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韦婉[2](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文中指出
张瑜宸[3](2021)在《夫妻间赠与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出
房宣岐[4](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实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诸多争议。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财产制度,指男女双方以订立财产契约的形式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在社会生产力提高、女性地位上升、人民意识觉醒、平等观念传播等社会、经济、伦理、法律背景之下产生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优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或者至少等同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因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利于对婚姻家庭中的法律父爱主义进行限制,且家庭财产总量的不断上升、中国向橄榄型社会的不断进发以及家庭结构变化所造成的财产混同共同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独立存在提供了经济条件。此外,离婚率不断上升所导致的诉讼增加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对夫妻财产制度所提出的新挑战,都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更好地应对现实问题。我国所建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其独立的价值诉求。首先,它追求平等价值,通过“个性化定制”、保护弱者及完善财产权多种保护方式来追求实质平等;其次,它维护婚姻自由价值,以契约的形式维护自由,并保障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实现;再次,它促进家庭和谐价值的实现,通过明确财产归属、适应社会经济变化、防止夫妻双方社会价值差距过大等方式减少家庭矛盾和纠纷,避免家庭不睦的产生,促进家庭和谐;最后,它保障社会秩序价值的实现,一方面能够对保护交易安全产生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能够帮助实现离婚的平稳过渡,进而保障社会秩序。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则设计过于简单且与其他制度规范存在竞合或矛盾,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明确财产契约的订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建立完善的公示制度并完善家务补偿制度,以促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此外,还应当结合物权法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契约下的物权变动进行再观察,以厘清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家庭是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又承载着夫妻双方的平等与自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为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的重要财产制度,其重要性不断提高。因此本文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产生条件、法律定位、价值诉求入手,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法律定位,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供解决思路,以期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胡永佳[5](2021)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我国的理论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包括“目的论”标准、“时间论”标准以及“家事代理论标准”等。而在司法实务界,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也在一直发生变化。2001年正式修订的《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共同生活”标准,该标准的提出虽然在客观上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但是却无法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未举债方配偶的权益,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夫妻双方利用离婚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频频发生。为了有效地保护债权的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来解决这一问题,该解释的第24条明确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标准,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推定标准。该认定标准的提出在客观上改变了对于债权人保护程度欠缺的现状,但同时又导致了新的问题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导致未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同样为了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未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颁布了《夫妻债务解释》来解决这一问题,该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出了多重标准,包括;共债共签、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家事代理等多种标准。而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充分吸收了该解释的精神,在《民法典》第1064条中也确立了同样的认定标准。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夫妻债务解释》到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1064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立法层面虽然已经得到了相对清晰的回应,但《民法典》1064条的内容仅仅是对《夫妻债务解释》内容的重复,并未对近年来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回应,其中就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家事代理制度的细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衔接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细化等问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研究来源、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重点阐述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和方法,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价值权衡。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司法现状,通过对现有的审判案件的数据分析来寻找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后文提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提供数据支撑。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家事代理范围不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衔接不清以及约定财产制度不细。第五部分得出妥善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方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家事代理法律规范、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衔接机制、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度。
邹小琴[6](2021)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而同案异判的司法裁判现状助长了婚姻中的不诚信行为,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事实上,对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的不同认识,主要归因于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性质的不同理解。《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规定突破了原有合同规则对婚姻关系的适用限制,即使规则的实用性有待验证,仍然被学界视为连接婚姻家庭编与合同编和总则编的桥梁。夫妻之间的约定兼具情感性、团体性和利益共同性,其内容往往包含潜在的附随义务,若允许婚姻家庭行为适度向合同靠拢,既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夫妻之间的契约不应该排除契约法一般规则的调整,建议将夫妻财产约定视为一种特殊民事契约,在家事法领域对契约规则进行适度的修正适用。
杜东杰[7](2021)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文中认为夫妻财产法艰深庞杂,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婚姻自由价值在年轻男女的内心滋生,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归属,排除法定财产制在婚姻财产制的适用。随之而来,因为夫妻约定财产产生的归属法律问题案件不断增加,由于立法价值与夫妻财产约定背后制度理念与实践纠纷的协调性问题,导致规范适用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产生矛盾,甚至形成对立冲突,无论是学者还是立法者或者司法者,他们之间存有争议且无法调和,具体表现为《民法典》第1065条与第209条的法律适用冲突。本文立足民法典的背景,希望可以为诸多长期困扰理论与实务之难题得到合理解释或圆满解决贡献一份力量。本文由五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文所述: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认识不同、理解不一,导致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存有争议,直接造成实务中的同案异判。为了探究问题背后的原因所在,本文从理论出发就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变动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得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第二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述,主要从其概念、特征、行为性质等方面论述。首先就夫妻财产约定在现有的框架下予以概念明确,就其与夫妻间的赠与之间混乱关系予以梳理、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间的差别予以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订立的财产制协议目的排除或变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间赠与是对特定财产的权属的处分,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则是双方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下就财产、抚养等内容进行处理的约定。三者的概念性质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同日而语。夫妻财产约定在性质上应定性为身份行为,是附随的身份行为。第三部分是立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就现有之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将其置于民法典下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所确定的模式,就立法与实践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查阅大量的司法案例,归纳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不动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依据选择混乱,二是对于法律适用的解释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认识不清或者存有分歧;三是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之间的效力问题。第四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探源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实践中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契约说、法律直接规定说、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说。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分为一般和特殊的形式,在一般形式下应适用债权形式主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债权效力,应遵守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采用公示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相对人仅享有变更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权,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在特殊情况下,夫妻选择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应选择适用债权意思主义,在适用一般共同共有制时夫妻财产约定成立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部分是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之间融洽问题予以研究,主要是在夫妻财产约定中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就是物权变动的时间。在债权意思主义下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即发生物权变动,但夫妻婚前订立财产制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但夫妻婚姻关系未能建立,应该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约定。重点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对实务中两类重要第三人的效力,一是夫妻财产约定不得对抗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二是针对不动产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王妍竹[8](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适应日趋多变的现实生活以及夫妻多变化的现实需求,而现行《民法典》延续原《婚姻法》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其不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且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提供了夫妻可以选择的财产类型,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亦彰显了约定自由的原则。然而,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出现较晚,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仍有些问题尚需明确,仍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加以研究和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使我们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有个初步的了解,为下文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性质、特征、立法意义等进行概述,并梳理、总结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争议及学术观点;第三部分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为切入点,着重从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效力、约定类型的模式及约定的公示和变更撤销制度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了夫妻财产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比对典型国家的立法,梳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国外的历史沿革,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为下文的完善部分做一个铺垫;最后一部分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条件、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设立财产约定的类型及设立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等方面进行着手,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约定的若干建议。通过笔者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若干思考,希望能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进而促进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为法治事业的建设增添自己的微薄之力。
郑环磊[9](2021)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的流转与日俱增,夫妻各自或共同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财产处分都事关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与此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处理出现了更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夫妻财产处分也逐渐成为一个牵涉面广、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领域。在具体法律规定中明确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使得夫妻财产法的规制不仅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又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十分必要。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其中涉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只有一条三款,并且该规定与原《婚姻法》第十九条相比只进行了立法语言上的规范,内容依旧略显单薄。当然,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备都不可能一挥而就,而是要与本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司法实践需要相适应。但只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关注度能够引发更多理论上的探讨和立法者的密切关注时,其发展和完善才算是未来可期。有鉴于此,本文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修改变化进行了解读,分析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在今后的完善提供可能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并以法条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此部分的重点在于通过分析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性质,探析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在价值和制度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规定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现行规定不完善可能带来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探讨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模式、订立条件、生效时间、约定方式、撤销和变更条件等方面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考察。通过分析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建设现状,总结该制度在较长的纵向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立法理念,并将相关立法经验作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参考。第四部分结合了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性质的认识,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杨陶[10](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经济背景 |
(三)伦理道德背景 |
(四)法律背景 |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思想基础 |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经济条件 |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优先适用的现实需求 |
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追求实质平等 |
(二)维护婚姻自由 |
(三)促进家庭和谐 |
(四)保障社会秩序 |
五、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实践路径 |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自身的完善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下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再观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来源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1.文献分析法 |
2.比较研究法 |
3.案例分析法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概念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1.“目的论”标准 |
2.“时间论”标准 |
3.“家事代理论”标准 |
4.“共债共签”标准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1.主体的特定性 |
2.时间的特定性 |
3.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 |
4.责任财产范围的多样性 |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
1.连带债务 |
2.共同债务 |
3.个人债务 |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价值权衡 |
1.保障交易安全 |
2.保证婚姻稳定 |
3.交易安全与婚姻稳定的平衡 |
二、近年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 |
(一)五年间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总体数量的变化 |
(二)五年间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 |
(三)五间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案件再审情况 |
(四)《民法典》施行后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情况 |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均 |
(二)家事代理定性不明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衔接不清 |
(四)约定财产制度不细 |
四、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对策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1.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 |
3.未举债方配偶的举证责任 |
(二)细化家事代理的法律规范 |
(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衔接机制 |
(四)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面临的司法困境 |
(一)结果各异的裁判结论 |
(二)司法裁判的三点困惑 |
(三)对司法裁判尺度的质疑——价值判断与结果选择之争 |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梳理 |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 |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目的 |
(二)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制度区别 |
(三)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附随义务的考量 |
四、契约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的必要性分析 |
(一)婚姻关系及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契约性体现 |
(二)婚姻关系的特质对契约性质的突破 |
(三)契约手段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现实需求 |
(四)小结 |
五、契约法规则对夫妻财产约定关系的修正适用 |
结语 |
(7)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夫妻财产约定及其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
2.1 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及类型 |
2.1.1 夫妻财产约定的界定 |
2.1.2 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 |
2.2 夫妻财产约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2.2.1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 |
2.2.2 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
2.3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
2.3.1 身份行为说 |
2.3.2 财产契约说 |
2.3.3 本文观点:身份行为说 |
2.4 夫妻财产约定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
2.4.1 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
2.4.2 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 |
3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现状及法律适用困境 |
3.1 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现状 |
3.1.1 《民法典》第1065 条 |
3.1.2 《民法典》第209 条 |
3.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司法实践现状 |
3.2.1 相关司法数据与分析 |
3.2.2 相关典型案例 |
3.3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纠纷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3.3.1 法律依据选择混乱 |
3.3.2 对夫妻财产约定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
3.3.3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
4 夫妻财产约定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1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1.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
4.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理论争议 |
4.2.1 债权意思主义说 |
4.2.2 债权形式主义说 |
4.2.3 物权契约说 |
4.2.4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4.2.5 法律直接规定说 |
4.3 域外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及借鉴 |
4.3.1 域外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
4.3.2 域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
4.4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应然选择 |
4.4.1 物权契约说之不合理性 |
4.4.2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说之不合理性 |
4.4.3 债权意思主义说之不合理性 |
4.4.4 法律直接规定说之不合理性 |
4.4.5 夫妻财产制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应然选择 |
5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具体设计 |
5.1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
5.1.1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5.1.2 夫妻财产约定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时间 |
5.2 夫妻间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
5.2.1 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 |
5.2.2 对不动产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三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8)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
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界定 |
2.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
2.1.2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 |
2.1.3 夫妻财产约定的特征 |
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 |
2.2.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2.2.2 顺应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关系的新变化 |
2.2.3 实现夫妻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2.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演进 |
2.3.1 1949年之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3.2 1949年之后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 |
2.4 本章小结 |
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不足 |
3.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
3.1.1 约定主体 |
3.1.2 约定类型 |
3.1.3 约定形式 |
3.1.4 约定效力 |
3.2 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不足 |
3.2.1 未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3.2.2 物权变动的效力不明确 |
3.2.3 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不明确 |
3.2.4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3.2.5 欠缺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制度 |
3.3 本章小结 |
4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考察 |
4.1.1 法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2 德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3 日本的约定财产制 |
4.1.4 英国的约定财产制 |
4.1.5 美国的约定财产制 |
4.2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启示 |
4.3 本章小结 |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
5.1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 |
5.1.1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资格 |
5.1.2 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
5.1.3 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 |
5.1.4 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
5.2 明确物权变动的效力 |
5.3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类型的模式 |
5.3.1 封闭式和开放式的理论争议 |
5.3.2 开放式更有利于满足夫妻双方需求 |
5.4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 |
5.4.1 夫妻财产约定公示的必要性 |
5.4.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 |
5.5 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制度 |
5.5.1 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的必要性 |
5.5.2 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程序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 |
1.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涵 |
1.2 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性质 |
1.2.1 财产行为说 |
1.2.2 身份行为说 |
1.2.3 身份行为之从契约说 |
1.3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 |
1.3.1 关于约定主体 |
1.3.2 关于约定形式 |
1.3.3 关于约定内容 |
1.3.4 关于约定效力 |
第二章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
2.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不明确 |
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订立条件不明确 |
2.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生效时间不明确 |
2.4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不完善 |
2.5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条件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例考察及经验启示 |
3.1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例考察 |
3.1.1 德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3.1.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3.1.3 日本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3.1.4 我国台湾地区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
3.2 域外立法经验启示 |
3.2.1 域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分析 |
3.2.2 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的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建议 |
4.1 明确我国采用独创式的立法模式 |
4.2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订立条件 |
4.3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生效时间 |
4.4 对外建立登记制度完善约定方式 |
4.5 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与撤销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D]. 韦婉.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3]夫妻间赠与关系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D]. 张瑜宸.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D]. 房宣岐. 吉林大学, 2021(01)
- [5]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D]. 胡永佳.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6]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司法困境及解决路径[J]. 邹小琴. 河北法学, 2021(07)
- [7]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D]. 杜东杰. 河北经贸大学, 2021
- [8]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 王妍竹.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D]. 郑环磊. 兰州大学, 2021
- [10]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