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司法机关等三个问题的简答(论文文献综述)
孔令通[1](2021)在《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等传世文献中比较系统地记载了汉代职官的设置情况,同时,在玺印、封泥、简牍等出土文献中亦存在着大量的汉代职官材料,这些内容对於研究汉代职官具有极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本文广泛搜1整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职官材料,与《百官表》进行比照,并讨论相关问题。论文分爲上下编:上编爲研究篇。绪论介绍了出土文献中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分爲五节,将出土文献中所见高祖至吕后时期、文景时期、西汉中期、西汉晚期的职官与《百官表》进行了对比,并总结了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之中央职官。经过对比发现《百官表》所述职官体系至文景时才开始颇具雏形,至西汉中期方形成,而西汉晚期是“省减”期,注重机构的裁撤与省并。第二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分爲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侯国及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三节。汉承秦制,但其实刘邦称帝前後都部分继承了楚制,因此这一部分着重追溯职官至战国时期,并对其职能进行概括总结。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侯国即已存在侯家吏和上属於中央的两套行政系统。第三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分二节:第一节爲郡职官,第二节爲县职官。重点梳理了西汉早期和西汉中晚期的郡县属吏,通过梳理发现,西汉早期郡守以军事职能爲主,属吏设置相对简单。西汉中晚期,郡属吏设置增多。且少数民族地区可能亦存在汉廷所辖职官与少数民族职官两套行政系统。第四章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本章分爲工矿商业类、军事类、农林水利类、畜牧类、仓储类五节,对西汉时期的盐铁官、都水官、工官等秩比县令长的职官进行了考察。下编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编,将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汇集成五个表格,分别是: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王国、郡、县、侯国职官表,其中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分爲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和未见於《百官表》职官两个表格。
秦开宇[2](2021)在《温故而知新——七年级下册知识点回顾》文中提出同学们,一个学期的学习结束了,假期即将来临。我们可以在假期中对我们所学习的知识进行复习,正所谓温故而知新,在复习旧的知识里,同学们一定会有新的发现,新的感悟。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开始吧!第一课青春的邀约1.什么叫青春期?青春期身体变化的三个表现?
戴云[3](2021)在《重庆市纪检监察工作中官员问责制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赵雨西[4](2021)在《动物防疫法治问题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姚润智[5](2021)在《我国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研究》文中提出
吴诗垚[6](2021)在《网络订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
袁洋[7](2021)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自制理论是晚近兴起的内部控权理论,是对传统行政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创新,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简单说,就是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下设机制。实践中,随着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权力的边界在逐渐拓宽,传统的外部控权理论难以适应当下的控权新要求,就立法控制而言,无论是新《环境保护法》,还是相关的部门规章,其先天性的缺陷在于难以准确对环境行政权加以限制,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环境领域无法做到随机应变,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无法监督较高层级的行政权,也无法针对庞大且复杂的环境行政权进行严密的监控;就司法控制而言,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对环境行政权的控制范围较窄且时间滞后,尤其是在当下环境行政权行使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其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纠错模式,不能起到事先预防的控权效果,加之环境行政权所属的领域专业性较强,法官在面对这一专门领域时缺乏相关的专业领域知识,导致纠错的能力不强,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外部控权机制,在面对专业性较高的环境领域进行控权时会产生较高的控权成本,也会造成环境行政权主观能动性的丧失。所以,随着环境行政权的逐渐扩张,需要突破传统的控权机制,转换行政控权思维,重视行政自制,从环境机关内部弥补外部控权机制的不足,完善行政控权体系。所以,在环境治理中当外部控权局限性凸显以及环境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同时结合当下行政自制现象的普遍化,转变原有的控权理论和传统的控权思维,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符合新时代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的新理论已经成为了行政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所以,在环境治理中,一方面应当对外部控权机制作出肯定,同时将关注的焦点转到环境行政主体自身上,从环境行政主体自身出发,探索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功能、方法、实践机制、现实困境、完善路径等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等机制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及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自制理论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实现环境治理的法治化。具体而言,本文通过五个部门来论述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引言部分,介绍了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提出,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价值、研究方法等;第二部分,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其内涵、价值、功能、正当性进行简单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介绍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第四部分,通过举例归纳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分别从环境行政裁量内部控权机制、环境机关内部分权制度、环境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四个方面针对实践中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制度完善。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逐渐提出“权力清单”“领导责任制”“最多跑一次”“执法全过程留痕”等一系列的举措都在进一步丰富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理论,以服务行政相对人为目标的行政自制促使行政机关实施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改变了原有的通过外部控制来达到对环境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单一机制,上述理论和实践机制都为行政自制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通过借助行政自制理论使得在环境治理中实现环境治理的主动化、专业化、规范化,使环境行政主体自愿接受监督、自愿作出良好的行为、自主的对自己手中的权力加以控制,进而有力的推动环境治理的法治化。
丁甜甜[8](2021)在《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应依照法律;而法律没有规定可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条文。此条延续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相关条文对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正式赋予了符合条件的民事习惯以民法法源的地位。这为民事习惯进入司法判决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得过于原则,对于身处于审判实务中的一线法官而言,并没有将针对性的适用条文引入到具体案件当中。因此,对于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的具体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民事习惯的相关规定发展、国内外习惯适用各个方面的比对作为切入点,通过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的态度及相关判例研究,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适用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与回应,以期为未来民事习惯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适用规则和完善发展提供思路。本文正文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将分析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深圳市四个城市共十余位身处于一线基层法院的法官问卷调查展示及从2010至2020年之间民事习惯适用相关的判例分析,总结出当前基层法官对民事习惯在审判中适用的态度及具体路径。第二部分将分析当前我国民事习惯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意在第一部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当前民事习惯在司法审判中主要面临的问题,其一是民事习惯适用缺乏具体的权威有效解释,其二是当前民事习惯在案件中适用的路径不甚明确。本部分将针对此问题再进行深入解析。第三部分将提出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对于本文前文所述问题的回应,亦是对于未来我国民事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发展的期待。本文建议应首先建立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制度,帮助我国各地处于审判实践中的一线法官对诉讼所在地的民事习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其次,本文建议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指导制度,让基层法院法官在审判实务操作中有较为具体和权威的指引参照。最后,为了使得规范民事习惯的适用更加清晰明朗,在审判中的举证环节之中应更加细化这一方面,使之在司法适用程序上更加明确化和规范化。
吕向龙[9](2021)在《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以山东省J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陈立刚[10](2021)在《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中联邦政府的角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不断提升教育质量是教育发展的永恒主题,建立完善的教育问责体系是保证教育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利益相关者密切关注的重点问题。美国是一个分权制国家,根据联邦宪法,教育属于州和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除国会授权外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地方教育事务,基础教育的管理权属于各州,由各州来分配教育经费和制定教育标准。20世纪50年代后在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联邦政府逐渐突出了其主体性地位。梳理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过程中联邦政府的角色变化,剖析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的核心要素和内在逻辑,可以为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本研究以文献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基于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探讨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中“环境结构”“制度复合体”“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不同历史阶段制度复合体中“理念”“利益”“制度”三项核心要素的变化产生的张力与矛盾。以联邦政府的角色作为切入点,为全面理解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的演进逻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为此,本文运用历史制度主义中的依据历史发展关键节点划分制度变迁阶段的方法,将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基础教育问责制度的萌芽期(二战前)、基础教育问责制度的初步发展期(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基础教育问责制度的蓬勃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基础教育问责制度的完善期(进入21世纪以来)共四个时期。通过全面、系统地梳理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的演变历程及内在逻辑,探寻联邦政府在其中的角色的变迁。本文根据制度变迁的三种逻辑来进行考察和分析,其一,从历史变迁来看,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具有复杂变迁历程与多元变迁特征。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其演进过程中呈现出制度萌芽、制度生成、制度发展、制度完善等连续的、有所差异的制度变迁过程。其二,从理念变迁来看,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遵循“结构环境、行动者、制度复合体”的复合式逻辑,这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产生了结构性影响。其三,从“利益”“理念”“制度”三个核心要素之间的张力关系来看,它们是推动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度变迁的内聚力。联邦政府作为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在美国基础教育问责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研究认为:首先,从历史变迁来看,联邦政府能成为美国基础教育问责主体的原因包括:其主导政策理念的合理性、环境带来的机遇、联邦政府的行动能力。其次,从角色实践中,联邦政府扮演了问责理念实践者、基于标准问责的推广者、激进的权力的行使者三种角色。最后,探讨了联邦政府在基础教育问责制度变迁历程中,其角色是有界限的。
二、关于司法机关等三个问题的简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司法机关等三个问题的简答(论文提纲范文)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绪论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研究史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考述 |
第一节 高祖至吕后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二节 文景时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三节 西汉中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四节 西汉晚期中央职官对比 |
第五节 未见於传世文献且无法判断归属的中央职官 |
第二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及侯国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王国职官 |
二、汉初之异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三、汉初之同姓诸侯王王国职官 |
四、西汉中晚期之王国职官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考述 |
一、楚汉之际侯国职官 |
二、自刘邦称帝至武帝时侯国职官 |
三、自武帝时至西汉末侯国职官 |
第三节 未见於《百官表》且无法判断归属的王国职官 |
第三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县职官考述 |
第一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考述 |
一、边郡管理系统 |
二、内郡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职官考述 |
一、西汉早期县职官设置 |
二、西汉中晚期县职官设置 |
第四章 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特种官署考述 |
第一节 工矿、商业类 |
一、工类 |
二、矿业类 |
三、商业类 |
第二节 军事类 |
第三节 农林、水利类 |
一、农林类 |
二、水利类 |
第四节 畜牧类 |
第五节 仓储类 |
下编 |
一、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出土文献中未见於《百官表》的西汉中央职官表 |
二、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王国职官表 |
三、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郡职官表 |
四、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侯国职官表 |
五、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县道邑职官表 |
引用谱录简称 |
参考文献 |
职官索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对探索环境治理法治化的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
2.对形成有效的行政机关内部控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
3.对树立环境行政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对象、重点和创新点 |
(五)论述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对环境行政的行政自制制度建构的法理分析 |
(一)行政自制的内涵 |
(二)环境机关实现行政自制的缘由 |
1.环境行政外部控制机制局限性凸显 |
2.环境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
(三)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制度的价值分析 |
1.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损害结果 |
2.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 |
3.提供环境行政权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
(四)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制度正当性 |
1.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的理论基础 |
2.环境治理中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 |
二、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建构的实践展开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 |
1.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专业性 |
2.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同步性 |
3.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制度具有主动性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内容 |
2.深圳特区“行政三分制”改革评析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2.上级机关批准 |
3.环境执法“三项制度”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环境行政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
2.环境行政复议程序的选择性 |
3.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性 |
三、环境领域行政自制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裁量内控机制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易“规则化” |
2.环境行政裁量基准内部机制乏力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缺乏宪法理论基础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3.环境行政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执法内部监督缺乏联动机制 |
2.环境机关内部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备 |
3.环境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够健全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问题 |
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存在争议 |
2.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 |
四、环境领域行政自制的制度构建 |
(一)环境行政裁量权内控机制的构建 |
1.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权责任机制 |
2.制定合理适度的环境行政裁量规则 |
3.建立环境行政裁量标准格次化机制 |
(二)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 |
1.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坚持适度原则 |
2.环境行政内部分权制度应当确保内部资源共享与合理分配 |
3.环境行政内部分权主体之间应当权责清晰 |
(三)环境行政内部监督制度 |
1.构建环境行政内部监督联动机制 |
2.建立专门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小组 |
3.强化环境执法责任制 |
(四)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
1.加强对环境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
2.健全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
3.明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和主要观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问卷及研究调查 |
一、问卷研究及分析 |
二、研究结果梳理及分析 |
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
一、裁判文书样本的选取 |
二、裁判文书数据的收集 |
三、裁判文书数据的考察 |
(一)以年份作为标准 |
(二)以案由作为标准 |
(三)以民事习惯的提出主体为标准 |
四、裁判文书数据的总结 |
第三节 民事习惯在实践中的路径模型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的路径模型 |
第二章 民事习惯在审判实践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有效解释 |
一、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 |
二、民事习惯并未被纳入说理和解释 |
三、审判人员对于民事习惯缺乏认知及指引 |
第二节 民事习惯适用的路径不清晰 |
一、民事习惯的确认未规范化 |
二、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不明确 |
(一)当事人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法官主动适用民事习惯路径存在的问题 |
三、民事习惯适用缺乏细化规则 |
第三节 民事习惯的适用缺乏指导 |
一、法官对民事习惯缺乏基本了解 |
二、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未能被借鉴 |
第三章 对我国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适用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收集制度 |
一、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的重要性 |
二、民事习惯调查与收集需要具体步骤 |
第二节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案例指导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的必要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完善民事习惯的适用路径 |
一、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内容 |
(一)举证 |
(二)质证 |
二、规范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程序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事习惯适用的调查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中联邦政府的角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一)教育问责是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
(二)美国是教育问责实践的重要阵地之一 |
(三)政府在教育问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教育问责内涵的研究 |
(二)关于教育问责类型的研究 |
(三)关于教育问责历史的研究 |
(四)关于教育问责构成要素的研究 |
(五)关于教育问责趋势的研究 |
(六)关于政府与教育问责关系的研究 |
(七)对已有研究的审思 |
三、研究问题的澄清与分解 |
四、研究目标 |
五、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一章 研究思路与研究设计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对象 |
(一)研究对象的历史跨度 |
(二)研究对象的范围选取 |
三、研究方法与实施步骤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步骤 |
四、研究视角与分析框架 |
(一)历史制度主义视角 |
(二)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变迁的解释 |
(三)制度变迁理论之于本研究的适切性 |
五、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历史分期 |
(二)论文结构图 |
第二章 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度的萌芽期(二战前) |
一、外部环境 |
(一)经济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人口背景 |
二、制度的结构环境 |
(一)科学管理思潮的扩散 |
(二)教育管理集权化 |
(三)进步主义内部的争论 |
(四)课程分化 |
(五)测试的出现 |
(六)官僚制作为问责的基础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的初步发展期(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 |
一、外部环境 |
(一)经济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人口背景 |
二、行动者行为——联邦政府对基础教育控制的试探 |
(一)制定《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
(二)联邦政府的改革实践 |
三、制度的结构环境 |
(一)教育平权运动的呐喊 |
(二)教育中保守主义的泛起 |
(三)州政府对教育问责的尝试 |
(四)学校推动最低能力测试 |
四、基础教育问责制中三要素的变化 |
(一)理念——科学管理理念的回归 |
(二)利益——学校内部与外部的对立 |
(三)制度——问责制的生成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的蓬勃发展期(20 世纪80 年代至20 世纪末) |
一、外部环境 |
(一)经济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人口背景 |
二、制度的结构环境 |
(一)“危机”下的学校改革 |
(二)置顶教育的经济目的 |
(三)学校成为被问责的中心 |
三、行动者行为——联邦政府基于标准的基础教育问责实践 |
(一)联邦政府的立法 |
(二)设定国家目标 |
四、基础教育问责制中三要素的变化 |
(一)理念——对标准理念的呼吁 |
(二)利益——政府和教师的斗争 |
(三)制度——基于标准的教育问责实践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度发展的完善时期(21 世纪以来) |
一、外部环境 |
(一)经济背景 |
(二)社会背景 |
(三)人口背景 |
二、制度的结构环境 |
(一)对基础教育质量的不满 |
(二)州教育机构的变化 |
(三)教育环境中的外部力量上升 |
三、行动者行为——联邦政府对基础教育问责的修正 |
(一)颁布《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 |
(二)颁布《每个学生都成功法案》 |
四、基础教育问责制中三要素的变化 |
(一)理念——优质教育均衡发展 |
(二)利益——多重力量的博弈 |
(三)制度——联邦政府基础教育问责制的实践与修正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发展中的联邦政府角色的变迁 |
一、基础教育问责制三要素——制度、行动者和环境之间的互动 |
(一)理念与利益的互动 |
(二)理念和制度的互动 |
(三)环境与行动者的互动 |
(四)制度与行动者的互动 |
(五)制度和环境的互动 |
二、三要素互动关系下的美国联邦政府角色的变迁 |
(一)联邦政府能成为基础教育问责主体的原因分析 |
(二)联邦政府在基础教育问责制发展中的角色 |
(三)联邦政府在基础教育问责制发展中的角色界限 |
三、关于基础教育问责活动与政府角色关系的省思 |
(一)谁来问责——问责主体是一个关键的变量 |
(二)问责困境——制度虚置与制度缺位 |
(三)完善问责——明确责任与创造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关于司法机关等三个问题的简答(论文参考文献)
- [1]出土文献所见西汉时期职官材料整理与研究[D]. 孔令通. 吉林大学, 2021(01)
- [2]温故而知新——七年级下册知识点回顾[J]. 秦开宇. 初中生辅导, 2021(Z4)
- [3]重庆市纪检监察工作中官员问责制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D]. 戴云. 西南大学, 2021
- [4]动物防疫法治问题调查研究[D]. 赵雨西. 贵州民族大学, 2021
- [5]我国商业银行适当性义务研究[D]. 姚润智. 浙江师范大学, 2021
- [6]网络订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D]. 吴诗垚.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7]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自制制度构建研究[D]. 袁洋.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8]司法审判中民事习惯适用的完善研究[D]. 丁甜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9]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以山东省J镇为例[D]. 吕向龙. 济南大学, 2021
- [10]美国基础教育问责制变迁中联邦政府的角色研究[D]. 陈立刚.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