉政思想 |
2.2.3 毛泽东的廉政思想 |
第3章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演进与社会背景 |
3.1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演进 |
3.1.1 建党初期的干部廉政教育 |
3.1.2 井冈山时期的干部廉政教育 |
3.1.3 中央苏区时期的干部廉政教育 |
3.2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1 相对和平环境为干部廉政教育提供了契机 |
3.2.2 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政治动因 |
3.2.3 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经济动因 |
第4章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目标 |
4.1 服务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完成 |
4.1.1 干部廉政教育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的关系 |
4.1.2 干部廉政教育目标是完成革命任务的具体表现 |
4.2 建设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 |
4.2.1 实现该目标主要原因分析 |
4.2.2 干部廉政教育的内容以实现该目标而确定 |
4.3 旨在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 |
第5章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主要内容 |
5.1 理想信念教育 |
5.2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
5.3 民主思想教育 |
5.4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教育 |
5.5 法纪教育 |
5.6 警示教育 |
5.7 以史为鉴教育 |
第6章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
6.1 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途径 |
6.1.1 多层次的组织培训 |
6.1.2 不间断的理论学习 |
6.1.3 廉政法律法规的学习 |
6.1.4 人民群众的监督 |
6.2 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方法 |
6.2.1 干部廉政教育的方法解读 |
6.2.2 边区干部廉政教育方法选择的理据 |
6.2.3 廉政教育的主要方法 |
第7章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 |
7.1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历史经验 |
7.1.1 党和边区政府高度重视干部的廉政教育工作 |
7.1.2 廉政教育中突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 |
7.1.3 廉政教育重在培育其艰苦奋斗精神 |
7.1.4 廉政教育密切结合干部的思想实际 |
7.1.5 干部廉政教育始终围绕廉政建设的工作中心 |
7.1.6 干部廉政教育有赖于相关制度建设 |
7.2 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的现实启示 |
7.2.1 廉政教育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长期性基础工程 |
7.2.2 廉政教育应有明确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
7.2.3 廉政教育的关键是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
7.2.4 廉政教育机制创新是廉政建设的不竭动力 |
7.2.5 廉政制度建设是廉政教育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
7.2.6 廉政教育重在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6)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论文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 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概述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特征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与种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种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渊源 |
(一)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 |
(二)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三)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科学执政的重要手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化解部分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 |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
一、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渊源——俄国苏维埃制度 |
(一) 苏维埃的产生及职能 |
(二) 十月革命后俄国临时工农政权对苏维埃的表述 |
(三) 俄国首部宪法确立了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 |
二、 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模式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三、 议会民主制和参议会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四、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五、 新中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一) 1954 年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二) 1975 年宪法的规定 |
(三) 1978 年宪法的规定 |
(四) 1982 年宪法及此后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五) 新中国历部宪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初步实施 |
(二)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变化 |
(三)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废置 |
(四)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恢复 |
(五)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
二、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以 H 省为例 |
(一)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 |
(二)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特点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西方代议制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一) 英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美国国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三) 德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一)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决定权的立法 |
(二) 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 |
三、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改革与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启动程序 |
(二) 引入重大事项审议辩论制度 |
(三) 对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审议实行“三审制” |
(四)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
(五) 健全重大事项特别调查制度 |
(六)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
(七) 改革与完善人大预算审议制度 |
四、 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一) 需要辨清的前提性问题 |
(二) 执政党权力回归法治坐标 |
(三) 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 |
五、 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改革与完善 |
(一) 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 |
(二) 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
(三) 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 |
(六) 加强与创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参考文献 |
二、国内参考文献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调查方法 |
二、文献分析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历史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难点问题 |
第二章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问责与问责制 |
一、问、责的语义分析 |
二、问责的概念及内在特质 |
三、问责的分类 |
四、问责的地位与功能 |
第二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现实基础 |
一、经济基础:市场经济 |
二、政治基础:民主法治 |
三、社会基础:公民社会 |
四、文化基础:权责统一 |
第四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
一、依法问责原则 |
二、平等问责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四、相当性原则 |
第五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责任体系 |
一、关于领导责任 |
二、关于政治责任 |
三、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责任构成 |
第六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
一、提高执政能力 |
二、发展民主政治 |
三、防治权力腐败 |
四、改善政治生态 |
五、促进社会和谐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西方国家问责制的理论来源 |
一、17至19世纪的民主理论与问责思想 |
二、20世纪以来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问责机制 |
一、代议机关问责 |
二、政府内部问责 |
三、司法问责 |
四、政党问责 |
五、选民问责 |
第三节 两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主要特点及启示 |
一、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主要特点 |
二、西方国家问责制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执政党领袖关于党委领导干部问责言论述评 |
一、1949—1976:毛泽东对问责制的探索 |
二、1978—1989:邓小平的问责思想 |
三、1989—2002:江泽民的问责思想 |
四、2002—2012:胡锦涛的问责思想 |
第二节 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基本框架 |
一、党内问责 |
二、党外问责 |
第三节 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规范分析 |
一、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法律渊源” |
二、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官方文本发展轨迹 |
三、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规定》的解读 |
四、关于党委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规定 |
第五章 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存在问题透视 |
第一节 从问责主体上看,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发展严重失衡 |
一、同体问责的公正性存疑 |
二、异体问责先天发育不良 |
第二节 从问责对象上看,权力边界模糊导致责任主体的权责失衡 |
一、党强政弱,给责任转嫁提供了可乘之机 |
二、集体决策机制不完善导致责任畸重畸轻 |
三、“下级服从上级”导致责任体系扭曲 |
第三节 从问责事项上看,覆盖范围亟待拓展 |
一、“有错”问责多,“无为”问责少 |
二、具体落实问责多,抽象决策问责少 |
三、事后应急问责多,事前事中常态问责少 |
第四节 从问责立法,可操作性、公正性和统一性欠缺 |
一、立法用语细化不足,缺乏可操作性 |
二、立法价值取向错位,具有“官本位”倾向 |
三、立法尺度不统一,执行中反差巨大 |
第五节 从问责程序上看,问责启动机制不健全,透明度差 |
一、依申请启动问责的程序尚属空白 |
二、依职权启动问责的程序不健全 |
三、问责的过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 |
第六节 从实际效果看,不规范复出泛滥,消解了问责制的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加快问责立法 |
一、立法构架 |
二、问责法的地位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权责归属 |
一、改革权力结构模式,明确党委权能与政府权能的界限 |
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明确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 |
三、改善上下层级关系,明确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的界限 |
第三节 构建内外并重、上下联动的问责机制 |
一、创新党外问责机制 |
二、改进党内问责 |
第四节 科学设定问责事由的范围 |
一、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
二、决策失误 |
三、执行不力 |
四、监管不力 |
五、滥用职权 |
六、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
第五节 规范问责程序 |
一、启动程序 |
二、调查程序 |
三、听取意见程序(回应程序) |
四、决定程序 |
五、问责的修正与救济程序 |
六、复出程序 |
第六节 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
一、道德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法律责任 |
参考文献 |
一、经典着作与文献资料 |
二、学术着作 |
三、论文 |
四、外文资料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选择依据 |
四、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框架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 |
(二) 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
(二) 设立自治机关 |
(三) 行使自治权 |
第二章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设立 |
一、临夏回族聚居区的形成 |
二、中国共产党对回族的系统研究 |
三、临夏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
(一) 认真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并在探索中执行民族政策 |
(二) 成立民族自治县 |
(三) 大力培养民族干部 |
(四) 进行社会改革和经济改革,努力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 |
(五) 社会主义改造和各项经济建设,为成立回族自治州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
四、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意义 |
五、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成立过程 |
六、临夏回族自治州的政区调整及形成 |
第三章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变迁 |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行政权的含义和特征 |
(一)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行政权的含义 |
(二)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行政权的特征 |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演变 |
(一) 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
(二)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
(三) "文化大革命"时期 |
(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自治行政 |
第四章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的运行 |
一、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的职能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的基本职能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的特殊职能 |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管理体制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领导机构的建立及其变更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体制 |
三、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决策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政策问题的来源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决策系统 |
(三)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决策过程 |
四、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执行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执行的体制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行模式 |
(三) 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执行中的制度支持 |
五、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监督 |
(一) 临夏州回族自治州行政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 |
(三) 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秘书处的工作监督 |
六、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权行使的保障机制 |
(一) 财政支持 |
(二) 税收优惠 |
(三) 扶贫开发 |
(四) 民族教育 |
(五) 民贸优惠 |
(六) 专项补助 |
(七) 计划生育 |
(八) 其他优惠政策 |
第五章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的绩效评估 |
一、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与方法 |
(一) 新公共管理运动与政府绩效评估的兴起 |
(二) 关于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与模型的研究 |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绩效评估:纵向比较的视角 |
三、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绩效评估:横向比较的视角 |
(一) 人口发展 |
(二) 经济发展 |
(三) 社会发展 |
(四) 发展潜力 |
四、1995-2004年临夏自治州发展排序的稳定性分析 |
五、总体评价 |
(一) 与甘肃全省及全国的比较 |
(二) 与全国30个自治州相比较 |
第六章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的发展 |
一、行政发展的内涵与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意义 |
二、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选择 |
(一) 指导思想 |
(二) 目标选择 |
三、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环境及动力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的行政环境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动力 |
四、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面临的障碍 |
(一) 思想解放不够,观念转变滞后 |
(二) 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乏力 |
(三) 民生问题严重 |
(四) 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尚未健全 |
五、临夏回族自治州行政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取向 |
(一)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主要任务 |
(二) 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发展的政策取向 |
结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余论 |
(一) 作为公共政策的自治行政 |
(二) 作为政治制度的自治行政 |
(三) 作为法律的自治行政 |
三、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行政规划的范畴分析 |
一、行政规划的概念界定 |
(一) 规划与计划之辨析 |
(二) 行政规划的概念比较 |
(三) 行政规划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规划的特征分析 |
三、行政规划的类型梳理 |
四、行政规划的性质判断 |
(一) 行政规划性质的理论之争 |
(二) 行政规划性质的判断 |
五、行政规划的历史背景及其功能 |
(一) 行政规划的历史背景 |
(二) 行政规划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规划制度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制度 |
(三) 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行政规划法治化的考察分析 |
(一) 行政规划立法现状的梳理 |
(二) 行政规划立法现状的分析 |
(三) 行政规划法治化中涉及的基本问题 |
第三章 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理念、原则与模式 |
一、行政规划与法治主义 |
(一) 行政规划应确立的法治理念 |
(二) 行政规划应适用的法治原则 |
二、行政规划裁量与法律规制的模式 |
(一) 行政规划裁量的一般属性 |
(二) 行政规划裁量的必然性 |
(三) 行政规划裁量的失范 |
(四) 行政规划裁量的规制模式 |
第四章 行政规划的立法规制 |
一、行政组织法规制 |
(一) 行政组织法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
(二) 行政组织法在行政规划中的功能和作用 |
(三) 行政组织法规制的原则和内容 |
二、行政规划法规制 |
(一) 行政规划法的结构模式 |
(二) 行政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
(三) 行政规划法规制的范围 |
三、行政程序法规制 |
(一) 行政规划程序法的模式 |
(二) 行政规划程序的基本原则 |
(三) 行政规划的制定程序 |
(四) 关于我国引入规划确定程序的立法探讨 |
第五章 行政规划的监督与救济 |
一、行政规划中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形式 |
(一) 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 |
(二) 行政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形式 |
二、行政规划监控机制的宪政基础 |
(一) 宪政与行政权运行的关系 |
(二) 宪政作为监控机制的逻辑起点 |
(三) 宪政与监控机制的模式选择 |
(四) 宪政对监控机制发展变化的制约 |
三、权力机关监控 |
(一) 权力机关监控概说 |
(二) 立法监控 |
(三) 法律实施监控 |
四、行政层级监控 |
(一) 行政层级监控的地位和作用 |
(二) 行政层级监控的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
(三) 行政层级监控的体系和形式 |
(四) 层级监督的效力 |
(五) 行政层级监控的对策 |
五、审判监控 |
(一) 审判监控的意义与功能 |
(二) 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三) 审判监控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曲江县人民政府召开纪念《审计法》颁布实施五周年座谈会(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法治与改革:1978—2018年法律制定的实践研究[D]. 李涛.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3]国民政府对湖北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D]. 郭常顺. 华中师范大学, 2018(12)
- [4]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5]陕甘宁边区干部廉政教育研究[D]. 樊养才. 西北工业大学, 2017(01)
- [6]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D]. 田自勇. 河北师范大学, 2014(08)
- [7]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8]党委领导干部问责制研究[D]. 赵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
- [9]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行政研究[D]. 龚霄侠. 兰州大学, 2011(09)
- [10]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研究[D]. 孟鸿志. 武汉大学, 2010(05)
标签:审计法论文; 法律论文; 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法律制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