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风险的分析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陈天炜[1](2021)在《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C市PPP项目的运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我国通过制定多项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相关政策性法律法规,开始了PPP模式的正式推广。作为城市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模式,PPP模式凭借其本身能够改良政府职责职权、缓解财政压力等诸多优势,在我国的立项与建设数量众多。但其表现出的问题也越发明显。本文根据C市近些年来立项的基础设施PPP项目现状,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下来分析PPP项目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PPP项目的内部存在着多主体、多层级、多角色重叠的委托-代理体系,当PPP项目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问题时,PPP项目外部表现出进展缓慢、多方主体共同利益受损等情况,严重时会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本文从PPP项目内部开展,分析C市PPP项目的主要利益主体构成及其委托-代理角色。通过划分层次、确立中心点的梳理方式来理清PPP项目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走向,绘制C市PPP项目委托-代理关系脉络图。经过对C市PPP项目中委托-代理关系脉络梳理,讨论项目内部存在问题,例如:C市市民与C市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弱化等。分析该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产生的原因。最终通过对C市PPP项目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提出例如:优化PPP模式监管机制、完善PPP合同体系等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傅佩佩[2](2021)在《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安排和实践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文中提出研究背景家庭医生,又称为全科医生,其职责是为居民提供健全、有效、连续、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被视为居民的“健康守门人”。2016年,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目标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在我国全面正式全面启动。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探索起步阶段,该制度目前在我国发展还不成熟,上述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并且在签约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与签约服务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居民签约率低、知晓率低、家庭医生履约率低和签约服务质量不高等。同时,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推进在不同地区还相当不平衡。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因为卫生基础较差、信息化建设薄弱、人力资源匮乏,以及居民受教育程度与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传统因素,致使家庭医生制度的推行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众所周知,农村基本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维护我国广大县域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务,而且农村卫生一直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重点关注,因此,选取合理的样本地区展开调查研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对于做好我国农村家庭医生制度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选取山东省相关地市作为研究样本地区,因为山东省是我国农业大省,农村地区人口数量占全省总人口数量一半以上,且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以山东农村地区为样本,通过聚焦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展开研究,对于切实推进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良性发展、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重要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推行并非水到渠成,而是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系统工程。同时也受到多个层面因素综合作用的影响,如政府层面的政策制定、激励措施、考核与监管;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及水平、机构定位及分工;居民个体层面的认知、态度、动机、协作配合情况等。从理论层面来讲,委托代理理论能够建立起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关联,通过分析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可以发现最优的激励措施。将委托代理相关理论运用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定和实施策略分析中,建立家庭医生、居民和政府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从新的视角推导和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可以为完善家庭医生服务制度提供更科学的理论支持。而基于制度及供需双方的多层次、全方位研究,可以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提升与优化提供更全面、更深入、更实际的建议,也可为全国其他农村地区提供经验做法或运行模式方面的参考借鉴。基于上述背景,本论文提出以下研究问题:山东省农村地区现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制度安排、供需双方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减少政策实施的偏差?研究目的本研究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系统分析家庭医生签约制度设计,探讨山东农村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如何通过资源保障、监管考核机制、筹资支付机制和问责机制影响政策运行的结果和利益方的行为,最终为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政策建议。具体目的包括:(1)构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理论分析框架;(2)系统分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制度安排以及供、需双方实施现状,探索关键问题影响因素;(3)从委托代理关系视角分析政策实施的偏差和探索问题产生的原因;(4)提出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政策性建议。研究对象和方法本研究现场调研数据来源于2018年5月7日——24日开展的“山东省农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调研。综合考虑地域分布、经济发展水平和签约服务实施情况,此次调研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抽样方法,选取了淄博市、聊城市和滨州市已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的6县(沂源县、桓台县、茌平县、东阿县、惠民县和无棣县),从机构和个人两个层面,就当地农村家庭医生签约制度运行情况开展了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如下方面:卫生院和卫生室基本药品供应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签约服务政策工具等;家庭医生服务提供能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情况、家庭医生工作满意度等;居民健康状况、健康行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选择偏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知晓情况以及健康需求等信息。本研究的分析过程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采用文献分析法,对山东省和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和制度安排进行归纳和总结,资料主要来自样本地区相关政策文件及研究文献,以及对样本地区机构的调查数据。第二部分是从供方和需方的视角对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实施现状进行描述和分析,基于统计描述、logistic回归等,探究供方家庭医生的激励机制及工作满意度影响因素;通过离散选择实验的方法测量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选择偏好,最后构建基于居民个体、村卫生室和镇卫生院的多水平分层模型,全方位探索影响家庭医生签约的因素。第三部分结合定性访谈资料,采用主题框架分析法,根据政府和家庭医生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和居民的委托代理关系、家庭医生和居民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对筹资支付机制、奖惩考核机制、问责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进行分析,找出签约政策实施的偏差及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本文综合制度分析框架和政策执行的偏差提出完善签约服务制度的策略性建议。本研究采用SPSS 22.0和Stata 14.2进行数据分析,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单因素和多因素分析、分层回归分析和离散选择实验;采用QSRNvivo 8质性分析软件分析定性访谈资料。研究结果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安排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制度安排是:由政府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指导意见,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改委、中医药管理局为签约服务提供政策和资源保障;政府通过委托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务人员共同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政府通过支付、考核、和监管等激励措施,确保签约服务提供机构和家庭医生提供合格的签约服务,提高签约居民整体健康水平。山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采用“1+1+1”服务模式,即家庭医生团队依托县域医共体,由村医、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医院医生构成。一般由乡镇卫生院医生担任队长,村诊所医生是签约服务具体提供者。居民通过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选择签约服务包,接受签约团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服务。研究发现,目前政府在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运行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1)资源配置失衡,综合性的服务提供可及性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基本药物供应保障还不完善。76.67%的乡镇卫生院没有实现将居民健康信息与上级医疗机构共享;55.09%的村诊所存在基本药物短缺现象。(2)双向转诊制度尚未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缺少连续性。大部分村诊所医生获得的上级医院相关工作支持不足。基层家庭医生欠缺专科医疗资源、转诊资源、临床经验与技能。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实施现状签约服务供方运行现状:目前样本地区签约服务供方,即家庭医生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主要存在服务水平低下、工作负荷及压力较大、收入及薪酬感知较低、整体满意度较低等问题,具体表现在:(1)村诊所家庭医生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只有1%的村医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大部分家庭医生只有乡村医生证(76.29%),家庭医生中参加过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者仅占34.32%。仅有22.51%的家庭医生取得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只有15.50%的家庭医生认为其知识和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家庭医生工作的需要,超过80%的家庭医生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遇到技术问题;(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没有将服务质量纳入考核指标,奖惩制度没有落实;家庭医生工作量偏大,平均每人每天工作11小时、管理超过1500人,93.36%的基层医生自我感知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后工作量增加;家庭医生待遇普遍偏低,仅有12.18%的家庭医生认为薪酬与其工作匹配,且卫生院与村诊所家庭医生存在收入差距;(3)家庭医生满意度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家庭医生的职称、收入、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县医院技术支持等在5%的水平上显着。针对需方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研究结果如下:(1)签约率低,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获得感差,“签而不知”、“签而不约”现象普遍。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概率仅为23.8%;居民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知晓率低,55.69%的被调查者完全不了解签约服务;居民被动签约现象普遍;居民不愿意签约是因为不信任家庭医生团队的服务能力,担心乱收费,认为没必要。(2)居民离散选择实验结果表明:农村居民更愿意选择诊疗水平高(β=2.39)、服务态度好(β=1.39)、基本药品可获得性高(β=0.63)和适当提高医保报销比例(β=0.45)的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签约概率模拟结果表明,签约率与费用关联度很高,签约费用从200元降至免费,签约概率将提升至84%。(3)多水平模型结果显示:居民个体层面上,受教育水平越高(OR=1.7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OR=1.39)、及患有多重慢病(OR=1.53)的居民越愿意签约;在村级层面上,较好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程度(OR=1.31)有着更高的签约概率;在镇级层面,卫生院基本药物供应充足(OR=1.53)、信息化程度较好(OR=1.28)、参加过家庭医生相关培训(OR=3.19)以及中心卫生院(OR=1.92)都与较高的签约概率相关。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实施偏差和归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实施偏差主要表现在:(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供需不匹配,即居民的健康需求和偏好没有通过现有的签约服务提供得到响应和满足;(2)供方激励扭曲,即现有的筹资支付、监管考核制度导致家庭医生工作满意度低、签约服务“重量轻质”。制度实施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安排无法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制度安排层面对制度实施偏差的影响主要包括:首先,政府对签约制度运行保障作用失灵,信息化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人才培训不完善,导致卫生资源配置不公平、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和质量纵向不平等,降低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的可持续性。其次,居民无法自由选择签约团队,造成团队之间缺乏竞争,不利于团队提升服务质量和签约居民满意度,造成居民服务获得感低。问责机制方面,政府对家庭医生奖惩兑付、监管考核缺失、激励不足,降低了家庭医生团队工作意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的制定依据缺少居民的健康需求和偏好,服务包定价不规范、服务内容不合理等原因,导致签约率不高、“签而不约”现象普遍。最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是一种原则性协议,对家庭医生的行为约束力有限。代理人问题层面对制度实施偏差的影响主要源于多代理人和共同代理两个方面。首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存在多个代理人,政府对家庭医生的职责、考核、奖惩标准不清晰,导致了团队内部不同代理人之间缺少合作,尤其是上级医院的医生对基层医务人员缺少业务指导,极易导致“搭便车”现象,降低了委托人的总体效用,造成了签约服务的协同性不高,背离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目标。第二,家庭医生是政府和居民的共同代理人,政府相对于居民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如果政府和居民交付给家庭医生的任务目标不一致,家庭医生将选择强势的委托人,付出更多的努力,从而降低了共同代理效率。目前,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过程中,政府将工作量(签约合同的数量、覆盖面)作为考核支付家庭医生的标准,与居民所偏好的服务质量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医生会选择首先完成政府制定的工作考核目标,而忽视了对提升服务质量的努力。这就导致家庭医生服务重量轻质,供需不匹配,居民获得感低。结论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运行效率,需要政府完善运行保障机制,从而实现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签约服务的政策保障。目前,政府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支持不足,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严重制约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家庭医生团队呈现多代理人的特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无论是对签约团队整体还是团队内部不同代理人,均尚未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导致了团队内部代理人互相中立,团队之间缺乏促进发展的良性竞争。政府没有建立恰当的奖惩机制和对家庭医生的激励机制,相关制度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家庭医生没有将最大化签约居民的利益作为目标,家庭医生没有准确识别居民的签约选择偏好和健康需求,从而导致了家庭医生的行为背离了委托人居民的利益目标。此外,监督和信息公开渠道的缺失致使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政府、家庭医生和居民之间相互问责机制的缺失,也加剧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政策建议为了解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高签约服务效果,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切实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2)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真正做到“资源下沉”,提升家庭医生服务能力。3)完善家庭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为签约服务提供政策保障。4)建立可持续筹资机制,提高居民自付比例,为签约服务提供资金支持。5)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明晰家庭医生团队成员职责。6)实行按绩效支付,引导家庭医生团队之间竞争,提升签约服务运行效率。7)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相应问责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家庭医生积极性。8)对签约服务进行合同式管理。创新点和不足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1)研究视角方面,本文突破以往单一研究视角,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三个核心主体,即政府、家庭医生、居民的视角出发,立足山东省实际,通过对政府运行保障、筹资支付、监管考核与问责等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优化策略;2)研究思路方面,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以及战略购买等经典理论为依据,构建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化分析框架,聚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涉及的政府和家庭医生、居民和家庭医生这两个核心委托代理关系,为开展实证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分析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实施的偏差,揭示偏差产生的原因,为政策制定者提供重要的理论科学依据;3)研究方法方面,本研究结合定量与定性的研究方法,通过离散选择实验科学测度需方居民家庭医生签约偏好、并利用多水平分层模型从供、需双方研究居民签约行为的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定性分析,验证和深入解释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的偏差和原因,在研究方法上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本研究的不足在于,1)在现场数据获得方面,数据仍旧存在一定偏倚。例如,样本平均年龄偏大,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纳入更多的样本,以进一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2)由于离散选择实验方法的局限性,对于纳入属性的数量、水平固化了被调查者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选择意愿,而无法反映其他属性对其选择偏好的影响;3)本研究仅选取山东省作为研究地点,因而研究结果的外推性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
农荟颖[3](2020)在《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文中认为政务新媒体是现阶段政府展示形象的新平台,沟通、服务群众的新渠道。为解决一些政务新媒体由于人手不足、缺乏专业人员管理维护等原因而导致的不互动、无服务问题,部分政府部门尝试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将本部门的政务新媒体委托给第三方进行运营维护。这个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手问题,但又出现了被代运行维护的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人员素质不高、甚至“怼网友”的现象,反而成了政府部门线上政务的新风险点。因而,为确保所购买的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质量,强化对所购买的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尤为重要。然而,国内外关于政务新媒体的研究侧重于传播内容、传播效果评估及政府对其的使用行为等方面,对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营维护服务、和对购买运营维护服务之后的监管的研究比较单薄,亟待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在对南宁市重要政府部门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营维护服务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监管不足的原因。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提出科学规范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营维护服务流程,明晰政府在购买前、购买过程中及购买后肩负的责任,提出促进服务的购买健康、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对策,得出五个主要结论:一是增加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主要是增强对购买主体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购买主体的责任意识;健全激励机制,给予优秀的运行维护方相应的奖励;搭媒体融合的“便车”,从“富矿”里选择合作对象;二是完善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购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织牢政策引导与宏观管理的“网”,防止权力滥用;三是健全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参与购买运行维护服务的各方进行全程监管;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信息披露;拓宽监督的深度广度,建立动态长效监督机制;四是完善包括购买前、购买时、购买后的全程监督及绩效评价机制。主要是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五是汇聚各方力量,打造多元动态监督体系。主要是以提升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多元监督体系;注重监督成果应用,确保改进实效。
谢忱[4](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张萍萍[5](2020)在《政府委托代理招商研究 ——以济南X园区为例》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后,“招商引资”成为新时代的主旋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入发展,政府原本占据主导地位的角色定位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必须向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服务型政府转变。体现在招商引资这一经济活动上,传统的招商引资模式中,政府担任着“总指挥”,怎样引、引谁来、做什么等事项完全交由政府掌控,在市场化不断推进的今天,这一模式的弊端也逐步暴露出来,诸如缺乏竞争机制,资源配置不均,与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背驰等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为适应体制机制变化的新模式来推动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由此,亟需一种新的招商引资路径来弥补传统招商引资的短处,委托代理式招商在历史大潮的推动下应运而生。本研究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通过跟踪调查法、比较研究法、访谈调研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聚焦济南X园区摸索尝试委托代理招商发展情况,以X园区的委托代理招商为研究对象,结合其招商引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其由传统招商模式向委托代理招商模式过渡时期所采用的方法和路径,针对传统招商模式存在的“表面政绩”、权力寻租、发展不可持续等弊端,探索研究委托代理招商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的有效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及处在我国不同发展区域采用的委托代理招商较为成功的三家开发区先进经验做法,深层次探讨地方政府如何优化委托代理招商的思路和对策。本研究通过六个章节对委托代理招商进行了详细论述和深入研究。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学界关于招商引资和委托代理相关研究现状和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确立了论文的框架结构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对委托代理招商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介绍,对委托代理概念、理论和委托代理招商特征进行阐述。第三章以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的发展现状为例,在对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的发展背景、园区概况、委托代理招商的相关政策、合作机构及招商引资成果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逐一分析。第四章在第三章基础上,深入探究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的成效、存在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五章主要介绍国内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情况,并通过对深港前海开发区、大连市生态科技创新城、天津电商产业园三家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进行比较研究分析,结合不同开发区的经验做法,分析委托代理招商的优越性、缺陷与不足,从而总结出可供推广的经验。第六章最终落脚到对优化政府委托代理招商提出对策建议,从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两个维度进行细致思考和分析,对优化政府委托代理招商模式提出的对策建议,使招商引资工作向着市场化方向回归,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程祥[6](2020)在《声誉效应视角下物流服务供应链动态激励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物流业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随着服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增长也越来越快。近年来,国家的相关政策也加大对物流服务业的扶持:如2014年,国务院发布《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等,这一系列举措使物流服务型经济蓬勃发展。物流业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产品供应链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以服务为主导,结合运输、仓储和配送等功能物流服务供应链,则顺应了物流的市场发展及政策要求,第三方物流也就此兴起。但目前我国许多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都是由功能单一的企业等转型而来,不能满足市场多方位服务需求。服务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服务成本高,影响了物流服务的效率,也制约了物流服务供应链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首先从物流服务供应链的研究现状出发,梳理近年来物流服务行业的相关问题,分析并总结相应研究,发现当前学者对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质量管理研究还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因此本文将从这个视角进行深入探究。其次,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将物流服务供应链中各参与主体进行抽象化,分析各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引入多个代理人,考虑代理人之间的多种关系,如合作,竞争以及中立关系,探究在多代理人基础上,如何促进物流服务供应链的质量激励。然后,在考虑多代理人复杂关系的前提下,引入声誉影响因子,构建考虑声誉效应的物流服务供应链委托代理模型。通过与未考虑声誉效应的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对比,并对所构建模型的结果进行MATLAB数值仿真分析,从而验证了相关的结论,证明相应的研究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后,针对物流服务供应链的激励现状,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激励策略。综上所述,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多个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可能存在复杂关系的条件下,构建考虑声誉效应的物流服务集成商和提供商间的委托代理模型,通过对模型进行求解,并与未考虑声誉效应的委托代理模型进行比较和数值仿真分析。探究考虑声誉效应后,声誉影响系数对提供商努力水平和激励系数的影响,以及对整个物流服务供应链质量激励的效果。结果表明:物流服务集成商从声誉视角出发对提供商进行质量激励,既有效防止了提供商寻求机会主义的可能,也使自身的收益以及物流服务供应链整体的收益得到提高,相关研究也为物流服务供应链这一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参考,为物流业在服务经济时代的出路提供新的方案。
王丽娜[7](2020)在《委托代理理论视域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及矫治研究》文中指出政府绩效考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治理工具。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对于提高政府执政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责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在不断探索与变迁中稳步前进,取得了一些明显成就,为政府绩效考核的进一步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绩效考核模式,地方政府在绩效考核上还属于各自为政,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绩效考核目标偏离预期的现象,致使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发挥不出应有功能,出现形式化倾向,甚至产生负面效应,严重危害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与长足发展。对此必须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对绩效考核目标的管理与控制,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文章在委托代理理论的视域下,通过分析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各层级政府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互动博弈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借助山西省“十三五”规划期间减排工作的绩效考核具体过程说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表现及危害,探究分析其发生的具体成因,并提出相应的矫治对策。首先在对委托代理理论进行阐述及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强调在我国压力型体制下的政府绩效考核过程中自上而下形成一条漫长且复杂的委托代理链,链条上存在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结构。然后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考核部门三个角度阐述了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目标偏离现象,具体包括目标加码、目标筛选、目标替代等表现形态,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造成绩效考核结果失真、绩效考核功能转变、绩效考核流于形式,致使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发挥不出实效。接着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结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生态、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具体分析了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成因。最后针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具体表现以及成因分析,提出优化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结构、改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生态、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的矫治对策。
许政[8](2020)在《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政、交通、环保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丰富的优质存量公共资产。有效利用委托运营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是缓解政府债务危机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委托运营PPP项目涉及行业多,风险因素多而复杂,如何对风险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价是提高风险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对委托运营PPP进行风险评价研究,可以进一步减小项目在实施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丰富运用委托运营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在我国推广和实施的理论并为项目参与主体提供科学合理的借鉴和参考。首先,阐述了委托运营PPP项目和风险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基础理论,分析了委托运营PPP项目的风险特征。其次,分析25个委托运营PPP项目初步识别出36个风险因素,通过8位专家打分筛选出22个风险因素作为最终评价指标,并按照风险性质分为运营风险、政治风险、资金风险和法律及合同风险,以此建立了包含4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的递阶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然后将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结合实现风险评价指标的主客观赋权,并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了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最后结合某市青少年宫委托运营PPP项目进行实证研究,对不同参与主体进行风险模糊综合评价,得出该项目的风险水平与项目实际风险水平的一致性,验证了风险评价模型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对进一步降低项目各方风险损失提出对策和建议。通过对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体系进行研究,为不同项目参与主体风险管理提供更可靠的依据和参考,推动委托运营PPP项目顺利进行。图7幅;表19个;参71篇。
郭千钰[9](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商岩[10](2020)在《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文中指出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纠纷的案件数量在我国各级法院民事审判领域中屡见不鲜、逐年递增,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难以找到可以直接适用的足以判断保底条款效力方面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以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和分析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问题,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冲突会导致保底条款效力之争愈加复杂。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是正确认识委托理财行为的首要前提,亦是保底条款效力判断的基础,而不同类型的保底条款,使得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基本要件和本质特征,因此,应以类型化的视角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保底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应以经济效益为价值导向,以恪守诚信为原则,审慎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稳健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也至关重要。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主体不同,保底条款类型不同,其法律适用有所不同,因此,应当以类型化的视角,分类讨论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受托主体不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社会影响范围亦有所不同,应以维护金融秩序、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作为判断不同受托主体保底条款效力之依据;不同类型的保底条款,关于收益和亏损的规定各有不同,是判断彼此之间利益是否处于平衡状态的关键,应以公平原则为价值导向,作为判断不同类型保底条款效力之依据。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也归于无效。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过错造成的结果,不可机械地适用合同无效恢复原状的规定,形式规则终究需要为达到实质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服务,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探讨其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因而,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剩余资产,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承担。
二、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风险的分析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风险的分析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C市PPP项目的运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3.国内外相关研究总结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1.研究创新点 |
2.研究不足 |
一、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PPP模式的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
1.PPP模式的界定与分类 |
2.特许经营类PPP项目运作流程概述 |
3.PPP模式特点与优势 |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界定及其理论基础 |
1.委托-代理关系相关概念的界定 |
2.PPP项目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分析 |
二、C市PPP项目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及其委托-代理角色分析 |
(一)C市市民 |
1.C市的市民构成 |
2.C市市民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二)C市政府方 |
1.C市政府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2.实施机构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3.政府出资方代表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4.相关职能部门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三)C市社会资本方 |
1.中标单位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2.项目公司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四)其他利益主体 |
1.融资机构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2.咨询机构在C市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 |
三、C市PPP项目应用中的四级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一)第一层级:C市市民与C市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层级分析 |
(二)第二层级:以C市政府为中心的委托-代理层级分析 |
1.C市政府与实施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2.C市政府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3.C市政府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4.社会资本方与C市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第三层级:以实施机构为中心的委托-代理层级分析 |
1.C市政府与实施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2.实施机构与政府方出资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3.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4.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四)第四层级:以项目公司为中心的委托-代理层级分析 |
1.C市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2.社会资本方、政府方出资代表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3.项目公司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4.项目公司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5.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小结 |
四、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C市PPP项目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C市市民与C市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弱化问题 |
1.C市市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弱化问题表现 |
2.C市市民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弱化问题的成因 |
(二)C市政府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多重角色问题 |
1.C市政府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多重角色问题的表现 |
2.C市政府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多重角色问题的成因 |
(三)实施机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与契约问题 |
1.实施机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与契约问题的表现 |
2.实施机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与契约问题的成因 |
(四)项目公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
1.项目公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问题的表现 |
2.项目公司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问题的成因 |
五、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全面改进PPP项目运作的对策建议 |
(一)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PPP模式监管机制 |
1.改良PPP项目监管架构 |
2.完善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法律地位 |
3.改善市民监管反馈机制 |
(二)优化契约结构:完善PPP模式法律保障与合同体系 |
1.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保障 |
2.完善PPP项目合同体系 |
(三)减少有限理性:加强相关学习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1.加强职能部门的学习与培训 |
2.提高PPP项目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 |
(四)提高运作效率:划分PPP项目职能部门主体权责 |
1.划分公共职能部门主体权责 |
2.确立PPP项目地方主导机构 |
(五)优化决策体系:改进PPP项目立项评估与事前规划机制 |
1.优化PPP项目的立项评估体系 |
2.重视PPP项目事前规划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安排和实践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3 论文章节安排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家庭医生制度运行保障机制研究 |
2.2 基于供方的家庭医生服务能力及激励相关研究 |
2.3 居民对家庭医生服务的需求偏好及签约影响因素研究 |
2.4 国内外研究不足 |
第三章 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
3.1 理论框架 |
3.2 数据来源 |
3.3 调查指标与方法 |
3.4 资料分析方法 |
3.5 质量控制 |
3.6 技术路线图 |
第四章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制度安排分析 |
4.1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工具 |
4.2 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能力和激励机制研究 |
5.1 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 |
5.2 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激励 |
5.3 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满意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村居民家庭医生签约选择偏好和影响因素 |
6.1 基于离散选择实验的农村居民签约偏好分析 |
6.2 居民家庭医生签约意愿和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实施偏差和归因 |
7.1 政府和家庭医生的委托代理分析 |
7.2 居民和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7.3 居民和家庭医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讨论与政策建议 |
8.1 方法学讨论 |
8.2 主要研究发现 |
8.3 研究结论 |
8.4 政策建议 |
创新性和研究不足 |
附录一 关键知情人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政务新媒体 |
2.1.2 政府购买服务 |
2.1.3 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 |
2.1.4 媒体融合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与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 |
2.3 国内政务媒体发展情况 |
2.3.1 国内政务网站发展情况 |
2.3.2 国内政务新媒体及相关政务平台发展情况 |
第3章 南宁市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中的政府监管现状及问题 |
3.1 南宁市政府重点部门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概况 |
3.1.1 购买的背景和依据 |
3.1.2 南宁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营现状 |
3.1.3 对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方的选择 |
3.1.4 南宁市部分重点政府部门的政务新媒体代运行维护现状 |
3.2 部分被代运行维护的政务新媒体的公众满意度调查 |
3.2.1 问卷调査设计 |
3.2.2 调查问卷对象的信息分析 |
3.2.3 问卷结果分析 |
3.3 南宁市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中的政府监管现状 |
3.3.1 监管主体 |
3.3.2 监管法律和政策依据 |
3.3.3 监管内容 |
3.3.4 监管方式 |
3.4 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 |
3.4.1 信息不对称导致对政务新媒体代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出现漏洞 |
3.4.2 有关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问责及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
3.4.3 政府部门之间的统筹监管仍需完善 |
3.4.4 缺乏多元、全程的监管评价机制 |
第4章 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中监管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受政务新媒体特征限制 |
4.1.1 受政务新媒体自身特征限制,可借鉴经验较少 |
4.1.2 尚处于探索阶段,技术水平仍需提升 |
4.2 受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不同利益诉求的限制 |
4.2.1 委托方管理意识不强、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 |
4.2.2 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存在利益诉求的差异 |
4.3 受现行制度和职能的限制 |
4.3.1 监管缺乏详细可行的制度依据,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 |
4.3.2 职能分散,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 |
4.4 受外部监督主体有效参与及力度不足等因素的限制 |
4.4.1 外部监督主体的有效参与及力度不足 |
4.4.2 外部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有效信息共享渠道和良好的沟通机制 |
第5章 完善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监管的对策 |
5.1 增加激励和问责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
5.1.1 增强对购买主体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
5.1.2 强化购买主体的责任意识 |
5.1.3 健全激励机制,给予优秀的代理方相应的奖励 |
5.1.4 搭媒体融合的便车,从“富矿”里选择合作对象 |
5.2 完善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购买的法律依据 |
5.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策能落到实处 |
5.2.2 织牢政策引导与宏观管理的网,防止权力滥用 |
5.3 健全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机制 |
5.3.1 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参与购买运行维护服务的各方进行全程监管 |
5.3.2 设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信息披露 |
5.3.3 拓宽监督的深度广度,建立动态长效监督机制 |
5.4 完善包括购买前、购买时、购买后的全程监督及绩效评价机制 |
5.4.1 完善包括购买前、购买时、购买后的全程监督 |
5.4.2 建立完整的绩效评价体系 |
5.5 汇聚各方力量,打造多元动态监督体系 |
5.5.1 以提升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多元监督体系 |
5.5.2 注重监督成果应用,确保改进实效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南宁市政务新媒体公众满意度调查表 |
附录 2 访谈提纲(一) |
附录 3 访谈提纲(二) |
致谢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政府委托代理招商研究 ——以济南X园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跟踪调查法 |
1.5.2 比较研究法 |
1.5.3 访谈调研法 |
1.5.4 一般环境分析模型(PEST分析法) |
1.5.5 SWOT分析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招商引资的概念 |
2.1.2 委托招商的概念 |
2.2 委托代理招商相关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委托代理招商的特征 |
第3章 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发展现状 |
3.1 济南X园区基本情况 |
3.1.1 济南X园区定位及规划 |
3.1.2 济南X园区委托招商引资成果 |
3.2 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相关政策 |
3.2.1 预付费模式奖励政策 |
3.2.2 后付费模式奖励政策 |
3.3 济南X园区政府委托代理招商机构 |
3.3.1 G机构 |
3.3.2 Z机构 |
3.3.3 L机构 |
3.3.4 招商经纪人 |
第4章 济南X园区委托代理招商成效、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园区委托招商取得的成效 |
4.2 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2.1 存在的问题 |
4.2.2 成因分析 |
第5章 国内开发区委托代理招商及经验借鉴 |
5.1 代表开发区 |
5.1.1 深港前海开发区 |
5.1.2 大连市生态科技创新城 |
5.1.3 天津电商商务产业园 |
5.2 委托代理招商经验与启示 |
5.2.1 委托代理招商优势 |
5.2.2 委托代理招商缺陷 |
第6章 优化政府委托代理招商的对策建议 |
6.1 地方政府增强吸引力,加强委托代理招商合作 |
6.1.1 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 |
6.1.2 明确代理招商中政府和招商机构的职能定位 |
6.1.3 发掘培育规范可靠的代理机构 |
6.1.4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
6.1.5 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
6.2 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完备的制度和机制 |
6.2.1 制定健全的行业标准 |
6.2.2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
6.2.3 引导建立自律性运营机制 |
6.2.4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声誉效应视角下物流服务供应链动态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标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意义 |
1.3.2 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2.1 物流服务供应链研究综述 |
2.1.1 物流服务供应链现状研究综述 |
2.1.2 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研究综述 |
2.2 相关理论综述 |
2.2.1 委托代理理论综述 |
2.2.2 机制设计理论综述 |
2.2.3 激励与动态激励综述 |
2.2.4 声誉效应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物流服务供应链多代理人模型构建 |
3.1 问题描述 |
3.1.1 物流服务供应链委托代理关系 |
3.1.2 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
3.2 模型假设与构建 |
3.2.1 模型假设 |
3.2.2 多代理人模型构建 |
3.3 三种关系下的多代理人模型构建 |
3.3.1 多代理人合作关系模型 |
3.3.2 多代理人竞争关系模型 |
3.3.3 多代理人中立关系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物流服务供应链声誉效应模型构建 |
4.1 问题描述 |
4.2 多代理人合作关系下的声誉效应模型 |
4.2.1 多代理人合作模型构建及求解 |
4.2.2 多代理人合作声誉效应模型构建及求解 |
4.2.3 模型对比及仿真分析 |
4.3 多代理人竞争关系下的声誉效应模型 |
4.3.1 多代理人竞争模型构建及求解 |
4.3.2 多代理人竞争声誉效应模型构建及求解 |
4.3.3 模型对比及仿真分析 |
4.4 多代理人中立关系下的声誉效应模型 |
4.4.1 多代理人中立模型构建及求解 |
4.4.2 多代理人中立声誉效应模型构建及求解 |
4.4.3 模型对比及仿真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物流服务供应链激励策略 |
5.1 物流服务供应链激励现状 |
5.1.1 物流服务供应链成员间信息不对称 |
5.1.2 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有待改善 |
5.2 对物流服务供应链成员激励建议 |
5.2.1 物流服务集成商层面 |
5.2.2 物流服务提供商层面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1.1 声誉效应在物流服务供应链的应用 |
6.1.2 考虑多代理人的优点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委托代理程序仿真代码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和研究成果 |
(7)委托代理理论视域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及矫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委托代理理论视域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理论阐述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1.1 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发展 |
2.1.2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 |
2.1.3 委托代理理论的典型问题 |
2.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内涵 |
2.2.1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相关概念 |
2.2.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
2.2.3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的发展历程 |
2.3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2.3.1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 |
2.3.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 |
2.3.3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
第3章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表现及危害 |
3.1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表现形态 |
3.2.1 上级政府目标加码 |
3.2.2 下级政府目标筛选 |
3.2.3 考核部门目标替代 |
3.3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危害 |
3.3.1 绩效考核结果失真 |
3.3.2 绩效考核功能转变 |
3.3.3 绩效考核流于形式 |
第4章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成因 |
4.1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结构失衡 |
4.1.1 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 |
4.1.2 委托人权力趋于弱化 |
4.1.3 代理人构成固化 |
4.2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生态的影响 |
4.2.1 绩效考核信息不对称 |
4.2.2 目标任务与地方实际的偏差 |
4.2.3 官员任期制引发短视行为 |
4.3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不到位 |
4.3.1 绩效考核激励功能不足 |
4.3.2 绩效考核约束惩治不力 |
4.3.3 绩效考核常态化监督缺位 |
第5章 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的矫治对策 |
5.1 优化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委托代理结构 |
5.1.1 明晰绩效考核权责边界 |
5.1.2 加强绩效考核代理人建设 |
5.1.3 重视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 |
5.2 改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生态 |
5.2.1 推进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共享 |
5.2.2 实现绩效考核指标动态调整 |
5.2.3 落实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
5.3 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
5.3.1 完善绩效考核激励相容机制 |
5.3.2 完善绩效考核协同监督机制 |
5.3.3 完善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PPP模式内涵及应用研究概况 |
1.2.2 PPP风险管理研究概况 |
1.2.3 委托运营的研究概况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关键问题与预期创新点 |
1.4.1 关键问题 |
1.4.2 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PPP概念及特征 |
2.1.1 PPP概念 |
2.1.2 PPP项目的特征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概念 |
2.2.2 委托代理理论假设 |
2.3 委托运营PPP相关概念 |
2.3.1 委托运营PPP及特点 |
2.3.2 委托运营PPP项目的参与主体 |
2.3.3 委托运营PPP优势 |
2.3.4 委托运营PPP项目的运作方式 |
2.4 风险理论概述 |
2.4.1 风险的定义含义及特征 |
2.4.2 风险的度量 |
2.5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2.5.1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 |
2.5.2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的特征 |
2.6 项目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6.1 项目风险管理定义 |
2.6.2 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
2.6.3 风险关注程度 |
2.6.4 风险的相对性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识别 |
3.1.1 风险识别的概念 |
3.1.2 风险识别的原则 |
3.1.3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识别方法的确定 |
3.1.4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因素识别过程 |
3.2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因素 |
3.3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分担 |
3.3.1 风险分担定义 |
3.3.2 风险分担原则 |
3.3.3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因素的划分 |
3.3.4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表现形式 |
3.4 建立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路 |
3.5 建立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 |
3.6 递阶层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 |
4.1 风险评价目的 |
4.2 风险评价内容 |
4.3 风险评价标准 |
4.4 确定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方法 |
4.5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主体 |
4.6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 |
4.6.1 建立递阶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
4.6.2 建立评价指标权重集 |
4.6.3 基于不同参与主体模糊综合评价 |
4.6.4 模糊综合评价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例论证 |
5.1 某市青少年宫委托运营PPP项目简介 |
5.2 青少年宫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 |
5.3 利用模糊理论对青少年宫委托运营PPP项目评价 |
5.3.1 确定影响因素及其层次 |
5.3.2 确定评价因素权重集 |
5.3.3 建立评价集 |
5.3.4 基于社会资本方的模糊综合评价 |
5.3.5 基于政府方的模糊综合评价 |
5.4 风险评价结果分析 |
5.5 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简介 |
企业导师简介 |
作者简介 |
附录 A PPP项目名称及运作方式 |
附录 B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识别评分表 |
附录 C 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发生概率评分表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引言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结构 |
0.5 创新与不足 |
1.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概述 |
1.1 委托理财合同 |
1.1.1 委托理财合同的概念 |
1.1.2 合同主体 |
1.1.3 合同客体 |
1.2 保底条款 |
1.2.1 保底条款的概念 |
1.2.2 保底条款产生原因 |
1.2.3 保底条款类型 |
2.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争议 |
2.1 学界观点 |
2.1.1 有效说 |
2.1.2 无效说 |
2.2 司法裁判情况 |
3.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纠纷的定性与法律适用 |
3.1 合同性质界定 |
3.1.1 主要学说及评议 |
3.1.2 本文见解 |
3.2 合同规则具体适用 |
3.2.1 不受损失型和最低回报型 |
3.2.2 固定回报型 |
3.2.3 损益共担型 |
4.我国司法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4.1 不宜轻易认定无效 |
4.2 受托主体对效力的影响 |
4.2.1 金融机构委托理财 |
4.2.2 民间委托理财 |
4.3 保底条款类型对效力的影响 |
4.3.1 不受损失型 |
4.3.2 最低回报型 |
4.3.3 固定回报型 |
4.3.4 损益共担型 |
5.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的后果 |
5.1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
5.2 责任承担 |
5.2.1 返还剩余资产 |
5.2.2 损失按过错程度分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风险的分析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C市PPP项目的运作问题研究[D]. 陈天炜.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委托代理关系视角下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安排和实践研究 ——以山东省为例[D]. 傅佩佩. 山东大学, 2021(11)
- [3]政府购买政务新媒体运行维护服务的监管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D]. 农荟颖. 广西大学, 2020(07)
- [4]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5]政府委托代理招商研究 ——以济南X园区为例[D]. 张萍萍. 山东大学, 2020(12)
- [6]声誉效应视角下物流服务供应链动态激励机制研究[D]. 程祥.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7]委托代理理论视域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偏离及矫治研究[D]. 王丽娜. 湘潭大学, 2020(02)
- [8]委托运营PPP项目风险评价体系研究[D]. 许政. 华北理工大学, 2020(02)
- [9]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研究[D]. 商岩.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