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罗仙凤[1](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黄艳飞[2](2020)在《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性认定中的行政裁量权》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历经十余载后在2019年4月进行修订,新修订《条例》尽最大可能来保障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但遗憾的是在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仍旧保留行政机关过多的裁量权。如《条例》第二十九条以“特征性描述”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描述进行兜底,却仅在后续第三十条中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补正。至于如何裁量却未进行规定。这就造成了行政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裁”以及指导不明、说理不足的情况屡见不鲜。为此,应当细化、规范化申请内容描述的审查程序。压缩裁量空间、细化裁量程序,既是公民无瑕疵裁量请求权的引申要求,也是禁止恣意、自我约束原则的题中之义。通过实证分析法对大量实证裁判进行分析归纳,构建以两种视角结合两大模块为基础的裁量程序,分别是观察实践经验的反向与正向视角以及具体审查个案的要素具备性审查和要素明确性审查。行政机关在具体审查申请内容描述的明确性时在两大模块与两大视角之间来回穿梭,有助于在合法前提下得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刘宁[3](2020)在《互联网彩票发展的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彩票发行是增加财政收入,专门专项用于社会保障及公益建设的三方合作行为。三方合作是指政府监管、民间运营及彩民参与;其中,彩民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方。既然是三方行为,政府就应当在行政法的原理和原则指导下发行彩票。具言之,彩票发行本质上是公益活动,政府除了要保证彩票销售者的营利性,更应注重维护彩票的公益属性。因此,不可避免地运用行政法原理和原则规范彩票运行。如彩票发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后有赖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基于此,政府在三方合作过程中能否有效运用上述行政行为规范各种问题是影响彩票法治化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彩票是彩票运营的互联网化。自产生之初就在放开与禁止间徘徊反复。毋庸讳言,我国互联网彩票问题亟待治理,但“一刀切”式的禁令并非走出互联网彩票发展困境的理想路径。互联网彩票潜在的市场价值与现有的法律规制不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为消解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合法性障碍,需要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明晰互联网彩票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就互联网彩票的立法现状、监管困境、彩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加以考量,进而从立法、实施、监管等角度构建互联网彩票政府规制的应然路径与策略。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涉及的概念和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阐释了彩票和互联网彩票的相关概念,并认为互联网彩票有着以下新的法律特征,分别是信息安全的突破性、代销性、不记名性和跨地域性。进而提出公平正义、增进公益和安全有序是互联网彩票发展应当坚持的三个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互联网彩票的发展现状及法治困境。该部分先是对国内外互联网彩票发展现状进行审视。在总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彩票面临的法治困境作详尽的类型化分析,从而发现其在现实运行中的制度矛盾,以便为下文的互联网彩票行政法治理之道提供应对思路。第三部分是行政法规制:互联网彩票健康运行的必然选择。该部分结合上文分析,认为行政法规制既是彩票运行稳定性的现实要求,也是虚拟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然,还是平衡网彩市场公平与效率。因此,行政法规制有其必要性。此外,还需要从规制的对象、限度和方式出发确立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具体思路。第四部分是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对策与路径。第一,行政法规制应当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第二,从软硬法角度健全互联网彩票的立法体系;第三,针对传统监管模式之不足,提出具体的监管框架设想。第四是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维护互联网彩票安全性。第五是健全制约监督和救济机制。通过上述五种方法维护互联网彩票的法治化。彩票与互联网的对接虽优势颇多,却因网络运营模式的复杂性,相较于普通彩票,面临着更多的负外部性争议和合法性挑战。若忽视这些逻辑困境将弱化彩票的国家属性和公益属性,造成互联网彩票一直在违法边缘的灰色领域发展。因此,有必要厘清互联网彩票的概念内涵,并类型化分析互联网彩票运行面临的法治困境,最终提出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对策和建议。
李鹏[4](2020)在《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文中认为政府信用问题蕴涵于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经典理论之中,是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给予高度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政府信用弱化会带来政府执政合法性降低、政府治理成本提高、社会秩序失调以及民主发展受阻等一系列消极影响。近年来,相关研究表明,政府信用弱化已经成为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政府行政中的普遍难题。因此,不断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有效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正面临着弱化风险积聚的挑战,政府失信的问题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政府行政中都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因此,加强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制度信用是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影响制度信用生成的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三个因素构成了解读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的基本框架,根据这一分析框架,在现代社会语境下,政府信用影响因素由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构成。价值因素主要包括行政价值的公正性、权力行使的公共利益性以及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性;绩效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经济绩效与制度绩效;制度运行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法治行政、政府责任行政、政府公开行政以及公共政策执行。通过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本文得出,价值因素、绩效因素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均具有积极影响与较强的解释力,与此同时,实证研究的结论也表明,不同影响因素对政府信用的影响力存在差异。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政府信用呈现出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但存在“央高地低”的结构性问题这一现状,政府失信集中表现在行政价值缺失、政府绩效供给不足以及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三个方面。因此,基于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现状与失信问题的梳理与回应,从新时代政府信用建设的制度情境、社会情境、文化情境以及媒介情境出发,本文将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基本路径设定在行政价值、政府绩效与制度运行三个维度之中,并力图通过行政价值有效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与制度有效运行来构建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体系。
周慧慧[5](2019)在《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文中研究指明县域治,天下安。“县”作为我国城乡连接的纽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由于处于政府工作和依法治国的第一线,县级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此背景下,县级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全局状况和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这就将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摆在了更加突出与紧迫的位置。然而,考察县域治理实践,县级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非规施政现象依然存在,距离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的理想目标尚存较大差距。为此,我们不禁反思: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究竟怎么了?是什么原因导致县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力不从心?针对以上问题,本研究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出发,以理性官僚制等经典组织理论为理论基础,结合公共行政合法性和公共行政有效性等重要议题,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进行实证考察。首先,本研究在理论分析和文献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尝试构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并在东部地区的M县和西部地区的N区两个县级政府实施问卷调查以获取样本数据。进一步针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研究聚焦组织层面深入挖掘原因,并通过结构方程模型检验探讨组织层面的关键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本研究建构的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有效成立,借助决策、执行、监督、绩效四个指标来反映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是可靠且有效的。另外,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组织层面上受到情境因素和行为因素的显着影响。具体而言,情境因素方面,目标清晰度和组织支持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法治型文化、威权领导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没有显着影响。行为因素方面,团队合作和政府回应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具有显着正向影响,而工作懈怠和工作破坏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没有显着影响。基于主要研究结论,本研究提出积极提升组织目标清晰度,增加依法行政过程中的资源支持,加强县级政府内的团队合作,强化县级政府对民众和社会的回应等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建议。
马薇[6](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安排,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根本形式发挥制约功能,进而在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提升政府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审计监督建设愈发显得迫切。为此,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这意味着审计领域的改革将要走进“深水区”,触碰深层次的体制、结构等问题,以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已然进行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之时,地方层面上的跟进和创新情况更为值得关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既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的改革部署,又结合本地特色实现创新发展,使得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始终在路上”。作为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现行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在诸多方面上已然无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要求,因而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具有了显着地必要性。事实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已然为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过程、趋向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有效开展分析研究,本文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梳理以及国家治理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等相关理论工具,搭建起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分析框架。它由内外两部分组成,在内部主要由组织、权力、制度、机制等要素构成;在外部则由党的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价值构成。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先后经历旧审计阶段、红色审计阶段、现代审计阶段、新时代审计阶段四个时期。通过回顾和梳理历史,能够清晰认识其发展成就,并归纳出发展规律以更深入的理解审计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之路”。当然,现阶段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分析框架,这主要体现在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运行难以契合。针对现实困境,部分地区已经展开了改革尝试。本文选取南京、广州、重庆、贵阳四地进行个案研究和比较分析,既具象化展示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也试图从典型案例中获得建设性启示。基于分析框架和案例研究,本文提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首先明确两个前提条件,即价值取向和审计体制模型。前者包含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以及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树立;后者则强调应保持行政型审计体制基本不变。在此基础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路径应当从组织、权力、制度、机制四个方面上具体展开。其中,组织设置包括审计机构的增减、地方审计委员会的建设以及组织关系厘定;权力优化涉及管理权限确认、审计职能转型和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要注重静态层面上的良法和制度建设,也要注重程序设计以保证动态层面上的依法执法落实;机制修缮则分为内生机制、外部机制和联接机制三个方面。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发挥独特作用,又相互统一,共同构成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内容。总之,推进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有关审计改革步伐的重要举措,亦是推进地方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刘锐[7](2019)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行政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攻坚阶段,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日益彰显。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一种多元化、系统化、类型化的机制,不仅指决策过程末端环节的监督或问责,还包括决策制定到政策执行以及政策反馈的全过程,具有合法性、过程性和风险性等特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包括责任政府理论、行政过程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现实意义体现为是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和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和政府公信力的重塑分别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该制度的演进分为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以行政问责理论为载体的萌芽阶段、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并呈现出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等规律。通过规范文本的考察、现实案例的研讨和制度框架的梳理,发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已较为成熟,但同时仍面临着追责主体失衡、追责对象单一、追责范围模糊、追责程序缺陷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理论研究的制约、文本制度的不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需要把握好总体思路和具体面向。在总体思路上需要做到:一是理念提升,即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由惩罚到预防、由独断到合作;二是原则确立,即确立依法追责、权责一致、信息公开、终身追究原则;三是模式建构,在借鉴美国的“网状”和英国的“无缝隙”行政问责模式基础上,建构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四是制度配套,加强责任评估、公众参与、官员复出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具体面向上需要关注:一是在追责主体的选择上实现多元化;二是在追责对象的拓展上实现复合化;三是在追责范围的明确上实现体系化;四是在追责程序的健全上实现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在我国正在成为一种常态,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本文将原本“问责”这一政治话语下的研究课题,突破学科视域的限制,以法律这一治国重器对其进行规范,这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突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结合,也需要专家学者不断强化理论研究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这一具有较强政治意蕴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法学思考,着眼于行政法研究视角的特殊性,期望通过对具有我国本土特色问题的归纳总结,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的良性发展提供决策建议。
郝炜[8](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姚艺惠[9](2019)在《行政伦理视角下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这是一个日益走向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理的时代,它推动了共同伦理的形成,诚信和透明是我们的价值观,也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治理的核心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是一个“通行证”。只有整个社会拥有诚信这个共同的观念,才不会有各种失信行为的发生,社会才会比较稳定。也是鉴于此,2016年的5月份,国务院就发表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核心内容大概是这样表述的:社会诚信建设是社会进步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政府要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诚信建设;首先从政府诚信抓起,通过政府诚信带动社会诚信。本论文结合伦理学和行政学相关知识,探讨地方政府诚信建设问题。首先,分析、归纳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并对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其次,剖析当代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现实态势,考察总结地方政府诚信存在政府决策失败、政策执行失样、政府行为失范、信息失真和选择性公开四个方面的不足表现,并从行政伦理视角下分析产生的原因。最后,讨论构成地方政府诚信建设路径的四个要素: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
周亮[10](2019)在《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文中指出对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研究既是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为、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明晰大学法律救济途径、实现大学依法治校的重大实践问题。近年来,随着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等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已成为大学内部管理和决策的主要特征,反映了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两大主导因素。新形势下,我国大学面临着民族复兴、文化强国的重要历史使命。如何适应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变革要求,完善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大学内部治理过程,已成为政府和大学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作为公立性大学,我国大学发展既面临着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监督权力等内部权力的平衡问题,也面临着政府权力、社会压力等外部权力的制衡。特别是大学内部治理权力面临着国家公共权力的过度干预与限制,导致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校长法律地位模糊,校长与各利益主体法律关系混乱;外部治理过程中,政府干预依然强大,法院对大学纠纷适用法律纠结等,如何实现这些法律关系主体在现代大学制度下共同促进、协调发展,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理清的问题。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重要的制度依据,但它们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界定、大学领导体制规定、党委权利与校长权利配置、党委书记与校长关系处理、校长任免权限等存在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而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都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大学校长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充分行使,通过大学章程实现大学治理内部权力运行。与这些国家最大不同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坚持党委领导,这既是中国特色,更是保证我国大学发展的本质特征。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确立大学校长法律地位,关键是明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力在教育法制中的合理配置。大学依法治校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重点是确保校长法律地位,推进校长依法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校长对内领导学校行政工作,是大学行政系统的领导者,决定着大学科层管理的运行效率;对外代表学校,是大学法定代表人,是大学法律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关键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重点是理清和理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校长法律地位,确保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合理承担法律责任。大学法律关系复杂,既有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也有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还有公私法兼顾的法律关系。大学作为法律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其行政法律关系明显。校长是大学行政首长,代表大学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学行使民事权利。校长办公会作为大学法人机关,是校长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主要载体。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国家法律对大学的授权程度与学校内部权力系统的运行状况。校长依据法律赋予获得权利、行使权力、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大学校长在大学的身份是多重的,但最主要的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身份。正是因为拥有这个法律身份,校长才能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中突显其重要作用,也才具备资格代表大学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在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双重作用,从分权原则、民主监督、完善内部规则、实现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治理过程,构建与校长法律地位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我们应该通过进一步强化大学治理程度、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切实提高高等教育法治化水平,保障新时代党委领导下的大学校长依法依规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律义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提出初步设想与理想方案。
二、论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性认定中的行政裁量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问题提出 |
2.研究现状、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
1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行政裁量权的现状 |
1.1 “内容描述”到“特征性描述”的演化 |
1.2 申请内容描述中的行政裁量权 |
2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行政裁量权产生的问题 |
2.1 实践问题的表现 |
2.2 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
2.2.1 申请内容描述明确性认定标准不一 |
2.2.2 认定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说理不足 |
3 申请内容明确性认定中行政裁量权应遵循的法律精神 |
3.1 贯彻行政均衡原则 |
3.2 引入“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
3.3 遵循便民原则 |
4 控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行政裁量权的对策建议 |
4.1 正向视角:要素具备行审查 |
4.1.1 主观能动性 |
4.1.2 特定时间点 |
4.1.3 特定地点 |
4.1.4 特定事项名称 |
4.2 反向视角:要素明确性审查 |
4.2.1 认定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的主要理由 |
4.2.2 认定理由的原因分析 |
4.3 构建具体审查模式 |
4.3.1 两大模块与两大视角的结合 |
4.3.2 补正事宜清单 |
4.3.3 扩展议题 |
4.4 控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行政裁量权的可行性 |
4.4.1 降低不确定性,提升行政效率 |
4.4.2 司法监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行政裁量权的突破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互联网彩票发展的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特色及拟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涉及的概念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彩票的定义 |
二、互联网彩票的定义 |
三、互联网彩票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彩票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互联网彩票发展与政府规制 |
二、互联网彩票发展的公益基础 |
三、互联网彩票发展的价值取向 |
第二章 互联网彩票的发展现状及法治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彩票的现状审视 |
一、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彩票发展现状 |
二、国内互联网彩票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彩票的法治困境 |
一、互联网彩票的立法困境 |
二、互联网彩票的监管难题 |
三、互联网彩票公益金去向 |
四、互联网彩票安全性难题 |
五、彩民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
第三章 行政法规制:互联网彩票健康运行的必然选择 |
第一节 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彩票运行稳定性的现实要求 |
二、虚拟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然 |
三、平衡网彩市场公平与效率需要 |
第二节 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基本思路 |
一、规制对象:厘清内在基本法律关系 |
二、规制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 |
三、规制创新:现代科技与法律相结合 |
第四章 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对策与路径 |
第一节 互联网彩票规制应遵循的行政法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的展开 |
二、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健全互联网彩票的立法体系 |
一、适时出台《彩票法》以完善规制体系 |
二、探索互联网彩票软法治理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彩票政府监管的具体框架构想 |
一、明晰互联网彩票监管主体 |
二、完善互联网彩票行政许可制度 |
三、确立垄断型经营模式 |
四、探索互联网彩票合作监管模式 |
五、完善互联网彩票监管的程序规制 |
第四节 以科技行政法维护互联网彩票安全性 |
一、大数据转变监管范式 |
二、区块链变革监管模式 |
三、人工智能丰富监管方式 |
第五节 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与救济机制 |
一、健全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
二、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
三、完善相对人权利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主要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阐释 |
一、核心概念阐释 |
(一)信用的内涵界定 |
(二)政府信用的内涵界定 |
(三)政府信用的特征 |
(四)政府信用的变迁 |
(五)政府失信的原因与影响 |
(六)新时代的科学内涵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二)公共行政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新制度主义理论 |
三、论文分析框架 |
(一)现代社会政府信用的基本形态:制度信用 |
(二)制度信用的影响因素:价值正当性、制度绩效达成与制度有效运行 |
第二章 政府信用的影响因素 |
一、价值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价值诉求 |
(二)从传统公共行政到新公共服务:政府信用生成价值诉求的公共性转向 |
(三)价值因素的构成 |
二、绩效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绩效基础 |
(二)绩效因素的构成 |
(三)绩效因素结构变化的历时态考查 |
三、制度运行因素 |
(一)政府信用生成的制度运行保障 |
(二)制度运行因素的构成 |
第三章 政府信用影响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价值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二、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绩效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制度运行因素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四、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对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影响的比较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变量选取与操作化 |
(三)价值、绩效与制度运行因素与政府信用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五、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的现状审视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总体状况 |
(一)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总体水平:较高且稳定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水平的结构性特征:“央高地低” |
二、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缺失的表现 |
(一)行政价值缺失的表现 |
(二)政府绩效供给不足的表现 |
(三)制度运行有效性不足的表现 |
三、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情境考察 |
(一)制度情境 |
(二)社会情境 |
(三)文化情境 |
(四)媒介情境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以行政价值实现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平正义性 |
(二)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公共利益性 |
(三)行政价值实现要增强行政的民主参与性 |
(四)行政价值实现要提高行政伦理水平 |
二、以政府绩效有效供给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加快效能政府建设 |
(二)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强化社会绩效供给 |
(三)实现政府绩效有效供给需要科学的政绩观与绩效评估体系 |
三、以制度有效运行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
(一)以法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二)以责任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三)以公开行政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四)以政策高效执行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五)以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的有效运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依法行政能力的基础性研究 |
2.1.1 关于政府治理能力的研究 |
2.1.2 依法行政的内涵理解 |
2.1.3 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理解 |
2.2 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 |
2.3 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因素 |
2.3.1 个体层面 |
2.3.2 组织层面 |
2.4 评价与启示 |
第3章 研究设计和方法 |
3.1 分析框架 |
3.2 基本概念 |
3.2.1 依法行政 |
3.2.2 依法行政能力 |
3.3 研究假设 |
3.3.1 情境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3.3.2 行为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3.4 变量的操作化 |
3.4.1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 |
3.4.2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因素 |
3.5 研究方法 |
3.5.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3.5.2 分析单位 |
3.5.3 抽样方案 |
3.5.4 资料收集和数据分析方法 |
第4章 问卷数据的质量检验 |
4.1 问卷数据 |
4.1.1 调查概况 |
4.1.2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
4.1.3 数据处理 |
4.2 问卷的信效度分析 |
4.2.1 信度分析 |
4.2.2 效度分析 |
4.3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测量模型检验 |
4.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第5章 实证分析结果 |
5.1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的描述性分析 |
5.2 情境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5.3 行为因素对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影响 |
5.4 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其影响因素的综合模型检验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不合理现象的理论解释 |
6.3 提升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对策思考 |
6.4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研究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主要内容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一个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剖析 |
一、国家治理 |
二、国家审计 |
三、地方审计管理体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分析 |
一、国家治理理论 |
二、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逻辑进路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搭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及评述 |
第一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的沿革 |
一、旧审计阶段:封建社会及民国时期 |
二、红色审计阶段:革命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 |
三、现代审计阶段:改革开放之后 |
四、新时代审计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 |
第二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取得的成就 |
一、及时有效披露相关信息,提升了政府透明度 |
二、发挥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保障了国家治理稳定有序 |
三、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审计质量 |
四、丰富审计内容和审计形式,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 |
第三节 我国审计管理体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
一、审计法制化趋向 |
二、审计功能不断扩展 |
三、审计民主化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当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的困境及生成机理 |
第一节 现实困境 |
一、组织设置与国家治理需求不相匹配 |
二、权力划分与国家治理趋势相违背 |
三、审计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脱节 |
四、审计机制与国家治理运行难以契合 |
第二节 生成机理 |
一、审计体制的制约 |
二、政府职能转型滞后 |
三、对审计的认识有待提高 |
四、利益协调困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若干典型个案: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概述 |
一、南京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二、广州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三、重庆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四、贵阳市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
第二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比较研究 |
一、组织建设层面的比较 |
二、权力配置层面的比较 |
三、制度建设层面的比较 |
四、机制修缮层面的比较 |
第三节 多地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党的旗帜 |
二、坚持协调发展,理顺多重关系 |
三、坚持全面改革,谋求深化发展 |
四、坚持效益目标,提升审计质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前置设计 |
第一节 根本条件: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毫不动摇的思想指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二、鲜明的主题设置:强调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内在规定性 |
三、有效的改革原则: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价值的保障 |
第二节 基础条件:国家审计体制确认 |
一、审计组织模式优化 |
二、审计领导体制模式调整 |
三、国家审计体制确认的意义阐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组织及其权力 |
第一节 组织和权力优化的原则坚守 |
一、独立性和联系性的把握 |
二、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
三、全面性和重点性的兼顾 |
第二节 地方审计组织设置及关系优化 |
一、组织设置之“加减法”应用 |
二、发挥地方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三、组织关系厘定 |
第三节 审计权力优化与规范 |
一、审计管理权限确认 |
二、审计职能转型 |
三、权力清单制度建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探索——制度与机制 |
第一节 制度与机制建构的条件设立 |
一、价值取向:公共性确立 |
二、要素供给:可行性把握 |
三、注意事项:衔接性处理 |
第二节 审计制度建设 |
一、良法:夯实改革创新的合法性 |
二、制度:强化改革创新的规范性 |
三、程序:提升改革创新的秩序性 |
第三节 审计机制修缮 |
一、内生机制 |
二、外部机制 |
三、联接机制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概念辨析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 |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
三、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内涵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行政过程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实意义 |
一、责任意识提升的逻辑前提 |
二、行政秩序强化的内在动力 |
三、法治进程推进的重要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产生条件 |
一、经济条件: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形成 |
二、政治条件:法治建设战略目标的升级 |
三、文化条件:行政主体责任观念的提升 |
四、社会条件:政府公信力的重塑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阶段 |
一、以国家机关监督为依托的孕育阶段 |
二、以行政问责部署为载体的萌芽阶段 |
三、以行政问责实践为需求的发展阶段 |
四、以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为落脚点的成型阶段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演进规律 |
一、由消极向积极的理念转变 |
二、由运动式向常态化的思维过渡 |
三、由零散到体系的规则设计 |
四、由中央到地方的推进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表现 |
一、规范文本的考察 |
二、现实案例的研讨 |
三、制度框架的梳理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追责主体失衡 |
二、追责对象单一 |
三、追责范围模糊 |
四、追责程序缺陷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
二、理论研究的制约 |
三、规范设计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理念提升 |
一、由法制到法治 |
二、由惩罚到预防 |
三、由独断到合作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原则确立 |
一、依法追责原则 |
二、权责一致原则 |
三、信息公开原则 |
四、终身追责原则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模式建构 |
一、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考察 |
二、域外行政问责模式的评析 |
三、我国“立体式”追责模式的建构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制度配套 |
一、责任评估制度 |
二、公众参与制度 |
三、官员复出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的具体面向 |
第一节 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主体的选择 |
一、选择多元主体的依据 |
二、多元主体的共同特点 |
三、同体追责主体的规范 |
四、异体追责主体的健全 |
第二节 复合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拓展 |
一、复合化追责对象的关系 |
二、细化个体责任追究 |
三、强化集体责任追究 |
第三节 体系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范围的明确 |
一、综合立法模式的采用 |
二、多种归责原则的适用 |
三、多重判断标准的建构 |
第四节 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程序的健全 |
一、增加事前评估程序 |
二、强化正式运行程序 |
三、优化事后救济程序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行政伦理视角下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诚信的内涵 |
2.1.1 中国对诚信的理解 |
2.1.2 西方对诚信的理解 |
2.2 政府诚信的内涵 |
2.2.1 政府诚信的内涵界定 |
2.2.2 政府诚信相关概念辨析 |
2.3 政府诚信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伦理的内涵 |
2.3.2 行政伦理与政府诚信相关性分析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现状考察 |
3.1 地方政府诚信建设取得的成就 |
3.1.1 政府诚信建规范化 |
3.1.2 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 |
3.1.3 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成果显着 |
3.2 地方政府诚信不足的具体表现 |
3.2.1 政府政策失败 |
3.2.2 政策执行失样 |
3.2.3 政府行为失范 |
3.2.4 信息失真和选择性公开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诚信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行政人员身份的二重性 |
4.2 官僚制的实践困境 |
4.2.1 官僚主义 |
4.2.2 价值理性的缺位 |
4.3 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未得到解决 |
4.4 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基本路径 |
5.1 行政理念 |
5.1.1 培养行政人员的诚信理念 |
5.1.2 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 |
5.2 行政体制 |
5.2.1 完善伦理立法 |
5.2.2 建立专业的伦理委员会 |
5.2.3 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 |
5.2.4 完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 |
5.3 行政文化 |
5.3.1 诚信角色模范 |
5.3.2 公开奖赏诚信行为 |
5.4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5.4.1 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 |
5.4.2 拓宽政府与公民双向信息沟通的渠道 |
5.4.3 引导公民的有序参与和监督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1 理论价值 |
1.1.2 方法论价值 |
1.1.3 实践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及其问题 |
2.1 我国大学法人制度 |
2.1.1 依法治校与大学法人治理 |
2.1.2 我国大学法人制度的确立 |
2.1.3 我国大学法人的组织特性 |
2.2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组织架构 |
2.2.1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 |
2.2.2 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组织架构 |
2.3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国家本位对大学治理结构的规定缺失 |
2.3.2 政策范式下集体与个体权利配置的制度博弈 |
2.4 小结 |
第3章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域外比较 |
3.1 大学校长权力配置 |
3.2 国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1 德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2 法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3 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4 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5 日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3 国内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比较 |
3.3.1 共同特征: 大学法律地位和校长职权由国家法定 |
3.3.2 突出特点: 以大学章程构建校长权力体系 |
3.3.3 本质区别: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大学法人教育与管理 |
第4章 我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法律地位 |
4.1 我国大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4.1.1 我国大学是科层式管理机构 |
4.1.2 我国大学履行教育公共管理职能 |
4.1.3 我国大学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 |
4.1.4 我国大学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授权 |
4.1.5 我国大学是行政法上的特别法人 |
4.2 我国大学校长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
4.2.1 大学校长是大学行政主官 |
4.2.2 大学校长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
4.3 我国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 |
4.3.1 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
4.3.2 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
第5章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地位 |
5.1 我国大学法人属性 |
5.2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权利 |
5.2.1 大学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 |
5.2.2 大学校长是大学执行机构 |
5.2.3 大学法人机关是校长办公会 |
5.3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关系 |
5.3.1 大学校长与学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5.3.2 大学校长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
5.4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责任 |
5.4.1 大学校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
5.4.2 大学校长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
第6章 保障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下的校长法律地位 |
6.1 以分权原则实现大学内部治理主体权力平衡 |
6.1.1 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过程 |
6.1.2 强化外部治理环境与权力制衡体系 |
6.2 以民主监督强化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机制 |
6.2.1 以民主公意确保大学治理决策效益 |
6.2.2 以党委权力监督大学治理协调运行 |
6.2.3 以校长权威保障大学学术本位回归 |
6.3 以规则之治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
6.3.1 以国家法律克服大学治理的体制障碍 |
6.3.2 以大学章程实现大学治理权力的衡平 |
6.3.3 以规则之治实现大学治理的程序正当 |
6.4 以权利救济确保大学内部治理正义 |
6.4.1 以司法审查防止大学内部治理权力滥用 |
6.4.2 以申诉复议构建大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6.4.3 以党纪国法实现大学治理权责利—致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附录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研究 |
四、论政府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性认定中的行政裁量权[D]. 黄艳飞. 广西大学, 2020(07)
- [3]互联网彩票发展的行政法规制研究[D]. 刘宁.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2)
- [4]新时代中国政府信用建设路径研究 ——以政府信用影响因素为分析框架[D]. 李鹏.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2)
- [5]县级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两个县级政府的问卷调查[D]. 周慧慧.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马薇. 苏州大学, 2019(07)
- [7]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研究[D]. 刘锐. 黑龙江大学, 2019(05)
- [8]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9]行政伦理视角下地方政府诚信建设的路径研究[D]. 姚艺惠. 广西大学, 2019(01)
- [10]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D]. 周亮. 湘潭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