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唐震[1](2015)在《网络虚拟财产研究》文中指出网络虚拟财产自“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起就备受学界与实务界关注。它作为新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学界对其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目前学界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应纳入何种法律保护范围及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重要理论问题上存在分歧。现今网络游戏产业年收入超过千亿、网游用户数以亿计,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出现为时不长,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研究并没完全展开与深入。而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虚拟财产发展蓬勃及对民众影响渐深之情况,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属性以及如何保护做进一步研究,同时基于纠纷高发态势与立法缺失导致诸多问题之现状,立法机关应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予以重视,加强立法。法律界也应设法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文章第一部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与财产之关系。远古时代财产主要指“奴隶、牛羊、各类货物”。进入农业社会,土地、房屋开始成为社会非常重要之财产。到近现代,光源、电力、热能等以往人类很难控制之物成为财产,股票、债券、商业标记、各种智力成果也成为非常重要的财产类型。财产随着社会进步始终处于发展变革状态。但财产有其基本属性。有学者认为财产即物。根据罗马法之规定,物可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指的是指的是具备外在物质实体、人类可直接感知之物,无体物指权利。部分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所有财产皆可囊括于物之中。不过权利与物并非同一逻辑层次之概念,且根据不少新兴财产之特点已不太适合纳入物之范畴。为避免逻辑体系混乱,德国物权法已经明确物即有体物。社会发展进步导致财产与物由一致走向分裂。在历史长河中虽然财产形式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它也形成了稳定的属性:客观性、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经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否定论”、“肯定论”之比较分析,兼之以传统财产法理论作为印证,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之基本属性,属于财产。文章第二部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之权利属性。从“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起,学界与实务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权利属性存在很大分歧,兼之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案件裁判不统一之现象。这也让玩家、运营商及法律工作者“困惑”。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理论学说。尤其物权说、债权说支持者甚众。其中物权说内部还分为所有权说与使用权说、典型物权说与准物权说之争。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债权,网络虚拟财产只不过为玩家根据游戏合同要求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之凭证。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玩家智力投入,因此可将其视为智力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之特性新型财产权说认为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新型财产予以保护。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之评析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具有非物质性、期限性不属于物,不宜划入物权法调整范围,又因其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使之区别于债,其产生过程并不具有创造性不能视为知识产品,将其视为新型财产很难解决现实问题。而无形财产体系之包容性与开放性给网络虚拟财产归入该体系提供了条件。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无形财产权范畴不至于给传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体系带来大的冲击,破坏它们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又可以根据其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网络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未与网络游戏“分离”前,它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在其开发制作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判定此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应归属于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而玩家通过游戏或购买使网络虚拟财产脱离原初的“自然状态”,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甚至凭借运气取得网络虚拟财产。考察网络虚拟财产争议问题时,需考量网络虚拟财产所处阶段,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通过架设私服、使用非法外挂等方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侵害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的着作权和财产权。文章第四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典型争议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目前主要的网络虚拟财产争议类型以及其中所涉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界定,此举可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在争议中经常需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目前可供选择与参考的价值确定方式有玩家直接经济投入、交易平台价格、运营商售卖价、中立机构鉴定价以及销赃价等。可上述方式皆存在一定问题或弊端,如将玩家直接经济投入视为网络虚拟财产之价值无法体现玩家投入的时间成本;交易平台价格很难反映稀有极品装备之真实价值;中立机构鉴定法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因此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需依据纠纷类型与特点综合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而探讨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失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个问题: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特殊环境后,本文认为只要受让玩家满足善意以及支付合理对价之条件可以取得失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此制度之建立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第二个问题:本文在分析财产侵权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基础上,认为并非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皆可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如欲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受侵害的网络虚拟财产为具有精神利益之财产;第二,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文章第五部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在前一部分运营商权利义务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游戏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基于虚拟空间之特点、玩家对运营商信赖以及运营商技术能力,游戏运营商应对用户网络虚拟财产承担起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与法理依据进行了阐述。在对运营商设置的游戏注册协议进行分析时发现,多数运营商会设置逃避己方主要义务、加重用户责任之格式条款,由此也产生不少纠纷。笔者认为此类条款应按照合同法第39、40、41条之规定来认定其效力。通过对域外韩、美、日、台、港等国家与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到这些国家与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这类新事物所做之有益探索,其中不少纠纷处理与解决方案值得我国参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争议数额不高,多数纠纷并不复杂之特点,建议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此制度可有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根据上海法院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之经验,可设置类似商品服务在线争议处理模式来对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进行在线“调解”与“仲裁”,此举较为便捷,亦可节省司法成本与当事人维权支出。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已经发展到法律界不可回避之地步。为有效遏制侵权现象,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需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做出及时回应。如果相关工作停滞不前,会让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形成新型社会关系之调整处于被动,也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及社会秩序稳定。
朱代红[2](2006)在《对共同共有的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共有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我国物权立法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对共有的立法编排也正在议事日程中。纵观民法内容的全部,文章对我国共有的立法编排有否定性见解,并且认为用现行共同共有理论解释家庭财产、未分割的遗产和合伙财产的归属性质问题也是牵强的,是不可接受的。文章分为三大部分:首先,本文认为共同共有被安排在物权所有权项下理由并不充分。文章将通过比较的方法证明世界各国对于这样的安排并非是毫无区分的一致。事实上,通过对现行各国立法和理论进行初步的考察,可以直观地看到我国立法、理论和别国立法、理论的区别之处,尤其与法德等国是有明显不同的;其次,文章在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所谓共有的两种基本形态,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初步寻找它们的本质、功能和各自在法效果上不同之处。明确了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实现功能和共同共有的主体制度效果表达功能。最后,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中,笔者将被排除出物权所有权范畴的共同共有用主体思考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具体通过家庭民事主体地位的确立、遗产继承的财团移转思考和部分合伙形态主体地位成立的可行性这三条不同的但又与主体制度相关的途径,使笔者对共同共有作为制度设计在立法编排中存有的必要性产生合理疑问。立法编排上的共同共有可以被否定。即使如此,共同共有所拥有的法效果也能被表达出来。更何况在立法编排上否定共同共有能使共有制度本身更和谐、统一,使家庭制度构建更有力,使在未分割遗产的归属在性质上的解释更流畅,也使对合伙财产归属上的态度更客观、合理。文章虽被分为三个部分,但这三部分始终贯穿着这样一条主线,即虽然文章极力排斥在当前的立法编排中设计共同共有制度,但无论是在民法理论中还是在制度框架内,对于共同共有所表达的效果我们的感受还是真切的,也是无法回避的。因此在对共同共有在立法编排上的予以否定的同时,也需要我们在法效果上正视共同共有所要表达的意思。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编排中否定共同共有的出现的同时,又要使共同共有的灵魂——法效果融入相关制度的设计中。
尹碧波[3](2005)在《企业组织的演变 ——联合产权制度阶段演化论下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交易成本理论从交易的角度论述了企业组织的逻辑起源,即企业组织的性质;企业契约理论,其核心观点是将企业看作“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但是从交易或契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组织的演变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使论述缺乏对企业组织历史起源与演变的描述。所以本文采用一种古典的分析方法,从企业组织的本质属性――生产性这一角度出发来阐述企业组织的演变,并将企业定义为一个以资源、能力与知识为基础的生产性组织。同时也是处于这样的考虑,文章选择联合产权制度的阶段演化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来展开论述。联合产权制度随着企业内部生产力构成要素的重要性与稀缺性的变化,呈现出一种阶段演化性的特点。联合产权制度从基于物质资本资源的联合产权制度阶段演变到以人力资本资源为基础的联合产权制度阶段,再到以组织资本资源为基础的联合产权制度阶段。并以此为分析框架,从历史的、动态的角度重新阐述了企业组织的演变。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资本雇佣劳动而形成的手工工场是企业组织的最初形式,随着人力资本资源凭借自身的谈判势力获取了企业所有权,企业组织演变为由职业化经理控制的现代企业组织,并呈现出扁平化、网络化等发展趋势。在第一章简短的文献回顾之后,第二章,结合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理论、企业产权理论与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了一个联合产权制度的阶段演化论的分析框架,然后在此基础上,第三章,重点阐述了企业组织的演变。本文的最后是一个小结,论述了结合联合产权制度来进行企业组织革新的必要性。
李松龄[4](2003)在《与时俱进的分配理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分配理论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分配理论。这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分配理论 ,是一种被写进宪法、具有合法性的分配理论。不过 ,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还需要通过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深化认识 ,说明其合理性。
李松龄[5](2002)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的需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它的可能性就在于,在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前提下,能够将稀少性概念引入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能够确立非物质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
李松龄[6](2002)在《交换制度的基础》文中研究指明人类社会出现交换的制度安排 ,除了分工和专业化的原因外 ,还有别的不可替代的方面。所有权及其排他性尽管是因稀少性而产生的 ,但却是交换的基本条件 ;交换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是交换得以顺利进行的内在原因。
李松龄[7](2001)在《财产稀少性与所有权丰裕性的矛盾》文中提出财产稀少性内在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稀少性。然而 ,我国公有 制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却是缺乏排他性和具有丰裕性 (所有权人人有份 ) ,形成财产稀少性同所有权丰裕性之间的矛盾。因此 ,我们有必要认识这种矛盾形成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积极创新公有制财产的制度安排
李松龄[8](2001)在《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文中研究说明财产稀少性要求财产必须有效使用。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配置财产 ,公平与效率各不相同。我国的财产制度变革最终选择了能够实现排他性所有权的制度安排 ,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财产。但是由于观念上的障碍 ,财产关系的变革受到一定的影响。只有将稀少性的概念引入传统的价值理论 ,才能从理论上讲清楚制度创新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
李松龄[9](2001)在《具体使用价值与生产要素配置规则》文中指出人们进行生产要素配置是为了获得最大的使用价值 ,要实现这一行为偏好必须在一定规则下采取相应的行为选择。这种规则可以区分为生产要素配置的微观法则与宏观法则 ,它们是在生产力边际递减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要运用劳动价值论说明生产要素配置的微观法则与宏观法则 ,就必须引入具体使用价值的概念 ,并推导出边际递减的变化规律。
李松龄[10](2001)在《劳动价值论的稀少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将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是对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稀少性的认识发展的必然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将稀少性引入劳动价值论 ,我们能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作出了比较圆满的解释。
二、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虚拟财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虚拟财产与财产之关联 |
1.1 网络虚拟财产基础理论 |
1.1.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诠释 |
1.1.2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特征 |
1.1.3 网络虚拟财产之外延 |
1.2 财产历史变革及与物关系探究 |
1.2.1 财产历史变革 |
1.2.2 财产与物关系探究:一致走向分裂 |
1.3 财产属性考察 |
1.3.1 客观性 |
1.3.2 价值性 |
1.3.3 稀缺性 |
1.3.4 可控性 |
1.4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辨析 |
1.4.1 财产否定论 |
1.4.2 财产肯定论 |
1.4.3 传统财产理论对网络虚拟财产之印证 |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考察 |
2.1 问题之由来 |
2.2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理论分歧 |
2.2.1 物权说 |
2.2.2 债权说 |
2.2.3 知识产权说 |
2.2.4 新型财产权说 |
2.2.5 无形财产权说 |
2.3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学说评析 |
2.3.1 物权说评析 |
2.3.2 债权说评析 |
2.3.3 知识产权说评析 |
2.3.4 新型财产权说评析 |
2.3.5 无形财产权说评析 |
2.4 无形财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
2.4.1 无形财产之发展 |
2.4.2 各国对无形财产之态度 |
2.4.3 无形财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
3 网络虚拟财产归属研究 |
3.1 游戏开发商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权 |
3.1.1 网络游戏基本特点 |
3.1.2 网络游戏发展历程 |
3.1.3 网络游戏种类 |
3.1.4 网络游戏及网络虚拟财产开发设计 |
3.1.5 小结 |
3.2 玩家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正当性分析 |
3.2.1 玩家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方式 |
3.2.2 玩家获取网络虚拟财产之付出 |
3.2.3 网络虚拟财产对玩家之意义 |
3.2.4 小结 |
3.3 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非正当方式 |
3.3.1 架设、运营私服 |
3.3.2 制作、使用非法外挂 |
3.3.3 运营私服及非法外挂法律后果 |
4 网络虚拟财产典型争议问题研究 |
4.1 典型争议及双方权利义务界定 |
4.1.1 玩家与运营商之争议及权利义务界定 |
4.1.2 玩家与第三方之争议及权利义务界定 |
4.1.3 小结 |
4.2 争议中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方式及利弊分析 |
4.2.1 玩家直接经济投入 |
4.2.2 交易平台价格 |
4.2.3 运营商售卖价 |
4.2.4 中立机构鉴定价 |
4.2.5 依据销赃的情况来确定价值 |
4.2.6 返还原物回避价值评估 |
4.3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
4.3.1 争议提出 |
4.3.2 国内外法律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 |
4.3.3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背后的利益平衡 |
4.3.4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分析 |
4.4 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4.4.1 问题之缘起 |
4.4.2 财产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必要性 |
4.4.3 网络虚拟财产中是否存在精神利益考量 |
4.4.4 精神利益损失需要达到严重程度 |
4.4.5 小结 |
5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
5.1 游戏运营商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5.1.1 游戏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之缘由 |
5.1.2 网络游戏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 |
5.1.3 游戏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理依据 |
5.2 网络虚拟财产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应受限制 |
5.2.1 网络游戏注册协议 |
5.2.2 格式合同分析 |
5.2.3 小结 |
5.3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现状与评析 |
5.3.1 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与保护 |
5.3.2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比较 |
5.3.3 小结 |
5.4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 |
5.4.1 小额诉讼模式 |
5.4.2 在线争议解决模式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2)对共同共有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共有的考察 |
(一) 罗马法 |
1、罗马法文献译作对共有的编排 |
2、对罗马法时期共有的理解 |
3、罗马法时期共有的特色 |
(二) 法国法 |
1、《法国民法典》对共有的立法编排 |
2、对法国法上共有的理解 |
3、法国民法上共有的特色 |
(三) 德国法 |
1、《德国民法典》对共有的立法特色 |
2、对德国法上共有的理解 |
3、德国民法对共有分类的特色 |
(四) 台湾地区民法 |
1、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共有的立法编排 |
2、对台湾地区民法上共有的理解 |
3、台湾地区对共有立法编排的特色 |
(五) 其他国家和地区民事法典相关规定综述 |
(六) 英美立法和理论中相关概念综述 |
(七) 小结 |
二、共有类型异化和功能分化 |
(一) 共有类型异化——典型共有类型的异源性 |
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源起 |
2、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内涵的理解 |
3、共有类型的比较和异化 |
(二) 按份共有的性质归属和功能分析 |
1、按份共有客体的统一性与权利的分离性 |
2、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实现功能 |
(三) “共同共有”的性质归属和功能分析 |
1、“共同共有”主体关系的特殊性和权利的不可分割性 |
2、“共同共有”表述下的主体制度效果的表达 |
三、现行学说“共同共有”三种形态的主体反思 |
(一) 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主体思考 |
1、对家庭财产的理解和界定 |
2、对家庭财产和非家庭财产的区分及其意义 |
3、家庭财产所有权主体——“家” |
4、家庭财产“共同共有”之否定 |
(二) 财团在主体间的转移——遗产“共同共有”观点的主体方法思考 |
1、现有学理对共同继承时未分割遗产归属性质的认识 |
2、遗产继承过程的本质属性学说和契约社会中的内涵 |
3、遗产继承分割过程新视角:财团移转 |
4、财团移转新视角下未分割遗产“共同共有”之否定 |
(三) 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的主体方法思考 |
1、合伙财产的各国立法、理论比较分析 |
2、对合伙财产“共同共有”观点的主体方法思考 |
3、合伙财产归属“共同共有”统一适用之否定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3)企业组织的演变 ——联合产权制度阶段演化论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选题意义与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方法与范围的界定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
四、本论文的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企业组织演变的文献综述与评介 |
第一节 传统经济学对企业组织问题的忽视 |
第二节 现代主流企业理论与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理论对企业组织演变的论述 |
第三节 组织管理理论中的企业组织演变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企业组织演变分析框架的构建—联合产权制度阶段演化论 |
第一节 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
第二节 为什么要结合产权制度来分析企业组织的演变 |
第三节 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演进——联合产权制度及其阶段演化 |
第三章 企业组织的演变 |
第一节 古典企业组织的形成:手工工场制的出现 |
第二节 现代企业组织的形成: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分离 |
第三节 企业组织的未来形式与联合产权制度 |
第四节 我国企业组织革新——联合产权制度下的建议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
(6)交换制度的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言 |
二 生产力基础:分工 |
三 所有权基础:排他性所有权 |
四 价值论基础:价值与使用价值 |
五 结论 |
(7)财产稀少性与所有权丰裕性的矛盾(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财产稀少性对所有权制度安排的内在要求 |
三、财产稀少性同所有权丰裕性的矛盾及其形成原因 |
四、财产稀少性同所有权丰裕性矛盾的危害 |
五、结论 |
(8)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1 财产稀少性与财产的有效配置 |
2 我国财产制度变迁的过程 |
3 制度变革中的观念性障碍 |
4 结论 |
(9)具体使用价值与生产要素配置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具体使用价值的概念 |
二、生产要素配置的微观法则 |
三、生产要素配置的宏观法则 |
四、生产要素市场配置的制度安排 |
五、结论 |
(10)劳动价值论的稀少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识劳动价值论中稀少性问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二、劳动价值论的稀少性问题研究 |
三、对制度变迁中稀少性问题的认识 |
四、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虚拟财产研究[D]. 唐震. 武汉大学, 2015(07)
- [2]对共同共有的反思[D]. 朱代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02)
- [3]企业组织的演变 ——联合产权制度阶段演化论下的分析[D]. 尹碧波. 湘潭大学, 2005(04)
- [4]与时俱进的分配理论[J]. 李松龄.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3(02)
- [5]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A]. 李松龄. 纪念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十周年理论研讨会专辑, 2002(总第162期)
- [6]交换制度的基础[J]. 李松龄.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2(01)
- [7]财产稀少性与所有权丰裕性的矛盾[J]. 李松龄. 山东社会科学, 2001(06)
- [8]财产稀少性与财产制度变革[J]. 李松龄. 株洲工学院学报, 2001(06)
- [9]具体使用价值与生产要素配置规则[J]. 李松龄.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05)
- [10]劳动价值论的稀少性问题研究[J]. 李松龄. 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