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北京推介欧元(论文文献综述)
左腾达[1](2020)在《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这些年在积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农产品贸易也更为活跃。欧盟作为后起的经济伙伴,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额在近十来年迅速增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从欧盟的农产品增加最快,其中部分贸易产品如乳制品、猪肉等更是有十倍以上的贸易增速。中国从欧盟的农产品进口规模已接近美国。如何来看待中国和欧盟跨越式的贸易发展。从贸易理论来看,传统的贸易理论偏向从要素禀赋,要素价格上来解释贸易的波动,随后的贸易理论用产业内贸易、引力模型来分析,并强调了贸易协定、关税、贸易壁垒等在当今时代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基于此本文不仅从中国的农业资源和发展的角度来看两方的贸易,还从贸易便利化、贸易壁垒、关税等角度去看双方的农产品贸易发展。此外,欧盟是个多国组合的国家联盟,中国也没有和欧盟达成统一的贸易协定,还是与每个国家商讨贸易,因此分析欧盟内部农业发展趋势和内部贸易是有必要的。这个分析是建立在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这是欧盟最重要的农业政策。相比中国的农业政策,这个政策的投入巨大,是推动欧盟农业变革的主导力量。所以本文以此逻辑,从这个政策的分析开始,一步步分析了欧盟农业的政策对欧盟内部农产品贸易的影响,进一步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本文基于以上两个主体进行分析,主要内容有:首先对中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进行了梳理,总结了不同种类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趋势,分析了这十年双方农产品贸易结构的改变,分别从中国和欧盟方面对影响双方贸易发展的主要宏观或微观因素进行了分析。接下来对重点农产品贸易进行分析,包括蔬菜水果类、肉类、水产品和乳制品类。同时对重点贸易国家进行分析,包括德国、法国、西班牙、荷兰和英国。通过这些对中国和欧盟的农产品贸易的基本概况有了比较明确的掌握。然后基于李嘉图模型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首先是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讨论了人口、土地、技术、资本和气候资源上双方的不同,这些是影响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然后对重点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分析,这里选择的是猪肉和乳制品的生产行业,这是中国从欧盟进口增长最快的农产品类。欧盟相关的农产品贸易优势建立在其发展成熟的行业基础上,因此这里结合不同行业的发展特点对这两个行业发展进行了对比分析。接着是对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双方农产品贸易影响的分析,首先政策对不同农产品行业的支持力度不一样,其次从欧盟加盟时间来划分的欧盟15国和13国的角度分析,分析了两组国家在政策的刺激下,农业生产的转变,从而引起欧盟内部农产品贸易的变化。这也会对中国和欧盟整体的农产品贸易带来影响。接下来是贸易便利化对贸易影响的分析,这是影响中国和欧盟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该章重点阐述了中国和欧盟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上的推动,尤其一带一路对中国和欧盟贸易便利化的推动。并通过指标体系的建立来衡量不同国家贸易便利化程度的比较。然后是欧盟对中国的农产品贸易政策进行分析,涉及了关税比较、欧盟普惠制贸易措施的影响以及欧盟设置的贸易壁垒,WTO规则下中国欧盟农产品补贴政策研究等。最后本文用实证模型来分析不同因素对不同种类的双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李沁阳[2](2019)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黑山的合作分析》文中提出“一带一路”是中国在新时期根据世界形势的新变化所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承载着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的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目标。自2013年提出发展到现在,“一带一路”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基本平台也已搭建。但是,在“一带一路”具体落实与推行过程中,涉及了中国与其他国家沿线之间大量的政府合作、经济合作等各方面的内容,需要我们对沿线国家的基本概况、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合作,推动双方合作的落实。中东欧地区沟通了欧亚两大洲,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与中国的合作由来已久,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区域。中东欧地区国家众多,各国国情不同,与中国的合作意愿也有所不同。这些国家在“政治身份”上可以进行划分归类,在研究“一带一路”合作时,同类型的国家可以相互借鉴经验。黑山共和国作为中东欧国家,也是“一带一路”最小的沿线国家,具有地区代表性。近些年来经过不断转型与发展,现已经成功加入北约,并将于2025年加入欧盟。这是否会影响“一带一路”合作,值得进行研究与关注。但是就目前来看,国内关于黑山的研究资料十分稀缺,这对于未来的合作十分不利。因此,本文选择将黑山作为研究的对象,分析中国与黑山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合作情况,其中包括黑山的历史发展状况、与中国的合作成果以及黑山可能存在的风险等方面,最后本文将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夏正华[3](2019)在《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旨在分析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作者认为,这条路径分别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铺陈开来,法国通过推进多位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对内巩固实力,对外展现并优化国家形象,维护其国际地位。作者从政治、法律、文化、经济这四个维度系统阐述现代法国从强化民族凝聚力、到对外输出价值观与制度(法律)建设意识、到巩固政经影响力并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新型格局建构的大国发展轨迹,研究该国以兑现大国目标为导向的国家战略实践的成效与得失。在当前呼唤国际治理的全球化环境中,法国在博弈的同时,倡导国家个体融入合作机制与多边法规,为构建新型规范的国际秩序和增强国际法实施效率贡献了智慧---这些在国际法语境中提供让全球不同国家受益的理念、制度与体系的创举,的确是扞卫本国话语权、刷出一流大国“存在感”的有效举措,个中经验(亦包括教训)值得分析。本论文围绕国别案例展开分析。作者认为:法国基于一套文化自醒与自信的思维脉络,前瞻性地把法律、文化优势纳入国家战略实践的核心资源之中,在国际社会发挥精神与道义引领力,这有利于在处理与他国交往的问题时施加自身意愿,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调整与他国的关系(即减轻对外交往的阻力),同时又有助于引领国际规范与机制的创设进程,提升国际社会对本国政治主张、利益诉求、文化传播的认可度与支持度。当然,有着“文化终极归宿”之美誉的法国,确实把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理念传递至国际社会各个角落,在倡导“国际社会网络构建及各国在该网络中互动需要规则”这一共识的达成上兑现了一个“大国”的承诺与责任,在推动国际法规则构建与实施中提供了方案与智慧,其中不乏独辟蹊径的创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法国范式。法国如何把强国战略放在国际多边合作舞台上去推进,特别是她如何在参与国际组织---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主体---的制度建设与运作中建立有利于自身的话语平台、为本国谋求发展机遇、增强博弈能力,这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尝试将文化、国家战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多个领域衔接起来,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这是本论文的创新点。本论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法国从强化政治影响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如何强化自身地位、依托外交展现国家政治影响力。第二章:法国从实现法律感召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数部有传世影响的法律文献,论述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以及法国通过影响国际社会制度构建来巩固自身利益与价值观的强国路径。第三章:法国从巩固文化吸引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巩固语言优势、展示文教活力、输出价值观,论述法国利用文化资源实现强国战略的内在逻辑与实践。第四章:法国从扞卫经济竞争力的路径维护国家话语权。通过分析法国在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述法国对于建设有序、公平的国际经贸环境的贡献,以及搭建能够切实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平台的意识与努力。第五章:将法国营造优势地位与优良形象、把自身话语(观点与立场)通过制度外化的方式影响他者的经验,纳入到对我国新时代大国发展的思考中,总结有助于中国制定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启示,促进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地位的上升。
韩萌[4](2019)在《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连接欧亚大陆的门户,中东欧既是“一带一路”建设重要的板块,也是我国优化整体投资布局的关键方向。一方面,中东欧国家大多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且在近年来欧洲产业升级与资本转移的带动下,成为了当前全球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这不仅给予了中东欧与我国较高的经贸合作契合度,并且其相对成熟的市场发育水平与完备的产业发展基础也为我国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因此是我国寻求海外投资合作的优势区域。而另一方面,中东欧处在连通最发达的欧盟一体化市场和最主要的能源产地间的结合部,其东联西通的地缘优势明显,是我国进入欧盟市场的关键通道,强化我国同中东欧国家投资合作水平将有利于发挥其区域“辐射”效应,从而为我国进一步开拓欧盟市场搭建起更为畅通的对接桥梁。虽然随着“16+1”合作的逐步深化,我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水平在近年来实现了显着增长,但不可否认,普遍偏低的投资基数显示出了我国与中东欧的双边投资关系仍处于调节余缺、互通有无的初级阶段,而中东欧地区差异化的合作需求、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以及域外大国的竞争挤压等因素也给我国对该地区投资布局的优化拓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阻碍了我国与中东欧互利合作进程的同时,也抑制了我国投资者的整体合作意愿,从而使得我国与中东欧经贸合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威胁。鉴于此,为了进一步夯实我国与中东欧国家的投资合作基础,全面优化我国资本在中东欧的区位战略布局,本文在回顾了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中东欧地区实际出发,系统地梳理了其区位优势及历史机遇条件,在明确了我国区位选择逻辑依据的同时,采用了多种计量方法,从实证入手,先后衡量了中东欧各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我国对中东欧的投资动机以及我国对中东欧各国直接投资的潜力空间,并以此为参考,对我国向中东欧直接投资的区位流向进行了科学划分,从而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对中东欧投资机制与布局,加快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走出去”战略以及“16+1”合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与合理的决策参考。本文共有八章。第一章为绪论,在提出研究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问题原因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研究的理论及实践意义,详细说明了研究的目标、思路以及可能创新之处,从而在对论文进行了整体性规划的同时,为全文的构架脉络提供了清晰的线索。第二章文献综述,目前国内外学者在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及区位选择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有效避免研究重复,拓宽研究空间,本文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济因素影响下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非经济因素影响下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以及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六个方面入手,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与归纳,从而在为本文提供了有力论证依据的同时,也为作者发掘研究缺口、探寻研究不足给予了充分的参考支撑,这对于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与研究价值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三章为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分析。虽然在“一带一路”建设与“16+1”合作不断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与中东欧无论在合作内容还是在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中东欧各国的直接投资基数仍普遍偏低,存在着极大的市场拓展空间。为进一步推动双方的优势互补,为“一带一路”投资结构布局的完善奠定更为坚实的发展根基,本章在系统梳理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发展历程的基础之上,对当前投资现状特征进行了总结,并在这一背景下,定性地提出了中东欧的区位优势、我国对其直接投资的历史机遇以及存在的挑战,从而在明确了我国区位选择逻辑依据的同时,也为中国企业“扬帆”中东欧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参考。第四章为中东欧投资便利化综合指标体系构建。为了客观、全面、高效的衡量中东欧国家的投资环境,以东道国视角推动我国资本区位投资效益的提升,本章构建了一套完整的投资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从东道国基础设施质量、投资经营效率、金融及信息化服务水平、制度供给能力以及劳动市场环境五个层面入手,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便利程度进行系统量化,在客观评估了各国投资环境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竞争优势,从而为我国企业投资中东欧提供了科学的区位决策参考。第五章为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的区位投资动机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不仅取决于东道国的便利化水平,也与母国企业的投资动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为了客观反映了中东欧各国的区位优势与我国企业投资动机的匹配水平,实现我国对不同中东欧国家投资决策的差异化区分,本章从投资动机与区位选择的机理关系入手,在明确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动机类型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科学验证了我国对中东欧国家投资动机的影响方向,并利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量化了我国对不同中东欧国家的投资动机偏好,在提升了我国企业与中东欧市场对接能效的同时,也为优化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区位布局提供了一条新的指导途径。第六章是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潜力分析。基于单一视角所提炼的区位优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我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的选择效率与经营效益,但参考因素的片面性并不能从整体上实现对于我国投资潜力的客观判断以及对于投资区位选择合理性的系统衡量。因此,本章在前文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将第四及第五章所涉及的投资因素进行了统一归纳,在综合考虑了东道国投资环境与母国投资动机的双重视角下,利用随机前沿模型,科学衡量了不同因素对于我国投资规模的影响方向与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国对于中东欧直接投资的效率与潜力空间,从而为我国企业深入发掘中东欧投资机遇,优化中东欧区位投资布局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启示与实证支持。第七章为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框架。以第四、五、六章的计算及分析结果为参考,本章从区域板块层面构建起了我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框架,并且以各自发展特点与现状为依据,对重点国别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明确了各国投资优势领域的同时,基于市场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差异化的投资策略,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在中东欧国家的行动路径与布局方案、全面提升我国企业在中东欧市场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有力的规划保障与战略支持。第八章为结论及政策建议。本章对全文的研究结论进行了系统归纳,并从政府及企业两个层面出发,基于目前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与区位选择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从而在化解我国对中东欧投资合作困境的同时,为全面推进双方合作多元化进程,实现我国与中东欧地区的互利共赢、共同繁荣提供有益了的决策参考与政策启示。
许建兴[5](2019)在《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认为股权众筹已呈现喷涌发展之势,但相较于域外市场的规模和规范程度,我国股权众筹行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提升空间。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帮助,拉近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距离,为他们提供便于交流的平台,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不仅使许多优秀的商业计划得以被世人关注,同时也为普通群众创造了新的投资方向,贯彻了公平普惠的理念,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进行观察,股权众筹有助于培养创新创业的氛围,能够有效激活市场闲置资金的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虽然股权众筹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诸多法律和政策的羁绊,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迟迟未能真正发展成熟:如股权众筹尚未被《证券法》所认可,面临非法集资质疑,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缺乏互信基础,行业规范化程度低。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金融普惠功能,应当积极推动制度建设,营造合适的制度环境。第一章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解读股权众筹的相关信息。第一,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就众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概念进行辨析;第二,股权众筹的模式分解,具体论述了传统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三种典型运作形式;第三,对股权众筹主体进行法律界定,对投资平台的中介属性进行界定,对众筹投资者的身份到底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进行了讨论;第四,分析了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台与融资者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的股权众筹立法现状,主要展现了我国的制度纠结、官方和学界的态度变化。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本章分为三个层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监管提出全面提升的分析和建议。首先,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进行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并对域外平台准入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供我国立法修订时参考借鉴;其次,提炼了平台监管的法律障碍,分别是平台监管的风险问题和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证券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然后,在前文的基本分析和问题梳理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准入与平台监管的完善建议,即建立审核制、第三方资金监管和规范平台的尽职勤勉义务。第三章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本章首先主要针对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分析JOBS法案将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模式,并对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分析借鉴,形成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其次在公私两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募型股权众筹和私募型股权众筹运作中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分别提出了关于投资者的限制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平台内部对投资者的规定等问题;然后,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立法理念上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差异化准入制度、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以及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等内容的完善建议。第四章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本章首先就直接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监管的两大难题,一是信息披露方式单一、内容和标准模糊和追责机制缺失的弊端,二是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缺失,融资成功的基础是融资信息的真实合法,融资者的信义义务法定化是交易安全的基石。其次,笔者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更进完善建议;然后,笔者对信义义务当前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了信义义务的内容,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构建设想,并建议成立股权众筹诚信数据库。第五章,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本章是总结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体系性建议,分别从股权众筹的立法搭建、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和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试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的改进建议。
崔勇涛[6](2018)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股权众筹合法化后的发展现状并未如人们当初设想的那样乐观,发展十分缓慢并且争议不断。股权众筹反对者认为,股权众筹监管规则根本无法实现融资便利与投资者保护的平衡,因而股权众筹的推行不切实际;股权众筹支持者认为,只要制定了合适的监管规则,股权众筹的价值必将实现。出现上述争议的原因就在于立法者在制定股权众筹法律时顾此失彼,不仅没有达到保护投资者的效果,反而使融资便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实践证明,有效的投资者保护并不是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而是要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必须以纠正信息失灵为基础。证券市场纠正信息失灵的方法主要有市场自治和法律救济两种方式。但市场自治无法有效的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因而需要法律这只“看得见的手”积极介入。纵观各国的股权众筹立法,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和投资者限制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股权众筹市场的信息失灵问题均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研究不够深入,使得这些制度并不完全契合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股权众筹市场的实际完善上述法律制度。针对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的信息不足、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准确的现状,应当完善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并构建统一的领头人规则。完善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明确“重大性”的基本标准,并且规定重大性信息的基本内容。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义务规范主要是鼓励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多样化的调查手段和完善投资者教育的义务,并且规定平台项目审核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针对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不足,应当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借助领投人在投资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帮助投资者进行项目选择,并在投后管理中切实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贺鸣[7](2017)在《追续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追续权,又被称为着作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的作者就其已经出卖的作品原件在后续公开再次转售中的增值部分享有提取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追续权作为着作权法领域中一项既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利,自1920年于法国首创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包括德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等在内的80余个国家和地区对该项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并且国际性也日渐增强。由于种种原因,追续权制度一直未能为我国立法者所接受。然而,我国学者对该制度其实也并不陌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已经有国内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若干形式的探讨与研究,直至此次《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立法者由于结合到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蓬勃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才真正考虑要将该制度正式吸收并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之中。2012年3月至10月间,国家版权局相继向社会公布的三个不同版本的《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稿以及之后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中毫无悬念都将追续权保留其中,足以证明此次立法者以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的雄心壮志和决绝态度。然而出乎立法者预料的是,第一次出现在《着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一稿中的追续权条款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吸引了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还迅速引起学术界和产业界关于是否要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激烈争论。一时之间,社会上关于“追续权入法”的议题可谓是争论激烈、众说纷纭,加之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诉求的差异,支持者与反对者更是明显分裂为两大对立阵营,各抒已见而又针锋相对。梳理各方声音,总结各方观点可以发现,本次着作权法修改引入追续权制度所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是否已经具备追续权制度赖以生根发芽的社会土壤,这其中又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各方面的因素,因而需要综合加以考量。换言之,当前在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时机是否真的如立法者所判断的已经较为成熟,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又该如何分析与论证;第二,我国此次立法尝试引入追续权制度是参照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做法,将追续权制度移植到我国必须认真思考和探索该制度应当如何具体安排及设计,才能既维护艺术作者合法利益以期激发艺术创作的持续热情,且同时又能兼顾艺术中间商的感受和利益以维护正常的艺术市场交易秩序,即如何将着作权法一以贯之的利益平衡理念落实贯彻到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中,以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与社情,具备我国特色的追续权制度。解决好前一问题乃是后一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当然,以上两个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追续权概念的清晰界定、性质的准确厘清、法律属性的深入分析,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逐一梳理清楚,才能牢牢把握“追续权入法”这根红线以连贯始终。当前,立法者正致力于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值此《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黄金时期,本文将以此为契机,尝试对追续权及其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系统化梳理。在准确厘清和把握追续权法律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属性的基础之上,力求探寻并论证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基础,进而延伸及另一问题,那就是要探索我国引入并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此外,本文还详细考察了追续权制度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产生、发展状况,就追续权制度在安排和设计上的基本规则作出细致比较,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尝试性地提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规划设计思路与具体立法建议。从主要内容上看,依次按照“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限”以及“权利限制”等六个方面对追续权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并于全文结尾处尝试着提出了一份可供立法者参考的追续权法律条款建议稿。就对全文的把握而言,除去导论部分外,共分为五章进行论述,现将核心内容提炼如下:第一章,追续权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从阐述追续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从而引出对我国此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追续权条款”的关注。本章重点在于明确和分析追续权制度的概念、性质及特征。首先对追续权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其内涵、外延两方面进行定义,并介绍当前两种主流的对于追续权的定义方法;其次,对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产生与发展状况进行一般梳理,概括性地介绍了该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现状,凸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对艺术作品作者予以保护的主流选择;第三,对追续权的性质进行剖析,并介绍当前理论界对于该权利法律属性的三种学说。本文认为,追续权之于着作权,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着作财产权或者着作人身权的二者选其一的关系,因为追续权毕竟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简单化的对号入座难以适用于追续权之上,但考虑到追续权与“作品”之间毕竟有着难以割舍的密切联系,且同时借鉴国际上已有的追续权制度立法经验,综合考虑宜将追续权纳入我国《着作权法》整体框架中,再通过单行立法或解释的办法进一步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最后,对追续权的权利特性进行分析,结合追续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追续权的权利特性从五点进行阐述和归纳。第二章,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该部分详细论证的是追续权权源的法理依据,也是该制度存在的学理基础,是本文的重点章之一。首先,本文对关于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争议进行了厘清。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与否,理论界分裂为支持与反对的两大对立派别,因而形成了正反观点的激烈交锋。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争议焦点,本文从六个方面详细梳理并分析了两派之间的论战,得出了追续权制度不仅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而且在当代也具有充分的社会现实基础之结论。其次,对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基础进行了论证,并依次从法理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和法经济学分析的角度为追续权制度寻找到理论基础的支撑,证明了追续权制度“权源”的正当性、存在的合理性。本文认为,尽管仍然存在着若干针对追续权的反对意见及理由,但相较于支持追续权创设的理论观点,这些反对意见相对薄弱且缺乏充分支撑,追续权制度显然是具备其独特学理基础的。第三章,追续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系统而全面地对追续权制度在当代世界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重点阐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条约中对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相应地予以评价与分析。首先,在对国际公约及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追续权立法与实践经验系统考察的基础之上,本文有针对性地分别对各国追续权立法与实施情况作出评析;其次,重点围绕着“立法体例与立法模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期限”及“权利限制”六个方面,对追续权制度在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不仅归纳其共同特点,还对差异之处予以特别分析,以此为下文我国引入和构建该制度时提供具体可参的宝贵经验借鉴。第四章,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该部分在结合我国艺术市场发展实际以及国内政策法律组织环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引入并设立追续权制度不仅是保护我国艺术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艺术市场繁荣稳定的题中之义,既是推动我国艺术家参与国际艺术交流与竞争的客观需求,更是促进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内在完善与进步的迫切需要。就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国内艺术市场持续发展与繁荣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市场基础;日臻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环境保障;国际层面日益成熟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加之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为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组织条件。综合各方积极因素可知,我国已经具备了引入并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此外,本文作者还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国内五地艺术交易市场进行实地调研,以进一步考证我国艺术市场实施追续权制度的条件是否成熟。第五章,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该部分首先回顾了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创设历程,从立法长期缺失到修法尝试引入,并对本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追续权制度框架进行评析。其次,明确了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了建议,即应当在遵循适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将追续权相关制度纳入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之中。具体而言,艺术作者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作为追续权的权利主体,而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应作为义务主体,此外,参与艺术品交易的买受人或者中间人有义务向作者承担给付追续权利金的连带责任;除美术作品原件之外,应考虑适当扩充追续权保护客体的范围,例如将建筑作品设计图及模型的原件亦纳入保护范围内考虑;至于追续权利金的计量基准,可考虑借鉴国际通行办法,采用预设标准的总额提取法,另外在提取比例的设定上,宜采用随价位区间而变的灵活式滑动递减式提取方法,此兼顾合理性与操作性。考虑到现阶段艺术市场实际,私人交易艺术品并不适用追续权的规定,而只将其限定适用于公开拍卖艺术品的场合,宜规定追续权只适用于公开拍卖艺术品的交易类型,并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另外,作为保障追续权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与有效手段,建立健全我国艺术品交易信息登记制度已然迫在眉睫,这样市场上的艺术品流转交易情况才能实现有据可循、有源可查,避免了无源可索的尴尬局面;有必要指出,还应当赋予追续权权利人相应的“知情权”或“信息获取权”,以便权利人能够知悉其作品在市场上的流转状况。至于追续权在我国的保护期限,立法者应仔细斟酌权衡考虑,建议可参照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对追续权加以同样规定。最后,我国在引入追续权制度的过程中有必要对追续权进行若干适当且必要的限制,这样做既有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是对着作权法一以贯之的利益平衡理念的充分彰显。
戴哲[8](2017)在《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繁荣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体系的支持后,难以维系生计。与此同时,法国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主体意识觉醒之后的艺术家越来越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创作权益的立法诉求,立法者也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着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认识到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尽管作品原件的后续转让不会影响着作权的归属,但却会影响着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于是法国追续权制度就此产生了。正是由于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思想、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法国追续权制度的诞生。追续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从多样分化逐步走向统一完整,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早期、中期、近期三个阶段。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且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只是为追续权制度确立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随着《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各国追续权立法进入中期发展阶段,追续权被纳入着作权法体系中进行规定,权利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这一时期的追续权制度在构建上开始兼顾实施成本。自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以来,各国追续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在官方报告中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也将追续权议题纳入工作议程之中,许多曾经反对创设追续权的国家也纷纷在本国法上确立了追续权,至此,创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之趋势。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拟在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中建立起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这引发了学术界与产业界关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广泛争议。尽管我国目前已在立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创设了追续权及其制度,但究竟是否应当在我国现阶段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以及创设何种追续权制度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针对追续权制度的系统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从反对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现有观点上看,反对者提出的观点站不住脚。首先,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但以欧盟、法国和英国的追续权立法实践为例,追续权的创设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艺术市场受许多关联因素的影响,追续金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甚微。其次,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无法保障艺术家权益,但追续权是对艺术家权益的直接增进,追续权制度能够为艺术家提供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支持,追续权还能够惠及不知名的艺术家,至于成功艺术家从作品中获得多数追续金的现象,应注意,这是着作权领域的普遍现象,作品收入与作品价值有关,追续金并非一概而论。最后,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可以被其他替代制度或方法所替换,实践中也已经曾出现替代追续权的类似做法,但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公共基金以及政府资助,都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从现有创设追续权正当性的观点上看,“挨饿的艺术家”、“非常损失”规则、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得利规则、价值学说在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学说中,有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追续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但客观地说,这些学说尚无法论证追续权的正当性。“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是追续权创设的客观社会现实,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非常损失”规则从未适用于动产交易,而多数艺术品原件属于动产范畴,用“非常损失”规则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说服力;艺术品交易并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无法在追续权体系之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与依据都无法成立,并且,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还会对其他价值贡献人与艺术品收藏者造成新的不公平。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首先,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现有的着作财产权利对于艺术作品只有有限的实践价值,艺术家无法获得与其他创作者相当的利益,通过赋予艺术家以追续权,从而补偿艺术家无法从现有着作权中获得的收益,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次,着作权上的作品使用存在等级体制,作者对于最终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报酬请求权在行使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转而赋予作者对于中间商使用作品的间接请求权,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的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艺术作品,通过欣赏作品满足了其在精神层面的需求,消费群体实际使用了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这一报酬请求权即为追续权的由来,受早期追续权草案中税法模式的影响,追续金在计量上具有法定性。最后,我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销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巨大,考虑到追续权在国与国之间的适用采用的是互惠原则,只有我国也规定了追续权,才能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能够享有获取追续权益的资格。在艺术体制转型背景下,我国艺术家也需要追续权以保障其能从艺术创作中获取利益。从实施层面上看,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在于艺术品市场所具有的保密性和不透明性,卖家和买家的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外的第三人很难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这一“信息获取障碍”会对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我国能够应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并控制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追续权人在我国可以通过拍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艺术市场信息平台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我国已经建立起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我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并且,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将保障我国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在追续权的权理基础上,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以及非禁止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追续权有别于现有着作权领域中的排他性权利。追续权的法律关系是一项法定之债,在客体上,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在主体上,追续权权利主体范围除了作者与作者继承人之外,亦应包含作者的受遗赠人,追续权义务主体为艺术作品原件的出卖人;在追续权的内容上,追续权人有权请求追续权义务人向其支付追续金,追续权义务人需要向追续权人履行支付追续金的义务。在权利性质上,尽管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但追续权并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追续权不可转让这一权利特征的产生是以保障追续权人获取追续权益为前提的,这一特征基于财产利益而产生,其上所保护的并非艺术家的人格利益,而是艺术家的财产利益。追续权属于对特定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与着作财产权中的排他权利具有相同的权利基础,应当归入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中。在我国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上,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体系内创设追续权制度。在制度实施上,追续权制度应当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赋予追续权人以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在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上,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未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追续权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在权利限制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从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也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考虑到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的一种,追续权在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救济和溯及力上应当适用《着作权法》规定着作财产权的一般规则。为了使我国艺术家能够在国外获得追续金,我国应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作者提供追续权的保护。
马晓云[9](2017)在《从“疑欧”到“脱欧”:英国卡梅伦政府对欧盟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疑欧主义”是英国对欧洲一体化政策最重要的特征。2016年6月,英国全民公投决定“脱欧”震惊世界。英国外交讲究实用主义,从“疑欧”到“脱欧”,卡梅伦政府对欧盟政策遵循的逻辑是:首先、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冲击下,国际经济政治格局的变化、新兴经济体国家的崛起、以及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降低了英国加强与欧洲关系的压力,促使它去寻求新的国际介入。其次、卡梅伦政府对欧盟政策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在防务领域,英国曾主导欧盟防务一体化的建设,然而英国的基本原则是把它视为是北约的补充,加之该政策机制自身的缺陷,成员国对防务能力承诺的投入不足,以及成员国建设观念之间的分歧,使英国的立场发生动摇。卡梅伦政府对欧盟集体防务的主导性战略是脱离介入。鉴于英国在欧洲防务中举足轻重的地位,防务在“脱欧”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经济领域,英国国内对欧盟成员国地位成本与收益的评估,存在激烈的争论。尤其是近年来,欧盟在英国贸易份额中比例的下降,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地位的上升,同时,成员国地位阻碍了英国与欧盟之外国家和地区签订更自由的协定,使得这一争论更加突出。卡梅伦政府迫切需要削减财政赤字、恢复经济增长。然而,欧债危机大大降低了英国对欧出口,加剧了英国银行业对欧投资的风险,尤其是危机突显的欧元区国家国际竞争力的缺乏削弱了英国人对一体化的功利性支持,助长了英国国内“疑欧主义”情绪的发展,迫使卡梅伦对欧盟采取强硬的立场,使英欧分歧公开化。支持美欧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谈判是卡梅伦政府对欧经济政策的一大亮点。然而,TTIP通过“贸易转移”效应造成英欧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下降,进一步增强了其对欧盟的离心力。在政治领域,英国一贯反对向欧盟超国家组织让渡主权,反对欧盟朝联邦制方向发展。卡梅伦政府强烈反对欧盟为应对危机而加强政治一体化的努力。欧盟向财政一体化方向的发展与英国参与一体化的宗旨背道而驰,尤其是欧盟新签订的“财政契约”使欧盟内的权力从“法德轴心”向“德法轴心”转变,英国陷入孤立,坚定了它寻求调整英欧关系的决心。另外,由于欧盟拒绝给予伦敦金融城以特别保护,若英国继续留在欧盟,将必须接受欧盟不断趋紧的监管规则,例如:建立银行业联盟、征收金融交易税等,威胁其金融业的利益,使它不得不考虑退出欧盟。重要的是,卡梅伦否决欧盟修约并未缓解国内要求就欧盟成员国地位举行全民公投的政治压力。否决欧盟修约成为英欧关系的分水岭。综合经济、政治两方面因素考量,欧债危机无疑是英国“脱欧”的导火索,其中经济因素是基础性动因,而政治因素是重要的纽带。再次、基于对欧洲政策困境的认知,卡梅伦宣布将重新谈判英欧关系并举行“留/脱欧”全民公投。作为情势施动者,卡梅伦改变对欧政策传统旨在调和党内、党外和民众的诉求,缓和国内矛盾,稳固保守党的执政地位;同时,把“脱欧”作为筹码,迫使欧盟在英欧谈判中做出让步。随着英欧矛盾与分歧的进一步扩大,移民问题逐渐成为双方冲突的焦点。2016年2月,英欧重新谈判达成协议,欧盟对英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此期间,欧洲的难民危机加剧了民众疑欧主义情绪和分离主义倾向,尤其是难民危机引发的恐怖主义威胁激起英国国内民粹主义思潮的爆发成为民众选择“脱欧”的重要推动力。最后、卡梅伦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留欧”,然而,“脱欧”这一结果反映出政治精英阶层战略上的短视及其对国民情绪的误判,突显了在社会纬度,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浪潮在普通民众与精英阶层之间形成的鸿沟,公投“脱欧”实际上是普通民众对精英阶层的政治反叛。从英国对欧政策的传统、历史、观念和情感等角度来看,英国“脱欧”是可以理解的;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英国“脱欧”的目的不是要抛开欧盟,而是要重新调整英国与欧盟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它是英国外交讲究实用主义的再次体现。从中、短期来看,“脱欧”这一政策后果带来的是巨大的不确定性,必将对英国自身、欧盟、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乃至全球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长远来讲,目前还难以对“脱欧”的利弊做出进一步的评判。至于英欧关系的未来,双方最终能否达成“英国模式”的安排,让我们拭目以待。
姜琍[10](2016)在《“16+1”合作和“一带一路”框架内的中捷经贸合作:现状和前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中捷关系进入历史发展最好时期,全方位多领域的合作渐次展开,"16+1"合作机制和"一带一路"建设对中捷经贸合作产生了突出的推动作用。展望两国经贸合作前景,既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二、欧盟北京推介欧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北京推介欧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目标、思路、对象和方法 |
第三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贸易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农业贸易影响因素及相关贸易模型的研究 |
一、基于传统贸易模型的解释 |
二、基于产业内贸易的诠释 |
三、基于引力模型的诠释 |
第三节 当前贸易研究热点与中国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 |
一、一带一路和贸易便利化 |
二、贸易政策和农产品贸易 |
三、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一、现有文献研究特点和研究成果 |
二、当前文献的不足 |
第三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总体特征 |
第一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主要特点 |
一、贸易规模增加迅速,中国贸易逆差加大 |
二、进口农产品结构趋于集中,出口农产品结构趋于分散 |
三、从要素投入看双方农产品贸易 |
四、部分农产品出口互成规模 |
五、出口初级农产品价格高,加工农产品价格低 |
第二节 对欧盟农产品贸易产品结构分析 |
第三节 对欧盟进出口区域市场分析 |
第四节 中国和欧盟在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选择 |
第五节 影响中国欧盟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中国市场的变化 |
二、欧盟市场的变化 |
第四章 中国和欧盟主要农产品和主要国家的贸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主要农产品 |
一、蔬菜水果类贸易 |
二、水产品贸易 |
三、肉类贸易 |
四、乳制品贸易 |
第二节 主要贸易国家 |
一、荷兰 |
二、德国 |
三、英国 |
四、西班牙 |
五、法国 |
第五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产生根源分析 |
第一节 理论框架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农业生产投入要素分析 |
第三节 产业发展水平对比 |
一、乳业产业发展水平对比 |
二、猪肉行业发展水平对比 |
第六章 生产政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一节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生产的影响 |
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核心功能 |
二、2013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及影响 |
第二节 共同农业政策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影响分析 |
一、欧盟15国和欧盟13国农业生产对比分析 |
二、欧盟各国的农业优势对比分析 |
三、欧盟13国与欧盟15国之间贸易变化分析 |
四、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对欧盟和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第七章 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农产品贸易和贸易便利化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在农产品贸易便利化上的推动 |
一、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 |
二、国际互认AEO制度 |
三、各种贸易协议签订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和贸易便利化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指数分析 |
一、世界银行的物流表现指数 |
二、自建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 |
第八章 主要贸易政策对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分析 |
第一节 欧盟的关税管理措施分析 |
一、欧盟对中国主要关税设定分析 |
二、欧盟的普惠制关税政策 |
三、进口关税配额 |
第二节 欧盟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
一、主要农产品贸易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
二、欧盟对中国农产品进口问题通报制度 |
第三节 欧盟农业补贴政策的争议 |
第九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第二节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分析 |
第十章 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优化对策分析 |
一、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建设 |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生产升级 |
三、加大农产品出口支持力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2)“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黑山的合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研究方案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东欧的推进 |
第一节 “一带一路”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发展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在中东欧推行的复杂性分析 |
第三章 黑山的历史发展与基本概况分析 |
第一节 黑山独立与转型 |
第二节 黑山的基本概况分析 |
一、地理位置方面 |
二、文化方面 |
三、政治方面 |
四、经济方面 |
第四章 黑山与中国的合作条件分析 |
第一节 黑山对外政策分析 |
一、以“回归欧洲”为国家发展目标 |
二、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 |
第二节 黑山与中国的合作基础 |
一、中黑两国关系分析 |
二、黑山的投资环境分析 |
第五章 黑山与中国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成果与风险 |
第一节 “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黑山的合作成果 |
一、地方政府合作成果显着 |
二、基础设施建引人注目 |
三、积极推动旅游业发展 |
四、积极开展人文交流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在推进过程中黑山的风险分析 |
一、国内矛盾方面 |
二、文明冲突方面 |
三、地缘政治方面 |
第六章 中国在中黑“一带一路”合作中如何应对风险 |
第一节 以中国新安全观为指导 |
第二节 做好危机管控,规避可能的风险 |
第三节 加强对“一带一路”相关问题的研究及人才培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3)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核心概念的界定与论文框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法国从政治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法国重建大国实力的最佳阵地 |
一 法国对于联合国组建以及《联合国宪章》制订的贡献 |
二 法国在联合国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法国在国际外交中的特色与影响力 |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国的“权力放大器” |
一 法国整合与影响欧洲的历史沿革 |
二 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法国意志:从强大的欧洲到强大的法国 |
三 法兰西文化中的“欧洲认同”与“欧洲观念” |
第三节 法语国家组织---法语传播力的核心阵地 |
一 法国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主导性地位 |
二 法语国家组织之于法国的特殊意义 |
三 法语在法语国家组织中的作用 |
四 法国与法语国家组织共迎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国从法律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法律意识与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
一 罗马法对于法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
二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法国 |
第二节 《论法的精神》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启蒙影响 |
一 孟德斯鸠..西方法学理论与国家学说奠基者 |
二 《论法的精神》---为世界立法者立法 |
三 “三权分立”学说对于各国政体架构的原则性指导 |
第三节 《拿破仑法典》---欧洲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一 拿破仑与他的治国创举 |
二 罗马法之集大成者 |
三 《拿破仑法典》---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与立法典范 |
第四节 法国人权观念的世界性普及 |
一 法国人权观念及实践的创新性与普世性 |
二 法国《人权宣言》对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宣言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国从文化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国文化软实力全方位展现的舞台 |
一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国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的软实力构建 |
三 法语文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传播 |
第二节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法国复兴人文主义理念的竞技场 |
一 推动现代奥林匹克复兴的法国社会人文环境 |
二 “奥运之父”顾拜旦的“法式”人文情结 |
三 法国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
第三节 法国在文化全球化环境中的适应力与创造力 |
一 文化全球化下的法语推广 |
二 法语国家大学联盟的文化传播力 |
三 法国高等教育国家战略融入欧洲高等教育区域整合的进程 |
四 法国影视听传播网络的攻坚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国从经济路径维护大国话语权 |
第一节 法国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 |
一 道德正义和实际利益的平衡 |
二 法国“经济爱国主义”的执着与妥协 |
三 在传统中寻求振兴经贸的创新点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式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普及 |
一 《法英商约》--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雏形 |
二 当代国际自由贸易框架下的“多样性”本色 |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国影响世界金融政策走向的阵地 |
一 法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法式思维在影响IMF决策能力上的体现 |
三 法国推动“欧洲联合文化”,建构欧盟在IMF的影响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对中国强国战略实施的 |
第一节 法国国家人文吸引力战略对中国树立文化自信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国际政治生态观对中国外交话语体系建构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意义 |
1.2.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2.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数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数据资料及可行性分析 |
1.5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直接投资相关理论研究 |
2.1.1 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2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1.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理论 |
2.2 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相关研究 |
2.2.1 经济因素影响下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相关研究 |
2.2.2 非经济因素影响下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相关研究 |
2.2.3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相关研究 |
2.3 研究评价 |
第3章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分析 |
3.1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发展历程 |
3.2 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的现状特点 |
3.2.1 经贸合作不断升级,投资规模稳步扩大 |
3.2.2 产业互补优势凸显,投资领域日趋多元 |
3.2.3 国别分布趋于广泛,但地区结构相对集中 |
3.2.4 国内地域布局鲜明,联动网络效应突显 |
3.3 中东欧的总体区位投资优势 |
3.3.1 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
3.3.2 优越的地理位置为我国投资者拓宽了进军西欧的战略通道 |
3.3.3 丰富的资源储备为我国投资者奠定了扎实的保障基础 |
3.3.4 完善的外资政策体系为我国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
3.4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历史机遇 |
3.4.1 丰硕的前期成果为对接平台的搭建与完善给予了机制保障 |
3.4.2 强烈的基建诉求为投资合作的深化与升级巩固了市场契机 |
3.4.3 持续的欧盟内部分化为投资价值链的延伸与拓展开辟了机会“窗口”.. |
3.4.4 国家战略的高度契合为投资进程的推进与发展强化了政策支撑 |
3.5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存在的挑战 |
3.5.1 各国合作诉求差异化明显,难以实现统一协调的政策对接 |
3.5.2 地缘关系敏感,经营利益受到挤压 |
3.5.3 合作壁垒增高,市场环境有待完善 |
3.5.4 社会环境迥异,跨国文化障碍尚存 |
第4章 基于东道国视角的中东欧国家投资便利化水平评估及区位划分 |
4.1 投资便利化的概念与研究进展 |
4.2 投资便利化指标的选取及影响机制分析 |
4.2.1 投资便利化指标的选取 |
4.2.2 相关指标对于投资便利化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 投资便利化与投资区位选择的逻辑关系 |
4.4 投资便利化综合指标体系权重的确定 |
4.4.1 主成分分析方法概述 |
4.4.2 原始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
4.4.3 指标权重的确定 |
4.5 中东欧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测度结果与区位划分 |
4.5.1 中东欧投资便利化水平的测度结果分析 |
4.5.2 中东欧国家投资便利化水平的区位划分 |
第5章 基于母国视角的中国对中东欧国家投资动机分析及区位划分 |
5.1 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与区位选择的作用机制关系 |
5.1.1 市场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 |
5.1.2 自然资源导向型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 |
5.1.3 技术寻求型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 |
5.1.4 规避贸易壁垒型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 |
5.2 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的动机因素影响效果分析 |
5.2.1 变量的选取与数据的来源 |
5.2.2 模型的设定 |
5.2.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5.2.4 稳定性检验 |
5.3 基于灰色关联度分析法衡量的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偏好及区位划分 |
5.3.1 灰色关联度计算步骤与计算结果 |
5.3.2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投资动机偏好的区位划分 |
第6章 基于综合视角的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潜力分析及区位划分 |
6.1 直接投资潜力测算的模型选择 |
6.2 随机前沿模型的理论框架 |
6.3 模型的设定与数据的来源 |
6.4 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潜力测算及区位划分 |
6.4.1 统计性描述 |
6.4.2 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参数估计结果分析 |
6.4.3 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潜力测度结果 |
6.4.4 中国对中东欧直接投资潜力的区位划分 |
第7章 中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框架 |
7.1 打造维谢格拉德集团与斯洛文尼亚板块成为投资战略核心区 |
7.1.1 打造波兰成为中国资本聚集“新高地” |
7.1.2 构建匈牙利与捷克成为中东欧引资“新支点” |
7.1.3 开拓斯洛伐克与斯洛文尼亚市场投资“新空间” |
7.2 培育巴尔干半岛成为投资战略支撑区 |
7.2.1 塑造罗马尼亚成为区域投资布局“新焦点” |
7.2.2 造就保加利亚成为中东欧投资对接“新势力” |
7.2.3 把握塞尔维亚与克罗地亚投资合作“新契机” |
7.3 开发波罗的海三国成为投资战略功能区 |
7.3.1 开发立陶宛成为我国扩大投资辐射的“新平台” |
7.3.2 推进爱沙尼亚同我国能源合作“新发展” |
7.3.3 强化拉脱维亚物流枢纽功能“新优势” |
第8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相关政策建议 |
8.2.1 政府层面 |
8.2.2 企业层面 |
8.3 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未来的研究设想 |
8.3.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3.2 未来的研究设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念界定 |
一、众筹之互联网基因 |
二、股权众筹进程梳理 |
三、股权众筹定义锁定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形式解读 |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开小额特征 |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形式分类 |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属性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主体法律界定 |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属性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法律属性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内在法律关系 |
一、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者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和平台 |
三、股权众筹融资者与投资者 |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规制现状 |
一、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标准 |
二、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三、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域外立法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法律障碍 |
一、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问题 |
二、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问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与监管完善建议 |
一、采用双重注册制度 |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 |
三、强调尽职勤勉义务 |
第三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两分设想 |
一、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 |
二、美国股权众筹的契机传递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 |
一、公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二、私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第三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完善建议 |
一、矫正规制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二、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
三、差异化准入制度 |
四、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 |
五、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 |
第四章 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监管困境 |
一、信息披露弊端 |
二、信义义务缺失 |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更进 |
一、信息披露制度基本介绍 |
二、信息披露制度之论争 |
三、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三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建立 |
一、股权众筹之信义义务内容 |
二、股权众筹数据库之构建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搭建 |
一、提升法律位阶 |
二、完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限制的考量 |
二、融资者禁止性规范的设定 |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的综合衡量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
一、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 |
一、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
二、信用制度缺陷认知 |
三、股权众筹征信体制的构建设想 |
第五节 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适 |
一、平台——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 |
二、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众筹适用 |
三、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风险抗阻能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难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及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述 |
一、众筹 |
二、股权众筹 |
三、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注册豁免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原因-由两则案例谈起 |
二、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进路 |
三、股权众筹注册豁免的立法模式及其条件 |
四、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豁免的态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规制信息失灵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后的发展现状及争议 |
一、股权众筹注册豁免后的发展现状:步履蹒跚 |
二、股权众筹发展的争议 |
三、股权众筹否定论与支持论的根本分歧 |
第二节 信息失灵规制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
一、信息失灵概述 |
二、股权众筹投资风险源于信息失灵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 |
一、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
三、各国股权众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
四、各国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融资便利难以体现 |
二、投资者保护无法确定 |
第三节 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 |
一、股权众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
二、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面临的挑战与辩护 |
三、构建股权众筹重大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关于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项目审核机制不健全 |
二、投资者的理智决策水平未能显着提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是否应该提供投资建议? |
二、创新尽职调查手段 |
三、补充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 |
四、加强投资者投资限额监管 |
五、构建股权众筹平台项目审核的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概述 |
一、国际组织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投资限制的规定 |
二、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各国股权众筹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投资者限制制度的法律效果 |
一、合格投资者风险加大 |
二、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存在不足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领投人规则 |
一、构建领投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
二、领投人的资格要件 |
三、领投人的投资者保护义务 |
四、领投人的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规制信息失灵是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关键 |
二、当前各国股权众筹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的效果不甚理想 |
三、股权众筹市场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则需要继续完善 |
四、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未来展望 |
五、对中国股权众筹监管立法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追续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追续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追续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追续权诞生与发展状况 |
一、追续权的诞生 |
二、追续权的发展状况 |
第三节 追续权的性质 |
一、关于追续权性质的学说纷争 |
二、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对追续权性质的界定 |
三、对于追续权性质的再思考 |
第四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追续权的不可放弃性 |
二、追续权的不可让与性 |
三、追续权的可继承性 |
四、追续权的可分割性 |
五、追续权的可期待性 |
第二章 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研究 |
第一节 围绕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术纷争与激辩 |
一、追续权制度与艺术家阶层利益的保障 |
二、追续权制度与艺术作品增值利益的分配 |
三、追续权制度与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移转 |
四、追续权制度与独立艺术家阶层及完善市场交易体系 |
五、追续权制度与契约严守法则 |
六、追续权制度与当代社会现实基础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合理性的学理分析 |
一、追续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
二、追续权制度的民法学分析 |
三、追续权制度的知识产权法分析 |
四、追续权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三章 追续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二、《发展中国家着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 |
三、欧盟《追续权指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地区)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法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二、德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三、意大利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四、其他有关国家及地区追续权制度考察 |
第三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一、美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二、英国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三、澳大利亚追续权制度考察及评析 |
第四节 两大法系追续权制度基本规则的比较分析 |
一、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 |
四、追续权的行使 |
五、追续权的保护期限 |
六、追续权的限制 |
第四章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维护我国艺术家合法权益 |
二、保障我国艺术市场繁荣发展 |
三、鼓励国际艺术交流与竞争 |
四、促进《着作权法》完善与进步 |
第二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实证研究 |
一、调研准备与基本情况介绍 |
二、调研数据的归纳与分析 |
三、调研的初步结论 |
第三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艺术市场的持续繁荣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奠定了市场基础 |
二、政策法规的日臻完善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国际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
四、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为我国引入追续权提供了组织条件 |
第五章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创设进程 |
一、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着作权立法中曾长期缺失 |
二、此次着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追续权制度框架及评析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激励艺术家创作原则 |
五、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立法模式与体例选择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 |
四、追续权的行使 |
第四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法律条款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追续权及相关概念阐释 |
(一)追续权概念阐释 |
(二)追续金概念阐释 |
(三)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概念阐释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三)美学研究方法 |
(四)比较法 |
(五)经济学研究方法 |
(六)法哲学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二)我国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三)论述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观点 |
第一章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缘起根源 |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一)法国官方艺术资助体系于十九世纪末的衰落 |
(二)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三)赞助体制消亡促使追续权制度的产生 |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
(一)艺术中介在艺术市场上不可或缺 |
(二)艺术中介使得艺术品交易利益分配失衡 |
(三)追续权能够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中介间的利益 |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
(一)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 |
(二)艺术家主体意识的扩张 |
(三)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艺术品与艺术家之间的联系永续 |
四、制度根源:着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
(一)艺术作品与作品载体在财产关系上曾存在争议 |
(二)作品与载体间财产关系的厘清推动了追续权制度的创设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过程 |
一、追续权于法国创设前的立法案及其分析 |
(一)法国前期追续权草案:以税金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法国后期追续权草案:以权利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追续权于法国国会的立法讨论及其分析 |
(一)阿贝尔·费里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二)莱昂·贝哈尔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乔治·雷纳尔德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历史上首部追续权法的内容及其分析 |
(一)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基本内容 |
(二)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运行模式 |
(三)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
(一)各国早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早期立法的特点 |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
(一)各国中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中期立法的特点 |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 至今):走向统一 |
(一)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 |
(二)美国追续权立法的最新发展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追续权纳入工作议程 |
第二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一)主张创设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的正反观点 |
(二)立法实践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三)影响市场因素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四)结论: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 |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一)追续权制度是否能够保障艺术家权益的争议 |
(二)争议之厘清:创设追续权制度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
(一)合同约束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二)公共基金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三)政府资助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基本逻辑 |
(二)“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源于赞助体制向市场的转型时期 |
(三)“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无法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
(一)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土地买卖 |
(二)法国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
(三)“非常损失”规则无法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
(一)情事变更原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
(三)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 |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
(一)不当得利规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之要件 |
(三)不当得利所需返还利益与追续金在数额上并不等同 |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
(一)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并不成立 |
(三)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依据并不成立 |
(四)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
第三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
一、艺术家有权从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一)作者有权通过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二)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 |
(三)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
(四)追续权旨在改变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的不利地位 |
二、艺术家根据作品使用体系应从转售中获酬 |
(一)作品使用上存在等级体制 |
(二)艺术作品原件转售构成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 |
(三)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使用行为的补偿 |
(四)早期税法模式使追续权法律关系具有法定之债属性 |
(五)追续权是对“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
三、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
(一)保障我国艺术家能够在海外享有主张追续权的资格 |
(二)追续权能为体制转型中的艺术家提供支持 |
第三章 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
(一)私人交易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公开拍卖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
(一)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失效为例 |
(二)信息获取障碍将影响追续权制度的运行与评估 |
第二节 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一)追续权人通过拍卖监管部门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追续权人通过艺术信息平台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
第一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不得转让性 |
(一)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来源 |
(二)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原因 |
(三)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争议 |
(四)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适用 |
二、不可放弃性 |
三、非禁止权特性 |
第二节 追续权法律关系 |
一、追续权的客体 |
(一)现有关于追续权客体的学说 |
(二)追续权的客体应为作品而非载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应为艺术作品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涵盖艺术家受遗赠人 |
(二)追续权义务主体:应为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 |
三、追续权的内容 |
(一)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为转售总额 |
(二)追续金的计提比例:采用固定计提比例 |
(三)追续金的计量门槛:设置最低计量价格 |
(四)追续金的计量上限:我国不应对此进行设定 |
(五)我国追续权内容界定的结论 |
第三节 追续权权利性质 |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
(一)着作人身权说 |
(二)着作财产权说 |
(三)综合权利说 |
(四)征税权说 |
二、追续权不属于征税权 |
(一)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 |
(二)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
(一)认定追续权属于人身权的理论来源 |
(二)追续权不属于身份权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格权 |
四、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
(一)认定追续权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规定 |
(二)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 |
五、我国追续权权利性质界定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置于着作权法体系内 |
一、各国关于追续权立法模式的规定 |
(一)置于单行法下的立法模式:极少数国家作此规定 |
(二)置于着作权法下的立法模式:多数国家作此规定 |
(三)置于税法下的立法模式:曾经出现在追续权草案中 |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置于着作权法与行政法规中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保证运行效率 |
一、选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 |
(一)域外多数国家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集体管理模式 |
(二)我国应当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 |
(三)我国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 |
二、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一)域外信息获取权的立法实践 |
(二)交易主体的隐私对信息获取权的限制 |
(三)我国应当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三、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一)域外追续权信息登记实践 |
(二)我国应当探索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结合市场监管现状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所适用交易类型的规定 |
(一)追续权适用于公开交易的规定 |
(二)追续权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规定 |
(三)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的规定 |
(四)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和出租的规定 |
(五)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让的规定 |
二、我国应结合艺术市场现状确定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
(一)各国艺术市场呈现集中化的趋势 |
(二)我国艺术市场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分散 |
三、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公开拍卖转售活动 |
(一)追续权制度不适用于完全由私人完成的交易 |
(二)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以物易物的交换 |
(三)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画廊、艺术博览会中的交易 |
(四)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行性 |
(五)追续权制度中公开拍卖的具体适用 |
四、未来我国追续权可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 |
(一)未来我国追续权需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 |
(二)未来我国追续权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时机 |
五、追续权权利限制:不适用于特定转售 |
(一)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 |
(二)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
第四节 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适用互惠原则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挑战:扩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条件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争议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厘清 |
(三)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要件 |
三、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范围 |
(一)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争议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第五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其他规定:适用着作权法一般规定 |
一、追续权保护期限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应当与着作财产权保持一致 |
二、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权利救济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在救济上应以补偿性为原则 |
三、追续权的溯及力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溯及力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仍处于着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 |
结语 |
附录一: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建议稿 |
附录二: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
附录三: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比较 |
附录四: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立法 |
一、《伯尔尼公约》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二、《欧盟追续权指令》 |
三、法国1920年追续权法 |
四、比利时1921年追续权法 |
五、捷克斯洛伐克1926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六、波兰1935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七、乌拉圭1937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八、意大利1941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九、法国1957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一、德国1972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82年追续权法 |
附录五:早期法国追续金征收情况 |
一、去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二、在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三、外国知名画家在法国获得追续金情况 |
四、知名雕塑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五、着名拍卖会征收的追续金情况 |
附录六: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
一、访问安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陶天月先生 |
二、访问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福建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梁明先生 |
三、访问福建省龙岩市文联主席、龙岩市书法家协会主席王永昌 |
四、访问福建省龙岩市第一中学美术教研组组长郑金明先生 |
五、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陶戈先生 |
六、访问金艺画廊王经理 |
七、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王先生 |
八、访问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邱利明经理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从“疑欧”到“脱欧”:英国卡梅伦政府对欧盟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主要观点及创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后英国对欧政策的演变及其特征 |
第一节 确定基调:战后英国对欧政策的演变 |
第二节 “新工党”政府对欧政策的调整 |
第三节 “疑欧主义”:战后英国对欧政策的特征及其根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卡梅伦联合政府对欧盟政策的背景和外交理念 |
第一节 卡梅伦联合政府的执政背景 |
第二节 英国国际角色定位的重要调整 |
第三节 自由保守主义:卡梅伦联合政府外交理念的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新定位:卡梅伦政府与欧盟防务合作关系的调整 |
第一节 独特的角色:英国对欧洲防务合作方针的演变 |
第二节 脱离介入:卡梅伦政府对欧盟防务合作方针的调整 |
第三节 英国与法国防务合作的加强 |
第四节 对卡梅伦政府对欧盟集体防务政策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疑欧”的发展:卡梅伦政府对欧盟经济政策 |
第一节 关于欧盟成员国地位成本与收益的争议 |
第二节 欧债危机与英欧分歧的公开化 |
第三节 “疑欧”新动力:卡梅伦政府与美欧自贸协定谈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疑欧”还是“脱欧”?卡梅伦政府与欧盟的政治关系 |
第一节 初露端倪:联合政府执政之初的对欧政策 |
第二节 英欧关系新危机:卡梅伦否决欧盟修约 |
第三节 “脱欧”还是筹码?卡梅伦“留/脱欧”全民公投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公投“脱欧”及其影响 |
第一节 公投“脱欧”:民粹主义的胜利? |
第二节 英欧关系的未来模式 |
第三节 英国“脱欧”与英美特殊关系 |
第四节 英国“脱欧”对中国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10)“16+1”合作和“一带一路”框架内的中捷经贸合作:现状和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16+1”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对中捷经贸合作的推动作用 |
二中捷经贸合作的发展现状 |
(一)经贸合作机制日益完善 |
(二)双边贸易不断扩大 |
(三)相互投资领域和规模显着扩展 |
三中捷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 |
(一)装备制造 |
(二)能源 |
(三)金融 |
(四)基础设施 |
四中捷经贸合作前景展望 |
(一)经贸合作将迎来新机遇 |
1. 捷克航空工业产品有望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客户 |
2. 电子商务成为经贸合作新渠道 |
3. 旅游合作将不断加强 |
4. 食品和农产品领域的合作逐渐起步 |
5. 服务业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
6. 高科技领域的合作前景 |
7. 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空间 |
(二)经贸合作面临的挑战 |
1. 捷克对华贸易逆差问题 |
2. 中国对捷克的投资方式问题 |
3. 捷方一些人士对加强与中国经贸合作持怀疑态度 |
АННОТАЦИИ |
Цзян Ли |
Ключевые слова |
四、欧盟北京推介欧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和欧盟农产品贸易研究[D]. 左腾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2]“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与黑山的合作分析[D]. 李沁阳. 外交学院, 2019(01)
- [3]法国维护大国话语权的路径研究及启示[D]. 夏正华. 武汉大学, 2019(06)
- [4]我国对中东欧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研究[D]. 韩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D]. 许建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中的信息失灵法律规制研究[D]. 崔勇涛. 厦门大学, 2018(07)
- [7]追续权制度研究[D]. 贺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7)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D]. 戴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从“疑欧”到“脱欧”:英国卡梅伦政府对欧盟政策研究[D]. 马晓云. 南京大学, 2017(05)
- [10]“16+1”合作和“一带一路”框架内的中捷经贸合作:现状和前景[J]. 姜琍. 欧亚经济,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