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产地标志呼唤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欣[1](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指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冯德恒[2](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芦加人[3](2017)在《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平行进口是对社会生活现象的直接描述,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概念应当具有的抽象、规范等性质,只能评价为法律事实,或者作为逻辑学中的普遍概念或集合概念看待。平行进口的基本意涵为,当权利人在商品生产地以及最终销售地两国都享有知识产权时,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由有关行为人将商品自原产销地国输入到商品最终销售地国,并投入市场进行流通。平行进口虽然与灰色市场、平行输入具有相近的意义,但平行进口一词更加符合所描述的社会现象。此外,平行进口还有政策意涵以及竞争维度的意涵。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多样,目前尚不能完全进行列举,因而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平行进口行为时,应重点把握核心意涵。平行进口有三大法律特征,从对象上看,平行进口必须是合法的,即平行进口对象应是真品,不仅包括商品,还涉及服务,且应由权利人合法投入市场。从目的上看,平行进口具有政策性,国家允许或禁止平行进口,往往根据一国社会、经济需求,由国家政策决定。从历史发展上看,开放平行进口是主旋律。平行进口商品可视为优质供给,能够促进市场竞争。当前我国的政策,倾向于开放平行进口,尤其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汽车平行进口正在推进。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是多种商业行为的集合,平行进口必须发生在国际贸易环境之下。作为一种合法的贸易行为,平行进口与走私具有本质区别,但因为水货、代购等行为具有多种意思,因而这些行为与平行进口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平行进口产生分为内因以及外因,内因是消费文化变迁之后,消费者内心产生的物质、文化需求,并在国内形成了需求市场。外因是经济上的刺激,因为国际市场销售区域的分割,不同商品在不同区域的定价不同,当价格差异在除掉运费、关税等必要费用后,仍存在较大的盈利空间,相关行为人就会利用平行进口赚取利润。平行进口产生之后,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首先对平行进口进行解释的知识产权理论之间产生了激烈冲突。平行进口商品涉及知识产权,在对含有知识产权商品的流通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理论进行解释,并引出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基于知识产权的国际用尽,商品在投入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就不能再对商品的转售进行干预。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能够继续维护自己的垄断利益,反对平行进口继续进行,并运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作为理论武器。依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的知识产权仅在各自的法域空间有效,不能因在一国市场上投入商品,就将在其他国家获得的知识产权用尽。这种争议直到今日,仍一直在持续。平行进口因为其目的的政策性,因而具有政策上的问题。国家开放平行进口,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具有促进竞争的目的。但平行进口作为一种贸易行为,国家在政策抉择时,会面临贸易政策的选择问题,即在保护贸易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之间进行取舍。平行进口行为的商业性,决定了平行进口还涉及竞争问题。平行进口作为商业行为,平行进口商品的流通过程,都会产生竞争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平行进口多持反对态度,因为平行进口侵占了原本属于他们的利益,因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会运用一切手段,阻碍平行进口进行,将平行进口商品排挤出市场,这部分内容涉及到反垄断问题。如果平行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同样会与授权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尤其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问题。平行进口的理论争议、平行进口政策问题以及平行进口的竞争问题,都可以纳入竞争法的视野下进行观察。在运用竞争法进行考察时,应特别注意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平行进口涉及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知识产权产品。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会受到竞争法的评价。但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会纳入竞争法的评价范围,即知识产权的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的区分原则。根据知识产权产品的同源原则,具有相同渊源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间,不能运用知识产权阻碍,商品在彼此权利地域范围内的流通。知识产权的理论争议是对平行进口进行的解释,理论本身都不存在问题,况且理论很难决定国家到底会采取什么态度看待平行进口。因而理论的选择应考虑更为客观的标准,不能因为反对而反对。具体的理论选择,应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需求,即采取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支持平行进口,在当下更为适宜。平行进口的去留,是由国家制定的政策决定,但国家出台政策的行为本身,就是可以进行竞争法分析的政府行为。国家出台的开放、促进平行进口的政策属于竞争政策,因而与竞争法具有密切关系。但是平行进口政策,对市场的影响太大,而且涉及与部门规章的关系。因而,平行进口政策在制定之初,就应当从目的上进行控制,宜将平行进口政策的内容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并且在政策制定时,就需要开始对政策目的进行评估,不断对政策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在政策制定之后,出台之前,还需要利用我国刚刚构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政策进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的功能,是对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实施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的合理限制,其目的在于规范政策制定程序,防止行政性垄断出现。平行进口涉及的垄断问题体现为两个方面,平行进口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经营者订立的垄断协议,多为纵向垄断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限制销售区域,以维持垄断利益。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商品的自由流通,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对垄断协议的认定,宜采取宽松的标准。分析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多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可以借鉴欧盟的豁免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可以借鉴经济垄断中的分析方法。不能因为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就推定其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以市场结构作为主要标准,经营者之间的依赖程度是辅助因素中的重点考虑对象。平行进口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垄断高价以及拒绝交易。竞争法规制时,应特别注意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保护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平行进口涉及的不争当竞争主要表现为商品来源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属于误导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法进行规制,可以将其界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甚至通过一般性条款进行规制。给经营者设置商品渠道来源真实标注义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刘娜[4](2016)在《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表明地理标志权和商标权是并列的两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即都是起到标记的作用,都是一种传递商品信息的工具,那么两者发生冲突完全是情理之中的。面对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应当选择一种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特有的现状,完善法律规定,为我国地理标志提供一个高水平的保护。要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我们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当从眼前问题出发,着手《商标法》的修改,舍弃《商标法》中不合理的规定,先解决掉眼前的困难。另一方面从长远利益考虑,效仿法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从一个简单的案例出发,从对案例的介绍和分析中阐述了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第二部分是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概论,这部分包含两个小节,第一小节分析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外在表现,即在先地理标志与在后商标的冲突和在先商标与在后地理标志的冲突。第二小节介绍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成因,二者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存在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起到识别其他产品的作用,二者外延表现相似是引发冲突的导火线,商品的跨地区流动使冲突加剧,最后指出人为因素助长了冲突的火焰。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基本原则,有同等保护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诚信善意原则,大体上给出了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时遵循的标准。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具体描写了解决的方法和策略。首先列出了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和商标冲突的做法,然后指出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即一方面要完善商标法做好部门衔接,另一方面要重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
刘霞[5](2016)在《中国公民教育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百年母语教科书的文本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民和公民教育已成为时代的主题。然而,公民及公民教育是一个外来词,它源于西方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代表着西方政治文化的核心理念。20世纪初,中国启蒙思想家引入和借鉴西方公民教育,开启了中国公民教育的进程。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公民教育进行得如何,需要我们做历史的考察和分析。公民教育作为一种政治文化,代表着国家的意志,体现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和文本之中。母语教科书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载体,不仅承载了国家对公民教育的具体要求,而且也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文本呈现。所以,本研究选取母语教科书作为研究中国公民教育的分析文本,旨在分析自公民教育引进中国的百年来,母语教科书传递了什么样的公民文化,塑造了什么样的公民形象,以及怎样传递这些文化,怎样塑造这些形象,这些公民文化和公民形象对中国公民教育产生何种影响。借助于百年母语教科书的分析,反思中国公民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从而建构中国公民教育的理想体系。本文依据母语教科书中公民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将百年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分为四个阶段考察:第一阶段:1904—1936,这一阶段是西方公民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时期,也是公民教育的萌芽期和快速发展期,其目的是以公民教育改造国民性。在20世纪初期,公民教育的引进、传播与母语教科书的编写、使用步调一致、诉求一致。公民教育的思想在辛亥革命前的母语教科书中就有萌芽,辛亥革命胜利后,民主、共和、平等、权利等西方公民教育的核心思想理所应当地编写进“共和国教科书”中。此时的公民教育重视公民性的宣扬,结合了时代的诉求,强调了中国文化的参与。新文化运动使得中国由学习日本转为学习美国,并仿效美国的课程设计,学校开设“公民科”,编写公民读本,美欧的公民教育思想通过母语教科书得以广泛传播。之后,蒋介石统治的南京国民政府试图以党化教育、三民主义教育等取代公民教育,虽然遭到抵制,但此时的公民教育已受到蒋介石政府“巩固政权、寻求认同”等政治意图的干扰。加之,九一八事变后,中国面临外辱,公民教育作为政治动员的工具也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当时的国情。故而,中国公民教育开始偏离正途,出现了政治化的前兆。第二阶段:1937—1949,这一阶段因为战争的需要,公民教育蜕变为政治动员的工具,公民教育陷入了低谷。在抗日战争期间,无论是国统区还是根据地,都重视公民教育与抗战教育融合,为抗战服务。此阶段,公民教育成为抗战的动员工具。在国家和民族存亡的生死关头,公民教育要求个体将自由和权利全部贡献给国家,母语教科书成为号召特殊时期公民爱国报国的宣传册。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强调民主、平等的思想,但国民党为巩固现有政权,强调对传统文化的认同、强调公民的国家认同;共产党为了建立新中国,反对并在教科书中解构封建落后的传统文化,反对现有政权,为建立新政权服务。第三阶段:1949—1976,这一阶段为了巩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政权、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公民教育被“人民”教育、“接班人”教育所取代,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人民”教育是高度政治化的,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强调阶级立场的重要性,强调教育的政治使命。因而,此阶段的母语教科书中强调政权认同,强调无私奉献,强调道德的阶级性。在“文革”期间,“人民”教育被异化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教育,宣传虚假民主,践踏传统文化、反人性,也错误地判断了时代诉求,使公民教育走向了异化,成为政治宣传和阶级斗争的工具。第四阶段:1977-新世纪,这个阶段是我国公民教育的恢复和重建期。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民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的完善,公民教育的外部条件日益成熟,从而催生了新时期公民教育的觉醒。此阶段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内容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强调公民爱国以及公民合作,公民榜样也变得丰富多样。尤其是新世纪,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内容涉及到了好的公共生活所需要的公民品质,关注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公民文化的一致性,并以知识作为公民美好生活的内在价值等。随着全球化的推进,民族文化的自信心不断增强,传统文化在公民教育中的地位得到提升,而开放的心态也使得西方公民精神在公民教育中得以呈现,并与社会发展的时代诉求相结合,公民教育开始进入一个自觉的、良性的发展阶段。通过对百年母语教科书中公民教育思想的回顾,我们发现,公民教育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基于人性的公民性、体现国家意志的政治诉求和植根于民族的传统文化。公民性、政治诉求和传统文化,成为了对公民教育相互影响、相互制衡的稳定结构。中国的公民教育,必须符合公民性的人性本质,立足中国立场,体现中国文化,面向中国问题,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正是基于此,本文最后提出了基于中国伦理精神的公民教育体系的构想。
李静[6](2013)在《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爆出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凸显现行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失败。如何构建一个切实有效的治理模式,找到一条扭转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的可行路径,就成为理论界与现实界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从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这一视角入手,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研讨,就现阶段创新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制度设计展开深入研究。本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缘由及背景,本项研究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及评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并提出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即要将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实行的“一元单向一维”模式转变为“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与历史考察。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具有的“外部性、公共性、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利益相关者、多元治理、网络化治理、协同治理这四个理论,都从学理上说明我国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对现行治理模式加以创新。其次,从建国以来食品安全治理法规及机构调整的历史变迁来看,我国的历次食品安全治理的改革大多局限于官僚体制内部,大多关注于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最后,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在主体设计、架构设计、运行机制设计方面均存在很大问题,亟需创新。第三部分为原因探析。从参与主体这一视角着眼,探析了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组织对于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阻碍性要素,在理论探究的基础上,本文还结合了在昆明所做的实地调研数据加以分析,以增强研究的实证性。通过障碍性因素分析,为后文的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以及模式重构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经验借鉴。通过对美国、日本、欧盟食品安全治理经验以及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五种示范模式的考察,我们发现可以从主体设计、结构设计、运行机制设计这三个维度来借鉴经验,并创新我国治理模式。第五部分是制度设计。本部分从三个维度对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创新模式,即“多元协同模式”进行了制度建构。首先,在主体设计方面,应该明确作为“食品安全治理主导者”的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者”的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直接受益者”的公众、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积极参与者”的社会组织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并努力使其各归其位,实现“多元共治”对于“多头混治”的替代。其次,在结构设计方面,应该通过完善治理网络主体之间的关系设计,以及信任、协调等网络治理机制的设计,实现“网络多维治理”对于“单向一维监管”的替代。最后,在运行机制设计方面,应该通过由规制到协同的治理理念的转变,网络多维协同结构的建构,治理机制多维度、多层次的整体塑造,理顺府际关系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价值、制度双管齐下对于社会资本的培育,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协同网络核心的建设,实现“协同治理”对于“分段监管”的替代。
张西昌[7](2013)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辛士超[8](2012)在《博弈视角下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茶叶区域品牌作为区域公用资产,对茶叶产业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农业区域经济发展及“三农”政策逐渐深入,茶叶区域品牌建设受到多方建设主体的关注。国内相关研究多限于单一主体和领域,有效促进茶叶区域品牌建设有必要以茶叶区域品牌建设主体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从博弈角度进行专项研究。以博弈论为研究视角,从界定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定义等相关理论出发,对茶叶区域品牌建设相关主体进行博弈分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管理策略,可以为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的发展及管理提供借鉴。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提出以博弈论为主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从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定义等相关理论出发,概括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特性及作用,确定了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包括企业、地方政府与行业协会等主体要素,以及引出了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公地悲剧”博弈模型。对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混乱,品牌效应不高;区域公用品牌形象不明显;区域公用品牌存在多头管理;区域品牌公用化战略规划不完备;区域品牌价值评估作用增强等。在理论及现状分析基础上,对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过程中各方主体展开博弈分析:茶叶企业单人博弈与双人博弈;作为市场监管者的政府与违规茶叶企业博弈以及行业协会与仿冒区域品牌的茶叶企业间的博弈;茶叶企业与顾客群间的博弈等。博弈结果是:“搭便车”作为占优策略是必然存在的;促成“帕累托最优”必须改变博弈规则;重复博弈的规制是现实存在的;促进合作规范才能形成合作预期;增大品牌弹性有利于竞争力提升;市场监管者应引入奖惩机制。通过对品牌相关主体间的博弈分析,继而从博弈视角有针对性的提出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的管理策略:政府主导模式、行业协会运营模式以及企业重点推动模式,并分别以新昌县政府运作“大佛龙井”茶叶、径山茶业协会建设“径山茶”品牌、嵊州市企业主导茶叶区域品牌等对不同模式进行案例分析。通过研究分析认为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建设在国内比较成功的模式基本属于政府主导建设模式,但“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将是未来主要的模式,茶叶区域品牌的建设模式要因时因地的选择并进行调整,以有效优化资源,形成合力来促进区域品牌的有效发展。
王萌[9](2012)在《传统文化表达的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文化表达,(Tradit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简称TCEs)的诸多保护学说反映了目前针对传统文化表达进行公法和私法保护的两个层面理念。遍观TCEs的基本特征与其在不同保护理念下所获得的保护程度,最终得出知识产权理论对TCEs保护的正当性和优越性:TCEs的特定来源群体对于其独有历史文化传统和文化表现方式私权性法律要求,确定了其对身份归属的认可和精神风貌的尊重以及相关经济利益分享的法律诉求,这与追求智力成果保护同时要求利益平衡的知识产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那么TCEs的知识产权保护究竟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得以解决,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与其他保护方式进行协调,都是本文研究和讨论的基本出发点。通过论证得出:要在知识产权体系中补充传统文化表达权,构建TCEs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而中国更应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力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衔接。全文共分五章,以传统文化表达作为新的权利客体为基线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下传统文化表达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第一章通过对比多种保护学说的分析,得出TCEs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TCEs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发掘与讨论——第二章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作为智力成果的源头性对知识产权仅保护固定表现形式体系的挑战以及知识产权客体开放性最终为传统文化表达权的建立提供了可能;第三章论述了TCEs权利主体的群体性及动态性等特征,针对其在实践中的非确定性、个体成员缺乏权利基础等问题,通过法律特征的概括来支持特定群体作为知识产权特殊主体的可行性;第四章论述了传统文化表达传统性体现、补偿性使用以及防御性保障等要求的特征,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进行扩充,并讨论特殊权利内容所决定的TCEs知识产权保护救济特殊性,结论是应重新界定侵权行为、增设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特别诉讼制度。第五章以中国TCEs知识产权保护为落脚点:中国是文化资源丰富的国家,TCEs有着良好发展环境,但其所遭受的文化全球化侵蚀及恶意商业化滥用也非常严重。通过对中国TCEs保护实践进行反思,总结TRIPs下TCEs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结合文章主体对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分析,提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蒋虹[10](2011)在《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它是商号法律保护的对象。保护商号的实质在于保护其上的权利。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过商号,只是把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看待,商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企业名称权而无商号权的法定概念。学术界对商号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商号即等于商业名称,狭义商号仅指字号,而立法持狭义说,但这种界定容易使商号被淹没在企业名称中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我国以“企业名称”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与国外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相比,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层级低,立法分散、混乱,法律规定简略、粗陋,相互之间不协调,管理法色彩浓厚等。对此,其他国家对商号的保护不仅对商号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商号保护立法位阶高、立法体系清、立法内容也比较全,而且对商号权的司法救济也比较到位,救济原则明确、救济手段多样。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商号与商号权,并对在此基础上构建商号保护基本规则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商号法律保护离不开一套基本规则的支撑。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二节。首先,论文分析了商号在国外的起源与法律保护概况。阐述了商号的产生与存在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到了现代,商号又进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视野。这在不少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都可以得到例证。这种变化可以从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显现出来。其次,对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做了一番梳理。以时间维度,分别对近代以前的商号保护及特点、清末民国的成文法保护及特点、建国后的立法保护及问题作了分析、概括。回溯历史,可以看出商号保护在立法模式、保护目的、保护方式方面的中外差异。第二章商号的界定。本章分三节。在第一节中,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对商号的概念及范畴作了比较灵活的界定。笔者认为,其实商号全称与商号核心构成都应属于商号范畴,全称是完整的商业名称,简称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构成部分,较多情形下是字号。处理两者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立法解释、立法特点予以明确。概念明确之后,笔者通过商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商号与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第二节中,笔者把商号放在商业标识这个大平台中进行考察,这样更有助于对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作了说明:它们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易冲突,也可共赢。在第三节中,笔者界定了商誉的概念以及商号与商誉的关系。指出商号既可以指称一个商事主体,同时这个特定的标记也可以积淀、代表并承载商誉,具有经济价值。第三章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本章分二节。第一节为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笔者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明这个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对权利定性存在矛盾和偏差,而企业名称权不能满足对商号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规定成效不大。由此导致许多实际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说明分析,并指出这些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此说明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第二节对商号权做了界定。首先,笔者以为,商号权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并对商号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商号权性质之争的几种主要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衷说,并指出折衷说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成为了商号权性质的通说。在此基础上,明确商号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并对这个定性进行了论证。同时,笔者探讨了商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关注点的不同侧重。最后,对商号权的内容作了说明,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号使用权、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变更权。第四章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由于商号取得是商号法律保护的起始点,也是构建商号基本规则的重要方面,这是笔者关注这个问题的理由。本章分三节。第一节关于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有使用取得和登记取得,笔者对各自利弊作了分析,并认为,其实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对所有商号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商号权,商号登记应主要起强化保护的作用。另外,对其他的未登记商号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节是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对商号的选用原则,笔者认为要寻求自由主义和真实主义的平衡,选用要遵循单一性、识别性、禁止混淆的限制。对商号登记,笔者按登记种类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在登记效力上,明确了不同的取得方式意味着登记有不同的效力。第三节谈了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第五章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我国目前关于商号利用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还成为商号权有效利用的障碍。有必要在借鉴国外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本章分三节。第一节是商号使用的规则。国外一般明确规定使用情形以及必须遵循正当使用、禁止混淆的规则。我国应完善相关规则。第二节是商号许可的规则。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立法的矛盾之处与不足;通过对日韩商法中有关商号出借的规定,指出他们关于名义出借方责任的规定值得借鉴,同时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商号许可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美国法上有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第三节是商号转让的规则。需要明确商号的转让方式、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二节。第一节是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首先,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要以商号为中心构建基本规则,以更为科学的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取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为中心的立法,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商号条例》。同时,运用多法协调办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节,以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其次,应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第二节是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首先,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并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考量因素作了分析;其次,在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方面,可以将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作为最核心的救济指导原则。对商号侵权行为,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手段。
二、原产地标志呼唤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原产地标志呼唤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及主要方法 |
第一章 平行进口问题的引出 |
第一节 平行进口的内涵与外延 |
一、平行进口概念考量 |
二、平行进口意涵分析 |
三、平行进口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平行进口的法律特征 |
一、平行进口对象的合法性 |
二、平行进口目的的政策性 |
三、平行进口行为的商业性 |
第三节 平行进口的主要问题 |
一、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理论争议 |
二、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规范问题 |
三、平行进口行为的竞争问题 |
第二章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竞争倾向 |
第一节 平行进口政策的价值抉择 |
一、平行进口政策含义 |
二、平行进口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
三、平行进口政策抉择中的竞争考量 |
第二节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目的规范 |
一、平行进口政策目的 |
二、平行进口政策的规范方式 |
三、平行进口政策目的评估 |
四、平行进口政策目的实现的法律路径 |
第三节 平行进口政策制定的内容规范 |
一、政策制定前的自我审查 |
二、自我审查制度构成元素 |
三、自我审查的限权功能 |
四、政策制定后的外部监督 |
五、自我审查的程序意义 |
第三章 平行进口竞争问题的法律分析路径 |
第一节 平行进口行为的竞争法检视 |
一、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的两个方面 |
二、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的消费者利益导向 |
三、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行为的理论前提 |
第二节 平行进口中垄断行为的规制分析 |
一、平行进口垄断的定义 |
二、平行进口垄断的特点 |
三、平行进口垄断的分析工具 |
第三节 平行进口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分析 |
一、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
二、平行进口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 |
第四章 限制平行进口的垄断协议 |
第一节 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
一、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主体要件 |
二、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主观要件 |
三、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客体要件 |
四、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 |
第二节 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分析框架 |
一、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特征 |
二、平行进口垄断协议分析要点 |
三、平行进口垄断协议的豁免 |
第五章 平行进口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第一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分析框架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要件 |
二、平行进口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原理 |
第二节 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
一、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法规制 |
二、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行为 |
三、平行进口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
第六章 平行进口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一节 平行进口商品销售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
一、平行进口商品销售的不正当竞争现象 |
二、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的重新包装行为 |
三、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的商业误导行为 |
第二节 平行进口商品虚假宣传的实证分析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二、事实分析与理论思考 |
第三节 平行进口中虚假宣传的类型分析 |
一、平行进口商品上的虚假宣传 |
二、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平行进口商品 |
三、规范平行进口商品经营的建议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从“白蒲黄酒案”看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一) 案情简介 |
(二)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取得的成果 |
2.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概述 |
(一) 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具体表现 |
1. 在先地理标志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
2. 在先商标与在后地理标志的冲突 |
(二)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成因分析 |
1.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概述 |
2. 地理标志与商标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基本原则 |
(一) 同等保护原则 |
(二)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
(三) 利益衡量原则 |
(四) 诚信善意原则 |
四、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具体策略 |
(一) 国际上应对该冲突的做法 |
1. 欧盟解决地理标志和商标冲突的做法 |
2. 商标保护模式地理标志和商标冲突的态度 |
3. 《里斯本协定》和TRIPS协议中对冲突问题的规定 |
4. 国际葡萄园和葡萄酒办公室(OIV)的规定 |
5.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的规定 |
(二) 完善我国《商标法》、做好部门衔接减少冲突发生 |
1. 明确规定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避免重复登记 |
2. 对《商标法》第16条进行修改 |
3. 对《商标法》第10条进行修改 |
(三) 重构保护模式建立专门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中国公民教育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百年母语教科书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一) 从本土化到本土自觉:中国公民教育的追求 |
(二) 母语教科书:中国公民教育的重要载体 |
(三) 个人的学术背景与学术思考 |
二、相关概念界定与厘清 |
(一) 臣民、国民、人民、公民 |
(二) 道德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公民教育 |
(三) 百年母语教科书 |
(四) 百年的时间段划分 |
三、文献综述 |
(一) 公民教育历史回顾的研究 |
(二) 中国公民教育本土化的研究 |
(三) 母语教科书文本内容的研究 |
(四) 以教科书为载体对公民教育思想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中西方公民教育的历程与反思 |
第一节 西方公民教育的缘起与嬗变 |
一、公民及公民教育的概念源头:共和主义公民观 |
二、西方现代公民及公民教育:自由主义公民观 |
三、在挑战中完善自由主义公民观 |
第二节 中国公民教育的历程与问题 |
一、公民:从概念输入到思想萌芽 |
二、培养国家公民:从思想宣传到制度建立 |
三、强化与变异:从公民教育到国家公民训育 |
四、致力教育改革,推动公民教育 |
第三节 中国公民教育的本土追求 |
一、需要中国文化参与 |
二、基于中国社会选择 |
三、凝聚中国千年智慧 第二章 西方公民教育的本上化(1904-1936) |
第一节 萌芽、阻抑与发展:公民教育探索期的曲折前行(1904-1919) |
一、辛亥革命前公民思想在母语教科书中的萌芽 |
二、符合民国宗旨,强调民主训练:《共和国教科书·新国文》中的公民教育 |
三、公民教育因“复辟”受到短暂阻抑 |
第二节 公民教育发展的黄金期(1920-1927) |
一、“国语运动”促进了公民教育思想的传播 |
二、“公民科”的设立促进了学校公民教育的快速发展 |
三、民主人士对公民教育的文本实践:以《开明国语读本》为例 |
第三节 公民教育政治化的前兆(1928-1936) |
一、公民教育受到“党化教育”“三民主义教育”的冲击 |
二、培育“三民主义”好公民:《新主义国语课本》中的公民教育 |
三、为了民族复兴:“九·一八”事变后公民教育的主动政治化 第三章 公民教育蜕变为政治动员的工具(1937-1949) |
第一节 国统区:公民教育融入抗日教育(1937-1945) |
一、抗战时期的教育方针:巩固精神国防 |
二、腥风血雨下的教科书编写与发行 |
三、战时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培养投身于革命的公民 |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用公民教育支持抗战建国(1937-1945) |
一、为抗战服务:革命根据地教育的指导思想 |
二、革命根据地的教科书编写与发行 |
三、时代性和革命性:《战时新课本·国语常识合编》中的公民教育 |
第三节 政权转变期:公民教育异化为宣传手段(1945-1949) |
一、国统区与解放区的两套经典母语教材 |
二、国共两党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思想比较 |
三、“复古”与“解构”:国共两党母语教科书中公民文化认同的分歧 第四章 以“人民教育”取代公民教育(1949-1976) |
第一节 探索与迷惑:新中国公民教育的沉寂(1949-1966) |
一、公民、人民与接班人:新中国初期以思想政治为核心的教育目标 |
二、语文教科书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 |
三、新中国初期语文教科书中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教育 |
第二节 狂热与崇拜:“文化大革命”中的“接班人”教育(1966-1976) |
一、青年学生作为主要参与对象的文化大革命 |
二、对建国十七年教育工作的全盘否定 |
三、“文革”期间的教科书: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
第三节 “接班人”教育:以北京市小学《语文》为例 |
一、“接班人”与国家的关系:“紧跟伟大领袖毛主席” |
二、课本中的“接班人”生活:以阶级斗争为纲 |
三、课本中的“接班人”榜样:“毛主席的好战士” |
四、课本中的儿童:成人化、英雄化、政治化 第五章 新时期公民教育的复兴与重建(1977—今) |
第一节 “民主”“权利”成为新时期中国公民教育的目标(1977-1985) |
一、“民主”成为“文革”后最迫切的政治诉求 |
二、教育领域的“拨乱反正”与教材重建 |
三、改革开放后母语教科书中的公民教育思想:以全日制十年制小学《语文》为例 |
第二节 公民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下快速发展(1986-2000)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公民生长提供了成长的土壤 |
二、教育要为现代化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公民 |
三、第一套义务教育母语中的公民教育思想 |
第三节 新世纪社会主义公民教育的自觉构建(2001-) |
一、新世纪启动公民社会的建设策略 |
二、新世纪公民教育本土性的初步呈现 |
三、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公民:以“苏教版”语文教科书为例 第六章 百年中国公民教育的反思与重构 |
第一节 百年中国公民教育的反思 |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公民性的紧张对立 |
二、政治诉求凌驾于中国传统文化和公民性之上 |
三、中国传统文化、公民性与时代诉求三者间的相互制约 |
第二节 中国本土公民教育的失落与追问 |
一、中国传统文化弱势地位 |
二、公民性淹没在战争和战争思维中 |
三、传统伦理政治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 |
第三节 基于中国伦理精神的公民教育建构 |
一、成为普遍存在者:中国伦理型文化的重要特征 |
二、中国伦理与公民精神的价值耦合 |
三、基于中国伦理的公民教育设计 参考文献 后记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源起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源起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研究难点、尚存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述:理论基础与架构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食品及其相关概念 |
二、食品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
三、治理及其相关概念 |
四、模式及治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研究的理论支撑 |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属性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三、多元治理理论 |
四、网络化治理理论 |
五、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史叙事 |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历史变迁 |
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法规建设 |
二、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机构调整与职能变迁 |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发展现状 |
一、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 |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现状 |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考察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现行治理模式失灵的原因探究 |
第一节 政府多头混治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
一、现有规制激励不相容导致政府多头混治 |
二、标准及检测技术滞后导致政府多头混治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诱发地方保护主义 |
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
第二节 企业自律与制度他律缺失的影响 |
一、食品供应不足导致食品安全信用缺失 |
二、企业自律的丧失:社会责任的严重缺位 |
三、制度他律的缺失:基于昆明调研数据的分析 |
第三节 消费者安全意识不强或过度反应:基于昆明的实证研究 |
一、食品安全信息的充足供给与有效获得的缺失 |
二、消费者购买习惯对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影响 |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导致维权实效不佳 |
第四节 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缺失的影响 |
一、独立性与自治权缺失导致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虚化 |
二、继受权模糊不清导致社会组织监督强制力先天缺陷 |
三、软权力生成受限导致监督强制路径单一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网络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治理机构之间的多维网络 |
二、治理全过程的多维网络 |
三、美国网络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多元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例 |
二、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FCP”为例 |
三、社会组织对食品安全的参与——以日本生协组织为例 |
四、日本多元参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欧盟协同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一、欧盟部门及各成员国协同机制 |
二、欧盟食品安全全过程协同监管 |
三、欧盟食品危害协同预警体系 |
四、欧盟协同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五种示范模式的经验总结 |
一、江苏苏果超市模式 |
二、福建银祥猪肉模式 |
三、陕西洛川苹果模式 |
四、北京物流控制模式 |
五、山东寿光蔬菜模式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主体设计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现行模式的体制内“多头混治” |
二、“多元共治”的行动逻辑 |
三、“多元共治”的现实呼唤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的要素分析 |
一、多元共治的组织维度 |
二、多元共治的动力来源 |
三、多元共治的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的实现路径:参与主体各归其位 |
一、政府: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者 |
二、企业: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
三、公众: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 |
四、社会组织: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参与者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结构设计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网络结构的生成逻辑:理论与现实的契合 |
一、网络化治理的兴起 |
二、网络化治理的独特性规范 |
三、现行“单向一维结构”的失败 |
第二节 食品安全治理网络的构成域 |
一、网络治理主体:平等赋权的多元存在 |
二、网络治理架构:独特性的自在 |
三、网络治理机制:信任协商的实践 |
四、网络治理工具:契约合作的替代 |
第三节 大部制视域下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设计 |
一、治理网络主体间关系设计 |
二、网络治理机制设计 |
三、网络治理迷思:治理实效何以保障?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设计:由“分段监管”到“协同治理” |
第一节 运行机制创新缘由:现行机制治理绩效低下 |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
二、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的多维度考察 |
三、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协同治理的运作规则商议:价值、动力及障碍 |
一、协同治理的价值取向:与“分段监管”的比较研究 |
二、协同治理的动力机制:利益、民主诉求与官僚制的失败 |
二、协同治理的阻碍要素:体制危机与权力纠葛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政策耦合 |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由规制到协同治理 |
二、治理结构的建构:网络多维协同结构 |
三、治理机制的重塑:多维度、多层次的整体塑造 |
四、府际关系的理顺:破除地方保护主义魔咒 |
五、社会资本的培育:价值制度双管齐下 |
六、协同核心的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重新定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经销商对食品安全生产保障机制的认知调查 |
附录2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调查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7)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方法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相关术语的界定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问题及意义 |
四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与知识产权立法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及保护历程 |
一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分类 |
三 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及相关立法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中知识产权要素的历史性考查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与文化特征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结构及特征 |
三 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特征 |
第二节 古代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特征及技术权利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结构 |
二 传统手工技艺的控制与流播 |
第三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工艺生态 |
一 调整传统手工艺资源的组织机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转移 |
第四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手工艺生态 |
一 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困境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传统手工艺 |
小结 |
第三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属性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主体 |
二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客体 |
三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权益内容 |
四 现有着作权法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局限 |
第三节 专利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专利法保护的困境 |
二 外观专利与着作权的协调保护 |
第四节 商标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与商标法 |
二 传统手工艺与地理标志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及工艺秘密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的工艺秘密保护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的邻接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保护现状 |
小结 |
第四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争端 |
第一节 物权占有引起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物权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着作权问题 |
二 物权占有所衍生的修改权问题 |
第二节 直接侵权行为下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署名权 |
二 财产权 |
三 作品完整权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着作权中的“模糊地带” |
一 抄袭与仿冒 |
二 临摹与复制 |
三 引用与汇编 |
四 职务作品侵权 |
第四节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争议 |
一 “原创”与“二度创作” |
二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的衍生品 |
二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问题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 |
二 “泥人张”字号之争 |
小结 |
第五章 传统手工艺产业的知识产权调研 |
个案一:苏州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
第一节 苏州刺绣技艺的历史概况分析 |
一 苏绣的艺术特征 |
二 着作权免费许可的尝试:苏州刺绣研究所 |
三 镇湖刺绣集群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争端 |
一 频惹官司的《贵妃醉酒》 |
二 镇湖绣娘侵权行为及心理调研 |
三 苏绣的选稿要求及画家群体分析 |
四 艺术家不维权的原因 |
第三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及保护措施 |
一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利益结构 |
二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第四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 法理与现实的矛盾 |
二 官方与民间立场的矛盾 |
三 法律保护与技艺传承的矛盾 |
个案二:当凤翔泥塑产业遭遇知识产权 |
第一节 凤翔泥塑技艺的历史概况及产业特征分析 |
一 凤翔泥塑的产业空间 |
二 凤翔泥塑的产业形式 |
三 凤翔泥塑的工艺技术特点 |
四 凤翔泥塑艺人的技术观 |
第二节 产业发展中逐渐显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
一 村落语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
二 凤翔泥塑与邮票设计的权益纠纷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人的权益与知识产权机制 |
一 采稿程序的合法性 |
二 原创作者的确认 |
三 邮票的真正设计主体 |
四 民间工艺的“原创性” |
第四节 村落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伦理语境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利用传统手工艺资源的不同形式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公法保护的利弊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私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
一 业者:观念淡薄和维权之难 |
二 协会:行业管理的“无效能” |
三 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
四 制度:认定机制的有待完善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
小结 |
第七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立法的路径选择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国际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及经验分析 |
一 国际及区域的相关立法 |
二 立法模式及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特殊保护的制度选择 |
一 侵权机制的完善 |
二 赔偿及利益平衡 |
三 立法制度的协调 |
四 知识产权之外的保护机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立法内容的建议 |
一 传统手工艺的法律角色定位 |
二 对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
三 特别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插图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博弈视角下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定义 |
2.2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特性及作用 |
2.2.1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特性 |
2.2.2 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的作用 |
2.3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建设的主体要素 |
2.4 茶叶区域品牌“公地悲剧”博弈模型 |
3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现状分析 |
3.1 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混乱,品牌效应不高 |
3.2 区域公用品牌形象不明显 |
3.3 区域公用品牌存在多头管理 |
3.4 区域品牌公用化战略规划不够完备 |
3.5 区域品牌价值评估的指导作用增强 |
4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过程中的博弈分析 |
4.1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中的企业博弈 |
4.1.1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中企业单人博弈 |
4.1.2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中企业双人博弈 |
4.2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中市场监管者与企业间的博弈 |
4.2.1 政府与茶叶区域品牌指向下违规企业博弈 |
4.2.2 行业协会与茶叶区域品牌指向外仿冒品牌企业博弈 |
4.3 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中企业与顾客群间的博弈 |
4.4 博弈结果 |
5 基于博弈视角的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管理策略 |
5.1 政府的主导建设模式 |
5.1.1 政府的主导建设策略 |
5.1.2 新昌县政府运作案例 |
5.2 行业协会运营模式 |
5.2.1 行业协会运营策略 |
5.2.2 径山茶业协会品牌建设案例 |
5.3 企业重点推动模式 |
5.3.1 企业重点推动策略 |
5.3.2 嵊州市企业主导品牌运作案例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9)传统文化表达的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简称对照表 |
引言 |
1 TCES 保护的基础理论 |
1.1 TCES的相关保护学说 |
1.1.1 国家遗产学说 |
1.1.2 文化安全学说 |
1.1.3 文化例外学说 |
1.1.4 文化多样性说 |
1.1.5 人权保护学说 |
1.2 TCES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
1.2.1 TCEs 的私权属性 |
1.2.2 TCEs 人身权属性 |
1.2.3 知识产权本质要求 |
1.2.4 知识产权原则要求 |
本章小结 |
2 TCES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问题研究 |
2.1 客体“源”与“流”的思辨 |
2.1.1 “流”的功能 |
2.1.2 “源”的价值 |
2.1.3 知识产权客体扩张 |
2.2 TCES的知识产权客体辨析 |
2.2.1 视为一般知识产权客体 |
2.2.2 构造特别知识产权客体 |
2.3 TCES的知识产权客体构建 |
2.3.1 传统文化表达客体性理论 |
2.3.2 传统文化表达客体化制度 |
本章小结 |
3 TCES 知识产权保护主体问题研究 |
3.1 TCES权利主体特殊性 |
3.1.1 群体性 |
3.1.2 动态性 |
3.2 TCES的知识产权主体辨析 |
3.2.1 视为知识产权主体 |
3.2.2 公共领域理论扩张 |
3.3 群体——知识产权特殊主体 |
3.3.1 群体的权利主体属性 |
3.3.2 群体化权利主体构建 |
本章小结 |
4 TCES 知识产权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
4.1 TCES知识产权内容的特殊性 |
4.1.1 体现传统性 |
4.1.2 使用规范性 |
4.1.3 保障防御性 |
4.2 传统文化表达权内容设计 |
4.2.1 TCEs 人身权与财产权 |
4.2.2 TCEs 的特别权利限制 |
4.3 TCES知识产权特别救济制度 |
4.3.1 侵权行为界定 |
4.3.2 精神损害赔偿 |
4.3.3 特别诉讼制度 |
本章小结 |
5 我国 TCES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
5.1 我国 TCES知识产权保护源起 |
5.1.1 TCEs 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5.1.2 TCEs 知识产权保护意义 |
5.2 我国 TCES知识产权保护困境 |
5.2.1 制度环境 |
5.2.2 立法技术 |
5.2.3 内容结构 |
5.3 我国 TCES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5.3.1 特别保护制度基本原则 |
5.3.2 传统文化表达权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后记 |
附件 |
(10)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商号在国外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 |
一、商号的起源 |
二、商号在国外的法律保护概况 |
第二节 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 |
一、字号的起源与发展 |
二、商号在中国的法律保护概况 |
第二章 商号的界定 |
第一节 关于商号的界定 |
一、我国法律及学者对商号的界定 |
二、外国法上的商号 |
三、各种界定的启示 |
四、本文界定的商号及与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位 |
第二节 商号与商业标识 |
一、商业标识:界定商号务必关注的大平台 |
二、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 |
第三节 商誉与商号 |
一、商誉的概念 |
二、商誉与商号的关系 |
第三章 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 |
第一节 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 |
一、现有立法规定的缺陷 |
二、商号权缺失带来的实际问题 |
三、商号权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商号权的界定 |
一、商号权的概念 |
二、商号权的性质之争及定位探讨 |
三、商号权的内容 |
第四章 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 |
第一节 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
一、使用取得 |
二、登记取得 |
第二节 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 |
一、商号的选用原则 |
二、商号的选用限制 |
三、商号的登记规则 |
第三节 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完善 |
一、商号登记取得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二、要对未登记商号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 |
第一节 商号的使用规则 |
一、商号的使用范围 |
二、商号的使用方式 |
第二节 商号的许可规则 |
一、我国关于商号许可使用的规定 |
二、国外关于商号许可使用的规定 |
第三节 商号的转让规则 |
一、商号转让的方式 |
二、商号转让的法律规制 |
三、商号转让的法律效力 |
第六章 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 |
一、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 |
二、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 |
第二节 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 |
一、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考量因素 |
二、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原则与手段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原产地标志呼唤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2]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冯德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3]竞争法视野下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D]. 芦加人. 武汉大学, 2017(07)
- [4]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与协调[D]. 刘娜. 山东大学, 2016(12)
- [5]中国公民教育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百年母语教科书的文本分析[D]. 刘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5)
- [6]我国食品安全“多元协同”治理模式研究[D]. 李静. 南京大学, 2013(08)
- [7]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12)
- [8]博弈视角下茶叶区域品牌公用化研究[D]. 辛士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2(11)
- [9]传统文化表达的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萌. 武汉大学, 2012(07)
- [10]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D]. 蒋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