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化问题浅议(论文文献综述)
李敏洁[1](2020)在《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社会的运行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需要司法官作为基础力量进行推进。在生活中的具体案件和法律制度之间,司法官是其中介,这样才使得冰冷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实际发生联系。因此,没有司法官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架构。本文以民国初年(1912-1928)司法官职业化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史料为依据,根据民初在报刊所颁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分析关于司法官制度的内容。研究在民国初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之后推行的新式司法官制度改革,对完善司法官制度和推动审判独立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是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了解相关界定和概念,并从当时的社会环境分析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从宪政基础、当时对领事裁判权废除的呼声以及教育,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述,对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进行一定的了解。中国传统的司法机构设置几乎形同虚设,最终都要听命于皇权,行政与司法也没有分开,当时并没有审判独立的概念,通过清末改革将司法从行政权中脱离,至民初的继承和发展,近代化的司法独立初见端倪。后经过出台一系列制度法规和规定,使司法官制度设计也更加完善,司法官的社会地位逐渐确立,独立审判的权力也得到了加强,并且民初司法官制度的发展也是在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呼声中,成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而法律教育也会促进司法官制度的发展,因为法律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的职业选择和倾向,对司法官考试有直接作用。而且司法官考选与教育是分不开的,考试内容和程序不断调整,将胜任司法官的条件以考试为定制,也对司法官制度建设提供了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第二章是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发展是其所追求的目标,制度性规定形成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的框架。通过收集史料和着作,从三大制度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即民初司法官选任、保障和惩戒监督制度,来展现民初司法独立的过程,不仅对维护司法权威有重要价值,还对司法官职业化发展有推动作用。在考选培训制度方面,主要简单介绍民初司法官考试所依据的法律,从《法院编制法》到《司法官考试令》一步步的完善制度规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件为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础,接着具体分析了司法官的考选形式和考试内容以及考核机构。通过对司法官准入制度的分析,对当代法官的考选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民初的司法官保障制度也是对司法官身份地位的认可,保障其独立性。从任职、地位、薪俸以及退休抚恤的制度设计来看,为司法官提供了较多保障,加之不得随意停职和减俸的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浓厚的民初也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支持,为司法官解除了生活后顾之忧,更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第四章是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在司法官考核监督制度中,根据司法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对民初司法官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承认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为激励司法官工作热情提供了推动力,但也存在过于理想的构建。因此在1915年出台了的《司法官惩戒法》对司法官的惩戒事由和处分方式进行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五章是对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评价。在如此周密的制度设计下,现实运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局限性和弊端,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要进行客观的评价。在民初司法官制度设计以来,经过对司法官考选制度、保障制度和监督惩戒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增强,也为建立一支高素质司法官队伍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它之所以在如此周密的司法官制度设计之下,还未建立起一支现代化司法理念的法官队伍,是因为其制度设计仍然存在某些缺失。考试为凭的考选机制对教育的冲击,以及刻意提高司法官待遇、法政学校兴盛,导致学习法律专业人员蜂拥,学员质量下降。而且当时在关于司法官的保障制度方面,号召高薪养廉,与当时民初司法经费匮乏相矛盾,许多司法培训场所被撤销。司法官的官等与薪俸不对等,导致司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并没有达到司法官制度创设的目的,司法功能政治化。没有实现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成功转型。因此,对民初司法官制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我们现代法官制度建设有所启示。
王成财[2](2019)在《中国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法官群体的规模和构成的复杂性,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难以相比的。(1)对这一庞大且特殊的职业群体进行员额改革和治理,不仅需要超凡的勇气和魄力,更需要充分的正当性证成及科学的实践把握。而中国法官员额制的最终确立,无疑直接得益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到2014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历时十五年的反复酝酿研究最终将法官员额制推到了改革前台;从2014年上海率先拉开员额制改革试点大幕,到2017年员额制改革在全国3500多家法院全面完成,持续三年的改革让中国法官群体规模从21.2万缩减到了12.5万。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建构和改革,无论是广度、深度、难度,还是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等方面,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都是罕见的。毫无疑问,中国经历了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官管理制度的巨大变革。事实上,法官员额制改革本质上就是一场深刻的法官人事制度变迁,意在通过持续改善审判人力资源配置和审判队伍结构来提升审判绩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何况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精细的系统工程。即便法官员额制改革本身依靠内在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外在的强劲政治经济驱动,以一种“超附加”设定的方式推进,力求最大程度增加员额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在中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语境下,其始终是作为一种回应性和后续性改革,员额制改革并非是一把“万能钥匙”,它的作用力总是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限度,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多问题和矛盾复杂纷呈的局面。同时我们还应理性看到,相较于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中国当前的法官员额制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经验不足、远未成熟,一些有悖于改革目标的行为趋势不时浮现,特别是39%的员额比例红线在快速调整法官员额结构的同时,其内涵的单一性特征衍生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虽有明确比例,但编定精准度不高;虽有人员分类,但分类管理尚不健全;虽有人员配比,但审判团队组建受限;虽有人员分工,但协同治理机制缺失。这实际上已表明,研究法官员额制的基本理论及其运行机理,仍需一个理性思考和深度论证的过程。尤其是在员额改革初步完成之后,找准法官员额制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定位和契合点,系统总结和反思中国语境之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动因、路径、成效以及待完善之处,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创新性和实践指导价值。为此,有必要围绕“员额制改革究竟应当以何种样态和方式优化配置现有的中国司法人力资源”这一核心命题,以宏观的国家治理和微观的司法人事管理“双重视角”,概括总结法官员额调控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机理,结合社会司法需求和地方试点实践,归纳法官员额制的现实依据,梳理我国司法人事制度历史和历次较大规模的动态调整经验,对改革试点和法官员额的顶层设计展开定性分析,抽取员额关系对员额结构的稳定程度进行判定,并通过改革前后心理分析、域外员额管理比较,进而深入剖析影响法官员额制调整的相关因素,最终提出完善法官员额治理的策略安排和具体举措。在上述思路指引下,本文拟对法官员额制的理论、历史、动因、目标、路径、障碍、风险和对策等关键问题逐次进行阐述。第一,通过对法官员额制进行整全式的透视和解析,学理化呈现出法官员额制的基本原理、价值取向、理想效应、应然特征和评判标准,分析法官员额制本身的限度,揭示法官员额制意图实现法院组织结构、人员结构、功能结构的网络化治理形态机理,提出法官员额制的逻辑起点在于法官管理的现代化,亦即通过规范审判权运行与优化司法人力资源两者有机结合方式实现有效的员额治理,以此证成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以员额关系、员额结构、员额治理形态为主线,省察法官员额制的源起和流变,试图立体把握政治社会变迁下我国法官管理蕴藏的本土性资源与现代性因素,进而探寻员额制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脉络,并从现行制度文本中寻求法官员额制的表达范式,厘清我国法官员额制本身的框架体系和试点样态,发掘其制度渊源和文化土壤,为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历史根基。第三,立足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紧扣法官员额比例红线的划定与执行,着重对上海、广东、海南、北京等四个省份试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探究改革前后各类群体不同心理表征及其背后成因,力求语境化地理解员额制改革的境遇和难点,在此基础上分析改革在技术和接纳层面衍生的各种问题和可能招致的风险,形成对试点改革的总结反思和理性体认。第四,以全球视野和比较方法来考察和理解法官员额制,选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挖掘域外法官员额图景以及员额制演变过程,并加以相对系统的类型化归纳,梳理域外法官员额制的共同特征和主要成因,掬取有益的员额管理实践经验,以此检视和反思我国法官员额框架体系和治理模式,为下一步员额制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尽可能多的路径和方法。第五,根据司法规律和中国国情确定法官员额的基本原则,侧重分析法官员额制的策略安排、优先顺序以及具体实施,从有效整合改革利益关系、价值取向、激发内生动力等角度,提出要善用大数据提升员额精准度、拓展员额比例红线承载力、适时制定全国法官员额法、细化中国特色法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法官员额评鉴机制等具体举措,并从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的角度,提出未来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应聚焦完善员额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突破现行体制机制性障碍,逐步推行结构性、格局性、开放性改革的构想。
王晰[3](2018)在《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人是制度运行的决定性因素,检察官是检察制度的运行主体,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践行者和操作者。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法律监督效果,必须构筑起一整套科学、规范、系统、完备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以锻造和培养一支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业化、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既具有其他国家检察教育的一般特征,又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教育特征。新时代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目标、新任务和新要求。顺应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深入研究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这一重大课题,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官继续教育理论研究体系,极具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深入研究。文中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深入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和外部保障机制;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各项改革实践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助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创新、改革和发展。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与价值考量。该部分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研究思路,分析了我国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和职权嬗变,特别关注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相关基础理论,从思想政治教育学视角重点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以及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学定位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层次,论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和种类、检察官素质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同时,从法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等多个视角进行考察,将检察官继续教育目标分为宏观总体目标、中观职业目标、微观个体目标三个层面,又细化为目的价值、功能价值和人本价值三个维度。基于价值分析,从其提升个体素质、检察官职业化形成、促进法律实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法治中国等不同视角,着重阐述了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存在意义和功能作用,将其作为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支撑;第二部分(第三、第四章),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域外考察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脉络,以及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先以历史研究方法为基本方法,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发展历程进行了线性的时间梳理和归纳,又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基本模式进行了比较性考察,通过对我国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建设成就与实践经验的比较,辩证的借鉴域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向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针对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从教育实践中系统性地总结和归纳了当前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不足和成因,为更好地探讨如何推动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奠定现实基础;第三部分(第五、六、七章),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发展。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受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为此,从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外部保障以及与其他教育的衔接等多个方面对其目标理念、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师资组建、基础保障、合作交流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深入地阐述。同时,结合新时代理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等新实践对其改革、完善和发展进行了前沿性探讨,力图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改革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
张蕊[4](2018)在《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紧密相关,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发展必将产生对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需要,国家审计职业化又将促进国家审计的发展并推进国家善治。目前,虽然我国的审计职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进展不够明显,且仍处于起步阶段,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定位、模式选择、路径设计等方面尚缺少系统性的思考。本文借鉴国外和国内其他行业职业化的成功经验,结合问卷调查的结果,在了解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搭建出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管理体系,丰富了国家审计的理论成果,并为推动国家审计职业化提供现实指导。本文首先界定了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相关概念,然后从运行环境、运行模式、总体目标和核心内容四个方面阐述了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理论要素,从官僚制理论和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角度剖析了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随后借鉴美国、法国、德国审计职业化以及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会计行业职业资格认证管理的成功经验,拓展了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构建的思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针对山东省审计机关开展调查,通过数据分析描述出目前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构建出由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考核和职业退出组成的国家审计职业化运行机制和由法律保障、监督保障、安全保障、权力保障、组织保障构成的国家审计职业化保障机制。两大机制相互协作,共同构成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本文创新点表现为:以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础理论为切入点,通过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获取审计职业化实践经验和数据,据此搭建出包括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形成了针对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系统性理论成果,在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采用上有所创新。
李由[5](2016)在《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法官员额制,是推动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是提高司法能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建立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离不开对法官员额制的稳妥推进和员额制背景下相关配套措施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它对清除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伴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深入而出现。一方面,许多国外的司法改革经验在国内的改革的适用中遇到本土化问题。另一方面,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势必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破除利益格局藩篱,稳妥有效的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成为课题。本文作者一方面对国内外文献的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和经验,以期对我国法院员额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此同时,笔者通过深入基层法院调查研究,收集现阶段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将地方法院“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以期为法官员额制改革提供改革实践的参考依据。通过基层走访和调查,笔者总结了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推进过程存在的员额制的标准,遴选机制、人员流向和退出机制等四个方面主要问题。其中法官员额制的标准问题是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前提和框架。法官入额遴选机制则关乎法官队伍精英化、职业化的推进。人员流向和退出机制则是改革过程中保持法官队伍稳定、减小改革阻力与困难的关键之所在。四个问题关乎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对司法体制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结合国内外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论和基层改革执行者的改革实践经验,针对四个主要问题分别提出了解决建议。建议既涉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制度性建设,也关乎地方法院改革执行者的现实问题的处理。既有从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也有从微观层面的执行办法。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提供了参考。总之,本文基于对改革试点法院的调研结果,结合国内外法官员额制的实践经验与理论,对当前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解决建议。希望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尽绵薄之力。
刘启静[6](2014)在《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表明法官职业化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长久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认清审判权的特点,没有建立起符合审判权特点的法官职业化群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官的职业素质和司法能力要求更加专业。如果法官职业制度不完善、职业水平不提高,法官就不能履行自身职能,还可能会阻碍法治社会进程。所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目标。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步骤和时间,并就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政策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等8个方面的司法改革核心内容。其中,对法官管理模式、减少法院人才流失等问题,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由此可见,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法院人事管理改革将围绕着法官职业化来展开。本文通过运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进行探析。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法官职业化的特点和价值的介绍,论述了现代法治理念下法官职业化的内涵。法官的独立性、趋同性、专业化、经验化以及法律信念都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特点。推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的司法价值,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提高诉讼效率。第二部分回顾了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历程。虽然法官职业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我国在法官职业化建立中仍然面临比较多的问题与障碍,如外部环境和内部体制的干预,各种地方特权和部门保护主义产生的层层阻力,与审判权相违背的各种制约与监督,部分司法权趋向行政化等等。法院没有完备的内部机构体制,只是采用了行政体制的框架和运行模式,缺乏职业保障制度,这样不但不能为法院招贤纳士,法官队伍的稳定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导致了法官队伍的人才流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根据上述关于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理论阐述与实证分析,提出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建议和措施,通过建立司法独立体制、法官选任和法官培训制度的职业化、法官独立的制度与物质支持、构建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机制,破除陈旧观念和不合时宜的制度规定,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从而更好地履行司法审判权,树立法律威严。最后结语部分展望了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前景,只有坚守信念才能抓住机遇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胡建刚[7](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认为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李娟[8](2013)在《中国当代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当下的司法队伍中,女性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表现出了较为凸显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力。从数量上看,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尤其在一线审判业务岗位上的女法官们更是表现出了较强的发展态势;从质量上看,伴随着优秀女法官们的层出不穷,女性法官们的法官职业化水平也日益受到了来自官方层面和民间层面的认可和支持。本篇论文以“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为研究对象,基于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详细、客观、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了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结构状况及其特点、性别差异和审判优势、功能作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一是为全面的认识和把握中国当下的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现状、性别差异和存在的问题等提供客观的实证支撑;二是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中国当下的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在中国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地位、影响和作用提供理论指导;三是为全面、客观的优化和改进中国当下的女性法官职业群体乃至整个法官队伍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的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如下: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起到开篇引题的作用。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问题、研究价值、研究综述、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以及研究中的难点和不足。第二章为基本理论部分,起到高屋建瓴之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阐述了本文研究所立足的理论视角,即性别和性别差异理论、社会分工和法官职业理论、功能主义理论。二是界定了本文研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即法官、女性法官、中国女法官。为本文研究和分析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奠定理论基础和概念基础。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笔者以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互联网信息搜集为主要调查方法而进行的社会调研的基本概况,其目的在于证实本篇论文所依赖的实证资料的可信性和可供参考性。第四章至第七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第四章和第五章都是基于依据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而得来的调研资料而对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所进行的实证研究。这种研究既是基于调研资料对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现状(基本结构现状、性别差异)所进行的一种描述,又是基于基本理论对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现状所进行的一种评价。这两章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为科学的认识和把握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提供实证支撑;二是为科学的改进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提供认识论基础。具体而言:第四章侧重从宏观层面把握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现状:一方面介绍了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结构现状,涉及规模现状、质量现状、层级分布、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结构、主审案件类型、男女法官性别比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另一方面又对这一基本结构现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进行了总结与分析,主要涉及到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规模、质量、性别结构和地区差异等方面。第五章侧重从微观层面把握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性别差异,即用大量的笔墨介绍了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所凸显出来带有女性性别特点的外部差异、内部差异和审判优势。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与男性法官相比,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所具有的能够凸显女性性别特点的外部差异,主要涉及到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差异;二是女性法官职业群体自身所凸显出来的内部差异和基本分类;三是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在司法实践中凸现出来的审判优势。第六章则立足于中国即有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立足于中国社会的本土化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从司法系统和法治系统两个层面,分别阐述了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第七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作角色与家庭角色冲突、在法院权力关系中的劣势地位、中国优秀女法官不合理的评价机制以及女法官们表现出来的消极性心理特征等四个方面。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抓住问题的本质,不仅要从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环境两个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且还要对女性法官们进行分类管理和优化。
刘政[9](2012)在《能动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能动司法的理论诠释入手,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理,在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点研究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与价值取向,并以民事司法为视角,提出了相应的适度能动司法改革对策。首先,论文考察国内外关于能动司法的研究状况,从体现与时俱进、体现以人为本、体现求真务实等3个方面,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从能动司法目标的确定性,能动司法主体的特殊性、能动司法方式的协调性、能动司法姿态的主动性等方面,勾勒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外在要求,及其在法律层面、政治层面、司法层面的研究意义,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向,提出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其次,论文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目标、司法理论、司法主体等方面的主要差异;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在宪政根基、哲学基础、司法实践等方面的主要差异。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遵循司法规律、立足不同国情、注重力量平衡等方面,总结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3点启示。为践行能动司法进行了理论铺垫和思想准备,提出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三,论文围绕践行能动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阐述了法官群体素质与践行能动司法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重要作用及其素质构成,着重提出了能动司法视角下法官职业道德养成的若干构想。包括,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体系的方向,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起来,综合培养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意见;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体系的方向,提出了通过完善法官职业准入、推进职务遴选、建设交流轮岗、履职考核和强制退出制度,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制约体系的方向,提出了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与法院外部监督制约结合起来,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效果的意见。其四,论文从实现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独立、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深入研究了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从法院行政主导、社会管理创新、优质法官群体等方面具体分析了践行能动司法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以体现中国特色和坚持适度掌握为核心,提出了在中国践行适度能动司法的制度模式。文章还围绕如何践行适度能动司法这个制度模式,从努力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平衡,实现司法激进与司法渐进的平衡,实现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的平衡等方面,阐述了需要切实把握好的几对关系。并深入分析了适度能动司法可能产生的风险,从遵循法律原则、司法宗旨、司法权限、司法规律等方面,着重提出了适度能动司法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最后,论文以民事司法为视角,运用适度能动司法的观点,重点研究了我国一些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深入分析其制度缺陷和存在问题的同时,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高度,分别提出了通过能动司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包括:在推进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将公共政策融入司法解释、建立判例司法解释制度;在推进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案便民制度、改革民事保全制度、完善立案救济制度、建立立案公开制度;在推进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扩大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建立科学能动的认证制度、改革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在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拓宽司法救助的领域、完善司法救助的机制、强化司法救助;在推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丰富强制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和解机制、改进悬赏执行方式、改善执行外部环境。
刘冰[10](2012)在《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文中研究表明伴随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的程度也日趋加深,对法官队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对于加快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至关重要。本文从法律职业特征的角度出发,重新界定了法官职业化的含义,并结合近十年法官职业化取得的成果以及现阶段遇到的问题,详述了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意义,并且对如何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实现司法独立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此同时,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也是法治文明得以宣传的过程,所以说通过对法官职业化问题的研究,可以引发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而动员社会各界都参与到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来,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奏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新篇章。
二、法官职业化问题浅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职业化问题浅议(论文提纲范文)
(1)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价值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创新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中的创新之处 |
(二)本研究拟釆取的方法 |
第一章 民初司法官制度的概述 |
一、概念的界定 |
(一)民初时间的限定 |
(二)民初司法官的内涵 |
(三)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的法律概念 |
二、民初司法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审判独立的宪政基础 |
(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 |
(三)法律教育的兴盛 |
小结 |
第二章 司法官考选培训制度 |
一、司法官考试的法律依据 |
二、司法官选任 |
(一)司法官考选形式 |
(二)司法官考试的内容 |
(三)司法官选任考核机构 |
三、司法官培训制度 |
小结 |
第三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的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的任职保障 |
(二)司法官职业地位之保障 |
二、司法官的物质保障制度 |
(一)司法官薪俸保障 |
(二)司法官退休抚恤保障 |
小结 |
第四章 民初司法官的考核与监督制度 |
一、司法官考核制度 |
二、建立司法官惩戒制度 |
(一)对司法官惩戒的法律依据 |
(二)对司法官惩戒处分及事由 |
(三)建立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五章 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评价 |
一、对维护司法权有重要价值 |
(一)依法独立审判意识增强 |
(二)法官队伍职业素养提升 |
(三)新式司法机关设置规模扩大 |
二、司法官职业化制度设计的缺陷 |
(一)司法官考选对教育的冲击 |
(二)司法官保障与民初经费匮乏的矛盾 |
(三)司法官考核监督在实践中的脱节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五节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法官员额制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员额”的内涵辨析 |
一、“员额”的词义解释 |
二、“员额”与“编制”的区别 |
三、“员额关系”、“员额结构”与“员额治理” |
第二节 员额制的核心要义 |
一、逻辑起点:法官职业的现代化治理 |
二、关键环节:优化现有审判人力资源 |
三、目标指向:应然状态下的效应分析 |
第三节 员额制的限度分析 |
一、路向分析:以“法院管理”范畴为限 |
二、限度分析:制度安排的“结构性制约” |
第四节 员额治理的标准度量 |
一、自然属性勾连 |
二、应然评判标准 |
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官员额制的历史嬗变 |
第一节 古代司法职官制度探究 |
一、古代司法职官制的源起 |
二、古代司法官的职数管理沿革 |
三、古代司法官的员额治理形态 |
第二节 近代法官员额管理机制考察 |
一、清末法官员额制的诞生 |
二、民国政府法官员额的波动 |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官员额的确立 |
四、近代法官员额关系的诞生与断裂 |
第三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行政编制梳理 |
一、建国后法院组织系统的重建与更迭 |
二、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法院编制流变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政法专项编制实践 |
一、政法专项编制的产生 |
二、政法专项编制的连续增长 |
三、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控 |
第五节 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提出与构建 |
一、制度文本之变:从定编、定员到员额 |
二、框架模型建构:分类管理下的比例约束 |
三、制度施行策略:“超附加”设定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反思 |
第一节 员额比例红线的选择与执行 |
一、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法官员额比例红线 |
二、比例红线的试点执行——以四省(市)为例 |
第二节 员额比例红线的心理因素分析 |
一、改革得失下的认同与服从 |
二、内在欲求与外在现实的冲突 |
三、不同改革群体的利益之“困” |
四、改革内生性动力的耦合与分离 |
第三节 员额比例红线衍生问题及其风险 |
一、红线的单一性所衍生的问题 |
二、可能招致的改革风险 |
第四节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理性体认 |
一、法官职业化的“成长烦恼” |
二、管理体制改革的“围城心态” |
三、顶层设计的“卡尔多改进” |
四、员额效应的“全域支撑” |
小结 |
第四章 域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官员额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员额制的综合图景 |
一、英国——法官员额制的起源地 |
二、美国——法官员额精细测算地 |
三、加拿大——员额多重算法集成地 |
四、德国——案件数量定员示范地 |
五、法国——法官定额培养形成地 |
六、日本——法官员额立法代表地 |
七、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官员额制 |
第二节 域外法官员额制的共性 |
一、普遍采取立法先行的策略 |
二、维系法官作为现代社会法律职业的特性 |
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
四、员额背后充足的人力资源支撑 |
第三节 域外员额制实践经验启示 |
一、法律秩序:理性化的路径导向 |
二、生成语境:历史化的司法传统 |
三、法院管理:聚焦化的空间载体 |
四、改革进程:系统化的精细工程 |
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法官员额制的对策 |
第一节 员额制迈向成熟的基本思路 |
一、员额制定型的基本原则 |
二、员额结构的调试和完善 |
三、完善改革的初步思路 |
第二节 法官员额制的机制优化 |
一、善用大数据提升员额精准度 |
二、拓展员额比例红线承载力 |
三、适时制定全国法官员额法 |
四、细化中国特色法官分类管理 |
五、完善法官员额动态管理机制 |
六、探索建立法官员额评鉴机制 |
第三节 员额制配套制度体系 |
一、构建案件分流体系 |
二、精简法院内设机构 |
三、完善员额保障体系 |
四、深化教育培训改革 |
小结 |
结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的目标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内容框架 |
五、研究重点和难点 |
六、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二)本课题的创新之处 |
七、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学理考察 |
一、检察官及其职权的涵义 |
(一)检察官概念的界定 |
(二)检察官职权的构成 |
(三)检察官之于法治国家的意义 |
二、检察官的素质构成解读 |
(一)检察官素质的基本涵义 |
(二)检察官素质的构成层次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概念范畴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涵义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征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种类 |
四、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基本特质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主导——“党的领导”和“法律监督”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模式——“先选后训”和“统考分训”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容——“检察教官”和“技能实战” |
五、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定位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与大学法学学历教育 |
第二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价值考量 |
一、宏观总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的价值 |
(一)社会正义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法律实现维度下的目的性考量 |
二、中观执法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功能价值 |
(一)法治国家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二)检察官职业化目标下的功能性考量 |
三、微观个体目标——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人本价值 |
(一)立德树人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二)个体素质目标下的人本性考量 |
第三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及域外考察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脉络 |
(一)艰难曲折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快速起步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全面发展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四)日益精细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继续教育 |
三、域外检察官教育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特点 |
(二)域外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借鉴 |
第四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我国检察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教育目标界定尚不清晰 |
(二)教育运行体制还不科学 |
(三)教育内容体系仍不系统 |
(四)教育质量效果有待提高 |
(五)教育重点层次不够明确 |
二、影响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因素 |
(一)法律职业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二)外部环境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三)师资力量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四)培训体系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影响 |
第五章 健全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内部运行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目标设置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课程体系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学方式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和质评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师资建设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质量评价 |
第六章 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外部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实施保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法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组织保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物质保障 |
(四)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机制保障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际交流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国内合作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教育衔接 |
第七章 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新时代变化和发展前瞻 |
一、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发展 |
(一)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态势 |
(二)检察官继续教育的走向 |
二、新时代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 |
(一)新时代理论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二)人员分类管理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监察体制改革下对检察官继续教育的探索与期望 |
三、检察官继续教育实践的再思考 |
(一)理念的现代化是目标导向 |
(二)实施的法制化是前提条件 |
(三)形势的时代化是基本动力 |
(四)培训的科学化是行为标杆 |
(五)师资的精英化是实现桥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职业化的研究 |
1.2.2 关于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研究 |
1.2.3 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基础理论 |
2.1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概念界定 |
2.1.1 职业与职业化 |
2.1.2 国家审计职业化 |
2.1.3 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 |
2.2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理论要素 |
2.2.1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运行环境 |
2.2.2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运行目标 |
2.2.3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运行模式 |
2.2.4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核心内容 |
2.3 理论基础 |
2.3.1 官僚制理论 |
2.3.2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章末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职业化的经验借鉴 |
3.1 国外审计机关职业化的经验借鉴 |
3.1.1 美国审计职业化 |
3.1.2 法国审计职业化 |
3.1.3 德国审计职业化 |
3.2 国内相关行业职业化的经验借鉴 |
3.2.1 国内法官职业化 |
3.2.2 国内会计职业化 |
3.3 经验启示 |
3.3.1 职业化改革模式的启示 |
3.3.2 职业化管理制度的启示 |
章末小结 |
第4章 国家审计职业化现状分析 |
4.1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发展历史 |
4.1.1 职业准入 |
4.1.2 职业培训 |
4.1.3 职业考核激励 |
4.1.4 职业退出 |
4.2 国家审计职业化现状的调查问卷分析 |
4.2.1 研究思路和数据取得 |
4.2.2 可行性分析 |
4.2.3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现状分析 |
4.2.4 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统计分析 |
4.3 结论 |
4.3.1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成绩 |
4.3.2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问题 |
4.3.3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建议 |
章末小结 |
第5章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运行体系 |
5.1 职业准入 |
5.1.1 职位类别划分 |
5.1.2 .职业资格设置 |
5.1.3 考录程序设计 |
5.2 职业培训 |
5.2.1 教育对接 |
5.2.2 菜单式培训 |
5.3 考核激励 |
5.3.1 考核规范 |
5.3.2 晋升激励 |
5.3.3 薪酬激励 |
5.4 职业退出 |
5.4.1 实施聘任制 |
5.4.2 引入淘汰制 |
章末小结 |
第6章 国家审计职业化的保障机制 |
6.1 法律保障 |
6.2 监督保障 |
6.3 权力保障 |
6.4 安全保障 |
6.5 组织保障 |
章末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和未来展望 |
7.2.1 研究不足 |
7.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和评析 |
三、选题意义和目的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内容安排 |
六、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与法官员额制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官的概念 |
二、法官的职业特点 |
三、法官员额制的概念 |
四、法官员额制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
一、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的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的主要问题 |
一、法官员额制的标准问题 |
二、法官员额制下的法官选任问题 |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过程中的人员流向问题 |
四、法官员额制下的退出机制问题 |
第四章 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过程中主要问题的解决建议 |
一、法官员额制的标准问题的解决建议 |
二、法官员额制下的法官选任问题的解决建议 |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过程中的人员流向问题的解决建议 |
四、法官员额制下的退出机制问题的解决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什么是法官职业化 |
(一)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特点 |
(二)法官职业化的司法价值 |
二、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问题与困境 |
(一)法官管理行政化问题 |
(二)法官管理地方化问题 |
(三)法官裁判权受干预问题 |
(四)法官低质化问题 |
(五)法官身份认同缺失 |
(六)法官职业保障缺失 |
(七)法官职业化与社会化的博弈 |
三、法官职业化改革的远景与出路 |
(一)建立司法独立体制 |
(二)法官独立的制度与物质支持 |
(三)法官选任的职业化 |
(四)法官培训制度的职业化 |
(五)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当代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价值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1.2.1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性别特点和差异研究 |
1.2.2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
1.2.3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功能与作用研究 |
1.2.4 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基本特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1.4.1 问卷调查法 |
1.4.2 深度访谈法 |
1.4.3 文献分析法 |
1.4.4 补充说明 |
第五节 研究创新 |
1.5.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 研究结果的创新 |
第六节 研究难点与不足 |
1.6.1 研究难点 |
1.6.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基本理论 |
2.1.1 性别和性别差异理论 |
2.1.2 社会分工和法官职业化理论 |
2.1.3 功能主义理论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2.2.1 法官 |
2.2.2 中国法官 |
2.2.3 中国女法官 |
第三章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调研基本概况 |
第一节 问卷调查基本概况 |
3.1.1 样本抽样说明 |
3.1.2 样本的地区分布 |
3.1.3 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深度访谈基本概况 |
3.2.1 样本抽样说明 |
3.2.2 样本的地区分布 |
3.2.3 基本内容 |
第三节 官方网站和报纸资料搜集基本概况 |
3.3.1 官方网站和报纸类型 |
3.3.2 信息的基本内容 |
3.3.3 信息分析与整理 |
第四章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基本现状 |
第一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结构现状 |
4.1.1 规模 |
4.1.2 质量 |
4.1.3 层级分布 |
4.1.4 年龄 |
4.1.5 受教育程度 |
4.1.6 婚姻 |
4.1.7 主审案件类型 |
4.1.8 性别比例 |
4.1.9 工资待遇 |
第二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基本特点 |
4.2.1 规模的不断扩大 |
4.2.2 质量的不断提高 |
4.2.3 性别结构的失衡与优化并存 |
4.2.4 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
第五章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性别差异和审判优势 |
第一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外部差异 |
5.1.1 外部差异的基本内涵 |
5.1.2 外部差异的积极性表现 |
5.1.3 外部差异的消极性表现 |
第二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内部差异 |
5.2.1 内部差异的基本内涵 |
5.2.2 内部差异的基本内容 |
5.2.3 专业知识型女法官和传统知识型女法官 |
5.2.4 未婚型女法官 |
5.2.5 已婚型女法官 |
5.2.6 领导型女法官和非领导型女法官 |
第三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在司法审判中的优势 |
5.3.1 庭审语言优势 |
5.3.2 调解优势 |
5.3.3 在特殊案件中的审判优势 |
5.3.4 廉洁司法优势 |
第六章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功能 |
第一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功能基本概述 |
6.1.1 功能的特殊性 |
6.1.2 功能的系统性 |
6.1.3 功能的辩证性 |
第二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积极功能 |
6.2.1 在司法系统中的积极功能 |
6.2.2 在法治系统中的积极功能 |
第三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的消极功能 |
6.3.1 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形象的塑造 |
6.3.2 不利于现代化法律理念的塑造 |
第七章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
第一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存在的问题 |
7.1.1 工作角色与家庭角色的冲突 |
7.1.2 在法院权力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
7.1.3 不合理的评价机制 |
7.1.4 特殊的心理压力 |
第二节 女性法官职业群体问题解决路径 |
7.2.1 内部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
7.2.2 外部社会环境的优化与改进 |
7.2.3 不同类型女法官的优化与改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A:女性法官职业群体基本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B:访谈表 |
附录C: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
(9)能动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1.1 引进阶段的能动司法 |
1.2.1.2 探讨阶段的能动司法 |
1.2.1.3 确立阶段的能动司法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2.1 司法能动主义的开创时期 |
1.2.2.2 司法能动主义的活跃时期 |
1.2.2.3 司法能动主义的稳定时期 |
1.3 研究的重要意义 |
1.3.1 法律层面的意义 |
1.3.1.1 有利于弥补立法漏洞 |
1.3.1.2 有利于消除法律移植产生的本土抗力 |
1.3.1.3 有利于满足某些法律的非确定性 |
1.3.2 政治层面的意义 |
1.3.2.1 有利于承担政治使命 |
1.3.2.2 有利于协调政治运行 |
1.3.3 司法层面的意义 |
1.3.3.1 有利于体现司法为民 |
1.3.3.2 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
1.3.3.3 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 |
1.3.3.4 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益 |
1.3.3.6 有利于推动司法创新 |
1.4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的思维方式 |
1.4.1.1 平衡的思维方式 |
1.4.1.2 调和的思维方式 |
1.4.2 研究的方法 |
1.4.2.1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4.2.2 实证研究的方法 |
1.4.2.3 辩证研究的方法 |
1.4.2.4 系统研究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1 关于践行能动司法模式选择的研究 |
1.5.2 关于能动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的研究 |
1.5.3 关于能动司法与司法解释制度改革的研究 |
1.5.4 关于能动司法与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研究 |
1.5.5 关于能动司法与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研究 |
1.5.6 关于能动司法与司法救助制度改革的研究 |
1.5.7 关于能动司法与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研究 |
2 能动司法的理论诠释 |
2.1 能动司法的概念与内涵 |
2.1.1 能动司法的概念 |
2.1.2 能动司法的内涵 |
2.2 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 |
2.2.1 能动司法目标的确定性 |
2.2.2 能动司法主体的特殊性 |
2.2.3 能动司法方式的协调性 |
2.2.4 能动司法姿态的主动性 |
2.3 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 |
2.3.1 与时俱进的理念 |
2.3.2 以人为本的理念 |
2.3.3 求真务实的理念 |
2.4 能动司法的外在要求 |
2.4.1 受政治制度的限制 |
2.4.2 受社会需求的影响 |
2.4.3 受法治理念的引导 |
2.4.4 受司法体制的约束 |
3 能动司法的比较与启示 |
3.1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 |
3.1.1 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与内涵 |
3.1.1.1 围绕司法审查的司法能动主义 |
3.1.1.2 围绕司法审判的司法能动主义 |
3.1.2 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渊源 |
3.1.2.1 渊源于普通法系传统法律思想 |
3.1.2.2 渊源于法律现实主义 |
3.1.2.3 渊源于社会学法学 |
3.1.3 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特征 |
3.1.3.1 能动程度受司法力量强弱的影响 |
3.1.3.2 能动方向受各个时期政治运动的影响 |
3.1.4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差异 |
3.1.4.1 司法目标上的差异 |
3.1.4.2 司法方式上的差异 |
3.1.4.3 司法理论上的差异 |
3.1.4.4 司法主体上的差异 |
3.2 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的比较 |
3.2.1 司法克制主义的概念与内涵 |
3.2.1.1 司法克制主义的概念 |
3.2.1.2 司法克制主义的形成 |
3.2.1.3 司法克制主义的表现 |
3.2.2 司法克制主义的理论渊源 |
3.2.2.1 渊源于概念法学 |
3.2.2.2 渊源于宪政思想 |
3.2.2.3 渊源于原意主义 |
3.2.3 司法克制主义的主要特征 |
3.2.3.1 司法主体的中立性 |
3.2.3.2 法律思维的保守性 |
3.2.4 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的差异 |
3.2.4.1 宪政根基上的差异 |
3.2.4.2 哲学基础上的差异 |
3.2.4.3 司法实践上的差异 |
3.3 比较研究得出的几点启示 |
3.3.1 能动司法应遵循司法规律 |
3.3.2 能动司法应立足不同国情 |
3.3.3 能动司法应注重力量平衡 |
4 能动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养成 |
4.1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
4.1.1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与内涵 |
4.1.1.1 法官群体是法官职业道德实施的主体 |
4.1.1.2 法官行为是法官职业道德实施的客体 |
4.1.1.3 法官伦理是法官职业道德实施的基础 |
4.1.2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 |
4.1.2.1 价值追求的利他性 |
4.1.2.2 道德规范的认同性 |
4.1.2.3 道德标准的稳定性 |
4.1.3 法官职业道德的作用 |
4.1.3.1 促进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 |
4.1.3.2 加强法官职业权力的制约 |
4.2 中外法官职业道德的考察 |
4.2.1 国外法官的职业道德 |
4.2.2 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 |
4.2.3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素质构成 |
4.2.3.1 忠诚司法事业 |
4.2.3.2 保证司法公正 |
4.2.3.3 确保司法廉洁 |
4.2.3.4 坚持司法为民 |
4.2.3.5 维护司法形象 |
4.3 能动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 |
4.3.1 能动司法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依赖与促进 |
4.3.1.1 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依赖 |
4.3.1.2 对法官职业道德的促进 |
4.3.2 能动司法视角下法官职业道德养成的若干构想 |
4.3.2.1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体系 |
4.3.2.1.1 将法官职业道德纳入高等法学教育体系 |
4.3.2.1.2 将法官职业道德纳入法官职业培训体系 |
4.3.2.2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体系 |
4.3.2.2.1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准入 |
4.3.2.2.2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职务遴选 |
4.3.2.2.3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交流轮岗 |
4.3.2.2.4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履职考核 |
4.3.2.2.5 法官职业道德与法官强制退出 |
4.3.2.3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制约体系 |
4.3.2.3.1 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 |
4.3.2.3.2 加强法院外部的监督制约 |
5 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与模式选择 |
5.1 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 |
5.1.1 实现实质正义需要能动司法 |
5.1.1.1 通过司法便民而实现实质正义 |
5.1.1.2 通过人性司法而实现实质正义 |
5.1.1.3 通过司法透明而实现实质正义 |
5.1.2 提高司法效率需要能动司法 |
5.1.2.1 通过缩减诉讼成本而提高司法效率 |
5.1.2.2 通过缩短审判周期而提高司法效率 |
5.1.2.3 通过优化资源配置而提高司法效率 |
5.1.3 推进司法独立需要能动司法 |
5.1.3.1 通过营造外部环境而推进司法独立 |
5.1.3.2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而推进司法独立 |
5.1.4 深化司法改革需要能动司法 |
5.1.4.1 通过激活工作机制而促进司法改革 |
5.1.4.2 通过整合司法资源而促进司法改革 |
5.1.4.3 通过营造司法环境而促进司法改革 |
5.2 践行能动司法的可行性 |
5.2.1 具有法院行政主导的有利条件 |
5.2.2 具有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利条件 |
5.2.3 具有优质法官群体的有利条件 |
5.3 践行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 |
5.3.1 适度能动司法的模式 |
5.3.1.1 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 |
5.3.1.2 适度掌握的能动司法 |
5.3.2 适度能动司法应把握的几对关系 |
5.3.2.1 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平衡 |
5.3.2.2 实现司法激进与司法渐进的平衡 |
5.3.2.3 实现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的平衡 |
5.3.3 适度能动司法的风险控制 |
5.3.3.1 适度能动司法可能产生的风险 |
5.3.3.1.1 超越司法权力的风险 |
5.3.3.1.2 偏离政治方向的风险 |
5.3.3.1.3 违背司法规律的风险 |
5.3.3.2 适度能动司法风险控制的方法 |
5.3.3.2.1 法律原则的控制 |
5.3.3.2.2 司法宗旨的控制 |
5.3.3.2.3 司法权限的控制 |
5.3.3.2.4 司法规律的控制 |
6 能动司法与司法解释制度的改革 |
6.1 司法解释制度的基本内涵 |
6.2 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对能动司法的制掣 |
6.2.1 司法解释制定质量不高影响了能动司法的发挥 |
6.2.2 司法解释权力配置混乱弱化了能动司法的权源依据 |
6.2.3 司法解释主体权威不高制约着能动司法的践行效果 |
6.3 通过能动司法推进司法解释制度改革 |
6.3.1 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 |
6.3.2 将公共政策融入司法解释 |
6.3.3 建立判例司法解释制度 |
7 能动司法与民事立案、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
7.1 能动司法与民事立案制度 |
7.1.1 民事立案制度的内涵 |
7.1.2 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制度对能动司法的牵制 |
7.1.3 通过能动司法推进民事立案制度改革 |
7.1.3.1 完善立案便民制度 |
7.1.3.2 改革民事保全制度 |
7.1.3.3 完善立案救济制度 |
7.1.3.4 建立立案公开制度 |
7.2 能动司法与民事证据制度 |
7.2.1 民事证据制度的内涵 |
7.2.2 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对能动司法的掣肘 |
7.2.2.1 取证过于被动 |
7.2.2.2 认证过于僵化 |
7.2.3 通过能动司法推进民事证据制度改革 |
7.2.3.1 扩大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 |
7.2.3.2 建立科学能动的认证制度 |
7.2.3.3 改革司法鉴定管理机制 |
8 能动司法与司法救助制度的改革 |
8.1 司法救助制度的内涵 |
8.2 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对能动司法的制约 |
8.2.1 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8.2.1.1 司法救助的规范不够系统 |
8.2.1.2 司法救助的对象不够广泛 |
8.2.1.3 司法救助的手段不够丰富 |
8.2.1.4 司法救助的联动不够畅通 |
8.2.2 司法救助实践存在的问题 |
8.2.2.1 思想不重视 |
8.2.2.2 操作不规范 |
8.2.2.3 保障不到位 |
8.3 通过能动司法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改革 |
8.3.1 拓宽司法救助的领域 |
8.3.1.1 实行民事诉讼指定代理人制度 |
8.3.1.2 将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纳入司法救助范围 |
8.3.2 完善司法救助的机制 |
8.3.2.1 立案救助 |
8.3.2.2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救助 |
8.3.2.3 执行救助 |
8.3.3 强化司法救助的保障 |
8.3.3.1 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
8.3.3.2 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司法救助 |
8.3.3.3 施行诉讼保险制度 |
9 能动司法与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 |
9.1 民事执行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9.1.1 执行体制的建立 |
9.1.2 执行机制的健全 |
9.2 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对能动司法的羁绊 |
9.2.1 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 |
9.2.2 执行机构不规范 |
9.2.3 执行环境不理想 |
9.3 通过能动司法推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 |
9.3.1 强化执行威慑机制 |
9.3.2 丰富强制执行措施 |
9.3.3 完善执行和解机制 |
9.3.3.1 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 |
9.3.3.2 建立执行和解担保制度 |
9.3.4 改进悬赏执行方式 |
9.3.4.1 明确悬赏执行的费用承担 |
9.3.4.2 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 |
9.3.5 改善执行外部环境 |
10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法官职业化概说 |
第一节 法律职业:界定法官职业化的角度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
一、 从事司法裁判工作 |
二、 独特的职业思维 |
三、 良好的职业道德 |
四、 独立的职业地位 |
第二章 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法官职业化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独立原则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活动专业化的体现 |
第三章 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的成就和困境 |
第一节 法官职业化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遭遇的困境 |
一、 “内忧”:主体性障碍 |
二、 “外患”:制度性障碍和环境性障碍 |
第四章 实现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构想 |
第一节 加强法官职业化的内在建设 |
一、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
二、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
第二节 完善法官职业化的外部保障 |
一、 强化司法独立制度建设 |
二、 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
三、 解决案件增长过快与法官职业化收效慢之间的矛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法官职业化问题浅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初司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D]. 李敏洁. 河南大学, 2020(02)
- [2]中国法官员额制问题研究[D]. 王成财. 吉林大学, 2019(10)
- [3]中国检察官继续教育研究[D]. 王晰.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2)
- [4]我国国家审计职业化体系研究[D]. 张蕊.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8)
- [5]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D]. 李由. 中共中央党校, 2016(12)
- [6]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困境与出路[D]. 刘启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7]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8]中国当代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研究[D]. 李娟. 南开大学, 2013(06)
- [9]能动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改革[D]. 刘政. 南京理工大学, 2012(06)
- [10]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化[D]. 刘冰. 黑龙江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