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限制措施的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朱晖[1](2021)在《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文中提出我国渔业资源丰富,自建国以后至今,我国不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提升渔业产量,发展海洋渔业经济,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历史性转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渔业发展道路。我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一渔业大国,水产品产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连续稳居世界首位。其中,沿岸和近海水域是我国的主要渔场,主要渔汛、经济鱼类和水产品均产于这些水域,因此一直是海洋捕捞作业的主要区域。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和渔业政策的调整,沿海渔业养殖规模在不断扩大,捕捞规模被不断限缩,迄今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的国家。但由于渔船、渔具的大量投入,捕捞强度过大,整体沿海海域的渔业资源整体衰退,再加上周边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渔业管控日趋严格,外海的部分渔船被迫退向近岸。而此时原本在潮间带至7-10米等深线以内的滩涂和近海养殖,随着养殖业的扩张,养殖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海洋牧场和底播养殖、人工鱼礁的不断普及,养殖区域不断向外海拓展,覆盖到了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船作业场所。养殖权人根据取得的许可设定养殖范围,禁止捕捞船舶进入划定的养殖区域。而这些区域原本是传统定置渔业和小型渔业船舶作业的区域,渔民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捕捞许可,有权捕捞野生鱼类,因此无视养殖权人设立的界限仍然进入养殖区进行捕捞,但养殖权人则认为捕捞者侵犯了其对海域的占有和使用权利,于是近海养殖和捕捞纠纷不断,引发了有关海域之争。这不仅导致了捕捞权人和养殖权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也造成了渔民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养殖者、捕捞者、主管部门三方相互之间的冲突。这也凸显出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面临的两个难以解决的结构性矛盾,一是渔业资源的严重匮乏与急剧增长的对优质渔业产品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是为保护海洋资源而实行的限制捕捞制度与传统渔民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这两对矛盾尖锐的表现就是涉外事件日益增多,中国渔船屡屡在域外因非法捕捞作业而被查处,并引发国际纷争;海域使用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表面来看养殖和捕捞的纠纷是用海纠纷,实质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之间的协调问题,即作为主体的人在利用海洋过程,对利益的争夺与海洋渔业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其背后隐藏的是海域资源配置和渔业管理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人类对海洋利用的价值取向和国际海洋秩序及渔业政策发展变化的结果。基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对养殖权和捕捞权冲突的表现和成因分析来发现冲突的根源所在,从制度完善和管理变革两个方面为冲突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并进行路径上的探索。渔业权冲突的本质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失衡必然引发权利之争。利益的平衡和权利冲突仅仅依靠市场自动调节难以解决,最终还是要靠政府干预。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制度曾被提出认为可以解决渔业管理中的过度捕捞和权利分配等问题,但由于渔业资源的特殊性和缺乏整体协调大多数努力都失败了。渔业权制度设计的实质是对不同渔民群体的利益识别、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及利益表达的过程,即解决有限的渔业资源在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权利分配本质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社会成果,分担社会成本。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法律规范、利益分配、责任分担等都是社会关系外化的表现。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是要实现自身在现实社会规范中的价值。法治社会要求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和谐,法律对权力和权利内容的规定要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因此,基于社会正义的维度,要以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以应得与所得的合理程度为表征,由政府对市场分配结果的不公加以纠正。通过干预实现不同渔业主体在市场中的公平交换,以解决交换过程资源的不平等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其核心是作为主体的渔民无论在分配的哪个阶段,都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此外,人类发展的多重性决定正义是多层面、多视角的,正义不能仅局限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应放眼于整个自然界和生态系统,在自然规律中不断协调,加以融合。社会发展到当今时代,发展的目标已经不仅仅限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是有着多元化的追求。为了实现人类共同向往的自由,应当通过对实然世界的考查,实现对应然世界的追求,完成人性善的飞跃,因此,分配正义应当上升到生态正义的维度。基于生态正义理论,渔业资源的分配正义至少应当包括种际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强调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敬畏海洋,尊重所有海洋生物物种,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在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呵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和肆意掠夺渔业资源。基于正义理念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公正分配,是解决渔业权冲突的根本路径,但正义的实现要受到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历史上,对渔业资源不可枯竭的认识和海洋自由论消除了对渔业发展的担忧,实现了船队和渔具的现代化;但过度捕捞和资源衰竭的现实又使人们重新审视渔业发展的视角,提出了许可制度和渔业配额制度等限制管理措施。我国渔业政策由此经历了由鼓励捕捞到限制捕捞、以养为主、养捕结合的转变,特别是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海域的规范管理。但长久以来在人类中心主义和资本中心主义背景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都完全以人类为中心,以获得资本最大化为目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而竭力提升捕捞能力、加大养殖密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导致过度捕捞、海域污染和渔业资源的衰竭。渔业权的冲突是利益争夺私权滥用的表现,也是政策调整过程中政府不当干预的结果。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关系的弥散与扩张,市场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关系在不断加深,具有广泛性的渔业秩序不再是传统民事主体的私权秩序,而是进入多重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行使方式的复合阶段。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性质、特点和排他性均不同,仅依靠行为人之间的自行约束已显不足,因此由带有共同约束属性的公权力介入管理已有必要。从渔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现有管理体系存在体制混乱和权限不明等问题。因此应转变渔业管理的思路,在权利保护方面,通过对不同的渔业主体采取不同的倾斜保护政策,从而对养殖权人和捕捞权人的权利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在制度建构方面,一方面基于社会正义,对传统渔民的入渔权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基于生态正义,完善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海洋保护区制度以及海域分层确权制度。在管理模式方面,推行渔业综合管理模式,实施渔业综合授权许可和综合执法体制,通过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为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褚凤[2](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梁意[3](2018)在《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文中提出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judicial economy)是专家组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学说。一般而言,世贸组织中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专家组不必对申诉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诉讼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申诉方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原则。然而,由于世贸法律体系没有对司法节制原则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为了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维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主正当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时候可以甚至有必要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但这不能以牺牲公平(包括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为代价。为了论证该基本观点,论文采取递进式的结构安排。除第1章导论和第7章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2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以回答什么是司法节制原则这一问题。司法节制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该概念的核心要义是高效率地利用司法资源。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是指提高司法机构和司法体制的运作效率以避免浪费司法机构的时间和资源的一项原则。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或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可以界定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或规避某些疑难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必对争端当事方提出的每个问题和请求都进行审理或作出裁决,而只需对解决特定争端所必需的问题和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其余请求和问题求不必审理和裁决的一项原则。从性质上讲,司法节制原则属于一种法律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符合法理学上“法律原则”的定义,而且广义和狭义的司法节制原则都比较符合法律原则的特征。其次,从实际运用效果的角度来看,司法节制原则是规避疑难问题的一个法律工具。本章是论文的基础,因为只有厘清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和性质,才能开展进一步的论述。第3章论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从而证明在法律上,GATT专家组、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够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并为进一步论述如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做铺垫。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条约,二是一般法律原则,三是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其中,条约是该原则最主要的法律基础。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第11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能,还是《谅解》第3条第7款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又或者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协定》”)第9条以及《谅解》第3条第9款所体现的分权理念,都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然而,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以及对GATT专家组实践的总结,世贸组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推导出这些条款并不要求专家组审理争端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进而推导出专家组具有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权力。对于上诉机构而言,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应仅限于第一层级“问题”项下的其中某个或某些“子问题”,或被第一层级的“问题”所涵盖的某个或某些上诉请求,而且其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不得违反积极解决争端的目的。此外,司法节制原则还是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无论是在内国法律制度中,还是在内国司法实践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司法节制原则的身影。同时,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证明了国际法中司法节制原则的存在,即便GATT或者世贸组织的涵盖协定没有对该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可以在争端解决中对该原则予以适用。第4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依法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标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标准:(1)排除适用的标准;(2)形式标准;(3)目的标准;(4)“必要性”标准。任意性标准是一些指导性规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结合争端解决的目的来决定是否按这些标准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笔者把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标准分为两大类标准——“吸收”标准和隐含标准。其中,隐含标准指若某个问题是争议较大的敏感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问题),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更有可能对该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而敏感问题的识别则以“纠结第三方”提出的“混合”意见为参考。“吸收”标准是按“吸收规则”的内涵(包括广义和狭义)来确立的。在运用吸收标准来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时,可以按以下规则或方法来判断哪些问题吸收哪些问题:(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实体问题优于程序问题,这一方法主要为上诉机构所用。(3)一般请求吸收替代请求。(4)逻辑顺序。当然,无论采用何种标准,都不得违背积极解决争端的目标。第5章论述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相应的救济措施。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主要是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违反了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其中,若违反了强制性适用标准(尤其是目的标准),则实际上违反了《谅解》的规定,构成违法适用司法节制原则,在争端解决中通常被称为错误的司法节制。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本质就是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主要表现为违反《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条款以及关于专家组职能的规定。此外,如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违反司法节制原则的任意性适用标准,那么它们对该原则的适用可能也是不恰当的。例如,对于不同案件的类似或相同问题,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这给人留下同等情况不同对待的不公印象。对于专家组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产生的不良后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救济:第一,由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第二,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该章旨在证明,错误适用司法节制原则会导致争端得不到积极解决等不良后果,虽然现在可以通过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和执行之诉等方法进行补救,但这些事后救济方法都存在局限性。由此引出下文避免这些不良后果的预防方法。第6章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分三个层面提出建议。第一个层面是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首先明确不能摒弃司法节制原则,这是因为在GATT/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该原则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制度根源、经济根源以及政治根源。在此基础上,确立审慎适用的原则,但具体如何审慎适用,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不同的要求,上诉机构要比专家组更审慎地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对于某些对效率要求较高的案件(例如贸易救济类的案件)中,在遵循上述适用标准的指引下,专家组可适当考虑对某些诉讼请求适用司法节制原则。此外,为了预防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不良后果,最好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其中,在“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和“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这两方面的改革上,可以择一进行,但后者为更佳方案,因为这更有利于维护争端方的审级利益。根据以上章节的论述,中国在被诉案件中,可以在某些敏感问题中争取争端第三方的支持;在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中,对于中国关心的敏感问题,可以发表“混合意见”,让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意识到更广泛的世贸组织成员对此问题的矛盾态度,以提高它们对该敏感问题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几率。在作为申诉方时,中国应尽量避免把政治问题提到专家组跟前。
曾艳军[4](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李思奇[5](2015)在《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在WTO法律框架下,WTO成员国有权使用的贸易救济工具。自2007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WTO成员国逐渐将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双反”措施)作为常规化的贸易救济工具,贸易摩擦已经从企业的微观层面扩展到了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随着我国全球贸易地位的迅速崛起,针对我国的“双反”措施数量不断增多,我国面临十分严峻的“双反”贸易摩擦形势。同时,为了维护国内产业安全、营造公平贸易环境,我国对外实施“双反”措施的诉求不断增强,对我国政府的公平贸易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国政府在积极探索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同时,亟需加强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研究。尤其是在特定背景下,我国政府如何适时、合理地实施“双反”措施,弥补单一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局限性,从而有效维护全球公平贸易秩序、促进国别整体利益协调、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平衡多元公共利益。本文正是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深刻变化、贸易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基于WTO法律框架和我国公平贸易实践,综合运用系统科学、管理决策、公共政策、计量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研究提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本文主要创新点如下:(1)构建全球“双反”措施大样本案例库,深入剖析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和关键影响因素。全面收集1982-2013年全球467例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双反”调查)案件数据,从全球视角和典型国家视角进行统计分析,系统研究全球“双反”措施的实践特征;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全球“双反”调查的关键影响因素,挖掘WTO成员国发起“双反”调查的深层次原因。(2)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基于反倾销、反补贴单项措施的一般调查决策标准,结合我国“双反”措施实践特征,提出“双反”措施的特殊调查决策标准与方法;从管理决策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研究并提出基于事实认定标准的倾销和补贴认定方法,基于发展状态标准的产业损害认定方法,以及基于主要原因标准的因果关系认定方法,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调查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与方法支撑。(3)构建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从国内产业发展(D)、社会福利平衡(S)、贸易环境优化(T)三个维度,提出我国“双反”措施的D-S-T组合实施决策标准;构建我国“双反”措施的不同决策方案,运用多元情景分析等管理决策方法,模拟不同决策方案下的决策情景并进行比较;在设定政策优先目标的基础上,评价并选择可实现政策优先目标的较优决策方案,为我国政府进行“双反”措施的实施决策提供参考。(4)选取中国对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双反”措施案例进行模拟决策。综合运用研究提出的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调查决策体系和实施决策体系的理论与方法,分阶段得出调查决策结论和实施决策结论;在此基础上,将模拟决策的综合结论与实际案例裁定结果相比较,验证决策理论与方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白云[6](2014)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今天,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与欧盟区的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各国实体经济陷入衰退的大背景下,再次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将矛头直指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形形色色的以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非关税技术性贸易措施开始粉墨登场,碳关税、气候、劳工标准等貌似与贸易联系不紧密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在发达经济体限制产品输入原因的名单上。而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努力履行自己的相关入世承诺,TBT领域,中国要根据TBT,SPS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简称TRM)的规定,前8年每年均要接受WTO对中国实施《TBT协议》和(SPS协议》情况的审议,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接受最终审议。现在,中国入世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中国的市场更为开放,洋垃圾及有害成分超标产品的进口也给中国消费者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甚至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日新月异的更新,中国产品频频被阻挡在其他国家国门之外,毫不夸张的说,面对TBT的问题,中国市场可谓是腹背受敌。我们对TBT的研究也更显迫切,国内外同类的研究成果首先以国际贸易或经济等非法学专业的研究成果为主,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内法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协议与应对方面,相关研究简介偏多论证偏少。论文关于TBT法律问题的研究是这样一个新的尝试,研究将充分考虑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国际研究到国别研究,先介绍规则本身再分析WTO/DSB对规则的运用,先对比各主要发达国家后落脚国内的先后顺序,从国际法角度对TBT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国际和国别的研究,借他山之石,在对中国遭遇TBT背后原因剖析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如何利用WTO规则处理与TBT有关的国际争端,如何通过投资和RTA/FTA来消减中国对外贸易中的TBT,提出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和思路。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如下:导论,主要陈述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论文的框架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第一章,技术性贸易壁垒一般理论的概述。主要是从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产生原因入手,指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和限制性的性质,并对此进行了简单分析。第二章,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制的研究。首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表现形式和协议的原则做了全面的剖析,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使其实效性受损的原因。其次对WTO框架下与TBT有关的诸协议,如GATT1994. WTO协议、GATS. TRIPS. SPS协议中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做了详略不同的介绍,其中对SPS协议的介绍花了稍稍多的笔墨。再次,对TBT的争端概况、WTO/DSB报告中对TBT协议的援引和GATT与TBT/SPS适用的规则做了宏观上的研究,对WTO争端实践的挑战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四,以韩国牛肉案、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墨美金枪鱼案、美国虾案为主线,对GATT第20条B款和G款中的一些模糊的术语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其的解读。最后是以美国汽油标准案、石棉案、美国虾案和2012年上诉机构裁决的墨美金枪鱼案、美国丁香烟案和美国原产地标签案为主线,对TBT协议中的技术法规、第2.1条、第2.2条中的一些术语进行了解读。以此为基础,探析了WTO/DSB争端实践中对贸易自由和贸易限制的态度的转变及其新动向。第三章,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的研究。本章分六节对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程序、预警机制分别进行分析研究,以此为基础,对它们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的共性和新特点作了分析和归纳,阐释了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化、强制化的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和执行呈现与发达国家经济周期互动的特点;气候问题、劳工标准、碳关税等新问题也被用作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特点;RTA/FTA驱动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域化的发展特点。第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研究。首先使用商务部网站2013年最新国别报告中的数据,分国别和地区介绍其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影响,接下来对欧盟、美国、日本近年新实施的、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比较大的技术法规、指令等以列举的形式分别介绍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其次分六个方面剖析中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因,并重点对中国政府发展RTA/FTA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并在对中国在WTO中与TBT和SPS有关的争端实践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运用多边贸易规则的正确思路。结论,是对论文内容的一个总结和概括。分四个部分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作了总结。学习研究WTO诸协议、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和预警机制,对于深受TBT困扰的中国而言意义重大,也是完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重要步骤。
王芳[7](2014)在《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研究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绪论明确了商标使用的意义及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意义,并对本文研究的范围予以了界定。在研究路径的指引下,正文各章具体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探讨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首先,梳理和分析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明确了TRIPS协定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上所取得的进步以及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显着地位。其次,对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起草过程、条约义务性质、具体内容和逻辑关系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属于TRIPS协定的选择性条约义务,但对于设定该阶段使用要求的成员方而言,须遵守TRIPS协定的下述规则: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应成为注册申请的条件,申请之日起三年内的不使用不得成为商标注册的唯一拒绝理由。TRIPS协定中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也属于选择性条约义务,在该阶段设定使用要求的成员方需恪守TRIPS协定在商标使用主体、不使用的期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义务。最后,在条约比较和条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指出TRIPS协定体现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在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国际协调上的最高成就,同时也分析了TRIPS协定在协调上存在的局限性。第二章对WTO主要成员方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分别考察了美国、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英国、德国、法国等WTO成员方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不同成员方在商标使用的涵义及具体情形、不使用的期间、正当理由、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程序等问题上的规定作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在商标使用的概念上,尽管各主要成员方在立法规定上存在差异,但在商标实践中对商标使用的本质内涵认识趋于一致,即发挥商标区分来源功能的使用;在商标注册和权利行使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并未都设定相应制度,这与不同的商标权取得制、立法传统以及商标保护制度息息相关;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上,各主要成员方无一例外地都规定了使用要求,且在使用主体、变形使用、不使用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等方面规定类似,但在不使用的期间、突击使用的应对、撤销程序的启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同。这些制度上的共性与特性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制度参考。第三章在前两章条约分析和国别比较的基础上,归纳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从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角度考察了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制度成因;第二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基本概念作出解析,首先,从注册的起源探讨了两种商标权取得制下“注册”的不同涵义,明确了TRIPS协定下“注册”的双重涵义;其次,对商标使用的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商标使用的内涵是来源区分性使用,并从商标使用的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探讨了商标使用的外延;最后,针对“使用”与“不使用”的关系,对商标“不使用”的涵义、认定、正当理由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探讨。第三节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反映的核心关系予以辨析,并指出该制度体现了注册与使用的融合以及公权对私权的介入。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制度现状和立法不足,并提出了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第一节从商标使用的涵义、商标注册阶段、商标注册维持阶段以及注册商标权利行使等四个方面对我国使用要求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予以了全方位的介绍;第二节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三节在结合TRIPS协定条约义务并参考其他成员相应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具体建议为:对商标使用概念进行概括±列举式界定,在商标注册阶段设立意向使用要求,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对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突击使用的应对、注册商标权的失效时间等问题进行修改,增加注册商标程序性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并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实体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杨林林[8](2013)在《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文中指出从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经历了17年的发展历程,在17年间共有435件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随着中国贸易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发展,贸易争端也在不断增加。从中国加入WTO以来,在提交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40起案件中,作为申诉方的有11起案件,作为被诉方的有29起案件。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学术界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由于其具有准司法性,但是作为国际争端中由“权力取向”向“规则取向”转变过程中里程碑式的标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处理争端的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司法经济原则移植于国内法律制度,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并发展起来的原则。司法经济原则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过程中普遍适用有其经济和政治原因。因此,对司法经济原则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对于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避免其对中国的不利影响有着现实意义。本文对司法经济原则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的适用作出系统的分析,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司法经济原则概述。从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入手,对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系统的分析,对司法经济原则的渊源进行阐述,并分析了司法经济原则与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之间的关联。第二部分为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理分析得出司法经济原则在争端解决实践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分析了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中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实践。第三部分为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通过对WTO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经济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错误适用带来的后果,并找到解决方案。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参与争端解决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践,针对其给中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找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吴松浩,徐美君[9](2010)在《《SPS协定》与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的完善》文中指出进出境动物的检疫日益成为各国为保护本国利益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也是SPS协定基础上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唯一可以使用的非关税技术措施。我国目前关于进出境动物检疫的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没有充分利用WTO赋予各成员国在动物检疫方面的某些权利。我国应当基于SPS协定,扩大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具体检疫措施和规定以及创设对我国有利而WTO规则没有禁止的检疫制度,进而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
黄琼蕙[10](2010)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文中研究表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职权范围作为一项基础的制度设计,其意义在于不仅决定了专家组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的具体范围,影响了申诉方的申诉是否得到审理,而且保障了被申诉方的正当程序权利不受损害。鉴于专家组职权范围的重要性和根基性,在相当多争端解决案例中都涉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影响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因素包括对成立专家组请求中“措施”、“法律依据”本身的认定,提出成立专家组请求是否履行了WTO相关规则,特别是DSU第6.2条的要求规定的义务,是否符合争端解决的原则和宗旨的认定。因而,作为争端双方特别是申诉方,应当审慎、细致的对待成立专家组请求这一法律文件。争端解决案例为我们了解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有关专家组职权范围的争议的思路和观点提供了重要途径。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有助于,申诉方在拟定成立专家组请求时借鉴在先案例的成败得失;被申诉方在应对申诉的时能够准确的维护自身的程序利益乃至实体利益。然而,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地处理有关专家组职权范围这个根基性问题也存在弊端。为了争端解决的高效,防止审理资源的浪费,尊重争端各方的国家意思自治,以符合争端解决宗旨和追求的方式对有关专家组职权范围的规定加以变通和完善非常必要。具体而言,本文的体例和大致内容如下:绪论:通过研读DSU相关规定,理解和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专家组职权的条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把握其中的重要概念,从整体上认识专家组职权范围。第一章:从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看专家组职权范围这一设计所处的制度背景,对专家组职权范围的重要性和程序意义做进一步阐述,发掘这一制度设计背后各种因素的考量及完善的可能和方向。第二至第四章:通过对争端解决个案的研究,就影响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因素做一定总结和分类,分别从“磋商”、“措施”和“法律依据”三个方面解读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对DSU相关条文的把握、澄清及其法理思想。第五章:简要阐述和专家组职权范围相关的一些主题,如有关第21.5条执行情况审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的特殊问题,专家组职权范围和司法节制之间的联系等。结语:通过较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各种情况和因素,得出在具体参与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方面因素和完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建议和设想。
二、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限制措施的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限制措施的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权利分配的理论进路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内涵界定 |
一、近海海域的界定 |
二、渔业权的界定 |
三、养殖权和捕捞权的概念厘定 |
(一)养殖权的界定 |
(二)捕捞权的界定 |
第二节 权利分配的基础-海洋自由论 |
一、海洋自由论的形成 |
(一)海洋自由论的起源 |
(二)海洋自由论的提出 |
二、海洋自由论的限制 |
(一)海洋占有论的提出 |
(二)国家管辖海域的扩大 |
第三节 权利分配的价值取向 |
一、人类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人类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二、资本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分配观 |
(一)资本中心主义的提出 |
(二)资本中心主义对渔业的影响 |
第二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表征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正当性冲突 |
一、作为历史性权利的渔业权 |
二、作为法定权利的渔业权 |
(一)捕捞权的国际法定化 |
(二)捕捞权和养殖权的国内法定化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的优先性冲突 |
一、基于习惯性权利的优先性 |
二、基于发展权利的优先性 |
第三节 养殖权、捕捞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 |
一、关于海域合法使用权的争议 |
二、关于海域分界线认定的争议 |
三、关于同一片海域存在多种使用权的争议 |
第三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成因 |
第一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内部成因 |
一、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性质不同 |
二、养殖权与捕捞权的排他性不同 |
第二节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外部成因 |
一、渔业法律政策的变迁 |
(一)捕捞业政策的转变 |
(二)养殖业政策的发展 |
二、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出台 |
(一)海域范围界定的影响 |
(二)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影响 |
第四章 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冲突解决路径建构的逻辑基准 |
一、基于社会正义的分配 |
(一)社会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渔民的优先性 |
二、基于生态正义的分配 |
(一)生态正义的内涵界定 |
(二)生态渔业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冲突解决的制度建构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 |
(一)渔业水域使用权制度的内涵 |
(二)国外经验的借鉴 |
二、海洋保护区制度 |
(一)海洋保护区的界定 |
(二)海洋保护区对渔业的影响 |
三、海域立体确权制度 |
(一)海域立体确权的必要性 |
(二)海域立体确权的可行性 |
(三)海域立体确权的管理 |
四、渔业权救济制度 |
(一)渔业保险制度 |
(二)渔业权益损害赔偿机制 |
第三节 冲突解决的综合管理模式变革 |
一、综合管理的内涵界定 |
(一)海洋综合管理的内涵 |
(二)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
二、综合管理的国际法基础 |
(一)主要国际公约规定 |
(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
三、综合管理模式建构 |
(一)综合授权许可制度 |
(二)综合执法体制 |
(三)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应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估 |
1.3 研究范围和内容 |
1.3.1 研究范围 |
1.3.2 基本观点及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价值分析法 |
1.4.3 跨学科分析法 |
1.4.4 比较分析法 |
1.4.5 案例分析法 |
1.4.6 实证分析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5.2 观点的创新性 |
1.5.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第2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及性质 |
2.1 司法节制原则的内涵 |
2.1.1 广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1.2 狭义上的司法节制原则 |
2.2 司法节制原则的性质 |
2.2.1 法律原则 |
2.2.2 规避问题的法律工具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法律依据 |
3.1 条约依据 |
3.1.1 世贸组织专家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1.2 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条约依据 |
3.2 其它国际法依据 |
3.2.1 一般法律原则 |
3.2.2 其它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适用标准 |
4.1 强制性标准 |
4.1.1 排除适用的标准 |
4.1.2 形式标准 |
4.1.3 目的标准 |
4.1.4 “必要性”标准 |
4.2 任意性标准 |
4.2.1 “吸收”标准 |
4.2.2 隐含标准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及救济措施 |
5.1 司法节制原则的不当适用 |
5.1.1 追求效率却违背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 |
5.1.2 追求效率却违背《谅解》第11条 |
5.1.3 违反平等原则 |
5.1.4 违反隐含标准 |
5.1.5 其它不当适用的情形 |
5.2 不当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救济措施 |
5.2.1 上诉机构完成法律分析 |
5.2.2 在执行之诉中进行救济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预防误用司法节制原则所致后果的建议及中国的因应 |
6.1 关于司法节制原则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适用的建议 |
6.1.1 不摒弃司法节制原则 |
6.1.2 确立审慎适用原则 |
6.2 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改良建议 |
6.2.1 制定适用司法节制原则的内部规则 |
6.2.2 适当延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期限 |
6.2.3 适当扩大上诉机构的审查权 |
6.2.4 赋予上诉机构发回重审权 |
6.3 中国的因应 |
6.3.1 作为申诉方的诉讼策略 |
6.3.2 作为被申诉方的应诉策略 |
6.3.3 作为争端第三方的参诉策略 |
6.3.4 作为上诉方的参诉策略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案例名称对照表 |
后记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索引 |
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国内外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倾销与补贴的概念界定 |
1.2.2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概念界定 |
1.2.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概念界定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2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研究与文献综述 |
2.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历史渊源 |
2.1.1 GATT 及 WTO 相关法律演进 |
2.1.2 典型 WTO 成员国相关法律演进 |
2.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的必要条件研究 |
2.2.1 倾销与补贴认定研究 |
2.2.2 产业损害认定研究 |
2.2.3 因果关系认定研究 |
2.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1 宏观经济因素研究 |
2.3.2 宏观政治因素研究 |
2.3.3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 |
2.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影响效应研究 |
2.4.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经济效应研究 |
2.4.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救济效应研究 |
2.4.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企业战略决策影响研究 |
2.4.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公共利益影响研究 |
2.5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决策理论与方法研究 |
2.5.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理论研究 |
2.5.2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决策方法研究 |
2.6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关键问题研究 |
2.6.1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效应研究 |
2.6.2 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性问题研究 |
2.6.3 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双重救济”问题研究 |
2.7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7.1 国外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7.2 中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相关研究 |
2.8 文献述评与展望 |
2.8.1 现有文献述评与借鉴 |
2.8.2 有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
第3章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践特征与影响因素研究 |
3.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3.1.1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数量特征 |
3.1.2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产品特征 |
3.1.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调查的结果分布 |
3.2 典型国家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现状特征 |
3.2.1 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2 欧盟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3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2.4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实践 |
3.3 全球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宏观决策影响因素 |
3.3.1 宏观影响因素与理论假设 |
3.3.2 面板数据模型与数据处理 |
3.3.3 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结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体系研究 |
4.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理论框架 |
4.1.1 F-I-C 调查决策目标与原则 |
4.1.2 F-I-C 调查决策标准与流程 |
4.2 基于事实认定标准(F)的倾销与补贴认定 |
4.2.1 倾销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4.2.2 补贴认定及其幅度测算 |
4.2.3 补贴价格传递效应测定 |
4.2.4 倾销与补贴幅度抵消模型 |
4.3 基于发展状态标准(I)的产业损害认定 |
4.3.1 产业损害的交叉累计评估 |
4.3.2 产业损害指标体系的建立 |
4.3.3 非倾销和补贴因素效应的剔除 |
4.3.4 基于产业发展趋势的的产业损害事实判定 |
4.3.5 基于 CFA-PCA 组合方法的产业损害幅度确定 |
4.4 基于主要原因标准(C)的因果关系认定 |
4.4.1 Granger 因果关系检验法 |
4.4.2 倾销与补贴的主要原因认定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体系研究 |
5.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理论框架 |
5.1.1 D-S-T 实施决策目标与原则 |
5.1.2 D-S-T 实施决策标准与流程 |
5.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方案构建 |
5.2.1 “低税征收”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5.2.2 “公共利益”原则下的决策方案 |
5.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模拟 |
5.3.1 COMPAS 模型的理论框架 |
5.3.2 Armington 弹性系数的测算 |
5.3.3 COMPAS 模型的情景模拟 |
5.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情景分析 |
5.4.1 情景分析目标与程序 |
5.4.2 情景描述与对比分析 |
5.4.3 政策目标与决策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应用 |
6.1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案件选择 |
6.1.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背景 |
6.1.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案件程序 |
6.2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调查决策模拟 |
6.2.1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和补贴行为认定 |
6.2.2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损害认定 |
6.2.3 美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主要因果关系认定 |
6.3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实施决策模拟 |
6.3.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方案构建 |
6.3.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模拟 |
6.3.3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决策情景分析 |
6.4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的综合决策结论 |
6.4.1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结果 |
6.4.2 中美太阳能级多晶硅“双反”措施决策启示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1995 年至今美国部分“双反”案件总览 |
附录 B 美国产业损害测算指标变化幅度数据 |
附录 C 2008-2013 年从美国进口多晶硅月度数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二、国内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的研究框架 |
二、论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内涵的界定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性质分析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正当性 |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性 |
第二章 WTO法律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制 |
第一节 《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及其原则 |
一、《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形式 |
二、《TBT协议》的主要原则及执行情况 |
三、《TBT协议》的缺陷分析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其他协议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 |
一、GATT1994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
二、WTO诸协议有关TBT的规定 |
三、《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
第三节 WTO/DSB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争端实践 |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概述 |
二、WTO/DSB的报告中对《TBT协议》的引用 |
三、GATT和TBT/SPS协议的适用问题 |
四、与《TBT协议》第14.2条有关的实践 |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此类争端中的挑战 |
第四节 GATT第20条B款及G款的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B款“必需”(necessary)的解读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GATT第20条G款的解读 |
三、GATT第20条序言和B款、G款的两段审查法(two-tier test) |
四、以GATT第20条B款、G款为依据的措施域外效力问题 |
五、GATT和WTO不同时期对第20条解释规则和法律渊源的态度变化 |
第五节 《TBT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解读 |
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确定“技术法规”标准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1条的实践 |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TBT协议》第2.2条的实践 |
三、《SPS协议》下的争端解决实践 |
四、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实践的动向 |
第三章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 |
第一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管理机构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四、加拿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管理机构 |
第二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欧盟“一个市场计划”下的技术法规体系 |
三、日本和加拿大的技术法规体系 |
第三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体系 |
一、美国的标准体系 |
二、欧盟统一的标准化体系 |
三、日本的标准体系 |
四、加拿大的标准体系 |
第四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合格评定程序 |
一、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二、欧盟的合格评定程序和CE认证 |
三、日本的合格评定程序 |
四、加拿大的合格评定程序 |
第五节 主要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一、美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与预警机制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 |
三、日本“三位一体”的TBT应对机制 |
四、加拿大WTO/SPS快速反应机制 |
第六节 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壁垒述评 |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客观存在差异 |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共性 |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新特点 |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区域化发展特征 |
第四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其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受主要贸易伙伴TBT措施影响概述 |
一、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二、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三、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商品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分析 |
一、中国企业和产品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二、中国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自身存在问题分析 |
三、中国行业协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
四、中国缺乏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分析 |
五、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以绕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TBT限制分析 |
六、中国政府发展RTA/FTA对消减TBT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中国有关TBT/SPS的争端实践分析 |
一、中国有关TBT/SPS在WTO/DSU中的争端实践分析 |
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重视合理利用WTO诸协议赋予的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及译着 |
二、期刊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相关网站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学术概述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注释 |
绪论 |
一、商标使用的意义 |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
三、TRIPS协定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协调意义 |
四、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和研究思路 |
注释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 |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的条约体系 |
一、《巴黎公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二、马德里体系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三、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及其与《巴黎公约》的关系 |
四、后TRIPS协定条约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一、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纳入TRIPS协定的起草历史和原因 |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条约义务性质 |
三、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主要内容及内在逻辑 |
四、不满足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可以成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 |
二、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期间 |
三、注册商标不使用的理由 |
四、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一、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协调在国际条约体系中的地位 |
二、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进步性 |
三、TRIPS协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协调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TRIPS协定下主要成员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述 |
一、制度比较之目的 |
二、比较对象之选取 |
第二节 美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
二、美国在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 |
三、美国在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第三节 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要求制度 |
一、作为WTO成员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制度间的关系 |
二、欧盟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
三、欧盟主要成员国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 |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一、商标使用界定之比较 |
二、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制度之比较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理论探讨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原因分析 |
一、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直接动因 |
二、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是设定注册商标使用要求的内在机理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基本概念解析 |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注册” |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使用” |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不使用”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之核心关系辨析 |
一、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折射出使用与注册的关系 |
二、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体现了私权与公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立法与实践 |
一、商标使用的涵义 |
二、商标注册阶段未设定使用要求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方面的使用要求 |
第二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问题与不足 |
一、商标使用的概念 |
二、商标注册阶段没有落实意向使用要求 |
三、.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 |
四、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 |
第三节 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商标使用概念之立法建议 |
二、完善商标注册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三、完善注册商标维持阶段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四、完善注册商标权人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主要缩略词和简称一览 |
附录二 我国有关案例 |
附录三 本人发表的相关论文 |
后记 |
(8)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司法经济原则概述 |
1.1 司法经济原则概念和特征 |
1.1.1 司法经济原则的概念 |
1.1.2 司法经济原则的特征 |
1.2 司法经济原则的渊源 |
1.3 司法经济原则与 WTO 争端解决中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
1.3.1 司法克制原则和司法能动原则的概念 |
1.3.2 司法经济原则和司法克制原则的关系 |
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 |
2.1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属性法理分析 |
2.1.1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 |
2.1.2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属性 |
2.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2.2.1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可行性 |
2.2.2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
2.3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性分析 |
2.3.1 法律依据 |
2.3.2 适用主体 |
2.3.3 适用情形 |
2.3.4 适用标准 |
2.4 WTO 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适用实践 |
2.4.1 司法经济原则在专家组程序中的适用 |
2.4.2 司法经济原则在上诉机构中的适用 |
3. WTO 争端解决中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存在的问题 |
3.1 WTO 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实践 |
3.1.1 澳大利亚—鲑鱼案 |
3.1.2 日本农产品案 |
3.1.3 加拿大期刊案 |
3.2 WTO 争端解决中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后果 |
3.2.1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
3.2.2 对上诉阶段的影响 |
3.3 错误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解决方法 |
3.3.1 规范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 |
3.3.2 建立发回重审制度 |
4. WTO 争端解决中中国司法经济原则的适用及对策 |
4.1 中国参与 WTO 争端解决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的实践 |
4.1.1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
4.1.2 欧、美、加诉华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
4.2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影响 |
4.2.1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积极影响 |
4.2.2 司法经济原则对中国的消极影响 |
4.3 中国关于司法经济原则的应对之策 |
4.3.1 积极参与争端机制的改革 |
4.3.2 争取案件诉前解决 |
4.3.3 积极做好申诉应诉准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SPS协定》与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SPS协定》对进出境动物检疫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 协调一致 |
(二) 等效性 |
(三) 风险评估 |
(四) 非疫区 |
(五) 透明度 |
(六) 争端解决 |
二、我国目前进出境动物检疫相关法律规定与《SPS协定》的冲突和分析 |
(一) 检疫内容和范围不全 |
(二) 缺乏动物检疫的风险评估制度 |
(三) 未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国际贸易 |
(四) 未规定具体的标准、指南和建议, 也未规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 |
(五) 未规定预警原则 |
三、完善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 扩大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内容和范围 |
(二) 完善具体检疫制度、检疫规定和检疫措施的规定 |
(三) 创设对我国有利而WTO规则没有禁止的检疫制度 |
1. 充分利用“存在科学依据”制定严格的检疫措施。 |
2. 充分利用《SPS协定》第5条第3款的规定。 |
3. 充分利用《SPS协定》中未明确提及的因素, 即所谓的“科学以外”的因素, 如消费者关注、文化或道德偏好以及社会价值判断等。 |
4. 充分利用《SPS协定》提出的三类预防措施。 |
(10)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及其相互联系 |
“措施”、“诉请”和“事项”的涵义 |
第一章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意义及其背后因素考量 |
第一节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进程和意思自治 |
第二节 专家组职权范围是公平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
第三节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程序目的和修改的可能性 |
第二章 WTO 争端解决实践之一:磋商与专家组职权范围 |
第一节 不在磋商请求范围内的措施 |
第二节 不在磋商请求中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推定为对磋商的放弃的情况 |
第三章 WTO 争端解决实践之二:措施与专家组职权范围 |
第一节 专家组成立请求中完全未涉及的措施 |
第二节 专家组成立请求中未明确确定,但相关的措施 |
第三节 专家组成立请求中确定,但措施已终止/已过期/撤销/不存在 |
第四节 措施所对应的产品范围争议的相关情况 |
第四章 WTO 争端解决实践之三:法律依据与专家组职权范围 |
第一节 专家组成立请求中完全未提及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专家组成立请求中不明确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成立专家组请求中确定法律依据的特殊情况 |
第五章 专家组职权范围与其他因素 |
第一节 专家组自裁管辖权与职权范围 |
第二节 执行情况审查专家组(第21.5 条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情况 |
第三节 专家组职权范围与司法节制 |
第四节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的特殊考虑与专家组职权范围 |
结语 |
专家组职权范围的制度评述和完善建议 |
从申诉与被诉角度谈中国的应对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进口限制措施的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近海养殖权与捕捞权冲突的解构与解决[D]. 朱晖. 吉林大学, 2021(01)
- [2]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3]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节制原则[D]. 梁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4]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5]我国反倾销反补贴联动措施决策体系研究[D]. 李思奇. 北京理工大学, 2015(07)
- [6]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D]. 白云. 武汉大学, 2014(06)
- [7]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D]. 王芳. 复旦大学, 2014(03)
- [8]WTO争端解决的司法经济原则研究[D]. 杨林林. 辽宁大学, 2013(01)
- [9]《SPS协定》与我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规范的完善[J]. 吴松浩,徐美君. 政法论丛, 2010(05)
- [10]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的职权范围[D]. 黄琼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