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之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蔡力[1](2021)在《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现状与完善对策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文中指出
张清[2](2020)在《云南省“十四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指出对云南省"十五"至"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编制成果和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出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关键环节、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编制"十四五"森林采伐限额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以便使编制的"十四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科学、合理,切合森林资源状况。
金银亮[3](2020)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以林业企业为主体的工商资本进山入林已有20多年,林业企业投资林业意愿较强,进山入林速度较快;总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政策法律与市场环境不同,但林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的困扰,增加了林业企业经营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意愿;有必要梳理林业企业进山入林后承担哪些制度性交易成本,确定其成因,研究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理论机理以及影响方向、程度等。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也不等同于制度成本;制度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成本,是制度运行、实施必须支付的成本;另一部分是非必要成本,即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来源于政府过度管制和产权保护不力,对企业是一种负担,是被迫或变相被迫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不得不处理因此发生的各种冲突、纠纷和损失导致的成本,是“非对等、非自愿耗费”的,属于非必要成本,抑制市场功能发挥、增加市场不确定性,风险更大、不可控因素更强。林业企业受到的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采伐许可管制,现行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加剧了林业企业采伐指标供需不均衡,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不透明;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难度较大,为了获得采伐许可证,出现林业企业寻租、政府官员抽租、其他主体攫取租金的现象。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主要是权属纠纷和流转合同纠纷,表现在政策法律变化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同时期林权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林权流转合同的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较弱等;林业企业为了保护其产权安全性,不得不增加成本支出,由此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对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基础上,以广西、广东9家营林型林业企业进行案例研究,并对具有营林环节的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林业企业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在采伐制度实施环节,包括采伐指标分配、采伐许可及自由裁量权等,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于农户、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林业局等机构的制约,为了维护与上述主体关系,会采取公关等措施,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发现林权纠纷多发频发,显着影响林业企业正常经营。在计量分析上,政府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获得行政许可难度,采伐数量受到一定限制,挤占用于生产的资金,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进一步对异质性企业进行划分后发现,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受政府管制影响更大。在产权保护方面,林权保护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影响不够显着。相比于大规模企业,政府管制对于小规模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更大,更大程度增加了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林业企业所在地“开埠通商”时间作为产权保护的工具变量、交通运输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作为政府管制的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发现采伐许可管制、林权纠纷是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来源的结果依旧具有稳健性。将森林采伐限额、集体林权改革作为政府管制、产权保护的替代变量回归后发现距离集体林权改革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越大,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对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显着性影响。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绩效机理分析上,采伐许可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林权纠纷增加企业产权保护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降低林业企业盈利能力。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水平,降低林业企业创新能力,复杂繁冗的行政审批降低创新时间,扭曲资源配置价格,导致资源错配;林权纠纷增加创新“外溢性”和企业产权保护成本,降低企业创新意愿。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上,选取林业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产生显着负面影响,显着降低林业企业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而降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在政策建议上,应该增强森林经营方案法律效力;强化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增加人工林经营最高期限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规定。
邓碧晖[4](2017)在《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存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伐区调查设计,属于三类调查之一,是指为满足森林采伐的需求,对林分状况进行详细调查,主要任务是调查林分的蓄积量和出材量。由于林木生长环境复杂多样,林木本身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加之伐区调查设计工作的专业性强、步骤繁多、任务重,因此要胜任该项工作既需要丰富的专业基础和工作经验,也需要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原来主要由各林业局、林场自行完成。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伐区调查设计正逐步朝市场化方向进行转化。在这个过渡阶段,广州市从化区的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全省其它市县也很可能存在类似的情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们要“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伐区调查设计是森林经营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键环节,如何提高伐区调查的质量和设计水平,不仅是林业调查设计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为全社会提高更优质生态产品,践行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本研究分别从伐区调查设计领域和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两方面入手,总结伐区调查设计领域和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的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相应提出解决方案,以完善伐区调查设计的行业管理,促进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水平的提高。通过对相关档案资料和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归纳和总结后,发现目前伐区调查设计领域常见性问题,以及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存在问题主要有:(1)缺少针对个人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认证体系;(2)伐区调查设计收费缺少地方标准和依据;(3)质量评价与质量要求不一致;(4)缺乏地方性调查数表;(5)调查设计人员素质不高;(6)调查设备仪器不能满足调查设计需要;(7)调查设计技术不够精细(8)收入减少影响单位发展。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以下8个优化对策:(1)尽快填补个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的空白;(2)制定统一的伐区调查设计收费标准;(3)调整质量评价,使之符合质量要求;(4)完善地方性数表;(5)多途径提高调查设计人员综合素质,要建立并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技术员准入门槛,规范职称管理和提高福利待遇;(6)改进调查设计设备仪器,开发辅助伐区调查设计的GIS软件,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定期维修及更新设备仪器和配齐基础调查工具和办公设备等;(7)细化技术要点,包括前期准备、外业和内业等3个方面;(8)取消免收费政策,保障单位正常运营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提高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水平,一方面可以考虑将分散在各个林业工作站从事伐区调查设计工作的技术员集中安排到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以便接受统一的工作安排、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优化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另一方面,还可以考虑购买伐区调查设计服务或引入其他的伐区调查设计中介组织,形成竞争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董玮[5](2017)在《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及公共政策效应研究》文中指出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以森林的生物机能为核心的现代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越来越表现出基础性、主体性和先导性。由于林业的基础是森林,其公益性、产业性和弱质性密不可分,经营、管理和外部性都伴随着较高的综合风险,尤其需要公共政策的协同发力和持续保障。当前,在“五大”发展理念成为引领中国前行的新战略,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同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实施以林业为主体的生态建设,发展以林业为支撑的林业生态经济正在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成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方面。发展林业生态经济,完善林业公共政策体系日益上升为国家战略,日渐成为学术研究和社会讨论的热点。在促进林业生态经济的基础上,如何选择合理有效的林业公共政策,通过政策的实行完成对相关群体利益的调节,利用利益激励机制实现对森林生态建设的推动和林业经济增长的促进,进而实现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林业公共政策作为经济激励方式,在体现生态保护经济性的同时又兼顾了经济发展的生态性,其实行有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本文以公共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基本理论为分析基础,从林业的两大特殊属性——公共品与外部性出发,从理论上阐释了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内涵,并从实践上进行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与公共政策的效应测度研究。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统计数据、网站资料以及实际调研,本文对省级和农户层面的林业生态经济发展以及公共政策实施与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评价并分析了我国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现状,并进一步对林业公共政策的影响因素及区域差异进行了详细分析,探讨了林业财政政策、林业产权政策和林业管制政策三大公共政策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并基于2003-2013年涵盖9个省份1497个样本农户的跟踪调研数据,运用面板数据回归分析法,多维度实证检验了我国林业公共政策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效应,并测算了各政策的贡献度。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证双重分析结果提出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公共政策的优化建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内涵与模式研究。基于生态经济学视经济系统为生态系统的子系统的基本原理与思想,构建了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理论释义模型,认为经济的扩大化再生产不是无限的,必须受到能量传递不可逆转条件的制约。林业经济增长也并非无限,而必须有适度的规模,适度规模的约束条件即林业生态的承载力。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模式要求在一定的生态承载力范围内发展林业经济,达到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输出以及废弃物的吸收平衡,即达到稳态均衡。(2)我国林业生态发展状况及林业公共政策体系研究。通过宏观统计数据,认识我国林业生态发展总体状况以及区域生态发展差异状况,明确了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描述了我国林业生态发展特征化事实,我国林业发展总体水平偏低,区域差异较大,森林生态功能较弱。基于公共品与外部性理论,指出了林业公共政策施行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通过对我国林业公共政策的演进以及当前林业公共政策体系的梳理,结合对政策执行及需求等现实情况的调研,反映了林业公共政策的总体情况,并指出存在财政支出结构刚性、产权改革目标偏离、管制寻租及委托代理风险等问题。(3)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状况的评价研究。利用历年森林资源普查数据、林业发展统计数据和微观农户调研数据,从宏观、微观两方面以及规模、结构、分配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构建了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改进熵值法对我国各区域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综合指数进行了测算。整体来看,南方林区及其他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综合状况较好,区域林业生态经济综合指数的均值分别为1.899和1.821,南方林区对区域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更高,其他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更多依赖对林业资源消耗。而东北林区和西南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综合状况较差,其指数分别为0.908和0.871,尽管东北林区及西南林区林业资源丰富,但是对林业资源的利用程度不高,存在效率损失。(4)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区段和类型划分。按照各区域林业生态经济综合指数大小,将我国不同区域林区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型:优质区、良好区、成长区和落后区。林业生态经济发展优质区主要包括贵州、广东等5个省份,均分布在南方林区,单位林业生态产生的经济效益在2倍以上,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较高。林业生态良好区主要包括江西、辽宁等9个省份,单位林业生态所生产的经济效益处于1和2之间,林业资源的利用效率较好。成长区包括吉林、黑龙江等省份,基本分布在东北林区和西南林区,尽管这两大国有林区林业资源特别丰富,但是区域林业经济发展并未发挥森林资源的比较优势。林业生态经济落后区包括山东、江苏和甘肃3个省份,该区域省份在考察期间生态水平均呈现了下降趋势,林业经济的发展模式严重损害了林业生态资源和环境。(5)影响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因素与差异分析。根据对我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评价结果,分析案例省份影响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因素,并继而比较省份之间政策因素的差异,识别出重点政策因素,作为实证分析的基础。不同地区间由于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及政治基础的差异,其公共政策的实施与执行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财政政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公共管护支出、林区补偿标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方面;产权政策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林权证的规范化管理、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保险以及林权纠纷调处问题等方面;相较于林业财政政策和产权政策,各省份间的管制政策差异性较小,只是对于不同林区伐后森林郁闭度、林分蓄积量、采伐强度等的数值规定略有不同。(6)林业公共政策的生态经济效应测度。在定性分析找出政策因素的基础上,做更深一步的公共政策效应及贡献度定量分析,以遴选出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有突出作用的政策类别,为政策选择提供依据。结果表明林业公共政策对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有明显的影响效应。其中,对林业生态经济效应影响系数最高的三项分别是:产权政策中的林地流转政策、管制政策中的林木采伐指标是否易获得以及财政政策中的造林补贴政策。造林补贴主要针对生态林有较为显着的效果;而对于商品林,抚育补贴、集体林权改革、林木资源管制政策效果较为明显。(7)林业公共政策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分析。对林业公共政策的贡献度分析结果表明:对于林业生态发展,林业公共政策的贡献度大小依次是:产权政策35.53%,管制政策8.63%,财政政策8.21%。对于林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林业公共政策的贡献度大小依次是:产权政策5.14%,财政政策0.83%,管制政策0.16%。不同省区由于所处区位、资源、环境的不同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差异,各项林业公共政策在各地区的贡献度表现不同。综合来看,产权政策在浙江、福建、江西三省贡献度较高,管制政策在湖南、福建、江西三省贡献度较高,财政政策在湖南、辽宁、福建三省贡献度较高。(8)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是当地资源、经济、社会、体制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下的产物,不同的发展模式与政策搭配存在效力的差异。从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要素利用角度,提出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包括提高林地产出率、森林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林业资本产出率、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制度效率等。结合对生态经济和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演绎推理,明确公共政策促进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进而针对不同林区所处的不同区位、不同权属、不同林种等特征,设计差别化的林业公共政策组合方案,并辅以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多层次公共政策组合体系。
孟记住[6](2017)在《采伐限额制度约束下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状况及农户采伐行为研究》文中提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为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而推行实施,对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南方集体林区,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如自然因素、政策要素等。本研究在系统梳理与分析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基于浙江省景宁县和临安市2个采伐试点县(市)的实地调研,深入剖析浙江省和案例点木材采伐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分析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及其影响因素,提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如下:(1)系统梳理与分析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内涵、演进和现状。分析了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四个阶段的演进过程及其特点,分析了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及其效果。(2)总结分析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和政策状况,基于2个采伐试点县(市)的实地调研,剖析景宁县和临安市2个案例县(市)的木材采伐状况和管理政策,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包括木材采伐审批手续有待简化、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制度不完善、木材采伐监管不到位、商品林采伐限额改革试点实施效果不明显等问题。(3)基于景宁县和临安市的实地调研数据,分析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农户木材采伐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农户木材采伐行为的影响因素,包括森林资源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政策因素等,并采用Logit模型实证分析农户采伐行为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显示:?户主基本特征如农户年龄、受教育程度、农户是否常年住在村中对农户了解木材限额采伐政策有正面影响;而农户是否担任过村干部、农户是否林业大户等因素,对农户了解木材限额采伐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农户家庭基本因素中农户家庭人口数和农业劳动人口数对农户木材采伐行为产生影响。林地细碎化(即林地块数)程度高低,对农户林业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制度与政策因素中是否了解木材采伐政策、是否知道木材采伐需要办理采伐证对农户木材采伐行为的影响为正。农户办证所需时间、办证所需费用对农户木材采伐行为有显着的负影响,农民所在乡镇差异对是否采伐木材存在影响。(4)提出了简化木材采伐审批手续,完善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制度,放宽试点县采伐指标管理规定,改进木材采伐监管方式,强化落实商品林采伐限额改革试点工作等建议。
王炳志[7](2016)在《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研究 ——以南平市延平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向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林木采伐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发放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申请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采伐活动,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实施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遏制了滥砍滥伐情况的出现,为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林木采伐许可制定实施的三十年间,仍然存在着影响制度执行的问题与情况,造成了不良影响,林业采伐形势依然很严峻。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地处闽江上游,是福建省最为重要的林木产区之一。进入21世纪后,延平区针对本区的具体情况,加大了林木采伐的管理,控制了相关的审核权力运行,针对群众最为关注的林木采伐许可指标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改革,构建了科学有效、权力制约、公开监督的采伐许可权力监管体系,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针对这种情况,本文选择南平市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在阐述其执行现状的同时,归纳其中还在存在诸如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不科学、轻视事后监管等,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完善林木采伐许可限额、加强事后监管等问题,以期能为南平市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主要对策是:完善相关的制度体系,完善伐区设计制度,建立林业更新激励机制,修改《森林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完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的具体措施;对公益林及经济林进行有区别的采伐管理,编制更为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强制审批后续采伐抽查监管;切实加强森林采伐管理队伍建设等对策。从论文整体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林木采伐限额制度,要在森林永续利用理论的基础上,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经营者经济发展,充分保障林权人经济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杨敏[8](2015)在《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引发的管理问题及其治理》文中指出集体林权体制的改革对于提高林农收入、林业经营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林业体制机制的一次重大实践,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永安市是我国唯一的林业改革发展示范区,中国竹子之乡,中国笋竹之乡。本研究以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的改革为例,回顾了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的历史沿革,指出永安市在林权改革过程中林木采伐、林地管理、合作组织运作、林业要素流通及产业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现有采伐政策、强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建立林业要素聚集体制、加大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及发挥地方协会组织作用等对策建议,为各地进一步深化集休林权体制改革解决改革中引发的问题提供参考。
冯陆春,杜燕,孟伟,郑小贤[9](2015)在《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差异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阐述了国内外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发展情况,通过两者的现状分析,对我国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张莎[10](2014)在《“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是我国《森林法》修改中的难点问题,也是“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保障。从广义层面理解,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它以林权制度为基础、以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制度为核心、以森林分类经营制度为导向、以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保障,为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科学完备的制度条件。我国现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多年未得到修改,已滞后于当今时代的法律需求。相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价值目标滞后,整体制度结构不完整,具体制度之间的衔接不连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欠缺科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不均衡,具体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机制缺失等。同时,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主要是林农的有限理性和利己主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权利主导模式的落后,以及公众森林文化观念薄弱等。对比美日德等世界林业强国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我国可以通过学习借鉴,健全林业产权法律制度、优化森林经营管理、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完善配套服务。在美丽中国视野下审视我国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在《森林法》的修改中不仅应当解决相关制度的内容设计及结构整合问题,还应当注重相关制度的价值目标的提升。在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背景下,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应当从价值理念、指导原则和制度体系三个方面加以创新。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创新表现为多元价值的共存与美学价值的倡导。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创新体现为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补、权责利的统一以及提高公众参与度。从制度体系创新的角度来说,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应当涵盖森林经营权利义务体系、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体系、森林经营技术规范体系等三大体系。
二、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之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之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云南省“十四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组织及管理 |
1.1 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
1.2 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有待加强 |
2 森林资源数据利用 |
2.1 森林资源总量控制 |
2.2 森林资源数据的审核和整理 |
2.2.1 速生丰产林资源与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匹配 |
2.2.2 森林可采资源与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匹配 |
2.2.3 森林起源与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匹配 |
2.3 依法厘清编制采伐限额的森林资源数据 |
3 森林采伐限额与森林采伐计划的关系 |
4 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合理年伐量测算 |
5 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确定 |
5.1 总结“十三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 |
5.2 森林资源消耗情况调查 |
5.3 “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总量控制 |
5.4 “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要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
5.5 “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结构优化 |
6 结束语 |
(3)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3 本文研究框架 |
1.3 本文贡献与研究难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梳理与评述 |
2.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1.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与成因 |
2.1.2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 |
2.1.3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经营绩效关系 |
2.2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2.1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 |
2.2.2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3 其他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因素 |
2.4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 |
3.1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1.1 政府对林业企业过度管制的主要表现 |
3.1.2 政府过度管制导致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2 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2.1 林业企业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表现 |
3.2.2 产权保护不力影响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实证分析 |
4.1 案例研究 |
4.1.1 林业企业基本情况 |
4.1.2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1.3 林权纠纷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 计量研究 |
4.2.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4.2.2 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3 进一步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理论分析 |
5.1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投资效率 |
5.1.1 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林业企业经营成本 |
5.1.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 |
5.1.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盈利能力 |
5.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能力 |
5.2.1 林业企业创新内涵 |
5.2.2 林业企业创新现状 |
5.2.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机理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实证分析 |
6.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6.1.1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
6.1.2 样本与数据来源 |
6.1.3 变量选择 |
6.2 实证结果 |
6.2.1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 |
6.2.2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创新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4)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存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外伐区调查设计 |
1.2.2 国内伐区调查设计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2 材料与方法 |
2.1 研究区域概况 |
2.1.1 自然地理 |
2.1.2 社会经济条件 |
2.1.3 林业概况 |
2.2 研究方法 |
2.2.1 皆伐标准地法 |
2.2.2 档案查阅法 |
2.2.3 数表法 |
2.2.4 对比分析法 |
2.3 研究技术路线 |
3 伐区调查设计领域存在的问题 |
3.1 缺少针对个人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认证体系 |
3.2 伐区调查设计收费缺少地方标准和依据 |
3.3 质量评价与质量要求不一致 |
4 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存在的问题 |
4.1 缺乏地方性调查数表 |
4.1.1 蓄积量 |
4.1.2 出材量 |
4.2 调查设计人员素质不高 |
4.2.1 缺乏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
4.2.2 林业专业人才紧缺 |
4.2.3 年龄结构不合理 |
4.2.4 技术员准入门槛低 |
4.2.5 待遇偏低影响工作积极性 |
4.3 调查设备仪器不能满足调查设计需要 |
4.3.1 设备缺乏 |
4.3.2 设备选择不当 |
4.4 调查设计技术不够精细 |
4.5 收入减少影响单位发展 |
5 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优化对策 |
5.1 尽快填补个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的空白 |
5.2 制定统一的伐区调查设计收费标准 |
5.3 调整质量评价,使之符合质量要求 |
5.4 完善地方性数表 |
5.5 多途径提高调查设计人员综合素质 |
5.5.1 建立并健全工作责任制 |
5.5.2 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业务水平 |
5.5.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5.5.4 提高技术员准入门槛 |
5.5.5 规范职称管理 |
5.5.6 提高福利待遇 |
5.6 改进调查设计设备仪器 |
5.6.1 开发辅助伐区调查设计的GIS软件 |
5.6.2 引进先进仪器和设备 |
5.6.3 设备仪器定期维修及更新 |
5.6.4 配齐基础调查工具和办公设备 |
5.7 细化技术要点 |
5.7.1 前期准备 |
5.7.2 外业 |
5.7.3 内业 |
5.8 取消免收费政策,保障单位正常运营健康发展 |
6 结论与讨论 |
6.1 结论 |
6.2 讨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及公共政策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林业生态经济 |
二、林业公共政策 |
三、政策贡献度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林业属性特征与政府干预 |
一、林业的公共品特性 |
二、林业外部性的相关研究 |
三、政府干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林业生态经济与公共政策相关研究 |
一、林业生态经济演进、内涵和模式 |
二、林业财政政策相关研究 |
三、林业产权政策相关研究 |
四、林业管制政策相关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述评 |
第三章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状况与现行林业公共政策体系 |
第一节 中国林业发展总体状况 |
第二节 中国林业生态发展特征化事实描述 |
一、林地资源数量变动及趋势 |
二、林地资源质量变化 |
三、林木资源变动及趋势 |
四、林木资源质量变化 |
第三节 中国现行林业公共政策体系及演进 |
一、中国现行林业公共政策体系 |
二、中国林业公共政策演进及存在的问题 |
三、林业公共政策体系的国际视角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 |
第一节 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
一、林业生态经济规模情况 |
二、林业生态经济结构情况 |
三、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状况:基于微观农户的考察 |
四、基于林业经济分配情况进一步考察 |
第二节 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测度:改进熵值法 |
一、指标体系构建 |
二、评价方法 |
三、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指标评价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效应 |
第一节 公共政策因素的识别与区域差异 |
一、公共政策因素的识别 |
二、林业公共政策区域差异 |
第二节 林业公共政策效应测度 |
一、基本研究框架构建 |
二、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
三、林业公共政策效应测度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基于公共政策贡献度的进一步分析 |
一、贡献度理论模型构建 |
二、公共政策对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测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公共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二、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促进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建议 |
一、林业公共政策的优化目标 |
二、促进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与局限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典型案例调研情况 |
调研情况一:林业生态经济 |
调研情况二:政策需求情况 |
附录 B:部分国际林业公共政策列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情况 |
后记 |
(6)采伐限额制度约束下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状况及农户采伐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3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
1.3.3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特色 |
2 文献回顾 |
2.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
2.2 超限额采伐的原因研究 |
2.3 采伐限额制度对林农经营行为影响研究 |
2.4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 |
2.4.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2.4.2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研究 |
2.5 综合述评 |
3 我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分析:内涵、演进与现状 |
3.1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内容 |
3.1.1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 |
3.1.2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内容 |
3.2 我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演进过程 |
3.2.1 采伐计划管理阶段:20 世纪 50—60 年代 |
3.2.2 自由采伐管理阶段:“文革”期间 |
3.2.3 年采伐限额管理阶段:改革开放后 |
3.2.4 采伐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阶段:20 世纪90年代以来 |
3.3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及其效果 |
4 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状况分析 |
4.1 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状况 |
4.1.1 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政策演进 |
4.1.2 浙江省木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改革 |
4.2 浙江省木材采伐及其管理现状:基于案例点分析 |
4.2.1 案例点概况 |
4.2.2 案例点木材采伐状况 |
4.2.3 案例点木材采伐管理政策 |
4.3 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木材采伐审批手续有待简化 |
4.3.2 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制度不完善 |
4.3.3 木材采伐监管不到位 |
4.3.4 商品林采伐限额改革试点实施效果不明显 |
5 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5.1 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分析 |
5.2 农户木材采伐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
5.2.1 影响农户木材采伐行为的主要因素 |
5.2.2 影响农户木材采伐行为的实证分析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6.2.1 简化木材采伐审批手续 |
6.2.2 完善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制度 |
6.2.3 放宽试点县采伐指标管理规定 |
6.2.4 改进木材采伐监管方式 |
6.2.5 强化落实商品林采伐限额改革试点工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研究 ——以南平市延平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行政许可 |
2.1.2 林木采伐许可制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 |
2.2.2 林业分类经营理论 |
2.2.3 规制理论 |
3 南平市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南平市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 |
3.1.1 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
3.1.2 皆伐面积指标实行“一级管理制” |
3.1.3 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操作规程 |
3.1.4 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的公示与监督 |
3.2 南平市延平区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不科学 |
3.2.2 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审批过程繁琐 |
3.2.3 伐区调查设计不到位 |
3.2.4 缺乏有效的监管 |
3.2.5 森林采伐管理和实施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
3.2.6 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
4 国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与借鉴 |
4.1 |
4.1.1 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森林采伐制度及其执行方式 |
4.1.2 瑞典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方式 |
4.1.3 美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方式 |
4.2 对于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中的启示与借鉴 |
4.2.1 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执行配套机制 |
4.2.2 健全的组织机构 |
4.2.3 实施分类管理 |
5 完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的建议 |
5.1 完善相关的执行配套机制 |
5.1.1 完善伐区设计制度 |
5.1.2 建立林木更新激励机制 |
5.1.3 完善相关的执行配套措施 |
5.2 完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的具体措施 |
5.2.1 对公益林及经济林进行有区别的采伐管理 |
5.2.2 编制更为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 |
5.2.3 简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
5.2.4 强制审批后续采伐抽查监管 |
5.3 加强林业健康经营的措施 |
5.3.1 完善林业产业规制 |
5.3.2 积极开展林地保护利用 |
5.3.3 完善更新造林补贴制度 |
5.4 切实加强森林采伐管理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引发的管理问题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现状及其引发的管理问题 |
第一节 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的情况介绍 |
第二节 林木采伐、林地管理过程存在的管理问题 |
第三节 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管理问题 |
第四节 林业要素流通及产业化管理存在的管理问题 |
第二章 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引发的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林业合作组织体系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林业要素流通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林业产业化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引发的管理问题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改革现有的采伐政策 |
第二节 强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社会化服务 |
第三节 提升林业服务社会化能力 |
第四节 加大林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力度 |
第五节 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
第六节 发挥地方林业专业协会组织和志愿者协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差异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在国外的实施情况 |
1.1编制技术基础较为完善 |
1.2公众参与度高 |
1.3有效的监督机制 |
1.4分级编制与审批制度 |
(1)捷克依据森林面积不同,分别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指南。 |
(2)依据森林面积不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的部门不同。 |
1.5有效的政策扶持 |
2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国外的实施情况 |
2.1采伐量小于生长量的原则 |
2.2依据市场需求采伐总量可以进行年度调配 |
2.3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对象 |
3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异同 |
4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利弊 |
5对我国的建议 |
5.1完善采伐管理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
5.2明确采伐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 |
(1)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 |
(2)建立采伐管理的监督机制 |
5.3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
(1)明确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范围 |
(2)分区分类分项制定采伐限额 |
(3)简化统一森林采伐类型 |
(4)调整森林采伐管理环节 |
(5)森林经营者在采伐限额范围内,允许自主安排年度的采伐量。 |
5.4分级分类编制经营方案及相应的采伐限额制度 |
5.5森林采伐管理体系要逐步由管理森林采伐限额向监督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转变 |
5.6逐步建立森林采伐管理体系配套的专项资金保障体系 |
(10)“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建设美丽中国 |
1.1.2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
1.1.3 可持续发展与森林可持续经营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论文结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结构 |
2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森林经营 |
2.1.2 森林可持续经营 |
2.1.3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 |
2.2 基础理论 |
2.2.1 可持续发展 |
2.2.2 生态系统综合管理 |
3 我国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基本内容 |
3.1.2 制度的实施及效果 |
3.2 我国现行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设计缺陷 |
3.2.2 实施障碍 |
4 国外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借鉴 |
4.1 美国 |
4.2 日本 |
4.3 德国 |
4.4 其他国家 |
4.5 小结 |
5 “美丽中国”视野下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创新 |
5.1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创新 |
5.1.1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价值简述 |
5.1.2 多元价值时代意义评估 |
5.1.3 新兴价值的影响 |
5.2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创新 |
5.2.1 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互补原则 |
5.2.2 权责利相统一原则 |
5.2.3 提高公众参与度原则 |
5.3 森林经营法律制度的制度体系创新 |
5.3.1 森林经营权利义务体系 |
5.3.2 森林经营管理制度体系 |
5.3.3 森林经营技术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讲座(之一)——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采伐管理政策现状与完善对策研究 ——以江西省为例[D]. 蔡力. 南昌大学, 2021
- [2]云南省“十四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张清. 林业调查规划, 2020(06)
- [3]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D]. 金银亮. 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4]广州市从化区伐区调查设计存在问题研究[D]. 邓碧晖.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
- [5]中国林业生态经济发展评价及公共政策效应研究[D]. 董玮. 安徽大学, 2017(12)
- [6]采伐限额制度约束下浙江省木材采伐管理状况及农户采伐行为研究[D]. 孟记住. 浙江农林大学, 2017(03)
- [7]林木采伐许可制度的执行研究 ——以南平市延平区为例[D]. 王炳志. 福建农林大学, 2016(05)
- [8]永安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引发的管理问题及其治理[D]. 杨敏. 福建师范大学, 2015(05)
- [9]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制度与采伐限额制度的差异分析[J]. 冯陆春,杜燕,孟伟,郑小贤. 热带林业, 2015(02)
- [10]“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D]. 张莎.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