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法官被执行无期徒刑(论文文献综述)
李嘉鑫[1](2021)在《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减刑程序对于涉及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还不够完善,在实际的施行过程中仍存在“形式化”和“走过场化”现象,纵观我国近年来比较典型的违规减刑案例,不难发现我国在减刑案件的处理上仍会出现因滥用职权导致减刑不公的现象,甚至有些官僚通过减刑的途径达到自己收受财物的腐败目的。本文试图从我们国家法律的演进过程、减刑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适用现状,结合孙小果和郭文思两个典型案例,综合分析目前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对策。本文的叙述思路如下,首先对减刑的基本概念进行简单的概述,叙明与减刑相关的法律法规,接着对减刑的内容进行描述,浅析国内外减刑制度的研究现状,通过对该部分内容的介绍与分析,构建基础的减刑框架,从法源上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找到我国目前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参考其他文献以及实践中减刑的应用,为减刑的完善找出事实依据,再总结出对应的解决减刑制度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由于减刑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以及我国的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在提出问题之后,尽快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譬如该问题为什么会产生,产生之后如何规避等。最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减刑制度进行优化,以最终实现完善减刑制度中若干问题的目的。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戴自然[3](2020)在《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刑事从业禁止亦可称为职业禁止,主要是指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基于预防目的对其从事的职业进行限制,广义上是一种惩戒罪犯并预防其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它的出现是一种刑事法律逐步发展进步的表现。从业禁止是一种响应社会要求的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相比行政从业禁止,刑事从业禁止不适用于单位对象,且不具有行政从业禁止的终身性,在目的上更强调预防性。在从业禁止的定性上,从业禁止与非刑罚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并不相同,而从业禁止与资格刑存在预防目的不同以及适用根据基点是否着重再犯可能性的差异,由此从业禁止既不属于非刑罚措施,又难以归属于资格刑。从其刑事制裁体系、刑罚目的以及适用条件三方面来看,从业禁止的性质更贴近保安处分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后的5年间,有关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不断涌现:首先,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在判决中表述并不统一;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尽相同;再次,在从业禁止施行于犯罪分子的时候,对于部分适用对象的监管不力;最后,同一案由出现了适用刑事或者行政不同类型的从业禁止的判决的问题。总体而言,从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仍然很低。然而目前立法对于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适用的刑罚条件规定十分模糊,“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简洁,同时司法上,当前欠缺从业禁止相关配套制度。这都导致了适用问题的出现。在根本上,从业禁止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存在天然的冲突。通过优化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在立法时明确从业禁止适用的原则,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与刑罚条件,结合健全从业禁止配套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启动制度、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人监管制度、从业禁止人员查询制度以及为犯罪人提供暂缓执行从业禁止的可能等方法,为刑事从业禁止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汪越媛[4](2020)在《没收财产刑保留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与世界其他各国纷纷废除没收财产刑的潮流不同,没收财产刑是我国现代刑罚体系下财产刑中的一种,考察它的历史和价值,其所发挥的刑罚作用值得肯定,并且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然要以审慎的目光正视没收财产刑在规定上的不足之处,反思问题并寻其缘由,因此要在对没收财产刑经过系统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途径,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功能优势,适应打击特定犯罪的需要。本文从没收财产刑的存废之争入手,分为三个部分来论证本文对于没收财产刑的态度:保留+完善。第一部分通过辩驳现有的废除论观点,为没收财产刑的存在正名,说明没收财产刑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满足需要性,在现阶段的刑罚体系中是有保留的价值和必要的。第二部分运用案例归纳法和数据整合法,对近三年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判决情况进行搜集与统计,通过数据直观地了解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大致情况和问题所在,找到没收财产刑在立法规定上的缺漏与不合理之处。第三部分是完善建议,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试图从严厉性、确定性和及时性三个方面,尽可能全面地提出立法规定上和司法适用中的对策。
韩佳露[5](2020)在《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文中研究说明与国外将终身监禁作为独立的刑种不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应当被理解为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从严反腐、维护司法正义的立法价值,并且促使刑罚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中逐步宽缓化。但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同时造成《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不协调;另外,因其具有对“死缓判决”和“无期徒刑制度”的“双重依赖性”,导致各界对其法律性质难以界定,对其能否适用重大立功、保外就医及特赦制度的问题也比较模糊,这就使得此项新增制度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本文以国内外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概念界定为切入点,论证我国的终身监禁法律性质属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分析我国终身监禁的相关理论争议及其司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并揭示该项制度本身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同时在借鉴国外终身监禁积极可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现行终身监禁制度,建议限定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及范围,同时寻找其与保外就医、特赦制度的平衡点,以期完善我国现存的终身监禁制度。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历史沿革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国外终身监禁历史缘由及概念界定,并在此基础上阐述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而对其进行概念界定同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为下文具体论述此项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考量和适用前提等内容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从我国终身监禁法律属性的理论分歧入手,梳理并评析不同观点,试提出终身监禁属于我国无期徒刑的特殊执行方式;其次结合终身监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阐述其不仅富含丰富我国无期徒刑制度内涵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从严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现实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死刑制度废除的法治进程。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终身监禁的制度的规则本身及适用前提要求入手,引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本身以及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指出此项制度不仅在刑罚结构、体系中存在某些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而且在司法适用环节存在诸如“溯及力不清晰”、“重大立功不明确”及执行阶段缺乏矫正出口和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现状,并在整理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经验,同时反思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实践困境提出相应建议。首先,针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本身提出完善《刑法》总则第50条、78条、81条的内容以促进总则与分则之间更好的衔接,同时建议限定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将其限定在当前《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其次,针对终身监禁适用中存在的不足,一是提出限定终身监禁适用对象来全面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就终身监禁制度的重大立功及溯及力问题进行明晰,三是针对终身监禁执行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依法适时适用保外就医、特赦制度以期弥补矫正出口的缺失,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赵雅彬[6](2020)在《重罪制裁体系研究》文中认为重罪制裁体系是指由刑事法律确立的对重罪和其他相关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制裁的方法和制度有机组合而成的有机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以轻重的划分标准对所有犯罪进行划分,也不存在针对重罪而设置的重罪制裁体系。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相关重罪制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重罪制裁制度的经验,为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提出具体完善和变革意见。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重罪概念以及重罪制裁体系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国内外关于重罪的划分也有多种观点,存在重罪轻罪划分的国家中,也具有多种划分方式。当前存在的各类划分标准也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界主要学说和国外确定重罪范围的相关经验,得出我国的重罪划分标准应以法定刑为主要判断依据兼顾法定刑幅度界的划分标准来确定重罪的范围。重罪是指社会危害性较重,应当适用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所有犯罪行为。而重罪制裁体系就是针对重罪犯罪人而系统设计的包括实体和程序在内的一整套制裁体系,应当由具有惩罚和矫正两大功能性制度组成,与轻罪制裁体系组成整个刑事制裁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制裁范围、制裁方法和制裁制度。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对实现刑事制裁体系的合理化,打造累进处遇的制裁执行方式,更有效的矫治重罪犯罪人以及促进其再社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内外主流学术观点及我国实际情况,确定了适合我国重罪轻罪的划分标准,得出了我国重罪的概念及范围,明确了重罪制裁体系的对象范围。之后通过对重罪制裁体系的基本构造进行分析,剖析其基本构成要素: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范围、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方法、重罪制裁体系的制裁制度,确定了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对当下针对重罪适用的制裁体系进行考察,分析当前重罪制裁体系存在的死刑配置不合理、自由刑设置不协调、附加刑存在的弊端、减刑假释制度的缺陷以及重罪保安处分不明确性等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改良方案的论述,明确了一套兼具相对完善的刑罚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的重罪“双轨制”制裁体系。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构建主要包含具有惩罚功能的刑罚制度和具有矫正功能的保安处分制度。在刑罚制度方面,在当前针对重罪可以适用的刑罚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变革,削减死刑配置、完善自由刑、变革附加刑、构建更合理的处遇方式。在保安处分方面,借鉴国外具有相对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国家的经验,增设可以针对重罪适用的保安处分措施,同时结合我国当前存在的保安处分性质的制裁方法,构建一套针对重罪适用的,包括制裁方法、适用程序和执行制度等内容的重罪保安处分制度。最终形成“刑罚体系+保安处分制度”的双轨制重罪制裁体系,以对重罪犯罪人发挥更人道、更有效的改造和矫治作用。
徐歌[7](2020)在《财产刑裁量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200份辽宁省内侵犯财产犯罪一审判决为样本分析》文中认为财产刑是各国刑罚体系中一种重要刑种,作为一种刑罚方法,主要内容为剥夺犯罪人财产。在我国刑事法治中,财产刑一直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想保证我国法治系统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转,财产刑的完善程度以及运作的规范程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对于财产刑的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关于裁量机制的改进是本研究的重点,量刑是否规范是量刑裁量实践的现实基础,也是为实现路径做理论铺垫。要对财产量刑的规范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就必须要对财产刑的总体适用情况有全盘的掌握,主要体现在财产刑适用率高及财产刑适用在案件的数量上存在地域偏差且具体罚金数额尺度不均衡,从而分析财产刑裁量中存在不均衡、不规范、不适当的失范情况。其次,目前来看,我国财产量刑失范的主要原因也是需要深挖的,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制度层面和司法层面分析财产刑裁量失范的原因。立法方面,我国财产刑裁量制度规定仍然较少,且略显粗疏;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对在财产刑裁量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司法擅断和量刑不均的现象依然存在。之后讨论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基础,分析财产刑理论基础、价值基础和现实基础三方面,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基础为下文中财产刑裁量规范化的实现路径做铺垫。最后,充分的研究了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实现路径,在确定相关财产刑个案裁量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财产量刑规范化的制度保障,要完善财产刑求刑制度,细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制度,同时要进行审判中心的财产刑量刑庭审程序,加强财产性裁量与执行的衔接。在有效的制度保障下,探索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方法,确定基准刑,紧接着要确定量刑步骤,要完善自由量刑的空间,从而实现财产刑量刑规范化。
邱亮亮[8](2020)在《我国财产刑执行困境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现代司法文明的主流趋势,伴随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刑法中规定财产刑的罪名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财产刑适用频率亦与日俱增。财产刑是我国当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惩治、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财产刑相对自由刑、生命刑而言,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减少冤假错案给被告人造成损害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但财产刑执行难却是一项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理论和实务难题。在近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发起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中,刑事财产刑执行并未像民商事执行案件被作为此次全国法院集中执行攻坚的重点,故财产刑执行难作为一种普遍现象依然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面临多重困境,财产刑执行不受重视,交付移送迟缓,财产线索查控困难,执结率偏低,导致财产刑“空判”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2006年,江苏省、上海市两地高级法院为有效解决本辖区财产刑执行工作困境,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规范性文件。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参照指引。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为代表的部分地方法院亦对如何有效化解财产刑执行难进行了有益探索。从判决前的罚金预交到构建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联动机制,再到从理论上引入“财产刑易科制”,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刑事财产刑执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探索与理论创新,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部分类型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积极性,但上述举措均未真正有效推动财产刑执行困境的实质化解决。本文通过梳理近年来我国刑罚理论界对财产刑执行困境的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务,对财产刑执行困境现状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法院内设机构的权责分配及相互之间的协调统筹为切入点,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整个刑事诉讼流程进行纵向剖析。主要从财产刑执行移送、立案审查、财产查控等关键节点归纳财产刑执行困境现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实证主义分析方式,从财产刑交付执行迟缓、审判机制运行不畅、考评机制僵化、执行专业化欠缺、监管监督缺位等主要方面探究财产刑执行困境产生的原因。通过对财产刑执行困境现状及原因进行梳理探究,结合当今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和法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从构建全面系统的财产查控机制、优化监督监管体系、强化财产刑执行专业化建设、依托大数据推动财产刑执行智能化、信息化发展等途径探寻财产刑执行困境的实质化解决之道,为创建专业、科学、智能的现代财产刑执行体系提供有益参照。
张勇[9](2020)在《没收财产刑适用研究》文中提出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部分或全部以无偿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作为财产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收财产刑以其刑罚的严厉性和强大的威慑力在惩罚犯罪、预防再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没收财产刑可以适用的罪名数量增加至82个,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立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司法适用范围的必然扩大,司法实践中,没收财产刑适用率较低、执行率较低、适用效果不理想的现状并未得到明显改观,立法与司法实践存在不一致。为进一步深入探索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对其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C区人民法院2016年至2018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进行了统计、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判决内容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执行困难等问题,究其根源,既有适用标准不明确、范围设置过广、处罚模式不科学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掌握犯罪人财产难、财产分割困难、检察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司法上的原因。应通过明确没收财产刑适用标准、规范裁判形式和内容、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等立法与司法措施规范人民法院裁判行为与执行行为,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适用没收财产刑,进而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巴卓[10](2019)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量刑是刑法理论的缩写图。1数罪并罚制度作为量刑制度的组成部分,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面向。它一方面根植于刑法理论,关涉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贯彻、报应之下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主刑附加刑刑种类型的设置等;另一方面又适用于司法实践,直接指向个案对被告人决定刑的量定,影响刑罚个别化实现的程度,更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成色。较之于对仅犯一罪的被告人量刑而言,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更具有操作的技术性和结果的伸缩性。因此,数罪并罚制度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天然的亲密关系。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向来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罪名被纳入其中,人们对司法人员量刑裁量权过大的担忧有所缓解,但数罪并罚系在个罪宣告刑确定后的二次裁量,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个罪情况的不同一,以致很难像个罪宣告刑的确定那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相对确定的数值性计算。所以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确定决定刑仍是一片不为外界熟知、自由裁量权较大、受量刑规范化改革影响较小的刑罚裁量空间。于是,人们又把审视的目光移转到了数罪并罚决定刑的形成过程中。如果说一般民众对数罪并罚制度的关注系基于天然的防御心理和不信任的思维惯性,那么作为一线司法人员的作者关注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则是因为在审判工作中就此产生了一些困惑和适用难题:数罪并罚制度现行法律规定能否保障对被告人罚当其罪,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否实现了对被告人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数罪并罚制度中限制加重的根据是什么,决定刑的裁量依据与个罪宣告刑的量定根据是否存在重复评价,数罪并罚制度司法适用与刑事诉讼规则是否存在交叉适用,如何保障数罪并罚制度的司法适用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成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如上所述,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数罪并罚制度直接适用于个案处理,具有极强的实践属性。因此,要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并为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提供路径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案件办理流程和刑罚裁量过程为主线,从大量的鲜活个案入手,既分析作为裁判结果载体的裁判文书,也关注司法人员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的内心活动,全景展现数罪并罚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作方式,从而系统梳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并力图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数罪并罚制度的有效适用离不开司法人员对数罪并罚理论价值的精准理解、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科学把握。本文首先从对数罪并罚基本理论的阐述入手,着重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的刑法价值,发现数罪并罚制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契合、符合报应限制预防之刑罚目的,并以此为评价标准,检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立法有疏漏、规定不明确、体系不自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彻底等问题。静态的法律规定必将通过动态的司法适用来接受实践的检验。本文借助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近五年数罪并罚二审、再审判决书的量化分析与对15名一线司法人员的质性研究来深入检视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现状。发现在数罪并罚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罪数判断标准不统一、决定刑裁量依据纷杂、主刑附加刑适用混乱、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理解存在分歧、隐瞒漏罪加重处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漏判未予再审、缓刑及减刑适用错漏等问题。尽管数罪并罚判决书能够很大程度上再现司法人员的决定刑裁量过程,但考虑到文字表意的有限性,司法人员的裁量过程不能完全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揭示,因此需要通过与一线司法人员的访谈来观察他们的裁判动机和内心驱动。本文即在质性研究和量化分析的互动中展开对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证研究。以上研究可以证明,为了提高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科学性、有效性,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达致报应限制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最大限度的刑罚个别化。首先要确定整体性观念在决定刑形成中的根基性作用,承认量刑经验、司法直觉是司法人员裁量决定刑的逻辑起点。其次,从实体上完成对数罪并罚规则的更新再造包括主刑、附加刑并罚的结构调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体系完善,数罪缓刑的合理调控、构建减刑撤销制度的再分层。最后,从程序上限制数罪并罚制度适用中可能的恣意,包括将决定刑裁量纳入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突出强调决定刑裁量的量刑说理、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的发生。
二、执行法官被执行无期徒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执行法官被执行无期徒刑(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减刑制度的概述 |
一、减刑的概念及特点 |
(一)减刑的概念 |
(二)减刑的特点 |
二、我国减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减刑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
一、孙小果案 |
二、郭文思案 |
三、案件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实体方面的问题 |
(一)减刑条件过于笼统和抽象 |
(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认定标准不明确 |
(三)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充分 |
二、程序方面的问题 |
(一)监狱提请程序不完善 |
(二)书面审理减刑案件比例过高 |
(三)人民检察院监督乏力 |
(四)被害人参与度低 |
(五)被执行人自身的权利欠缺保障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
一、实体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减刑条件具体化 |
(二)明确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认定标准 |
(三)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
二、程序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监狱的提请程序 |
(二)提高开庭审理方式的适用率 |
(三)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
(四)注重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
(五)强化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从业禁止概述 |
1.1 刑事从业禁止的概念 |
1.2 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
1.3 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的关系 |
1.3.1 行政从业禁止概述 |
1.3.2 两者关系的具体分析 |
2 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分析 |
2.1 学界现有的观点 |
2.1.1 非刑罚措施说 |
2.1.2 资格刑说 |
2.1.3 保安处分说 |
2.2 保安处分说之提倡 |
3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1 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表述不规范 |
3.2 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统一 |
3.3 从业禁止适用的部分对象监管不力 |
3.4 同一案由适用的禁止类型不统一 |
3.5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率低 |
4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立法规定的模糊 |
4.1.1 对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规定模糊 |
4.1.2 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明确 |
4.1.3 “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抽象 |
4.2 司法实践欠缺配套制度 |
4.2.1 负责监管的主体不明 |
4.2.2 法律之间缺乏衔接措施 |
4.3 适用从业禁止与再社会化存在冲突 |
5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
5.1 优化司法适用法律条款 |
5.1.1 立法增设从业禁止适用的原则 |
5.1.2 制定从业禁止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
5.2 健全从业禁止相关制度 |
5.2.1 完善内在制度 |
5.2.2 构建外在协调机制 |
5.3 建立暂缓执行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没收财产刑保留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0 绪论 |
0.1 选题的来源及意义 |
0.2 研究的现状 |
0.3 研究的方法及思路 |
1 没收财产刑存在的价值 |
1.1 对主废论观点的回应 |
1.2 没收财产刑的价值 |
2 没收财产刑的问题检视 |
2.1 可适用罪名过宽且不必要 |
2.2 配置主刑情况不尽合理 |
2.3 全部没收与部分没收判决模糊和混乱 |
2.4 判决没收财产依据难寻 |
2.5 执行期限限制不规范 |
3 保持没收财产刑适当的严厉性 |
3.1 没收财产刑轻刑定位的正名 |
3.2 限缩适用范围 |
3.3 考量特殊情形 |
4 保证没收财产刑的确定性 |
4.1 “财产”的范围限定 |
4.2 全部没收与部分没收的明晰 |
4.3 “扶养家属”与“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解读 |
4.4 多方协调联动,完善析产制度 |
4.5 列明没收范围,规范判决文书 |
5 提高没收财产刑的及时性 |
5.1 建立财产先行保全制度 |
5.2 完善异地执行制度 |
5.3 实现执行全过程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5)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四、论文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概念界定 |
一、国外终身监禁的历史沿革 |
二、国外终身监禁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概念界定 |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功能考量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法律性质定位 |
一、终身监禁制度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 |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理论分歧评析 |
三、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定位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功能考量 |
一、有利于严厉惩处贪污受贿犯罪 |
二、有利于丰富无期徒刑的内涵 |
三、进一步推动死刑制度的废除 |
第三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罚结构不协调 |
二、刑罚体系不统一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要求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终身监禁适用的罪名及适用条件要求 |
二、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及适用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终身监禁适用现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终身监禁适用现状 |
三、国外终身监禁制度的分类 |
第二节 国外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终身监禁适用罪名仅限于特别严重暴力犯罪 |
二、特定条件下对终身监禁罪犯实行假释 |
三、终身监禁制度可以引入赦免制度 |
四、终身监禁适用应注重人权保障 |
五、终身监禁适用可能会加大财政负担和监狱管理成本 |
第五章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及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限定终身监禁的适用罪名 |
二、完善刑罚结构,促进总则与分则间的更好衔接 |
三、完善《刑法》第50条,加强刑罚体系统一性 |
第二节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
一、全面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二、明晰终身监禁“溯及力”问题 |
三、明确终身监禁“重大立功”问题 |
四、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6)重罪制裁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与构造 |
1.1 重罪的概念与范围 |
1.1.1 重罪的概念诠释 |
1.1.2 重罪划分标准的考察 |
1.1.3 我国重罪划定标准的确定 |
1.2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解析 |
1.2.1 对“制裁体系”的科学理解 |
1.2.2 重罪制裁体系的内涵确定 |
1.3 重罪制裁体系的基本构造 |
1.3.1 重罪制裁体系的对象范围 |
1.3.2 重罪制裁体系的方法构成 |
1.3.3 重罪制裁体系的制度内容 |
第二章 重罪制裁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2.1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现状考察 |
2.1.1 重罪制裁体系基本结构的现状考察 |
2.1.2 重罪刑罚方法的现状考察 |
2.1.3 重罪保安处分措施的现状考察 |
2.1.4 重罪制裁制度的现状考察 |
2.2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问题分析 |
2.2.1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基本结构的问题分析 |
2.2.2 重罪刑罚方法的问题分析 |
2.2.3 重罪保安处分措施的问题分析 |
2.2.4 重罪制裁制度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重罪制裁体系的完善 |
3.1 重罪“双轨制”制裁体系的明确化 |
3.1.1 在刑法中进行明确的犯罪分层 |
3.1.2 实现保安处分制度的独立化建构 |
3.2 重罪刑罚体系的完善 |
3.2.1 削减死刑配置 |
3.2.2 完善重罪自由刑体系 |
3.2.3 改进重罪没收财产刑 |
3.3 重罪保安处分制度的完善 |
3.3.1 增设重罪保安处分措施 |
3.3.2 统一重罪保安处分适用程序 |
3.3.3 完善重罪保安处分执行制度 |
3.4 重罪制裁制度的完善 |
3.4.1 重罪司法程序制度的完善 |
3.4.2 重罪死刑制度的完善 |
3.4.3 重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制度的完善 |
3.4.4 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财产刑裁量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200份辽宁省内侵犯财产犯罪一审判决为样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财产刑适用情况 |
一、财产刑适用的现状 |
(一)财产刑适用率高 |
(二)财产刑适用上个案的不均衡 |
(三)罚金及并处罚金在刑罚中的适用地位居高不下 |
二、财产刑裁量存在的失范情况 |
(一)财产刑裁量个案间的不均衡 |
(二)财产刑裁量与主刑间的不适当 |
(三)财产刑裁量的不规范 |
第二章 财产刑裁量失范的原因 |
一、立法层面 |
二、制度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第三章 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研究基础 |
一、理论基础-财产刑适用的一般原则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二)罪责自负原则 |
(三)人道主义原则 |
二、价值基础-自由裁量与量刑规则的辩证统一 |
(一)财产刑裁量的正当性 |
(二)财产刑的裁量适用的自由 |
(三)量刑规范化是财产刑自由裁量权的内在要求 |
三、现实基础-财产刑立法和司法实践 |
(一)刑罚理论上的可行性 |
(二)现行刑法为财产刑量刑奠定了基础 |
第四章 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实现路径 |
一、确定该财产刑个案裁量的一般规则 |
(一)关于可罚性财产刑选择适用的原则和标准 |
(二)财产刑适用中刑种、幅度的裁量标准 |
(三)实现财产刑适用均衡性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 |
二、完善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制度保障 |
(一)建立财产刑求刑(量刑建议)制度 |
(二)完善细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制度 |
(三)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财产刑量刑庭审程序 |
(四)加强财产刑裁量与执行的衔接 |
三、探索财产刑量刑规范化的具体方法 |
(一)确定基准刑 |
(二)制定量刑步骤 |
(三)保留自由裁量的空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8)我国财产刑执行困境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财产刑执行困境表现形式 |
(一)财产刑执行移送困难 |
1.移送交付方式不明确 |
2.移送时限适用不统一 |
3.移送内容规定不具体 |
(二)财产刑执行立案困难 |
1.审查立案部门不够明确 |
2.立案审查标准过于严苛 |
3.执行考评标准存在弊端 |
(三)财产刑执行查控困难 |
1.执行力量分配不均衡 |
2.涉案财产线索查控困难 |
3.财产刑执行专业化程度较低 |
二、财产刑执行困境原因探析 |
(一)财产刑交付执行整体推进迟缓 |
1.传统刑罚理念不利于财产刑执行 |
2.刑罚交付执行未纳入刑事审判管理流程 |
3.人员职责边界不清财产刑交付执行受阻 |
(二)考评标准不合理执行专业化程度较低 |
1.考核标准设置不符合财产刑执行特性 |
2.财产查控措施有效性不强 |
3.判罚内容不具执行“可行性” |
4.财产刑执行专业机制不完善 |
(三)内部监管宽松外部监督缺位 |
1.审判流程管控及问责机制不严 |
2.检察监督泛化针对性不强 |
3.财产刑执行处于监察巡查真空地带 |
三、解决财产刑执行困境的对策及建议 |
(一)推动财产查控机制的全面系统构建 |
1.明确侦查机关财产查控职责与范围 |
2.完善检察机关的起诉审查职责 |
3.立审执统筹明晰财产查控边界 |
(二)推进财产刑执行专业化建设 |
1.统筹财产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 |
2.探索财产刑执行科学考评机制 |
3.优化财产刑执行理论架构 |
(三)引领财产刑执行信息化发展 |
1.通过大数据对财产刑执行全面检视 |
2.强化财产刑执行基础数据资源建设 |
3.构建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 |
(四)优化财产刑执行监督体系 |
1.严格审判流程监管与考核 |
2.规范检察监督筑牢外部防线 |
3.细化监察监督严格纪律约束 |
4.强化专项调研加大人大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没收财产刑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没收财产刑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的判决现状 |
一、没收财产刑适用率低 |
二、没收部分财产适用率高于没收全部财产 |
三、没收财产刑适用罪名集中 |
四、没收部分与全部财产主刑适用差异明显 |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现状 |
一、没收财产刑实际执行率低 |
二、基层法院执行率高于中级法院 |
三、没收财产刑执行率整体呈上升趋势 |
第二章 没收财产刑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没收财产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没收财产刑适用时罪刑不相适应 |
二、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狭窄 |
三、没收部分财产刑与罚金刑趋同 |
四、没收财产刑判决内容不明确 |
五、没收财产刑执行困难 |
第二节 没收财产刑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没收财产刑立法规定不完善 |
二、没收财产刑适用司法机制欠科学 |
第三章 解决没收财产刑适用问题对策 |
第一节 完善没收财产刑适用相应立法 |
一、明确没收财产刑适用标准 |
二、限制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 |
三、明确财产范围 |
四、调整没收财产刑处罚模式 |
第二节 改进没收财产刑适用相关司法机制 |
一、完善财产控制规定 |
二、推行执行公告制度 |
三、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
四、规范裁判形式和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10)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数罪并罚制度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数罪并罚制度的正当性根基 |
一、数罪并罚制度契合刑罚目的 |
二、数罪并罚制度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 |
一、“罪”的并罚与“刑”的并罚的立法例模式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立法模式有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 |
一、数罪并罚制度适用模式汇集 |
二、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模式选择 |
第四节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一、并科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二、吸收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三、限制加重原则利弊分析与适用 |
第二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检视 |
第一节 对《刑法》第六十九条的检视 |
一、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导致量刑畸轻 |
二、剥夺政治权利并科导致量刑畸重 |
三、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导致量刑畸轻 |
四、决定刑裁量根据有待厘清 |
第二节 对《刑法》第七十条的检视 |
一、“刑罚执行完毕前”存在多重理解 |
二、“发现漏罪”的判断时点未予细化 |
三、“漏罪”一律并罚可能导致罪刑失衡 |
四、隐瞒“漏罪”处断规则自相矛盾 |
第三节 对《刑法》第七十一条、《监狱法》第五十九条的检视 |
一、“又犯新罪”从重处罚释义 |
二、“又犯新罪”规定存在重复评价 |
第四节 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检视 |
一、数罪并罚与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冲突 |
二、数罪并罚对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有影响 |
第五节 对法释[2016]23 号规定的检视 |
一、从严控制减刑 |
二、区分类型体现严中有宽 |
第三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一 |
第一节 数罪并罚裁判进路的质性研究 |
一、多元研究方法的应用 |
二、质性研究设计过程描述 |
三、数罪并罚裁判进路偏离立法目的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量化分析样本介绍 |
一、样本来源 |
二、判决统计分析 |
第三节 罪数判断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二、运用罪数理论不足导致罪数判断不当 |
第四节 主刑、附加刑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有期徒刑并罚拘役、管制不统一 |
二、决定刑裁判事由多样 |
三、附加刑并罚存在错漏 |
第四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实践检视之二 |
第一节 “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不当之量化分析 |
一、“漏罪”发现时间的理解分歧 |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适用分歧 |
三、发现“漏判”未启动再审程序 |
四、“又犯新罪”未适用《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
第二节 数罪缓刑适用争议之量化分析 |
一、数罪并罚影响缓刑适用的类型 |
二、数罪并罚缓刑适用再审改判典型案例 |
第三节 漏用减刑撤销规定之量化分析 |
一、减刑的性质之争 |
二、适用减刑撤销规定错误 |
三、不应一律撤销全部减刑 |
第五章 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决定刑裁量依据之厘定 |
一、强调刑法原则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根基 |
二、确定刑罚价值为决定刑裁量依据的目标 |
三、引导司法直觉为决定刑裁量发挥正向作用 |
第二节 数罪并罚制度实体规则的更新再造 |
一、主刑、附加刑并罚规则的结构调整 |
二、“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并罚规则的体系完善 |
三、数罪并罚缓刑适用规则的合理调控 |
四、数罪并罚撤销减刑规则的再分层 |
第三节 数罪并罚程序性控制的有效接入 |
一、决定刑裁量在量刑程序的应有地位 |
二、决定刑形成要素在判决论理中的明确阐述 |
三、疏堵“漏判”型再审案件发生的技术性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四、执行法官被执行无期徒刑(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 李嘉鑫.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8)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D]. 戴自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没收财产刑保留与完善研究[D]. 汪越媛. 暨南大学, 2020(04)
- [5]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D]. 韩佳露.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重罪制裁体系研究[D]. 赵雅彬. 河北大学, 2020(08)
- [7]财产刑裁量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200份辽宁省内侵犯财产犯罪一审判决为样本分析[D]. 徐歌.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8]我国财产刑执行困境及对策研究[D]. 邱亮亮. 安徽大学, 2020(07)
- [9]没收财产刑适用研究[D]. 张勇.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数罪并罚制度适用研究[D]. 巴卓.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