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标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关于《商标法》修订的评述(论文文献综述)
彭岳[1](2021)在《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指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据此,WTO协定被排除在可适用的法律渊源之外,此前关于国内法院是否适用WTO协定的争议就此告一段落。中国入世之后20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该规定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引发了进一步的理论争议。特别是,该规定所引入的一致性解释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实质影响。在司法实践越来越趋向于完全排除WTO协定国内直接适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利用一致性解释原则缓和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则很难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WTO协定不可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将遮蔽的法律问题揭示出来,同时强调一致性解释原则在涉外案件中的不可或缺性。
刘清兰[2](2019)在《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文中提出中美两国自建交开始就一直摩擦不断,但是基于各种利益交织,以及得益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存在,中美双方一直都处于斗而不破,合作与竞争的状态,但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台以来中美之间的交往开始有了新的转变,迎来了新的挑战。2017年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UCTR就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做法发起“301”调查。2018年3月UCTR公布对华“301”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以及中国有关技术转让等规定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并据此调查结果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这一举动使得中美贸易冲突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争端的影响下愈演愈烈,中美关系进入白热化阶段。中美两国是经济互补性极强的国家,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状态,因此,此次中美贸易冲突的爆发将会危及两国的经济利益,制约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两国国民不必要的生活成本增加。同时,中美两国作为全球前两大经济体,对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者的冲突将会影响现有的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全球经济链造成冲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朝着更加开放、健康、有序的状态发展,因此,及时止战才能更好的发展全球经济,发展自身经济,造福两国乃至全球民众。
党晓林[3](2019)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标权取得制度是商标体系的基石。在取得方式上,主要有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这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在历史发展上,首先确立的是使用取得,而随着商业发展需求,同时也基于使用取得制度上的一些弊端,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得到确立,但是也引入一些新的问题。不论采用哪种取得模式,取得制度都应该体现商标本质和实现商标功能。本文第一章从商标状况入手来阐述注册取得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针对我国采用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在当前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乱象,特别是商标抢注和商标囤积进行分析,不仅仅分析其现象,例如商标抢注的商标囤积的各种类型和相关案件等,更从其成因角度来分析,除了利益驱动和现实需求等表面原因,进一步从深层次剖析了注册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制度缺漏等原因。本文第二章从历史和理论考证方面进一步剖析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首先,从历史发展视角来分析商标权取得模式和注册取得的确立过程,特别是注册取得确立的现实原因以及我国的注册取得制度的沿革等。其次,从国际视野对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使用取得制度代表美国的立法和发展的分析,美国的使用取得制度中实际上也包含了注册取得制度的成分,而在针对使用取得转变为注册取得的代表英国的立法和发展的分析中,发现英国的注册取得制度中包含了大量的使用要素。进一步,在商标相关的国际条约中,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已经建立了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取得制度,这也体现了国际贸易对注册取得制度的需求。最后,通过对注册取得的根据的分析,深入探究了注册取得与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之间的关系,即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是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意思自治与法律确认体现了注册取得制度的性质,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体现了注册取得制度的价值。本文第三章阐述了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制度设计,包括基本原则和实质要件以及注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使用目的的相统一;在实质要件中,重点分析了显着性的内容和依据,特别是针对固有显着性的剖析以及与使用取得制度中显着性基础的对比,从中得出了注册取得制度中显着性判断的基础:法律推定的合理性。在最后一节,阐述了注册取得制度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在第四章,结合前三章中针对我国商标制度中乱象及其成因分析和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以及制度设计等内容,对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我国当前的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中的众多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对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当前注册取得制度中的一些制度缺漏,对此通过一些规制设置,使得注册取得商标权能够回归商标本质,例如对缺乏真实使用目的的申请和恶意申请的法律规则,针对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则,以及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制等。
孔祥俊[4](2018)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展望——基于制度和理念的若干思考》文中认为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环境、制度和理念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大体上可以归结为由"倒逼"到自主、由重形式到重实质、由重定性到重定量、由重保护到兼重遏制滥用、由制度变革驱动到组织变革驱动等方面。当前我国已由高速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但中美贸易战和国际贸易形势风云变幻。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需要在制度和理念上进行再创新。当前我国既需要坚定不移地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牢记过犹不及,防止急躁冒进;既需高度重视以制度化的途径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突出问题,又要防止盲目推高赔偿数额,单纯为宣示和显示保护力度而加大赔偿等。在保护中应切实保持理性、平和与务实,不能为各种情绪和口号所绑架。
吴汉东,刘鑫[5](2018)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中,坚持了隶属民事法律范畴、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制度定位,遵循了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公共政策调整为指引的发展规律,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基本人权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保护等诸多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在未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呈现出以知识产权法"入典"抑或"成典"为基本选择的法典化的趋势,以知识产权主体界定标准、客体利用方式和权利保护模式改变为表现形式的现代化变革,以构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为核心目标的国际化走向。
彭向阳[6](2017)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诉前禁令作为司法临时救济措施,起源于罗马法“禁止令状”,发展成现代英美法系“中间禁令”、“临时禁令”和大陆法系“假处分”等不同的法律表现形式。诉前禁令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性质,目的在于保护申请人权益,虽然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但是对知识产权“及时止损”与防卫性的功能特征是其他司法保护措施所不能取代的,也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存在根本区别。诉前禁令虽然是我国适应WTO规则的一种法律“舶来品”,但是深度契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与时间性的特点,具有充分的实体法基础,其适用也体现了程序参与、平等与中立的精神,具有正当程序基础。相对于域外较成熟的禁令制度与实践,我国诉前禁令制度与实务现状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深入研究诉前禁令问题,无论对理论丰富、立法完善还是对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特别是构建完善的诉前禁令制度将对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突出的现实作用和意义。本论文正文内容分为五大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基本范畴与属性。在全面分析域内外关于诉前禁令制度以及相关学说观点基础上归纳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概念,并对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沿革、特征、功能目的和性质进行系统的梳理,在准确定位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双重制度属性的同时厘清诉前禁令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各范畴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法理正当性与时代需求。从绝对权消极性、正当程序理念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角度探寻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理论与实践基础,特别是对基于特殊私权保护而产生的对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特殊需求进行了重点论述,显现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创设、适用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与时代必然性。第三部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域外镜鉴与学说。审查标准是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研究的核心问题,本章通过对域外国家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比较分析和相关理论学说的研究,提出应当在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法律传统文化和司法实际,采纳较合理科学的审查标准的“四标准说”。第四部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的现实省察。对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分析并进行了深刻反思,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挖掘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指出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理念及立法模式混淆的深层次原因,揭示了对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和完善的必要性、紧迫性。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合理进路。基于前述章节的分析研究,提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立法模式应当采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的体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性指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请求权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时在“禁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种程序独立价值的框架下系统构建诉前禁令程序制度,为司法实务界提供一套更加科学、合理与可行的审查标准。
杨帆[7](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王岩[8](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王鸿[9](2015)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文中指出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不同于GATT1994和GATS例外条款,也不是TRIPS协议中所有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效力的条款。TRIPS协议例外条款包括了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例外、第26条第2款工业设计保护例外和第30条专利权例外四个条款在内。这些例外条款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效果,被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部分WTO成员在与TRIPS协议例外条款有关的WTO争端案件中提出了诸如应当直接以TRIPS协议目标和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解释依据的观点;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对理事会提出了解释TRIPS协议第30条的要求并且阐述了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理由直接实施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意愿。这些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表现出脱离例外条款适用要件解释例外条款的诉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规则解释所坚持的文义解释优先原则相冲突。这部分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过程中呈现出扩张解释的趋向。希望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WTO成员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达国家。TRIPS协议强化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倾向性、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无期限性、无地域性和无偿性以及知识产权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促使发展中国家也导致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面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严格的适用要件,这些因素成为部分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原因。而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和例外条款适用要件的差异性、内容的限定性和语言的模糊性又是为这部分WTO成员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提供了活动空间。基于WTO成员享有的国际造法权,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趋向应当被予以重视。如果WTO成员就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超出了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例外变成原则的后果,必将损害到TRIPS协议的安定性。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RIPS协议成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本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改造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引导着TRIPS协议的变更活动,但美国等占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家却是正在试图摆脱TRIPS协议的束缚,正在TRIPS协议之外制订对其更为有利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一旦TRIPS协议丧失安定性,发展中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弱势国家只能在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磋商,又会再次面临被动接受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的局面。现行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基础上构建而来,但基于TRIPS协议与GATT1994的差异,以解释GATT1994为核心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面对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诉求,应当构建起专门的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体系中,解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统一解释。其中,利益平衡是对不同主体权益的衡量。在适用利益平衡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一端是知识产权主体的私益,另一端是社会公众公益的直接表现或者间接表现。不能基于利益平衡的理由再产生新的失衡。同时,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不仅需要忠于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也要保证不同例外条款中的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在适用次序上,合法性原则先于利益平衡原则;文义解释先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先于统一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对例外条款予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对TRIPS协议四个例外条款的内容分别予以逐条解释的同时,还可以需要被解释的模糊性词语为脉络,统一对“合法权益”、“无理损害”、“正常利用”、“无理抵触/冲突”、“某些特殊情况”、“有限例外”、“第三方”、“考虑”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具体解释。此外,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可知当前引发系列WTO争端案件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是对TRIPS协议第17条的不当解释,与该条款不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着作权例外,《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专利权例外,但《商标法》尚未规定商标权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判决对知识产权例外条款的解释也是表现出扩张化的态势。应当借鉴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将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陈瑶[10](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研究说明“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二、我国《商标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关于《商标法》修订的评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商标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关于《商标法》修订的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1)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入世之初WTO协定在国内法院适用的理论争议 |
(一)承认WTO协定可被法院适用的观点及理论 |
(二)否认WTO协定可被法院适用的观点及理论 |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与理论的终结? |
(一)涉外行政诉讼中WTO协定的适用问题 |
(二)民事诉讼中WTO协定的适用问题 |
(三)一致性解释问题 |
三、入世后WTO协定在国内法院适用的司法实践 |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效力之争 |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交税额的确定 |
(三)涉税行政纠纷的管辖权和税率确定 |
(四)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纠纷 |
1. 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
2. 涉外知识产权行政纠纷 |
四、结论 |
(2)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美贸易摩擦的现状与问题 |
一、中美双边贸易与投资的现状 |
二、中美货物贸易摩擦 |
三、中美服务贸易摩擦 |
四、中美贸易差额 |
第二节 中美贸易冲突的原因 |
一、中美贸易冲突的经济根源 |
(一)国际经济竞争 |
(二)贸易保护主义 |
二、中美贸易冲突的政治原因 |
(一)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优先”战略 |
(二)美国国内“精英的美国”与“传统的美国”激烈博弈 |
(三)中期选举 |
三、中美贸易冲突的其他原因 |
(一)国际分工、产业新格局 |
(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
第二章 中美贸易冲突导火索——美国“301”调查 |
第一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背景及发展历程 |
一、立法背景 |
二、发展历程 |
(一)《1974 年贸易法》第301 节 |
(二)《1979 年贸易协定法》 |
(三)《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 |
(四)《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 |
第二节 美国“301条款”的立法内容及基本程序 |
一、立法内容 |
(一)“一般301条款” |
(二)“特别301条款” |
(三)“超级301条款” |
二、“301”调查基本程序 |
(一)发起调查 |
(二)磋商 |
(三)贸易代表作出决定 |
(四)实施措施 |
第三节 WTO规则下的“301”调查的合法性研究 |
一、“301”调查行为的本身合法性分析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的违法性分析 |
(一)“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违反. |
(二)“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自由贸易原则的违反 |
(三)“301”调查制裁措施是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违反 |
第四节 2018 年对华“301”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
一、不公平技术转让 |
二、中国的歧视性许可 |
三、对外投资 |
四、未经授权侵入美国商业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知识产权和敏感技术信息 |
五、中国的其他法律、政策和实践 |
第三章 中美贸易冲突下的知识产权问题 |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争议 |
一、1991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二、1994 美国对华“301”调查 |
三、1996 美国对华“301”调查 |
四、2017 年美国对华“301”调查 |
第二节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案看中美知识产权冲突 |
一、案情简述 |
(一)双方主张 |
(二)争议焦点 |
二、专家组报告 |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分析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 |
二、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修订 |
(一)《专利法》的相关修订 |
(二)《商标法》的相关修订 |
(三)《着作权法》的相关修订 |
三、WTO规则下的2017 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
(一)“市场换技术”政策本身并非强制技术转让,是合同意思自治体现 |
(二)援引TRIPS授予权利的例外规定抗辩 |
(三)中国技术进口规定符合WTO差别待遇原则 |
(四)中国采取反制的国际法依据 |
第四章 中美贸易冲突的解决建议 |
第一节 磋商 |
一、合意方式化解纷争保护当事人利益 |
二、磋商程序是对司法程序解决争端的补充 |
第二节 贸易报复 |
一、中止减让关税 |
二、非关税措施 |
第三节 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一、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二、尝试建立中美双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
第四节 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议》的签订. |
一、加快建立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 |
二、推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 |
三、逐步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营造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
第五节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避垒 |
一、主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
二、降低金融、通讯、互联网服务市场的门槛,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和监管 |
三、加快进入WTO《政府采购条例》 |
四、建立中美自由贸易区 |
第六节 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二、加快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建设 |
三、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 |
四、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和现有成就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之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商标申请的现状 |
一、商标表象:巨额注册量下的商标大国 |
二、商标乱象一:商标抢注 |
三、商标乱象二:商标囤积 |
四、商标乱象的危害和忧虑 |
第二节 商标乱象的成因分析 |
一、利益驱动 |
二、现实需求 |
三、司法的困境:面对商标抢注和囤积的智慧与无奈 |
四、对注册制度的错误认知和制度缺漏 |
第二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历史和理论考证 |
第一节 历史发展中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 |
一、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产生和演变 |
二、商标注册制度确立的现实原因 |
三、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沿革 |
第二节 国际视野下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 |
一、各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现状 |
二、使用取得制度代表:美国的立法和实践 |
三、使用取得转变为注册取得的代表:英国的立法和实践 |
四、国际协调下的商标注册制度 |
第三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根据 |
一、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商标的本质和商标功能 |
二、注册取得制度的性质:意思自治与法律确认 |
三、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价值: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
第三章 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注册取得与商标使用相统一的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使用目的 |
第二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之实质要件 |
一、显着性 |
二、在先性 |
三、非功能性 |
四、合法性 |
第三节 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下的注册程序 |
一、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 |
二、注册取得制度的商标标识应采用可表征标准 |
三、相对事由的审查原则 |
四、异议程序的设计 |
五、审查原则、异议程序、异议理由之间的联动关系 |
六、注册程序上的公平与效率: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比较 |
第四节 注册取得制度与商标使用 |
一、注册取得制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
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
三、使用原则下的商标使用 |
四、混合制度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
第四章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坚持商标注册制度 |
一、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 |
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是国际大势 |
第二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实体问题分析 |
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使用目的要求的缺失 |
二、在注册程序中商标使用要素的缺失 |
三、在权利行使上商标使用要素的规制不足 |
第三节 商标注册制度的程序问题分析 |
一、注册主体上的问题 |
二、异议审查程序中的审查环节过多 |
三、审查程序各环节之间的配合 |
四、在商标注册各环节中缺少对商标使用的核查 |
第四节 完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建议 |
一、建议的基础和基本思路 |
二、对缺乏真实使用目的申请和恶意申请的规制 |
三、针对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规制 |
四、注册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及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发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基本范畴与属性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概念、特征与历史沿革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性质、目的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效率与正义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呈现法律救济的多元功能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辨析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与财产保全的辨析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与先予执行的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法理正当性与时代需求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绝对权消极性的应然选择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契合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符合知识产权时间性的要求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体现了私权主体平等与诚信原则 |
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弥补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不足 |
五、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蕴含正当程序的理念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蕴含当事人适格的理念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蕴含程序中立的理念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蕴含程序平等的理念 |
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蕴含程序参与的理念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措施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 |
二、诉前禁令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 |
三、诉前禁令顺应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发展潮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域外镜鉴与学说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域外镜鉴 |
一、两大法系对“胜诉可能性”的要求宽严不一 |
二、两大法系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具有趋同性 |
三、两大法系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权衡”内容范围界定不同 |
四、两大法系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的考虑侧重点不同 |
五、两大法系对“反面排除因素”的充分肯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理论学说 |
一、“双标准说”缺乏考虑“胜诉可能性” |
二、“三标准说”缺乏考虑“公共利益的影响” |
三、“四标准说”是比较全面科学的观点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的现实省察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状况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中发现的现实“症状”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率低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程序规范不完善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不明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适用中的现实“病因”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受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立法模式的混淆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司法环境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合理进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实体制度的完善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分离的立法趋势 |
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实体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程序制度的完善 |
一、从程序独立价值的视野构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程序制度 |
二、以当事人适格理论“筛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申请人 |
三、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应采取辩论原则并允许例外 |
四、分类型方式规定不同的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时限 |
五、申请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应提供担保并允许例外 |
六.健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救济机制主要在于完善复议与赔偿程序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审查标准的完善 |
一、采用“两分法”证明“胜诉可能性” |
二、采取审慎型思路认定“难以弥补的损害” |
三、借鉴日本利益衡量理论进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权衡” |
四、在“公共利益”概念统一化前提下判断“公共利益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争议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范畴 |
一、TRIPS协议例外条款范畴的广义论和狭义论 |
二、例外条款不等同于豁免WTO义务的全部条款 |
三、例外条款不等同于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全部条款 |
第二节 WTO成员有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诉求 |
一、WTO争端案例中的解释诉求 |
二、“公共健康保护”议题中的解释诉求 |
第三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扩张化趋向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二、专利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三、商标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的原因和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扩张解释的原因 |
一、成员方的利益驱动 |
二、TRIPS协议的原罪性 |
三、例外条款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扩张解释的空间 |
一、TRIPS协议目标的多元化 |
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
一、WTO成员的国际造法权 |
二、合理限度的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WTO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局限性 |
一、WTO法律解释规则 |
二、WTO法律解释规则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考量的解释原则 |
一、以合法性原则调节多元化的TRIPS协议目标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对抗公共利益至上主义 |
第三节 基于纠正背离条款内容解释考量的解释方法 |
一、以文义解释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二、以目的解释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三、以统一解释保证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
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应然解释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 |
二、商标权例外条款 |
三、专利权例外条款和工业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个案验证: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 |
一、争端措施与合法性争议 |
二、烟草平装措施的限制效力 |
三、烟草平装措施与TRIPS协议第17条的非一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例外条款的解释 |
一、例外条款 |
二、扩张解释的趋向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启示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 |
二、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四、我国《商标法》与WTO规则的协调——关于《商标法》修订的评述(论文参考文献)
- [1]WTO协定在国内法院的适用:中国入世廿年的理论与实践[J]. 彭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21(04)
- [2]WTO规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冲突研究 ——以美国301调查的合法性为切入点[D]. 刘清兰. 深圳大学, 2019(12)
- [3]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研究[D]. 党晓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与展望——基于制度和理念的若干思考[J]. 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8(09)
- [5]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J]. 吴汉东,刘鑫.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 [6]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研究[D]. 彭向阳.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7]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8]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 王鸿. 南京大学, 2015(01)
- [10]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