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时代的客户访问(论文文献综述)
尤达[1](2021)在《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创剧人,英文为the creator of American TV soaps,sitcoms and series,原指提供故事创意或者完成试播集剧本向各大电视网推销的人,在实际生产中演变为美剧的创作主体,即具有创作剧本能力的执行制片人。从历史观之,电视时代的创剧人在美剧生产过程中流露出普遍性特点,由此形成的群体特征深刻影响着创剧人自身的演变:从身份的确立到群体的形成,再到阶层的固化。网络时代的创剧人致力于群体特征的变革,以此打破阶层的桎梏。立足创剧人文本的内容与形式观之,所谓“变革”与以往并非只是理念上的区分,在实践场域的分野十分明晰。创剧人既对美剧成规化生产模式进行大胆革新,又依据“自我”的觉感与体认进行个性化创造。更为重要的是,创剧人调和了成规与个性间的对立关系,在文本的内容选择上追求“他者互文”与“自我表现”的紧密结合,表现形式上注重制作范式与创作风格的高度统一,由此在作品中反映出多元且精彩的主题,满足受众不断增长和变化的娱乐需求。这便使得创剧人不再只是播出机构定义下一味媚俗的符号客体,而是被赋予对超越性的追求。本文从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探讨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从文本的内容选择与表现形式上深入考察网络时代创剧人的变革举措,指出其群体特征的两个维度;进而分析这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最后基于媒介场域的变化探讨群体特征发生变革的外在成因,从创剧人心理探讨变革的内在动因。如此,形成了对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从表象到本质的考察。揆诸现实,这一研究的目的在于面对美剧在全球范围内卓越的传播力,从创作主体维度探寻美剧的成功之道,以求能在去芜存菁中有效“吸收外来”,为国产电视剧的发展带来启示意义。
李谦[2](2021)在《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赫男[3](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田旭[4](2020)在《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系围绕数据跨境传输(Transborder Data Flow,TBDF)规则展开。第一章以时间轴为线索,阐述了TBDF规则的演进和发展,此章节主要目的是作为引子,引出所讨论的关键问题——TBDF规则,以供下文对现行规则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一,本章第1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含义和产生。在TBDF规则的含义项下,本文首先指出了TBDF规则系一种技术引发的现象,该现象并不具有新颖性,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技术对隐私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以至于引起了法律对该现象的担忧。此外,第1节还引出了TBDF规则与网络空间管辖之间的联系。本文认为,TBDF规则体现了是国家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行使,这种国家管辖权在现行国际法中并不存在无可争议的通说,国家对网络的监管在近年来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而TBDF规则的制定合法性无法回避此问题。第1节第2部分讨论了TBDF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主要论点在于指出TBDF规则是源于欧盟对个人数据权的保护,并且指出TBDF规则的产生引发了争议,原因是不同立法价值的冲突,即不同立法者对信息流通自由和个人信息自由的不同理解。此外,该部分重点分析了欧盟逐步采用TBDF限制性规则以规范数据传输的原因,指出TBDF规则制定的表面原因是基于个人数据权的保护,而深层次原因则包含经济原因和政治原因。在论证TBDF产生原因的表里关系时,本文通过讨论现行规则的目标有效性(针对数据保护的目标有效性)质疑了欧盟TBDF规则目的单纯性。第二,本章第二节标题为“单边性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从现实角度看,TBDF规则更多地仍然是一项国内法(由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工作,因此本文将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视为国内法)。第2节,本文主要选取了美国和中国作为欧盟立法的对照,即是从立法的体系性和规则完成度方面,这两者都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在经济体量方面与欧盟处于相当水准,且立法模式与欧盟具有显着区别,因此这两者的立法模式均具有显着的参考性。第三,本文第3节介绍和讨论了关于TBDF的国际多边规则。TBDF规则演进的重要特点就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是交替前行且互相影响,其中以发达国家经济组织OECD规则为先导,逐步向其他地区衍伸。第3节第1部分分析了影响TBDF规则形成的重要软法性文件,包括(1)1980年OECD指南,该指南的意义在于它集成了部分西欧国家的前瞻性立法,并且概括了八大隐私保护原则,且提出了隐私保护得以作为数据流通之例外,其最早提出的框架对OECD成员国国家数据隐私立法起到了较为深刻地影响。(2)APEC隐私框架是亚太地区首个多边隐私框架,其规定的隐私保护规则在保护程度上略弱于OECD指南,但是在该框架下,2011年APEC提出了CBPR数据跨境传输框架,这一框架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多边数据跨境传输机制的空白。第3节第2部分主要分析了与TBDF规则相关的区域性公约,包括人权性质的108公约,国际经贸性质的TPP公约和WTO下的GATS。第一章力求全面引出TBDF规则在各个层面的存在,为本文后续讨论奠定了讨论的基础。第二,本文第二章则重点就数据跨境限制规则将会面临的现行挑战。数据跨境传输并非是一项当然的立法举措,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境内境外的双重压力,这种压力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包括技术方面、外国立法方面以及理论方面的三方面挑战。该章即对此三方面挑战进行着重分析,进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纾解思路。本章第一节主要讨论了TBDF规则所面临的理论困境。网络空间因其无体性和虚拟性,其并不存在类似于实体空间的边境,因此欧盟TBDF规则建立时所忽略的理论前提,就是国家得通过设置边境的方式对数据跨境传输行为进行管制。该问题被主要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是否存在独立的网络空间法?第二,国际网络空间和国际物理空间存在哪些差异?首先,本文论述了网络空间规则有哪些区别于实体空间的规则,并且这些区分的原因是什么。第二节讨论了TBDF规则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执法力不足;其二,外国法的挑战。执法力不足业已在本文第二章即第三章中予以讨论,而本章所讨论的外国法的挑战主要是来自于美国的境外数据调取法。该部分第一个研究对象是美国FISA法案,其授权政府在调查涉及外国情报监事过程中,得以调取外国人的数据信息,其中包含个人数据。并且分析了欧盟法如何就此作出应对以及其应对实效。本文认为,欧盟TBDF规制在面对境外数据调取时实际上是难以应对的,一方面,GDPR排除了涉及公共安全的数据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欧盟无法针对境外数据调取行为实施惩罚性反制措施。该部分第二个研究对象系美国云法案,该法案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将境外数据调取行为的范围从国家安全理由拓宽至严重的刑事犯罪,欧盟TBDF机制对此也束手无策,现有框架难以应付和解决。第三节讨论了现有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在应对新技术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此部分以云计算技术为例,讨论了在云计算场景下,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因其以数据存储地为限制依据无论从监管层面还是执行层面均不能应对云计算场景中的数据跨境需求。一方面,若执法过于严苛,即会耗费巨大的监管成本,同时也势必将对云计算产业造成实质性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云计算场景的数据碎片化、分布式存储特征,以及云计算基础设施数据中心的全球布局,导致云计算在处理数据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发生着数据跨境传输,而监管机构显然不具备足够的资源因应这种现象。因此,本文在此部分判断,在云计算场景下,基于个人信息保护衍生以限制数据存储地和传输地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欧盟TBDF立法模式无法因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本文第三章就TBDF规则的各项要素进行解构分析。本文提出,TBDF规则作为一项规范,其具有角色要素、法益要素和行为要素三项要素。第一,在第1节标题为“TBDF监管概述”,该小节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讨论了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该部分提出了“单边直接性监管”和“单边间接性监管”的相关概念,所谓单边即一国未经国际协商程序而自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谓“直接”,即直接以数据位置作为衡量标准的监管方式,所谓间接,则不以数据位置为基准,而需要考虑到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的自身素质。除此之外,该部分还讨论了为何欧盟范式难以成为全球监管范式以及重塑直接性单边监管的立法逻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单边监管向联合监管(通过国际合作)转化的可能性。第1节第2部分分析了欧盟TBDF监管范式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缺乏对网络空间管辖权的论证,并且讨论了为什么在TBDF规则中网络空间管辖权国家实施单边监管的先决条件;二是,分析了TBDF规则的本质是一项技术性规范,其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更新,法律规范难以对技术更新作出积极和及时回应,并且以SWIFT案件作为论据予以支撑。第二,本章第2节则讨论了TBDF规则的内容,具体包括实施TBDF监管的主体、受监管的对象、监管所保护的利益。首先,在监管主体部分,本文分析了单边机制中的独立监督机构,这一概念源自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法,并且结合了我国的具体情况讨论该监管主体是否在我国具有可参照性。另外,以美欧安全港协议中的设置的联合监管主体为例,讨论了在双边或多边协议下通过国家合作联合监管的可能性即参照意义。其次,在受保护利益方面,讨论了TBDF规则所保护的利益,即个人数据保护权,并且结合美国的信息隐私权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广泛讨论的个人信息权,从该权利的历史沿革、发展演化以及现行讨论为基础,讨论不同路径下,对受保护利益的认识区分是否影响TBDF监管路径,以及如何影响,并且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不应当仿效欧盟自我实现和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并论述相关原因。最后,在监管的对象方面,讨论了受监管对象包括数据传输者和数据接收者,对应欧盟的概念即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以及二次传输下的数据传输者。在数据传输者部分,本文主要分析了在从指令到GDPR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处理者是如何逐步被纳入到数据传输者的,并且比较了欧盟和美国以及中国关于数据传输者范围的不同理解,前者不加区分的将任何类型的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均纳入到数据传输者范围中,而后两者则区分了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且对数据传输者进行了营业额,数据处理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结合它们的不同,本文得出结论倾向于限制数据传输者的范围。就数据接收者而言,本文通过解释TBDF规则的本质,即保护数据隐私利益从而得出欧盟关于数据接收者的规定并不完全遵守其立法目的,原因在于欧盟未对传输进行定义,且未将披露作为传输的要件,这使得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应其接受数据是否经受披露而进一步筛选。换句话说,欧盟模式中,数据接收者的范围不正当地被扩大了。本文就此建立应当对数据接收者接受的数据本身是否经受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对于已经严格加密的数据且数据接收者不具备访问权限的,应当排除在适格的接收者范围外。第三,本章第3节讨论了“传输”的含义。正如文章中所指出的,传输是TBDF监管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的认识不清将直接导致监管的模糊和法则的适用性。第3节首先创新性的提出了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的概念,这一组概念在现有的学术界缺乏客观的讨论,但是本文认为TBDF规则的制定有必要区分或者说有必要明确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所谓积极传输就是境内的传输者故意地将数据传输至境外的接收者的行为,其接收者一般是明确的和固定的;而消极的传输,传输者可能仅仅将数据传输至公开的服务器中,世界上任何人通过访问其传输的服务器都可能获取相关个人数据,这种传输就是消极的。此外,针对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本文引用了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EU,ECJ)最着名的案例予以论证,即Lindqvist案,该案例首先提出了数据上传至本地服务器是否构成传输行为这一问题,然而这一案例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没有回答输出传输至域外服务器,或者说数据经境外明确的数据接收者获取这些情形。因此,本文根据该判决的逻辑,展开了进一步的推演和论证。复次,第3节还重点讨论了数据二次传输问题,所谓二次传输,即数据传输给境外的数据接收者后,数据接收者将数据二次传输至第三国的行为是否应当或者通过何种方式受到TBDF监管的问题。本文认为,GDPR中的二次传输限制来源于数据接收者和欧盟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赋予了二次传输的约束力,但是GDPR第44条直接将二次传输作为限制的对象因其缺乏管辖权而无拘束力。就欧盟二次传输规则,本文结合张新宝与葛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以及《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了我国现阶段针对数据二次传输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最后一部分讨论了本文对传输限制本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对传输行为限制的本质是一种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为的管辖权行使,因此不能脱离对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论证。本文第四章是论文较为核心的部分,该部分主要研究TBDF的机制,即其立法者如何针对数据跨境传输进行限制。由于欧盟业已形成完整的TBDF机制,因此主要围绕欧盟展开。第一,第1节标题为TBDF机制的类型和目标,此节主要目的是厘清在全球范围内,TBDF机制主要存在那些类型,并且该机制实施的具体目标是什么。该节首先注意到,TBDF机制系针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的一项机制,因此它与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取密切相关,因此第1节第一部分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几种模式进行了比较。第一种模式是基于信息自决理论的综合性保护模式,欧盟选取了该模式,其所采取的信息自决权理论直接导致了“跨境”因素成为传输限制依据;第二种模式是基于领域理论的美国信息隐私权分散性保护模式,美国法将信息隐私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项分支。而隐私是对于公共领域之外的领域的保护。这种严苛区分隐私领域和非隐私领域,使得并非全部的可识别个人信息均受美国信息隐私法保护,而不具备隐私属性的可识别个人信息不受信息隐私法保护,因此美国分散性保护模限制对象远小于欧盟所确定的范围。此外,该部分还分析了外国民法学界对于个人信息权基础理论的讨论,这部分是我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键,也是我国如何选择TBDF规制模式的关键。本文注意到,我国民法学界普遍对欧盟绝对化的个人信息权理论持怀疑和批判态度,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我国目前的学术领域未能形成共识。从部分立法实践看,又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信息隐私权存在兼有综合性立法草案,也有分散性立法实践的矛盾状态,这表明我国学界似乎还没有真正就如何进行信息隐私保护达成共识。反映到TBDF规则上,就是鲜有如何规制的讨论。第1节第二部分讨论了TBDF机制的类型。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以禁止跨境传输为原则,以允许数据跨境传输为例外。根据允许传输的原因不同,又分为数据传输地法律满足一定条件型(即欧盟充分性认定型)和境内传输者提供担保型(合同型)两种;其二,以促进流通为原则,以限制流通为例外。这种类型的TBDF规则主要见于多边的数据隐私框架,这是因为涉及隐私保护的国际协议大部分是以促进数据跨境流通为基本原则的,而隐私保护是在数据跨境流通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一问题不应当成为数据跨境流通的阻碍,但可以基于隐私保护原因准许国家制定相关的数据跨境传输例外。第三种模式是不区分内外,采用相同的传输监管原则。这种模式潜台词是认为网络空间类似于一种全球公域,国家管辖权不必然映射到网络空间。该观点不承认网络空间存在所谓的边境,国家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就可以针对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实施管辖,而国内法当然适用于发生在境外服务器中的数据传输行为。采用这一模式以美国最为典型。第1节第三部分讨论了欧盟采取限制性TBDF机制的目的。虽然欧盟一直表明,GDPR旨在促进数据自由流通,但前提是数据接收地国或国际组织可以提供欧盟同等的数据保护标准。但显然,其他地区要想达到欧盟的标准需要经过长期的立法转变,并非一朝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欧盟立法客观上限制数据的跨境传输。本文认为,欧盟立法的目的更多是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量。欧盟作为技术上较为落后,但市场又极具竞争力的地区,其在经济上占据了相关立法的话语权。且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数字服务市场均处于较为弱势地位,欧盟立法可以互换这些地区的同理心。此外,欧盟虽然由于技术相对实力和经济相对实力都在走下坡路,但是近年来欧盟一直在通过制定严苛的跨境法规以扩大其在全球市场中的政治影响力,立法业已成为欧盟在当今世界展示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就此,本文认为这种通过立法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做法实际上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在TBDF规则的制定方面,我国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和技术优势,其规则制定不能人云亦云,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产业政策。第二,本章第2节讨论的内容是欧盟TBDF的具体规定,主要围绕GDPR第44条至49条规定所展开,并且结合95指令中的相关规定来研究欧盟规定是如何逐步发展的。欧盟机制下的TBDF机制是建立在数据接收地能够提供与欧盟相似的保护标准的基础上的,第一条路径就是经过欧盟委员会的充分性认定。因此,第2节首先讨论了什么是充分性认定、以及充分性认定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充分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分析,提出中国无法在整体上满足欧盟的充分性认定标准,但并不意味着该规定对中国而言无任何实际意义。第2节讨论了在不满足充分性认定情况下的TBDF变通机制,在GDPR中,这样的变通机制被称为“受保障的传输”。GDPR下,受保障的传输主要包括标准合同条款(SCC)和约束企业规则(BCR),前者适用于一般企业,而后者由于复杂的程序和高昂的成本仅仅面向具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无论是SCC还是BCR,均是境外的企业主体主动表示受欧盟TBDF规则的管辖,欧盟的管辖是基于涉事企业的同意,即欧盟委员会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但本文在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这两者均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合同效力是无法对抗数据接收地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我国立法中,以2019年《个人数据安全出境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例,部分地吸收和借鉴了SCC中的规定,但是未能直接解决合同效力无法对抗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此外,GDPR还规定了克减规则,即在缺少充分性认定和受保障的传输机制时,仍然可以通过克减途径获得合法性的数据跨境传输。第三,本文第3节讨论了美欧关于TBDF达成的双边协议,该机制是为了在美欧之间信息隐私法律保护路径的巨大差异的前提下,解决双方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但安全港协议应斯诺登事件引发的Schrems案,业已废止。且现阶段的隐私盾协议仍然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存在随时被弃用的可能性。该部分最后还讨论了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该协议针对具体种类的个人数据,自2004年首次签订至今,经过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这一协议对于构建具体类型的双边TBDF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四,第4节是本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上述讨论的一个总结。该部分本文提出了本文的重要观点,就是现行欧盟TBDF规则不仅为数据跨境流通带来了实际的阻碍,且它的实施也并不是充分有效的,不能满足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效果不佳的主要反映在于:一是执法资源不足与数据流量长期增长之间的矛盾,二是欧盟TBDF机制根本上与网络技术发展不兼容。此外,该部分还针对数据传输中违反欧盟机制的原因作出总结,一是欧盟TBDF机制过于复杂,以至于很多企业根本不知悉或熟悉该规则;其次,由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通过精密计算,很多企业宁愿故意违反TBDF机制也不去遵守。最后,本文就欧盟TBDF机制进行评价,认为其在比较法中客观上是针对数据跨境传输最为完善的一项机制,但是其政策功能大于法律功能、宣誓意义大于规制意义。除此以外,欧盟TBDF机制也并非无任何启示意义,至少它提示后来者要重视市场在数据跨境立法中的关键意义,利用本身的市场优势服务于立法目的。此外,造法能力也是塑造一国国际话语权的关键,我国也应当在国际立法中强化自身的造法能力和说理能力。最后,窥一斑以见全豹子,欧盟的TBDF规则正好反映了全球日益严苛的个人数据保护环境,它似乎像环保议题一样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的焦点。本文最后一章着重讨论了中国将从以欧盟TBDF立法为主的数据跨境传输法律机制中获得的启示,以及应当如何因应。首先,本文认为应当厘清TBDF机制的监管逻辑,应当是基于国家安全之理由而非个人数据保护,这是因为中国至今未确立宪法性和人权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权,个人数据保护权的本质是一种个人隐私利益,其应当在民法框架下予以处理。然而,针对个人数据出境限制是一项公法性的措施,它应当建立在更加合理的框架之下,本文坚持认为国家安全是一项合理的限制逻辑。其次,本文还针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即FISA和云法案)提出相应建议,认为第一,应当在法律中引入数据加密要求。原因在于数据的安全并非基于数据在何地存储,而是基于数据的控制权,即访问权和限制他人访问的权限,数据加密显然比属地化要求更加直击问题所在;其次,数据本地化概念在国际社会评价较为负面,它常常被视为一项新型的贸易壁垒被予以批判,因此应当严格的限制《网络安全法》第37条中的数据本地化适用范围。最后,本文还以第三国视角分析中国政府及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欧盟范式下的TBDF机制,对政府建议是以自贸区为基础建立欧盟标准的数据安全港以吸引境内外互联网企业。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而言,在现行环境下,可以采用BCR实施与欧盟间的合规性数据传输,对一般企业可以考虑以SCC模式进行合规性传输。
刘奕[5](2020)在《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到移动网络,新的服务与应用层出不穷,对移动网络的容量、传输速率、延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G技术的出现,使得满足这些要求成为了可能。而在5G全面实施之前,提高现有网络的性能及用户感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5G应用场景及目标入手,介绍了现网改善网络性能的处理办法,并针对当前5G关键技术 Massive MIMO 技术、MEC 技术、超密集组网、极简载波技术等作用开展探讨,为5G技术对4G 网络质量提升给以了有效参考。
唐丹[6](2020)在《新媒体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使命之一,要通过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使马克思主义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武器。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接收和传播信息的形式和途径发生了较大改变。尤其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方式的盛行,使得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互动性、富媒体性等特点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使用新媒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利用新媒体进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不仅非常关键,而且十分紧迫。如何利用新媒体进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不仅是相关领域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更鲜见传播效果方面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学、教育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理论与方法,针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问题及策略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主体内容共分为6个部分。论文在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相关文献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概念、传播渠道、传播特点、传播功能及其在新媒体时代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而分析了用于评估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等。论文综合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理论模型,并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模型和评测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过模型构建与推导,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明确了影响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的各类关键因素。论文最后针对实证研究结果,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途径、传播受众、传播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了在新媒体时代提高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的具体措施和策略,以供决策参考之用。
李晶[7](2020)在《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文中认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数字化信息社会的演进,信息社会的到来不仅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而且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影响着人与人之间乃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然而,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诱发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政策行为都受到了巨大冲击,使政府的各项工作面临新的环境。面对如此情境,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所谓政府网络公关,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网络沟通传播方式引入政府公共关系活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和传播信息,与公众进行双向互动交流,以争取公众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目标,塑造与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公关理念与行为。政府网络公关不仅涉及网络信息技术,而且涉及了一种以网络媒介为手段的崭新政府治理模式,其实质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双向互动与沟通,建立一种互利互信的理想公共关系状态。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始于1999年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2000年后开始“三网一库”工程建设,即大力推进政府办公业务网、业务资源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政府机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了网络化、协同化办公,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快速发展。自2011年起,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又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将其作为获取社情民意、公开政务信息、推行网络问政、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平台。近几年,以政务APP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快速成长起来,与政务微博一起成为政府网络公关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沟通媒介,其巨大的媒介优势和信息沟通效果,使政府网络公关展现出新的形态、新的活力。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如今正朝着一个以公众为中心、政府网络公关媒介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迈进。但是,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是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公众,所涉及的事务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又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信息安全等问题对政府网络公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借助新兴网络媒介的优势,利用有效的公关手段,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网络公关策略,使其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成为现阶段政府必须着重思考的问题。以职能为主线分析我国政府网络公关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能够全面、清晰地了解当前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实际状况,帮助我们探寻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策略。政府网络公关具有政府形象塑造、公共危机治理、公共政策传播和信息服务等四项基本职能。政府网络公关的首要职能是政府形象塑造,其能够借助多元化网络公关媒介的优势,帮助政府树立沟通型、互动型、创新型等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过,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需要不断提升政府自身能力与素质,强化对公众的正确引导,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和应用,从而使政府网络公关的政府形象塑造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其次,公共危机治理是当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网络公关的重要职能。政府网络公关在帮助政府获取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修复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危机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网络公关意识和专门网络公关部门的欠缺,政府与公众间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通过强化政府的网络危机意识、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系统,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效能。再次,政府网络公关重新定义了公共政策的传播模式,畅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政策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政策传播优化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公共政策传播的封闭性、公共政策传播反馈渠道受阻,以及公共政策传播的舆论场分离,严重阻碍了公共政策传播效果的实现。为此,应借助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创新公共政策传播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实现公共政策传播的优化。最后,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有显着的正向效应,让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让政府信息服务的效能大幅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政府在线信息服务能力不足、公众对信息服务参与度不高、政府信息服务不平衡以及政府与公众沟通不深入等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通过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众的参与能力、升级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来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享受到优质的政府信息服务。中国已经迈进了新时代,明确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也必须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双向-主动-引导”是未来的发现方向,其既强调了政府网络公关在主客体间信息沟通的互动性,又能明确公关态度上的主动性,还体现了公关手段上的引导性,是未来政府网络公关模式的理想状态。
王小夏[8](2018)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出现的视频聚合平台采用了新型传播技术,通过抓取视频网站的作品资源或播放页面,将作品在自己控制的界面内呈现,不但分流了视频网站的经济利益,实际上也架空了作品版权人对传播范围的控制,频繁引起版权侵权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不一,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问题涉及众多技术手段,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相关行为的本质尚未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在规范层面准确对行为定性。本文试图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分析,并且在厘清视频聚合平台的技术原理、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对视频聚合平台相关行为的侵权认定提相对客观且具有可执行性的标准,以期版权法的司法实践能够合理应对技术带来的冲击,促进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共六章,主要内容和结构如下:第一章对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进行解析。视频聚合平台是用户“一站式观影”需求催生的产物。以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特征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普通链接平台、聚合盗链平台、加框链接平台三类模式。三类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有所区别:普通链接平台的盈利依赖提供“中间性”的搜索链接服务,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则吸引用户流量实现广告收益。因此,三类模式的视频聚合平台在法律性质上虽均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仅普链接平台被认可为技术服务提供者,而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难以被定性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由于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能够实现将视频网站的资源置于自己界面供用于点选播放,与视频网站对作品的利用并无差别,不仅直接瓜分了视频网站用户的流量收益,还占用了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徒添后者成本,因而频繁遭受版权侵权诉讼。第二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予以说明,目前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实践和版权法理论上遭遇了双重困境。司法实践的困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在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问题的司法裁判中经常性地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的应用,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但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制度构成补充关系,所以后者的法律适用应更优先。二是在事实层面出现了误解,本文指出法律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技术原理具有错误认知,以“深度链接”对二者涵盖之的做法是引起后续法律分析普遍混淆的症结所在。在考察互联网技术界的专业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具有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前者是对未公开资源的访问,后者是对已公开资源的引导。据此应当以“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替代“深度链接”用语,以夯实法律问题研究的事实基础。三是版权侵权的侵权客体的认定混乱,只有正确认识到视频聚合平台仅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侵害,才能使侵权认定的对象聚焦。而版权法理论的困境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困境而生的,具体表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具有争议,并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难以同一、甚至相互冲突。第三章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客体: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剖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舶来品,是我国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义务的结果,该国际条约所新设的“向公众传播权”被普遍认为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来源。“向公众传播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互联网技术引起的新型传播方式纳入各国版权法的规制之中,所以该权利的后半部分——“向公众提供权”是为全新的规定。其中,“提供”是对英文“Making Available”的翻译,议定声明中提及了“提供”应被解释为“初始提供行为”的观点,但本质上该观点的目的是划清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并对后者给予法律豁免。为协调各国立法,各国被允许在“伞形解决方案”下选择其认为合适的立法方案来规制交互式传播行为。我国选择新设“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案与美国以既有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方案、德国的“公开再现权”方案均不同。方案选择不影响版权法控制内容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本质。经考察,“信息网络”的表述并未对权利的适用环境有所限制,所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述也并不影响权利的本质。第四章是对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的评析,包括对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与既有标准的的应用考察两部分。对既有标准的六项标准进行评析:用户感知标准系主观标准,不具备客观性和确定性;服务器标准系技术标准,具有时代局限性;实质替代标准系竞争法标准,脱离了版权侵权审判的逻辑;实质呈现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二分法被质疑混淆了版权法规制行为与规制行为效果的区分;控制标准的行政法色彩过于浓重;传播源标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解释难以实践。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是,聚合盗链行为因能够引导用户对非公开服务器访问,依任何标准均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加框链接行为依服务器标准和传播源标准无法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二者行为的侵权表现和严重程度没有实质差别,若因技术实现路径不同而被予以分别定性与法律的调整功能不符,因此需要探索新的侵权标准。第五章介绍了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和应用,提出了内容显示标准,并在该标准下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结论进行认定。在内容显示标准下,任何在网页、移动客户端等界面向公众显示版权作品内容,并且使公众能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依其需求获取作品的,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该标准实际上将判断的关键置于传播效果上,符合国际公约对“提供”(Making Available)的解释,在事实层面也更契合作品数字化传输的技术事实,在法律层面也符合绝对权保护的要求,是一项具有可行性的客观标准。以侵权行为是否落入版权专有权利的范围为判断标准,可以将版权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二类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具有差异。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条件有二,一是符合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关行为不适用版权限制制度。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则需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并且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技术的开发者或转让者不构成帮助侵权。结论是,在内容显示标准下,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构成版权直接侵权。普通链接行为的被链接对象若是合法传播的视频网站,没有侵权嫌疑;被链接的对象若是传播侵权作品的视频网站,当二者在内容提供方面有合作关系或者利益分配关系时,普通链接平台会因违反了更高责任的注意义务而构成间接侵权。此外,聚合盗链平台和加框链接平台还会因违反版权法禁止性规定而承担版权责任,在技术措施保护制度方面,聚合盗链行为的技术实现决定了其违法的必然性;在版权标识保护制度方面,二类视频聚合平台的行为违法性应个案认定。第六章提出了完善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建议。本文认为,对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不能准确认定的原因有二,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的认知不完善,二是版权财产利益和版权侵权的本质的认识不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行为”和“资格”两方面。版权人不仅能排斥他人对作品内容的相同性质的使用,还有权决定该权利许可或权利转让的对象。对内容提供行为和技术提供行为的认知仍应回归法律调整利益分配的本质目的,只有具备被动性、后发性、非可控制性的行为才游离于版权人的控制之外,从而对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非为技术提供行为的性质予以证实,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行为的主体构成对“资格”排他效力的损害。此外,上述行为的性质还能从是否遭受版权财产利益侵害的角度进行认知。版权财产利益的本质是版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控制力及让渡作品的利用获得的对价。当权利让渡对象为视频网站时,权利让渡内容主要是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聚合盗链行为和加框链接行为的效果实质性弱化了权利人的许可能力,削减甚至阻碍了版权人凭借“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取的对价,构成对版权利益的损害。综上,将上述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是正确且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应以内容显示标准作为统一的侵权标准。
史宇航[9](2017)在《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数据交易近年来呈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对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有效降低数据交易的制度成本,确保数据交易高效、安全进行。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交易面临的最大的不确定性,不同的属性意味着不同的交易规则。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是指经过收集、加工的数据产品,是一种结构化的数据。数据作为一项新兴利益,无法套用传统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进行保护。从有关数据的司法实践及争议中可以总结出数据的一些特点:数据的收集、加工者有权对数据进行利用,对数据进行利用应以不侵犯其他合法利益为前提、对数据进行利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等。数据交易与传统商品交易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数据交易完成后卖方的数据不会消失,在数据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会获得数据的完整权利或使用权,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相对于知识产权交易,因为数据本身易于复制、传输的特性,数据交易也难以通过设立登记机关来对权属变更进行跟踪。在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需要将数据交易细分为数据静态交易(直接传输)、数据动态交易(API接口调用)与数据定制交易三个类型。数据静态交易是最为传统的数据交易模式,将整理完成的数据一次性出售。数据动态交易则是通过可编程接口,向买方提供持续更新的数据,并且按照使用时间或调用数据的次数进行计费。数据定制交易则是根据买方的需要,由卖方提供数据的交易模式。三种交易类型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需要区分对待。构建数据交易的规则,需要以促进交易为优先原则,结合数据交易的技术特征,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技术手段,统筹不同部门分工,从多个方面做好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工作。在数据交易规则的构建时,需要平衡好商业利益、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等利益。另外,还需要重视《网络安全法》等法规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对数据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合规。而在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保护是最为敏感也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需要立法部门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因为数据交易所具有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对于数据交易的监管,需要设立专门的数据监管机构或将该职能交由统一部门来管理。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应避免出现政府既是数据交易平台的发起者又是监管者的自我监管局面。同时,对于非法数据交易,在推动将数据作为一种财物纳入刑法保护体系的同时,应将非法获取的数据视为是一种违法犯罪所得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打击数据“黑色产业链”的流通环节。
陆健健[10](2017)在《网络时代的中国信息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信息安全问题本身由来已久,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新时期、新空间、新环境下信息安全领域衍生出的新生领域,核心在于切实把握网络时代的本质规律,厘清网络时代给信息安全带来的根本性影响,继而立足我国各方面现实,对信息安全问题进行再思考、再认识和再研究。今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有鉴于此,本文积极呼应习总书记的科学论断,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模式,即网络时代的本质规律是什么?网络时代给中国信息安全带来的威胁是什么?如何体系化的应对威胁?等三个问题,问题之间逐一相扣,环环递进,力求在理论性上兼顾前沿和深度,在实践性上突出落地,所提出的对策建议有明确的可验证性和可操作性。关于网络时代本质规律的问题,本文从网络空间的概念特点入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网络空间外延内涵给出界定。此基础上提出网络时代衍生的信息主权、信息边疆、信息国防等诸多新兴概念的基本内涵,梳理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主要特点,在本质规律基础上,提炼出网络时代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即本文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关于网络时代带来威胁的问题,本文重点立足实际案例,从潜在、现实和长期三个层面梳理了 12类威胁,涉及产业模式、核心设备、技术标准、思想文化、规则制定、系统运行、体系支撑、网络安全、法理博弈、意识形态、舆情控制、宣传导向等各个方面,基本覆盖威胁程度深、影响大的主要领域,形成了较为具体的问题清单。关于如何系统解决的问题。战略层面在综合比较各类战略模式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自主合作型”发展战略,以“能够有效保证我国信息空间及空间中各类设施、系统、数据等的安全;能够有力支撑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有效保证我国网络空间的健康、繁荣、有秩序;能够有力支撑我国整体战略利益的维护和拓展”为战略目标,并提出了自主可控等5条战略实现的途径。机制层面,在分析现有机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纵向自上而下,运转顺畅,横向关系清晰,无缝衔接的层级化组织领导机制”;“分类建设针对信息系统和信息内容的管理运行机制”;“在领导体系、资源共享、安防行动、技术发展、人才培养、力量建设等多个层面展开的军民融合机制”;“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区域合作组织为平台,以立法和国际联合信息空间反恐为载体的国际合作机制”。法律层面,在分析网络时代对信息安全立法冲击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模式,客观审视我国当前信息安全领域立法的不足,提出信息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模式、基本立法构想等。技术层面,在传统安全防护技术之外,还重点研究了追踪溯源技术和战略威慑技术,力争形成攻防一体的技术体系。人才层面,从需求分析入手,提出了人才培养的模式和途径。
二、网络时代的客户访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时代的客户访问(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身份与阶层:美国创剧人群体的演变 |
第一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身份界定(1928-1963) |
一、创剧人身份的探索:从发明家到电视人 |
二、创剧人身份的确立:首席编剧与执行制片人 |
第二节 电视时代创剧人的阶层分析(1964-1998) |
一、创剧人群体的形成:三大剧种创剧人群体 |
二、创剧人阶层的出现:三大阶层创剧人分布 |
第三节 网络时代创剧人的阶层突破(1999-2019) |
一、模型构建:多源异构数据下的第一阶层创剧人画像 |
二、画像分析:从第一阶层创剧人到创剧人“职业群体” |
第二章 他者与自我: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内容选择 |
第一节 他者互文:临摹现实文本下的客观写实 |
一、效仿现实生活:从真人真事中取材 |
二、互文经典作品:从文学与影视中取材 |
第二节 自我表现:“三重自我建构”下的主观抒情 |
一、对“个体自我”的探寻 |
二、对“关系自我”的定位 |
三、对“集体自我”的认知 |
第三节 紧密结合:创剧人文本内容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他者故事中自我的汇入 |
二、自我镜像中他者的虚构 |
第三章 制作与创作:网络时代创剧人文本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制作范式:视听电影化与叙事文学性 |
一、电影化影像策略:质感营造与“景观”制造 |
二、文学性叙事策略:叙事结构与叙事线索 |
第二节 创作风格:视听个性化与叙事风格化 |
一、个性化的长镜头与蒙太奇 |
二、风格化的“话语”建构 |
第三节 高度统一:创剧人文本形式层面的群体特征 |
一、制作范式中个性的凸显 |
二、创作风格中成规的体现 |
第四章 互构与升华:群体特征两个维度的相互关系与共同作用 |
第一节 相互关系:成规与个性的互构 |
一、同源性:相近起源与发展 |
二、同构性:相互建塑和形构 |
三、共生性:互相依存与协作 |
第二节 共同作用:多元且精彩的主题 |
一、世界观的引导:个人信仰与哲学思辨 |
二、人生观的认同:女性主义、反同性歧视和反种族歧视 |
三、价值观的迎合:反英雄、非英雄与集体无意识 |
第五章 环境与心理:网络时代创剧人群体特征的成因 |
第一节 外在环境之变:媒介场域架构下的特征成因 |
一、网络时代媒介场域的架构变化 |
二、媒介与受众博弈下的底层逻辑 |
第二节 内在心理动因:“人类动机理论”下的特征成因 |
一、自我求生:生活困难者的生理需要 |
二、自我救赎:面临威胁者的安全需要 |
三、自我倾诉:身份认同困惑者的归属需要与情感缺失者的情感需要 |
四、自我证明:事业受挫者的尊重需要 |
五、自我实现:美国创剧人的终极追求 |
结语 |
第一节 从传播到效仿:美剧强大的影响力 |
第二节 在分辨中学习:现状、启示与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3)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产生和演进 |
第一节 TBDF规则的含义与产生 |
一、TBDF规则的含义 |
二、TBDF规则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单边性的TBDF规则的立法模式 |
一、以GDPR为代表的欧盟立法 |
二、数据跨境机制的搅局者——美国法的挑战 |
三、我国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形成和现状 |
第三节 多边性TBDF规则之检视 |
一、多边性软法 |
二、有关TBDF规则的区域性公约和自由贸易条约 |
三、TBDF多边机制简评 |
第二章 TBDF规则之困境与挑战 |
第一节 理论困境——争议中的国际网络法 |
一、TBDF规则和网络法 |
二、网络空间中的国际法 |
三、亟待证明管辖权困境——网络空间中的管辖权边界 |
第二节 现实挑战——来自外国法的挑战 |
一、外国情报法与GDPR反情报法条款的冲突 |
二、美国云法案的挑战 |
第三节 技术挑战——云计算技术带来的数据跨境传输变革 |
一、云计算的含义及特点 |
二、云网络中数据跨境传输行为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
三、本节之建议 |
第三章 TBDF规范要素之解构——以欧盟为视角 |
第一节 TBDF监管概述 |
一、TBDF监管的具体表现 |
二、欧盟TBDF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TBDF规范的角色要素 |
一、TBDF监管的主体 |
二、TBDF规则监管的对象 |
第三节 TBDF规范的法益要素——受保护的个人数据权 |
一、个人数据权的理论内核——个人信息自决权 |
二、信息自决权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网络时代下的数据传输 |
三、数据保护权属地性与数据可流通性的矛盾 |
四、回归领域理论——美国法中的信息隐私权 |
第四节 TBDF规则的行为要素——数据“传输”概念的研判 |
一、积极传输和消极传输 |
二、Lindqvist案分析——何为“传输”的终极迷思 |
三、二次传输(onwardtransfer)——对管辖权的二次挑战 |
四、传输行为限制的实质 |
第四章 TBDF机制的类型、目标、运行和效果 |
第一节 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类型与目标 |
一、个人信息权影响下的TBDF机制 |
二、TBDF机制的类型 |
三、禁止性TBDF规则机制的目的 |
第二节 欧盟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 |
一、欧盟TBDF机制概述 |
二、在充分性决定基础之上的传输 |
三、受到适当保障的传输 |
四、克减(derogation)机制 |
第三节 美欧双边数据跨境协议——欧盟模式的妥协 |
一、安全港协议 |
二、后安全港协议——Schrems案 |
三、美欧旅客姓名记录协议(PNR) |
第四节 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评价和启示 |
一、欧盟TBDF机制的效果 |
二、关于欧盟机制评价 |
三、欧盟机制的启示 |
第五章 TBDF规则之进路与中国之因应 |
一、厘清个人数据出境监管逻辑 |
二、理性应对美国境外数据收集法 |
三、欧盟TBDF机制应对——区域性接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4G网络现处理办法 |
2 4G网络可应用的5G关键技术 |
2.1 Msssive MIMO技术 |
2.2 极简载波技术 |
2.3 超密集组网 |
2.4 MEC技术 |
3 总结 |
(6)新媒体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新媒体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
1.2.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相关研究 |
1.2.3 新媒体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3.1 论文研究目标 |
1.3.2 论文研究内容 |
1.3.3 论文研究难点 |
1.3.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5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特点与功能分析 |
2.1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相关概念 |
2.1.1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 |
2.1.2 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
2.1.3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 |
2.2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2.2.1 坚持指导思想一元和文化价值多元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2.2.2 坚持科学性与通俗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2.2.3 坚持显性传播与隐性传播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2.2.4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2.2.5 坚持传承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
2.3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渠道 |
2.3.1 手机新媒体 |
2.3.2 微博新媒体 |
2.3.3 微信新媒体 |
2.3.4 新闻客户端 |
2.4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特点 |
2.4.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呈现移动化特点 |
2.4.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垂直化特点 |
2.4.3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呈现互动化特点 |
2.5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功能 |
2.5.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意识形态功能 |
2.5.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信息源泉功能 |
2.5.3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交流互动功能 |
2.5.4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舆论监督功能 |
2.5.5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具有社会整合功能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1 技术创新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影响 |
3.1.1 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开发的影响 |
3.1.2 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发布的影响 |
3.1.3 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率的影响 |
3.2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面临的机遇 |
3.2.1 移动媒体拓广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受众覆盖面 |
3.2.2 媒体融合拓展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渠道 |
3.2.3 新媒体传播模式提升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多向互动 |
3.3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面临的挑战与困境 |
3.3.1 信息庞杂削弱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内容影响力 |
3.3.2 网络传播使大众化传播所处的意识形态环境复杂化 |
3.3.3 话语权转移增大了大众化传播效果的不可控性 |
3.3.4 社会发展使大众化传播受众的自我本位性增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理论模型 |
4.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要素 |
4.1.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目标 |
4.1.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原则 |
4.1.3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模式 |
4.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4.2.1 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4.2.2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步骤 |
4.2.3 评估指标的选取 |
4.2.4 评估指标体系层次结构图 |
4.3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理论模型 |
4.3.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模式 |
4.3.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评估理论模型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模型实证研究 |
5.1 实证研究设计 |
5.1.1 研究方法选择 |
5.1.2 数据采集 |
5.1.3 研究过程 |
5.2 样本基本信息统计 |
5.3 计算测评指标权重 |
5.3.1 一级准则层指标权重确定和一致性检验 |
5.3.2 二级准则层指标权重确定及一致性检验 |
5.3.3 方案层指标权重确定 |
5.4 模糊综合评价分析 |
5.4.1 单因素模糊评判 |
5.4.2 模糊综合评判 |
5.4.3 最终得分 |
5.4.4 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提升策略分析 |
6.1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主体策略 |
6.1.1 积极提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主体的主动性 |
6.1.2 大力培育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的意见领袖 |
6.2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策略 |
6.2.1 全面整合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 |
6.2.2 结合中国特色,创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 |
6.2.3 贴合大众语境,采用多样化方式传播马克思主义 |
6.3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受众策略 |
6.3.1 针对不同受众人群采取多样化传播方式 |
6.3.2 提升受众媒介素养,加强马克思主义内容传达率 |
6.4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渠道策略 |
6.4.1 大力推进媒体融合,努力提升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 |
6.4.2 采取多种方式推行和强化互动传播 |
6.5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环境策略 |
6.5.1 依托科学技术,构造数字化媒体环境 |
6.5.2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引领主流意识形态 |
6.6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附录1:新媒体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研究层次分析法专家咨询问卷 |
附录2:FCE评测表 |
(7)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政府网络公关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内涵解析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涵义 |
二、政府网络公关的基本要素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特征 |
四、政府网络公关的比较性优势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形式 |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综合公关 |
二、电子邮件的针对性公关 |
三、政府网络论坛的引导公关 |
四、“两微一端”的“微时代”实时公关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职能 |
一、政府形象塑造 |
二、公共危机治理 |
三、公共政策传播 |
四、政府信息服务 |
第四节 政府网络公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再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分众传播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兴起的背景 |
一、信息社会的来临 |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临的机遇 |
一、政府网络公关基础夯实 |
二、政府网络公关动力增强 |
三、政府网络公关能力提升 |
四、发达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
第三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挑战 |
一、信息传播方式变革,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难度加大 |
二、信息传播速度提升,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反应时间减少 |
三、传受角色模糊,致使政府网络公关针对性不足 |
四、把关人角色弱化,致使政府网络公关信息传播失真 |
第四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历程 |
一、政府网络公关之萌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 |
二、政府网络公关之成长:“三网一库”工程”的建设 |
三、政府网络公关之强化:“政务微博”的实时互动 |
四、政府网络公关之新形态:新兴媒介的开发应用 |
第三章 政府形象塑造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对政府形象塑造的影响 |
一、政府形象与政府形象塑造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紧迫性 |
三、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新导向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实效 |
一、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积极作用 |
二、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困境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策略 |
一、提升政府自身素质与能力,夯实政府形象塑造的基础 |
二、增进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营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塑造环境 |
三、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与应用,完善政府形象塑造机制 |
第四章 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公共危机治理的新趋势 |
一、要求政府第一时间争夺话语权 |
二、要求信息沟通公开透明 |
三、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
四、要求重视日常危机预警和处置预案的建设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突出作用 |
一、沟通信息与引导舆论,塑造应对公共危机的良好环境 |
二、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危机的多元共治 |
三、修复与优化政府形象,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能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应用于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意识狭隘、能力欠缺 |
二、缺少专门的政府网络公关部门和统一的制度规划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信息沟通不畅 |
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制约政府网络公关 |
第四节 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网络公关的完善 |
一、提升政府的网络公关能力 |
二、培养合格的“网络公民” |
三、优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
第五章 公共政策传播优化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状 |
一、公共政策与公共政策传播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公共政策传播的新态势 |
三、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机理 |
一、两者的建构理论相同 |
二、两者在信息传播方面的性能相同 |
三、两者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策略 |
一、以“共治共享”理念为引领,创新政策传播思维 |
二、以人性化为原则,创新政策传播内容 |
三、以多元化为方向,创新政策传播方式 |
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创新政策传播媒介与手段 |
第六章 政府信息服务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 |
一、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服务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 |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政府信息服务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的正向效应 |
一、实现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目标 |
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的实现方式 |
三、提升政府信息服务的整体效能 |
第三节 基于政府网络公关考量的政府信息服务完善对策 |
一、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 |
二、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 |
三、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 |
四、提高公众参与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 |
结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趋势 |
一、变单向为双向:强化政府与公众的网络互动 |
二、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政府网络公关的主动性 |
三、变牵制为引导:强化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视频聚合平台及运行模式解析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界定 |
一、视频聚合平台的缘起与发展 |
二、视频聚合平台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模式分类 |
一、普通链接平台模式 |
二、聚合盗链平台模式 |
三、加框链接平台模式 |
第三节 视频聚合平台的盈利途径 |
一、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二、非单纯提供技术服务方式的盈利 |
第二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 |
一、法律适用不一:版权法与竞争法的选择 |
二、事实认定不清:“深度链接”概念的误解 |
三、侵权客体混乱:诉争中的版权权益的厘清 |
第二节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纠纷的理论困境 |
一、权利内涵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争议 |
二、侵权标准多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标准冲突 |
第三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客体的剖析 |
第一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流变 |
一、国际条约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二、典型立法中的“向公众传播权” |
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表达方式 |
第四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既有标准考察 |
第一节 既有标准的理论评析 |
一、用户感知标准评析 |
二、服务器标准评析 |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评析 |
四、实质呈现标准评析 |
五、控制标准评析 |
六、传播源标准评析 |
第二节 既有标准的应用考察 |
一、既有标准的应用结论 |
二、既有标准的应用分析 |
第五章 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标准的创新与应用 |
第一节 内容显示标准的理论构建 |
一、内容显示标准的内涵 |
二、内容显示标准的确立依据 |
第二节 内容显示标准下的版权侵权认定路径及结论 |
一、视频聚合平台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
二、视频聚合平台版权间接侵权的认定 |
三、视频聚合平台其他版权违法行为的认定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 |
第一节 厘清版权财产利益及版权侵权的本质 |
一、版权财产利益的内涵 |
二、版权财产利益的实现 |
三、视频聚合平台损害版权财产利益的论证 |
第二节 重新审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排他效力 |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排他”与“资格排他” |
二、视频聚合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论证 |
第三节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意义和目标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创新点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数据的法律问题 |
二、数据交易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与数据产业 |
第一节 数据的价值 |
一、大数据的技术基础 |
二、大数据的基本概念 |
三、大数据带来的应用 |
四、大数据产业 |
第二节 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的根本需求 |
一、“数据割据”已经妨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 |
二、数据流动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 |
三、数据流动的现状 |
小结 |
第二章 数据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的概念与分类 |
一、数据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数据的分类 |
三、数据的特点 |
第二节 数据是一种新型利益 |
一、数据的保护模式 |
二、数据的归属 |
三、数据的保护期限 |
四、数据的合法性基础与利用规则 |
第三节 数据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一、数据与虚拟财产 |
二、数据与知识产权 |
三、数据与人格权 |
小结 |
第三章 数据交易的属性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数据交易属性的探索 |
二、数据交易的不同模式 |
三、数据交易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中的交易平台 |
一、数据交易平台的角色 |
二、数据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与特点 |
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交易的规则与合规 |
第一节 构建数据交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鼓励交易原则 |
二、安全保障原则 |
三、“透明”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数据交易平台的规则 |
一、数据交易流程 |
二、撮合交易 |
三、数据的定价 |
第三节 数据交易的合规问题 |
一、数据交易合规的法律基础 |
二、数据交易合规的内容 |
三、全流程合规 |
第四节 数据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价值 |
二、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三、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
小结 |
第五章 数据交易的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交易的监管 |
一、数据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衔接 |
二、数据交易监管的行政部门 |
三、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 |
四、数据交易平台的自治 |
第二节 数据交易犯罪的法律制裁 |
一、非法数据交易的类型 |
二、遏制非法数据交易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10)网络时代的中国信息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
(一) 新时期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
(二) 新规律新威胁下牵引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
(三) 新对抗新环境下掌握未来大国博弈主动权的需要 |
二、论文选题依据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成果的主要特点 |
四、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五、论文的总体框架与结构安排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 论文的主要创新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和信息安全的特征 |
一、网络空间概念、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一) 网络空间的基本概念 |
(二) 网络空间的主要特性 |
(三) 网络空间的发展趋势 |
二、网络时代的国家安全观 |
(一) 信息主权的概念内涵 |
(二) 信息边疆的概念内涵 |
(三) 信息国防的概念内涵 |
三、网络时代信息安全的主要特点 |
(一) 信息海量膨胀,信息处理识别难度大 |
(二) 信息用户数量剧增,信息安全服务对象复杂 |
(三) 信息传递渠道快捷,信息管控难度大 |
(四) 网络空间成为霸权主义发力的新领域 |
(五) 网络空间军事化势头明显 |
四、网络时代信息安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
(一) 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 |
(二) 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
(三) 对国家军事安全的影响 |
(四) 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影响 |
第二章 网络时代中国信息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 |
一、美长期占据信息技术上游资源,我信息安全存在被釜底抽薪潜在威胁 |
(一) 在产业模式上复制强敌 |
(二) 在基础设备上依赖西方 |
(三) 技术标准上跟随西方 |
(四) 在思想文化上受制西方 |
二、美国正在形成网络空间霸权,我国面临网络被控的现实威胁 |
(一) 我国在网络空间规则制定中无法发声 |
(二) 我国网络系统存在根本隐患 |
(三) 我国国家运行支撑体系存在较大风险 |
(四) 我国面临被大量渗透的现实威胁 |
(五) 我国在法理博弈中存在劣势 |
三、美国凭借网络实施文化渗透,我政权稳定面临长期威胁 |
(一) 通过社交网站进行意识形态领域渗透 |
(二) 培植网络水军控制社情民意 |
(三) 通过反动网站恶意宣传和策动事件 |
第三章 网络时代中国信息安全的战略支撑 |
一、信息安全战略制定的几点考虑 |
(一) 体系性 |
(二) 借鉴性 |
(三) 针对性 |
(四) 特色性 |
二、信息安全战略模式 |
(一) 信息安全战略的基本类型 |
(二) 中国信息安全战略模式选择 |
三、信息安全战略目标 |
(一) 防好信息空间 |
(二) 用好信息空间 |
(三) 管好网络空间 |
(四) 支撑其他空间 |
四、信息安全战略方针 |
(一) 积极防御,攻防兼备 |
(二) 打牢基础,体系发展 |
(三) 导向清晰,内外并重 |
(四) 预留弹性,稳定推进 |
五、信息安全战略实现途径 |
(一) 与信息化战略嵌入式推动 |
(二) 充分调动整合各方资源 |
(三) 坚持以自主可控 |
(四) 对现有能力进行挖掘和催化 |
(五)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
第四章 网络时代中国信息安全的机制支撑 |
一、组织领导机制 |
(一) 建设现状 |
(二) 存在问题 |
(三) 建设思路 |
二、管理运行机制 |
(一) 建设现状 |
(二) 存在问题 |
(三) 建设思路 |
三、军民融合机制 |
(一) 建设现状 |
(二) 存在问题 |
(三) 建设思路 |
四、国际合作机制 |
(一) 建设现状 |
(二) 存在问题 |
(三) 建设思路 |
第五章 网络时代中国信息安全的法律支撑 |
一、网络时代对信息安全立法带来的冲击 |
(一) 信息安全威胁主体多元化 |
(二) 信息安全威胁手段多样性 |
(三) 信息安全威胁行为隐蔽性 |
(四) 信息安全威胁过程不确定性 |
二、美国引领信息安全立法的势头强劲,争夺信息安全主导权使发展中国家面临严峻挑战 |
(一) 法规政策主题明确,法规架构初成体系 |
(二) 建设路线日渐清晰,法规施行延展有序 |
(三) 安全法规多边介入,网络军控预留伏笔 |
三、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
(一) 缺少针对性的法规依托 |
(二) 推进信息安全科学发展需要顶层法规的支撑和牵引 |
(三) 日趋常态的信息安全行动呼唤完善的制度保证 |
四、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及模式 |
(一) 建设指导 |
(二) 基本原则 |
(三) 立法模式 |
五、我国信息安全立法的基本构想 |
(一) 国际法规构想 |
(二) 国家法规立修构想 |
第六章 中国信息安全的技术支撑 |
一、安全防护技术体系 |
(一) 主机安全技术 |
(二) 网络安全技术 |
(三) 数据安全技术 |
二、追踪溯源技术体系 |
(一) 通用网络追踪溯源技术 |
(二) 匿名网络追踪溯源技术 |
三、战略威慑技术体系 |
(一) 信息安全态势感知技术 |
(二) 威慑反制技术 |
第七章 中国信息安全的人才支撑 |
一、人才结构需求分析 |
(一) 信息安全人才特点 |
(二) 信息安全人才构成分类 |
(三) 信息安全人才素质结构 |
二、人才建设培养模式分析 |
(一) 合理统筹顶层设计,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
(二) 科学探索联培模式,拓宽交流选拔渠道 |
(三) 创新构建管理模式,完善激励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着作 |
中文论文 |
英文着作 |
英文论文 |
网络资源 |
四、网络时代的客户访问(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时代美国创剧人研究[D]. 尤达. 南京艺术学院, 2021(12)
- [2]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限度研究[D]. 李谦.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4]网络空间中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法律规则研究[D]. 田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5G网络技术对提升4G网络性能的研究[J]. 刘奕. 数码世界, 2020(04)
- [6]新媒体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研究[D]. 唐丹.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7]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D]. 李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8]视频聚合平台版权侵权认定研究[D]. 王小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数据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史宇航.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1)
- [10]网络时代的中国信息安全问题研究[D]. 陆健健. 南京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