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庆[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郭云峰[2](2019)在《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文中研究指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受公法和私法的双重调整,是一种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利(力),以公共所有权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其进行制度构造和规制,必然导致其主体、客体、权利内容等与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私人所有权存在差异。然而,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异却经常被潜意识地转换为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个人所有权则成为评价国家所有权的“完美模型”和“标准答案”。其中,国家所有权主体虚位即是试图否定国家所有权,并对之进一步私有化的论者,所经常采用的一种意在彻底否定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釜底抽薪”式的辩论策略。为此,应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为逻辑起点,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探讨作为公共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问题。本文共五章,各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章“绪论”。本部分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与研究价值、域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家和集体共同“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现行立法框架下,公众主要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使用、收益。为避免“国家给多少,社会才能用多少”的结局,必须以“全民”为本位构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防范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演变为政府所有、地方所有和部门所有。与借助公产制度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用权的域外研究思路相比,国内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一是种旨在廓清国家所有权与政治制度联系的中立研究路径,缺乏主动限制政府权力的意识。第二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本部分旨在论证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受罗马法按照物权客体分类立法调整技术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均实质性地形成了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运用公法和私法分类调整的制度传统。在公权与私权严格分立的传统法学思维的作用下,关于国家所有权权利(力)属性的分析又形成了要么是公权,要么是私权的认知前见。事实上,公共所有权内部权利、义务并存的制度安排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力)属性,当前国内学界的公权说与私权说,只不过是对其社会属性某一方面认知的结果,均具相对的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存在“附加条件”的“真理性学说”。而当此“附加条件”被去除之后,无论是公权说还是私权说,均有可能成为谬误。第三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研究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问题。关于主体的理论重构,应采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重主体说。即,国家和全民均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以公共信托为基本内容的内部关系。其中,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全民是国有自然资源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关于客体理论重构,应坚持自然资源为物权客体的基本理论定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范围应当以法定方式进行限定,并按照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模式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关于权能制度的理论重构,应根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将其权能界定为一种同时包括公法权能和私法权能的复合权能,但这两种权能受不同的权利行使规则的拘束:公法权能的行使必须具有直接的公法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和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法权能行使的基本要求;私法权能的行使除受法律的一般限制外,可遵循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由此,在公法、私法分别构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格局之下,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内在的联系规律是:保护公众合理利用等国家义务性质的公法权能具有优先实现性,并受公法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在不与公法权能冲突、不侵害社会公众资源利用权的前提下,依照私法规则实现其私法权能。第四章“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本部分旨在从主体、客体、权能三个方面检视自然资源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关于主体制度,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区分归属主体与代表行使主体,并借助“层层代表”和“代表行使”,解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全民”主体由“虚”向“实”转化的立法技术问题。在此过程中,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全民”地位被不断的消融,引发所有权主体虚位和缺位等问题,最终呈现在人们视野中的所有权主体实体化为各级政府。关于客体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几乎所有的存在争议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都可能透过法律解释等方式,被认定为国家“私产”,容易引发与民争利的指责;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与普通国有资产“无差别”对待的后果是环境生态代价巨大。关于权能,由于理论和实践习惯于从纯公法或者纯私法的角度解构其权能,公共控制和公共使用目的无法使其公法权能与私法权能发生勾连,也无法对之实施规制,引发公法遁入私法等问题。第五章“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本部分旨在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问题。主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将国家规定为基本民事主体,以拓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及其理论的空间;按照双重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定位,依托全国人大重构代表行使主体体系,加强“全民”主体对代表行使行为的控制;承认存在着国家机关之外的、根据授权行使代表行使的主体。客体制度重构的核心要点是:采取“公产法定”和司法判例相结合的方式区分国家公产和私产;明确自然资源为不动产的物权法地位,通过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构造国有自然资源“不动产”。权能重构的核心要点是:基于其复合权利属性的理论定位,应直接明确代表行使主体可通过委托授权方式行使国家所有权;行政特许、设定用益物权为其公法权能;作为“全民”成员的社会公众有依法或依照习俗利用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权利。
王操[3](2019)在《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与自然资源部新立的双重语境下,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痼疾日益暴露。此集中体现于法律体系表层的根本法涵摄狭窄、基本法鸠占鹊巢、单行法缺乏周延,以及法律规范里层的管理体制掣肘、立法理念滞后、内容配置失衡。这显然与自然资源法平衡私权利与公权力、兼顾经济与生态效益以及实现自然资源治理机制多元化、内容综合化与目标可持续的目标指向相脱节。而“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定立,即是对自然资源法应然价值与实然构成间割裂窘境的必然回应。具体而言,“自然资源基本法”的性质应被界定为具有“私法偏向”属性的“公私法综法”。其以奠立基本理念、界定基础范畴为价值目的,以填补立法空白、优化体系结构、厘清基本原则、建构核心框架为机能目的。定立“自然资源基本法”应遵循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进路,借鉴适用“供公因式”技术,从而实现对“自然资源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厘定与核心制度的架构。
蔡慧永[4](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而且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的特征,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应当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一个单纯的合同问题,合同生效不能决定股权变动。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和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内部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转让对公司而非股东的通知制度、公司同意转让制度和新型的股东名册制度是建立新型股权转让模式的两大基石。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在:(1)明确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通知受领义务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2)重建同意权制度,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重新赋予公司,而非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此期间向公司和拟转让股东作出意思表示。(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一样,均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专门负责,并且仅向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及其代理人开放,以记录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应当重新建我国的股东名册制度,将其规定为与公司章程并列的公司文件。由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取决于公司自股东处获取通知、并以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体现的各股东同意权的统一行使,此举将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其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发生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减少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能。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最大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将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刘长兴[5](2018)在《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文中研究说明《民法总则》确立的"绿色原则"需要落实到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中才能真正实现。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质使"绿色原则"落实到合同立法中存在特殊困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民法包括合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在相应改变,关系契约理论为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提供了理论路径,环境保护相关权利的交易实践显示了制定专门规则的必要性。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民法"绿色原则",需要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中对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附随义务规则等进行绿色化改造,并在有名合同部分增加排放权合同、资源权合同和环境服务合同的规则。
李靖[6](2018)在《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以占有、使用、收益为限度的使用价值建立在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之上,具有典型的私法属性,而对于采矿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定位,却具有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显然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法律特征不尽相同,由此针对采矿权性质的讨论展开了角逐,以公法角度和私法角度为导火索,在公法视角下存在特许物权说、特别物权说、准物权说等,在私法视角下存在自物权说、用益物权说、债权说等,将问题聚焦在采矿权的主客体和采矿权的用益物权权能扩张这两点上。根据德国“三阶层权利客体理论”,采矿权的客体是一个整体并一起被处分,得出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但在理论上又无法解开采矿权人对矿产品的处分体现非所有权人以及超出用益物权权能的困惑,因此,厘清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采矿权的关联与重新认识采矿权的客体以及其用益物权的定位成为关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与采矿权的关联并非能采用用益物权理论中的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的关系来定论,而是用开放性的用益物权构成予以阐释。由于矿产资源本身的特殊性,采矿权依附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方式,采矿权人对矿产品的处分并不是所有权人的体现;通过权利支配的对象、范围以及国内外的采矿权立法考察,采矿权人对矿产品的处分,还是框定在使用价值的范围内,这也就使得由于采矿权的物权性和特殊性而导致的立法冲突问题得到合理地解释,但是,采矿权作为一种交易客体,又无法回避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视角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牵涉到的采矿权法律制度问题,主要是以采矿权出让制度、转让制度与登记制度为典型代表,因此,有必要对采矿权用益物权定位下的采矿权具体法律制度予以重新认知与构建。政府作为采矿权行政监管的主体和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剥离,势必会影响到采矿权出让中的司法和立法。行政监管在采矿权出让上的体现,主要存在于有偿出让关系和采矿权的财产属性上,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关系,体现着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权能与采矿权的物权权能;采矿权的财产属性表明采矿权是这一种财产权利。采矿权出让的行政监管以及所有权人的民事处分属性在采矿权的制度确立与出让方式上得到了充分体现。根据用益物权理论,用益物权是有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民事权利,而采矿权是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私权属性根源于所有权身份,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按照民法理论上的平等原则,采矿权人和所有权人主体地位不平等,而且采矿权作为用益物权,采矿权的出让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却不需要这个程序,因此,《物权法》和公法对采矿权对采矿权出让合同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有所影响。《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区分原则”,即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变动效力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却没有采取“区分原则”,导致采矿权合同的效力认定成为实践难题。有关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与双重性质说。因为采矿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这就决定了采矿权的出让合同具有民事属性,而且法律行为的主体并不是判断采矿权出让合同性质的依据,国家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时,并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的,只不过民事活动主体负有公法上的义务,因此,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而且是一种债权合同,采矿权的物权变动与《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冲突,行政审批登记制度只不过是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物权转移之形式主义的确认,这就在实践中解决了采矿权出让方责任范围、情势变更原则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以及采矿权出让主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当然,拷问采矿权出让的立法规定,仍存在采矿权出让权限的法律依据不清晰、采矿权出让立法规范的位阶较低以及采矿权受让主体不平等对待的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相应完善。同样地,对于采矿权的转让,既然《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效力和合同效力(基础行为)效力予以区别对待,《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根本未区分行政审批对物权变动效力和基础行为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针对采矿权转让中物权变动效力和基础行为效力予以阐释。对于《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其一,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主要是合同。除非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具有法律效力;其二,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签订而成的,与登记没有必然的联系。《物权法》并没有否定法律规定的批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只是否定了物权登记对物权变动合同效力的影响。此时,应当将合同和批准区别开来,行政审批登记旨在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指向不在于合同行为,登记只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行政审批登记是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并不影响受让人的利益。因此,在物权变动和基础行为效力方面,公法和《物权法》并不冲突,在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再适用《合同法》、《物权法》”。这就解决了实践中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采矿权转让主体及条件的司法审查等问题,同时,应当完善采矿权转让立法:采矿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标准是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批准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赞同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的法律效力层次论。既然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其客体是不动产,理论上应当按照《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将采矿权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内,可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却没有纳入,这就使得采矿权作为一种不动产权利该不该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内的问题亟需解决。对于《物权法》不动产的登记的认识主要有两点:公示公信原则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对于采矿权的登记却没有在《物权法》上体现,而是出现了物权登记和采矿权登记的冲突,是采矿权登记在先,还是物权登记在先,这在立法上还没有明确。目前,双重属性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存在登记机构分散化、登记范围不清晰、登记簿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登记依据不统一、登记程序不具体以及信息平台不完善这些问题,考虑到采矿权作为不动产权利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即“一证两权”下限制了采矿权物权属性的发挥,建议将采矿权的财产属性和行政许可属性剥离、将采矿权登记纳入到不动产登记范围内、完善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属性和登记体系以及采矿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协同创新。
张志国[7](2017)在《《中华民国矿业法》之当代价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矿业法》,它在我国的矿业立法进程中有这重要的历史地位,一方面吸收借鉴了《大清矿务章程》与《中华民国矿业条例》中的立法精髓,同时借鉴国外矿业法律做出众多合乎国情的创新,正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推陈出新,才成为我国近代以来第一部较为系统完善的矿业法律法典。因此,对于《中华民国矿业法》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当代的矿业立法也有一些新的启发和立法上的借鉴作用。以《中华民国矿业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作为研究重点,首先,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时代背景的角度,分析《中华民国矿业法》的历史演进及立法体系。其次,深入研究整部法律的体例形成,从立法原则、指导思想和法律结构三方面来进行分析,使我们对此部法律有一个整体上的宏观把握。再次,对该部法律中的重点创新内容进行解析和阐释,主要是从矿业权制度、矿区分割制度和矿税制度、矿业用地制度以及矿业监督几个方面与先前的矿业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最后,对整部《中华民国矿业法》进行价值评析,主要阐释了其对当代矿业立法的启示。对当代的启示着重从构建现代矿业物权制度、兼顾小矿业发展、协调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以及注重生态与公平理念的矿业用地制度和建立法律、市场与公众参与三方联动的矿业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从而得出当代矿业法律改进之处,以期能更好地发展当代的矿业立法,为实现我国矿业立法贡献出一份力量。近代矿业法制建设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了一个巅峰,这对当代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提供重要的借鉴作用。在矿业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南京国民政府的多种创新,对目前我国深入矿业改革、有效开展矿业立法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杨慧丽[8](2017)在《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盘活研究 ——基于权利配置理论》文中研究指明集约利用土地、保障耕地红线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矿业用地整合提效作为实现此目标的突破口,意义重大,本文以土地使用权利配置视角对矿业用地盘活进行研究,依据矿业活动生命周期理论,从矿业用地整体入手,深入至矿地的差异化类型,剖析其在不同时间节点的盘活特征、模式及其障碍与克服机制,并结合法理,检讨、完善现行土地法律于矿地盘活而言的制度缺陷,主要研究内容与成果如下:(1)以优化土地使用权配置为主线,依据矿业生命周期构建矿地盘活研究体系并阐释不同周期中矿地盘活目标与特征的差异性,同时通过矿地盘活内涵与性质的法律分析,揭示了矿地盘活是行政性与市场性交融互动的法律行为体系。(2)遵循准入、利用、复垦及退出的矿业运行时序,兼顾矿地整体的规律性与具体矿地类型的特殊性,设计矿业用地盘活模式:准入期,结合矿业用地的不同类型,主要从土地使用权的准入判定、矿地使用权的初始配置优化两个层面研究盘活模式;利用期,从保持土地使用权主体与变更土地使用权主体分别研究矿地盘活模式,前者包括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导向的矿企内部优化、以矿业园区建设为载体的矿业产业链整合,后者包括以独立矿业项目转移为目标的地权、矿业权捆绑流转,与以实现规模化经营为方向的矿企兼并重组,也即地权、矿业权流转特殊形态;复垦期,以权利义务分解为核心的产业化运营模式、以复垦收益科学分配为主的经济激励模式是盘活的主要方式;退出期,从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市场化让渡、矿企转产自用地三方面分析了有复垦义务人矿地的盘活模式,从政府调整安排用地、公私合作用地探讨了历史遗留毁损矿地的盘活模式。(3)以矿地盘活为目标评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确保盘活模式的制度可行性,分别对矿业生命周期各阶段法律问题进行了改进分析,集中于:准入期建立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流转机制,利用期形成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权责义分配机制,复垦期结合实践修正复垦试点政策的缺陷,退出期明确矿地之上占有、使用权利退出机制;与此同时,从矿地盘活的法律行为角度,结合行为类型与要素分析矿地盘活的法律、政策内容,从法的效力等级层面,探讨矿地盘活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提出矿地盘活法律修订建议。
王玉辉[9](2017)在《矿业权生态化研究》文中认为矿业权是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资格,但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利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法律生态化是当下我国法律发展的的趋势。进行研究矿业权生态化,通过分析矿业权的含义及生态化的含义,对矿业权生态化进行定义,同时对矿业权生态化的价值和功能进行阐述,论证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矿业权生态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矿业权生态化实现的主要路径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矿业权和生态化的概念着笔,提出了矿业权生态化的基本概念,并对我国的矿业权生态化的表现进行说明,指出了矿业权生态化的意义所在;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价值论和问题论的角度论证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在法律基础和政策基础的语境下分析矿业权生态化的可行性;第三部分,通过环保权利、环保义务、权利科学行使的分析,提出了矿业权生态化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部分,由于我国并未真正实现矿业权生态化,笔者在健全矿业权行政审批制度、生态补偿体制的建立、矿业权管理体制的改革三个方面提出了矿业权生态化的主要路径。本文是对矿业权在行使过程中如矿业权何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即生态化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是规范矿业权人行使矿业权,让矿业权人重视矿业权行使过程的环境保护,同时提出了一些法律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矿业权生态化进程产生影响,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矿业权生态化——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利用的平衡。
张牧遥[10](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二、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概述 |
1.2.2 国内研究概述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选题研究的价值 |
1.3.1 理论价值 |
1.3.2 应用价值 |
1.4 选题研究范围界定 |
1.4.1 自然资源的基本概念 |
1.4.2 自然资源的学理分类 |
1.4.3 本文研究的自然资源 |
1.4.4 本文研究的国家主体的人格定位 |
1.5 研究的目的与逻辑框架 |
1.5.1 研究的目的 |
1.5.2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6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7 本选题研究的难点与创新之处 |
1.7.1 研究难点 |
1.7.2 创新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复合权利属性 |
2.1 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的学术争议 |
2.1.1 公权说 |
2.1.2 私权说 |
2.1.3 新公权说 |
2.2 既有学说的不足及其原因 |
2.2.1 既有学说的不足 |
2.2.2 既有学说不足的原因分析 |
2.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利说的提出 |
2.3.1 复合权利说的基本内容 |
2.3.2 复合权利说的理论依据 |
第3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重构 |
3.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重构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学说 |
3.1.2 对不同学说的评价 |
3.1.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定位:双重所有权主体 |
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理论重构 |
3.2.1 自然资源客体与传统物权理论的冲突 |
3.2.2 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学术争论 |
3.2.3 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的依据 |
3.2.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应当“法定”和“有限”的理由 |
3.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理论重构 |
3.3.1 传统所有权权能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不适应性分析 |
3.3.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学说争论 |
3.3.3 对不同理论学说的评价 |
3.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复合权能说的证成 |
第4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评价 |
4.1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1.1 现行主体制度的特征 |
4.1.2 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3 主体制度问题的制度成因 |
4.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现状分析 |
4.2.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法律特征 |
4.2.2 客体制度存在的弊端 |
4.2.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产生的后果 |
4.3 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立法分析 |
4.3.1 现行立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特征 |
4.3.2 现行权能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3 权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5章 复合权利定位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重构 |
5.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重构 |
5.1.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 |
5.1.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1.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2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制度重构 |
5.2.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5.2.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基本设想 |
5.2.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制度的规则设计 |
5.3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制度重构 |
5.3.1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改革的价值取向 |
5.3.2 重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基本设想 |
5.3.3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制度的规则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3)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梳理 |
1.2 研究历史回溯 |
1.3 研究范围廓清 |
1.4 研究路径探寻 |
第2章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应然价值分析 |
2.1 溯本求源:法益分析视角的审视 |
2.1.1 私权利与公权力之衡平 |
2.1.2 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之统一 |
2.2 治理革新:演进趋势视角的审视 |
2.2.1 治理机制:从一元至多元 |
2.2.2 治理方式:从分散至一体 |
2.2.3 治理目标:效益优先至可持续 |
第3章 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实然构成评价 |
3.1 表层静态视角:自然资源法体系的构成样态 |
3.1.1 根本法层面:涵摄狭窄与原则抽象 |
3.1.2 基本法层面:鸠占鹊巢与范畴争议 |
3.1.3 单行法层面:体系混乱与缺乏周延 |
3.2 里层动态视角:自然资源法规范的内核机制 |
3.2.1 体制层面:各行其是与互为掣肘 |
3.2.2 理念层面:目的单一与严重滞后 |
3.2.3 内容层面:规范失衡与配置偏颇 |
3.3 从实然至应然:自然资源基本法之孕育 |
第4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功能定位与技术选择 |
4.1 法律属性之界定 |
4.1.1 公私法综合属性 |
4.1.2 私法偏向属性 |
4.2 法律目的之奠立 |
4.2.1 价值目的:奠定基本理念与界定基础范畴 |
4.2.2 机能目的:优化体系构造与提供规范支撑 |
4.3 立法体例之选择 |
4.3.1 域外:历史变迁及其镜鉴 |
4.3.2 本土:道路对比及其选择 |
4.4 立法技术之运用 |
4.4.1 别于污染防治立法: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法进路 |
4.4.2 似于民法总则编纂:提取公因式模式的借鉴适用 |
第5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价值旨趣与原则厘定 |
5.1 根本价值: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二元统一原则 |
5.2 秩序价值:自然资源权属国家控制原则 |
5.3 效率价值:有偿使用与最优利用原则 |
5.4 正义价值:统一规划与利益衡平原则 |
5.5 自由价值:公众参与原则 |
第6章 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功能场阈与制度架构 |
6.1 权属配置功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
6.1.1 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制度 |
6.1.2 自然资源产权体系 |
6.1.3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
6.1.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 |
6.1.5 自然资源产权流转制度 |
6.2 空间配置功能: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
6.2.1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
6.2.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
6.3 激励功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
6.3.1 自然资源利用许可制度 |
6.3.2 自然资源有偿利用制度 |
6.3.3 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制度 |
6.4 保险功能:自然资源保护恢复制度 |
6.4.1 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
6.4.2 自然资源恢复制度 |
6.4.3 生态补偿制度 |
6.5 约束功能:自然资源监管与责任制度 |
6.5.1 自然资源核算与考评制度 |
6.5.2 自然资源督察制度 |
6.5.3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
6.5.4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制度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基础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处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素 |
一、公司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的基本性质 |
(二)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之关联 |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法的契约法和组织法属性 |
(二)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
三、股权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股权性质之辩 |
(二)股权性质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 |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 |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一)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二)化解和协调股权转让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效力构成 |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行政审批 |
(一)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三)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思考 |
三、公司章程限制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四、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 |
(三)因“对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效力 |
一、股权转让中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
(一)股权转让意思主义模式 |
(二)股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 |
(三)股权转让修正主义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模式的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变动模式的缺陷 |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模式及法律效力的梳理与反思 |
(四)我国股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建议:强化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 |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效力的明确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
(二)股权变动效力的始点 |
(三)涉及公司资产转让的特殊股权变动 |
四、股权变动总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
(二)公司领受股权转让通知 |
(三)公司同意股权转让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四)股东名册变更——继受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五)工商登记变更——继受股东获得公示保护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及法律适用 |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二)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问题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意权制度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与股权变动效力 |
三、国有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五章 隐名持股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持股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隐名持股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二)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结构 |
(三)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
二、隐名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善意取得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与价值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二)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的困难与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困难与突破方向 |
(一) 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困难和外在表现 |
(二)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突破方向 |
三、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式与路径 |
(一) 合同制度绿色化的基本方式 |
(二)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理论路径 |
(三) 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的权利基础和专门交易制度构建 |
四、合同制度一般规则的绿色化 |
(一) 合同效力的绿色限制 |
(二) 合同履行的绿色要求 |
(三)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绿色考量 |
(四) 合同附随义务的绿色扩展 |
(五) 合同解释规则的绿色导向 |
(六) 其他合同规则的绿色改造 |
五、民法典合同编增加绿色类型的有名合同 |
(一) 增加绿色类型的有名合同的必要性 |
(二) 排放权合同及其基本规则 |
(三) 资源权合同及其基本规则 |
(四) 环境服务合同及其基本规则 |
六、结论 |
(6)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目的和价值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综合分析方法 |
(二) 概念分析方法 |
(三) 比较分析的方法 |
(四) 制度建构分析方法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重视角下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及问题展开 |
第一节 采矿权性质的多重视角及其争论 |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对采矿权定性的影响 |
(一) 采矿权依附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 采矿权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实现方式 |
二、采矿权性质多重视角争论及辨析 |
(一) 公法视角下采矿权性质的争论 |
(二) 私法视角下采矿权性质的争论 |
(三) 采矿权性质的理论分歧之评析 |
三、物权法视角下采矿权的客体 |
(一) 采矿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
(二) 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物不是抽象的种类物 |
(三) 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物不是组合体 |
(四) 采矿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四、用益物权及“三阶层客体理论”视角下采矿权的客体 |
(一) 用益物权视角下采矿权的客体 |
(二) “三阶层客体理论”视角下采矿权的客体 |
第二节 采矿权性质的用益物权定位及再认识 |
一、以权利支配的对象、范围认识用益物权 |
(一) 权利支配的对象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
(二) 权利支配的范围是所有权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使用价值 |
二、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定位的制度及立法体系考察 |
(一) 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定位的域外制度考察 |
(二) 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定位的立法体系考察 |
第三节 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定位下的问题展开 |
一、采矿权权利特殊性及立法缺陷产生的问题 |
(一) 采矿权不符合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
(二) 因采矿权的立法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
二、采矿权与传统用益物权不相符及立法冲突的重新解读 |
(一) 采矿权与传统用益物权不相符的重新解读 |
(二) 采矿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立法冲突的重新解读 |
三、用益物权定位下的采矿权制度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采矿权出让制度 |
第一节 采矿权出让制度的民事属性和行政色彩 |
一、行政监管在采矿权出让中的体现 |
二、采矿权出让的行政监管及所有权人的民事处分属性的分离 |
(一) 行政授予无偿取得阶段(1986-1996年) |
(二) 行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取得为辅的阶段(1996-2003年) |
(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批准申请和协议出让取得为辅的阶段(2003年-至今) |
三、行政监管对采矿权出让民事属性的影响 |
四、物权变动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冲突下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性质 |
第二节 采矿权出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及出让方责任范围的司法观点 |
(一) 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界定:民事合同说 |
(二) 采矿权出让储量不实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
三、采矿权出让主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采矿权出让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
一、采矿权出让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 采矿权出让权限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 采矿权出让立法规范的位阶较低 |
(三) 采矿权受让主体存在不平等对待 |
二、采矿权出让制度立法缺陷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采矿权出让权限的法律依据 |
(二) 提高采矿权出让方式的法律效力等级 |
(三) 消除因采矿权受让人身份性质不同带来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采矿权转让制度 |
第一节 采矿权转让的立法体系的重新解读 |
一、采矿权转让的本质是采矿权主体的变更 |
二、采矿权转让从行政管控到民事流转的转变 |
三、公法和《物权法》冲突下的物权变动和基础行为效力 |
第二节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
一、采矿权转让立法规范对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立法分析 |
(二)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分析 |
二、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认识 |
(一) 采矿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标准是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
(二) 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批准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 |
(三) 采矿权转让合同成立、未生效、生效的法律效力三层次论 |
第三节 采矿权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物权法》对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一) 关于适用《物权法》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观点 |
(二) 《物权法》不能作为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依据的分析 |
二、未经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的处理 |
(一) 未经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
(二) 未生效合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
(三) 合同不生效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三、法院对采矿权转让主体及条件的司法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的采矿权登记制度 |
第一节 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视角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评析 |
一、双重属性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价值 |
(一) 以确权、公示与公信力的优势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私权属性 |
(二) 以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体现不动产登记的公权属性 |
二、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引发的争议 |
(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分散化 |
(二)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不清晰 |
(三) 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 |
(四) 不动产的登记依据不统一 |
(五) 不动产的登记程序还不够具体 |
(六) 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平台建设还不完善 |
第二节 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立法解读 |
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
二、采矿权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定 |
三、采矿权消灭的登记制度 |
四、采矿权登记簿与采矿权证的关系 |
第三节 采矿权登记制度纳入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因 |
一、从不动产权利的特征入手分析采矿权登记制度 |
(一) 从采矿权的客体角度看采矿权是不动产权利 |
(二) 从现有的立法规定看采矿权是不动产权利 |
二、采矿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现实的必要性 |
(一) “一证两权”下限制了采矿权物权属性的发挥 |
(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采矿权登记的缺失 |
三、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属性和登记体系问题 |
(一) 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属性问题 |
(二) 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体系问题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视野下采矿权登记制度的重构 |
一、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和行政许可权属性剥离 |
二、将采矿权登记纳入到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
三、应明确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属性 |
四、完善采矿权登记制度的登记体系 |
五、采矿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中华民国矿业法》之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与预期创新点 |
2《中华民国矿业法》的立法概况 |
2.1《中华民国矿业法》的历史演进 |
2.2《中华民国矿业法》的历史地位 |
2.3《中华民国矿业法》的立法体系 |
3《中华民国矿业法》的体例形成 |
3.1《中华民国矿业法》融入现代立法理念 |
3.2《中华民国矿业法》的立法原则 |
3.3《中华民国矿业法》结构 |
3.4《中华民国矿业法》体例的新发展 |
4《中华民国矿业法》主要制度创新 |
4.1 矿业权法律性质的完善 |
4.2 矿区分割制度 |
4.3 矿税制度 |
4.4 矿业用地制度 |
4.5 矿业监督制度 |
5《中华民国矿业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启示 |
5.1 厘清矿业权法律性质,构建现代矿业物权制度 |
5.2 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兼顾小矿业协同发展 |
5.3 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5.4 重视土地占有人权益,完善当代矿业用地制度 |
5.5 利用市场与公众,完善矿业监督制度 |
5.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盘活研究 ——基于权利配置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依托 |
1.1.3 选题的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研究进展 |
1.2.2 研究进展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基础理论及对本文的启示 |
2.1 权利理论 |
2.1.1 权利的界定 |
2.1.2 权利的配置 |
2.1.3 权利冲突及其化解 |
2.2 法律行为理论 |
2.2.1 理论概述 |
2.2.2 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3 矿业用地盘活的内涵研究 |
3.1 矿业用地的概念与类型 |
3.1.1 矿地概念分析 |
3.1.2 矿地类型分析 |
3.2 矿地盘活的含义与性质 |
3.2.1 矿地盘活的含义分析 |
3.2.2 矿地盘活的性质分析 |
3.3 小结 |
4 矿地准入期的盘活研究 |
4.1 盘活模式的来源与依据 |
4.2 盘活的模式 |
4.2.1 土地使用权准入矿业的判定模式 |
4.2.2 现行法之内地权初始配置的优化模式 |
4.2.3 现行法之外地权初始配置的构建模式 |
4.2.4 矿地使用权初始配置后的调整模式 |
4.3 不同类型矿地的具体盘活路径 |
4.3.1 类型矿地的权利配置路径 |
4.3.2 权利属性匹配下的类型矿地使用权优化 |
4.4 盘活的障碍与对策 |
4.4.1 矿地使用权优化配置的导向不明 |
4.4.2 矿地使用权优化配置的路径不足 |
4.5 小结 |
5 矿地利用期的盘活研究 |
5.1 盘活模式的来源与依据 |
5.2 盘活的模式 |
5.2.1 矿企提升矿地综合效益的模式 |
5.2.2 矿地使用权让渡于第三方的模式 |
5.2.3 盘活模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分 |
5.3 不同类型矿地的具体盘活路径 |
5.3.1 权利状态差异矿地的权利更正 |
5.3.2 权利状态差异矿地的权利流转 |
5.3.3 使用期限差异矿地的优化处置 |
5.4 盘活的障碍与对策 |
5.4.1 矿地利用状态影响盘活模式实现程度 |
5.4.2 外部不经济致矿企怠于提升矿地效益 |
5.4.3 税费征收不合理降低矿地利用效益 |
5.5 小结 |
6 矿地复垦期的盘活研究 |
6.1 盘活模式的来源与依据 |
6.2 盘活的模式 |
6.2.1 复垦启动的盘活模式 |
6.2.2 复垦运行的盘活模式 |
6.2.3 复垦收益的盘活模式—拓展复垦土地指标收益 |
6.3 不同类型矿地的具体盘活路径 |
6.3.1 复垦义务主体差异的矿地类型影响资金筹措方式 |
6.3.2 毁损状态差异的矿地类型引发复垦权责问题 |
6.4 盘活的障碍与对策 |
6.4.1 基础信息缺失致复垦风险增大 |
6.4.2 复垦试点政策的相关问题 |
6.5 小结 |
7 矿地退出期的盘活研究 |
7.1 盘活模式的来源与依据 |
7.2 盘活的模式 |
7.2.1 有复垦义务人矿地盘活模式 |
7.2.2 历史遗留毁损矿地盘活模式 |
7.3 不同类型矿地的具体盘活路径 |
7.4 盘活的障碍与对策 |
7.4.1 矿企资产变现困难 |
7.4.2 失业矿工安置困难 |
7.4.3 矿地之上占有或使用权利的处理 |
7.5 小结 |
8 矿地盘活法律制度的完善 |
8.1 矿地盘活法律内容的完善 |
8.1.1 矿地盘活条件相关法律 |
8.1.2 矿地盘活客体相关法律 |
8.1.3 矿地盘活主体相关法律 |
8.1.4 矿地盘活内容相关法律 |
8.1.5 矿地盘活评价相关法律 |
8.2 矿地盘活法律体系的完善 |
8.2.1 法律体系梳理 |
8.2.2 法律体系完善 |
8.3 矿地盘活相关法律的修订建议 |
8.3.1 民商事法律—规制市场行为 |
8.3.2 行政法律—规制政府行为 |
8.4 小结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创新点 |
9.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矿业权生态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矿业权及矿业权生态化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矿业权的概念 |
一、已有观点 |
二、笔者观点 |
第二节 矿业权生态化的含义及表现 |
一、矿业权生态化的含义 |
二、矿业权生态化的表现 |
第二章 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价值论视角下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 |
一、经济价值认识的局限性 |
二、利益平衡价值的全面性 |
第二节 问题论视角下矿业权生态化的必要性 |
一、取得过程中的矿业权生态化 |
二、行使过程中的矿业权生态化 |
第三节 法律基础语境下矿业权生态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宪法基础 |
二、民法总则基础 |
三、环境保护法基础 |
四、矿产资源法基础 |
第四节 政策基础语境下矿业权生态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党的政策 |
二、政府政策 |
第三章 矿业权生态化的原则 |
第一节 环保权利与环保义务平衡原则 |
一、环保权利 |
二、环保义务 |
三、平衡原则 |
第二节 矿业权科学行使原则 |
一、经济原则 |
二、社会利益原则 |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
第四章 矿业权生态化的主要路径 |
第一节 健全行政许可制度 |
一、明确审批机关职权范围 |
二、综合评估权利申请人资质 |
三、高效快捷的审批程序 |
第二节 建立矿业权生态补偿机制 |
一、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立法 |
二、构建生态补偿分级体制 |
三、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基金 |
第三节 完善矿业权管理体制 |
一、矿业权经济性管制的对策 |
二、矿业权社会性管制的建议 |
三、矿业权监督与管理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其他类 |
致谢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2]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构造[D]. 郭云峰. 辽宁大学, 2019(09)
- [3]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研究[D]. 王操. 天津大学, 2019(06)
-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 蔡慧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实现[J]. 刘长兴.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 [6]采矿权法律制度研究[D]. 李靖. 吉林大学, 2018(01)
- [7]《中华民国矿业法》之当代价值研究[D]. 张志国. 中国矿业大学, 2017(03)
- [8]矿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的盘活研究 ——基于权利配置理论[D]. 杨慧丽.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09)
- [9]矿业权生态化研究[D]. 王玉辉. 贵州大学, 2017(04)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