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刘军[1](2021)在《监督过失责任:公共安全事故预防的一种特殊指向》文中提出公共安全事故预防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重要内容。为了防范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必要从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和监管过失三个层面完善监督过失责任体系。监督行为主体必须在其职责、业务和义务范围内积极履行作为义务,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公共安全隐患,足够谨慎地防止出现重大公共安全危险,以维持社会机体的正常运转。"刑行一体""纪法贯通"式构建的预防性监督过失责任体系,能够有效地遏止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态势。
鲁谷辰[2](2021)在《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文中研究表明闲置土地处置需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的建构也应围绕此目标展开。我国闲置土地处置法律制度区分了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和非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两种情形,并对这两种不同情形配置了相异的法律后果以在闲置土地处置中兼顾私人利益。基于对裁判文书的观察,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判断是闲置土地处置司法审查中的最大争议,具体涵盖土地是否"三通一平",是"毛地"还是"净地"出让,规划是否缺失或改变,有无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相关许可,土地有无被政府其他功能占用,政策是否调整,等等。以上争议基本围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和第21条而展开,但由于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相关概念的模糊,不同法院对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判断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有必要在提炼司法经验"活的法"基础上,调适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相关规范。
郑琳[3](2021)在《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文中研究指明下放是当前行政审批改革理论研究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课题,而深圳的制度实践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行政审批下放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内在本质是授权与委托,背后运行的制度逻辑是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下放过程中承接机关缺乏主体资格,需要通过规章授权和修改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补强;事项范围和层级的混乱,亟待合比例地统一标准和条件;正当程序的缺失,则要通过内部程序、公众与专家的有效参与以及完整的信息公开等程序设计予以填补。行政审批下放要求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监管的重点是确定下放审批机关和现实施审批机关为监管主体,标准化的评价模式主要围绕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评价程序构建。这一切都旨在促进行政审批下放的合法、高效与便民。
管斌,郭金鑫,管乐之[4](202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法治创新——一个空间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基于空间视角,从金融地理学所关注的"空间差异、空间过程和空间的相互作用"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形式出发,将戴维·哈维(David Harvey)所主张的"绝对空间—相对空间—关系空间"理论与金融领域中"赋值—增值—创新争值"过程相"映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中的金融资源空间分布不合理、非均衡状态,以及在时空作用下自贸港所形成的金融开放化、自由化与依赖化的空间特征,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提出制度集成创新举措,试图达致关系空间的渐进式金融争值目标。立法上,海南自贸港应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授权立法模式以助推空间权力的有效配置,形成法律与政策的正向联动效应,最终实现单独关税区的空间定位。执法上,海南自贸港应以"金融服务为主,金融监管为辅,海关监管协力"为原则,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强调金融监管与海关监管并行,最终维持金融安全与金融自由并重。司法上,海南自贸港应设立高水准、专业化、国际化的金融法院,完善调解优先、诉调结合的司法救济机制,金融仲裁机制助力,最终建成完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冯加付[5](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王利来[6](2021)在《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法定审查主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调查,进而作出法律评价的一种审查机制。它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维护了公民的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合法性审查在前期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之后,集体讨论决定之前,其特殊的排列位置决定了合法性审查在五大法定程序中的特殊作用,有别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正式提交决策的最后一道依法保障手段。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在政府工作中如何对此进行改变,亟需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制度保障来实现。论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介绍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概念和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合法性审查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探讨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一些构想,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定义和基础理论,简要介绍了“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分析和理论学界的专家观点,并明确提出了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核心定义,比较辨析了相关概念的主要特点,阐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分别为:法治政府理论、合法性理论和行政控权理论。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结合法律文本和现实案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提出合法性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专业性有待提高、合法性审查内容和范围需更加明确、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效力需要强化、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有待加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审查程序形式主义、审查主体责任不明确、官僚主义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完善,包括:完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规范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标准、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刚性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是我国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制度支撑,能够有效规范和约束行政决策权,促进政府整体行政行为的法治化水平,最终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框架下大胆的改革和创新。
张硕[7](2021)在《试点省市新高考综合改革方案对比研究》文中认为
王瑶[8](2021)在《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研究》文中提出2020年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国人民步入小康生活。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吃得好”与“吃得饱”变得同等重要,食品安全也更加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幸福感、满足感与获得感。作为“公私合作治理”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运行已近十年,在法律性质上,学界对其界定不一,存在其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是行政合同、行政承诺、还是行政奖励等争议,综合来看,行政奖励说更为合理。该制度施行具有一定正当性,公民基本权利理论、激励机制理论、双重失灵理论、社会共治理论为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推行该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弥补政府监管不足,促进公众参与,在食品安全共同治理方面发挥一定作用。从2011年起,各地开始纷纷建立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并鼓励群众参与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对于减少食品安全问题、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和制度效果,但不可否认,该制度在规范文本与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从规范文本角度分析,奖励程序存在瑕疵、奖励金额设置不合理、举报者保护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从实践运行个案角度分析,政府与举报者在实践中也没有很好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出现奖励过低、推诿或越权、举报权利滥用等问题。现有规范文本和实践运作均显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畅通举报渠道、限定受理期限来简化奖励程序;通过科学确定奖励标准、合理提高奖励数额、适当拓宽奖金来源来优化奖励金额设置;通过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并重、强化行政机关保密义务、建立举报者特殊保护制度来细化举报者保护措施,使奖励程序更加高效便民、金额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举报者保护更加具体完备。另一方面,制度运行环境也要进一步向好,要求政府和举报者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为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运行提供更加良性和适宜的生存土壤,以期其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食品安全法治国家的进一步推动提供绵薄之力。
陈克亮,吴侃侃,黄海萍,姜玉环[9](2021)在《我国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现状、问题及建议》文中研究表明通过系统梳理并分析了近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在制订和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的现状和实施概况,从管理政策、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认为:目前海洋生态修复的政策大多分散在岸线保护、滨海湿地保护、围填海管控修复的单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规划或标准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对于系统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尚缺少针对性和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整体规划、标准体系、资金保障等政策上的顶层设计;从管理需求、技术支撑和经济保障的角度,在国家层面提出完善海洋生态修复立法,编制全国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建立海洋生态修复标准体系,统一动态监测与评估方法,拓展多元化资金筹措,加强广泛的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建议,系统性地建立海洋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和政策,为保障海洋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性提供参考。
赵缔[10](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监督过失责任:公共安全事故预防的一种特殊指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督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责任 |
(一)监督过失责任不同于一般过失责任 |
(二)监督过失责任是二次性的过失责任 |
二、监督过失责任的目标指向公共安全事故预防 |
(一)追究“领导责任”落实公共安全事故预防 |
(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的间接防止与直接介入 |
三、监督过失责任新发展纳入公共安全监管执法 |
(一)厘清“监管责任”强化公共安全事故预防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监管责任”的具体适用 |
四、公共安全事故预防导向的监督过失责任完善 |
(一)从犯罪构造限制监督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 |
(二)从责任形式扩张监督过失责任的具体承担 |
(2)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律规范中的土地闲置“政府原因” |
(一)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起源 |
(二)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规范梳理 |
1.部门规章对“政府原因”内涵的界定 |
2.地方政府规章对“政府原因”内涵的丰富 |
三、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争点 |
(一)土地是否“三通一平” |
(二)毛地而非净地出让 |
(三)规划是否缺失或改变 |
(四)有无实际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相关许可 |
第一,土地使用权人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第二,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 |
第三,政府未按时足额提供土地。 |
第四,政府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
第五,土地使用权人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未获得相应许可。 |
(五)土地有无被政府其他功能占用 |
(六)政策是否调整 |
四、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标准 |
结语:规范的调适与制度设计 |
(3)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内在本质:授权和委托 |
三、制度逻辑: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 |
(一)前提基础:地方是最有效的信息层次 |
(二)具体手段: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地方事权 |
(三)内在机理:通过辅助性原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理顺治理结构 |
(四)价值目标:优化营商环境和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 |
四、下放过程存在的问题及法治破解之道 |
(一)合法补强承接机关主体资格的缺位 |
(二)合比例地统一下放事项的标准和条件 |
(三)填补正当程序步骤的缺失 |
五、完善下放后的实施、监管与评价 |
(一)确保承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 |
(二)监管的重点在于确定监管主体 |
(三)构建标准化评价模式 |
1.评价主体 |
2.评价内容 |
3.评价程序 |
六、结论 |
(5)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论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2 研究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2.1.5 研究述评 |
2.2 核心概念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2.2.2 协同 |
2.2.3 治理 |
2.2.4 治理机制 |
2.2.5 理论模型 |
3 理论基础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6.1.1 方法选择 |
6.1.2 样本选取 |
6.1.3 分析工具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6.2.2 资料收集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6.2.5 理论应用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7.3.1 办赛环境 |
7.3.2 办赛主体 |
7.3.3 参与动因 |
7.3.4 协同引擎 |
7.3.5 互动行为 |
7.3.6 协同结果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局限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附录3:调研照片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难点和创新点 |
一、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核心概念与基础理论 |
(一)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及其特征 |
1.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
2.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特征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
1.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
2.保障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
3.明确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 |
(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理论基础 |
1.法治政府理论 |
2.合法性理论 |
3.行政控权理论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践分析 |
(一)合法性审查的制度建立与实施 |
1.法律文本层面的发展过程 |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实证案例 |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1.合法性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提高 |
2.合法性审查标准和范围需更加明确 |
3.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效力需要强化 |
4.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有待加强 |
(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立法不完善 |
2.合法性审查程序形式主义 |
3.审查主体责任不明确 |
4.官僚主义的影响 |
三、完善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对策 |
(一)完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 |
1.提高合法性审查主体的专门性 |
2.加强合法性审查主体中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
3.细化合法性审查主体分类 |
(二)规范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标准 |
1.明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的内容 |
2.确定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刚性 |
1.明确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 |
2.规范审查意见书形式 |
3.完善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
(四)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1.丰富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方式 |
2.强化合法性审查责任的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一) |
附录(二)我国现有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8)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概述 |
(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概念 |
(二)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法律性质 |
1.举报奖励是行政行为 |
2.举报奖励是一种行政奖励 |
(三)举报奖励的历史沿革 |
二、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
(一)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基本权利理论 |
2.激励机制理论 |
3.双重失灵理论 |
4.社会共治理论 |
(二)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现实意义 |
1.减少企业违法行为 |
2.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
3.公众参与多元治理 |
三、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规范文本与运行现状 |
(一)现行规范文本分析 |
1.操作程序 |
2.金额设置 |
3.举报者保护 |
(二)典型案例分析 |
1.奖励数额:谨防奖励过低的负面效应 |
2.积极作为:拒绝推诿与越权行为 |
3.职业举报:举报权利的滥用需规制 |
四、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制度设计 |
1.简化奖励程序 |
2.优化金额设置 |
3.细化举报者保护措施 |
(二)强化政府与举报者诚信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
(9)我国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现状、问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我国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现状与实施概况 |
1.1 国家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现状 |
1.1.1 管理政策 |
1.1.2技术政策 |
1.1.3 经济政策 |
1.2 国家海洋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概况 |
2 地方海洋生态修复政策概况 |
3 海洋生态修复政策存在的问题 |
3.1 管理政策方面 |
3.1.1 修复立法尚不完善 |
3.1.2 缺少有效的绩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
3.1.3 社会参与度不高 |
3.2 技术政策方面 |
3.2.1 缺少系统科学的修复规划体系 |
3.2.2缺乏系统的修复标准体系 |
3.2.3 缺乏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 |
3.3 经济政策方面 |
3.3.1 缺少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 |
3.3.2 国家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尚未建立 |
4 海洋生态修复政策建议 |
4.1 管理政策方面 |
4.1.1 法律先行 |
4.1.2 制度配套 |
4.1.3 社会参与 |
4.1.4 责任追究 |
4.2 技术政策方面 |
4.2.1 规划引导 |
4.2.2 标准支撑 |
4.2.3 监测评价 |
4.3 经济政策方面 |
4.3.1 资金保障 |
4.3.2 补偿衔接 |
5 结论 |
(10)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监督过失责任:公共安全事故预防的一种特殊指向[J]. 刘军. 政法论丛, 2021(05)
- [2]土地闲置“政府原因”的司法审查[J]. 鲁谷辰.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3]逻辑与进路:行政审批下放制度如何实现地方的有效治理与法治化[J]. 郑琳. 交大法学, 2021(03)
- [4]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法治创新——一个空间视角[J]. 管斌,郭金鑫,管乐之. 经济法论丛, 2021(01)
- [5]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D]. 冯加付.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6]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D]. 王利来.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7]试点省市新高考综合改革方案对比研究[D]. 张硕. 南昌大学, 2021
- [8]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研究[D]. 王瑶.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2)
- [9]我国海洋生态修复政策现状、问题及建议[J]. 陈克亮,吴侃侃,黄海萍,姜玉环. 应用海洋学学报, 2021(01)
- [10]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